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周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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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卷十六

  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野谓远郊之外也。锄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间粟,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间,音闲,注同。

  [疏]“旅师”至“间粟”

  ○释曰:此旅师敛六遂之税,六遂在野,故云“掌聚野之锄粟”之等。

  ○注“野谓”至“征粟”

  ○释曰:云“野谓远郊之外也”者,案《乡大夫》“野自六尺”,彼野谓城外,此野据远郊之外,六遂之中也。云“锄粟,民有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者,六乡、六遂与公邑三处皆为沟洫法,三等采地乃为井田。今此六遂之中,郑云“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税粟”,以为井田,与例违者,但乡遂之中虽为沟洫法,及其出税,亦为井田税之。是以《小司徒职》云“考夫屋”,注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是出地税亦取井有九夫、三三相保而税之,故以井言之。云“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间粟,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者,此并《载师职》文。但彼云“出夫家之征”,彼注云:“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此经云粟,无取於家征之义,故略不言也。

 

  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而读为若,声之误也。若用之,谓恤民之艰厄。委积於野,如遗人於乡里也。以质剂致民,案入税者名,会而贷之。兴积,所兴之积谓三者之粟也。平颁之,不得偏颇有多少。县官徵聚物曰兴,今云“军兴”是也。是粟县师徵之,旅师敛之而用之。以赒衣食曰惠,以作事业曰利。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而用,而音若,出注。积,子赐反,注同。

  [疏]“而用”至“政令”

  ○释曰:若用,谓用上者之粟也。

  ○注“而读”至“之息”

  ○释曰:郑必读而为若者,所聚之粟,民有艰厄乃用之,无则贮待凶年。则“若”为不定之辞,其“而”字无义例,故郑转为若也。云“若用之,谓恤民之艰厄”者,案《遗人》云“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此六遂即乡里也,故郑云:“委积於野,如遗人之於乡里也。”云“以质剂致民,案入税者名,会而贷之”者,所聚之粟,迁拟凶年振恤所输入之人。欲与之粟,还案入税者之人名,会计多少以贷之。簿书若市券有长短,故云质剂也。云“县官徵聚物曰兴”者,六遂已外,县师徵之,故云县官徵聚物曰兴。云“今云军兴是也”者,郑举汉法况之,兴皆是积聚之义也。云“是粟县师徵之”者,案上《县师职》云“岁时徵野之赋贡”,故知也。云“旅师敛之”者,即上文聚三等粟是也。云“而用之”,则若用之是也。云“以赒衣食曰惠”,知者,以衣食先当时用,不生其利,故云惠。所为事业,后即有利,故云利。此对文,惠利两有,故为此释。若通而言之,惠利为一,故《论语》孔子云“因民所利而利之,不亦惠而不费”,是惠利通也。云“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者,亦如泉府“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郑彼注云:“以其於国服事之税而出息也。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若然,近郊之田贷万泉,期出息一千,已外远郊甸、稍、县、都,皆依国可知。

 

  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困时施之,饶时收之。

  [疏]“凡用”至“敛之”

  ○释曰:上经所云,是贷而生利,此经所云是直给不生利也。官得旧易新,民得济其困乏,官民俱益之也。

 

  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媺恶为之等。新甿,新徙来者也。治,谓有所求乞也。使无征役,复之也。《王制》曰:“自诸侯来徙于家,期不从政。”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旅师掌敛地税,而又施惠散利,是以属用新民焉。治,直吏反,注同。复,音福。期,音基。上,时掌反。

  [疏]注“新甿”至“民焉”

  ○释曰:云“新甿,新徙来者也”者,即上“徙於他者”是也。云“治谓有所求乞也”者,此无正文,郑以意解之。以其无征役可治,又新来未有业次,故知治是求乞也。引《王制》“自诸侯来徙於家,期不从政”者,彼仍有“自家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不引之者,略引之,以证有复除之法。云“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已下者,此皆据《小司徒职》文。此三等据中地而言,故注云“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但彼六乡上地无莱,此据六遂,上地有莱五十亩,已外中地、下地,外内同,皆三百亩耳。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丘乘,四丘为甸。甸读与“惟禹陈攵之”之陈攵同,其训曰乘,由是改云。是掌令都鄙修治井、邑、卫、甸、县、都之沟涂。云丘甸者,举中言之。沟涂之人名,井别邑异,则民之家数存焉。丘乘,绳证反,注“丘乘曰乘”,丘甸井为甸,甸读“禹陈攵之陈攵”,皆同音。

  [疏]“稍人”至“政令”

  ○释曰:云“掌令丘乘之政令”者,四井为邑,四邑为甸,甸出长毂一乘,故云丘乘。不言令井邑者,举中而言也。言令者,谓三等采地之中为沟涂之法耳。

  ○注“丘乘”至“存焉”

  ○释曰:“丘乘,四丘为甸”,据《小司徒》而言之也。云“甸读与‘惟禹陈攵之’之陈攵同”者,案《毛诗》云“惟禹甸之”,不言陈者,郑先通《韩诗》,此据《韩诗》而言陈攵。陈攵是军陈,故训为乘。言“由是改云”者,由甸出车一乘可以为军,故改云乘,不为甸也。云“是掌令都鄙修治井邑丘甸县都之沟涂。云丘甸者,举中言之”者,此据《小司徒职》云“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而言也。知直令为沟涂者,以下文云“若有会同,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彼是令军法,明此惟令治沟涂而已。云“沟涂之人名,井别邑异,则民之家数存焉”者,谓甸方八里,其中六十四井使出田税;外加一里,三十六井,使治沟洫不出税。云民之家数存者,假令上地一井,地有九夫,中央一夫助入公,傍八夫各治一夫以自入,则一井地有九夫,家则有八。四井为邑,三十二家。据一成而言,则三十六井,使治沟涂,各有人名,故云沟涂之人名。井别邑异,民之家数存在於一成之中矣。

 

  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治其政令,以听於司马。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县师受法於司马,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是以书令之耳。其所调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帅之以致於司马也。同徒,司马所调之同。凡用役者,不必一时,皆徧以人数调之,使劳逸递焉。輂,居录反。卒伍,子忽反。调,徒吊反,下同。徧,音遍。递,徒礼反,又音弟,本又作适,音释。

  [疏]“若有”至“司马”

  ○释曰:云“若”者,此等或有或无,故云若,为不定之辞也。云“会同”者,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云“师田”者,谓出师征伐及田猎。云“行役”者,谓巡守及兴役。云“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者,稍人属县师,县师属大司马。大司马得王进止,县师即受法於司马;县师既得法,稍人又受法於县师,故云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也。既作同徒,乃致与大司马,故云“以听於司马也”。

  ○注“有军”至“递焉”

  ○释曰:“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县师受法於司马,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者,《县师》注云:“郊里,郊所居也。”谓六乡之民布在国中,外至远郊,故有居在郊者也。云“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者,并《县师职》文。其间云“县师及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以其法”,并郑所加。加之者,欲见县师受法於司马,稍人又受法於县师之意也。云“是以书令之耳”者,此郑君之言,是以此稍人书而令作其同徒之事。云“其所调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帅之以致於司马也”者,此郑取《县师》之文。合於此经,共文此稍人受法於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云“同徒,司马所调之同”者,此即县师受法於司马者也。云“凡用役者,不必一时”已下,此释其同徒,同其劳逸递等也。

 

  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听於司徒。蜃车及役,遂人共之。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既夕礼》曰:“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则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

  [疏]“大丧”至“司徒”

  ○释曰:此经释天子之丧,将葬,使稍人帅蜃车及役人使至之事。云“以听於司徒”者,以其司徒地官卿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帅众以听於司徒也。

  ○注“蜃车”至“遂来”

  ○释曰:郑知蜃车及役,遂人共之者,案《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又云“及葬,帅而属六綍”。又《遂师职》亦共丘笼及蜃车之役,故知遂人共之也。云“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者,此欲释得在稍人之意。以其监三等采地是野监,故得并监六遂蜃车之事也。云“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者,此经上举天子,《既夕》下举士,则其中有诸侯、卿大夫之丧,蜃车柩路皆从遂人而来可知。

