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文/邓建鹏

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邓建鹏

 
[摘要:]雕版印刷技术促使宋代出版业迅速发展。为禁止当时的盗版现象,宋代一些营利出版商试图寻求官府的保护。出版商的努力反映了基于私人知识财产的版权观念已经产生。然而,宋代的版权形态仅仅表现为某些营利出版商的版权利益主张与个别地方官府偶尔、零散的行政庇护相结合。出版商的行为并没有导致版权法或知识产权制度的催生。对此,郑成思认为是由于传统社会经济未得到发展。安守廉则认为官府有关版权或出版业的行为只是反映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但是,从历史的角度而言,西方中世纪对出版业的控制程度远甚于宋代,版权法却首先产生于英国。与宋代出版商不同,西方私人出版商的出版特权与政府的出版管制密切相联。在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出版特权成为稳定的制度。各种因素促使出版特权制度转变为后来的版权法。中国古代无法发展出一套版权制度与当时的集权/极权政治相关。
[关键词:]版权 宋代 《书林清话》 郑成思 安守廉

    在有关宋代的版权问题上,中美两位法学家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我国着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认为,尽管历史上没有制定出成文的版权保护法,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的情况,自宋代开始在八百多年中始终没有改变(但在明代,禁令形式的保护似曾中止过一段时期)。(注: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3-114页。)他还认为,在宋代,版权之作为特权出现后不久(大约一二百年)就一度被作为民事权利、作为创作者的特权(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特权)受到保护。(注: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与此相反,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的安守廉批评郑成思等学者把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当做版权来看待,其认为中国古代的有关出版法令只不过反映了“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同时这也是导致中国无法产生版权法以致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因。(注:参见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文化透视》,梁治平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6-338页及注(38)。原文见WilliamP.Alford.ToStealaBookIsanElegantOffense: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 ChineseCivilizatio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5,pp.9-29.)针对二人的争论,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过深入的分析。本文打算在探讨宋代出版业及相关社会背景的基础上,试图分析宋代的版权形态,通过尝试解答中国古代为何无法产生版权制度的原因,评价郑成思与安守廉的观点和争论。
   
    一 印刷术普及与出版管制
   
    至迟在7世纪末、8世纪初,我国雕版印刷术发明问世,至9世纪后半期,即唐代后期该技术的运用已经相当成熟。(注:参见吉少甫(主编):《中国出版简史》,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唐以前书籍主要依靠人工抄写,速度慢、成本高,问世书籍数量非常有限。唐代后期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与普及大大提升了书籍出版速度与数量,使得唐宋之际成为书籍数量剧增的时代。如《书林清话》云:先祖宋少保公《石林燕语》云:“唐以前,凡书籍皆写本,未有模印之法,人以藏书贵。……五代冯道始奏请官镂《六经》板印行。国朝淳化中,复以《史记》、《后汉书》付有司摹印。自是书籍刊镂者益多,士大夫复以藏书为意。”(注: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一《板本之名称》,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宋史》亦曾记载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真宗到国子监阅书,问(刑)@①经版几何,(刑)@①曰:“国初不及四千,今十余万,《经》、《传》、《正义》皆具。臣少从师业儒时,《经》具有疏者百无一二,盖力不能传写。今板本大备,士庶家皆有之,斯乃儒者逢辰之幸也。”(注:《宋史》卷四三一《邢@①传》。)
   
    书籍的社会需求除了来自民间,宋代官府的访书推赏之制大大刺激了书籍的社会需求量。北宋自开国迄南宋的几百年间,官府不断地至民间访求遗书,作为以资国政的重要资源,并对献书者以加官、赠金作为奖赏,时称搜访遗书推赏之制。宋王朝将典籍作为承载治国、教化的根本,不惜以高官、厚禄求书。宋室南渡后,继续推行访书推赏之制,使得这种对书籍大量需求的刺激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如在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南宋王朝下诏曰:“……南渡以来,祖宗御府旧藏举皆散失,计士庶之家应有存者,可委诸路转运司遍下逐州县寻访,如有投献,并令具名,实封附递以闻。其所纳过,当议分等给赏,或命以官,或酬以帛。”至是降诏行下。(注:见苗书梅等点校、王云海审订:《宋会要辑稿•崇儒》,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252页。)
   
    一些献书者在国家的重金与官位利诱之下,更换名目,将近作伪为古文,一卷另立多卷。(注:如天禧元年(1017年)十二月,王钦若曾进言:“进纳书籍,元敕以五百卷为数,许与安排。后来进纳并多,书籍繁杂,续更以太清楼所少者五百卷为数,往往伪立卷帙,多是近代人文字,难以分别。今欲别具条贯,精访书籍。”从之。参见苗书梅等点校、王云海审订:《宋会要辑稿•崇儒》,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的搜访遗书推赏制度刺激了社会对书籍的需求,促进了出版业的繁荣。尽管中国古代民众的识字率低下,但是,宋代以降中国总人口的庞大基数保证了当时识字人口的绝对数量巨大。为数众多的“阅读大众”构成书籍巨大需求的社会基础。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生计水平的上升、政治社会制度中科考风气的兴盛以及民众识字率水平的提升,这些都是助长书籍商品大量生产的外部配合条件。(注:参见邱澎生:《明代苏州营利出版事业及其社会效应》,(台湾)《九州学刊》第5卷第2期,1992年10月。)
   
    宋代书籍刻本主要有三种:官刻本、私刻本、坊刻本。其中的坊刻本大都署有书商字号,某书堂、书铺、经籍铺、书籍铺等,出版目的主要在于营利。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这些营利出版商降低了刻本成本,与不惜工本的官刻本、校勘精到的私刻本相比在质量上有很大区别。唐代中叶以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版商(即坊刻书商)遍布在今四川、安徽、江苏、浙江和洛阳等地。在宋代汴梁、临安、建阳、崇化、麻沙等地,此类出版商不但很多,有的专门接受委托,刻印和售卖书籍,甚至集编撰、出版、发行于一坊一肆。《书林清话》多次记载中国古代出版商雇佣的刻工工价之廉,刻书成本很低。同时,书市的大量出现与大规模的科举考试、遍布全国的私塾等,都对出版业产生大量需求。刻书成为有利可图的行业。《书林清话》还有刻书利润丰厚的记载:“元时书坊所刻之书,较之宋刻尤夥。盖愈近则传本多,利愈厚则业者众,理固然也。”(注:叶德辉:《书林清话》卷四《元时书坊刻书之盛》,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当时营利出版商的坊刻本的种类很广,大致包括医书、类书、科举用书、状元策及其他一些日用书籍(如算命、占卜、风水、蒙学读物)。
   
    一些营利出版商为招徕读者,或“辄将曲学小儒撰到时文,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九(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或“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以营利。(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对此,宋朝于绍兴十五年(公元1146年)诏令:“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这相当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不过,宋代民间出版业的管制事实上并不很严密,当时“违法”出版的书籍层出不穷。宋代科举考试每年都有大量应考人员,与科举考试有关的书籍发行量极大,出版商有利可图。出版商为降低成本、牟取高利润,刻印的书籍往往字体偏小甚至错讹百出,影响了正常的科举考试。为此,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其余州郡无得妄用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然而,宋代虽有禁令,中央国子监鞭长莫及,地方各级政府也没有认真执行。结果“建宁书坊编印场屋用书,日辑月刊,时异而岁不同”。(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因此成为畅销书。
   
