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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帝、殇帝与安帝统治时期
(公元88—125年)
和帝(公元88—106年)初年出现了对外交事务和窦氏家族在朝廷中取得统治地位之事提出抗议的时机。公元89年,窦宪发动了一次讨伐匈奴的大规模的远征,[1] 关于这样一次战役的意义和适宜性,有人提出了疑问。有许多大臣,包括司空任隗认为,在匈奴不再采取侵略政策时这样滥用帝国的资源,迫使部队在远离家乡的地方艰苦地服役是愚蠢之举。虽然没有人倾听他们的申诉,任隗和司徒袁安仍继续提出他们的观点,以致有许多同僚担心他们的安全。[2] 但是他们得到了107年升任司徒的鲁恭的支持。当时仍任侍御史的鲁恭请求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不要让人民卷入窦宪发动的战役。他还认为,由于非汉族人可以比作禽兽,其习性与中国人完全不同,从这一点说,就不应该允许他们作为杂居社区的成员与汉人住在一起。
另外,匈奴不久前被鲜卑打败,利用这个机会是既不正当又不适合的。匈奴已从边境防线上往后撤退了一大段距离,要找到他们就得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因而极不合算。鲁恭引用大司农的观点,即现有资源不足以支持这么大的战役,而且他还说其他官员也一致不同意发动这次战争。同时也不应该用公众的生命去满足某一个个人——即窦宪——的愿望。[3]
《后汉书》简短地记载了皇太后反对这种劝告。另一位官员何敞询问这场战争的目的是什么,他在抗议中还婉转地提到正在为窦氏家族修建的奢华的建筑。[4]
有几件事表明,这一时期在吸收官员和养士的标准方面有某些想法。公元101年的诏令给来自北方、东北和西北人烟稀少地区的候选人以优待;根据人口数,他们被允许比帝国其他地区选送更多的候选人担任官职。[5] 第二年,刚刚担任司空的徐防建议,应对考试的科目和候选人的等级制度做一些改变。他迫切地希望五经的文字意义能得到清楚的说明,同时惋惜某些博士们过于偏爱发挥自己的解释,而损害了传统的解释。这些做法导致人们走上异端邪说之路,同时在考试的行政管理方面也产生了许多争论。他认为今后应该更多地注意解释典籍的文字意义,鉴别候选人应该以解释字义为准;那些不遵循公认的大师的已被接受的解释的人或前后矛盾的人不准入选。[6]
徐防的建议被采纳,下属官员奉命遵行。公元106年时值邓太后在朝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据说学术正在衰落。新近在尚书任职的范准试图直接通过传统的力量做些改进工作。他举例说明,过去的列祖列宗皇帝无论怎么忙或有事在身,都要找时间学习。以往甚至是军事将领,也对指定的经典如《孝经》有广泛的知识。他提醒皇太后一些匈奴领袖树立的榜样,他们到洛阳朝廷来朝,并在那儿学习。以“永久和平”为名的明帝的时代就已出现了这些变化。[7] 这种情况与当时的形势形成了对比:学者很少而博士们过于喜欢闲散而不愿工作。学术水准的降低是当时政府实行压迫的几个原因之一,因此范准提出了发展学术的步骤。[8]
十年以后,邓太后本人采取措施以达到这个目的。她召集了已故皇帝的40多名侄子、侄女和自己家族的30名成员,准备了专门的房屋让他们居住。他们的年龄是五岁或更大一点,在教师的帮助下学习古籍经典。她本人亲自监督这些年幼学生们的考试。一个对她的评论记载,她曾表示,她的初衷是防止生活方式变坏和恢复以往公认的学术大师的文化影响。她把特权家庭成员享受的奢侈生活与他们放弃研究学问的努力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她认为明帝统治时期树立了通过注意教育而改善道德标准的榜样。[9] 这种主张的真诚性也许是值得怀疑的。皇太后很可能想通过这个姿态,表示自己愿意迎合已经建立起来的学术界,并证明自己对国家事务的影响植根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
