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周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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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五

《周礼注疏》

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适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难,乃旦反。适,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

  ○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云“立君,谓无冢适选於庶也”者,冢适双言。案《内则》而言,谓适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适后所生次冢以下为适,则适者非一。若无适,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乡大夫在公后。乡,许亮反。长,丁丈反。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后”

  ○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乡大夫在公后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后,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后可知也。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后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着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

  ○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为法,下侀为着,谓行法着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为治,于伪反。咺,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

  ○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咺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咺、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呾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后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后。”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

  ○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

  ○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

  ○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眸,莫侯反,刘无不反。眊,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毦然”

  ○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盻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着也。

  [疏]“以八”至“刑罚”

  ○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注“辟法”至“着也”

  ○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后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后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着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着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

  ○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

  ○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后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

  ○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

  ○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

  ○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后与”

  ○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后”。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封帝尧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殷之后於宋。”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后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后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

  ○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馀四刑亦当三刺。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是以下文云“听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轻重皆刺也。

 

  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劓,鱼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宽”至“刖也”

  ○释曰: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比,毗志反,注同。上,时掌反,下注同。数,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齿”

  ○释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时,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数,自生齿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按《家语·本命》:“男子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女子七月而生齿,七岁而龀齿。男子阳,得阴而生,得阴而落。女子阴,得阳而生,得阳而落。故男偶女奇也。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疏]注“人数”至“制耳”

  ○释曰:内史掌八柄之等,司会主计会,冢宰所主兼设,故皆取副贰民数簿书。得民数,乃制国用,以其国用出於民故也。云“人数定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者,郑偏据九赋而言,至九贡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

  ○释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则小司寇奉进犬牲也。

 

  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镬,户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

  ○释曰:云“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五帝所祀,谓四时迎气,总享明堂,实镬水以拟洗肉所用也。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谓将祭乡,祭之晨,实以水亨牲也。郑知实镬水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纳亨亦如之”,是实镬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谓洗牲肉也。

 

  大宾客,前王而辟,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辟,婢亦反,刘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后而辟皆放此。道,音导。

  [疏]注“郑司”至“引矣”

  ○释曰:下《士师》云:“诸侯为宾,帅其属跸於王宫。”飨燕时,此小司寇为王辟,亦谓於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云“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汉时执金吾及令尉,为帝奉引,犹如小司寇为王导,故引以为况。

 

  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

  ○释曰:谓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而辟也。

 

  小师,莅戮。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疏]注“小师”至“之师”

  ○释曰:谓“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军将有所斩戮於社主前,则小司寇莅戮也。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

  [疏]注“属士师以下”

  ○释曰:此“国之大事”,即《士师》云“诸侯为宾”是也。《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已下皆跸,故此据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献民数於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疏]“孟冬”至“退之”

  ○释曰:前文“大比登民数於天府”,据三年大比而言。此则据年年民数皆有增减,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时,小司寇以民数多少献於王也。

  ○注“司民”至“则损”

  ○释曰:案《星经》,轩辕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轩辕角也。云“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者,国家所用财物,由民上而来,是以国用多少,要由民众寡。故民众则益,丰用之;民寡则损,俭用之。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疏]注“上其”至“之数”

  ○释曰:群士,谓乡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断狱之书於祖庙天府者,重其断刑,使神监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

  ○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宣,徧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徧,音遍。

  [疏]注“宣徧”至“五禁”

  ○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於王。会,古外反,后“要会”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

  ○释曰:“命其属”,谓命已下属官,使入会计文状来,乃致事与王。故云“乃”,乃,缓辞。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惟,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灋,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县,音玄。觕,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

  ○释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杀一人使万人惩,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云“书而县于门闾”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

  ○注“左右”至“言者”

  ○释曰:云“宫,王宫也”者,谓皋门也。云“官官府也”者,谓庐,宫人听事之门。云“国,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门。云“古之禁尽亡矣”者,谓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云“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觕可言”者,古之禁书具,不惟如此,故云觕可言也。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先后犹左右也。誓诰於《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诰,户报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释曰:“戒”与“禁”,谓典法则,亦是所用异,异其名耳,同是告语,使不犯刑罚。

  ○注“先后”至“闻焉”

