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周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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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官冢宰第一

 

  陆德明《音义》曰:“本或作‘冢宰上’,非,馀卷放此。”

  [疏]“天官冢宰”。郑《目录》云:“象天所立之官。冢,大也。宰者,官也。天者统理万物,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亦所以总御众官,使不失职。不言司者,大宰总御众官,不主一官之事也。”

  ○释曰:郑云“象天”者,周天有三百六十馀度,天官亦总摄三百六十官,故云“象天”也。云“官”者,亦是管摄为号,故题曰“天官”也。郑又云“冢,大。宰,官也”者,下注对大宰则云“冢者,大之上”,此不对大宰,故云“冢,大也”。“宰”者,调和膳羞之名,此冢宰亦能调和众官,故号大宰之官。郑又云“不言司者,大宰总御众官,不主一官之事”者,此官不言司,对司徒、司马、司寇、司空皆云司,以其各主一官,不兼群职,故言司。此天官则兼摄群职,故不言司也。若然,则春官亦不言司者,以其祭祀鬼神,鬼神非人所主,故亦不言司也。其地官,郑云“象地所立之官”。彼言“象地”,实主地事;此天官言“天”,直取总摄为言,全无天事。天事并入於春官者,言象天自取总摄为名,象地自取掌物为号,各取一边为义理,无嫌也。“第一”者,“第”,次也,“一”者,数之始也。次第之中处一,故云第一也。郑氏者,汉大司农,北海郡郑玄之孙,名玄,字康成。“注”者,於经之下自注己意,使经义可申,故云“注”也。孔君、王肃之等则言“传”,“传”者,使可传述。若然,或云“注”、或言“传”不同者,立意有异,无义例也。

 

  惟王建国,建,立也。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营邑於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司徒职》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王如字,干宝云:“王,天子之号,三代所称。”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后汉都洛之阳,改为雒。景,京领反,下皆同。

  [疏]“惟王建国”

  ○释曰:自此以下至“以为民极”五句,六官之首同此序者,以其建国设官为民不异故也。王者临统无边,故首称“惟王”,明事皆统之於王。王既位矣,当择吉土以建国为先,故次言“建国”。於中辩四方、正宫庙之位,复体国经野,自近及远也。於是设官分职,助理天工,众人取中以为治体,列文先后次第应然。其实建国之初,岂未设官分职也?直以作序之意,主在设官分职,为民极耳,故终言之。“惟王建国”者,言“惟”,谓若《尚书》云“惟三月”之类,皆辞,不为义。建,立也。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国城於地之中。必居地中者,案《尚书·康诰》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郑注云:“岐、镐之域,处五岳之外,周公为其於政不均,故东行於洛邑,合诸侯,谋作天子之居。”据郑此言,则文、武所居,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案:桓二年《左氏传》云“昔武王克商,迁九鼎於洛邑”,则居洛本是武王之意。至成王、周公时,恐天下为疑,更与诸侯谋定之也。若然,五帝以降,尧治平阳,舜治安邑,唯汤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时虽不得地中,并在五岳之内,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以周则不在五岳之内,故郑云“岐、镐处五岳之外”也。

  ○注“建立”至“国焉”

  ○释曰:云“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者,案《礼记·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又案《书传》亦云:“六年制礼作乐”,所制之礼,则此《周礼》也。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礼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是六典之职也。又云“营邑於土中”者,即《召诰》云“王来绍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必七年者,《洛诰》云:“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郑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过其数也。又云“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郑解周公制礼,必兼言建国於洛邑之意。案:《尚书·洛诰》云:“周公曰:孺子来相宅,乱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下云“惠笃叙,无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礼,使行之也。又案《书传》云:“一年救乱,二年伐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郑用此文,则四年封康叔於卫为建侯卫。案《康诰》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谓初为基址之处。至五年,内营之,是以《书传》云“五年营成周”。成周与王城同时营,则五年营洛邑,与孔安国为营洛邑、封康叔、制礼作乐同是摄政七年异。又引《司徒职》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彼先郑注云:“土圭之长,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适与土圭等,谓之地中。今颍川阳城地为然。”“天地之所合”者,则《礼记·郊特牲》云:“天地合万物生谓天地配合万物以生是也。四时交者,则《尚书》云:“宅南交孔云:“夏与春交举一隅若然则秋与夏交冬与春交可知也。又云:“风雨之所会”者,谓若《礼记·礼器》云“风雨时”,即谓风雨会时也。“阴阳之所和”者,谓若昭四年申丰云“冬无愆阳,夏无伏阴”,二气和顺也。“然则百物阜安”者,阜,盛也。然犹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乃建王国”者,於百物盛安之处,乃立王国。王国则洛邑王城是也。郑引此者,破贾、马之徒建国为诸侯国。此六官同序,皆云“建国”,岂王国未立,先建诸侯国乎?明不可也。

 

