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谟(1482—1572),字中夫,号楝塘,安吉凤亭(今凤凰山乡)人。明正德十二年(1517)进士。初授工部主事。奉母入京,船行中途,适河道水涸,须陆行,畏难不前。母责曰:“平生出入徒步,若初入官便思安逸,纵此一念,吾立见汝败矣。”遂敬诺改途。于朝廷工、礼、刑、兵四部郎署辗转达十年,后外调,历任湖广参议、福建按察副使及贵州参议。为官清廉,某巨商曾持良谟友人书函以求助,始欲许之,后见出千金相赠,顿鄙而拒之。年五十七,因病乞休归里。时,湖俗士大夫以财相高,惟与良谟相处不敢言财,时人誉其为“有志于圣人之徒”。自幼勤学,耄耋之年仍琅声不绝。其诗文温醇典雅,着作甚丰,存有《天目山房集》、《见闻纪训》及《佩韦纂要》等数百卷。 张献忠:明代的贪污受贿及其在文学中的反映
张献忠:明代的贪污受贿及其在文学中的反映







    内容提要:贪污受贿是孳生在封建王朝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到了明代,尤其是中后期,这颗毒瘤已扩散到封建王朝肌体的全身,严重地威胁到明政权的存亡。本文在阅读大量正史及明人野史笔记的基础上,对明代的贪污受贿问题做了多方位、多层次的透视,勾划出了明代贪污受贿的基本面貌。并就贪污受贿问题在文学中的反映做了进一步的考察,认为明代文学尤其是反映大众生活的话本、拟话本及民谣对贪贿问题的揭示更深刻,甚至在某些方面比正史更接近于真实。特别是在明王朝的反贪机制日趋瘫痪的情况下,明代文学更是承担了同贪官污吏做斗争的责任,奏响了反贪斗争的号角。广大群众也以民谣和自发斗争等形式同贪官污吏作斗争,同勇于反贪的文学家一起成为反贪斗争的主力军。

  本文分为二章:

  第一章:明代贪贿概况。本章对各个部门、各个层次官吏的贪污受贿状况做了概括性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官吏贪污的手段和行贿受贿的伎俩。

  第二章,文学作品对贪贿现象的揭露。该章又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明代故事对贪贿现象的揭露。明代的许多文学作品都以明代故事为题材鞭挞奸贪,其中《醒世因缘传》和《型世言》最为典型。

  第二部分为文学作品对明代着名大贪官的指斥。明代不少文学家还直接以着名大贪官的劣迹为素材进行创作,直斥其人其事。

  第三部分为往代故事对贪贿现象的揭露。明代还有一些文学作品借言往代故事影射现实,揭露奸贪,其中《金瓶梅》最为典型。

  第四部分为诗歌、民谣对贪贿现象的揭露,

  明代文学作品对贪贿现象的揭露有助于我们对贪贿问题的进一步认识,对史料起着补充和深化作用。如关于贪贿细节的许多描写就为史料所不曾记载,是深入研究贪贿问题的宝贵资料。

  第五部分为文学作品在反贪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及其局限性。本部分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文学作品在反贪斗争中的积极作用,认为它奏响了反贪斗争的号角,加速了贪官污吏的败亡。同时指出了其局限性:明代的文学作品没有也不可能揭示贪贿现象存在的根源,因此也就不可能找到解决贪贿问题的根本方法,而只能寄托在天地鬼神身上。虽然如此,但它依然在反贪史上写下了光彩夺目的一页,功不可没。

                           引 言

  吏治腐败是每一个封建王朝难于避免的痼疾,而贪污受贿则是吏治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早在明初,贪污受贿的问题就曾相当严重地存在。及至进入明中后期,由于封建经济高度发达,某些地区还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风气发声了巨大变化: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已经被金钱至上的思想所冲淡,人们开始大胆地言利,拼命地追求金钱,与金钱至上观念相一致的是享乐主义思想和奢侈之风盛行,所有这些都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新的土壤。在这种新的环境刺激下,明中后期的贪贿问题比明初更为复杂,程度较之以往各朝也是有过之而不及。深入研究明代的贪贿状况,对于揭示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政治和文化特质 ,探求其衰亡的原因,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今天,有许多社问题与明中后期颇为相似,因此深入研究这一时期的贪贿问题,对于今天如何有效地防止腐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章 明代贪贿概况

