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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姻的意义

  “婚姻的意义”,古代经典着作《礼记》“昬义”篇一开始就解释这个问题:“昬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①宋代学者经常引用这句话——这只是他们与我们完全不同的许多概念中的一个。

  本章考察在更大的社会和文化背景里宋朝人对结婚意义的理解。我的目标是揭示宋代社会盛行的婚姻的假设前提,特别是与我们不同的那些,同时列举史料记载的反例及它们与假设前提间的紧张。我从基本的预设开始,然后考察系统的、现实的一个维度的婚姻模型,继而转向文学作品表达的不那么有组织、但并非不重要的有关婚姻的信息。虽然我用宋代的用法分析概念、观念和形象,但本章内容的大部分对于宋以前和宋以后而言,也是真实的。

  语言里的意义

  人们用来谈论婚姻的词汇含有很多婚姻作为制度而具有的内涵。比如“婚姻”一词意味着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按照古代辞书《尔雅》,“婚”和“姻”是新娘、新郎的父母彼此之间的称呼。②婚姻还指“婚礼”,即结婚仪式。“婚礼”强调由统治者传下来的古代礼仪形式;46像其他仪式一样,有义务表达和支持植根于不可质疑的宇宙秩序的社会差别。

  结婚还可以理解为把两个团体联结在一起的行动。用英语说“他娶她”,“她嫁他”,或“法官允许他们结婚”,都用一个单词。中国古代不同团体用不同动词表示结婚。男方家庭“娶”儿媳,新郎本人也可以说“娶”妻。新娘父母可把她“予”给某男,“归”到谁家,或准许她当新娘“妻”与某人。一般地说,女子的父母或监护人被描绘为这桩婚事的积极主动的一方。当一位女子结婚迈进男家之门时,也可以说她“适”或“归”入某家。

  狭义的男女结为一体的婚姻,对应的中文表达由“夫”和“妻”两个词组成。“夫”字的意思就指男方。“妇”指儿媳的时候多于妻子,强调女人在丈夫父系家庭里的位置。一位妻子可视为一个家庭、一位家长、公公或丈夫的“妇”。中国的训诂学从“妇”的同音异形字“伏”里引申出服从、忍受、甘当配角的意思。③一位妻子,简单地说,就是服从和协助丈夫。“妻”是表示法律上的妻子时常用的概念。既为妻,就不是妾。的确,她是一个特定男人的配偶并分享他的社会地位。语言学家说“妻”即“齐”,意味着平等、认同;丈夫和他的“妻”结为一个整体,享有相同的地位和声誉。④换句话说,女人结婚后失去了独立的身份,她的身份归属于丈夫的。

  礼貌的对话里常称他人的妻子为“室”或“室人”,有妻子称之为“有室”。称妻为室有两种意思,一指青年男子结婚时得到的与妻共处的房屋,另一种指他妻子与这个居室有特殊的联系。其中有这种意思,虽然男子代表全家,但妻子却与卧室,与她、丈夫和未来的小孩一起住的地方有更强的联系。虽然男人称他人的妻子为“室”,但提到自己的妻子时却常用“内”或“内子”,即内闱里的那个人。选用这些术语汲取了前一章讨论的内、外之别思想。这是一种贬低人的说法,否认了妻子与言者的紧密联系而失之于轻视妇女,但确实成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 使她变成“内”,一个私人世界。

  谈论婚姻和已婚夫妇的这些表达方式,与下面将要讨论的法律和礼仪规定一样,都以父系、47父系等级制和父系居住地原则为基础并强化了它们。从父、子、孙的父系角度看,“妇”这一个字可以表示家庭里这个人的儿媳、那个人的妻子。从家庭制度的角度看,父亲控制着儿子娶妇的事。至于把新娘称之为“室”,婚礼时新娘“嫁”到自己的家,从以父系居住地为新婚夫妇住地的原则上看,就是女人移居到丈夫家去住。