  辨方正位,辨,别也。郑司农云:“别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属。”玄谓《考工》:“匠人建国,水地以县,置{埶木}以县,视以景。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之极星,以正朝夕”,是别四方。《召诰》曰:“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雒,卜宅,厥既得卜,则经营。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雒汭。越五日甲寅,位成。”正位谓此定宫庙。辨,本亦作辩,徐邈、刘昌宗皆方免反。一音平勉反。别,彼列反,下同。县,音玄,下同。{埶木},鱼列反,下同。召诰,上上诏反,下古报反。大,音泰。汭,人锐反。

  [疏]“辨方正位”

  ○释曰:谓建国之时辨别也,先须视日景以别东、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别也。“正位”者,谓四方既有分别,又於中正宫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

  ○注“辨别”至“宫庙”

  ○释曰:辨,别也。此直训不释者,司农云“别四方”义当矣,故康成训之也。郑司农者,郑众,字仲师。但《周礼》之内,郑康成所存注者有三家:司农之外,又有杜子春,郑大夫者,郑少赣。二郑皆康成之先,故言官不言名字。杜子春非己宗,故指其名也。司农云“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属”者,案:《易纬·乾凿度》云:“不易者,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面,臣北面,父坐子伏。”司农据而言焉。“玄谓”者,大略一部之内,郑玄若在司农诸家上注者,是玄注可知,悉不言玄谓。在诸家下注者,即称玄谓,以别诸家。又在诸家前注者,是诸家不释者也。又在诸家下注者,或增成诸家义,则此司农云“别四方”,於文不足,引《考工记》以证之是也。或有破诸家者,则此司农正位谓正君臣面位,引《召诰》为宫室朝廷之位破之是也。《考工》“匠人建国,水地以县”者,谓水平之法,在地曰{埶木},以绳县於{埶木}上,然后从傍以水望县,即知地之高下而平之也。又云“置{埶木}以县”者,既平得地,欲正其东、西、南、北之时,先於中置一{埶木},恐{埶木}下不正,先以县正之,{埶木}正乃视以景。景谓於{埶木}端自日出画之,以至日入,即得景,为规识之,故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规之交处,即东西正也。又於两交之间中屈之指{埶木},又知南北正也。仍恐不审,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诸北极之星,以正朝夕,乃审矣。引《召诰》以下者,案《召诰》:“惟太保先周公相宅。越若来,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汭,卜宅。”此言“越三日戊申”者,从三月丙午朏。朏,明生之名,月三日也,则越三日戊申,月五日,召公至洛汭也。又云“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月七日也。“越五日甲寅,位成”,月十一日也。皆通本数之也。宫室朝廷之位皆成也。引之者,证正位谓此宫室位,破司农为君臣父子之位,以其国家草创,下论体国经野,理应先定宫庙室位,岂有宫庙等位未成,先正君臣面位乎?又与《匠人》建国次第不合。故郑依《匠人》之次及《召诰》之文,为定宫室之位。案:《左氏·庄公传》云“水昏正而栽”,知是十月始兴土功。今於三月为洛邑者,《左传》用十月是寻常法,今建王城远述先君之志,是兴作大事,不可以常法难之也。

 

  体国经野,体犹分也。经谓为之里数。郑司农云:“营国方九里,国中九经九纬,左祖右社,面朝后市;野则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之属是也。”体,郑云:“体犹分也。”干宝云:“体,形体。”朝,直遥反。

  [疏]“体国经野”

  ○释曰:体犹分也,国谓城中也。分国城之中为九经九纬,左祖右社之属。经谓为之里数,此野谓二百里以外,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为井,井方一里之等是也。

  ○注“体犹”至“是也”

  ○释曰:言“体犹分”者,谓若人之手足分为四体,得为分也。“经谓为之里数”者,此据野中而有井方一里之等,故经为里数解之。司农云“营国方九里”已下,并《冬官考工记·匠人》文。彼云“营国方九里,旁三门”,旁谓四方,方三门则王城十二门。门有三道,三三而九则九道。南北之道谓之经,东西之道谓之纬。经纬之道皆九轨。又云“左祖右社”者,此据中门外之左右。宗庙是阳,故在左;社稷是阴,故在右。“面朝后市”者,三朝皆是君臣治政之处,阳,故在前。三市皆是贪利行刑之处,阴,故在后也。又言“野则九夫为井”,此是《地官·小司徒职》文。彼云“乃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也。井方一里,邑方二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县方十六溃都方三十二里。引彼文略,故云“之属”,兼之也。案:《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畿内乡遂及四等公邑,皆为沟洫法,无此方里为并之事。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乃有方里为井之属。但郊外曰“野”,大总言耳。散文国外则曰野,故《乡大夫职》云“国中七尺”、“野自六尺”是城外,则经中野对国言之,谓国外则曰野,但郑据《小司徒》成文而言。

 

  设官分职,郑司农云:“置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各有所职而百事举。”

  [疏]“设官分职”

  ○释曰:既体国经野,此须立官以治民,故云设官分职也。

  ○注“郑司农”至“事举”

  ○释曰:此谓设天地四时之官,即六卿也。既有其官,须有司职,故云“各有所职”。职谓主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礼,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六官,官各六十,则合有三百六十官。官各有主,故云“百事举”。

 

  以为民极。极,中也。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令,力呈反。

  [疏]“以为民极”