  一、明初与新政权共存的贪贿现象

  明朝建国之初,贪污腐化现象已非常严重,各级官吏贪赃枉法,疯狂的敲诈勒索人民。在中央,洪武十八年(1385)有户部侍郎郭桓贪污秋粮案。这是当时骇人听闻的一桩贪污事件,涉及到许多中央和地方官吏。此案发生后,朱元璋亲自办理,严加惩办,"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死","核赃所寄遍天下"[1]。另外,兵部侍郎王志"为勾捕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万( 贯 )"[2],宝钞提举司官员造钞六百九十余万锭,隐匿一百四十三万余锭中饱私囊,[3]连中央派往各地的监察御史也"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 [4]。地方官吏在贪贿方面也丝毫不比中央官吏逊色,他们利用征钱粮等机会肆意侵渔百姓,如"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 [5]。额外索取竟达九百之多,比正税增加了近一倍。府县衙门的吏员也经常"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真是"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蚁蝼之慕腥膻"[6]。由此可见,在明朝建国之初,贪污受贿这颗毒瘤就已侵蚀着这个新生政权的肌体。不过,由于朱元璋吸取了元亡的教训,加之他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深知贪官污吏为害之烈,因此采取"重典治吏",大刀阔斧地开展了反贪运动,从而极大地抑制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和进一步繁衍,使明朝前期一百年中政治还算比较清明,社会比较安定,史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百余年。" [7]

  二、明中后期贪贿现象的严重泛滥

  随着政治的腐败,加之商品经济的刺激,明中期之后贪贿现象日益严重。早在处于明代前中之交的正统年间,贪贿腐化现象就已死灰复燃。宦官王振就是当时着名的大贪官,他把持朝政,公开卖官鬻爵,大肆收受贿赂。江苏江阴县富家子弟徐颐,胸无点墨,因向王振行贿而当上了中书舍人,京师人们称之为"金中书"[8]。地方官朝谨也必须向王振行贿,史载:"每觐期,振不问何品官,能具礼者,多至千金,少则百,悉得达,然必千金始得一醉饱而出,门昼夜不得合。"[9]但这时,除王振及其走狗外,大多数官员仍能廉洁自律,纵有个别贪贿分子,也只能"暮夜而行,潜灭其迹,犹恐人知"[10] 。而至正德、嘉靖以后,随着政治的进一步腐败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当时,"仕途如市,入仕者如往市中贸易,计美恶,计大小,计贫富,计迟速。"[11]为保住官位和谋求升迁,下级对上级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官场中的吃喝风也愈演愈烈,官员之间经常"具糖席,张嬉乐,具宾主纵饮,夜分而罢。"[12]时人谢肇浙在记述当时官场的吃喝风时说:官吏富豪"穷山之珍,竭水之错,南方之蛎房,北方之熊掌,东海之鳆炙,西域之马奶,真昔人富有小四海者,一筵只费,竭中家之产不能办也。"[13]吃喝风的盛行又进一步助长送礼行贿之风的蔓延。史载,当时"纳贿受赂,公行无忌" [14],"无官不赂遗","无守不盗窃"。[15] 万历年间的除夕时节,南京城中的兵马司送礼的人竟然挤满了道路,以致"食盒塞道,至不得行"[16]。明中后期的官场可以说逐渐成为贪污的渊薮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市场。下面我们对各类官吏的贪贿状况及行贿受贿伎俩做分别论列. 