    另外,随着书籍出版量大增,民间载有不利于王朝统治的内容的书籍在出版速度与普及程度上都比过去大大提高。为此,宋太祖颁行《宋刑统》,“禁天文、图谶、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禁妖书”。太祖晚年,去禁“兵书”,加禁“六壬遁甲”,更禁和尚道士“私自研习天文、地理”。(注:转引自龚平如:《江西出版纪事》,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至北宋仁宗时,辽和西夏经常侵扰边境,宋朝边事日益紧张。对此,官府颁布大量出版管制法令,要求严格管制载有国家机密的书籍。如仁宗于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下诏,饬令开封府严禁泄露边机军务等内容的书籍。又如英宗治平三年(1066)闰十一月,监察御史张戬上奏朝廷,“严行根提”肆毁时政,摇动众情”的小人。当时,在正史中亦有不少出版管制的记载。这些法令与国家行为反映了政府严格控制涉及政治利益的书籍出版与流通。(注:如《宋史》卷三五《孝宗本纪》:“己卯,申饬书坊擅刻书籍之禁。”《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三年(即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非《九经》书疏,悉禁之。”《宋史》卷四八八《外国传四•交址传》:“大观初,贡使至京乞市书籍,有司言法不许,诏嘉其慕义,除禁书、卜筮、阴阳、历算、术数、兵书、敕令、时务、边机、地理外,余书许买。”)
   
    南宋时期,为了防止泄露军事机密,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在素有刻书传统之地诏令“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刻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乾道元年(公元1170年)秋,有商人载书十二车渡淮,经盱眙军查出其中载有史事之《中兴小历》(熊子复着)以闻,从而引出一场全国规模之大检查,“遂命诸道帅宪司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于国体者,悉令毁弃”。(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六“嘉泰禁私史条”。)
   
    纵观整个宋代,官府严令禁止翻刻的书籍主要有以下种类:1.禁印议毁时政得失之书。2.禁印制书敕文。3.禁印刑法敕令式诸书。4.禁印本朝史籍。5.禁印撰造的佛说和妖教之书。6.禁私印天文书籍。7.禁印士兵操练之书。8.禁印供科场剽窃用的“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注:参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的有关内容。)对违反出版管制法令的行为,官府给予重惩,其定罪量刑如下:对雕印议论时政得失、宋会要、实录史籍及传抄有关军机文字者,处以“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私印刑法书,论如“盗印法”。(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零。(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雕印戏亵之文,杖一百。(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抄录军马敕诸教象法,杖一百。(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影印本)。)
   
    二 宋代的版权:萌芽及其局限
   
    雕版印刷术的普及促使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转化为商品,为宋以降营利出版商带来收益。同时,也为直接促进宋代版权观念的产生创造条件。关于版权与印刷术的关系,有学者作过如下论述: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二是大量的复制与传播,使得印刷者(或作者)无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样管领自己的无形财产权,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要。(注:吴汉东:《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便捷的印刷技术与快速的流通途径同时也便利了书商盗印他人作品以牟利。早在唐代雕版印刷运用不久就出现了盗版现象。如唐元稹曰:“白氏《长庆集》者,太原人白居易之所作。……而乐天《秦中吟》、《贺雨》、《讽谕》等篇,时人罕能知者。然而二十年间禁省观寺,邮侯墙壁之上无不书,王公妾妇、牛童马走之口无不道……其甚者有至于盗窃名姓,苟求是售,杂乱间厕,无可奈何。”(注:转引自陈传夫(编着):《着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书籍这一基于知识--智力基础上的财产权利与有形财产权利有很大差别,知识财产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权利主体无法像直接占有、支配有体物那样充分支配知识财产,并排除他人的占有。因此,若没有超越于有形财产保护机制之上的特殊制度,知识财产利益完全可以为其他书商窃取,并无损于原创作者及出版商对作品内容的继续占有。这正如有人所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抽象“客体”--作品、技术等等进行有效占有十分困难,实践中几乎不可能。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其中两个主要特征是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对于一篇文章来讲,只要有了复制技术,它的传播也就不再受作者的左右。因此,知识产权如果要作为一种类似所有权的权利而存在的话,是不可能依赖“当事人的实力”的。对于知识产权来讲,个人救济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当知识产权客观上需要成为权利的时候,客观上和逻辑上惟一能借助的外壳就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支持。只有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才能够使权利人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再现予以控制成为可能。(注:参见张志成:《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一种法理学形式上的分析》,载《私法》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在中国古代,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私人财产权利不得不借助于血缘、武力、人际关系、道德舆论、村族边界、契约等方式加以确立。而诸如版权这样的无形财产权利显然无法通过这些民间因素得到实际的保护与界定。宋代盗版之风愈演愈烈,给营利出版商造成很大损失,(注:按,官府出版的官刻本目的在于普及某类有利于政治教化的书籍(如向社会推行官方标准的《四书》、《五经》),私家刻本要么印制私人文集,扩大社会影响,要么通过刻印前人书籍以求名垂千古,实现立言、立德的道德价值取向。这二者出版的初衷都不在于牟利(尽管可能达到营利的客观效果)。因此如果盗版行为不增损原着意义,则这种行为可能因为扩大了原着的影响而为官刻本、私刻本所欢迎。这就决定了他们与以营利性质的出版商有根本区别。)促使出版商们寻求为着作财产获得有别于普通财产的保护方式。在当时,已经出版了出版商要求官府给予版权特殊保护的要求。近代版本学家叶德辉在《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中引述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说明该书原出版商已向官府提出申请禁止他人翻印其着作。“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表明出版商力图独占着作利益,版权观念业已萌芽。
   
    另外,《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中还详细记载了宋代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前有在国子监登记的“禁止翻版公据”。该出版商提出“禁止翻版”的理由如下:其一,作者投入了大量精力:“口讲指画,笔以成篇”,“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其二,该书具有原创性:“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其三,现出版商罗氏及其侄子的版本质量好:“校雠最为精密”;其四,这也是最重要的理由,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盗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辜负了罗氏及原作者的一片良苦用心。为此,经出版商向国子监提出申请,给付“执照”,禁止他人翻版,并赋予该出版商对其他盗版者“追版劈毁,断罪施行”的权利。着作的原创性价值是出版商提出禁止他人盗版的理由之一,这是现代版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尽管版权观念的出现同宋代雕版印刷术的普及和营利出版业的风行有关,但是若特定着作未曾添附作者“匠心独运”之构思,或仅是对前人着作的简单汇编,那么很难界定这是某一“私人的”知识财产,也就不可能在道义上提出禁止他人翻印、维护自身版权的正当性依据。古代有着“信而好古,述而不作”,遵奉经典之作的传统,将后人的思辨形之于文也看做是对过去经典的一种诠释,这类着作很难谈得上原创性。唐宋之际,这种着述风格有显着改观。顾颉刚曾谓:然古代之学,信仰前师而已,无待于思辨,故既有所感犹可以无记。自宋以来,始正式入于研究之途,笔记书之多且精亦遂托始于宋,沈括《梦溪笔谈》、洪迈《容斋随笔》、程大昌《演繁露》、叶大庆《考古质疑》,其选也。至宋末,王应麟作《困学纪闻》,悉心钩稽材料而贯穿之,不轻下一字,其为精密,直造最高峰矣。(注:顾颉刚:《浪口村随笔》序,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着述风格的改变应该是催发宋代版权观念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还记录宋代祝穆编写的《方舆胜览》自序后的“两浙转运司录白”。据浙本《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该榜文首次刊布的确切时间为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时隔28年,当《方舆胜览》再版时,福建当局又重颁禁翻刻文告,禁止麻沙书坊翻版行为。(注:该榜文内容可参见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附注3。)该出版商要求严禁他人翻版的理由与罗氏类似,如出版商投入了大量成本:“私自编辑,积岁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瀚”。这是因为书籍刻印要请人校对,选用上等坚硬木材(如梨木或枣木)作为雕版材料,同时还得请人开雕,故而耗费不小。其次,禁止他人翻板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嗜利之徒往往“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致误读者。再次,“盗版书”质量拙劣、成本低下,导致原出版商“徒劳心力,枉费本钱”,无法收回投资及营利。
   