  ○释曰:百人无主,不散则乱,是以立君治之。君不独治也,又当立臣为辅。极,中也。言设官分职者以治民,令民得其中正,使不失其所故也。

  ○注“极中也”至“其所”

  ○释曰:“极,中也”,《尔雅》文。案《尚书·洪范》云:“皇建其有极,惟时厥庶民於汝极”,谓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於之取中于下。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掌,主也。邦治,王所以治邦国也。佐犹助也。郑司农云:“邦治,谓总六官之职也。故《大宰职》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六官皆总属於冢宰,故《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听於冢宰’,言冢宰於百官无所不主。《尔雅》曰:‘冢大也。’冢宰,大宰也。”郑云:“宰,主也。”干云:“济其清浊,和其刚柔,而纳之中和曰宰。”治,直吏反,注邦治、下治官皆同。大宰,音泰,注及后放此。

  [疏]“乃立”至“邦国”

  ○释曰:六官皆云“乃立”者,以作序之由,本序设官之意,故先云以为民极,次云所设之官,故皆云“乃立”,腾上起下之辞也。“天官冢宰”者,据下注而言,则此言冢宰者,据总摄六职,若据当职,则称大宰也。“使帅其属”,案小宰六属而言,则此属唯指六十官之属也。“掌邦治”者,掌,主也。言主治则兼六官,以其五官虽有教、礼、政、刑、事不同,皆是治法也。云“佐王均邦国”者,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周礼》以邦、国连言者,据诸侯也。单言邦、单言国者,多据王国也。然不言均王国,而言均邦国者,王之冢宰若言王国,恐不兼诸侯,今言邦国,则举外可以包内也。

  ○注“掌主”至“宰也”

  ○释曰:玄云“邦治,王所以治邦国也”者,此即司农所引《大宰职》“佐王治邦国”,一也。但司农虽引之,不指释此经邦治,故玄就足之。司农引《论语》者,欲见天子冢宰兼百官之义。言“百”则三百六十,一也。且《论语》言“君薨”,据诸侯言,冢宰、百官据天子,互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君死,世子居丧,使大臣听政同也。“冢宰,大宰”者,言不异人也。

 

  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於王则称大。冢,大之上也。山顶曰冢。旅,众也。下士,治众事者。自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士以三命而下为差。贰,徐音二。

  [疏]“治官”至“二人”

  ○释曰:上经所陈立官,所掌有异,此经陈官有尊卑多少,转相副贰之事也。言“治官之属”者,此为六十官之首,别言治官之属一句,与下六十官为目,以总是治官,不得唯指此一经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凡官尊者少,卑者多,以其卑者宜劳,尊者宜逸。是以下士称“旅”,以其理众事,故特言旅也。小宰与大宰同名,大小为异,故郑注《礼记·王制》,引此六卿下、中大夫十二人为十二小卿,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谓若地官之考为乡师,春官之考为肆师,夏官之考为军司马,秋官之考为士师,冬官之考为匠师。以其掌事不与大官同,故异大官也。宰者,调和之名。夫者,治也,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

  ○注“变冢”至“为差”

  ○释曰:“变冢言大”者,上唯云“冢宰”,此唯云“大宰”,是变冢言大也。云“进退异名”者,即“百官总焉”,谓贰王治事,总摄三百六十官则谓之“冢”,是进异名也。“列职于王则谓之大”者,不总百官,与五卿并列,各自治六十官,则退异名也。若然,总百官则称“冢”,以其天官象天覆万物。案:经《大宰职》曰:“凡邦之小治,冢宰听之”,是专国小治而称“冢”也。《司书职》曰:“掌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诏王及冢宰”,是贰王事总众职而称“冢”也。又《宰夫职》曰:“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是总众官诛赏而称“冢”也。又《司会职》曰:“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是总四国之治而称“冢”也。若主当官、不兼他职则言大者,谓若下文“大丧,赞赠玉、含玉”,宾客,“赞玉几、玉爵”,“祀五帝则莅卜”,如此之类,与诸官并有事,则称“大”也。云“冢,大之上也”者,以其大宰与五官同名“大”,今又别称“冢”,是“冢”在大之上也。又引《尔雅》“山顶曰冢”者,欲见山则大矣,冢又在顶,证冢在大上之意也。又云“旅,众也。下士,治众事者”,欲见尊官逸、卑官劳之意也。又云“自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者,大卿一人,小卿则二人,已下皆去上一倍者,是转相副贰也。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简策命之,则为王臣也。对下经府、史、胥、徒不得王命,官长自辟除者,非王臣也。又云“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者,《典命》文。大夫无中、下之别。案:《序官》则有中、下大夫,则四命大夫自分为中、下,似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爵则有高下不同也。士以三命为差,但《典命》直见公、卿、大夫命者,欲见有出封之事,故彼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爵卑,无出封之理,故不言也。彼士之命数既不言,知三命以下者,正见《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典命》除六命、四命、无三命、二命、一命。郑则约之,上士为三命,中士为再命,下士为一命。若然,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为阴爵,以待出封为诸侯,乃为阳爵九命、七命、五命。士既不得出封,故在王朝有三命、一命,亦为阳爵,无嫌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府,治藏;史,掌书者。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

