《御制孝慈录序》  (明)朱元璋 撰
  御制孝慈录序  (明)朱元璋 撰   洪武四   洪武   丧礼之说闻周朝已备至秦火乃亡汉儒采诸说以成书号曰周礼仪礼或云新书而未行历代儒臣往往以为定式以佐人主若识时务者则采可行而行之其有俗士执古以匡君君不明断是以妨务而害理中道废焉朕观其所以於事甚繁洪武七年秋九月贵妃薨敕礼官以定仪诏   翰林稽诸古典三日而後来奏人各以周礼仪礼以为定式所云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又引子游问孔子鲁昭公之服有二以孔子不许为必然朕思之再三迂儒俗士果不识时务孰不知孔子之说有大义存焉宰予问期年之丧可服孔子以为不仁与昭公之事何异乎不然当是时诸侯不有天王而自专孔子务以三纲五常教昭公诸侯也其丧礼久出天王问孔子欲更其礼可乎在孔子必不教人不忠所以不言期之非及宰予闲居之论孔子却言其非可见母之期服不近人情焉今之迂儒止知其一不知其二是古非今昭然矣为礼出於天子上行下效焉今天子皇子母服期庶母则无服五服之外则不服若以其说为必然则尧之德靡及矣   尧乃亲九族而平章百姓岂独五服之外者欤於是命诸儒遍考诸书以报又数日来奏古今论丧服者凡四十有二人愿服期年者十四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比服期年者增倍由是观之三年之丧岂不合人情者乎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为母则期年岂非低昂太甚乎其於人情何如也亘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颓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   又闻周公无逸篇述殷王中宗享国七十五年高宗享国五十九年祖甲享国三十三年自时厥後惟躭乐之从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寿可稽而短可考岂不明矣然周公止知如是不知定期服已失人伦终致後王寿短而社稷移者亦由庶母无服焉或父归而子乘之人伦安在所以寿促而王纲解迂儒茫然哉朕观宫生之君好内山林之士任为股肱爪牙暴贵其身致君牵制文义优游不断国之危亡非迂儒者谁其丧礼之论时文之(变态)迂儒乃不能审势而制宜是古非今灼见其情甚不难矣每闻汉唐有忌议丧事者在朕则不然礼乐制度出自天子於是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使内外有所遵守   洪武七年冬十一月一日   斩衰三年   (见图)   斩衰冠   (见图)   首絰   (见图)   腰絰   (见图)   绞带   (见图)   衣前   (见图)   衣後   (见图)   裳制   (见图)   桐杖   (见图)   管屦   (见图)   苴杖   (见图)   齐衰   (见图)   齐衰冠   (见图)   首絰   (见图)   腰絰   (见图)   绞带   (见图)   衣前   (见图)   衣後   (见图)   裳制   (见图)   疏屦   (见图)   削杖   (见图)   大功九月   (见图)   大功冠   (见图)   首絰   (见图)   腰絰   (见图)   绞带   (见图)   衣制   (见图)   裳制   (见图)   麻屦   (见图)   小功五月   (见图)   小功冠   (见图)   首絰   (见图)   腰絰   (见图)   绞带   (见图)   缌麻冠   (见图)   首絰   (见图)   腰絰   (见图)   绞带   (见图)   衣制   (见图)   裳制   (见图)   绳屦   (见图)   衣制   (见图)   裳制   (见图)   绳屦   (见图)   古今论母丧服者凡四十二人   斩衰制度   齐衰制度   大功制度   小功服制   缌麻制度   ○古今论母丧服者凡四十二人   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   愿服期年大功等服者十四人   三年者二十八人   期年及大功等服者一十四人   ·三年者二十八人   圣贤定论三人   论语孔子谓宰予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   中庸孔子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   孟子谓滕文公曰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於庶人三代共之   春秋左氏传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   历代愿服者二十五人   鲁昭公为母夫人归氏服三年 【 出春秋鲁昭公十一年】   前汉河间王良服其母丧三年 【 良献王五世孙出前汉书】   前汉丞相公孙弘服 【 其归】 母丧三年 【 弘武帝时人出前汉书】   前汉薛修服其母丧三年 【 修丞相薛宣之弟出前汉书薛宣传】   後汉韦彪服父母丧三年 【 彪明帝时人出後汉书韦彪传】   後汉桓郁服其母丧三年 【 郁章帝时人出後汉书桓荣列传】   後汉东平王敞服其母丧三年 【 敞安帝时宗室出後汉书列传】   後汉安帝诏长吏不为亲行三年丧者不得选举 【 出通监纲目】   司徒刘恺上言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师职在宣美风俗宜以身先之乃诏大臣行三年丧 【 恺安帝时人出东汉会要】   陈忠上疏曰父母於子同气异息一体而分三年乃免於怀抱先王缘人情而着其节制服三年丧 【 忠安帝时人出东汉会要】   後汉东海王臻服其母丧三年 【 臻顺帝时人出後汉书】   後汉桓帝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 【 出通监纲目】   後汉桓帝延熹九年荀爽对策曰古者大丧三年不呼其门所以崇国厚俗笃化之道也事失宜正过勿惮改天下通丧可如旧礼 【 爽桓帝时人出东汉会要】   晋武帝居王太后丧一遵古礼素服以终三年 【 出晋书本纪】   晋康帝居杜大后丧周忌有司奏期年应改服诏不从素服如旧 【 出通典】   後魏孝文帝居太后冯氏丧勺饮不入口者五日哀毁过礼 【 出通典】   後周高祖居叱奴太后之丧处倚庐朝夕进一溢米卒终三年之制五服之内亦令依礼 【 出通监纲目】   