 

  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野,谓远郊以外也。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野之农赋,旅师敛之。工商嫔妇,遂师以入玉府。其牧,则遂师又以共野牲。敛,力艳反。畜,敕六反,注同。芋,于附反。

  [疏]注“野谓”至“野牲”

  ○释曰:委人所敛,皆据六遂以外至王畿,故郑云“野谓远郊以外”,总言之也。云“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者,此则九职所出贡,贡赋通言之,九职之中有园圃毓草木,又有虞衡作山泽之材,故以园圃山泽言之也。云“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者,疏是草之实,材是木之实,故郑并言之。九职中有臣妾聚敛疏材,郑彼注云:“疏材,百草根实。”不以木解材,文略也。彼臣妾聚敛,虽无贡法,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实者。郑不言根,亦略言之也。云“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者,《七月》诗有“八月断壶”,壶,瓠也,有甘可食者。《信南山》诗“疆埸有瓜”,《士丧礼》又有“葵菹芋”,故知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但《士丧礼》笾豆差之,葵菹芋,芋为长菹,不得为芋子;其南方有芋子堪食,与《士丧礼》芋别也。云“野之农赋,旅师敛之”者,即上《旅师》所云“聚野之锄粟”之等是也。云“工商嫔妇,遂师以入玉府”者,案《遂师》云“入野职野赋于玉府”,虽不言工商、嫔妇,但遂师既入野之赋贡,明嫔妇工商之赋也。知者,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其工商嫔妇所作,堪为玩好,故入玉府者,工商嫔妇也。云“其牧则遂师,又以共野牲”者,上《遂师》云:“凡国祭祀,共其野牲。”是知九职之中薮牧养鸟兽者,遂师共之也。

 

  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聚,凡畜聚之物也。故书羁作奇。杜子春云:“当为羁。”聚,俗裕反,下文同。

  [疏]“以稍”至“羁旅”

  ○释曰:委人掌敛野赋,故以三百稍地之聚、二百里甸之聚以待羁旅过客之等。

  ○注“聚凡”至“为羁”

  ○释曰:郑知聚是凡畜聚者,见上文凡畜聚之物,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

 

  凡其余聚以待颁赐。余当为馀,声之误也。馀谓县都畜聚之物。

  [疏]注“余当”至“之物”

  ○释曰:知馀聚是县都者,以其委人掌敛野物,从二百里至王畿,上已云甸稍,明此言馀聚是县四百里、都五百里中畜聚之物,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宾客,共其刍薪。丧纪,共其薪蒸木材。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薪蒸,给炊及潦。粗者曰薪,细者曰蒸。木材给张事。委积薪刍者,委积之薪刍也。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野委,谓庐宿止之薪刍也。其兵器,谓守卫陈兵之器也。野囿之财用者,苑囿藩罗之材。萝,音罗,本亦作罗。

  [疏]“以式”至“材用”

  ○释曰:此一经以委人掌敛野赋,故所有委积皆供之。

  ○注“式法”至“之材”

  ○释曰:云“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者,总此一经,皆当依旧法式用之,故以法式目之也。云“薪蒸,给炊及燎”者,以其祭祀所用薪蒸,无过炊米与燔燎也。知“粗者曰薪,细者曰蒸”者,《左氏传》云“其父析薪”,薪既云析,明其大者曰薪。其蒸不言析,明其细也。云“木材给张事”者,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更无用木材之处。案:《掌次》云“张大次小次及幕”,并须木材,明据此所用,故云给张事。云“委积薪刍者,委积之薪刍也”者,案《大行人》、《掌客》皆有委积,委积之中有牲牢、米禾、薪刍之等,委人所供,惟供薪刍。郑恐委积之中有米牲牢亦供之,故云委积薪刍。是委积之中供薪刍,以别之也。云“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者,以其疏材是百草根实,可得助禾粟,以供马牛,故云助禾粟也。云“野委,谓庐宿止之薪刍也”者,案《遗人》云“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委积之中有刍薪,在野外,故云野委也。其六乡之庐宿委积薪刍,自六乡供之。云“其兵器谓守卫陈兵之器也”者,其文承野委之下,明与野委同为宾客所用,故知是守卫宾客陈兵之器也。云“野囿之财用者,苑囿藩罗之材”者,委人所为,皆据二百里,上经稍聚待宾客,据三百里。此囿,故知在野,故郑以野囿言之。古者田猎皆在囿,故《书传》云:“乡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泽,是揖让取。”若然,田在泽,泽中有囿;田在山,山中有苑。其苑囿藩罗以遮禽兽,故云野囿野用也。

 

  凡军旅之宾客馆焉。馆,舍也。必舍此者,就牛马之用。

  [疏]“凡军”至“馆焉”

  ○释曰:言军旅宾客者,谓诸侯以军旅助王征讨者,故谓之军旅之宾客也。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政”读为“征”。所平之税,邦国都鄙也。地守,虞衡之属。地事,农圃之职。地贡,诸侯之九贡。之政,音征,出注。

  [疏]注“政读”至“九贡”

  ○释曰:郑破政为征者,不取於政教之政,故破从征税之征也。云“所平之税,邦国都鄙也”者,案下文云“以和邦国都鄙”者,故知此平者亦据邦国都鄙。若六乡六遂及公邑征税,自均人平之。云“地守,虞衡之属”者,案下文山虞、泽虞、川衡、林衡之属皆云“守”,故知地守是虞衡之属也。云“地事,农圃之职”者,九职任万民,使民事之,故知地事是九职三农、园圃之职也。云“地贡,诸侯之九贡”者,此土均邦国都鄙,而云均地贡,明据《大宰》九贡而言。但诸侯九贡是岁之常贡,则《小行人》“春令入贡”者是也。其诸侯九贡,皆民之地税,不贡王,市取美物,若《禹贡》“厥篚厥贡”之类是也。

 

  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施”读为“弛”也。礼俗,邦国都鄙民之所行,先王旧礼也。君子行礼不求变俗,随其土地厚薄,为之制丰省之节耳。《礼器》曰:“礼也者,合於天时,设於地财,顺於鬼神,合於人心,理於万物。”为,于伪反。省,所景反。

  [疏]“以和”至“禁令”

  ○释曰:土均主调,即是和义,故土均以和畿外邦国、畿内都鄙之政令,及五刑五禁与其施舍不役之等,并须调和之,使之得所也。云“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者,自礼俗、丧纪、祭祀三事,皆以地之美恶轻重者,地美则重行之,地恶则轻行之,以其礼许俭不非无故也。云“掌其禁令”者,恐有僣逾与下逼,故禁令也。

  ○注“施读”至“万物”

  ○释曰:云“施,读亦为弛也”者,上《遂人》注已云“施读为弛”,故此云“亦”。云“礼俗,邦国都鄙民之所行,先王旧礼也”者,此土均和邦国都鄙,俗者,续也,续代不易,是知先王旧礼,故引《曲礼》“君子行礼不求变俗”以证之。谓若周公封康叔於殷墟,其民还行殷之礼俗者也。云“随其土地厚薄,为之制丰省之节耳”者,以厚薄解经媺恶,丰省解经为轻重之法也。云“《礼器》曰:礼也者,合於天时”者,天有四时,四时生者则将为礼,是合於天时也。云“设於地财”者,土地有财为礼,是所设依於地之财也。云“顺於鬼神”者,鬼神享德不享味,若不合天时,不设地财而为礼,则鬼神不享;若能合天时、设地财,则鬼神享之,是顺於鬼神也。云“合於人心”者,若不合天时、不设地财,则不合人心;若合天时、设地财,则合人心也。云“理万物”者,若顺鬼神合人心,则万物得其道理,故可以理万物也。引之,证行礼依地美恶之义。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土化之法,化之使美,若泛胜之术也。以物地,占其形色为之种,黄白宜以种禾之属。相,息亮反。种,章勇反,注除“种禾”以外并同。泛,芳剑反,李又音凡。

  [疏]“草人”至“之种”