  [疏]“府”至“二人”

  ○释曰:府,治府藏。史,主造文书也。

  ○注“府治”至“除”

  ○释曰:案下宰夫八职云:“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故郑云“府,治藏;史,掌书”。又云“官长所自辟除者,官长谓一官之长,若治官六十,其下府、史,皆大宰辟召,除其课役而使之,非王臣也。《周礼》之内,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御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郑云“以其掌赞书数多也”。又有府兼有史,以其当职事繁故也。或空有史而无府者,以其当职事少,得史即足故也。至於角人、羽人等,直有府无史,以其当职文书少,而有税物须藏之,故直有府也。腊人、食医之等府、史俱无者,以其专官行事,更无所须故也。《周礼》之内,唯有天府一官,特多於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胥,郑、徐、刘思叙反,戚思馀反。下皆同。徭,音遥。谞,刘思叙反。

  [疏]“胥十”至“十人”

  ○释曰:胥有才智,为什长。徒给使役,故一胥十徒也。

  ○注“此民”至“什长”

  ○释曰:案下宰夫八职云:“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郑云:“治叙,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传吏朝也。徵令,趋走给召呼。”案:《礼记·王制》云:“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禄足以代耕”,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禄其官并亚士,故号“庶人在官者”也。郑云“若今卫士”者,卫士亦给徭役,故举汉法况之。又云“胥读如谞,谓其有才智,为什长”者,案:周室之内称“胥”者,多谓若大胥、小胥、胥师之类,虽不为什长,皆是有才智之称。彼不读从谞,从此读可知。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盗贼,非有才智也。《易·归妹·六三》“以须”,注云:“须,才智之称。”天文有须女,屈原之姊名女须。彼须字此与异者,盖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为有才智也。《周礼》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为什长故也。鳖人、腊人之类,空有徒无胥者,得徒则足,不假长帅故也。食医之类,胥徒并无者,以其专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正,长也。宫正,主宫中官之长。宫正,此以下,郑玄列六十职序,干注则各於其职前列之。

  [疏]“宫正”至“十人”

  ○释曰:上大宰至旅下士总驭群职,故为上首。自此宫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随事缓急为先后,故自宫正至宫,伯二官主宫室之事,安身先须宫室,故为先也。自膳夫至腊人,皆供王膳羞、饮食、馔具之事,人之处世,在安与饱,故食次宫室也。自医师已下至兽医,主疗疾之事,有生则有疾,故医次食馔也。自酒正至宫人,陈酒饮肴羞之事,医治既毕,须酒食养身,故次酒肴也。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自大府至掌皮,并是府藏计会之事,既有其馀,理须贮积,或出或内,宜计会之,故相次也。自内宰至屦人,陈后夫人已下,内教妇功,妇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访政,夜以安息,故言妇人於后也。夏采一职,记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此宫正并下宫伯,虽俱训为长,其义则异。若宫正则主任三宫卿大夫士之身,故为宫中官之长,故其职云“以时北宫中之官府”,故宫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长也”。宫伯云长者,直主宫中卿大夫士之适子、庶子,行其秩叙,授其舍次之事,亦得为长,故云“伯,长也”。宫正上士二人为官首,中士四人为之佐,下士八人理众事,府二人主藏文书也,史四人主作文书,胥四人为什长,徒四十人给徭役。诸官体例,言府、史、胥、徒之义皆然,不可文文重释,他皆放此。《周礼》之内,宗伯之类,诸言“伯”者,伯,长也,以尊长为名。县师之类言“师”者,皆取可师法也。诸称“人”者,若轮人、车人、腊人、鳖人之类,即冬官郑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言“氏”者有二种,谓若桃氏为剑、筑氏为削之类,郑注冬官“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若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之类,郑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则有官族”是也。诸称“司”,若司裘、司市之类,言司者,皆是专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诸典妇功、典丝、典枲之类,言“典”者,出入由己,课彼作人,故谓之为典也。诸称“职”者,谓若职币、职内、职岁,财不久停,职之而已。凡云“掌”者有三义:一者,他官供物,己则暂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张之也;二则掌徵敛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类是也;三者,掌非己所为,则掌节、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废坏修之而已也。自外不称“典”、“司”、“职”、“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义铨之可晓也。凡六官序官之法,其义有二:一则以义类相从,谓若宫正、宫伯,同主宫中事。膳夫、庖人、外内饔,同主造食。如此之类,皆是类聚群分,故连类序之。二则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为先后,皆以缓急为次弟,故此宫正之弟士官为前,内宰等大夫官为后也。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伯,长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膳之言善也。今时美物曰珍膳。膳夫,食官之长也。郑司农以《诗》说之,曰“仲允膳夫”。膳,上战反。

  [疏]注“膳之”至“膳夫”

  ○释曰:言“膳夫,食官之长”者,谓与下庖人、内外饔、亨人等为长也。司农引《诗》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诗。膳夫,仲允为之,引证与此膳夫为一事也。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贾主市买,知物贾。庖,徐扶交反。贾八人,郑、徐音古,刘音嫁,下放此。裹音果。苴,子馀反。物贾,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贾”