  法律框架

  宋代人不需要到官府得到结婚的许可或登记注册,但是婚姻无论如何是一个法律制度,官府颁布的法律只承认特定种类的结合才是合法、有效的。⑤一夫一妻是关键的因素。《宋刑统》说:“诸有妻更娶妻者徒壹年。女家减壹等。若欺妄而娶者徒壹年半,女家不座。”⑥如果一方死亡或离婚,初婚就结束了,男女都可以再婚,但结束以前不可以。

  这种形式的一夫一妻制不限制男人同时还有别的女人,但妻子只能有一个。妻和妾的位置也不能调换:“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贰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壹年半。各还正之。”换句话说,把女人的身份抬高两级或降低一级的男子,服刑两年;抬高一级的服刑一年半。法律对较低层次的女人有所通融:“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⑦但无论如何不能以婢为妻。注文做了解释:“妻者传家事承祭祀。即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⑧

  宋代法律确实把订婚作为约束女方家庭的条文:“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陆拾。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如果把已经订婚的女儿许配给别人,则杖一百,如果已经办了婚礼,服刑一年。法律还规定,如果新郎家长允许女家改变主意,48女家就不能要求男方退还礼品。⑨法律承认订婚和聘礼制度,新郎家庭据此得到未婚新娘的许诺,有权期待在双方商定的时刻迎娶新娘。如果三年之内不娶,新娘家有权推断男家对此事失掉兴趣,因而可以把女儿嫁给别人。

  族外婚制意味着合法的宋代婚姻模式与父系观念相连。人类社会在早期已达成共识,即便是血缘很远的父系亲属之间也不能通婚;到了宋代,这个规定严格的程度达到同姓不婚。《宋刑统》申明:“诸同姓为婚者各徒贰年。”四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家族内部,若通婚,受到的刑罚更为严厉,亲属关系越近,违法程度就越重。妾和妻子一样,不能来自同姓人家。法律文献一再重述古代的规矩,打算买一位姓氏不明的妾以前应该进行占卜,确保她与男方不同姓。法律还规定了与母族、妻族亲戚联姻的规则,规定主要在辈分方面: 男子可以和不同姓的同辈表姐妹结婚,但不能娶上一辈或下一辈的女表亲。女人再婚时,前夫的亲戚也属禁止的范围。一个案例中,法官判决女当事人与结婚3年的前夫的堂弟离婚,他援引一条规定,这类情况要强迫离婚,除非已婚20年或更长时间。

  婚姻法支持家长的权威。父亲和家长控制着子女的婚事,如果违法就要承担责任。长大的儿子离家后若与别人私订终身,事后发现父母已给他订婚,那么只有父母安排的订婚才算有效。父权也因离婚的规定而得到加强。公婆可以因儿媳不招二老喜欢或未生育把她送回娘家。对比之下,女人不能单方面决定离开丈夫和他的家,她的父母也不能未经亲家同意把她领回自家。的确,离家出走是导致获罪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擅自出走的妻、妾,须服刑3年。对此法律做了解答:“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

  结婚以后,男人的法律身份几乎没有什么改变。他与别人的关系不因已婚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婚后他与其他已婚或未婚女人的性关系并不比婚前的更违法,49就像他婚前或婚后杀、伤了父兄一样,没什么不同。换句话说,他的主要身份仍然是父亲的儿子。作为丈夫,他的身份决定着与妻子和她父母的关系,但是其余也就没什么了。

  比较而言,结婚使女人的身份从根本上改变了。从结婚的那一刻开始,她就是一个特定家庭的儿媳,一个特定男人的妻子。夫家以外的任何人(除了她的娘家)都首先把她当作已婚女人。嫁入一个人家就处于这家家长的权威之下。然而,她不仅仅是丈夫家里的从属人员;在这个家里她有一个专门的位置,一个规矩很多、动辄得咎的位置。儿媳误杀了公公,服刑三年,与误杀父亲的丈夫相比,罪减一等,但儿媳的罪行远远高于杀了公公的她自己的兄弟姐妹,后者因为是外人,可以交罚金减刑。