  ○释曰:“掌土化之法”者,即下经所云“粪种”,是化土使和美。

  ○注“土化”至“之属”

  ○释曰:云“化之使美”者,谓若骍刚用牛粪种,化骍刚之地,使美也。云“若泛胜之术也”者,汉时农书有数家,泛胜为上,故《月令》注亦引泛胜,故云泛胜之术也。云“黄白宜以种禾之属”者,郑依《孝经纬·援神契》而言也。

 

  凡粪种,骍刚用牛,赤缇用羊,坟壤用麋,渴泽用鹿,咸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垆用豕,强用蕡,轻爂用犬。凡所以粪种者,皆谓煮取汁也。赤缇,縓色也。渴泽,故水处也。澙,卤也。貆,貒也。勃壤,粉解者。埴壤,黏疏者。强,强坚者。轻爂,轻脆者。故书骍为挈,坟作蚠。杜子春挈读为骍,谓地色赤而土刚强也。郑司农云:“用牛,以牛骨汁渍其种也,谓之粪种。坟壤,多蚠鼠也。壤,白色。蕡,麻也。”玄谓坟壤,润解。{粪土},粉运反,本亦作粪。缇,音抵,李它奚反,聂吐弟反。坟,符粉反。麋,音眉。渴,其列反。澙,音昔,一音鹊。貆,呼丸反,又音丸,李一音喜元反。埴,时力反,一音职。垆,音卢,李一音闾。强,其两反,注同。,本又作坚,呼览反,刘音槛。蕡,扶云反,一音蒲闷反。爂,孚照反,李音妇尧反。縓,七绢反。卤,音鲁。貒,它官反。解,胡买反,下同。蚠,符粉反。

  [疏]“凡粪”至“用犬”

  ○释曰:案《禹贡》,冀州云白壤,青州云白坟,兖州云黑坟,徐州云赤埴坟,杨州、荆州云涂泥,豫州云坟垆,梁州云青黎,雍州云黄壤,九等。与此骍刚之属为九等不同者,以《禹贡》自是九州大判,各为一等,此九等者,无妨一州即有此九等之类,故不同也。

  ○注“凡所”至“润解”

  ○释曰:云“凡所以粪种者皆谓煮取汁也”者,虽无正文,以意量之。用牛羊之类不可以骨肉,明煮取汁和种也。云“赤缇,縓色也”者,《尔雅》云“一染谓之縓”,故以縓赤当之也。云“渴泽,故水处也”者,以水锺曰泽,今泽云渴,明是故时停水,今乃渴,故云故水处也。云“澙,卤也”者,送水之处,水以写去,其地为咸卤,故云澙卤也。云“貆,貒也”者,案《尔雅》云“貈子貒,或曰貆”,故以貆貒为一也。云“勃壤,粉解者”,壤是和缓,故为粉解也。云“埴垆,黏疏者”,以埴为黏,以垆为疏,故云黏疏也。云“强,强坚者”,以为监,故为强坚。云“轻爂,轻脆者”,爂、脆声相近,故知爂即脆也。先郑云“用牛,以牛骨汁渍其种也”者,此与后郑义合也。云“坟壤,多蚠鼠也。壤,白色”。后郑皆不从者,馀八等之地皆据地之形色,唯此坟壤以蚠鼠外物为名,於义不可,故还从坟为正,谓润解也。又《禹贡》有黄壤,则此壤不得专据白色解之,故不从壤白色也。

 

  稻人,掌稼下地。以水泽之地种谷也。谓之稼者,有似嫁女相生。

  [疏]“稻人掌稼下地”

  ○释曰:以下田种稻麦,故云稼下地。

 

  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以涉扬其芟作田。郑司农说猪防以《春秋传》曰“町原防,规偃猪”。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以去水也。以涉扬其芟,以其水写,故得行其田中,举其芟钩也。杜子春读荡为和荡,谓以沟行水也。玄谓偃猪者,畜流水之陂也。防,猪旁堤也。遂,田首受水小沟也。列,田之畦<田乎>也。浍,田尾去水大沟。作犹治也。开遂舍水於列中,因涉之,扬去前年所芟之草,而治田种稻。畜,敕六反,注同。荡,如字,李吐党反。列,禄计反,注同。浍,古外反。写,戚如字,刘殇故反。芟,所衔反。町,徒顶反。去,起吕反,下同。畦,刘音圭,又下圭反。<田乎>,音劣。

  [疏]“以潴”至“作田”

  ○释曰:所为防猪之法,皆具郑注。

  ○注“郑司”至“种稻”

  ○释曰:《春秋传》者,事在襄二十五,年楚蒍掩书土田法以授子木之事。彼云:“町原防、规偃猪。”是楚之恶地有防猪之法,与此防偃同,故引为证也。先郑云“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去水也”者,以舍为舍去之舍。后郑以为止舍之舍,以浍是写去水,以舍为止水於其中,故不从先郑也。

 

  凡稼泽,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殄,病也,绝也。郑司农说芟夷以《春秋传》曰“芟夷蕰崇之”。今时谓禾下麦为荑下麦,言芟刈其禾,於下种麦也。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於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荑,音夷。蕰,纡粉反,或忧群反。涸,胡洛反。

  [疏]注“殄病”至“乃稼”

  ○释曰:《春秋传》者,隐六年五月,郑伯侵陈,大获。往岁,郑伯请成於陈,陈侯不许,五父谏云:“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蕰崇之。”注云:“芟,刈。蕰,积。崇,聚也。”“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引之者,证芟夷为刈杀之义也。“玄谓必於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者,此《月令》文。引之,证经夏以水殄草之义也。云“至秋水涸芟之”者,解经芟夷之义也。

 

  泽草所生,种之芒种。郑司农云:“泽草之所生,其地可种芒种。芒种,稻麦也。”芒种,章勇反,注“芒种”同。

  [疏]“泽草”至“芒种”

  ○释曰:“泽草所生,种之芒种”者,但水锺曰泽,有水及咸卤皆不生草,即不得芒种,故云草所生。

 

  旱暵,共其雩敛。稻人共雩敛,稻急水者也。郑司农云:“雩事所发敛。暵,呼但反。敛,戚力验反,注同。

  [疏]“旱暵共其雩敛”

  ○释曰:此旱雩,据夏五月已后修雩。云“暵”者,旱之热气。若四月龙见而雩,未必旱暵也。然二种雩皆供雩敛也。

  ○注“稻人”至“发敛”

  ○释曰:郑意,馀官不言共雩敛,於此官特言共者,以稻是水谷,急须水,故旱时特使共雩之发敛也。

 

  丧纪,共其苇事。苇以闉圹,御湿之物。闉,音因。

  [疏]注“苇以”至“之物”

  ○释曰:《春秋左氏》有“井闉”,闉,塞也。郑知苇以闉圹,所以约之为塞圹。言御水之物,则在棺下用之。或以抗席即是御土,与御水义乖,恐非也。

 

  土训,掌道地图,以诏地事。道,说也。说地图,九州形势山川所宜,告王以施其事也。若云荆、扬地宜稻,幽、并地宜麻。麻,如字,一本作麋,李及聂氏亡皮反,刘、沈皆作麇,音纪伦反。案:注辨土所宜,荆、扬皆言谷,幽、并不应论兽,纪伦之音恐非。

  [疏]注“道说”至“宜麻”

  ○释曰:其九州地图乃是诸国所献,以入职方。今土训乃於职方取九州地图,依而说向王,使依而责其贡献之物。云“若云荆、扬地宜稻,幽、并地宜麻”者,案《职方》,荆、扬之州实宜稻,幽、并之州并不言宜麻者,郑以目验见宜麻。《职方》不言麻,乃非民所要用故也。

 

  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诏地求。地慝,若障蛊然也。辨其物者,别其所有所无。原其生,生有时也。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地所无及物未生,则不求也。郑司农云:“地慝,地所生恶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属。”慝,他得反。虺,虚鬼反。蝮,孚目反。

  [疏]注“地慝”至“之属”