安帝统治时期展开的关于礼仪体制问题的讨论,也许反映了当时争权的各主要党派之间敌对的或不同的利益。已经制订的规矩是,大多数高官和州牧既不必,也不准去按传统服三年丁忧。因此这个做法在其他各界已经快要不实行了。公元116年,邓太后决定应该让高官们在服丧期间按照习惯离职,作为改进道德标准的手段。她得到以正直知名于世的刘恺的支持;刘恺自107年任太常,112年晋升为司空。
当时有人认为,指望州牧及郡守遵守这项规定是不实际的,刘恺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高级官员应该把遵守这种规定当做职责范围的一部分,以便树立一种模范行为的榜样。由于这一主张,皇太后能够进行改革了。[10] 这实际上是国家高级官员第一次实行服丧期间离职三年的规定。
但是,改革的寿命并不长。121年尚书令对这种规定提出质疑,他举出光武帝曾废除这种规定,因此应恪守此成例。这种观点受到已被刘恺举荐为官的陈忠(陈宠之子)的反对。他指出,这项制度从王朝立国一开始就在其身份不低于萧何的人物的指导下产生了。光武帝废除它的原因在于当时政局不够稳定,需要把行政管理简化到最低限度。他论证说,有一切理由把离职服丧三年的规定作为汉帝国文化传统与政治传统的一部分保留下来。然而,宦官们却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要重新安排人,非常不方便。结果,高官们从121年起不必服丧,或者说取消了他们的这种权利。[11] 154年高官们在服丧期间又再次必须离职,两年以后,这项规定扩大到较低一级官员;159年高级官员又暂停执行这项规定。[12]
快到和帝统治末期及以后,又出现了减少宫廷的奢侈性消费的几次尝试。通过快递手段从南方诸州为宫廷供应特定品种的新鲜水果当时已经形成惯例,许多被迫执行这一艰巨任务的人死于途中。当皇帝得知这项工作十分艰苦时,便下令不再运送水果(103年)。[13] 公元106年,当局下令减少供应朝廷宴会的异域珍馐,以便减少办事机构承担的费用。同一年还取消了鱼龙曼延百戏等。[14] 次年,为了补足禁卫军中一支部队的缺额,黄门的吹鼓手的编制被削小。饲养马匹的饲料,除实际用于宫室车马之外,均减少一半。皇宫办事机构制造的非宗庙和陵墓所需的商品都停止生产。[15]
上述裁减的部分原因是认识到了民众的困难。在永初时期(107—113年)的初年,持续的干旱和洪水导致许多地区成灾。108年任御史中丞的范准抓住机会上奏,强调节俭的必要。他认为,制造或者消费那些浪费的、或者对朝廷工作的运转非必须的物品的官方机构,如那些负责皇帝餐桌的菜肴或者制造工艺品和各种设备的机构,应该作出节约措施。他还提出政府应该遵循公元前92年的先例,组织一个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来检查各州灾情的事实及其原因;[16] 他还为救灾提出了几项进一步的积极措施。范准的意见被采纳了,某些商品被散及贫民。他本人奉命到帝国的东北地区巡视,他在那里建立了公共的谷仓并成功地提出了一些当地所需要的救灾措施。[17]
公元109年下诏采用的一项节约措施可能是由于皇太后的发怒。她已经感到身体不适,在为她祈祷的祝辞中有被认为是王朝命运要有所改变的话。皇太后得知以后愤怒地采取步骤,以防止发生这些不祥之事。另外,她砍掉了一年一度为完成警卫任务的士兵举办的送别宴会和会上的音乐表演。与此同时,还把参加“大傩逐疫”活动借以驱除流行病的120名“侲子”减少了一半。在第二年(110年),实行的节约措施按等级递减官员的俸禄。[18]
恰在这个时刻,关于汉代政府为了保持对帝国西北地区的控制而花费这么大的资源是否值得的问题被提了出来。羌族的部落已经给中国这个地区汉人住地的安全带来了严重麻烦。为了保护这些移民区,已经提供了相当多的经费用于供给、运输和人力。公元110年任谒者的庞参(135—136年升任太尉)建议,对政府说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减少费用,全部从凉州撤出,把不能在西北养活自己的全部居民迁往畿辅。他相信,这样的迁移将会更加有效地集中中国人的力量,以便加强边防。