  针对非法性行为的处罚涉及到已婚女人时比较重。强奸已婚女人的,服刑两年半;强奸没有丈夫的女人,服刑两年。通奸(已婚女人和不是丈夫的男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者服刑两年,诱奸(男人和没有丈夫的女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只服一年半徒刑,两种情况下,男女的刑期都一样长。

  宋代法律不太注意社会性别,在家族中担任何种角色才是基本的、重要的因素。简而言之,造成形势显着不同的原因不在于当事人是男是女,而在于丈夫或妻子。男当事人的角色不尽相同: 有的是家长,有的是儿子或家长的弟弟,这类不同很重要。女人也不是同一种情况: 女儿和儿媳不同,妻和妾不同——都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法律上重要的是一个人在特定关系里的位置而不是他或她的性别。

  婚姻法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很大,但是它只不过是法律,它并不描述人怎样行动、怎样受惩罚。宋代法律针对很难管制的违法行为——如法律反对的通奸、重婚、以妾作妻、与堂兄弟的遗孀结婚等——把它们当作可与盗亡律相比的罪行进行处理。罪行并不罕见,因为确非罕见,只是当权者愿意把它们当作大逆不道的。即便身为判官也很难按照简单的法律原则办事。法官面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几乎像旁人一样不认为那是犯法。50但是法律若与法官认为不是犯法的事矛盾、冲突时,法官很少依法惩办罪犯。

  儒家伦理与礼仪模式

  很多人认定的正确的基于儒家的家庭伦理把婚姻置于普遍地服从父母和父系祖先的大背景里。汉代以来的儒家经典都强调儿子应该服从并尊敬父母,妻子应当为丈夫的家庭服务。到了宋代,儒家家庭伦理的主要内涵可以便捷地从朱熹的《小学》看到最新的概括。朱熹从古代经典和晚近的着作里选出了强调婚姻严肃性的段落,强调妻子应服从并忠实于丈夫,还强调了男女之隔的原则。他引用了礼仪经典中的儒家之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 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朱熹还引用了司马光怎样择妻、程颐关于寡妇再嫁不当以及柳开说女人倾向于偏执、喜好争论等言论。

  儒家关于女人美德的教导常通过堪称模范的典型进行表述。司马光在《家范》里举下面的例子,形象化地表扬献身于丈夫家庭的女人:

  韩觊妻于氏。父实周大左辅。于氏年十四适于觊。虽生长膏腴,家门鼎贵,而动遵礼度,躬自俭约。宗党敬之。年十八,觊从军没。于氏哀毁骨立,恸感行路。每朝夕奠祭,皆手自捧持。及免丧,其父以其幼少无子,欲嫁之。誓不许,遂以夫孽子世隆为嗣,身自抚育,爱同己生。训导有方,卒能成立。自孀居以后,唯时或归宁至于亲族之家,决不往来。有尊亲就省谒者,送迎皆不出户庭。蔬食布衣,不听声乐,以此终身。

  51于氏为儒家的妇德提供了典范的说明。丈夫的家庭是她认同和关注的中心。她忘记了自己父母家的富裕和舒适,表现得抑制、谨慎和节俭,并完全从夫家传宗接代的角度考虑嗣子问题——丈夫的儿子——不管他们是不是自己亲生。她的行为一点也不像妓女那样: 她最关心的是节俭和责任而不是漂亮和娱乐。丈夫的死并未减轻她对丈夫一脉承担的义务。