  ○释曰:云“若障蛊然也”者,谓土地所生恶物。障即障气,出於地也。蛊即蛊毒,人所为也。云“别其所有所无”者,若《职方》九州所有所无也。云“原其生,生有时也”者,虽是当州所有,而生有时也。云“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者,谓辨地物原其生者,告王求地所有也。地所无及物未生,则不求也。先郑云“地慝,所生恶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属”者,此与后郑障蛊义不同,引之在下,亦得为一义也。

 

  王巡守,则夹王车。巡狩,行视所守也。天子以四海为守。行,下孟反。

  [疏]注“巡守”至“为守”

  ○释曰:“夹王车”者,亦在国掌道地图已下之事。郑云“行视所守也”者,此解诸侯为天子守土。云“天子以四海为守”者,此解天子自守天下之义。若巡守之中含此二义。

 

  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说四方所识久远之事,以告王观博古。所识若鲁有大庭氏之库,殽之二陵。

  [疏]“诵训”至“观事”

  ○释曰:云“掌道方志”者,志即今之识也,谓道四方所记识久远之事以告王也。云“以诏观事”者,谓告王观博古之事也。

  ○注“说四”至“二陵”

  ○释曰:《左氏传》昭十八年,宋、卫、陈、郑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库以望之。注云:“大庭氏,古亡国之君,在黄帝前。其处高显。”殽之二陵,僖三十二年,秦之蹇叔子见师袭郑,哭而送之,曰:“晋人御师必於殽,殽有二陵焉。其南陵,有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并所识久远之事,故引之以证方志之义。

 

  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方慝,四方言语所恶也。不辟其忌,则其方以为苟於言语也。知地俗,博事也。郑司农云:“以诏辟忌,不违其俗也。《曲礼》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辟,音避,注同。恶,乌路反。

  [疏]“掌道”至“地俗”

  ○释曰:诵训又掌说四方言语所恶之事,以诏告令王避其忌恶。所以然者,使王博知地俗言语之事,故郑云“博事也”。

  ○注“方慝”至“变俗”

  ○释曰:引《曲礼》“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者,上土均云礼俗,注亦引此文。彼谓先王旧俗是礼事,不变之。此引不求变俗,谓不变其乡俗所嫌恶。皆是不求变俗,各证一边之义,故不同也。

 

  王巡守,则夹王车。

  [疏]“王巡”至“王车”

  ○释曰:此亦与土训同,各以所掌以告王也。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物为之厉,每物有蕃界也。为之守禁,为守者设禁令也。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郑司农云:“厉,遮列守之。”为守者,于伪反,下“为久”同。

  [疏]“山虞掌”至“守禁”

  ○释曰:案下文,林自有衡官掌之,今《山虞》兼云林者,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林衡掌之。此山林并云者,自是山内之林,即山虞兼掌之。

  ○注“物为”至“守之”

  ○释曰:但山内林木、金玉、锡石、禽兽,所有不同,每物各有藩界,设禁亦不同。云“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者,案下《泽虞职》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泽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是以此下文亦“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明是守山林之人也。

 

  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郑司农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玄谓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濡,戚如兖反,又音柔。

  [疏]注“郑司”至“濡调”

  ○释曰:先郑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后郑不从,以为山南为阳木,北为阴木者。案《月令》,十一月日短至,伐木取竹箭。竹箭秋冬生,不用仲夏斩之,故知先郑之义非也。

 

  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季犹稚也。服与耜宜用稚材,尚柔忍也。服,牝服,车之材。忍,音刀。

  [疏]“凡服”至“入之”

  ○释曰:服谓牝服,即车平较,皆有凿孔,以軨子贯之,故谓之牝服也。耜谓耒耜,随曲长六尺六寸,车人所造者。二木皆须坚刃,故斩季材少木为之。云“时入”者,以其须坚,故须依上文仲冬、仲夏之时也。

 

  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时斩材,斩材之时也。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

  [疏]“令万”至“期日”

  ○释曰:案《礼记·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彼据万民伐木之时,谓十月之中。此云万民时斩材,亦谓十月时。

  ○注“时”至“尽物

  ○释曰:郑云“时斩材,斩材之时也”者,正在十月也。云“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者,经直云有期日,郑云有日数,盖当有日数多少,但无文,不知几日为限也。

 

  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抡犹择也。不禁者山林,国之有玻鞗拘日也。抡,鲁门反,又音伦。拘,音俱,本亦作佝,音同。

  [疏]“凡邦”至“不禁”

  ○释曰:上文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彼据坚刃之极时。但国家须材,不要在仲冬、仲夏,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又不言时节,须即取足之故也。

  ○注“抡犹”至“日也”

  ○释曰:此对万民不得非时入,入又有日数。

 

  春秋之斩木不入禁。非冬夏之时,不得入所禁之中斩木也。斩四野之木可。

  [疏]注“非冬”至“木可”

  ○释曰:上经云“邦工入山林不禁”,此又云“春秋之斩木不入禁”,与上违者,上文据国家使工取择木,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此据万民取木,故十月入山,春秋之斩木不入禁,故郑云“斩四野之木可”。虽斩四野木,至於三月,不得伐桑柘,故《月令》季春云“无伐桑柘”,彼注:“爱蚕食也。”

 

  凡窃木者,有刑罚。窃,盗也。

  [疏]“凡窃”至“刑罚”

  ○释曰:此谓非万民入山之时,而民盗山林之木,与之以刑罚。

 

  若祭山林,则为主,而修除且跸。为主,主辨护之也。修除,治道路、场坛。坛,徒丹反,或音禅。

  [疏]“若祭”至“且跸”

  ○释曰:此山林在畿内王国四方,各依四时而祭。云“则为主”者,谓主当祭事者也。“而修除”者,谓扫除粪洒。云“且跸”者,且复跸止行人也。

  ○注“为主”至“场坛”

  ○释曰:云“为主,主辨护之也”者,案:《中候·握河纪》尧受《河图》云:“帝立坛,磬折西向,禹进迎,舜、契陪位,稷辨护。”注云:“辨护者,供时用,相礼仪。”则此云辨护者,亦谓共时用相礼仪者也。云“修除,治道路场坛”者,案《守祧职》云“其庙则有司修除之”。郑云:“有司恒主修除。”谓扫除粪洒。场谓墠,即除地之处。坛,神位之所也。

 

  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莱,除其草莱也。弊田,田者止也。植犹树也。田止树旗,令获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以知获数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画熊虎,其仞数则短也。郑司农云:“珥者,取禽左耳,以效功也。《大司马职》曰:获者取左耳。”植,时力反,又音值。珥,如志反,又音耳。

  [疏]“若大”至“珥焉”

  ○释曰:言“大田猎”者,谓王亲行。若田在山,则山虞芟莱草木於可陈之处,故云“莱山田之野”。又“及弊田,植虞旗于中”,使民得禽牲者望见之,致禽於其所。“而珥焉”,珥当为恤,谓输禽者割取左耳以效功也。

  ○注“莱除”至“左耳”

  ○释曰:云“莱,除其草莱也”者,谓於防南拟教战之处芟去草莱。南北二百五十步,东西步数虽未闻,广狭可容六军,三三而居一偏耳。云“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画熊虎,其仞数则短也”者,案《司常》云:“师都建旗,大夫建物。”此山虞是士,不建物而建旗者,以其主山,山多熊虎,故得有旗。《礼纬》:“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军吏是卿大夫,则杠长五仞。今山虞是士,虽有熊虎为旗,仞数则短,宜三仞。必取左耳者,以其听乡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平其守者,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麓,音鹿。分,扶问反,下同。

  [疏]“林衡”至“其守”

  ○释曰:此林衡兼麓者,以《尔雅》“山足曰麓”,虽连於山,山虞不掌,以麓上有林,故属林衡也。

  ○注“平其”至“部分”

  ○释曰:经直言“平其守”,明不平其税而平均其守而已,故云“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谓部伍有多少远近之分也。

 

  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计林麓者,计其守之功也。林麓蕃茂,民不盗窃则有赏,不则罚之。蕃,扶袁反。

  [疏]“以时”至“罚之”