  ○释曰:“先后犹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义,异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汤誓”者,汤将伐桀,以誓众。云“大诰”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云“康诰”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云“之属”者,乃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之等,故言之属也。凡诰、誓,皆因大会乃为之,故用之於军旅,用之於会同也。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蒐狩焉。驱禽而射之,三则已,发军礼。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后射,亦谓不中之后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偦之偦,偦谓司搏盗贼也。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刘张类反。胥,如字,刘思叙反,注偦同。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

  ○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

  ○注“乡合”至“贼也”

  ○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胥读如宿偦之偦”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偦,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诏司寇,若今白听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疏]“察狱”至“邦令”

  ○释曰:狱讼辞诉,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狱讼断讫,致与本官,谓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郑可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

  ○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

  ○注“郑司”至“事比”

  ○释曰: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一曰邦汋,郑司农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剌探尚书事。汋,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赐反。

  [疏]注“郑司”至“书事”

  ○释曰: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读之。“若今刺探尚书事”者,汉时尚书掌机密,有刺探尚书密事,斟酌私知,故举为况也。

 

  二曰邦贼,为逆乱者。

  [疏]注“为逆乱者”

  ○释曰:既云邦贼,罪无过此,故知为逆乱,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谍,为异国反间。谍,音牒。间,间厕之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

  ○释曰:异国欲来侵伐,先遣人往间候,取其委曲,反来说之。其言谍谍然,故谓之邦谍。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孙子兵法》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以争一日之胜,而受爵禄金宝於人者,非民之将,故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唯贤圣将能用间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干冒玉教令者。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

  ○释曰:郑云“干冒王教令”者,谓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挢邦令,称诈以有为者。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

  ○释曰:挢,即诈也,故郑云“称诈以有为者”,谓诈上命营构伪物之类也。

 

  六曰为邦盗,窃取国之宝藏者。藏,才浪反。

  [疏]注“窃取”至“藏者”

  ○释曰:谓若定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以出奔之类是也。

 

  七曰为邦朋,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故书“朋”作“傰”,郑司农云:“傰读如朋友之朋。”傰,刘音崩,徐音朋,又补邓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

  ○释曰:朋,谓朋党阿曲。相阿,违国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国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为邦诬。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疏]注“诬罔”至“失实”

  ○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数条,是为荒别之法。”玄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辩,依注音贬。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

  ○释曰:凶荒,谓年谷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

  ○注“郑司”至“刑贬”

  ○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后郑不从。后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舒民心也。纾,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

  ○释曰:“移民,就贱”,谓可移者将身往也。“通财,补不足”,谓不可移者,即於丰处,将财谷以补不足。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特券也。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辨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傅,音附,注同。约,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

  ○释曰:此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小宰》注“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语异义同。此先郑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义与后郑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郑云:“傅,着约束於大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其一。”后郑不从先郑,至此更为一解,故从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

  ○释曰:案《凫鹥》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道王且辟行人。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释曰:“导王”,解“前驱”。“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谓增其沃汁。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

  ○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匜盥手。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言须镬水,就爨增之。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为祼时。

 

  凡刉珥,则奉犬牲。珥读为恤。刉恤,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恤。刉,音机,刘音奇。珥,而志反,注恤同。

  [疏]注“珥读”至“曰恤”

  ○释曰:郑为“恤”者,珥是玉名,故破从恤,取用血之意。知刉恤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恤皆於屋下”,彼虽不言刉,刉恤相将,故知是衅礼。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恤”者,《杂记》鸡言恤,即毛曰刉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疏]“诸侯”至“王宫”

  ○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谓诸”至“飨时”

  ○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

  ○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于行陈也。将,子匠反。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疏]“大师”至“戮之”。

  ○释曰:“帅其属”,亦谓上士已下,在军而戮,亦谓戮於社主前。

  ○注“逆军”至“陈也”

  ○释曰:“逆军旅,反将命”者,王在军自将,违王命亦是反将命。王不在,梱外之事,将军裁之,亦是反将命。“犯师禁,于行陈”者,干犯军之行陈。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绛曰:“请皆卒,自我始。”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襄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杨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魏绛曰:“军事有死无犯为敬。”此二者是反将命干行陈之事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定计簿。簿,步古反。