  用家庭内部的角色和相互关系术语确认一个人的身份,这种思想的伦理基础在儒家早期的礼仪着作《礼记》、《仪礼》里已得到充分阐述。这种学术传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力,塑造了普遍、自然、正确的家庭关系。礼仪着作用五个等级的丧服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各样亲属关系的本质和远近程度。男人有责任为祖父的大多数后代服丧。责任最重的三个等级都在父系内部,包括他们的妻子。等级最高的丧服是为父亲,共27个月(名义上服丧3年)。祖父(父亲的父亲)为第二级,服丧一年;叔、伯是第三级,服丧9个月;堂伯中最年长的,第四级,服丧5个月;其他堂叔,第五级,服丧3个月。男人也有责任为少数不同姓的亲戚服丧,但是时间较短。为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服第四等丧。为姑姑、舅舅、姨的儿子,还有妻子的父母,服丧3个月。

  结婚以后,新郎和新娘与他人的关系都有变化,但是程度不同。新郎方面惟一的改变是增加了为妻子和岳父母服丧的义务。丈夫为妻子服第二级丧,1年;妻子却要为丈夫服第一级丧,3年。好在男人与岳父母之间服丧的义务是双向对等的,3个月。如果妻子早逝,丈夫也得为她的父母服丧。女人结婚以后并不终止为娘家人服丧的义务,但是减低一个等级。因此,已婚女儿为父母亲服丧1年而不是3年;对兄弟等人,从1年减至9个月。这种改变也是双向的: 她娘家的亲人为她服丧的等级也减少一级。儒家经典的注疏经常提到,降低等级但不终止相互服丧的义务,表明女人婚后身份改变的不完全性。在结婚后的新家里,妻子得为很多人服丧。宋代在这一点上看来是改变的时期。52经典着作规定妻子为夫家成员服丧的等级可比丈夫低一等。比如,为公公的兄弟服第三级而不是第二级丧。礼仪指南一类书籍保留了这些规定,但是现实里的妻子常与丈夫同时结束丧期。

  服丧的规定表达了一条无可辩驳的原则,女人婚后的身份认同经历了比男人大得多的改变。男人与妻子娘家的关系是相互的: 彼此之间对等,但都视对方为外人。但是妻子与丈夫和丈夫的父亲、祖父之间的义务却不对等,既表明妻与夫之间的不对等,又表明妻子与丈夫家庭之间的不对等,她只是世系的从属。男人为父亲和祖父服丧的等级高于对方为他的,在这一点上,妻子倒与他相同。

  服丧的规定强调了女人在夫家既是外人又是内部成员的双重身份,但是祭祀祖先的传统又使她和丈夫父系家庭的联系非常牢固。一个未婚女儿在父母家参加大家庭祭祖仪式时地位较低——这时她和同辈的小姑娘们一样,站在多数年长女人的后面,看着主祭人和他的妻子把酒肉等祭品摆在祖先的牌位前。姑娘一旦结婚,在新家里有相应的位置,祭祖时她和妯娌们站在一起,随着辈分的提高往前移,如果她丈夫是长子,终有一天她会站在最前边,成为女主祭人,掌管准备和奉献祭品的工作。

  授予一位妻子完整的礼仪身份(妾没有)可以使她死后不会被遗忘。年轻妻子即便早逝,丈夫再婚了,仍得为她设立牌位,丈夫的子孙,无论是不是她生的,都要保留、护卫这个牌位。但是丈夫去世以前,她的牌位不会与其他祖先的摆在一起。换句话说,她作为祖先主要因为她是儿子父亲的妻子而不因为她是母亲。此时孩子可以把她的牌位摆在一间私室里表示纪念。(类似的情况是留出一块地方置放她的棺木,直到丈夫死后安排合葬事宜。)夫妻双亡以后,他们的牌位在祭拜祖先的场合总成对地摆在一起。夫妻间这种互补性质的礼仪上的视觉形象可以在墓室壁画上见到(见第一章图8),画面上夫妻坐在一起,小辈们侍奉着他们。