  (一)赃贿狼籍的内阁大员

  英宗之后,阁权渐重,尤其是嘉靖、隆庆和万历前期,内阁首辅的权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成为凌驾于六部之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其势力较之过去的宰相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吏治的日益腐败,内阁首辅往往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他们干预六部事务,卖官鬻爵,贪赃枉法,侵吞公款,收受贿赂,劣迹斑斑。
  严嵩可以说是利用首辅之权大肆贪污的典型。严嵩为嘉靖年间的内阁首辅,他盘踞要津达二十年,唯知一意媚上,招权纳贿无孔不入,史载:"严嵩之纳贿,实自古权奸所未有。"[17] 严嵩倒台后,籍没其家产,得金 32960 两,银205500 两,其他珍宝玉器无数,超过了皇室珍藏。这些家产大部分是贪贿而来。由于关于严嵩贪贿的具体内容,许多论着都做了详细的论述,因此这里不再赘述。徐阶、高拱和张居正是地主阶级中的改革派,应该说是比较有远见的,但他们也同样有不同程度的贪贿劣迹,如徐阶"大治产业,黩货无厌,越数千里开铺店于京师,其子揽侵起解钱粮,财货将等于内帑,势焰熏灼于天下"[18]。高拱也曾经把世宗西苑里的器具窃出,而"其门生、亲串颇以贿闻"。[19] 张居正在辽王被废之后,将其府宅据为己有。先后任湖广巡抚的汪道昆、赵贤等为讨好张居正,用公款为之营建私宅,张居正也欣然接受。《明史》说张居正"自夺情后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爱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贿赂。"[20]张居正被籍没时,抄出"黄金万两,白金十余万两"[21],其家产虽不及大贪官严嵩,但也相当可观,其贪贿之状由此可见。此后的内阁大学士在贪贿方面更是有恃无恐,如大学士张位"黩货如蝇,每次讨缺不下数十,多者千金,少者数百金"[22] ,沈一贯也以纳贿闻明朝野,家中"货财如山,金玉堆积",朱赓更是贪婪,贪污受贿使其暴富,以致于"富至八百万"[23]。 万历时的御史钱一本说:"以远臣为近臣府库,又合远近臣为内阁府库,开门受贿自执政始。"[24]所谓"远臣"是指地方各级官吏,"近臣"则指京师各衙门官吏,他们都向内阁大学士行贿,由此可见内阁大学士受贿机会最多,范围最大,首辅是全国官僚贪污集团的核心。

