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史记

首页 经部 史部 子部 集部 专题 今人新着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史记卷五十  楚元王世家第二十

 

  楚元王刘交者,〔一〕高祖之同母〔二〕少弟也,字游。

  〔一〕正义年表云都彭城。

  〔二〕集解徐广曰:「一作『父』。」索隐按:汉书作「同父」。言同父者,以明异母也。

  高祖兄弟四人,长兄伯,伯蚤卒。始高祖微时,尝辟事,时时与宾客过巨嫂食。〔一〕嫂厌叔,叔与客来,嫂详为羹尽,栎釜,〔二〕宾客以故去。已而视釜中尚有羹,高祖由此怨其嫂。及高祖为帝,封昆弟,而伯子独不得封。太上皇以为言,高祖曰:「某非忘封之也,为其母不长者耳。」於是乃封其子信为羹颉侯。〔三〕而王次兄仲於代。〔四〕

  〔一〕集解徐广曰:「汉书云丘嫂也。」索隐汉书作「丘」。应劭云「丘,姓也」。孟康云「丘,空也。兄亡,空有嫂也」。今此作「巨」,巨,大也,谓长嫂也。刘氏云「巨,一作『丘』。」

  〔二〕索隐栎音历。谓以杓历釜旁,使为声。汉书作「轑」,音劳。

  〔三〕集解徐广曰:「羹颉侯以高祖七年封,封十三年,高后元年,有罪,削爵一级,为关内侯。」索隐羹颉,爵号耳,非县邑名,以其栎釜故也。正义括地志云:「羹颉山在妫州怀戎县东南十五里。」按:高祖取其山名为侯号者,怨故也。

  〔四〕集解徐广曰:「次兄名喜,字仲,以六年立为代王,其年罢。卒谥顷王。有子曰濞。」

  高祖六年,已禽楚王韩信於陈,乃以弟交为楚王,都彭城。〔一〕即位二十三年卒,子夷王郢立。〔二〕夷王四年卒,子王戊立。

  〔一〕索隐汉书云楚王王薛郡、东海、彭城三十六县也。

  〔二〕索隐汉书名郢客。

  王戊立二十年,冬,坐为薄太后服私奸,〔一〕削东海郡。春,戊与吴王合谋反,其相张尚、太傅赵夷吾谏,不听。戊则杀尚、夷吾,起兵与吴西攻梁,破棘壁。〔二〕至昌邑南,〔三〕与汉将周亚夫战。汉绝吴楚粮道,士卒饥,吴王走,楚王戊自杀,军遂降汉。

  〔一〕索隐汉书云「私奸服舍中」。姚察云「奸於服舍,非必宫中」。又按:集注服虔云「私奸中人」。盖以罪重,故至削郡也。

  〔二〕正义括地志云:「大棘故城在宋州宁陵县西七十里,即梁棘壁。」

  〔三〕正义括地志云:「有梁丘故城在曹州成武县东北三十二里」也。

  汉已平吴楚,孝景帝欲以德侯子续吴,〔一〕以元王子礼续楚。窦太后曰:「吴王,老人也,宜为宗室顺善。今乃首率七国,纷乱天下,柰何续其後!」不许吴,许立楚後。是时礼为汉宗正。乃拜礼为楚王,奉元王宗庙,是为楚文王。

  〔一〕集解徐广曰:「德侯名广,吴王濞之弟也。其父曰仲。」

  文王立三年卒,子安王道立。安王二十二年卒,子襄王注立。襄王立十四年卒,子王纯代立。王纯立,地节二年,中人上书告楚王谋反,王自杀,国除,入汉为彭城郡。〔一〕

  〔一〕集解徐广曰:「纯立十七年卒,谥节王。子延寿立,十九年死。」索隐按:太史公唯记王纯为国人告反,国除。盖延寿後更封,至十九年又谋反诛死,故不同也。正义汉书云王纯嗣十六年,子延寿嗣,与赵何齐谋反,延寿自杀,立三十二年国除。与此不同。地节是宣帝年号,去天汉四年二十九年,仍隔昭帝世。言到地节二年以下者,盖褚先生误也。

  赵王刘遂者,〔一〕其父高祖中子,名友,谥曰「幽」。幽王以忧死,故为「幽」。高后王吕禄於赵,一岁而高后崩。大臣诛诸吕吕禄等,乃立幽王子遂为赵王。

  〔一〕正义年表云都邯郸。

  孝文帝即位二年,立遂弟辟强,〔一〕取赵之河闲郡为河闲王,〔二〕(以)〔是〕为文王。立十三年卒,子哀王福立。一年卒,无子,绝後,国除,入于汉。

  〔一〕索隐音壁强二音,又音辟疆。

  〔二〕正义河闲,今瀛州也。

  遂既王赵二十六年,孝景帝时坐晁错以适削赵王常山之郡。吴楚反,赵王遂与合谋起兵。其相建德、〔一〕内史王悍谏,不听。遂烧杀建德、王悍,发兵屯其西界,欲待吴与俱西。北使匈奴,与连和攻汉。汉使曲周侯郦寄击之。赵王遂还,城守邯郸,相距七月。吴楚败於梁,不能西。匈奴闻之,亦止,不肯入汉边。栾布自破齐还,乃并兵引水灌赵城。赵城坏,赵王自杀,邯郸遂降。〔二〕赵幽王绝後。

  〔一〕索隐建德,其相名,史先失姓也。

  〔二〕正义邯郸,洺州县也。

  太史公曰:国之将兴,必有祯祥,君子用而小人退。国之将亡,贤人隐,乱臣贵。使楚王戊毋刑申公,〔一〕遵其言,赵任防与先生,〔二〕岂有篡杀之谋,为天下戮哉?贤人乎,贤人乎!非质有其内,恶能用之哉?甚矣,「安危在出令,存亡在所任」,诚哉是言也!

  〔一〕索隐汉书申公名培,王戊胥靡之。

  〔二〕集解赵尧传曰:「赵人防与公也。」索隐此及汉书虽不见赵不用防与公,盖当时犹知事迹,或别有所见,故太史公明引以结其赞。

  【索隐述赞】汉封同姓,楚有令名。既灭韩信,王於彭城。穆生置醴,韦孟作程。王戊弃德,与吴连兵。太后命礼,为楚罪轻。文襄继立,世挺才英。如何赵遂,代殒厥声!兴亡之兆,所任宜明。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