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春秋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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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官员私斗

 

  汉代“《春秋》原心定罪”的一个案例范本——弃市——完城旦舂——孝道的顺民逻辑

  现在来看一个汉代“《春秋》原心定罪”的实际案例。这个案例和前边讲过的那些有一个重要不同:这回的控方和辩方全都本着“《春秋》原心定罪”这同一个原则,你来我往,各有阐发,煞是精彩。

  这事发生在汉哀帝时期,博士申咸诋毁元老重臣薛宣,说他不孝顺,既不供养母亲,在母亲死后居然还不服丧,实在不该继续在朝廷里腆着脸待着。

  这倒不是空穴来风,薛宣有两个弟弟,一个叫薛明,一个叫薛修,哥儿仨都是高官。薛宣做丞相的时候,薛修在临淄当官,后母跟薛修在一起住。薛宣想接走后母,但薛修不干。后来,后母死了,照规矩做儿子的应该辞官回家,守孝三年。薛宣说:“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服丧三年没几个人能做到。”薛修说:“你做不到,可我做得到。”

  薛修说到做到,当真就辞官守孝,守满了三年。

  这儿我得说明一下:古人所谓守孝三年,并不真是完完整整的三年,而是两年零一个月,也就是说,在时间跨度上刚刚跨了三年。(注释1)

  因为这事,薛宣和薛修兄弟翻脸。前边讲了,薛修是在临淄做官,而巧合的是,博士申咸也是山东人,所以说,申咸要么就是知道一些内情,要么就是和薛修有着什么瓜葛。

  薛宣的儿子薛况也在朝廷做官,听申咸议论爸爸,气不打一处来,于是暗中指示门客杨明做好准备,要找机会给讨厌的申咸毁容,让他没法再在朝廷立足。

  而恰好在这个时候,司隶的职位出了个缺。薛况可沉不住气了。

  ——这两件事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要知道,当时申咸的职务是博士,还有个给事中的加官(“加官”的性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附加险种),大体相当于党校教授兼国务顾问,而司隶的原型却是汉武帝时代设置的司隶校尉,有纠察权,隶属于“三公”之一的大司空(御史大夫)。现在,司隶出缺,申咸很有可能就补了这个缺。真要到那个时候,申咸掌握了纠察权,虽然还没有“双规”的权力,可当真弹劾起薛宣来那也真不是闹着玩的。薛况就是担心这点,所以沉不住气了,赶紧找来杨明,嘱咐道:“事不宜迟,赶紧动手!”

  杨明果然动了手,就在宫门之外拦截申咸,把申咸砍得鼻子也断了,嘴唇也裂了,身上留了八处创伤。

  案子很快就被破获了,关键就看怎么审、怎么判了。

  这案子看似简单明了,不就是个故意伤害么,应该很好判才是。

  不错,按照“春秋大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恶的,而且犯罪实施完成,这是该杀的。但控方的重点并不在这个故意伤害上面——相对于薛况和杨明犯下的另一罪行,故意伤害倒不显得有多要紧了。

  咦,难道他们还犯了别的罪了吗?前边可没说啊!

  ——不是我没说,大家得仔细看。生活经验丰富的人应该很容易想得出来,试想一下,如果你在黑社会总部的门口打了一个打手,你最有可能落一个什么罪名呢?

  想到了吧,这就是俗话说的“打狗也不看主人”,“打了奴才的屁股,就等于打了主子的脸”,这才是最要紧的。再想想我前文交代杨明是在哪里袭击申咸的?——对了,宫门外。胆敢在宫门之外殴伤朝廷大臣,这简直就是不把皇帝放在眼里,简直就是打狗不看主人。

  有人可能会问:“不对呀,你举例不当呀,怎么能拿黑社会跟皇朝相比呢?”