  (二)京官地方官各有贪赃门道

  明制规定,地方官三年一次进京朝觐,向中央汇报工作,并借机考查官吏,这是京官发财的大好时机,各地方官吏纷纷向他们行贿,有的甚至公开索贿,因此明人把朝觐之年称做"京官收租之年"[25]。新官上任也要向京官行贿,由于当时贿赂之风盛行,京城竟出现了一批专门向新任和朝觐官吏放债的高利贷者,时人称之为"京债",如某州新太守上任时 ,"只身而来,有京债十人随入衙中"[26]。利用地方官朝觐和新官上任收取贿赂是大部分京官通行的敛财手段。除此之外,各部还有自己独特的贪污纳贿方式。吏部利用对官吏的任免和考核大权大肆收受贿赂,官吏的升迁降黜经常不是取决于政绩的优劣,而是行贿的多寡,如正德时的吏部尚书张彩以不时考察内外官 、多方纠责得办法,大力索贿 ,"变乱旧格,贿赂肆行 ,海内金帛奇货相望涂巷间 "[27]。天启年间的吏部尚书周应秋公然按官职大小索价 ,整日忙着"与文选郎李夔龙鬻官分贿"[28],据说每天可得贿银一万两,人称"周日万"。[29]崇祯元年(1628)吏科给事中韩一良的奏疏充分而生动地反应了官员的贪污与腐败:"臣所闻见,督抚也,非五、六千金不得;道抚之美缺,非二、三千金不得;以致州县并佐贰之求缺,各有定价;举监及吏承之优选 ,俱以贿成,而吏部之始进可知也。至科道亦半以此得之,馆选亦然 。"[30]户部掌管全国财政大权,吃钱粮回扣,而且大小官吏互相勾结,通过多收少纳、虚报支出数额,涂抹册籍、窜改帐目、埋没侵欺等手段捞取钱财,如崇祯年间,户部仅将辽盐引价四万余两尽数瓜分一项,"计二十余年,诳匿可百万金。"[31]吏部素称"清水衙门",但吏部掌握着科举和部分外交大权,他们除利用科举考试收受贿赂、徇情舞弊外,还利用外交大权,把贪婪之手伸向国外 。成化七年(1538),礼部郎中彭彦允向朝鲜使者"求请人参十斤"。[32]嘉靖十七年(1538),朝鲜的圣节使许宽出使明朝,明朝的吏部郎中白悦、 吴希孟等人向其"又求见砚面、刀子、铜器等物,欲送价买之"。[33] 这里虽说是"欲送价买之",实际上是冠冕堂皇之语,这从朝鲜使者的话中也可看出:"臣(指许宽--引者注)等处置为难,以臣所持砚五面、弓四张 、行器刀子送于吴天使。"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向朝鲜使节购买物品,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强行低价购买,在《朝鲜李朝实录》中有许多关于中方使者强行买卖的记载。由于中朝交往频繁,朝鲜使者对明中后期的贪污腐败之风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如嘉靖十八年(1539),朝鲜进贺使柳仁淑回国后向其国王说:"……今时皇帝如此,朝廷又无廉耻之士,故求请如此,岂无识者非之?……凡求请公然,少无廉耻,以此见之,朝廷无纪纲,世风坠矣。"[34]吏部官员及不法使者的贪贿行为,损害了明朝"天朝大国"的形象,是中外交往史上的一个污点。兵部掌管全国军政,负责武官的选授、升迁和考核及兵器的制造和管理。在武官任用方面,也是"未用一官,先行贿赂,文武俱是一般 。"[35]刑部掌握着全国最高司法刑狱大权,贪赃枉法、侵吞赎款是其敛财的重要手段。工部更是大有油水可捞,他们或侵报工役人数、虚报工期、克扣工匠,或利用兴建工程从中渔利,如正德年间的工部侍郎赵经督建乾清宫,"乾没帑金数十万"。[36] 正德十年(1515)七月建太素殿,参与其事的"中外(官)因缘为利,权奸阉人所建庄园、祠墓香火寺观皆取给于此"[37], 这些官员大部分是工部或工部派遣的官吏。嘉靖年间的工部尚书赵文华将建造西苑的工部大木办为自己建宅,以致新阁"不以时告成"。[38] "代天子巡狩"的巡按御史本来负有纠举、惩治贪墨的职责,明中后期却成为贪污收贿的一支主力军,史载:"使者所至,有司公行贿赂,剥上媚下,有同贸易。"他们对于"民间疾苦不问一声,邑政长短不谈一语",[39]"所荐者大贪大恶,而其所劾者小贪小过"[40] 。万历四十二年(1614),两淮巡盐御史竟然"赃私计数十万"。[41]
  上行下效,地方官吏也都大肆贪污受贿。督府和布按二司之类的大僚主要是收受州县官吏贿赂。贪污钱粮是州县官吏敛财的主要方式,明代地方财库中都有"存余考积",即一地岁粮中除起运、存留外,剩余米若干、银若干,作为当地的储存,以留待额外派征。除此以外,地方还有羡余银(既加耗粮或耗银)、部分赃罚银和契约银等,所有这些都成为地方上的"小金库",由府州县自由安排使用,属于地方上的机动资金。明初,由于吏治清明,这部分资金一般都能得到合理使用,如"存余考绩"除留待额外派征外,"如仍有存余则归入下年度银粮数内,偶遇减征之类,以此补足"[42]。但明中后期随着吏治的腐败,州县官吏明目张胆地把这部分资财据为己有。为了能攫取更多的资财,贪官污吏肆意增加税额,"指一科十",增加的这部分完全落入他们的腰包。一条鞭法实行后,虽然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有利于防止粮长和胥吏的贪污舞弊,但地方官吏的加耗更重,"有一两而加二、三钱者。贫民粮少,无不加倍,或父子不许合封,所得尤多。故有司鲜不立富者。"[43]明中后期还出现了"带征"和"预征","所谓带征者,将累年拖欠搭配分数与见年钱粮一并催征也"[44];"预征"则是指除了责令完纳当年赋税及火耗外,还要提前征收来年的部分钱粮,带征和预征最迟在嘉靖年间即已出现,如嘉靖四十二年(1563)规定"其四十二年分并带征三十六年分钱粮"[45] ,嘉靖三十四年要求各司府"予(预)鞭一年"均徭银。[46]带征制和预征制使赋税征收程序进一步复杂化,为贪官污吏胡作非为再加机会,张居正曾对带征制加剧贪污之危害做过批评,他说:
  有司规避罪责,往往将见年所征那(挪)做带征之数,名为完旧欠实则减新收也。今岁所减又是见来带征将之数。况头绪繁多,年份混杂,征票四处,呼役沓至,愚民竭膏脂以供输,未知结新旧之课;甚至不才官吏因猎取侵渔者往往有之。[47]
  有的官吏还直接盗窃国库里的资财,如万历年间的山东昌邑令孙鸣凤"居官贪鄙,窃取帑金"。[48] 当某地发生灾荒时,朝廷一般要蠲免部分或全部税粮,或发放救济物资,但有些州县官吏仍照原额征收,甚至侵吞救灾物资。如万历年间,三吴地区发生灾荒,朝廷派人携内帑万余金前往救济,但"民不沾实惠,却被有司里长乾没了"[49]。明代预备仓所储粮米本属备荒备灾物资,但也同样成为贪官污吏侵吞的对象。当罪犯纳赎上仓时,"官吏斗级留难,以营分例"[50] ,当政府出资为预备仓籴粮时,大小官吏更是乘机贪污舞弊,"而折半平籴,半归乌有,充贪吏之囊橐,供猾胥之渔猎。"[51]在处理司法案件时,州县官吏更是大肆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如荆州府推官魏钊,尝往夷陵州检尸……受贿四百金,使死者含冤之极。"[52]云南定远府一富翁死,"其妻掌家,所遗数万今匿不与,富翁之弟上告,并密嘱县吏狄某说:'追得若干,愿与中分。'"结果狄某为贪财而将富翁之妻"酷刑拷讯,至以铁钉钉足,滚烫浇乳"[53],贪残之极由此可见。明中后期连为人师表的教官也贪赃受贿,如正德年间,归安人林克正做某县教谕时,"通关节,得贿甚多,"沛县教官王名辅,"所积俸并诸生馈遗亦有六百金",而他还算是清正廉洁之士,因此为时人陈良谟所称道。[54]