  [疏]注“定计簿”

  ○释曰:“定计簿”者,年终将考之故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疏]注“去国”至“之野”

  ○释曰:“正岁,宪禁令”者,取除旧布新之义。言“于国及郊野”者,则自国至百里外皆宪禁之也。云“去国百里曰郊”,《司马法》文。“郊外谓之野”,《尔雅》文。

 

  乡士掌国中,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郑司”至“国中”

  ○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后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至“三乡”

  ○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

  ○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劾,户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至“于朝”

  ○释曰:云“辨其狱讼”者,辩,别也。狱谓争罪。讼谓争财。事既不同,文书亦异。云“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云“而要之”者,文书既得,乃后取其要辞。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后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至“反覆”

  ○释曰: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此即朝众听之事。狱言“断”,讼言“弊”,弊亦断,异言耳。云“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谓《吕刑》云“师听五辞”,一也。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云“各丽其法”者,罪状不同,附法有异,当如其罪状,各依其罪,不得滥出滥入,如此以议狱讼也。

  ○注“丽附”至“议也”

  ○释曰:所议本欲得其实情,故须各致其法以成其议,致法行刑,当与议状相依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协日刑杀,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玄谓士师即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汁日,音协,本亦作协,下同。不中,丁仲反。措,七故反。

  [疏]“狱讼”至“三日”

  ○释曰:此经为上议得其实,欲行刑之时,故云“狱讼成”。成谓罪已成定。云“士师受中”者,士师当受取士成定中平文书为案。云“协日刑杀”者,谓乡士当和合善日,行刑及杀之事。云“肆之三日”者,据死者而言。其四刑之类,行讫即放,不须肆之。

  ○注“受中”至“反也”

  ○释曰: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者,汉时受二千石禄禀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狱。官支干善日者,十二辰子丑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干,若言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皆以支配干而言。云“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者,月大则十六日为望,月小则十五日为望。利日,即合刑杀之日是也。云“肆之三日”者,肆,陈也,杀讫陈尸也。云《春秋传》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宠观起,楚人患之。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王泣告弃疾,言子南罪,遂杀子南于朝”。注云:“子南,公子追舒”。三日,弃疾请尸。云《论语》者,《宪问篇》云:“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孙。子服景伯谓孔子曰:吾力犹能肆诸市朝。”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公伯寮是士,止应云肆诸市,连言朝耳。”引之者,皆证肆之三日之事也。玄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谓收取其尸。郑言此者,经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文无分别,恐是士师受中,还是士师刑杀,故须辨之。知非士师刑杀者,以其士师是司寇之考,总摄诸士。所刑杀者,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往莅之。若一一遣士师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郑为此解也。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疏]“若欲”至“其期”

  ○释曰:所司折断,已得其实情,状案既成,乃始就朝详断,王虽欲免,必无免法。但王者恩深爱物,庶欲免之,恐有滥行,理须亲会者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属,中士以下。夹,古治反,刘古协反。

  [疏]注“属中士以下”

  ○释曰:此四者,六乡皆有其事。大祭祀,若祭天、四时迎气,即於四郊。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大宾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方而入。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当各帅其属,夹道而跸。知属是中士以下者,乡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郑司农云:“乡士为三公道也,若今时三公出城,郡督邮盗贼道也。”为,于伪反,遂士、县士、讶士职同。

  [疏]“三公”至“如之”

  ○释曰:三公有邦事,须亲自入乡,则乡士为公作前驱,引道而辟止行人。云“其丧亦如之”者,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

  ○注“郑司”至“道也”

  ○释曰:云“郡督邮盗贼道也”者,邮,谓邮行往来。盗贼,谓旧为盗贼,即不良之人,故郡内督察邮行者,是盗贼之人。使之道,以况古乡士为道相类也。

 

  几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几国”至“命者”

  ○释曰:国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谓征伐田猎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遂士掌四郊,郑司农云:“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

  [疏]注“郑司”至“四郊”