  呵呵,这个举例很恰当,只要仔细捉摸一下,就会发现专制皇朝的制度结构和运作规律与黑社会毫无二致。我们之所以说黑社会“黑”,不过是因为我们能够站在外面冷眼旁观而已,而歌颂皇朝的“伟大”,也只是因为皇朝太大了,我们无奈地置身其中。其实,皇朝并不比黑社会更伟大,黑社会也不比皇朝更黑。

  好啦,举例恰当,再往下看:

  控方接着引述《春秋》原则:动机不良就该杀!在宫门外犯罪,这是冒犯皇上,此风不可长!薛况是主犯,杨明是帮凶,这二人动机和行为都是邪恶的,犯了大不敬之罪。对杨明的处罚理应从重,所以,判杨明和薛况——弃市!

  弃市,这是个什么处罚?望文生义来看,大概人说把犯人丢弃在集市上?

  “弃市”这个词很常见,很多人都知道它的意思就是执行死刑。但是,如果只是执行死刑的话,它和砍头、斩立决等等有什么不同呢?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弃市”其实也是儒家礼治当中的一个概念。你以为儒家都是好好先生吗?不是的,儒家也认真研究过怎么杀人。我们先来看看《礼记》,《礼记》和“《春秋》三传”并列于“十三经”,从书名看,就知道是专门讲“礼”的,《礼记?王制》写道:

  【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翻译过来就是:在朝廷上授人爵位,一定要当着一众士人的面隆重授予;在集市上当着大家的面对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家一起抛弃这个罪犯。公室不供养受过刑罚的人,大夫也不收留他们,士人在路上遇到他们也不和他们说话。把受过刑的罪犯放逐到四方,任其流浪,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种人越早死最好。

  这段话够狠吧?其中的“在集市上当着大家的面对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家一起抛弃这个罪犯”(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就是“弃市”。其背后透露出来的涵义是:受过刑的人都不是什么好人,也别指望他们能够改过自新,大家谁也不带他们玩,让我们来一起厌弃他们,让大家都知道:他们都是这个社会上的贱民!

  ——真可怕呀!可如果是冤狱呢?

  正统答案大概是这样的:圣王治下没有冤狱。

  既然有这样一个背景存在,我们应该就更能体会司马迁接受腐刑时的那种痛苦了,也更能够体会士大夫阶层为什么天然就厌恶宦官了——宦官也是人,宦官会弄权,王公大臣也一样会弄权,而区别就在于:宦官正是“刑余之人”。

  那么,从这层意义来讲,所谓“弃市”,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不仅古代有,近代也有:十七世纪,一个仅仅二十出头的不妥协的异见分子被犹太教教会开除教藉——这是一个盛大的仪式,哀鸣的号角声渐渐隐去,烛火一盏盏地熄灭,喧哗一步步让位于死寂,光明一点点屈服于黑暗,所有这一切都暗示着这个年轻人已经拒绝了天堂,堕入了地狱(这种仪式化的操作也正是儒家所擅长的,其中意义容后再表),从此之后,再不会有本族人和他交往,甚至连靠近他都是不被允许的。于是,年轻的斯宾诺莎,这位将要被重重记在哲学史上的世界级的大师,就这样遭到了“弃市”——勉强还算文明的是,他的肉体并没有受到伤害。

  中国古代的弃市虽然意义与之相同,却绝对不可能那么“仁慈”。尽管从《礼记?王制》的记载上看,弃市未必意味着死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弃市基本上就是死刑的同义词了。薛况和杨明如果被弃市的话,很可能要被砍头——说得古雅一点儿就叫“大辟”。魏晋以后的弃市一度改用绞刑,后来又恢复为砍头,再后来就连凌迟都有了。所以,弃市虽然基本上等于死刑,但不一定就是砍头。

  即便弃市是执行砍头,但简简单单的砍头是绝对不能被称为弃市的,如上所述,弃市一定要达到“与众弃之”的目的,这才是弃市的“礼”的真谛。所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犯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通常要被游街示众,有时候为了昭显该犯的罪行,还在犯人的脖子后边插个大牌子,写上“反革命某某某”或者“黑五类某某某”等等字样。但犯人也有冤枉的,也有肚子里憋着很多话想趁着临死之前赶紧说出来的,而统治者一般都很清楚控制言论的重要性,所以,他们总会有让犯人喊不出来的办法——早先是在嘴里塞个东西,后来就发展到割断喉管了(我们可以想想电影《墨攻》里那位女主角的遭遇)。