    以上出版商要求官府严禁其他书商翻刻特定书籍的努力表明宋代产生了比较完整的版权意识与观念。主张拥有版权的依据与现代版权的构成要素有相似之处。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作者、出版者关于“不许复版,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装饰书籍牌记的空文。他们关于合理使用、巧合及剽窃的卓越见解,在缺乏着作权保护机制的条件下,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文章。(注:吴汉东:《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但是,宋代版权观念的出现无疑远远早于西方,如果考虑到宋代出版商在当时社会所能做到的对版权主张的最大努力及在时间上比较中西版权发展史,这种尝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正如有的学者认为,10世纪中叶到12世纪中叶,正是在中国大地上萌发版权观念并逐步深化发展的过程,尤其是从《东都事略》的牌记到《方舆胜览》的录白,在版权观念上出现了飞跃。(注:参见朱明远:《略论版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6页。)在世界版权发展史上,宋代出版商的努力是非常瞩目的。
   
    但是,如果从国家制度与政府行为层面分析宋代的版权现象,与西方比较这种优越性就没有那么乐观。营利出版商要获得国家对私人版权利益的保护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它可能需要权利主体与官府有某种密切关系。另外,对这种权利保护申请的许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来自于制度性保护。这种版权保护方式如果得到实现,也仅限于个别的、局部的保护,不可能大规模地推广。比如,叶德辉对此曾论道:“此亦自来书坊禁人翻雕已书之故智也。……至其他官刻书,则从无此禁例。”(注: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这一来自民间对版权保护请求的努力无法达到制度化之下的规模效益。宋代并无关于保护版权的立法规定,如果出版商自身力量有限,对版权的保护能多大程度得以实现也是有疑问的。针对宋元出版商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行为,叶德辉曾评介道:“可见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板,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注: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另外,上引史料中尽管出版商就其出版物向权力机构申请保护,但都没有正面或直接提出要保护的是版权中的财产利益。相反,他们声称其版权之所以值得保护的重要理由几乎都是为了防止其他“书肆嗜利翻版”,“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等等。这种现象与宋代大量颁布的出版管制法令有密切关系。宋代出版管制法令的着眼点在于维护王朝利益,控制不利于王朝的思想流布。这些法令实质上是对出版业的行政监控,与维护私人版权无关。宋世以降官府对涉及科举用书曾提出严格要求,以免影响考试及王朝的政治利益。对刊刻有关书籍错讹重出的出版商予以重责。儒家经书、正史是封建社会士子们必读之书,也是科举考试命题的依据,历来都要由政府校勘颁雕。为了防止民间营利出版商射利翻刻,缩小版式,文字差讹,有违经义,贻误士子,政府对书籍生产和流通加以严格管制。如明嘉靖间,福建建宁书坊为了牟利,刻了一些适应士子应付科举考试的书籍。因其中一些书如《五经》、《四书》有一些文字讹误,并变通缩小版式,受到提刑按察司的干预,并发下牒文,明令严禁。
   
    因此,宋代出版商提出禁止他人翻版的理由时,之所以一再指责某些出版商有“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的违法行为,其依据来自于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中的相关内容。但是这些以维护王朝政治利益的法令与以保护作为私权的版权法旨趣相异。宋代既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无充分的权力资源供出版商寻求直接与正面的版权保护,出版商对版权的主张与王朝政治利益并不总是存在直接关系(甚至根本无关!)。因此,出版商无法直接地依靠法律及官府的力量实现版权保护。为引起权力机构的重视与关注,他们通过夸大随意盗印书籍的危害性(即“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将自身利益包装在王朝的政治利益之下,间接借用法律的惩罚功能实现对版权的保护。这是宋代出版商无一例外地声称禁止他人翻版的主要理由是“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改换名目,翻开搀夺”或“节略翻刻,织毫争差,致误学者”的主要原因。他们的真实用意,即保护出版商的版权利益--被叶德辉讥为“不过意图垄断渔利,假官牒文字以遂其罔利之私”(注: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不得不掩藏在这种“正大光明”的口号之后。
   
    由此观之,宋代版权从出版商的利益主张过渡到寻求权力机构保护与促使版权制度成形的进程中,基本上处于王朝对自身政治利益过分关注(如控制载有不利于专制统治的思想言论的书籍,或制止危害科举考试用书的出版)的支配之下。为此,出版商采取这种“曲线救国”方式,将私人版权利益涂抹上与王朝利益一致的色彩,从而使得版权保护的真实理由(如对版权的垄断)不得不退居二线,甚至在提交官府保护时显得可有可无。
   
    因此,宋代的版权形态仅仅表现为某些营利出版商的版权利益主张与个别地方官府偶尔、零散的行政庇护的结合。
   
    三 郑、安之争与视野差异
   
    以上是本文对宋代版权形态的一个分析。但是,这个问题在中美两位学者--郑成思与安守廉之间发生了激烈争论。
   
    安守廉认为,20世纪以前中国所有现存的表明国家努力提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都完全是为了维护皇权,把出版前审查和上述对翻刻的其他限制,以及针对异端材料的厉禁视为更大的控制观念传播的网络的一个部分,而不是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才更为真切。安守廉批评包括郑成思等在内的中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典型做法是把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当做版权来看待,他们的研究到此为止。(注:参见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文化透视》,梁治平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6-338页及注(38)。)郑成思以宋代出版商向官府提交版权保护的努力等事实驳斥安守廉将古代中国有关书籍方面的法令限于“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他认为安守廉一开始就把“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这一结论当做出发点,故在论述中尽量避开了达不到已定终点的那些史料。(注: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4页。)他提出五代后唐田敏等人在国子监校正《九经》。“校正”的目的是防止遗漏及错误,印、售的目的是扩大传播面和收取成本费,乃至取得一定利润。这使版权保护在当时已成为客观上的需要了。据宋代罗璧所着《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之前,朝廷确曾下令要求刻印《九经》监本的人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这实质上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印刷出版的一种专有权。它比欧洲的这类出版特权早出现近五百年。(注: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第111页。另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然而,宋出版商刻印《九经》需向国子监申请,但并不缴纳类似于版权转让的费用。五代及宋朝官府“校正”典籍的目的在于使正统思想正确传播。官府的行为既与营利无关,也与版权(或向出版商提供禁止他人翻印的特权)没有联系。英国中世纪则是直接把出版特权赐予出版商,出版商由此获得了出版某些书籍的独占权利,并在国家法律与诉讼制度的支持下拥有排斥其他人出版该书的权利。这种出版特权(即出版独占权)对于出版商而言明显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味。宋代的出版管理作为行政监控的政治手段,并未如西方近代那样将国家的出版管制与出版商的出版特权结合起来。因此,从国家层面而言,宋代出版管制法令确实反映了国家“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从实践上看,宋代出版商只要其未曾违反国家的政治利益(如出版“反动言论”的书籍,或所出版的科举应试书籍中出现错字影响士子升迁等),其盗版行为并不会受到国家惩处。
   