  ○释曰:此时考校而计林麓以行赏罚者,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护林麓,而会计民有功者赏之,损麓之财者罚之,故注云“不则罚之”也。

 

  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法,万民入出时日之期。

  [疏]“若斩”至“政令”

  ○释曰:上山虞官尊,故设之,是以此林衡若斩木材,期於虞边受焉。

  ○注“法万”至“之期”

  ○释曰:案《山虞》云仲冬、仲夏及春秋,是时之期;号令万民斩材有期日,是日之期也。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舍其守者,时案视守者,於其舍申戒之。

  [疏]“川衡”至“罚之”

  ○释曰:川,注渎者皆是也。水锺曰泽,泽与川不同官,今川衡兼云泽者,泽与川连者,则川衡兼掌之。谓若济水溢为荥泽,荥泽则与济连,则管济川者兼荥泽掌之,如此之类皆是。

  ○注“舍其”至“戒之”

  ○释曰:此舍其守,谓川衡之官,时复巡行所守之民,当案视其所守,守人当於其舍申重戒敕之也。

 

  祭祀、宾客,共川奠。川奠,笾豆之实,鱼、鱐、蜃、蛤之属。奠,音电,下同。鱐,所留反。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疏]注“川奠”至“之属”

  ○释曰:郑此注皆据《醢人》及《笾人》而言。案《笾人职》云:“朝事之笾,有麷蕡、白黑形盐、膴鲍鱼鱐。”《醢人》云:“馈食之豆有蜃醢、蠯醢。”蜃蠯是蛤,则鱼鱐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故引为证川奠也。言“之属”者,具有蠃醢,亦是川奠,故云之属。

 

  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其地之人占取泽物者,因以部分使守之。以时入之于玉府,谓皮角珠贝也。入之以当邦赋,然后得取其馀以自为也。入出亦有时日之期。当,丁浪反,后文皆同。为,于伪反,下注同。

  [疏]“泽虞”至“万民”

  ○释曰:案上《山虞》、《林衡》、《川衡》皆不言国,独《泽虞》云“国泽”者,周公设经,二虞二衡,文有不同,皆是互见为义故也。此《泽虞》云:“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亦据中所出,入玉府者多,故特言之,无妨山虞、川衡之等亦入玉府,亦是互见其义也。

  ○注“其地”至“之期”

  ○释曰:“以时入之于玉府”者,但万民入泽,虽无正文,案《王制》“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则万民入泽可同时。云“谓皮角珠贝也”者,泽中所出,无过此四物。皮谓犀皮;角,麋角、犀角;珠出於蜯蛤,蜯蛤在泽,其具亦出泽水,故知之也。云“出入亦有时日之期”者,亦如《山虞职》所云也。

 

  凡祭祀、宾客,共泽物之奠。泽物之奠,亦笾豆之实,芹茆菱芡之属。芹,音勤。茆,音卯。菱,音陵。芡,音俭。

  [疏]注“泽物”至“之属”

  ○释曰:案《笾人职》,加笾之实有菱芡,朝事之主有茆菹,加豆之实有芹菹,是皆泽中所出,故引证泽物之奠也。言“之属”者,兼有深蒲、昌本之等,故云之属。

 

  丧纪,共其苇蒲之事。苇以闉圹,蒲以为席。

  [疏]注“苇以”至“为席”

  ○释曰:“蒲以为席”者,谓抗席,及《礼记》云“虞卒哭,苄翦不纳”者是也。

 

  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属禽,犹致禽而珥焉。泽虞有旌,以其主泽,泽鸟所集,故得注析羽。

  [疏]“若大”至“属禽”

  ○释曰:莱所田之野,一如山虞之职也。

  ○注“属禽”至“析羽”

  ○释曰:云“属禽犹致禽”者,案《山虞》“致禽”之义,谓输之於公,当致之於虞旗之中,而珥焉以效功。此云属禽者,谓百姓致禽讫,虞人属聚之,别其等类,每禽取三十焉。若然,则致禽与属不同。而郑云属禽犹致禽者,郑欲明《山虞》、《泽虞》文皆不足,故互见为义。彼此有其事,故云“属禽犹致禽而珥焉”。云“泽虞有旌,以其主泽,泽鸟所集,故得注析羽”者,以泽是鸟之所集,故得建析羽之旌。

 

  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田之地,若今苑也。

  [疏]“迹人”至“守之”

  ○释曰:迹人主迹,知禽兽之处,故知“掌邦田之地政”。云“为之厉禁而守之”者,有禽兽之处则为苑囿,以林木为藩罗,使其地之民遮厉守之,故郑云“田之地,若今苑也”。

 

  凡田猎者受令焉。令,谓时与处也。

  [疏]注“令谓时与处也”

  ○释曰:云“时与处”者,谓若仲春、仲夏、仲秋、仲冬,是其时。云处者,谓山泽也。其受令者,谓夏官主田猎者。

 

  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麛,麋鹿子。麛,音迷。卵,力管反。

  [疏]注“为其”至“多也”

  ○释曰:此谓四时常禁,案《月令》孟春云:“不麛不卵。”又《王制》云:“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麛不卵”者,彼以春时生乳,特禁之。其《月令》季春云“喂兽之药,毋出九门”者,彼亦崇其春时。彼郑注云:“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云“为其夭物”,释经禁麛卵者。“且害心多”,释毒矢射者也。

 

  丱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锡,鈏也。丱,革猛反,又虢猛反,刘侯猛反,沈工猛反,锡星历反。鈏,以忍反,刘常忍反。

  [疏]“丱人”至“守之”

  ○释曰:此金、玉、锡、石四者,皆在於山,言地者,即山也。“为之厉禁”,亦谓使其地之民遮护守之。

 

  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物地,占其形色,知咸淡也。授之,教取者之处。啖,音直览反,本亦作淡。

  [疏]“若以”至“授之”

  ○释曰:取此四者,虽无四时之文,当取之日,应亦有时,故云“以时取之”。

  ○注“物地”至“之处”

  ○释曰:经云“物”,故以占其形色言之。云“知咸淡”者,郑以当时有人采者,尝知咸淡即知有金玉,故以时事言之也。

 

  巡其禁令。行其禁,明其令。

  角人,掌以时徵齿角凡骨物於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山泽出齿角骨物,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

  [疏]“角人”至“政令”

  ○释曰:角人止应徵角物,兼言齿骨者,以其齿骨并是角类,以细小之事,因类兼掌之。云“以当邦赋”者,言农,则皆有夫田出税。今以此农近山泽,山泽有此骨角及齿,此三者国之所须,故使以时入采而税之,以当地税。民益国之事者,自此已上皆不言以当邦赋者,皆文不具,举此一事,馀可知,并是省文之义也。

  ○注“山泽”至“麋鹿”

  ○释曰:郑言齿角骨物者,欲见不言川林,直言山泽,以其不出川林,故特言山泽也。云“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者,无正文,郑以意目验而知之。犀牛有角,而象有牙,是其大者也。《月令》十一月麋角解,五月鹿角解,是其小者也。

 

  以度量受之,以共财用。骨入漆浣者,受之以量。其馀以度度所中。浣,户玩反。度度,上如字,下待洛反。

  羽人,掌以时徵羽翮之政于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翮,羽本。翮,户革反。

  [疏]“羽人”至“政令”

  ○释曰:此羽人所徵羽者,当入於锺氏,染以为后之车饰及旌旗之属也。

 

  凡受羽,十羽为审,百羽为抟,十抟为缚。审、抟、缚,羽数束名也。《尔雅》曰:“一羽谓之箴,十羽谓之缚,百羽谓之緷。”其名音相近也。一羽则有名,盖失之矣。抟,除转反,注同,刘徒端反。缚,刘古本反,沈除转反。箴,之林反。緷,古本反,刘音浑,一音户本反,李又基远反。近,附近之近。

  [疏]注“审抟”至“之矣”

  ○释曰:郑引《尔雅》说,乃云“名音相近也,一羽有名盖失之矣”者,规《尔雅》误,意所以《尔雅》一羽则有名者,只由一者十数之始,十为百数之始,是名相近,既有十百,故误一羽遂有名也。