  ○释曰:言庖者,今之厨,转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兽、六禽,以供庖厨,有裹肉之意也。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诗》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礼记·内则》云“炮取豚若将,编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又云“贾市买,知物贾”者,下文九职郑注“行曰商,处曰贾”。贾乃在市而处者,故知物贾。此特有贾人者,庖人牲当市之故也。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饔,割亨煎和之称。内饔所主在内。饔,郑於容反。亨,戚普庚反,刘普孟反。称,尺证反。

  [疏]注“饔割”至“在内”

  ○释曰:饔,和也。熟食曰饔。熟食须调和,故号曰饔。其职云“掌王及后世子之割亨”,割亨则须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称”。又云“所主在内”者,以其掌王及后世子及宗庙,皆是在内之事。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外饔,所主在外。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

  ○释曰:案其职云“掌外祭祀及邦飨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此饔有内外可对,故云内、外饔。至於内宰、内竖、内司服,自掌妇人之事而称内,不对外为名也。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主为外内饔煮肉者。亨,刘普庚反。为,于伪反,下“为主”同。

  [疏]注“主为”至“肉者”

  ○释曰:其职云“给外内饔亨事”,故云“为外内饔煮肉”也。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郊外曰甸。师犹长也。甸师,主共野物官之长。甸,田遍反。共音恭,下皆同。

  [疏]注“郊外”至“之长”。

  ○释曰:案《载师》云“任近郊远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里远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称此官为甸师也。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荐,又给薪蒸以供亨饪,故在此次亨人也。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长”或云与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与彼官为长。若然,彼属地官,此属天官,越分相领,恐理不惬。此甸师当与下兽人已下亦供野物为长也。故下数职注不言长,明甸师与之为长。但兽人等中士,此为下士,下士得与中士为长者,如大史下大夫,内史中大夫,郑云“大史,史官之长”。彼下大夫与中大夫为长,此下士亦与中士为长,有何嫌也?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亩,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兽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罟田兽,冬献狼,夏献麋”,供膳羞,故在此也。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音鱼,本又作鱼,亦作<鱼攵>,同,又音御。

  [疏]“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为梁。春献王鲔”,亦供鱼物,故在此也。徒亦三百人者,马融云:“池塞苑囿,取鱼处多故也。”

 

  鳖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鳖,必列反。

  [疏]“鳖人”

  ○释曰:案其职云:“祭祀,供蠯、蠃、蚳”,亦是供食物,故在此也。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腊之言夕也。腊,音昔。

  [疏]“腊人”

  ○释曰:注“腊之言夕”也,乾曰腊,朝曝,於夕乃乾,故云腊之言夕。或作“久”字,久乃乾成,义亦通也。以其供脯、腊、膴、胖食物,故亦在此色也。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医师,众医之长。医,意其反。

  [疏]“医师”

  ○释曰:案其职云:“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诸医皆在此者,医亦有齐和饮食之类,故设在饮食之间也。

 

  食医,中士二人。食有和齐药之类。和,胡卧反,又音禾。齐,才计反。

  [疏]“食医”

  ○释曰:案其职云“春多酸夏多苦”之等,皆须齐和,与药故同,郑云“食有和齐药之类”,故在医官之内也。

 

  疾医,中士八人。

  [疏]“疾医”

  ○释曰:案其职云“掌养万民之疾病”,故连类在此。

 

  疡医,下士八人。疡,创痈也。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疡医”

  ○释曰:案其职云“掌肿疡、溃疡”之等,故亦连类在此。

  ○注“疡,创筴也”

  ○释曰:案《礼记·上曲礼》云:“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案其职有“肿疡”等耍鵫种之疡,注:“溃则未必有脓也。”故亦连类在此也。

 

  兽医,下士四人。兽,牛马之类。

  [疏]注“兽牛马之属”

  ○释曰:案《尔雅》“在野曰兽,在家曰畜”,畜兽异矣。而言“兽,牛马”者,但此职云“主治牛马”,未必治其野兽,而以牛马为兽者,对文则畜兽异,散文通。故《尔雅》又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既不别释畜,则兽中可以兼牛马,是其牛马亦有兽称,故云“兽,牛马”也。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酒正,酒官之长。

  [疏]“酒正”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与膳食相将,故在此。

  ○注“酒正,酒官之长”释曰:此酒正与下酒人、浆人为长。注不言浆,文略也。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奄,精气闭藏者,令谓之宦人。《月令》:仲冬“其器闳以奄”。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奄,於捡反。刘於验反。徐於剑反。奚,如字,又胡礼反。坐,才卧反。

  [疏]“酒人”至“百人”

  ○释曰:“奄十人”,以其与女酒及奚同职,故用奄人。奄不称士,则此奄亦府史之类,以奄为异也。言“女酒三十人”,则女酒与奚为什长,若胥徒也。奚三百人,以其造酒,故须人多也。

  ○注“奄精”至“宦女”