  (三)胥吏贪贿不亚于官员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系统中除具有行政决策权的官员外,还有一批负责承办具体事务的吏员,或称胥吏。明代吏员名目繁多,有"掾史、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后又设提控、都吏、人吏、胥吏、狱典、攒典"[55]。他们敲诈勒索、把持官府、无恶不作。史料中颇多这类记载,如沈德符说户部胥吏"视官长犹木偶"[56],朱国桢也说:吏员"甚者,把持官长,代送苞苴"[57]。在经济事务中,胥吏利用造册和征收钱粮、管理仓库等便利,收受贿赂,放富差贫,窜改赋税征收簿,贪污税粮,或监守自盗。如每当十年一度大造黄册时,户部吏和驾阁吏往往"飞洒欺隐,百端作弊',他们收受土豪贿赂,将其二、三十丁报做四、五丁,从而把赋役转嫁到贫户头上,正如《新乐县志》所载:"至于土豪武断之徒,有密嘱奸胥,私为藏免者,若而村每差使骤至,官员据吏之票西抹东涂。"[58]各里社在造完黄册后要交户房和驾阁库,户房吏和驾阁吏便乘机索贿,不遂则百般刁难,甚至将册籍退回重造。为避免刁难,各里社皆要贿赂吏典,久而久之,这项贿赂便成为一项常例。征解钱粮时,吏员又往往巧立名目,擅增赋税,"有大户狡猾者辄贿嘱吏书,如名下应完百两,只将十两应比,余悉皆诡匿不登簿案"[59]。胥吏还假提勘和,盗支料价银",如成化、弘治年间,华亭县吏潘祯就通过这种手段,"通同松江府吏诸昂、书手黄棠等盗支官银六百余两"[60]。养济院本来是抚恤孤老残疾之人的福利机构,胥吏也染指其间,他们虚报冒领,肆意克扣养济院钱粮。如嘉靖年间,浙江武康县养济院,"凡给衣与粮也,有不及数而莫尽其惠焉,半杂糠秕,虽惠无实也。"[61]武进县养济院被收人员中,"有家资百数金者,有父子俱在者,有子孙并居者,有夫妻同处者,有人死而名实存者,即前后销名,有以一人而当二人者,有以一名而销三名者"。[62]
  在行政事务中,吏员僭权越位,把持官府,伺机收受贿赂。如朝觐考察时,"专论考语、密封投递","风宪官不能以自知也,而惟取之委官,委官不能以自知也,而复凭之吏卒,毁誉多出于爱憎之口,伪妄繇于事体之疏,贿赂可以潜通,贤否竟致淆乱"。[63]可见,考察大权在一定程度上已为胥吏所掌握,他们完全以行贿多少来决定官吏的升降去留。
  在司法事务中,吏员也和州县官吏一样,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如天顺八年(1464)五月,直隶全椒县人宋绶侵欺料价银二百四十余两,被御使拿送本县收监,结果刑房吏典王纲收受宋绶一百六十贯贿赂而将其卖放。[64]负责管理囚卒的吏员还对囚犯百般刁难,以榨取贿赂,"囚犯初入狱,驱之湿秽地,索钱,不得不与燥地"[65]。由于州县官吏在审案时唯知行刑逼供,"民间词讼干连之人,一问失对,辄用夹棍",于是行贿的皂隶便向受刑之人索钱,史载:"皂隶索杖钱,稍不如意,随用夹棍之短而硬者,横其足而夹之,往往成跛折残废。"[66]更有丧尽天良之辈,接受狱囚仇家的贿赂,将狱囚害死,"谬以疾申"。[67]
  总之,明中后期的吏员已廉耻丧尽,他们"每以得利为夸,惟以得利为夸"[68],"朝穿青衣而入,暮各持金而回"[69]无怪乎时人说:"未有三代读书而不发科第者,未有三代为吏而不充军者。"[70]