 

  掌葛,掌以时徵絺绤之材于山农,凡葛征,徵草贡之材于泽农,以当邦赋之政令。草贡出泽,{艹顷}纻之属可缉绩者。{艹顷},苦迥反。缉,七入反。

  [疏]“掌葛”至“政令”

  ○释曰:所以徵絺绤於山农者,以其葛出於山故也。凡葛征者,其徵絺绤之材,即葛是也。又云“凡葛征”者,总结之也。云“徵草贡之材于泽农者,以{艹顷}纻出於泽故也。经直言草贡不言{艹顷}纻者,设文以互换为义。故以其絺绤亦以葛草,草贡亦是{艹顷}纻者也。

 

  以权度受之。以知轻重长短也。故书受或为授,杜子春云:“当为受。”

  [疏]“以权度受之”

  ○释曰:上《角人》齿骨与角不须称,直言度量。此经葛草等不须量,故以权度受之,使知斤两长短故也。

 

  掌染草,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染草,茅蒐、橐芦、豕首、紫茢之属。茅,如字,刘音妹。蒐,所留反;茅蒐,蒨也。橐,音托,又音妒。茢,音列,刘闾计反,或音例。

  [疏]注“染草”至“之属”

  ○释曰:案《尔雅》“茹芦茅蒐”。郭注云:“今之蒨也,可以染绛。”橐卢者,《尔雅》无文。豕首者,《尔雅》云“茢薽豕首”。郭注云:“《本草》曰:‘彘卢,一名蟾蠩兰。’今江东呼豨首,可以刍蚕蛹。”郭氏虽有此注,不言可染何色,则此橐芦豕首未审郑之所据也。紫茢者,《尔雅》云:“藐,茈草。”郭注云:“可以染紫,一名茈{艹戾}。”《广雅》云:“即此紫茢也。”言“之属”者,更有蓝皂、象斗之等,众多,故以之属兼之也。

 

  以权量受之,以待时而颁之。权量,以知轻重多少。时,染夏之时。染夏,如琰反。

  [疏]注“时染夏之时”

  ○释曰:案《天官·染人》云:“春暴练,夏纁玄,秋染夏。”夏为五色,至秋染五色,故郑云“染夏之时”。时,谓秋时也。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时入之。灰、炭,皆山泽之农所出也。灰给浣练。炭之所共多。

  [疏]注“灰炭”至“所出”

  ○释曰:灰炭既出山泽,不云徵于山泽之农者,义可知,经略而不言也。

 

  以权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共丧事者,以着物也。《既夕礼》曰:“茵着用荼。”

  [疏]注“共丧”至“用荼”

  ○释曰:云“共丧事者,以着物也”者,即引《既夕礼》“茵着用荼”是也。案《既夕礼》,为茵之法,用缁翦布。谓浅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缝,着以荼。柩未入圹之时,先陈於棺下,缩二於下,横三於上,乃下棺於茵上是也。

 

  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荼,茅莠,疏材之类也,因使掌焉。徵者,徵於山泽,入於委人。畜,敕六反。莠,音秀,刘音酉。

  [疏]注“荼茅”至“委人”

  ○释曰:知掌荼所徵入委人者,以其委人掌敛野之赋,凡疏材木材,所敛者众,故知此掌荼所徵亦入委人也。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闉圹之蜃。互物,蚌蛤之属闉犹塞也。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始用蜃炭”,言僣天子也。互,户故反。蚌,蒲项反。御,鱼吕反,本亦作{御示}。

  [疏]“掌蜃”至“之蜃”

  ○释曰:“敛互物”者,以其互物是蜃之类,故因类使兼掌之。又云“蜃物”者,共百事之蜃,与下共闉圹之蜃别。

  ○注“互物”至“子也”

  ○释曰:云“互物,蜯蛤之属”者,案《鳖人》云“掌取互物”。先郑云:“互物,谓有甲茧胡,龟鳖之属。”此后郑互物为蚌蛤者,彼下文别有蠯,蠯即蛤,故从先郑为龟鳖,至此别为蚌蛤,亦是有甲茧胡故也。云“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者,案《士丧礼》,筮宅,还井椁於殡门之外。注云:“既哭之,则往施之竁中。”是未葬前,井椁材乃往施之圹中,则未施椁前,已施蜃灰於椁下,以拟御湿也。引《春秋》者,是成公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虽二王之后,不得纯如天子亦用蜃,故被讥。引之者,证天子之宜也。

 

  祭祀,共蜃器之蜃。饰祭器之属也。《鬯人职》曰:“凡四方山川用蜃器。”《春秋》定十四年秋,“天王使石尚来归蜃”。蜃之器以蜃饰,因名焉。郑司农云:“蜃可以白器,令色白。”白器,如字,刘薄霸反。

  [疏]注“饰祭”至“色白”

  ○释曰:经直云“蜃器之蜃”,郑总云“祭器之属”不辨宗庙及社稷之器,则宗庙、社稷皆用蜃饰之。知义然者,案此注引《左氏》云“石尚来归蜃”。《公羊》以为宜社之肉,以蜃器而盛肉,故名肉为蜃,是祭社之器为蜃也。《大行人》云:“归脤以交诸侯之福。”彼则宗庙社稷之器物,谓之为脤。是其宗庙、社稷之器,皆蜃灰饰之事也。

 

  共白盛之蜃。盛犹成也。谓饰墙使白之蜃也。今东莱用蛤,谓之叉灰云。

  [疏]注“盛犹”至“灰云“”

  ○释曰:言白成,谓饰墙使白之蜃也,案《尔雅》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黝,黑也。垩,白也。”若然,此经所云白盛,主於宗庙垩墙也。云“今东莱用蛤谓之叉灰云“者,蜃蛤在泥水之中,东莱人叉取以为灰,故以蛤灰为叉灰云也。

 

  囿人,掌囿游之兽禁,囿游,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养兽以宴乐视之。禁者,其蕃卫也。郑司农云:“囿游之兽,游牧之兽。”观,古乱反。乐,音洛。

  [疏]注“囿游”至“之兽”

  ○释曰:郑云“囿游,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者,案《孟子》:“文王之囿七十里,刍荛者往焉。”天子之囿百里,并是田猎之处。又《书传》云:“乡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泽,是揖让取。”是为蒐狩之常处也。今此云禁,故知非大囿,是小苑观处也。云“禁者其蕃卫也”者,即非守门者也。其守门则墨者,故《阍人》云:“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郑云“墨者使守门”是也。言离宫者,谓於王宫之外,於苑中离别为宫,故名离宫。以宫外为客馆,亦名离宫也。先郑云“囿游之兽,游牧之兽”者,此与后郑义异,谓兽之游,非人游观。引之在下,亦得为一义故也。

 

  牧百兽。备养众物也。今掖庭有鸟兽,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凫、鹤备焉。鹤,尸各反,又作鹳,古乱反。

  [疏]“牧百兽”

  ○释曰:此於小囿中牧养百兽。言百者,举成数而言。虽以百兽为主,其中亦有飞鸟,故郑注引汉之“掖庭有鸟兽,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凫鹤备焉”为证也。

 

  祭祀、丧纪、宾客,共其生兽死兽之物。

  场人,掌国之场圃,而树之果蓏、珍异之物,以时敛而藏之。果,枣李之属。蓏,瓜瓠之属。珍异,蒲桃、枇杷之属。枇,蒲梨反,或房迷反。杷,白加反。

  [疏]“场人”至“藏之”

  ○释曰:场圃连言,场圃同地耳。春夏为圃,秋冬为场,其场因圃而为之,故并言之也。

  ○注“果枣”至“之属”

  ○释曰:张晏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则不辨有核无核。则郑不指定言,不知义从何者。案《闾师》云:“任圃以树事,贡草木。”此场人又掌之者,此据祭祀、丧纪、宾客者,场人徵敛藏之,其馀则闾师徵敛之也。

 