  ○释曰:案《月令》冬三月皆云“其气闳以奄”,独引仲冬者,以其十一月一阳爻生,以其奄人虽精气闭藏,犹少有精气故也。又云“女酒,女奴晓酒者”云云,郑依《秋官·司厉》,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则奴者,男女同名,以其晓解作酒,有才智,则曰女酒,其少有才智给使者,则曰奚。已下云“晓”者,谓晓解当职之物,不复重释之也。“侍使官婢”,举汉法言之。又云“或曰宦女”者,汉时有此别号。按《左氏》晋惠公之女名妾,称宦女,谓宦事秦公子,亦云宦女也。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女浆,女奴晓浆者。浆,子良反。

  [疏]“浆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供王之六饮,入于酒府”,饮是酒类,故在此也。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凌,冰室也。《诗》云:“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凌,力证反,字从冰,或力升反。

  [疏]“凌人”至“十人”

  ○释曰:凌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冰,凡外内饔之膳羞鉴焉”,以供为膳羞,故连类在此也。

  ○注“凌冰”至“凌阴”

  ○释曰:引《诗》曰“二之日”者,案《诗》之所释,谓周之二月,夏之十二月之日;凿冰者,谓於深山穷谷,固阴沍寒之处,於是乎取之。“冲冲”,凿冰之意。“三之日”,谓周之三月,夏之建寅之正月,纳冰於陵阴室中。案彼又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启冰之时也。郑《答志》以“夏十二月取冰,二月开冰,四月班冰,是其常也。藏之既晚,出之又早。晚者建寅乃藏,与此《周礼》十二月藏冰校一月故;出之早者,四月,夏之二月出冰,与《周礼》同。今豳土寒,故纳冰可用夏正月”也。引之者,证凌阴即此冰室,为一物也。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二十人。竹曰笾。女笾,女奴之晓笾者。

  [疏]“笾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笾之实”,亦是荐羞之事,故在此也。

  ○注“竹曰”至“笾者”

  ○释曰:知“竹曰笾”者,更无异文,见竹下为之,即知以竹为之,故云竹曰笾也。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醢,豆实也。不谓之豆,此主醢,豆不尽于醢也。女醢,女奴晓醢者。醢,呼在反。尽,津忍反。

  [疏]“醢人”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四豆之实”,亦是荐羞,故在此也。

  ○注“醢豆”至“醢者”

  ○释曰:云“不谓之豆”者,决上笾人不以笾中之实为名,而以笾为官号,此即以豆中之实为官号,不谓之豆人。此是问辞,郑还自答。豆不尽於醢者,其豆之所盛,非止此职中四豆之实而已。天子豆百二十,上公豆四十,侯伯豆三十二,子男豆二十四,上大夫二十,下大夫十六,彼有膷臐膮胾炙脍之属,其数甚多,是豆不尽盛醢而已。若言豆人,恐彼并掌之。此醢人惟掌此四豆之实而已,故不得言豆人而言醢人也。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女醯,女奴晓醯者。醯,本又作,呼西反。

  [疏]“醯人”

  ○释曰:醯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五齐七菹”,以供醯物,则与醯人职通。醯人惟主作醯,但成齐菹必须醯物乃成,故醯人兼言齐菹,而连类在此也。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女盐,女奴晓盐者。

  [疏]“盐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盐之政令,以供百事之盐。”盐所以调和上食之物,故亦连类在此也。

 

  冥人,奄一人,女冥十人,奚二十人。以巾覆物曰冥。女冥,女奴晓冥者。冥,莫历反。

  [疏]“冥人”

  ○释曰:冥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供巾冥”,所以覆饮食之物,故次饮食后。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宫人”

  ○释曰:宫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六寝之修”,又供王沐浴、扫除之事,是安息王身,故在此也。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舍,行所解止之处。解,佳卖反。

  [疏]“掌舍”至“十人”

  ○释曰:云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会同之舍,设枑梧再重。”亦是安王身之事,故亦在此。

  ○注“舍行”至“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设车宫、坛壝宫、帷宫之等,并是解脱止息之处,故云“解止之处”也。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幕,帷覆上者。幕,武博反。

  [疏]“幕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帷幕幄帟绶之事”,亦是安王身之事,故在此也。注“幕帷覆上者”

  ○释曰:案下职中郑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次,自修正之处。

  [疏]“掌次”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张事。”幕人供之,掌次张之,故连类在此也。

  ○注“次自修正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张大次设重帟重案皆是自修止故云“自修止之处也”。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

  [疏]“大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贡九赋,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贿于诸府”之事。案《尚书·洪范》云:“一曰食,二曰货。”已上皆言饮食,此次,言货贿,故大府在此也。有贾者,府官须有市买,并须知物货善恶故也。

  ○注“大府”至“农矣”

  ○释曰:大府与下诸府官为长,故以大夫为之。云“若今司农矣”者,汉时司农主府藏,故史游《章》云:“司农、少府国之渊。”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工,能攻玉者。

  [疏]“玉府”至“八人”

  ○释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以玉为主,故与大府同在此。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有贾者,使辨玉之善恶、贵贱故也。