  儒家家族礼仪的规定和婚姻法之间有许多一致之处。角色和关系重于年龄和性别,强调义务重于权利。但是也有实质的不同。儒家模式给予妻子的尊严多于法律给予的。53男人在祖先祭坛前担任的角色没有妻子的协助就不完整。不仅因为男人需要继承人因而要有妻子,而且还得有妻子亲自参加祭祖仪式。其他女人,如妾,可以生养一个男继承人,但只有妻子才能与丈夫组成一对在一起祭祖。进一步说,也只有妻子死后与男人在一起——她的牌位与丈夫的双双列于祖先灵位前面,她的尸体在坟墓里与他的并列。

  文学作品表现的意象

  写了这么多,我注意的是官府和儒家学者、知识精英认可的婚姻的意义。但是与道德、礼仪或法律模式联系不太紧密的文学作品表现的同一主题在宋代文化里也比比皆是,通过很多途径塑造正常人的行为。诗、小说、奇闻轶事和民间传说不仅表达了诸如爱情、美丽和命运这一类话题,有时候还含有颠覆现存秩序的意味,偏爱自发的而不是控制的、出于激情的而不是理智的东西。

  有很多资料可以用来推测婚姻的意象,如宋代作家们编辑的指教怎样写婚书、写贴在新房门上的对联的手册。宋朝末年,有一部供月下老人使用的长达24章的参考书,专门提供做媒或提到婚姻大事时用的语汇。婚姻书仪的样品经常引经据典,但它们并没有拘泥于“上以事宗庙”、“阴阳”或“三从”的大框架内。相反,它们指射婚姻的其他方面,有些还偏离了正统观念。比如,婚姻的自然基础可以归结为《诗》和《孟子》里的“宜其家室,宜其家人。”为了说明婚姻大事是命中注定的,人们常引用经典里已成为格言、警句的段落。婚书大全一类手册常列出“人各有耦”、“凤凰于飞”和“天作之合”等短语以供使用。女大当嫁的观念常借《诗》里的句子表达:“标有梅,其实七兮……标有梅,其实三兮。”经典着作把女子最美的短暂时刻比喻为盛开的梅花,这个比喻很有影响。诗人和画家在作品里常把可爱的女人与梅花并列(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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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2梅花盛开的树杈旁边的女子,宋代绘画。波士顿艺术博物馆(37302)。

  议婚书和订婚书不止引经据典,还借用很多晚近的故事、典故。有一部参考书列出了适用于两个邻近家庭间议婚时用的信件样本: 某人付给邻家预期的百万聘金后,可获得长久的友好。同样,五匹绸和一石谷的彩礼也可缔结姻缘之幸。这是邻里间的良机,并非有意为之;谨致至诚之意。回信说: 我家虽贫但仍有能力做好一切准备。我们愿遵照富有的贵亲家的要求去做,让我们有幸知道富家如何行事。岂能让北平的贵亲家为我贫寒之家蒙羞?回信说: 来函及雁均已收到。我如此寒素之家能与你家联姻,深感蓬荜生辉!五世将昌!还有什么比这更好?谁还能具有邻家贤婿所有的才德?在同一乡里结下如此的良缘多么美满!

  55信里的典故来源于许多史料。耗费一百万求得理想的邻家,此典故出于一部正史。聘礼为五匹布,出于礼仪典籍之一《周礼》。合欢,出自《礼记》“合两姓之好”。提亲时媒人带着装饰过的雁或鹅作为凭证,此事见于《仪礼》 “五世其昌”引自《左传》谈到一桩婚事时说:“凤凰于飞,和鸣锵锵。有妫之后,将育于姜。五世其昌,并于正卿。”