    郑成思认为如果君主对国家所有的(或国家直接控制的)印刷、出版部门给予特别保护,广而及于君主或地方政权发布禁令,为私人刻印的书籍提供特别保护,那就与今天“版权”的概念更接近了。在宋代毕shēng@②发明活字印刷术的一百年之后,这样的禁例出现了。晚清叶德辉的《书林清话》载有两份宋代保护版权的官府榜文和一份宋代国子监的“禁止翻版公据”。这些禁例都包含禁止非原印刷出版者(或编辑者)的其他人“嗜利翻版”的内容,可以说已经看到保护版权中“经济权利”的因素。违反禁令将受到制裁。(注: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1-112页。另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8页。)但是,如前所述,中国历代涉及书籍出版的正式法令中并不存在君主对国家所有的印刷、出版部门给予特别保护,广而及于君主或地方政府发布禁令,为私人刻印的书籍提供特别保护的意图。同时,《书林清话》中有关版权的记载主要来自于某些民间出版商零散地请求官府禁止他人翻版的尝试,至于官府当时是否采取实际行动保护出版商的版权利益,如同叶德辉的评述,是令人值得怀疑的。
   
    郑成思还认为《丛桂毛诗集解》的刻印者把其叔父投入了大量精力创作当做要禁止翻版之权的主要理由。这说明:在该禁例中,受保护主体已延及了作者(及其继承人)。人们之所以公认英国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权法,主要也正因为该法把保护印刷出版商扩展到了保护作者。(注: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2页。另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9页。)出版商(包括作者)因耗费人力物力而要求禁止他人翻版,以图收回成本以致营利,是促使宋代出版商提出版权主张的原因之一。但是,宋代出版商们并没有将此作为禁止他人翻版的最主要理由,而是几乎无一例将他人嗜利翻版、致误学者作为其向官府提出版权保护的重要根据。无独有偶,《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亦记载元代刊刻的黄公绍《古今韵会举要》也将“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织毫争差,致误学者”作为向官府请求保护版权的主要原因。在宋代不具备任何直接为出版商提供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诉讼途径的情况下,宋代出版商不得不将“盗版行为导致文字错讹--致误学者”作为寻求官府确认自己对着作印行的垄断,事实上他人盗版行为是否导致诸如误导学者等违反“公共利益”的后果并不是出版商考虑的范围。
   
    郑成思提出15世纪末威尼斯城授予印刷商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在此之后,西方其他一些国家都曾为印刷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有关书籍的特许令。这些,与我国五代及北宋(神宗之前)禁止随便翻印《九经》监本等古书的禁令是十分相似的。(注: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5页。)然而,西方授予的出版特权一般有较严格的期限,这与现代版权法中的时效限制存在共同的基础,为出版特权向现代版权的演化提供基础。而在五代、北宋及后世皆未曾有过类似的时效限制。其次,西方中世纪晚期的出版特权以禁止他人翻印特权者独占的书籍,具有营利性质(不排除国家据此进行出版审查以控制思想自由传布),这有助于其转化为后来版权法中的财产权利,北宋的出版管制法令的核心是禁止他人随意翻刻涉及王朝利益的书籍(如防泄露国家机密或致误学者),官府的这一政治目的与保护出版商的版权利益(如授予出版商出版特权)并未结合起来。再次,西方授予出版商的是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出版特权,宋代的出版商刻印《九经》等书籍时只要得到官方批准及达到官府要求(如没有错字),都可以翻印,不存在任何在国家权力支持下以独占性为特征的出版特权,这与现代版权法及整个知识产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国家政治利益的强势支配下,这种中国传统与现代制度的差距导致宋代来自于民间的版权观念与利益主张无法向版权法转化,私人的版权主张不得不听令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早在宋代出现的版权雏形也就只能停留在一些出版商或作者的观念与利益主张中(偶尔结合了个别地方官府的行政庇护),这种低层次的版权形态一直到清末制定《大清着作权律》为止。
   
    与郑成思的致思路径相异,安守廉认为宋代及整个古代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出版管制法令,仅反映了“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同时,安守廉将中国未能如西方那样自行发展出一套版权法/知识产权体系提出如下假说,即:中国古人尊崇过去,并通过联系过去来确立一切着作不过是来自于对过去的模仿。因此,个人在道德上就不应当将之持为己有或独占。同时,历代“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决定中国无法产生版权制度。这一结论,如同其他一些曾初步探讨过同一问题的学者一样,将复杂的问题处理得有些简单。(注:对于中国古代为何无法选择/创制版权制度这一问题目前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如,郑成思承认中国古代不存在通行全国的“版权制度”,而只有过一定的版权保护。对此,他只是将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乃至知识产权制度未曾发展同商品经济的不发展联系起来。但是他并未能提供更为严密的论证。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2页。)
   
    事实上,在中世纪以至近代西欧,罗马教会和世俗政权共同致力于“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这种针对出版业的严密控制程度绝不亚于古代中国。相比之下,中国唐宋元明等王朝对图书出版的控制并不更严格。唐宋时期皇室除对钦定作品进行出版控制外,对无碍皇室统治的作品一般既不授专有出版权也不进行控制。颁布正朔是皇帝的特权,因而唐代才禁止民间印刷日历:冯宿到四川上任时,发现民间印有许多历书,为维护中央权威,上奉:“准敕,禁断印历日版。剑南、两川及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注:转引自陈传夫:《着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但是,尽管宋代民间印书十分普遍,国家也只限于对经学、天文日历等类涉及政治利益的图书进行出版控制。除了王朝的钦定作品、天文日历、直接涉及国家机密与专制统治的书籍以外,宋代对其他书籍大都不给予严格的出版管制。即使清代由于异族入土中原,文网甚密,但也主要管制直接涉及国家政治统治的书籍(如具有反清复明嫌疑、违制类着作)。
   
    与之相比,欧洲世俗政权与罗马教廷对出版的联合管制更充分地体现“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比如,罗马教会和各国君主们把印刷出版业的发展同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一起视为洪水猛兽,加强了许多控制措施。1542年教廷恢复异端裁判所,第二年规定所有图书须有主教授予的“准印许可”,未经教会同意,任何书稿均不得印刷。首先遇到宗法庭迫害的印刷商是德国新教徒印刷商,不少人因出版新教书籍而被囚禁甚至判处火刑。法兰克福书市1579年被置于德皇的检查委员会监督下,使这个欧洲图书贸易中心名存实亡;在英国,亨利八世于1529年发布“反异端令”,未经许可的布道和异端书籍不得出版;1586年星法院规定除牛津和剑桥两家大学外全国只允许伦敦有印刷所,以便于监督;法国两个出版中心之一的里昂,其出版业在严厉限制下被扼杀,1600年后出版业基本上集中于巴黎一城,到17世纪末,巴黎也仅剩36家出版所。(注:参见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英国产生了稳定的出版特权,为后来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奠定了基础。
   