  ○注“工能攻玉者”

  ○释曰:工谓作工。案《诗》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须工。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内府,主良货贿藏在内者。贿,呼罪反。

  [疏]“内府”

  ○释曰:内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外府,主泉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

  ○释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

  ○注“外府”至“外者”

  ○释曰:泉布本是外物,无在内府,故对内府为外也。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会,大计也。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会,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会”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计,货贿亦须计会,故与大府连类在此也。

  ○注“会大”至“尚书”

  ○释曰:言“会,大计”者,案宰夫职“日计曰成,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知会,大计也。云“主天下之大计”者,其职云“逆邦国、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书”者,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司书,主计会之簿书。簿,步古反。后簿书皆同。

  [疏]“主司书”至“簿书”

  ○释曰:司书在此者,会计之事,司书主之,故其职云“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故连类在此也。注言“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后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职内,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少,诗照反。

  [疏]“职内”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入太府者,皆由职内,亦有府义,故郑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故其职在此也。

  ○注“若今”至“少内”

  ○释曰:汉之少内,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汉官解》云:“小官啬夫各擅其职,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由此言之,少内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职碎,以少为名。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主岁计以岁断。断,丁乱反。

  [疏]“职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总断一岁之大计,故与司会同在此也。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职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以待上之赐予”,与职岁通职,故连类在此也。若然,此三职皆有府义,不得名府者,以财不久停故也。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为大裘,并掌皮”,亦有府义,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亦有府义,故连类在此也。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内宰,宫中官之长。

  [疏]“内宰”至“十人”

  ○释曰:名“内宰”者,对大宰治百官,内宰治妇人之事,故名内宰。然则大宰不称外者,为兼统内也。案其职云“掌治王内之政令”,又教后已下妇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

  ○注“内宰”至“之长”

  ○释曰:内宰与下女史已下为长,故郑云“宫中官之长”。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奄称士者,异其贤。

  [疏]“内小”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案《夏官·大仆职》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则此小臣侍后职与大仆侍王同,亦是佐后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内故。

  ○注“奄称士者异其贤”

  ○释曰:案上酒人、浆人等奄并不称士,则非士也。独此云,以其有贤行命为士,故称士也。案:《诗》巷伯,奄官也。注云:“巷伯,内小臣,小臣於宫中为近,故谓之巷伯。”必知巷伯与小臣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又言巷,亦宫中为近。又称伯,长也。内小臣又称士,亦是长义,故知一人也。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刑人墨者使守门。囿,御苑也。游,离宫也。阍,音昏。囿,音又。斿,本亦作游,音由。

  [疏]“阍人”至“如之”

  ○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门之禁,王宫在此,故亦在此。《周礼》之内,有同官别职,则此阍人每门及囿游同名阍人而职别。《山虞》、《泽虞》云“每大泽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别职同官也。别官同职者,唯有官连耳。

  ○注“阍人”至“宫也”

  ○释曰:云“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此《释名》阍人之意。昏时闭门,则此名阍人也。晨时启门,则《论语》谓之晨人也。皆以时事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门”,此《秋官·掌戮》职文。郑彼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欲使守门。”案其职云:“掌守中门之禁。”言中门,则唯雉门耳。而言每门者,彼言中门,据有禁守者言之。其实王之五门,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为王有五门,四面皆有中门,故言每门,义亦通也。案《礼记》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彼郑注谓夏殷时。《公羊》云:“阍杀吴子馀祭,近刑人,轻死之道。”彼据人君加之宠,故云近刑人,轻死之道。若君有防卫,不亲近,则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关,以其丑恶远之,不得约彼即以十二门皆使墨者也。《诗》云“昏椓靡共”,笺云“皆奄人”。彼据后宫门,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诗》云:“王在灵囿”,注:“所以养禽兽,天子百里,诸侯四十里。”案《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犹以为小,寡人囿方四十里,犹以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故以为小,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则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大於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里,大国四十里,次国三十里,小国二十里。”与《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细别言之也。又云“游,离宫”者,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此离宫,即囿游之兽禁,故彼郑云,谓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或以为游亦谓城郭中兴公所为者也。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正内,路寝。

  [疏]“寺人”至“五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故在此。

  ○注“寺之”至“路寝”

  ○释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亲近侍御之义。此奄人也。知者,见僖二十四年:晋文公既入,吕、郤欲焚公宫。寺人披请见,公使让之,且辞焉。披曰:“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众,岂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称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内人,不掌男子。而秦诗云:“欲见国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车马,其官未备,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诗》云“寺人孟子”者,引证经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内,路寝”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寝,而云内正五人者,谓在后之路寝耳。若王之路寝,不得称内;以后宫,故以内言之。故先郑下注后六宫,前一后五,前一则路寝。

 

  内竖,倍寺人之数。竖,未冠者之官名。冠,古乱反。

  [疏]“内竖”至“之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

  ○注“竖未”至“官名”

  ○释曰:《春秋左氏传》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以为竖官。则亦童竖未冠者。必使童子为之者,郑於其职注云:“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给小事者,以其无与为礼,出入便疾也。”