  ○释曰:先郑云“百里外至三百里也”者,见《县士》云“掌野”,去王城四百里曰县,故曰小都任县地。《方士》云“掌都家”,谓去王城五百里。既以乡士所掌为去王城百里内,惟有二百里、三百里二处在,当是此遂士掌之,故为此解。后郑不从。“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者,后郑意,六遂之地则在二百里中,但狱则不在二百里中,当在百里四郊上置之,亦若六乡地在王城外,狱则在城中然。故更云“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狱。六遂之狱在四郊”也。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

  ○释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亦如乡士,若总掌不分,不得云“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肄之三日。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莅之,如乡士为之矣。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

  [疏]“听其”至“三日”

  ○释曰:此一经亦如《乡士》,狱成就朝听断,事有异者二旬,与《乡士》别,以其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云“就郊而刑杀”者,乡士之狱在国中,不须言“就”,此在郊,差远,故云就郊也。言“各於其遂”者,六乡之狱并在国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狱分在四郊之上,故须言各也。

  ○注“就郊”至“不同”

  ○释曰:郑云“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者,经云“士师受中”,即云“协日就郊刑杀”,观其文势,亦恐士师刑杀,故云遂士也。云“遂处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处,狱还六处置之,故云不同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令犹命也。王欲放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

  [疏]注“令犹”至“议之”

  ○释曰:若会其期,皆在外朝。但民有远近,故六乡狱,王自会其期,六遂狱差远,使三公会其期也。云“令犹命”者,上文乡士云“命”,此变命云“令”,令、命义不殊,故云令犹命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大事,王所亲也。

  [疏]注“大事王所亲也”

  ○释曰:案上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事,事多,故须历陈。此在四郊之外,无大祭祀、大丧纪,惟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二者有聚众庶之事,故总云“大事聚众庶”耳。此虽不言夹道,亦当夹道跸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

  ○释曰:若六乡近,则使三公有邦事。此六遂差远,邦事使六卿往。云“其丧亦如之”者,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其中者,亦为之前驱而辟也。云“郊有大事”者,亦谓六遂之民从军征伐、田猎,戮其犯命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疏]注“郑司”至“里上”

  ○释曰:先郑意,遂士既主二百里、三百里,又案《载师职》“小都任县地”,在四百里中,故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云“大夫所食”。云“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者,即《载师职》云“小都任县地”,一也。案昭五年,楚薳启疆曰:“晋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注云:“襄,韩无忌子也,为公族大夫。须,起之门子,言虽幼,已任出使。”如是,韩须不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时为公族大夫,但年幼。或此注当为韩襄。知食县者,下有“十家九县”,注云“韩氏七邑”是也。“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郑言此者,欲明此三处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为三处,公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给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则皆公邑。案《载师》注:”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云“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者,主三等之狱,总谓之县士也。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者,《尔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谓郊外二百里之中,纵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谓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谓百里郊外至五百里,皆称野。故郑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总而言也。郑言此者,欲见《县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处之狱,皆是野耳。云“狱居近”者,从乡士掌国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据近而言,明此县士三等狱,以次据近而置。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者,以三处狱皆名县者,自三百里外有稍、县、都,县居中,故皆以县狱为名。若言野县都,据本为称。若然,云掌野,则三处总名野。及历言之,则惟三百里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之名,还指本号。二百里中地虽有稍名,县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为狱名故也。案《载师》云“公邑在甸地”,则二百里中亦有公邑。县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狱,遂士兼掌之矣。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疏]注“刑杀”至“士也”

  ○释曰:上乡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义,至此县士,郑虽不言,案《序官》,县士三十有二人。县狱既有三处,盖三百里地狭人少,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广民多,当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县之民数”也。“三旬”者,亦是去王渐远,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云“亦谓县士”者,亦以经文势相连,恐士师刑杀,故须解之。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疏]注“期亦”至“之时”

  ○释曰:以其差远,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会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疏]“若邦”至“命者”

  ○释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帅其属而跸者,则非王行征伐之事。谓起大役役使民众,故直各掌其县之禁令而已。其丧,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有死於此者。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谓有军事於此而犯命者也。

  ○注“野距”至“县都”

  ○释曰:上“掌野”虽已解野,今此文云“凡野”,恐有别义,故郑详言之。云“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者,若如此言,则不通二百里以内,故云距王城二百里以外。从野三百里,县则四百里,都则五百里,还是县士狱之所主三处也。

 