  这封信涉及的北平富裕的徐家,是流传了几个世纪的民间传说。年轻人杨雍在父母死后为了减轻悲哀离开了家。最后在一条路旁住下,靠为行人汲水、修鞋、打草鞋维持生活。几年以后,一位神仙变成学生来到杨雍面前。神仙送给他一些种子(有的版本为“石砾”)吩咐他种下。杨雍照办,不久便结出了白碧和钱。因为没有人愿意和他这个年龄的人结婚,杨雍处境尴尬。学生模样的神仙再次出现,向杨雍保证,如果向徐家女儿求婚,不会遭到拒绝。徐家是北平最有权势的人家,已经拒绝了很多求婚者。受杨之托的媒人到徐家后,徐家人以为他疯了。他们开玩笑说如果杨送来一对白璧和一百万钱币,就答应这桩婚事。由于有神奇的种子,此事对于杨雍说来并不困难,因此就结了婚。不久就有了10个儿子,组成一个大家庭。宋朝人经常引用这个故事的成语如“种白碧”、“种玉得妇”、“玉田种碧”,所有这些表达的爱情色彩可能并不亚于婚姻命定思想。

  读过古典文学的人写的婚书更像参考书里的样本。比如洪适(1117—1184)为第五个儿子向母族求亲时写了下面的信:

  三世联姻旧矣。潘杨之睦,十缁讲好。惭于曷末之间,宋城之牍岂偶然。渭阳之情益深矣。伏承令女,施縏有戒,是必敬从尔姑。第五子学箕未成,不能酷似其舅。爰谋泰筮用结欢盟。56夸百两以盈门。初非竞侈,瞻三星之在户,行且告期。

  洪适的信也像参考书里的样品一样频频用典。《诗》用“百两”含蓄地表示聘礼丰厚。婚礼上新娘系的彩绸要像经典着作描绘的那样: 姑娘离家以前,女眷们一边整理她的衣服一边告诉她在新家里怎样行动。母亲说:“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

  洪适在这封信里还明显地提到这是一桩亲戚之间的联姻。“潘杨”,指晋代三代联姻的潘岳和杨骏两个家族;他们的友谊广为人知,因为潘岳为杨骏写的文章使朋友们感动,该文被编入《文选》。“渭阳”指《诗》里的一首诗提到的一对甥舅,秦国康公在渭阳会见他的舅舅、晋国的文公,文公帮助他得到晋国的王位。这桩婚事因经常被提起而成为典故,被说成是“秦晋之匹”,“秦晋之偶”,“渭阳之情”。

  洪适提到的“宋城”可以当作一个集中反映了流行思想的民间传说,有必要详细引述一遍。唐朝初年,孤儿韦固为找一个合适的妻子碰到很多烦恼。628年,他住在宋城一家小旅店里,打算看看有没有可能和姓司马的姑娘谈婚事。一天清晨,他很早就到庙里去和媒人会面。到了庙里时月亮还没落下,一位老人坐在台阶上就着月光看一本册子。韦固偷眼看过去,但是看不懂。他问老人在看什么,说自己什么都认得,即便是梵文也能读懂,但却不认识老人手里的字。老人笑了,告诉他这本书不属于这个世界,是冥界的官吏用来管理人世命运的。老人说自己就是这样的官,负责婚姻大事。韦固立刻抓住这个机会诉说自己的情况,说自己为婚事努力了十年,但运气一直不好,不知道这一次会不会成功?老人给了他坏消息: 韦固的新娘当时只不过3岁,她17岁以前二人不能结婚。韦固问老人能不能打开包袱让他看一看,老人让他看里面的红线。老人告诉他,那根绳是用来拴住未来夫妻两人的脚的。“虽仇敌之家,57贵贱悬隔,天涯从宦,吴楚异乡,此绳一系,终不可逭。” 韦固还从老人那里得知旅店北边卖菜老妇的女儿就是自己的未婚妻。韦固和老人一同走到那里,看见老妇和孩子,她们显然是社会底层的人。韦固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命运,问老人有没有可能杀死她以改变命运。老人回答说不可以。因为她命中注定要因儿子享有盛名,不会被杀。老人消失了以后,韦固派仆人去杀小姑娘,因为他绝不能娶一个卖菜人的女儿。仆人刺向孩子眉毛旁边,然后逃走,以为已杀死了小姑娘。14年过去了,韦固还没有找到妻子。他确实当了官,最后,上级长官把侄女嫁给他做妻子。她当然就是那个被刺伤眉毛的小姑娘。她很小的时候父母就都去世了,被托付给乳母。后来她的叔叔——韦固的上级把她领回去并抚养大。韦固看到她眉边的疤痕,给她讲述了整个故事,从此,月下老人的传说便流传开来。