  “弃市”的渊源很早,据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推测,这可能源自上古时代在军阵上执行的一种死刑形式 (注释2)。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许还有另外的可能,比如《论语?宪问》就有这么一段:有个叫公伯寮的家伙在权贵季孙那里说子路的坏话,子路是孔子的学生,所以子服景伯把这事告诉了孔子,说:“季孙听了谗言,有点儿怀疑子路了,不过您别担心,以我的力量还是可以把事情摆平的,我会让公伯寮那小子陈尸于市的。”(注释3)

  在这里,“肆诸市朝”基本就是“弃市”的意思,据钱穆的解释:“肆者,杀其人而陈其尸。大夫尸于朝,士尸于市,公伯寮是士,当尸于市,此处市朝连言,非兼指。景伯言吾力犹能言于季孙,明子路之无罪,使季孙知寮之枉愬,然后将诛寮而肆诸市也。”(注释4)

  “肆”的意思既然是“杀其人而陈其尸”,考查一下“肆”字的发源,在先秦文献当中“肆”和“祀”有相通的用法 (注释5),而“祭祀”原本也是要杀人的,那么,儒者重要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在祭祀活动中充当司仪,难道说……

  这些内容问题以后再说,不过这个“弃市”倒也真像是一种儒家风格的死刑方式,从周代到清代,虽然名义有变,实质却一直如此,比如明朝的甘石桥、清朝的菜市口,都是热闹的杀人场所——杀人是一定要让大家来看的。

  回到汉朝,此一刻,眼看着薛况和杨明即将就被控方以“弃市”处理了。这是否也告诉了我们一个重要信息:随着宗法社会的衰落和封建制度的瓦解,礼治的重要应用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已经松动了很多,像薛况这样的元老重臣之子、朝廷命官,犯了法也是要杀的?(这时候是西汉晚期,我们想想汉朝初年贾谊强调礼治“别贵贱”的作用,结果长年来搞得大臣们以受司法调查为耻,只要一被调查,不管心里冤不冤都得自杀。名人如周亚夫、萧望之,都是这么死的。这在《孟子他说》里已有说明。可现在薛况的案子里,朝廷官员居然可以被弃市处死,“礼”所强调的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就全乱套了,是谓“非礼也”。)

  弃市可不是好玩的,薛家决不能就这么让控方如愿以偿——以他们的实力,应该是请得起明星律师团的。于是,很快,辩方开始了精彩发言。

  辩方抓的要点也是“《春秋》原心定罪”,却从这同一个原则中推导出了和控方不同的结论。辩方认为,薛况的作案动机是因为父亲受了申咸的诽谤,所以心生愤懑,这是父子亲情所致,是孝心的体现,情有可原,哪就够得上死罪?

  ——这么辩护倒也在理,可是,对控方在“大不敬”这点上的纠缠又该怎么反击呢?

  辩方认为:这次故意伤人纯粹是出于私人恩怨,和百姓斗殴在性质上没什么两样,根本就谈不上“大不敬”,随后又引述孔子的一番话来加重自己这边的砝码,强调“正名”的重要性:“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则至于刑罚不中;刑罚不中,而民无所措手足。”(注释6) 这一正名,更发现这次事件纯属私人恩怨,和“大不敬”决无干系。

  辩方随后又提出一个概念:“圣王不以怒增刑”,也就是说,好皇帝不会因为发怒就加重量刑,言下之意是:法律是明摆着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法律如果规定盗窃罪判十年有期徒刑,不能因为皇帝今天跟皇后吵了架就把最近抓到的小偷全给弃市了,如果一搞严打就可以随意重判,那就是人治而不是法制了。

  辩方最后归纳:杨明应该只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薛况有爵位在身,可以减罪,所以,他和其他同谋应该减刑为“完为城旦”。

  皇帝把两方面意见交给大臣们讨论,最后的结果是:薛况减刑一等,发到敦煌;薛宣免职回家。(注释7)

  薛况被发到敦煌干什么去了?是不是“完为城旦”去了?什么叫“完为城旦”呢?