  方士掌都家,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鲁季氏食於都。”玄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畺,居良反。

  [疏]注“郑司”至“属王”

  ○释曰:先郑意,县士既掌四百里中,故此方士掌五百里之中。云“公所食”者,谓《载师》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引“鲁季氏食於都”者,谓诸侯大都与三公同。后郑不从,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者,欲见此经都是《载师》“大都任疆地,小都任县地”,家是“家邑任稍地”。王子弟亲者与公同百里,稍疏者与卿同五十里,更疏者与大夫同二十五里。引《载师职》“大都在疆地”以下为证者,是不从先郑之验。若先郑以采地唯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载师》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后郑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掌三等公邑之狱,亲自掌之。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狱,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於方士耳。云“不言掌其民数,不纯属王”者,采地之民,虽在王畿之内,属采地之主,类畿外之民属诸侯,故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上,时掌反。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异之”

  ○释曰:此则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狱,狱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详听之事。云“三月”及言国“自有君异之”者,谓异於乡士、遂士、县士之等。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鄐,许六反,刘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上三处直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者,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是异之类也。

  ○注“成平”至“无成”

  ○释曰:云《春秋传》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言晋邢侯是楚人,时在晋,故与雍子争鄐田也。引之者,证成是狱成之事。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疏]注“都家”至“实者”。

  ○释曰:谓书其刑杀之成,及听狱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异於乡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

  ○释曰:都家云“大事聚众庶”者,则下文“修其县法”是也。

  ○注“方士”至“令焉”

  ○释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则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修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近,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

  ○释曰:县师其职普掌天下,故云邦国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据三百里,甸据二百里,郊野据百里,遍天下矣。夫家,犹言男女。人民,据家之奴婢。云“与掌民数亦相近”者,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今此《县师》云“夫家之数”,即与民数亦相近。言“相近”者,依《县师》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於司寇,听平之。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

  ○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

  ○释曰:案《尚书·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晓”至“本意”

  ○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於士也。士,主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造,七报反。谳,鱼竭反。

  [疏]注“谓谳”至“议者”

  ○释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师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师者,以其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也。云“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谳,白也,谓谘白疑辨之事。汉时狱官号廷尉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疏]注“乱狱”至“南狱”

  ○释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谓若《左氏传》宣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戏于朝。又,公曰“徵舒似汝”,对曰“亦似君”,泄冶谏,被杀。后徵舒射杀灵公,二子奔楚。楚为讨陈,杀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云“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者,案《前汉书·儒林传》,吕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为丞相长史,于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大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使宗正刘德与吕步舒穷验其事。故注者引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於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於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人国入野,自以时事。道,音导。

  [疏]注“送逆”至“时事”

  ○释曰:云“送逆,谓始来及去也”者,以其讶士主以迎送诸侯,故从来至去,皆送迎之,礼也。知出入是朝觐於王者,以其言出入,与晋侯称出入同,故引晋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注云:“出入犹去来也。从来至去,凡三见王。”上公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祼而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三劳三问,出入三觐,为行此溃是出入为朝觐。云“入国入野,自以时事”者,以其外国至此,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入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时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

  ○释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群吏,谓府史也。州长,乡遂之官。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则鲁无皋门、应门矣。《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郊特牲》讥绎於库门内,言远,当於庙门,庙在库门之内,见於此矣。《小宗伯职》曰:“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会殿,亦古之外朝哉。周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内朝之在路门内者,或谓之燕朝。长,丁丈反,注同。罢,音皮,《司圜职》同。刺,七赐反,下同。纆,亡北反。示于,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丛,才公反。观,古乱反。阍,音昏。绎,音亦,徐音夕。见,贤遍反。与,音馀,下“国服与”同。

  [疏]注“树棘”至“燕朝”