  谈到婚姻,除了“宋城”,人们还可从这个故事另外的十几个成语受到激发,如“赤绳”,“月下老人”或“娶菜贩女儿的男子”。无论何时,人们听到这些成语就等于被提醒婚姻的特性不一定是法律和伦理强调的那些: 婚姻是命中注定的,命定的婚姻是神秘的,婚姻是联结两群人的纽带。婚姻命定的故事得到广泛流传,无疑应大大归功于普遍接受的佛教因果论思想,但是,这个故事被人喜爱,却不仅仅源于狭窄的宗教因素。

  作为婚姻意象的红线显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婚书和对联里的很多比喻都以“系”、“结”、“缠”等词汇——或可以打结、缠绕的东西: 带子、绳索、彩带、藤蔓——作隐喻。婚姻被想像为用绳把夫妻拴在一起;俚俗用语把娶妻称之为“索”妻。索的隐喻表示夫妻好比一条线——从而建立在父系线索的想像上。婚姻把两条线结在一起又使这个结难以解开。当然,有些事实证明结比线更牢固,拉扯打了结的线会扯断了线却没有解开结。

  除了月下老人的红线和由母亲扎系的彩带,另外两个由“系”引申的婚姻想像也很常见:“绛纱系臂”和“结发”。到了宋代,在缔结一桩姻缘的过程中,“绛纱系臂”已提高到等同于古代58“问名”仪式的程度。绛纱系臂的典故来自273年晋朝皇帝观察许多来自好人家的姑娘,从中选妃的故事。他选中的姑娘因肩上缠绕着红绸而醒目。“结发”在宋代是表示结婚时常用的带有诗意的词汇。汉代苏武一首名诗《苏武试》中有“结发为夫妻”的句子。曹植(192—232)的诗句有:“与君初婚时,结发恩义深。”杜甫(712—770)的《新婚别》写道:“结发为妻子。”宋代学者对这些诗的含义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有人提出,第一次把结发和婚姻并列在一起,只不过是偶然: 把头发扎起来是为了打仗而不是结婚。另一种解释,结发的典故实际上来自给姑娘的嫁妆扎记号的仪式。但是普通人——即便不识字,也会说出着名的诗句——很明显,喜欢把结发当作结婚的象征。人们按字面意思理解,结婚就是把夫妻的头发系起来,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后来的婚礼中一个普遍的做法。(见第四章)

  婚姻是命定的和婚姻像一个结或一条带,大概是最普遍的婚姻意象。我将在下文讲述洪迈写的几个故事,它们透露了其他几个与婚姻、社会性别、性倾向有关的常见的民间观念,比如应当婚配的压力,被美女吸引有多么危险,节妇奇迹般的、不可思议的力量及由嫉妒产生的非人的残酷。让我以讲述洪迈的两个表达婚姻命定论的故事结束这部分的写作。

  章楫娶妻

  金华士人章楫,因至衢州,问卜于刘肆,得一诗,其末句云:“也须再唱新郎曲,王婆开口笑未熟。”茫不可晓。问刘,刘曰:“吾但据占书如此,亦不可妄解,他日当自验。”时楫妻在室无恙,颇恶再唱之语。未几,妻病卒。同郡陈秀才娶程衡女兄,陈忽殂,程氏服终,改嫁于楫。常拜扫先垄,拉衡兄弟出郊,从容谈及婚姻事诚非偶然,取向者挂影告之。59衡叹曰:“岂特如是,家姐姓氏皆见此矣。”盖程字之右畔乃王上一口,所谓王婆开口也。左畔从禾,岂非米未熟乎!其义昭然。