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后上表曰夫礼缘人情而立制因时事而为范变古者未必是循旧者不足多也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於母慈爱特深生养劳瘁恩斯极矣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诏依行焉 【 出唐会要】   唐玄宗开元礼五服之制父在为母加服齐衰三年开元七年尝改其制至二十年以齐衰三年为定及颁礼乃一切依行焉 【 出唐会要】   刑部郎中田再思议曰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踰四纪编之於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为律後王所是着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而欲服之期年与伯叔母齐乎 【 再思玄宗时人出通典】   唐张说为兵部侍郎以母丧免既期年诏起为黄门侍郎固请终制天下高之 【 说玄宗时人出唐张说传】   唐代宗广德二年敕三年之丧谓之达礼其文官自今以後并许终制 【 出唐会要】   唐李晟二子愿怤居母丧大祥而除官晟奏二子终■〈衤覃〉而後朝请 【 晟德宗时人出唐会要】   宋仁宗宝元中王恪言父母相继亡殁乞通持五十四月服制诏许通持服 【 出宋会要】   宋神宗熙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定为新式三年之丧父母及继母慈母巳所生母并三年 【 出宋会要】   ·期年及大功等服者一十四人   齐宣王欲短丧 【 孟子非之出孟子】   前汉丞相翟方进丧母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 【 方进成帝时人出前汉书列传】   晋武帝武元杨后之丧既葬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宜从制俱释服 【 靖武帝时人出晋书】   晋太宰武陵王有所生母丧求齐衰三年诏服大功 【 武陵王穆帝时宗室出通典】   晋梁王逢母丧求服三年诏服大功 【 逢晋哀帝时宗室出通典】   晋哀帝周太妃薨仆射江霖啓於礼应服缌麻 【 霖哀帝时人出通监纲目】   晋孝武帝太子所生母陈淑媛卒有司请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 【 出通典】   唐玄宗开元五年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服期年 【 履冰玄宗时人出唐书儒学传】   元行冲奏曰父在当为母齐衰期而心丧三年 【 行冲名澹玄宗时人出唐书儒学传】   唐德宗有后丧皇太子及舒王谊将行三年之制柳冕奏太子请依魏晋故事卒哭而除服心丧终制 【 冕德宗时人出唐书列传】   穆质上疏言遵三年之制则太重从三十日之服则大轻惟行古之道以期年乃得礼之中 【 质唐德宗时人出唐书列传】   宋太祖母杜太后之丧太祖及弟光义光美俱以日易月二十七日释服 【 出宋史】   ○斩衰制度   按朱文公家礼云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麤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衣长过腰足以掩裳上际缝外向背有负版用布方尺八寸缀於领下垂之 【 负版在後者以其负荷悲哀在於背也】 前当心有衰用布长六寸广四寸缀於左衿之前 【 衰之言摧也衰当心者明孝子有哀摧之志也】 左右有辟领各用布方八寸屈其两头相着为广四寸缀於领下在负版两旁各搀负版一寸 【 左右辟领谓之适者以哀戚之情当有指适缘於父母不兼念余事 也】 两腋之下有衽各有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旁裁入六寸下於右旁裁入六寸便於尽处相望斜裁却以两方左右相沓缀於衣两旁垂之向下状如燕尾以掩裳旁际裳前三幅後四幅缝内向前後不连每幅作三■〈巾取〉■〈巾取〉谓屈其两边相着而空其中   其用布与裁制之灋按杨复附注丧礼记云衣二尺有二寸葢指衣身自领至腰之长而言用布八尺八寸中断以分左右为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摺以分前後为二尺二寸者四叠为四重从一角当领处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所谓适辟领者辟犹开也从一角当领取方裁开入四寸故曰辟领以此辟领四寸反摺向外加两肩 以为左右适辟领四寸既反摺向外加两肩以为左右适故後之左右各有四寸虗处当脊相并谓之阔中   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虗处当肩相对亦谓之阔中通八寸此则衣身所用布之处与裁之之法   别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後阔中布一条纵长一尺六寸横阔八寸又纵摺而中分之其下一半截断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间八寸以加後之阔中元裁辟领处而塞其阙当脊相并处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间从项上分左右对摺向前垂下以加於前之阔中与元裁断处当肩相对处相接以为左右领夫下一半加於後之阔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而下加前之阔中又倍为一尺六寸此则衣领所用之布与裁之之法   凡衣裳用布一丈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为一丈四寸此是用布正数又当少宽其布以为针缝之用此即衣身衣领之数若负衰带下及两衽又在此数外但领必有袷古者布幅阔二尺二寸除衣领用布阔八寸外更余阔一尺四寸而长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条足   用为袷   又按丧服记及注袂二尺二寸缘衣身二尺二寸故左右两袂亦二尺二寸欲使纵横皆正方祛尺二寸祛乃袖口袂二尺二寸缝合其下一尺留上一尺二寸以为袖口衣带下尺缘古者上衣下裳分别上下不相侵越衣身二尺二寸仅至腰而止无以掩裳上际故於衣带之下用纵布一尺上属於衣横绕於腰以腰阔狭为准所以掩裳上际缀两衽於其旁○度用指尺以中指节为寸   