  凡祭祀、宾客,共其果蓏,享亦如之。享,纳牲。享,许丈反,刘凡享皆音向,后放此。

  [疏]注“享纳牲”

  ○释曰:“享,纳牲”,谓祭祀宗庙,二灌后,君迎牲纳之於庭,时后夫人荐朝事之豆笾,豆笾中有果蓏之物,故云“享亦如之”。若然,上言祭祀,馀祭祀也。

 

  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周赐、稍食。匪读为分。分颁,谓委人之职诸委积也。周赐,谓王所赐予,给好用之式也。稍食,禄廪。匪颁,上音分,下如字,下音班。食,音嗣,注同。好,呼报反。

  [疏]“廪人”至“稍食”

  ○释曰:廪人掌米,仓人掌谷。今《廪人》云九谷者,以廪人虽专主米,亦兼主谷,故以九谷言之也。

  ○注“匪读”至“禄廪”

  ○释曰:破匪为分者,米谷非是匪所盛之物。又以为庐宿市在道,分、颁义合,故不为匪也。云“分颁,谓委人之职诸委积也”者,委人委积之文具於彼。云“赒赐,谓王所赐予,给好用之式也”者,此即九式之中“九曰好用之式”是也。故彼注“好用,燕好所赐予也”。云“稍食,禄禀”者,此即《司士》“以功诏禄”。又《王制》云“下士视上农夫九人禄,中士倍下士”之类是也。法有数名。《春秋》桓十四年,八月,御廪灾,天子亦有御廪。单云廪,则平常藏米之廪。此不言御廪,则廪中可以兼之矣。《明堂位》鲁有米廪,有虞氏之学。以有虞氏尚孝,合藏粢盛之委,故名学为米廪,非廪称也。《诗》云“亦有高廪”,又云“万亿及秭”,注云:“廪所以藏粢盛之穗。”以其万亿及秭数多,非藏米之数,故以藏穗言之。与常廪、御廪又异。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凶丰。数犹计也。上下,时掌反,《司稼职》同。数,色主反,注同。

  [疏]“以岁”至“凶丰”

  ○释曰:上下,即丰凶。廪人之官,以岁之丰凶得税物多少之帐,计国之用,以知足否。若岁凶,税物少而用多,则不足。廪人既知多少足否,乃诏告在上用谷之法,以治年之凶丰。此则《王制》云“制国用必於岁之杪”者是也。

 

  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疏]“凡万”至“下也”

  ○释曰:此谓给万民粮食之法,故云“凡万民之食食者”。谓民食国家粮食者,人四鬴上也,上谓大丰年也;人食三鬴中也,谓中丰年;人食二鬴下也,谓少俭年。此虽列三等之年,以中年是其常法。鬴当今六斗四升,即今给请亦然。

  ○注“此皆”至“曰鬴”

  ○释曰:知“此皆谓一月食米”者,计中岁颁禄,人食三鬴,不得为数月。古今皆月月给请,故知此皆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昭公传晏子辞。

 

  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就谷,就都鄙之有者。杀犹减也。杀,所界反,下注同。

  [疏]“若食”至“邦用”

  ○释曰:此即《谷梁传》所云“五谷不熟谓之大侵”,谓大凶年之时用如此法也。

  ○注“就谷”至“有者”

  ○释曰:知“就都鄙之有者”,此据天子畿内,六乡六遂及公邑,纯属天子,与三等采地不同。若民有不能人二属之岁,移民就贱,当先乡都鄙三等采地之中;都鄙亦凶,乃出乡畿外也。故知就都鄙之有者也。

 

  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行道曰粮,谓糒也。止居曰食,谓米也。糒,音备。

  [疏]“凡邦”至“其食”

  ○释曰:此会同师役,皆有军人,给粮食,故须治之,使均给之也。

  ○注“行道”至“米也”

  ○释曰:案《书传》云:“行而无资谓之乏,居而无食谓之困。”是止居曰食,谓此廪人米也。《诗》云“乃裹糇粮”,是行道曰粮,谓糒也者。即《尚书·费誓》云“峙乃糗粮”,即糒也。

 

  大祭祀,则共其接盛。接读为“一扱再祭”之“扱”。扱以受舂人舂之。大祭祀之谷,藉田之收藏於神仓者也,不以给小用。接,依注音扱。扱,初洽反,刘初辄反,又差及反,李、聂创陟反。

  [疏]注“接读”至“小用”

  ○释曰:此即廪人兼掌御廪所藏藉田之收,以供祭祀之用者也。郑必读接为“一扱再祭”之扱者,此粗米与舂人舂之,当须扱与舂人,无取於接义,故读如《特牲》、《少牢》。云“藏於神仓者也”者,据《月令》而言。知“不给小用”者,《祭义》云:“天子藉田千亩,诸侯藉田百亩,以事天地、社稷、先公、敬之至也。”是不给小用也。

 

  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政谓用谷之政也。分其财守者,计其用谷之数,分送宫正、内宰,使守而颁之也。而行出於廪人,其有空缺,则计之还入。

  [疏]“舍人”至“出入”

  ○释曰:舍人总主给米之事,而掌平王宫中之政,谓平其给米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云“分其财守”者,财即米也,故《丧大记》云“纳财,朝一溢米”,亦谓米为财。谓分米与宫正、内宰守禁之所,使颁与所使守之人。云“以法掌其出入”者,出谓米出於廪人,以出给;入谓其有空缺则还入廪人,皆当以法,不可虚也。

  ○注“政谓”至“还入”

  ○释曰:必送米与宫正、内宰者,此二官皆有宿卫之人,须米料之数故也。

 

  凡祭祀,共簠簋,实之,陈之。方曰簠,圆曰簋,盛黍稷稻粱器。簠,音甫,或音蒲,李又方于反。

  [疏]“凡祭”至“陈之”

  ○释曰:祭祀言“凡”,则天地、宗庙、大次、小祭,皆有黍稷於簠簋实之陈之,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方曰”至“粱器”

  ○释曰:云“方曰簠,圆曰簋”,皆据外而言。案《孝经》云“陈其簠簋”。注云:“内圆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据簠而言。若簋则内方外圆。知皆受斗二升者,《瓬人》云:“为簋,实一觳。”豆实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则斗二升可知。但外神用瓦簋,宗庙当用木,故《易·损卦》云“二簋可用享”。《损卦》以离巽为之,离为日,日圆,巽为木,木器圆,簋象,是用木明矣。云“盛黍稷稻粱器”者,案《公食大夫》,簠盛稻粱,簋盛黍稷,故郑总云黍稷稻粱器也。

 

  宾客,亦如之,共其礼,车米、筥米、刍禾。礼,致饔饩之礼。筥,姜吕反,又音吕。

  [疏]“宾客”至“刍禾”

  ○释曰:云“亦如之”者,亦有簠簋实之陈之事。故亦如祭祀也。言实之陈之,则据饔饩及飨食之时也。云“共其礼,车米、筥米、刍禾”者,郑云“礼,致饔饩之礼”。案《聘礼》曰:“致饔,使卿韦弁归饔饩,米百筥设于中庭,车米三十车陈於门外,禾三十车,刍薪倍禾。”又案《掌客》,上公米百有二十筥,车米四十车,禾五十车,刍薪倍禾;侯伯米百筥,车米三十车,禾四十车,刍薪倍禾;子男米八十筥车,米二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言陈,是其饔饩、车米、筥米、刍禾所陈多少之事。

 

  丧纪,共饭米、熬谷。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皆四升,实者唯盈。熬谷者,错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也。《丧大记》曰:“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饭,扶晚反,注同。熬,五羔反。错,七故反。蚍,鼻夷反。蜉,音孚。种,章勇反,下同。

  [疏]注“饭所”至“腊焉”

