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儒家文献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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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锡

 

  〖刘禹锡〗(772-842年)字梦得,唐洛阳(今属河南)人,自称祖籍中山(今河北定县)。贞元九年(814)进士及弟,又中宏辞科,授监察御使。参加“永贞革新”,反对宦官专权和藩镇割据。失败后,贬为郎州司马,迁连州刺史,流转边州近二十年。后由裴度推荐,任礼部郎中,集贤院直学士。寻又出为苏州刺史、徙汝、同二州。返京任太子宾客,加检校礼部尚书,也称“刘宾客”。和柳宗元交谊很深,人称“刘柳”。后与自居易诗赋往来甚多,也并称“刘白”。精通儒学。在《天论》三篇中,提出“天与人相交胜”,“还相用”的哲学命题。他认为,天是形物体中最大者,人是动物中最优秀者,天和人都是物,天与人各有其自己的职能。天的职能是“生万物”,表现为春夏生长.秋冬衰败,壮时力盛,老而力衰,较量力气,互争君长。人的职能是“治万物”,表现为春耕夏耘,秋收冬藏,斩木穿山,冶炼金属,制定礼法,禁止强暴,分别长幼,崇尚有功。天之能,人则不能;人之能,天也有所不能。“天之道”(类似自然规律)在于生殖,是通过强弱转化或弱肉强食竞争来实现。“人之道”在于法制,通过礼法规定人们行为准则。还指出,人能胜乎天者,是法制。并把法分为“法大行”、“法小驰”和“法大驰”。“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蹈道必赏,违之必罚,赏罚严明,人们知道祸福原因,就不会感谢天地,也不怨恨天,也就不至于陷入有神论。“法小驰”,即法制受到部分破坏,赏不尽善,罚不尽恶,人们就容易相信天命。“法大驰”,则法制受到完全破坏,是非颠倒,奸佞受赏,则直者受罚。义不能制其横,刑不能惩恶邪,人们丧失自信力,寄命运子天,走向有神论。同时,还提出“理”、“数”、“势”三个重要哲学范畴。“理”是指事物发展规律,“数”是事物变化的必然性。“势”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趋势,三者都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事物“必有数存乎其间”,“数”存而“势”生。万物万事变化,都离不开“数”和“势”。天形常圆而色常青,旋转周期可度量,昼夜长短可测定,皆是“数”存在。天高而不塌,运行而不息,是它有自己的趋势。他又把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分为“理明”和“理昧”。“理明”是指人们认识和掌握了客观规律,就能征服自然,而不神化“天”。“理昧”是指人们没认识客观规律,不相信自己,把一切归于“天”的支配,相信天命。还认为,天的日、月、星、三光,不是神物,是物质。天是“清”、“轻”的物质,地是“重”、“浊”的物质。而地是天的根本。人是万物中“为智最大”者,人们应当“用天之利”,发挥主动权,利用和改造自然,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刘禹锡继承了老子、荀子以来的唯物主义传统,在论证天人关系时,冲破“天人相分”,“天人合”的局限,提出“天与人相交胜”,“还相同”的观点,进一步补充了柳宗元《天说》的唯物主义思想,从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上揭示了无神论和有神论的分野。批判了当时流行的有神论和天命论,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主要着作有《刘宾客文集》三十卷,1975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点校本,更名《刘禹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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