    在1542年,英国书商公会曾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组织申请成为独立的公司,但未获准许。玛丽女王继承王位后,为新教叛乱和反对她同西班牙腓力二世结婚的“诽谤”伤透脑筋,伦敦书商们趁机再次申请王家特许状。玛丽看到这是控制出版的有力工具,遂于1557年颁发王家特许状,并规定所有书籍的出版都必须在书商公会注册。从此,国王有了管制“诽谤”、“恶意攻击”和异端言论的御用工具,出版商们取得了出版独占专利,并把管制非法出版物作为对国王恩惠的回报。(注: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书商公会藉此阻止侵犯版权的现象,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国王借用书商公会控制出版物的组织力量,而书商公会则仰仗国王的政治权力,特许状成为他们之间的一种合同或契约。(注: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因此,英国王室“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促成了一种外在客观的、稳定的权利(即出版专有权)。随着清教思想在部分印刷商中的影响日增,以及通俗文学的兴起所带来的巨大的市场利益,导致了反对控制出版业的事件频频发生。普通出版商的反抗主要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清教徒向检查制度的挑战则表明了他们要获得政治和宗教自由的愿望。而清教派议员温特沃思(PeterWentworth)1576年发表的着名学说《论言论自由》,成为64年后弥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的先声。后者成为推翻检查制度的武器和新闻自由理论的奠基石。这些夹杂着为出版特权平等化而斗争的浪潮成为《安娜法令》出台的前提。
   
    因此,安守廉将中国无法产生版权制度归因于“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其解释力度是令人怀疑的。
   
    在有关宋代版权问题的研究中,郑成思主要是从民间的角度,其选用的史料主要来自于营利出版商的相关记载(而不是同时充分关注反映国家利益的出版管制法令),作为其提出“宋代版权制度”的基础。这些史料体现了宋代营利出版商的利益主张、版权观念及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但是,我们在这些出版商的利益要求之外,基本上看不到官府保护私人版权的普遍的、实质性努力的记述。安守廉则主要从王朝的主导思想、意识形态及成文法律制度的层面,将关注点落在官府出版管制的努力上。二者争论背后的学术逻辑反映的是其研究视野的差异。他们分别从私人行为层面、国家行为角度为即定的研究结论采纳不同的历史资料。如果仅从他们各自的视角看去,他们所要回答的问题、试图得出的结论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错误。但这却类似于“小马过河”式的提问与解答。郑成思与安守廉的争论实际上是建立在不同的研究(衡量)标准之上,他们的结论在各自范围内符合自己的标准(也许不完全是)。但这却远不能代表宋代版权问题的全貌及对宋代版权史的整体理解。
   
    四 结论
   
    英国中世纪后期,多元权力(英国中世纪后期存在王室、宗教团体、议会、大贵族、商人团体等多元权力)为赢得对社会的控制而展开相互竞争。王室通过授予书商公会出版专有权以换得他们对书籍实施审查作为对价,从而催生了制度化的出版特权,并在近代多种力量的影响下将特权平等化为现代版权。与此不同,在宋代集权/极权政治体制之外不存在与之相互竞争的多元权力,这个集权/极权政治实现社会控制的努力是不断将一切权力集中,通过无限扩大国家的力量(而不是放权让利)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程度。在这种权力运作逻辑下,官府无须如英国王室那样假手于营利出版商,而是直接制定出版管制法令、实施出版管制,查禁不利于王朝统治的书籍。
   
    因此,这种出版管制行为也就毋庸与营利出版商试图独占版权的要求结合起来。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体现了王朝的关注点在于维护政治秩序,视其自身利益重心的变化而因时制宜,或轻或重,或有或无。当且仅当营利出版商将自己的出版物与王朝的政治利益联系起来,才偶有可能获得王朝的注意。这种状况对宋代及整个中国古代的版权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果出版商出版的书籍无关王朝的政治利益,比如出版商相继翻印其他人整理创作的日常书籍,如通俗文学读物、儿童启蒙书籍、日用万宝全书、医用书籍等,而与涉及国家为维护王权而出版专有的书籍,如日历、律例及科举用书等无关,则失去向官府寻求保护的正当性依据。这些占社会出版物总量最大比例的书籍,其主要读者并非是与科举命运相联系的“学士大夫”等知识精英,同时其内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或破坏王朝的权威,其他出版商随意盗版此类书籍甚至出现文字错讹也从不会影响士人科举与仕途或王朝正统思想的传播。那么,这些远离政治利益而又数量庞大的书籍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事实上,在目前所见宋代及后世的牌记或印记中标明有“翻刻千里必究”之类用语的书籍也大多都是以学士大夫为读者,(注:比如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刻本《唐诗类苑》牌记云:“陈衙藏板,翻刻必究。”明万历四十九年(1616年)刻本《月露音》牌记及印记云:“静常斋藏板,不许翻刻。杭城王乐桥三官巷口李衙刊发,每部纹银八钱。如有翻刻,千里究治。”明泰昌元年(1620年)刻本《皇明文隽》印记:“陈衙发锓《皇明文隽》,自洪永以迄隆万诸名公作家无不博搜精选,跨轶汉唐宋,尽堪举业嚆矢。敢有翻刻必究。”明天启间苏州大来堂刻本《骈枝别集》印记:“凡吾绅士之家,或才堪着述,或力足缮梓,雅能创起,绝不翻袭。倘有好徒,假冒煽惑,重究不贷。”明末云间平露堂刻本《皇明经世文编》印记云:“本衙藏板,翻刻千里必究。”参见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拥有更广大读者的各类通俗读物则很少出现刻有此类宣示性用语。同时,这些带有威胁性的牌记或印记仅仅属于民间出版商有限的努力,基本上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制度与司法途径上普遍性的支持。因此,宋代营利出版商们寻求版权利益的保护不得不完全仰赖于强大的王朝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其有关严禁他人嗜利翻版的告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宣示性的文字,在整个社会大量出现的盗版现象中显得力不从心。
   
    宋代版权发展史经历着一条试图由下自上进行制度选择的进路。但是,这一制度选择遇到了重重障碍。有关宋代的版权问题反映了营利出版商在其经济活动与寻求权力机构保护的过程中想方设法地求助可资利用的一切资源。他们在要求禁止他人翻版时提出的各项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版权法律制度欠缺之下的特殊回应方式。但是这种回应使得版权保护陷入了万劫不复的状态:当宋代出版商试图为版权寻求法律的生命时,版权获得了死亡。
   
(本文初稿承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杜瑞芳博士、清华大学周静芳硕士提出富有建设性的修订意见,同时,承蒙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邱澎生副研究员寄赠相关资料,特致谢意。)

原文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作者简介: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回复:有关宋代版权问题,早此文十年就有叶坦教授论文!
但此文作者只字未提及!!
宋代的印刷事业与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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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9-15 18:12:31 来源:中国宋代历史研究 作者:叶坦 阅读1589次



版权问题,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一般认为我国的版权制是从西方输入的。版权属于西欧“文艺复兴”后的产物,与专利权、商标权一起合称“知识产权”。世界公认的第一部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承认作者是受保护的主体。我国1910年的《大清着作权律》,被认为是中国普遍保护作者权益的版权法。谈版权一定离不开印刷,西人以此与德国的谷登堡(J.g.Gutenberg)在十五世纪的欧洲应用活字印刷相联系。然而,中国是印刷术发明最早的国家,而且许多西籍承认印刷术自中国传入。书籍作为流通的商品且利润丰厚,在漫长的岁月中不进行版权保护,是无法想像的,也是非事实的。