  ——这是一个法律术语,“城旦”是有期徒刑当中的一种,从秦朝就有,服刑的人要到边疆去,白天防备敌人入侵,晚上就修筑城墙——秦始皇的长城有一部分就是这么修的,如果你胆敢私藏禁书,就得接受这种惩罚。当然,这些亲身修筑长城的人在看到长城的时候怕是不会升起什么民族自豪感的。

  大概谁都地承认“城旦”是个聪明的主意,不但节省了专业监狱的高昂开支,而且犯人们还能像奴隶一样辛勤工作,创造剩余价值,更可喜的是,既不用给他们开工资,又不必给他们好吃好喝,他们就算累死、饿死、病死、冻死,那也是他们活该。而且,一般人恐怕不会想到,看管犯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竟然也有可能富得流油。

  “城旦”的刑罚具体也分好几种,犯人们有的要被割掉鼻子,有的要在脸上刺字,相对最舒适的要算只把鬓角和胡子剃掉了,这就叫“完”,薛况去“为城旦”就是被这么“完”的。

  现代人可能会不理解:这不就是理发么,上理发馆修修鬓角还要花钱呢!这算哪门子处罚呀?

  这还真是个严重的处罚。在古人的观念里,有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有丝毫损伤”一说——《世说新语》里记了一件趣事,说大儒范宣在八岁那年有一次在后园挑菜,不小心弄伤了手指,当下便号啕大哭起来。事情的线索很明朗:(1)一个八岁的孩子,(2)弄伤了手指,(3)号啕大哭。这三条加起来,傻瓜也能做出准确判断:“伤口很疼!”——但是,错了,范宣说:“我不是因为疼才哭的,而是因为想到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有丝毫损伤’这条圣训,这才哭的。”(注释8)

  这个观念的原始出处是在《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注释9) ”这道理背后的逻辑是:如果犯了罪,身体发肤难免受到毁伤,这就违反孝道了;一个对双亲关怀备至的好孩子,如果犯了罪,身体发肤受到毁伤,他也就不再是一个孝子了。那么,为了作好孝子,就要先作好顺民,就千万别犯罪,千万别和政府作对——这就是“孝道”深层处的花花肠子之一。

  话说回来,既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所以古人是不理发的,头发被剪了就等于受到了奇耻大辱——这个观念绵延了两千多年,直到晚明,民间大范围的抗清运动其实并不是发生在清军大举入侵的时候,而是发生在“剃发令”颁布之后,这也就意味着,那许许多多英勇抗清的人民群众并不是在为明朝而战,而是在为自己的头发而战。

  说回薛况这个例子,无论如何,理发和刮胡子再怎么具有侮辱性,也许总比割鼻子、刺字要好。薛况最后被判的就是这种徒刑,全称叫“完城旦舂”,刑期大约是四五年。——最后那个“舂”字的意思是“舂米”,如果女人服刑就干舂米的活儿,男人服刑就干边防和筑城的活儿。这种男女分工还算比较以人为本的,演变到后来就变成了男人筛沙子,女人绑刷子,以此来挣出被遣返回乡的路费。

  (注释1)《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注释2)详见:[日]滋贺秀三《中国上古刑罚考——以盟誓为线索》(收录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中华书局1992年第1版,第13页。)

  (注释3)《论语·宪问》: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注释4) 钱穆:《论语新解》(巴蜀书社,1985年第1版,第360页)

  (注释5)比如《尚书·牧誓》说周武王在开战前宣布商纣王的罪名,其中说道:“昏弃厥肆祀弗答”。《史记·周本纪》把这句话翻译为:“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史记集解》引郑玄的注释,说“肆”是“祭名”。

  (注释6)《论语·子路》

  (注释7)《汉书·薛宣朱博传》

  (注释8)《世说新语·德行》:范宣年八岁,后园挑菜,误伤指,大啼。人问:“痛邪?”答曰:“非为痛,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是以啼耳。”

  (注释9)《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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