  ○释曰:云“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据王询三刺而言。云“槐之言怀也者,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此亦据三询而言也。云“州长,乡遂之官”者,州长是乡之官,兼言遂者,乡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先郑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者,毕门之言,出自《顾命》,故《顾命》云“二人爵弁执惠,立於毕门之内”是也。云“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者,此后郑皆不从。云“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者,证九棘之朝,断罪人之朝也。云“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后郑言此者,欲破先郑以天子雉门在库门外为之,若然,鲁作库门,名曰皋门,其制则与天子皋门同,是制一兼二,库门向外兼得皋门矣。鲁作雉门,名曰应门,其制与天子应门同,是亦制一兼二,则雉门向内,兼得应门矣。是鲁制二兼四之事。鲁之库门既向外兼皋门,鲁之雉门又向内兼应门,则天子库门在雉门外,何得库门倒在雉门内?此为一明。又引“《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者,时鲁有庆父作乱,闵公遭庄公之丧,既葬之后,不得既虞变服,既葬而反,则除丧也。服吉而入,以服庆父之心故也。若库门在内,雉门在外,应云“而绖不入雉门”,何得云“不入库门”?故郑云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上以制二兼四,推出库门在雉门外,将为未大明;更以绖不入库门乃大明,故言必矣。云“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已下更欲破先郑外朝在路门外事。“雉门既为中门,雉门设两观”,《公羊传》文。“与今之宫门同”,举汉以况周矣。云“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门外、中门内,外朝有右肺石,达穷民,中门既有阍人几,则何得度中门入于路门乎?明外朝在中门外矣。又引《郊特牲》及《小宗伯》者,欲见库门内、雉门外中门不得置外朝之事。何者?《郊特牲》讥绎于库门内,言远,谓讥其太远。云“当於庙”者,宜在庙门西,故云当於庙也。云“庙在库间之内,见於此矣”者,欲见中门外有庙。又引《小宗伯》者,见社庙在中门外。既然,中门外有社稷宗庙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云“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者,无正文,推量为义,故云“与”以疑之也。举汉法者,况义耳。云“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掌者是也。内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仆所掌路寝朝,是二也。诸侯内朝二者,《玉藻》云:“朝于内朝。朝,群臣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视朝,退适路寝,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后适小寝。”彼亦路门外内二者为内朝二。闵二年,季友将生,卜人云:“间于两社,为公室辅。”两社,周社、毫社。是两社在大门内、中门外,为外朝。是诸侯外朝一,内朝二。三文疏已在《射人》。云“在路门内,或谓之燕朝”者,《大仆》云“掌燕朝之服位”是也。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趋,本又作趣,同七须反,刘音清欲反。

  [疏]“帅其”至“且辟”

  ○释曰:“其属”者,案《序官》,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云“帅其属”者,是徒六十人为之。

 

  禁慢朝、错立、族谈者。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错立族谈,违其位僔语也。僔,徐子损反,刘才官反,李一音纂。

  [疏]注“慢朝”至“语也”

  ○释曰:朝士所禁,则无间贵贱皆禁之。云“错立族谈”者,族聚也。云“违其位”,解错立。僔亦聚也,聚语解族谈也。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俘而取之曰获。委於朝十日,待来识之者。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司隶职》曰:“帅其民而搏盗贼。”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俘,音孚。搏,音博,又音付。失,音逸,又如字。畀,必二反。龀,初谨反,又敕谨反,刘测吝反,沈创允反,毁齿也。

  [疏]注“俘而”至“以下”

  ○释曰:经云“告于士”者,得物之人告朝士,乃委之於朝。云“俘而取之曰获”者,则得者非所俘也。所俘即人民、六畜,其馀货财之等称得。云“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谓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没入县官为奴隶而逃亡者也,即《司隶职》所云者也。云“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者,案《家语·本命》:“男子七岁而龀齿,女子八岁而龀齿。”此言七岁,据男子,若女子则八岁,皆别人所生。诸处八岁是男,七岁是女。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郑司农云:“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治,直吏反,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职》“王治”并注同。期,居其反。鞫,九六反,刘己目反。

  [疏]“凡士”至“不听”

  ○释曰:云“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乡士听讼于朝者,乡士一旬,遂士二旬。期日,即上乡士遂士之等,狱讼成,来於外朝职听,远近节之,皆有期日。云“国中”者,谓狱在国中,据乡士。云“郊二旬”者,谓狱在郊,据遂士。云“野三旬”者,谓野之县狱三处皆是野。云“都三月”者,谓方士掌都家。云“邦国期”者,谓讶士虽不云期日,差之,邦国当讶士所掌。云“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者,所以省烦息讼也。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辨读为别,谓别券也。”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为治,于伪反,下“为治”、“为民”同。别,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与”