庞参的建议遭到虞诩的反对,虞诩当时是太尉李修属下的郎。虞诩认为,不能仅仅由于保持当地的政权需要一定的经费而放弃前代皇帝留下的由汉朝廷控制的土地。没有西北地区的安全,前汉京畿一带,包括皇室陵墓的遗址,都将失去屏障。最后他指出,凉州当地的居民长期以来对汉帝国怀有好感;汉朝如果放弃他们居住的土地,让他们迁居,将会难以抗拒他们的敌意。[19]
尽管这种论点暂时地足以压倒庞参的劝谏,但问题在119年还是再一次提了出来。当时匈奴正试图向西域诸国施加影响。他们已经杀掉一部分住在敦煌的中国人,而且有些位于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周围交通线上的王国,比如鄯善,正在承受特别沉重的压力。他们请求帮助,一位汉族官员请求派一支5000人的队伍攻打匈奴,结果只得到洛阳含糊的反应。一部分大臣建议关闭玉门关,从而与西域断绝往来。当班勇被征求提意见时,他援引了历史上自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在位)至羌人反叛(公元89—104年)时期汉人与西北地区的关系。羌人的反叛曾有效地割断了汉朝与西域各国的关系,使西域各国受制于匈奴。[20] 他认为当时最不适合发动攻打匈奴的战役,因为中国人对此根本没有准备。但是他认为,对象敦煌这些地方的中国人的居民点应该小范围地和有效地增援,加强那里中国人的力量,以便牢牢地控制交通路线。
当匈奴控制的吐鲁番(车师)和鄯善不可靠时,这样的措施是否能够确保中国的安全,[21] 对于这个问题,班勇答复说,正象州牧能够维护中国内部的法律和秩序那样,他也能够尽其所能防止入侵。他主张通过设立官职以确保对西域各国的控制,否则,西域各国会落到匈奴手里;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在其南面的中国城市就会处于危险之中。不用大规模地投入资源,只要仔细挑选戍屯校尉就足以保持西域各国对汉朝的忠诚。如果西域各国要求中国供给食物,这个要求不能拒绝,拒绝了就会导致他们采用暴力袭击。
班勇的意见被接受了,在敦煌设置了一支戍军。第二年(公元120年),汉朝廷与居住在鄯善和吐鲁番迤西一带的诸民族建立了联系。皇帝接待了一批音乐家、巫师、吞火者及其他各种艺人,数量达1000人之多,他们声称来自地中海的罗马世界,但实际上多半来自缅甸。[22]
有几个事例说明了汉朝当年如何施行阴谋诡计或如何进行行政管理。正如上面指出的,阴氏皇后的垮台是她被控搞巫蛊。这种消除对手的战略在汉代历史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公元前130年曾用它废黜了一位皇后,公元前91年又用了更不道德的方法废了一个皇后。④
较令人愉快的是,史料记载了一次显然是自发的弘农郡人民为他们所仰慕和爱戴的一名官员提供丰厚贡品的事。这就是死于105年的王涣,他当时官拜洛阳令。他被描写为性格正直的人,初看有些严肃,但实际上却很宽厚仁慈。他发现和处理冤案的才干使首都人民赞誉他具有神灵的力量。他的死引起普遍的哀悼,送葬的队伍向西一直穿过弘农郡,路边的祭桌上摆着居民们的纪念品。他们向为此感到困惑的官员们解释说,这是回报王涣解除百姓痛苦的仁政,他很注意不让他们在送粮食给洛阳时再被征募来的官兵盗窃。除了建祠纪念王涣外,皇太后被他的正直所感动,安排他的儿子做郎中,希望用他的榜样鼓励别人。[23]
鲁恭于公元107年官拜司徒。据记载,他上任的第一个行动就是上奏请求改变轻刑审理的程序。定例是秋季审理,但从103年以后却改为夏季。这给农业人口带来了困难,干扰了他们的工作,因为官员们已经习惯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牵连进许多人。鲁恭认为应该改回传统的做法。他立论的理由是,应该把案件的处理与自然秩序和宇宙秩序谐调起来,不能贻误农时。他的观点占了上风。[24]
历史详细记载了随着外戚、宠幸和宦官势力的增长,官员们的权势日益式微的不愉快的事件。在这种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偶尔可以了解到这一类的抗议。120年,王伯荣的行为显然就引起批评。她是王圣的女儿,安帝(公元106—125年在位)的养母,她已经利用自己的地位大肆扩张势力,并过着奢华的生活。这便鼓励了别人起而效尤,也搞奢侈和浪费,同时由于能随意出入宫闱,她就可以方便地行贿和贪腐。司徒杨震为了合理的,基于道义的施政,勇敢地上奏,要求消除这一丑恶行为;他要求把王圣母女二人驱逐出宫。他举出,王伯荣为了使她丈夫继承侯的爵位,在幕后进行了操纵。他对以下的情况提出了批评:先例不受重视;封侯的原则不是根据功绩,而不过是为了表示恩宠。