在中国历史上,宋代印刷事业的划时代发展,表现在雕版印刷的普及与鼎盛,活字印刷术的创造发明,更重要的是印刷管理制度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尤其是版权保护的史无前例,在中国乃至世界文明史上是一次革命,很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和阐释。为了阐明宋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有必要首先对其赖以产生的条件──宋代的印刷事业进行概述。



 1、 印刷历史悠久 规模宏大



概括地说,中国的雕版印刷(block printing)比欧洲约早七百余年,活字印刷术(typography)比德国谷登堡约早四百余年。中国雕版印刷起源于隋代的记载,有明人陆深《河汾燕闲录》所记“隋文帝开皇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敕废像遗经,悉令雕造”。唐代的雕版印刷现存实物最早的,大概是1966年韩国东南庆州佛国寺释迦塔石塔内发现的《无垢净光大陀罗尼经》。此经也是世界现存最早的木板印刷品,七○四至七五一年间刊行的,比题为“咸通九年四月十五日王阶为二亲敬造善施”,即印于八六八年着名的《金刚经》早约一百多年。比日本宝龟本(770年)百万塔《无垢净光根本陀罗尼经》等也早几十年。[1] 文献记载如长庆四年(824年)诗人元稹为白居易《长庆集》作序,讲到扬州、越州有人将白居易及自己的诗“缮写模勒”出售,“模勒”即刊刻。不过,唐代印书尚未盛,五代冯道印五经,至宋印刷业方大为发展。

宋代是以“右文”政策着称的朝代,政府对文化事业予以鼓励,因而印书的发展十分惊人,据宋人洪迈《容斋随笔》记载:“国初承五季乱离之后,所在书籍印版至少”,但到北宋中期,“濮安懿王之子宗绰,蓄书七万卷。……宣和中,其子淮安郡王仲糜进目录三卷,忠宣公在燕得其中帙,云:‘除监本外,写本、印本书籍计二万二千八百三十六卷’。观一帙之目如是,所谓七万卷者为不诬矣”。宋政府鼓励刻书,真宗时国子监书板有十余万,比宋初增加几十倍。神宗时解除书禁许可印书,入南宋而极盛,十五路几乎无不刻书的。据估计,宋代刻书当有数万部,明人《朝野异闻录》记明代权相严嵩被抄家时,有宋版书六千八百五十三部,可惜今存宋版书不过千部,且多为残书复本。[2]

宋代官私刻印事业蓬勃兴旺,另外一些寺院也有刻印经书的,形成了许多出产精品或规模宏大的中心地,主要有京、浙、蜀、闽四大中心。京(开封国子监刻本称“北监本”,杭州刻本称“南监本”等),浙(如浙东西茶盐司本、浙东安抚使本、浙西提刑司本以及诸州、府、县本等),蜀(如成都府刻本、眉山本等),闽(如福建转运司本、建安漕司本等)。刻印规模十分惊人,宋初刻印《大藏经》,雕版十三万块,历时十余年之久。再如几部千卷之巨的大类书,其雕刻印制亦是十分可观之举,又清人有“丛书之刻始于宋人”之论。[3] 私刻作坊有“书肆”、“书坊”、“书林”、“经籍铺”、“文字铺”等名称,大多为刻印经售一体的坊店,着名的如开封相国寺荣六郎书铺、杭州陈宅书籍铺、浙江金华双桂堂、婺州蒋宅崇知斋、四川眉山程舍、西蜀崔氏书舍、建阳麻氏书坊、麻沙刘氏宅、建安余氏万卷堂等等。



2、 宋刻内容广泛 技艺精湛



大体说来,宋代官刻主要是历代经史典籍与官颁历书等,私刻则主要是名人诗文笔记稗史,也印日用书籍字画等,但如福建私坊也刻经史诸书。宋刊书籍内容广泛,经、史、子、集均有印刊,如《九经》、《十三经传注》、《道德经》、《十七史》、《资治通鉴》、《太平寰宇记》、《金石录》、《武经七书》、《太平御览》、《册府元龟》、《刑统》等等;宋代统治者崇尚佛道,有宋一代多次刊印佛道经藏;历代文集的印行,不仅保存了大量的珍贵文献,而且传抄之书经刊印而成定本;此外各种专谱、医药、科技之书的印行,也是宋代印刷业的重要内容。元人称自印书则“无汉以前耳授之艰,无唐以前手抄之勤,读者事半而功倍”,大大便利于文化传播。印刷术对于印染技术也有影响,南宋台州有“雕造花板印染斑缬之数凡数十片”的记述。[4]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印刷物还有报纸、纸币、茶盐钞引和印契、广告等等,雕版不仅有木板而且有铜版。中国报纸起源问题有各种说法,但唐代的《开元杂报》被为世界最早的报纸,比一六○九年德国出版欧洲最早的报纸,要早约九百年,《中国印刷史》扉页有此报的图录。宋代的官报“邸报”发行俨然有制,[5]又有私出的小报和新闻。[6] 据记载宋报名称繁多,如“边报,系沿边州郡列日具干事人探报平安事宜,实封申尚书省院。朝报,日出事宜也,每日门下后省编定请给事判报,方行下都进奏院,报行天下。其有所谓内探、省探、衙探之类,皆衷私小报,率有泄漏之禁,故隐而号之曰新闻。”[7]一般视小报、新闻之名自宋为始。《武林旧事》、《西湖老人繁盛录》等,有记述“供朝报”、“卖朝报”为业者;苏东坡有“坐观邸报谈迂叟,闲说滁山忆醉翁”之句,王安石曾斥《春秋》为“断烂朝报”等等,证明宋报发行普遍。

最早的纸币也产生于宋代,印纸币需要精湛的工艺技能,而且宋代的纸币发行量很可观,纸币印制是宋代印刷技术水平的有力证明。北京历史博物馆现藏南宋印制会子“大壹贯文省”的行在会子库铜板。另外,一九八四年在安徽东至县发现了景定五年(1264年)贾似道发行的行在金银现钱关子铜板。茶盐钞引以及印契文书等的印制,也需要高超的技术水平,是民间契约关系的普及与金融信用的提高在印刷业中的反映。再就是广告的印制,更证明了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宋代的印刷广告,主要是私刻书籍“牌子”中诸如“精加校证”、“如履通衢”、“用是为诗战之具,固可以扫千军而降劲敌”等等促售的内容。所谓“牌子”,即宋版书常有刊语,说明刊处或时间,有的还有价格等,从数字到数十字上百字不等,刊语外周环以墨围线,形成一“牌子”也叫“牌记”,下述版权保护问题也与牌子相关。宋代书铺也刊广告,如杭州沈二郎经坊广告,不仅说明其印刷精良校对点句,而且讲明其用纸上乘,“望四远主顾,寻认本铺牌额”云云。[8] 再如其他行业也有印广告的,北宋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有铜板印刷的广告。

宋代刻书不仅刻工技艺精纯,而且纸墨装潢精美,书法精妙纸质坚润,蝶装黄绫开卷墨香。至今宋版印刷物之所以珍贵,一是历史悠久,二则物品精良,成为稀世珍品,明代《五杂俎》有:“所以贵宋板者,不惟点画无讹,亦且笺刻精好若法帖然。凡宋刻有肥瘦二种,肥者学颜,瘦者学欧”。宋体和仿宋体,今天依旧是印刷物中常用字体。不过,宋板并非无讹,宋人及明清诸学者多有评议。宋版书大体如当时人所议“今天下印书,以杭州为上,蜀本次之,福建最下。”[9] 书籍避讳盛行于宋,辽、金避讳较少,元代不避讳,至清又大兴。