 

  九嫔。嫔妇也。《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嫔,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嫔”

  ○释曰:在此者,以其有妇德。其职云:“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内宫之官,故亦在此。

  ○注“嫔妇也”至“官职”

  ○释曰:引《昏义》者,彼是周之妇官之数,与此经妇人数同,故引以为证。案《礼记·上檀弓》云:“舜葬仓梧,盖三妃未之从。”郑注云:“帝喾时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其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九嫔也,二十七世妇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于此”,惟有九嫔已下,是无三夫人之数也。又云“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者,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职》云:“二卿则公一人。”郑注云:“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案《冬官·考工记》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注云:“天子、诸侯。”然则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论道无正职,故云“中参”、“外与”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论礼,无官职”,故不列之也。

 

  世妇。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

  [疏]注“不言”至“则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祭祀、宾客、丧纪、帅女宫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嫔言数,而世妇、女御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谓君子为王,乃能不苟色也。九嫔言数者,欲见世妇、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嫔无德,亦与世妇女御同阙,故特互其文,令义两得见耳。

 

  女御。《昏义》所谓御妻。御犹进也,侍也。

  [疏]注“昏义”至“侍也”

  ○释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进也,故彼引为一物也。又云“御犹进也,侍也”者,凡后下御,皆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故《女御职》云“掌御叙于王之燕寝”。是以训御云进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女奴晓祝事者。祝,之六反,郑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释曰:言女奴晓事,谓识文者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女史,女奴晓书者。

  [疏]“女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文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故在此也。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枲功官之长。

  [疏]“典妇”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妇式之法,以受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故郑注云:“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枲功官之长。”其职中赍是也。云“贾四人”者,以其丝枲有善恶、贵贱之事,故须贾人也。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丝入而辨其物。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因妇功,亦在此也。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枲,丝里反。

  [疏]“典枲”

  ○释曰:枲,麻也。案《丧服传》云:“牡麻者,枲麻也。”则枲是雄麻,对苴是麻之有蕡实者也。在此者,与典妇功,亦连类在此也。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内司服,主宫中裁缝宫之长。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缝,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内司”至“八人”

  ○释曰:以其掌后已下六服。言“内司服”者,非是对《春官·司服》男子服为内。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故不须言外而外自显。但以妇人在内,故妇人之事多言内。若不言内,无以得见妇人之物。不与春官司服同处者,以从内官之例,故在此。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须男子兼掌。以与妇人同处,故用奄也。

  ○注“内司服”至“色过”

  ○释曰:言“主宫中裁缝官之长”者,谓其下文缝人为长。又云“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者,以此女御还是女奴晓进御衣服者,故与女酒、女祝、女史同号女也。以衣服进,谓进衣于王。王见之,或当王意,广其礼,得与八十一女御同名。欲见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御之礼,王合御幸之,使王无淫色之过,故名女御也。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女工,女奴晓裁缝者。缝,刘扶用反。

  [疏]“缝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宫缝线之事,以缝王及后之衣服”,故在此也。奄二人,亦是缝线事多,须有男子故也。有女御者,义同於上也。有女工者,谓女奴巧者,郑云“晓裁缝者”也。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染,如艳反,刘而俭反。

  [疏]“染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染丝帛”,因妇人衣服,故亦连类在此也。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追,治玉石之名。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师”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职云:“掌王后之首服,为副、编、次、追衡、笄”,亦因妇人衣服,连类在此。

  ○注“治玉石之名”

  ○释曰:《诗》云:“追琢其璋。”璋是玉为之,则追与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师》者,以其男子,是阳义,又取夏时万物长大,长大乃冠,故在夏官。此妇人,直取首服配衣,故与衣连类在此。若然,首反处下者,以冠履自相对,不与服为先后,故不在上也。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屦,纪具反。

  [疏]“屦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及后之服屦”,故从内官衣服,亦连类在此。若然,追师专掌妇人首服,此屦人兼男子,屦舄在下体,贱,故男子妇人同在此官也。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夏采,夏翟羽色。《禹贡》:徐州贡夏翟之羽。有虞氏以为緌,后世或无,故染鸟羽,象而用之,谓之夏采。夏,户雅反,注同。翟,雉名。采,如字,或作菜。翟,音狄。緌,如谁反。

  [疏]“夏采”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大祖,以乘车建緌复于四郊。”丧事是终,故在末职也。

  ○注“夏采”至“夏采”

  ○释曰:案《尔雅》云:“伊洛而南,素质,五采皆备成章,曰翚。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谓之鹞。”此则夏翟之羽色也。又案《禹贡》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贡夏翟之羽也。又云“有虞氏以为緌”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旗,夏后氏之緌。”注云:“有虞氏当言緌,夏后氏当言旗。”彼据虞氏始有緌,故云有虞氏以为緌也。又云“后世或无”者,案《冬官·考工记》有“锺氏染羽”,若有自然鸟羽,何须染之乎?故云“后世或无”,则据此周时而言也,故染鸟羽而用之。谓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此职中注及彼注皆云“緌谓注旄於干首”,不云翟羽者,盖注文不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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