  ○释曰:云“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故云“不忍虚也”。云“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者,此《丧大记》文。彼据沐时所用,今引证饭者,但饭米、沐米与重鬲所盛用米皆同,是以《士丧礼》云:“贝三实于笄,稻米一豆实於筐。”据饭含所用。下即云:“祝淅米,管人受潘,煮于垼,外御者沐。”又云:“鬻馀饭,盛以二鬲。”是其三者用米同,故引沐法以证饭也。但《丧大记》注“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以其《士丧礼》诸侯之士沐稻。《丧大记》注又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与?”则天子饭用黍也。云“皆四升”者,用米不同,别贵贱,但人口大小同,故知皆四升也。云“实者惟盈”者,《士丧礼》文。故彼云“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惟盈”是也。云“熬谷者,错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也”者,解谷所以熬之,将殡设之者,将熬谷以惑蚍蜉。又有鱼腊香,蚍蜉欲向棺,值此惑之,故云所以惑蚍蜉也。引《丧大记》者,见尊卑用筐谷多少不同之意。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郑彼注引《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天子当加麦菰,六种十筐,首足亦各一筐,其馀亦设於左右也。

 

  以岁时县穜稑之种,以共王后之春献种。县之者,欲其风气燥达也。郑司农云:“春,王当耕于藉,则后献其种也。后献其种,见《内宰职》。”县,音玄。注下同。穜稑,直龙反,下音六,《司稼职》同。见,贤遍反。

  [疏]“以岁”至“献种”

  ○释曰:《内宰》注云:“先种后熟谓之穜,后种先熟谓之稑。”彼《内宰》上春后献种,示不败坏,且助王耕事。此云岁时县者,从纳禾治得子,即县之,以至春献之,是以先郑云“春王当耕于藉,则后献其种也”。

 

  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九谷六米别为书。

  [疏]“掌米”至“其物”

  ○释曰:《大宰》九职有九谷,《月令》有五谷。今正言粟者,粟即粢也,《尔雅·释草》:“粢,稷也。”稷为五谷之长,故特举以配米也,其实九谷皆有。

  ○注“九谷”至“为书”

  ○释曰:九谷之名,已见《大宰注》。今云六米者,九谷之中,黍、稷、稻、粱、菰、大豆,六者皆有米,麻与小豆、小麦三者无米,故云九谷六米别为书,释经辨其物也。

 

  岁终,则会计其政。政,用谷之多少。

  仓人,掌粟入之藏。九谷尽藏焉,以粟为主。

  [疏]注“九谷”至“为主”

  ○释曰:案《月令》“首种不入”,郑注引旧说,首种谓稷,即种粟,是五谷之长。下文辨九谷,此云粟,是以粟为主也。

 

  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若谷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止犹杀也。杀馀法用,谓道路之委积,所以丰优宾客之属。

  [疏]注“止犹”至“之属”

  ○释曰:知杀馀法用是道路之委积者,案上《遗人》注:“委积者,廪人、仓人计九谷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则彼委积是法用,以此馀宅为之,是丰优宾客者。今仓人谷不足,故止彼馀法用,故郑据《遗人》而言焉。郑云“之属”者,彼《遗人》注云:“《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今谷不足,亦止之,故云之属。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谷积、食饮之具。大事,谓丧、戎。

  [疏]注“大事谓丧戎”

  ○释曰:案《左氏》成公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不言丧事。今此丧、戎,不言祀者,此经云“共道路”,惟军戎及丧在外,行於道路,故据而言焉。祭祀远无过在近郊之内,无在道共粮之事,故不言祭祀也。

 

  司禄。阙。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周犹徧也。徧知种所宜之地,县以示民,后年种谷用为法也。种,章勇反,注“知种”同。徧,音遍,下同。

  [疏]“司稼”至“邑闾”

  ○释曰:云“巡邦野之稼”者,谓秋熟之时观之矣。若然,春稼秋穑,不云穑而云稼者,穑由稼而有,故本之言稼也。

 

  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敛法者,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敛,力验反,注同。

  [疏]“巡野”至“敛法”

  ○释曰:此观稼,亦谓秋熟时观稼善恶,则知年上下丰凶,以此丰凶而出税敛之法。

  ○注“敛法”至“减半”

  ○释曰:郑云“丰年从正”者,年虽丰,与中平一,皆从正法十一而税之也。云“凶荒则损”者,凶荒,谓年谷不熟,则减於十一而税之。云“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者,郑举汉法以况义。十伤二三者,谓汉时十分之内,伤二分三分,馀有七分八分在。实除减半者,谓就七分八分中为实在,仍减去半不税,於半内税之,以凶荒所优饶民可也。

 

  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均,谓度其多少。赒,禀其艰厄。兴,所徵赋。

  [疏]释曰:《诗》云:“瓶之罄矣,维罍之耻。”《诗》刺王不能富分贫。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则使之均万民之食,减取多者,以周给其急困者。云“平其兴”者,兴谓徵赋。当各计十一而税,不得特多特少,是平其兴也。

 

  舂人,掌共米物。米物,言非一米。

  [疏]释曰:案:上文《仓人》、《廪人》言物者,据米谷多者而言,故郑言“米物言非一米”是也。

 

  祭祀,共其齍盛之米。齍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可盛以为簠簋实。

  [疏]释曰:器实曰齍,则黍稷稻粱是也。在器曰盛,则簠簋是也。故郑总言“齍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属中兼有麦菰,可盛以为簠簋之实也。

 

  宾客,共其牢礼之米,谓可以实筐筥。

  [疏]释曰:下别言“飨食”,则此言牢礼谓饔饩之米。郑云“实筐筥”,知非车米者,以其公车米四十,侯伯车米三十,子男车米二十,非舂人所供,故知惟谓筐筥者也。若然,车米出於民税,故《禹贡》云“五百里纳米”是也。

 

  凡飨食,共其食米。飨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

  [疏]释曰:燕礼无食米,食礼无饮酒。若飨礼,有饮酒有食米,故云“飨礼兼燕与食也”者。若然,经云其食米,则飨礼俱供食米也。

 

  掌凡米事。

  饣熙人,掌凡祭祀共盛。炊而共之。

  [疏]释曰:郑知炊而共之者,以其饣熙人主以炊米而盛之,共王及后之六食於器,今云“共盛”,明炊而共之。

 

  共王及后之六食。六食,六谷之饭。

  [疏]释曰:案《食医》云“和王六食”。六食,即饭也。《膳夫》云“馈六谷”。六谷,即六食,故郑合而解之。

 

  凡宾客,共其簠簋之实,谓致飧饔。

  [疏]释曰:郑知是致飧饔者,下云“飨食亦如之”,故知此是飧饔也。

 

  飨食亦如之。

  槀人,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外朝,司寇断狱弊讼之朝也。今司徒府中,有百官朝会之殿云,天子与丞相旧决大事焉。是外朝之存者与?内朝,路门外之朝也。冗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直上者。

  [疏]释曰:天子三朝,路寝庭朝,是图宗人嘉事之朝,大仆掌之;又有路门外朝,是常朝之处。司士掌之;又有外朝,在皋门内,库门外,三槐九棘之朝,是断狱弊讼之朝,朝士掌之。今言外内朝,明据三槐与路门外二者,以其路寝庭非常朝之处也。郑引今司徒府已下,说义也。云“冗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直上者”者,亦引汉法说之,谓以次当直,留在朝宿不还,须以食供之。冗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冗吏,亦曰散吏。以上直不归家食,槀人供之,因名冗食者。

 

  若飨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士庶子,卿大夫、士之子弟,宿卫王宫者。

  [疏]释曰:耆老,谓死王事者之父。孤子,谓死王事者之子。国家春飨孤子,秋食耆老及士庶子,谓若宫正、宫士。谓适子、庶子其支庶宿卫王宫者,国家飨养之,则亦槀人供其食也。

 

  掌豢祭祀之犬。养犬豕曰豢。不於饣熙人言者,共至尊,虽其潘澜、戋馀,不可亵也。

  [疏]释曰:养犬曰豢,此经是也。知养豕亦曰豢者,见《礼记·乐记》云:“豢豕作酒,非以为祸。”是养豕曰豢也。云“不於饣熙人言,其共至尊,虽其潘澜戋馀,不可亵也”者,以其饣熙人所炊米,为祭祀及共王与后,并是至尊,故虽米之潘澜戋馀,亦不得亵之与犬,故於此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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