3、发明活字排版 印刷革命



有关中国的活字印刷术产生于何时,也有不同的说法。如清人叶德辉《书林清话》卷八中有“活字板印书之制,吾窃疑始于五代”之语,然而证据不够充分。现存可信的活字印刷术重要史料,是沈括《梦溪笔谈》卷一八所记:“庆历中,有布衣毕升,又为活板。其法用胶泥刻字,薄如钱唇。每字为一印,火烧令坚。先设一铁板,其上以松脂蜡和纸灰之类冒之。欲印,则以一铁范置铁板上,乃密布字印,满铁范为一板,持就火炀之,药稍熔,则以一平板按其面,则字平如砥。若止印三二本,未为简易;若印数十百千本,则极为神速。常作二铁板,一板印刷,一板已自布字,此印者才毕,则第二板已具,更互用之,瞬息可就。每一字皆有数印,如‘之’、‘也’等字,每字有二十余印,以备一板内有重复者。不用则以纸贴之,每韵为一贴,木格贮之。有奇字素无备者,旋刻之,以草火烧,瞬息可成。不以木为之者,木理有疏密,沾水则高下不平,兼与药相粘不可取,不若燔土,用讫再火令药 熔,以手拂之,其印自落,殊不沾污。升死,其印为予群从所得,至今宝藏。”

对于泥活字的实用问题,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或认为泥字不能印刷,或认为非泥而是石膏或锡类等等。事实上,泥字印刷有实证,据元初名儒姚枢之侄姚燧《牧庵集》卷一五 《中书左丞姚文宪公神道碑》记,姚枢曾教其弟子杨古用沈氏活字版,印朱熹的《小学》、《近思录》和吕祖谦的《东莱经史论说》诸书,并“散而之四方”。此事发生在一二四一至一二五○年间。清道光十年(1830年)苏州人李瑶印《南疆绎史勘本》八十部,封面背后有“七宝转轮藏定本,仿宋胶泥板法印”篆文两行,凡例中有“是书从毕升活字例”字样。安徽泾县秀才翟金生,自造泥活字,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印出《泥板试印初编》,清楚标明是泥字板,自称“泥斗板”或“泥聚珍板”,现为北图收藏。又翟氏泥活字有被北京历史博物馆和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买到的。另外还有与翟氏同时的无锡、宜黄等地的人,用仿泥字印书的事例。此外泰安的徐志定,于一七一八年制作了磁活字,印行《周易说略》,封面题有“泰山磁版”字样。[10]

然而,有关宋代活字印刷的记载虽不少,如清代以来藏书目录中记录的有七、八种宋活字本,但记述不一或难经推敲,可信的实证材料并不多,如《书林清话》着录的宋活字本,《天禄琳琅书目》记为普通宋板。淳本《璧水群英待问会元》有“丽泽堂活板印行,姑苏胡升缮写,章凤刻,赵昂印”的字样,但丽泽堂存于何时不能断定,另外有意见认为“淳”二字为后补入者。宋本《毛诗 》中 《唐风·山有枢 》篇内“自”字横排为活字板铁证,且书中避宋太祖名讳,“匡”、“筐”字缺笔,一般都认定是宋活字板。然而,有研究提出明活字本《世庙识余录》、《思玄集 》中的 “匡”字也都缺笔;而且宋本 《毛诗 》 用蓝印,与此二书均同,而蓝印起于明。如此等等,确有一些疑点存在。

 但是,宋版活字印书的证据还是有的。一条难以质疑的重要证据,是绍熙四年(1193年)周必大用活字自印《玉堂杂记》。周必大《周益文忠公集》卷一九八,有绍熙四年与“程元成给事”札子,提到:“某素号浅拙,……近用沈存中法,以胶泥铜板移换摹印,今日偶成《玉堂杂记》二十八事,首 台览。尚有十数事,俟追记补段续纳”。这段文字是毕升活字应用的重要证明,最早由台湾学者黄宽重发现。[11] 一一九三年印的此书,恐是迄今世界第一部有准确记年的活字印刷之书。另外,《书林清话》卷八中,叶德辉说:“吾藏《韦苏州集》十卷,即此板。其书纸薄如细茧,墨印若漆光,惟字划时若啮缺,盖泥字不如铜铅之坚,其形可想而知也。”这段史料也不易推翻。唐代韦应物此集,据考最早的校刻本为熙宁九年(1076年),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乾道七年(1171年)又有刻本,若如叶氏所见为泥活字印刷亦无不可能。近年,有一项新出土的文物对于活字印刷的考证很有价值,即1991年秋在宁夏贺兰拜寺沟方塔废墟,发现西夏文佛经《吉祥遍至口和本续》,其中不仅有单字倒排的情形,而且据考有木活字印刷的痕迹,此经被认为是西夏后期之物。[12]即在相当与南宋晚期的中国西部地区,也有用活字(甚至可能是木活字)印刷的实物存世。

 入元后,活字印刷有了发展,王祯造木活字一套三万多字,还发明了轮盘拣字盘,提高排字效率。在一二九八年用了不到一月时间,印了他修的《旌德县志》百部,证明活字印刷大大提高了印书效率。他的《农书》卷二二记《造活字印书法》,此文还说到以锡作字印刷的事,证明中国的金属活字亦早于西方。到明清,各种质地的活字印刷更加普及,至今保留下来不少珍品。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使印刷“极为神速”,对文化传播是一场革命。

印刷事业的普及,特别是活字印刷术的发明,随之而来的即是政府对此加强管理,及印刷者对产品与利益的保护意识和措施。两宋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印刷管制法令,,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版权保护问题,在文化发展史上有着特殊的意义。



 4、 规定出版审查 书刊禁令



 A 规定出版审查制度。宋政府一再下令,重申“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同时发布告赏之令,如为正“经术本源”而“诏立赏钱一百贯告捉,仍拘版毁弃”,私自刻印会要、实录“告者赏缗钱十万”,对“夜聚晓散传习妖法能反告者,赏钱五万,以犯者家财充。”[13]

B 禁印奏议国史帝王字像。“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今为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版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另外还禁令“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另外“有摹刻御书字而鬻卖者,重坐之。”[14] 又有“以历代帝王画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

C 禁刻学术“不正”之书。如柴宗庆刻印 《登庸集 》,因“词语僭越”被诏令“悉收众本,不得流传”。福建等地印苏轼、司马光文集,“诏今后举人传习元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售者与同罪,着为令”。又如“风谕士子,专以语孟为师,以六经子史为习,毋得复传语录,以滋盗名欺世之伪,所有进卷待遇集,并近时妄传语录之类,并行毁版”。

D 法令、天文、宗教、纸币等印刷禁令。政府颁布的法律敕令的权威也被刻书赢利之风所动摇。如宋仁宗时“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司鞠罪毁其板”。此后又有“诏禁民庶传录编敕”等禁令。宋延续唐以来的规定“天文等书,悉已有禁”,但“奉法弛慢,私藏盗习”的情况时有发生,大观元年(1107年)七月十六日,诏令“一被告讦,诖误抵罪。可令诸路应系禁书,限一季首纳并与免罪,不首复罪如初。”天文历法之书,由国家统一印行。因民间“传习妖教”,多次诏令禁印“不根经文”、“妄诞妖怪之言”,流传的要“交纳焚讫”。纸币由国家发行后屡有禁私印之令,宋神宗时“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宋徽宗时规定“私造交子纸,罪以徒配”,宋高宗“定伪造会子法”,但私印纸币的事仍有发生。[15]