  金君卿妇

  荆南莫太首之女,年十有八岁,既得婿,将择日成礼,梦人告曰:“此非汝夫,汝之夫乃金君卿也。”既觉,不以语人,但于绣带至每寸辄绣金君卿三字。母见而疑之,以告其父。父物色府中,至于胥史小吏,无有此人。诘其女,具以梦白。未几,所议之婿果死。后半岁,新峡州守入境,遣信至府,则金君卿也,始悟前事。至,别厚待之,流连累日,知其新失伉俪,以女梦告之。金曰:“君卿犬马之齿四十有二矣,比于贤女,年长以倍,又加其六焉。且悼亡未久,义不忍也。”主人强之,且曰:“因缘定数,君安能辞?”不得已,竟成婚。后三十年,金乃卒。妻生数子。金官至度支郎中,番阳人也。

  这个故事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表达婚姻命定论神秘性质的例子,还暗含着倾听准新娘感情的声音而应有的理智: 她应该嫁给什么人,在她看起来不理智的想法后面也许隐含着实质性内容。

  本章讨论的模式和意象,全面地说,彼此互相支援。儒家家庭伦理支持了视女性婚姻方面的地位是她的基本身份这种法律原则。礼仪模式则是亲属之间联姻和服丧的严格规定的法律基础。佛教因果论衍生的婚姻命定论、婚姻命定论衍生的民间传说虽然与之无关但也强化了应该慎重从事的古代儒家思想。与此同时,几种体系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法律对于婚姻的塑造在于禁止非法婚姻,并侧重于可接受的行为的限度。儒家思想从延续血脉的角度强调婚姻中的义务和德行,60特别是妻子的。文学作品和民间传说更多地从个人而不是家族联姻的角度塑造婚姻,集中于神秘而不可预知的爱情。这些模式和意象有两种含义,由于多数人接受它们因而广泛、有效地渗透进思想和行为方式当中。虽然内容互不相同,但是没有哪一套思想可以在狭窄的或预定的轨道上限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作为整体,家庭体系里的婚姻和女性角色概念都建立在第一章讨论的更基本的社会性别差异的命题上并使后者复杂化。婚姻模式以假设的男女间本质的差别为基础。与此同时又从未视女人为简单的女人: 她们是女儿和儿媳、母亲和婆婆、妻和妾;就她们的身份认定而言,关系与性别同样重要。女性从婚姻体系获得的角色已被社会性别化了,这些角色只有女人能得到,但又把她们分隔在对立的范围里。

  尽管本章的主题是最基本的考察婚姻的途径,基本因素的变化比较缓慢,但是单向度的变化仍然应该引起注意。儒家思想和法律规定尽管非常古老,但在宋代演进的过程里多半广为人知,被大众接受。正如“导言”所论,宋代是这样的时代,士人阶层生长壮大,城市化和更稠密的人口定居方式使普通农民与士人有更频繁的接触。此外,理学运动的重大动力之一是想更充分地利用儒家价值观、礼仪、甚至于当时施行的法律教化普通人。学者们谴责佛教侵入殡葬、祭祖等家庭事务。地方官试图移风易俗,学者们写文章和手册昭示正确的原则和程序。所有的努力产生了一个结果,宋代不知道法律不允许同时有两个妻子的人越来越少,不知道儒家将道德价值赋予社会性别差异思想和妻子应忠贞于婚姻家庭的人也越来越少。学者在教化方面的努力有助于传播精确的法律知识,比如朱熹第一次担任官职期间就颁布了纠正订婚习俗的法律规定。宋朝时期连民间故事都传播得更广,因为城市化、运输工具的改进、地区间贸易的增多都使民间故事很容易通过口述进行传播。如果我们还记得各种类型的书籍发行得不计其数,就有更多的理由断定,宋代的变化以更大程度的跨地区、跨阶级地分享基本的文化前提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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