  ○释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云“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国服与”者,案《泉府》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彼谓贷官物之法。今此是私民,谓出责之法,无正文,约与之同,故云“与”以疑之。若然,国服者,如地之出税。依《载师》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责,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岁出三千,已外可知之。国服,依国民服事出税法,故名国服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法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玄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共,如字。贾音古。畜,敕六反。积,子赐反。又如字。出,尺遂反,刘敕类反,又如字。坐,才卧反。

  [疏]“凡民”至“罚之”

  ○释曰:云“同货财”者,谓财主出债与生利还主,期同有货财。今以国法,国法即国服,为之息利,故云“国法行之”。“犯令者”,违国法也。

  ○注“郑司”至“坐臧”

  ○释曰:先郑所解,无所依据,后郑不从。故云“虽有腾跃,其赢”者,谓贩易得利多少者,为腾跃其赢,谓其赢利腾踊一跃而出,故晋灼曰:“言市物贱,预买畜之,物贵而出卖之,故使物腾跃。”是其事。“以利出者与取者”,依常契获利,取者又腾跃所赢,二者俱有利。物违国服,则为犯令,得刑。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属,如字,或音烛,注同。傅,音付,注同。町,徒顶反,又他顶反。比,毗志反,下及下文“大比”同。抵,丁礼反。

  [疏]注“郑司”至“治之”

  ○释曰:先郑见经有地,即以为“讼地畔界”解之,后郑不从。以其经称“责”,地畔界不得名责。其云“地傅”者,先郑皆以音附为傅近读之。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财主死亡者,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云“则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者,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乃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郑司农云:“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上,时掌反,下文“以上”并注同。

  [疏]注“郑司”至“无罪”

  ○释曰:盗贼并言者,盗谓盗取人物,贼谓杀人曰贼。乡据乡党之中,邑据郭邑之内。家人者,先郑举《汉贼律》云“牵引人,欲犯法”,则言家人者欲为奸淫之事,故攻之。

 

  凡报仇雠者,书於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於士。辟,音避。

  [疏]注“谓同”至“於士”

  ○释曰:凡仇人,皆王法所当讨,得有报仇者,谓会赦后,使己离乡,其人反来还於乡里,欲报之时,先书於士,士即朝士,然后杀之,无罪。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云:“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玄谓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窆,彼验反。

  [疏]“若邦”至“刑贬”

  ○释曰:凶荒,谓年谷不孰。札丧,谓疫病及死丧。寇戎,谓邻国交侵。邦国,据畿外。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县鄙,谓六遂之内。不言六乡,举六遂,则六乡亦在其中。云“虑刑贬”者,谓国有此事,则朝士当谋虑缓刑,自贬损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注“故书”至“之法”

  ○释曰:子春以为宪与禁,后郑谓“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此经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则所贬多;所有之事轻,民困不至甚,则所贬少。故云视时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着生去死。去,起吕反,下同。着,丁略反。

  [疏]注“登上”至“去死”

  ○释曰:云“辨其国中与其都鄙”者,国中据六乡在城中者,都鄙据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谓六乡之民在四郊者,野谓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内矣。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家语·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郑司农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玄谓司民,轩辕角也。天府,主祖庙之藏者。赞,佐也。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近,附近之近。

  [疏]“及三”至“王治”

  ○释曰:云“及孟冬祀司民之日”者,谓司寇於春官孟冬祭祀司民星之日,以与司寇为节,此日司寇献其民数于王。云“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者,重此民数,民为邦本故也。云“内史、司会、冢宰贰之”者,以其内史掌八柄,司会掌天下大计,冢宰贰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写一通副贰民数藏之,所以赞助王之治也。

  ○注“郑司”至“之吏”

  ○释曰:先郑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武陵太守星传》,文昌第一曰上将,第二曰次将,第三曰贵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禄。不见有司民。三台六星,两两相居,起文昌东南,别在大徵,亦无司民之事,故后郑不从。云“司民,轩辕角也”者,案轩辕星有十七星,如龙形,有两角,角有大民、小民,故依之也。云“黜陟主民之吏”者,即六乡六遂大夫、公邑大夫、采地之主,皆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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