E 禁止泄露军机。主要针对书刊中有边防军机内容和宋书流到辽金地界,宋政府禁约“商旅往来,因兹将带皇朝臣僚着撰文字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深不便稳,诏今后如合有雕版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版,方得雕印。”“国朝令甲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苏辙使辽,曾说:“本朝民间开板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说明书禁有名无实,因为“此等文字贩入虏中,其利十倍”。[16]由于辽金广泛流传宋书,“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因此诏令雕印书铺必须经过“看验校定”方许印行,“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应贩卖藏匿出界者,并依铜钱法出界罪赏施行。”同时禁止书籍入境,沈括曾有“契丹书禁甚严,传入中国者法皆死”之说,政府规定“商贾许往外蕃,不得辄带书物送中国官”。



5、实施版权保护 史无先例



《书林清话》卷二有《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的条目,翻版就是翻刻盗印。从法令来看,中国自宋代确有版权保护的法令。北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真(具?),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17]这条史料说明北宋时已有“盗印法”。

从实物来看,现存宋代书籍中有三例刊记可以证实版权问题。一是眉山程舍人宅刊本《东都事略》,其牌记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就相当于“版权所有,不准翻印”。书刊何时不详,据《中国印刷史》记为绍熙(1190—1194年)刊印,据考此书曾于淳熙十二年(1185年)因洪迈修《四朝国史》而进呈朝廷,[18] 总之恐是最早的版权保护施行记录。《书林清话》及清代大藏书家陆心源《宋楼藏书志》、丁丙《善本书室藏书志》均有记载。

另一例是建安祝穆编刊《方舆胜览》,自序后有:

“两浙转运司录白,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雕诸郡志,名曰《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两书,并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胜纪》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板,断治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

右今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所属陈告追究,毁板施行,故榜。

 嘉熙贰年拾贰月(空二格)日榜

 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

 转运副使曾(空六格)台押

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板,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19]

证明印书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申明官府“庶绝翻版”。

再一例是贡士罗樾刊印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有行在国子监禁止翻版的公文:

“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丞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昌武,以《诗经》而两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师之。 山罗史君瀛,尝遣其子侄来学,先叔以毛氏诗口讲指划笔以成编。本之东莱《诗记》,参以晦庵《诗传》,以至近世诸儒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名曰《丛桂毛诗集解》。独罗氏得其缮本,校雠最为精密。今其侄漕贡樾,锓梓以广其传。维清窃惟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傥或其他书肆嗜利翻板,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今状披陈,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给本监。除已备牒两浙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取责知委文状回申外,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者。

 右出给公据付罗贡士樾收执照应。淳佑八年七月(空一格)日给。”[20]

综上,北宋时有“盗印法”,主要为保护政府印刷物的权威性,除了刑法书外,大概纸币等也在此之列。三例刊记都是南宋私刻书籍请官府出面,行使版权保护。保护的主要是出版者的经济利益,但也包括作者的着作权益。处罚的方式如“追人毁板”、“追板劈毁”等,是很严厉的。但一书之版权需个别申明,又说明宋代的版权保护还未成普遍的定制。然而自此开启了中国版权保护之先河。据《书林清话》卷二记:“此风一开,元以来私塾刻书遂相沿以为律例”,如元黄公绍《古今韵会举要》的牌记中有“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这在文化发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6、增强版权意识 保护权益



上述规定和记载,虽然证明了宋代版权的存在,但人们的版权意识以及实际中的权益保护情形如何呢?一方面,政府颁布的各种印刷禁令,往往不能有效的实施,所以要屡屡下令;另一方面,盗印翻版的确有利可图,从而保护版权的意识和行为也就客观存在。

例如,洪迈在淳熙十四年(1187年)拜见宋孝宗,孝宗提及读了他写的《容斋随笔》,但他全然不知“退而询之,乃婺女所刻,贾人贩鬻于书坊,贵人买以入,遂尘乙览”。说明不经作者同意而盗刻印卖的事是存在的。洪迈没有追究,因为得皇帝圣览“书生遭遇,可谓至荣”,[21]反而鼓励他继续写续集。不过,别人并非都有这样的荣幸,比如,大名鼎鼎的朱熹,写了《四书问答》,但因无暇订正重编而“未尝出以示人”,而“书肆有窃刊行者”,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版”。[22]这反映了他有明确的着作保护权益观念。再一个例子是,有人作《和元佑赋集》假冒范浚之名,刻印散卖,被范浚知道后,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范浚告到官府,“移文建阳破板”。[23]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南宋时的版权意识与保护版权的实际行动已经产生,这是将印刷书籍的经济利益与精神权益的保护,从规范、要求向具体操作发展的过程,证明中国宋代保护知识产权,已有一定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基础。

本文对宋代印刷事业及其管理措施的阐述,说明在远早于西方的古代中国,由于文化的发达和法制的发展,尤其是官府保护着作人与印刷者的权益,以及民间的版权保护意识与实际应用,在世界文化发展史中,写下了光辉的一页,是将古典文明向近代科学推进的重要一步。证明中国自古即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即有尊重知识和文化的传统。当然,我们不能用九百年后今天的标准,来苛求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和宋人法律意识的健全性,这也是基本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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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张秀民:《南朝鲜发现的佛经为唐朝印本说》,载《中国印刷年鉴》(1982—1983)第248页、上海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印刷印钞分会编:《雕版印刷源流》, 印刷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285—288页。

[2] 参见张秀民:《中国印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3]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8。

[4]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

[5] 参见《宋史》卷319《刘奉世传》、卷320《吕溱传》、卷352《曹辅传》等。

 [6] 参见《中国印刷史》第205—206页、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版,第27页。

[7] 赵升:《朝野类要》卷4。

[8] 丁申:《武林藏书录》卷末。

[9]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8。

[10] 参见《中国印刷史》,第665—666页、杜石然等:《中国科学技术史稿》下册 , 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页。

[11] 黄宽重:《论南宋活字印刷史料及其有关问题》,1984年12月香港中文大学举办国际宋史研讨会会议论文。

[12] 参见《文物》1994年第9期。

[13]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以下凡出此不注。

[14]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3。

[15] 《宋史》卷181《食货志三》。

[16] 苏辙:《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

[17]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

[18] 此件见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编:《国立中央图书馆宋本图录》,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8年版第123—124页。《中国印刷史》第85页记此书刊于绍熙年间。关于此书进呈朝廷的具体时间,另一说为淳熙十四年(1187年),但是进呈之书不一定是刊印本,总的看来此书的刊印大致在1190年前后,说明这时民间印书已有刊记“不许覆板”的。

[19] 此件见于日本书志学会编:《图书寮宋本书影》,东京1936年版。咸淳本《新编方舆胜览》录嘉熙二年(1238年)两浙转运司、咸淳二年(1266年)福建转运司禁翻刻告白原文,《书林清话》卷二录嘉熙文,与此件文字稍有不同,如记《方舆胜览》、《四六宝苑》外,还记《事文类聚》“凡数书”云云。

[20] 此件据张金吾:《爱日精庐藏书志》,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版,第96—97页。《书林清话》卷2录此文。

[21] 《容斋续笔》卷1《序》。

[22] 《四库全书总目》卷35。

[23] 《香溪集》卷16《答姚令声书》。



(原载《中国研究》(日本)1996年5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