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二千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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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出谷出钱又出力

 

  为什么"租"、"赋"二字会被混同使用呢?那是因为在实际上,那时的田赋实在就是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租。

  一般说起来,在封建社会中,地主是把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以至必需劳动中的一部分都剥削下来,作为地租,使农民只能用极少的劳动生产品来勉强维持自己的生活。专制国家所征收的赋税正是如此的。缴了赋税以后,农民的所剩,的确是连自己的最低生活都难以维持了。

  在战国时,魏国的李悝曾给农民算了一笔账。他说:一个五口人的农家,耕田一百亩,每年每亩可收粟一石半,共一百五十石。除掉"十一之税"(十分之一的税)十五石,还剩一百三十五石。每人每月要吃一石半粟,五个人一年共需九十石,剩下的只有四十五石了。穿的每人每年平均用钱三百,一家共需钱一千五百,这等于五十石粟(粟一石值钱三十)。--这样算起来,这个耕田百亩的农家,缴了"十一之税"以后,连必需的衣食已难维持了。何况农家除了这最起码的衣食而外,也还有别的必需用费,而且"十一之税"只是额定的正税,事实上还有其他种种赋税加在每一个农民身上。(对这笔账应该说明一下的是:当时的"亩"和"石"都比现在的小。"百亩"约抵现在的三十亩,"一石"约抵现在的一斗。三十亩只产粟十五石,可见当时劳动生产力之低。所以虽是十一之税,也不是农民所能胜任的。)

  到了后代,劳动生产力渐渐提高,国家的租赋也跟着加重了。汉代的田赋算是极轻的,只收十五分之一乃至三十分之一。但是还有其他种种名目的赋税,如每个农民都必须交纳的人口税,其实也是田赋的变相。所以汉代当时,已有人指出,在实际上,农民需缴百分之五十的税。汉以后各代,农民负担的赋税都不少于此数。

  农民对于专制国家的实际负担,还不只是以农产物或银钱缴纳的一部分。封建地租本有三种形态,就是力役、实物和货币。封建专制国家也曾在这三种形态下榨取农民。以货币交田赋是从唐中叶以后才有的,但在用货币时,也兼行力役和实物的榨取。在不用货币的时候,更是一面要农民以劳力服役,一面又征取其劳动生产品--以谷物和布帛为主。如汉代规定,农民每年要担负一个月的徭役劳动和三天的戍守边疆。在行"均田制"的各代,也是力役和物租并取的,如唐代行均田制时的赋称为"租庸调"法,"租"是谷物,"调"是布帛,"庸"就是徭役(当时的规定是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租庸调法和均田制同时消灭,唐后期行的赋制称为"两税"制,即以"租庸调"三者合并为一,只有以钱或实物交纳的一种田赋。但是事实上,农民仍不免于差役之苦。宋代、明代的农民也都有为官家服役的义务,都可算是农民对国家以力役充租赋的性质。

  田赋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财政收入中的最主要的一项, 像在清代乾隆三十一年,国家总收入是银四千万两,其中属于田赋项下的收入是三千二百万两。可以说,在专制统治者的财政收入中,绝对大多数是取之于土地上面,从农民的血汗中剥削下来的。(至于间接地看起来,封建时代的一切商业税和别的税,最后也都还是转嫁在农民们的身上的。)但是光从国家田赋收入上,还不能知道农民的全部负担总数,因为历代的地方政府的开支和官吏薪给多半直接取之于当地的田赋和别的税收中。再加以地方官员和收税的官吏还要巧立名目,中饱浮收。像在清代,政府规定江南应缴给国家的米粮是每年四百万石,但实际上江南人民要缴一千四百万石,那一千万石便成为各级有关官吏的中饱了。由此可见,农民的负担是何等的沉重!

  在唐代以前,地主们几乎完全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唐代行均田制以后,国家按田亩收赋,属于大地主的田地自然也有缴纳国赋的义务;但是实际上,因为大地主多半是官僚或退职的官僚,具有特殊权势,所以都能仗势不缴,逃避国税,或隐瞒其田亩,以多报少。所以田赋的负担主要的还是落在贫苦的小"自耕农"身上。地主们纵有所负担,但是不消说的,这些负担仍是转嫁在佃种他们的土地、向他们缴纳地租的农民身上的。

  私家地主对于农民的剥削也是很重的。唐以前,常有人把国家向农民所征赋额和地主对农民所征租额相比较,来指斥地主收租太重。这二者可以对比,也正足以表明国赋原来就是地租。汉代人说,国赋只有十五分之一,而拥有土地的豪强,把土地分给小农种,却要上十分之五的租。(但我们上面说过,国赋十五分之一其实只是名义,实际上国家和私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不相上下。)唐代也有人记载说:长安附近,一亩田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却有五斗到一石之巨。

  农民对于地主,大都是以实物交租。也不止是谷物,还有其他种种实物。清代的小说《红楼梦》中曾记载,在快要过年时,宁国府家的黑山庄乌庄头前来缴租,书中列着所缴的租的清单,其中有猪羊鹿獐鱼虾鸡鹅炭米干菜以至熊掌鹿筋海参鹿舌等等,还有一部分实物折成了银子缴来。从这里可以看到这官僚地主家庭对于他的田庄上的农民的剥削情形。大观园中的繁华原来也是建筑在农民的血汗上面的,贾珍向乌庄头说得好:"不向你们要向谁要?"

  除了物租以外,农民对于地主也有供奉劳力的义务。地主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或甚至无限制地役使他们。在汉代、晋代,对于做了大地主的佃户的农民,国家的权力就不能达到,不能向他们征税征役,这就叫做豪强包庇民户。但这些农民脱离了国家的权力后,却落到私家大地主的权力下,实际上成为农奴,就是说他们不仅缴纳生产品做地租,而且失掉了人身的完全自由,听凭地主役使。在唐宋大地主的庄园中的佃户也都还是农奴的地位。

  宋以后专制统治更加强,也表现在这一点上。国家的权力渐渐无孔不入,他既向地主征赋,又使地主不能"包庇"农民。于是农民既要向地主缴很重的租,间接向国家缴赋,又要负担国家的其他杂税,并应国家的差役。他们的负担比起仅仅负担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是加倍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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