冠制冠比衣裳用布稍细纸糊为材广三寸长足跨顶前後褁以布为三■〈巾取〉皆向右纵缝之用麻绳一条从额上约之至顶後交过前各至耳结之以为武屈冠两头入武内向外反屈之缝於武武之余绳垂下为缨结於颐下   首絰以有子麻为之其围九寸麻本在左从额前向右围之从顶过後以其未加於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如冠之制   腰絰围七寸有余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绳系之   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腰絰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余乃合之其大如絰围腰从左过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两股间而反插於右在絰之下   杖父用竹本在下母用桐上圆下方   菅屦以菅草为屦若今之蒲鞋   妇人用极麤生布为大袖孝衫长裙葢头皆不缉竹钗麻鞋众妾则以禙子代大袖凡妇人皆不杖   叙服   子为父母   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 【 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   子为养母 【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 【 谓为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 父不在故嫡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孙为曾高祖後者同】   为人後者为所後父母   为人後者为所後祖父母承重   夫为人後则妻从服   妇为舅姑 【 即公婆】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   妻妾为夫   ○齐衰制度   按朱文公家礼云齐衰者用次等麤生布齐者缉也缉其傍及下际余同斩衰之制   冠制以布为武及缨余同斩衰   首絰以无子麻为之围七寸余本在右末系本下布缨制与斩衰絰同   腰絰围五寸余制同斩衰   绞带齐衰以下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尺余   削杖以桐为之上圆下方   疏屦麤屦也以疏草为之   妇人衣服制同斩衰但用布稍细大功以下同   ·齐衰杖期   服制同前   叙服   嫡子众子为庶母 【 谓父之妾】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 【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服制同前   叙服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 【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   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 【 女虽适人不降】   为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侄男及侄女】   为姑及姊妹在室者 【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 姊妹及侄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巳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 谓继父无子孙伯叔兄弟巳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 【 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後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   ·齐衰五月   服制同前   叙服   为曾祖父母 【 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服制同前   叙服   为高祖父母 【 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为继父虽(不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制度   衣用稍麤熟布无负版衰辟领服制同齐衰   冠制三辟积向右以布为武及缨制同齐衰   首絰以无子麻为之围五寸余本在右末系本下布缨制与齐衰服同   腰絰以熟麻为之围四寸余制同齐衰   绞带以布为之制同齐衰   麻屦以麻为之   叙服   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   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 【 女在室同】   为兄弟之子之妇 【 即侄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 【 即夫之公婆】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 【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妇人为夫兄弟子之妇 【 即侄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後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为人後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   ○小功服制   衣用稍熟细布制度同前   冠制三辟积向左余与齐衰同   