  (四)军官贪污纳贿的方式

  以上只是一般行政、司法官员和吏员的贪贿之概况,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明中后期的军官将领是怎样敛财的。概括起来,军官将领的贪污纳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侵吞军饷。嘉靖年间,户部所拨军饷大部分被将领贪污。嘉靖三十九年六月,"给事中罗嘉宾等查核倭寇以来督抚诸臣侵盗军需之数",发现高者"以十万四千计",其次也有三、五万,其他则"或以万计,或以数千计",[71]这些还只是他们"智虑有所偶遗,弥缝之所未尽,据其败露,十不及其二、三"[72]。除克扣士兵军饷、侵盗库银外,将官还冒领军饷。明代军人的地位非常低下,因此经常发生士兵逃亡现象,明中后期,随着军屯的破坏,士兵逃亡现象更为严重。士兵逃亡或死后,将官都不及时上报,即将其钱粮据为己有,这种现象又叫坐吃"空饷"。天启年间,毛文龙在皮岛时就通过这种方式冒领"饷银数十万"[73],有的将官为冒领更多的军饷,竟然故意放纵士兵逃亡。
  侵占屯田。明中后期,军屯日益破坏,大小军官都大肆侵占屯田,陕西榆林地区的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度外。"[74]英宗时,指挥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75]。
  收受贿赂,下级军官的升迁在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军官,为此在军政腐败的明中后期要谋求升迁必须贿赂上级军官。此外,军官还有一项经常性贿赂收入--"买闲",即每个士兵月给将官纳二百余钱,便可不操不点,名正言顺地去干其它营生。就连马匹也可以买闲,即每匹马月纳三百余钱,便可拉去搞其它运输以营私利。明中后期买闲银已成为一项常例。负责缉捕私盐贩子的军官还接受商人贿赂,包庇甚至纵容帮助私盐贩子。史籍中有很多军官"往往受财故纵"[76],"往往接受盐徒财务,护送私盐出境"[77]之类的记载。
  占役。士兵本是为国家服役的军事人员,但明中后期,军队将官及其他各衙门官员都私自役使军士,称为"占役"。景泰年间,内官弓胜经常调发军士为自己管理屯田,[78]将官平时建造宅房、运输私货也都役使士卒。
  除上述种种贪污手段外,各级军官还利用职权侵吞其它军用物资。如天启年间,山海关"营房每间价六金,镇将侵克费不五六钱;马料刍克,十扣其半"[79]。掌管军器制造的官员则侵吞料价银,致使造出的兵器不合格,"(甲)中不掩心,下不遮脐,叶多不坚,袖长压臂,全不合式";"盔太重";"弓力不过一二斗,矢长不过七八把,平昔尚不能射远,披甲后手不能举;射不过数十步而止。刀尤短小,亦无锋"。[80]