另一位上奏者翟酺提出,窦家和邓家制造的大破坏,把皇权减少到了零的地步。他还进一步指出了内宠的固有的危险性以及外戚所享有的空前的特权。他请求皇帝(安帝)消除产生谄媚的所有根源并防止利用国家权力达到个人目的。但是这样的忠告没有效果。[25]
还有人提出抗议,但同样不被理睬。这就是尚书仆射陈忠提出的意见,他的观点与三年服丧期的争论有关,前面已经有所介绍。王伯荣按照安帝的旨意去他父母的坟墓前代表他行祭。她在路上所遇见的人都大拍其马屁,以致看得出她的权威已大大超过皇帝本人。陈忠指出,早在汉代初年对这种事情的后果就有过可怕的警告。他坚决主张应该由皇帝本人行使权力,以保持正确的国家等级秩序和经过批准的下放权利。陈忠还注意到权力已经有效地从三公转移到尚书手里的做法。后者的决策缺乏原则性引起他很大忧虑。[26]
[1] 见本书第3章《边境和邻邦》。
[2] 《后汉书》卷四五,第1519页。
[3] 《后汉书》卷二五,第875页。
[4] 《后汉书》卷四三,第1484页;又见本章以上有关部分。
[5] 《后汉书》卷四,第189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134页;本书第8章《文职官员的吸收》。
[6] 《后汉书》卷四四,第1500页。
[7] 即“永平”,明帝的年号,公元57—75年。
[8] 《后汉书》卷三二,第1125页;《后汉书》卷七九,第2546页;《资治通鉴》卷四一,第1567页注明这个奏折产生于公元106年。
[9] 《后汉书》卷十,第428页。
[10] 《后汉书》卷五,第226页;《后汉书》卷三九,第1307页。
[11] 《后汉书》卷五,第234页;《后汉书》卷四六,第1560—1561页。
[12] 《后汉书》卷五,第234页;《后汉书》卷七,第299、302、304页;《后汉书》卷四六,第1560—1561页。
[13] 《后汉书》卷四,第194页;《资治通鉴》卷四八,第1559页定此事发生于103年。
[14] 《后汉书》卷五,第205页;《后汉书》卷十,第422页;《资治通鉴》卷四九,第1564—1565页。接待活动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201页注744。
[15] 《后汉书》卷五,第208页。
[16] 《后汉书》卷三二,第1128页。当时增产的措施,见《汉书》卷二四,第1138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页。
[17] 《后汉书》卷三二,第1127页。
[18] 《后汉书》卷十,第424页;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206—公元220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1975),第75—76页;《后汉书》卷五,第214页。
[19] 《后汉书》卷五一,第1688页;《后汉书》卷五八,第1866页。
[20] 《后汉书》卷四七,第1587页。
[21] 这几个国家,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76页注49,第81、183页。
[22] 《后汉书》卷五,第231页;《后汉书》卷八六,第2851页。
[23] 《后汉书》卷七六,第2468页。
[24] 《后汉书》卷四,第192页;《后汉书》卷二五,第879页。
[25] 《后汉书》卷四八,第1602页;《后汉书》卷五四,第1761页。
[26] 《后汉书》卷四六,第1562—15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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