首絰以牡麻为之围四寸余   腰絰以熟麻为之围三寸余制同齐衰   绞带以布为之制同齐衰   绳屦以麻绳为屦若今之麻鞋   叙服   为伯叔祖父母 【 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同堂伯叔父母 【 谓父之伯叔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 谓同曾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为同堂兄弟之子 【 即堂侄】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 【 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堂侄女】   为兄弟之妻   为人後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   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孙女之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 【 即侄孙】   为外祖父母 【 即外公外婆】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即舅舅姨姨】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 【 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 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姐妹 庶母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姐妹母死则不服】   ○缌麻制度   衣用极细熟布此五服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絰带故曰缌麻古缌丝二字通用服制同齐衰   冠制以熟绢为之三辟积向左澡缨澡谓澡治莩垢制同齐衰   首絰以熟麻为之围三寸为度制同齐衰   腰絰以熟麻为之围二寸为度制同齐衰   绞带以布为之制同齐衰   绳屦以麻绳为屦 【 若今】 麻鞋   叙服   为族曾祖父母 【 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伯叔祖父母 【 谓祖之同堂兄弟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父母 【 谓父之再从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谓三从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为族祖姑在室者 【 谓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为族姑在室者 【 谓父之再从姊妹族姑】   为兄弟之曾孙 【 女在室同即曾侄孙】   为曾孙玄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 【 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再从兄弟之子 【 女在室同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为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 【 从祖祖姑谓祖之亲姊妹从祖姑父之同堂姊妹从祖姊妹已身再从姊妹】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 堂侄女】   为乳母   为舅之子    为姑之子   为两姨兄弟   为外孙 【 男女同】   为婿   为妻之父母 【 妻亡而别娶亦同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   为兄弟孙之妇   为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同堂兄弟之妻   为外孙妇    为甥妇   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 【 即夫之祖亲兄弟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夫之从祖父母 【 夫之堂伯叔】   为夫兄弟之曾孙   为夫之同堂兄弟 为夫同堂兄弟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 【 孙女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   为夫兄弟孙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之同堂姊妹 【 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外祖父母   为夫之舅及夫之姨   为夫之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 从祖祖姑是夫之姑婆从祖姑是夫之堂姑】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父母 【 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父母 【 即堂伯堂叔】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 【 即堂侄堂侄女】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 从祖祖姑即姑婆从祖姑即堂姑】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人後者为本生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