  (五)宦官贪污纳贿的状况

  明代还有一个特殊的官僚群体--宦官,他们寄生在封建皇权肌体之上,是封建官僚中最腐朽的势力,加之其权势已延伸至政治、经济、外交等各个领域,因此在贪贿方面不仅较之一般官吏更为恶劣,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也是无与伦比。下面对明代中后期宦官的贪贿状况略加叙述。
  正德年间,司礼监太监刘瑾窃取朝中大权后,大肆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无恶不作。在司法事务中,由于刘瑾的受贿干预,秉公执法者往往遭其迫害,这类例子俯拾皆是。魏国公徐 抢占无锡百姓田地,百姓诉至官府,南京巡抚、右副都御使艾璞不避权贵,秉公执法,把田地判归百姓,但徐 不肯罢休,乃以重金贿赂刘瑾。刘瑾得贿后,派其私党刑部侍郎王佐、大理少卿王鼎重新审理,又将田地判给徐 ,并弹劾艾璞判案不公,将其逮捕,"杖五十,全家徙海南"。[81]而王佐和王鼎则因秉承刘瑾旨意而升俸一级。晋王府镇国将军朱 要求加封郡王,礼部尚书李杰依例不允,朱 便向刘瑾行贿,结果刘瑾矫旨准其加封,并将李杰罢免。[82]宁王朱宸濠图谋不轨,请求恢复先前被革去的护卫,向刘瑾行重贿,刘瑾"矫诏与之"。[83]对锐意惩贪的官员,刘瑾更是肆意迫害。巡按御史王时中"出巡宣大,黜贪者甚众,(刘)瑾谓其酷刻,命以重枷系之院门",后又将其"谪戍铁岭卫"。[84]御史涂祯巡盐长芦时,对宦官毕真等人"托取海物,侵夺商利"的奸贪不法行为"据法裁之",结果刘瑾将其"矫旨下诏狱","杖三十,论戍肃州,创重,竟死狱中"。[85]
  刘瑾还公开向官吏索贿,如果不如数交纳,便要惨遭迫害。如正德三年(1508),天下诸司赴京朝觐,刘瑾令每布政司送银两万两方准放回,于是各地官吏皆向京师富室巨豪借贷,等回任所后,再加倍搜刮民财以偿还借款,"又有荆州知府王绶,武昌知府陈晦,俱在黜列,乃广赂瑾,复留,绶、晦皆升参政,仍掌府事,如此者尚多"。[86]正德朝京官奉命外出勘事,回京后必须向刘瑾献礼,这已成为惯例。正德五年,给事中邵天和出京查盘海东盐课,因他比较正直,不善敛财,回京时两手空空,但他又害怕刘瑾索贿,于是到处借贷,筹集了18300 两白银送与刘瑾,才得以渡过难关。[87]有些官吏因无钱向刘瑾行贿,害怕被治罪,竟自杀而死,如兵科给事中周钥勘淮安回,无钱送礼,借贷无门,乃自刭而死[88]。许多官员因不肯向刘瑾行贿而被罢免或治罪。如刘瑾听说大学士吴俨家财富裕,便"遣人求金,啖以美官",结果被吴俨严词拒绝,刘瑾怀恨在心,到考核官员时将其罢免。[89]副都御史邵宝总督漕运,刘瑾向其索贿,邵宝不与,结果被强迫离官退休。平江伯陈熊在总督漕运期间,"刘瑾横索金钱,不应",刘瑾便将其"谪海南卫,夺其皓券"。[90]南京都御史张泰为官清廉,有事赴京,仅以土葛送与刘瑾,刘瑾大为不满,强迫他退休。[91]
  正德五年八月,刘瑾被凌迟处死,籍没其家产时,得金二十四万锭又五万余两,元宝五百万锭又百余万两,宝石二斗,其他珠玉金银器皿无数。[92]贪赃之巨,由此可见。
  神宗时,被派往各地充当矿监税使的宦官如狼似虎,疯狂地贪污掠夺。他们将搜刮所得财物的一小部分进献给皇帝,大部分据为己有。万历二十七年(1599)四月,大学士赵志皋谈及矿监税使时,说他们"挟官剥民,欺公肥己,所得进上者什之一二,暗入私囊者什之八九"[93]。万历三十年,给事中宋一韩上疏抨击税使李凤,说他"征多解少,入己者至五十一万七千有奇。珍宝如猫睛、祖母绿、夜明珠、走盘珠,与夫异石、异盂、异乐异器亦复称是,总之不下百万"[94]。万历三十一年,山西巡抚白希绣上疏揭发税监孙朝说:"山西每年额解正税粮四万五千二百余两,俱已尽数解纳,乃税监孙朝止进银一万六千八百两,余银侵匿不进,假称拖欠。"[95]416。

注释:

[1] 《明史》卷94《刑法志》,《大诰·郭桓卖放浙西秋粮第二十三》,《大诰·郭桓盗官粮第四十九》。
[2] 《大诰·谕官毋作非为第四十三》。
[3] 《大诰续编·钞库作弊第三十三》。
[4] 《大诰三编·朝臣蹈恶第五十》。
[5] 《大诰 折粮科敛第四十一》。
[6] 叶盛《水东日记摘抄》三。
[7] 《明史》卷281《循吏传》。
[8] 王琦《寓园杂记》卷10《以财得官》。
[9]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117《王振本末》。
[10] 王廷相《浚川奏议集》卷92《天变自陈疏》。
[11] 周顺昌《周忠介公烬余集》卷2《与朱德升孝廉书》。
[12] 王世贞《觚不觚录》。
[13] 谢肇浙《五杂俎》卷11。
[14] 王廷相《浚川奏议集》卷92《天变自陈疏》。
[15] 顾炎武《日知录》卷13《名教》。
[16]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2。
[17]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5《明代宦官》。
[18] 高拱《高文襄公文集》卷26。
[19] 《明史》卷213《高拱传》。
[20]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21]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22] 《万历邸抄》。
[23] 陈鼎《东林列传》卷16。
[24] 《明史》卷231
[25]《海瑞集 兴革条例》。
[26] 杨士聪《玉堂荟记》。
[27]《明史》卷306《张彩传》。
[28]《明史》卷306《周应秋传》。
[29] 文秉《先拨志始》卷下。
[30] 谈迁《国榷》卷89。
[31] 李清《三垣笔记》附识中《崇祯》。
[32] 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9。
[33] 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20。
[34] 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20。
[35]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8。
[36] 《明史》卷307《钱宁传》
[37] 《明通鉴》卷46。
[38] 《明史》卷308《赵文华传》。
[39] 吕坤《时政录》卷1《守巡道之职》。
[40]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93《巡按》。
[41] 《明神宗实录》卷520。
[42] 《明史》卷78《食货志》2《赋役》注。
[43] 《春明梦余录》卷48。
[44] 郑瑄辑《昨非庵日纂三集》卷1《宦泽》。
[45] 万历《大明会典》卷29《征收》。
[46] 《明世宗实录》卷422。
[47] 郑瑄辑《昨非庵日纂三集》卷1《宦泽》。
[48] 于慎行《谷山笔尘》卷10《明刑》。
[49] 李乐《见闻杂记》卷3。
[50] 愈林《义仓考》,《守山阁丛书·史部荒政丛书》卷9。
[51] 王道纯《积谷疏》,《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52] 陈良谟《见闻纪训》卷下。
[53] 陈良谟《见闻纪训》卷下;潘士藻《暗然堂类纂》。
[54] 陈良谟《见闻纪训》卷下。
[55] 《明会典》卷7《吏部》六。
[56]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
[57]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11"禁入试"条。
[58] 万历《新乐县志》卷8《续贡赋志》。
[59] 《明进世文编》卷397《赵文毅文集·议平江南疏》。
[60] 《皇明条法事类纂 》下卷p18.
[61] 嘉靖《武康县志》卷5《艺文》上《惠鲜厅记》。
[62] 万历《武进县志》卷3。
[63] 《明经世文编》卷251王邦直《陈愚忠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
[64]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下。
[65] 郑瑄辑《昨非庵日纂二集》卷2《种德》。
[66] 叶权《贤博编》。
[67]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12《申文鬼杀》。
[68] 《海瑞集·兴革条例》。
[69] 李乐《见闻杂记》卷5
[70] 李乐《续见闻杂记》卷11。
[71] 《明通鉴》卷62。
[72] 《明世宗实录》卷485。
[73] 《崇祯长编》卷22。
[74] 《明经世文编》卷359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
[75] 《明英宗实录》卷123。
[76] 《明宪宗实录》卷44。
[77]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下pi8.。
[78] 《明臣奏议》叶盛《劾内官弓胜疏》。
[79] 《国榷》卷86。
[80] 《明臣奏议》卷8马文升《修饬武备疏》。
[81] 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41。
[82]《明史纪事本末》卷43《刘瑾用事》。
[83] 明史纪事本末》卷43《刘瑾用事》。
[84] 《明通鉴》卷42。
[85] 《明通鉴》卷42。
[86] 陈洪谟《继世纪闻》卷2。
[87] 《明武宗实录》卷62。
[88] 《明通鉴》卷42。
[89] 《明通鉴》卷42。
[90] 《明史纪事本末》卷43《刘瑾用事》
[91] 《明通鉴》卷42。
[92] 高岱《鸿猷录》卷12《刘瑾之变》。
[93] 《明神宗实录》卷333。
[94] 《定陵注略》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