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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索隐案:谓本法循理之吏也。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一〕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二〕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一〕正义说苑云:「孙叔敖为令尹,一国吏民皆来贺。有一老父衣麤衣,冠白冠,後来,吊曰:『有身贵而骄人者,民亡之;位已高而擅权者,君恶之;禄已厚而不知足者,患处之。』叔敖再拜,敬受命,愿闻余教。父曰:『位已高而意益下,官益大而心益小,禄已厚而慎不取。君谨守此三者,足以治楚。』」
〔二〕集解徐广曰:「乘多水时而出材竹。」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一〕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二〕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一〕索隐庳,下也,音婢。
〔二〕索隐音口本反。梱,门限也。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一〕
〔一〕集解皇览曰:「孙叔敖冢在南郡江陵故城中白土里。民传孙叔敖曰『葬我庐江陂,後当为万户邑』。去故楚都郢城北三十里所。或曰孙叔敖激沮水作云梦大泽之池也。」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一〕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二〕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三年,门不夜关,〔四〕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五〕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六〕
〔一〕索隐案:郑系家云子产,郑成公之少子。事简公、定公。简公封子产以六邑,子产受其半。子产不事昭君,亦无徐挚作相之事。盖别有所出,太史记异耳。
〔二〕索隐子期亦郑之公子也。左传、国语亦无其说。案:系家郑相子驷、子孔与子产同时,盖亦子期之兄弟也。
〔三〕索隐下音价。谓临时评其贵贱,不豫定也。
〔四〕集解徐广曰:「一作『闭』。」
〔五〕正义言士民无一尺方板之籍书。什伍,什伍相保也。
〔六〕集解皇览曰:「子产冢在河南新郑,城外大冢是也。」索隐案:左传及系家云子产死,孔子泣曰「子产,古之遗爱也」。又韩诗称子产卒,郑人耕者辍耒,妇人捐其佩玦也。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一〕其货乎」?
〔一〕索隐音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一〕而死。
〔一〕索隐音亡粉反。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一〕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二〕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一〕正义理,狱官也。
〔二〕索隐言能听察微理,以决疑狱。故周礼司寇以五听察狱,词气色耳目也。又尚书曰「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是也。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索隐述赞】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拔葵一利,赦父非愆。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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