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 大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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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五十五

 

  王国礼一

  封爵

  国家稽古法、封同姓、王二等、将军三等、中尉三等、女封主君五等、具载

  祖训职掌诸书。其後宗庶日蕃、禁防寖备。诸凡奏封等项、稽核尤严。嘉靖末年、定为宗藩条例。万历十年、删订画一、钦定名曰宗藩要例、今见行。具列于後凡封爵典制。洪武初定、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立为王世子。如或以庶夺嫡、轻则降为庶人、重则流窜远方。

  王世子承袭

  亲王。

  朝延遣人行

  册命之礼。如无嫡长子、以庶长子承袭。

  亲王次嫡子、及庶子、年至十岁、皆封郡王。 【 子孙未封者、称王子王孙。言语皆称裔旨】

  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郡王受封、并郡王嫡长子袭封者、亦行

  册命之礼。如无嫡长子、以庶长子承袭。次嫡庶子俱授镇国将军。镇国将军之子、授辅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子、授奉国将军。奉国将军之子、授镇国中尉。镇国中尉之子、授辅国中尉。辅国中尉以下、俱授奉国中尉

  ○永乐间定、镇国将军从一品。

  【 旧三品】 辅国将军从二品。 【 旧四品】 奉国将军从三品。 【 旧五品】 镇国中尉从四品。 【 旧六品】 辅国中尉从五品。 【 旧七品】

  奉国中尉从六品。 【 旧八品】

  世子嫡长子、封世孙。

  郡王嫡第一子、封长子。长子嫡第一子、封长孙。

  亲王选婚、封

  亲王妃、世子封世子妃。

  郡王封郡王妃。世孙封世孙夫人。长子封长子夫人。长孙封长孙夫人。镇国将军封镇国将军夫人。辅国将军封辅国将军夫人。奉国将军封淑人。镇国中尉封恭人。辅国中尉封宜人。奉国中尉封安人。

  亲王女、封郡王。

  郡王女、封县主。镇国将军女、封郡君。辅国将军女、封县君。奉国将军女、封乡君。中尉之女、俱称宗女。世子女、与郡王女同。世孙及郡王长子女、与镇国将军女同。长孙女、与辅国将军女同。其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递减一等、女封县君。将军以下、照例递减

  ○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镇国辅国将军、各止封一夫人。奉国将军、封一淑人。镇国中尉。封一恭人。辅国中尉、封一宜人。奉国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亲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亲王薨逝、其子应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 【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绝嗣、许亲弟亲侄进封为亲王。如无亲弟亲侄、以次推及伦序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後子孙、除承袭

  亲王外。其余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系

  郡王、仍支

  郡王禄。原系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後子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 【 万历七年例】 凡追封

  亲王。嘉靖八年、令凡孙袭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孙袭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袭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为妃 【郡王同】

  ○万历七年议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袭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

  亲王人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後者、虽系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职

  ○十年议准、亲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

  世子为亲王。或亲王故绝、旁支进封而追封其父为亲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凡郡王薨逝、原与

  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

  亲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等爵职、请敕奉祀。另城者、许推举一人、以本等爵职、请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陈乞继封。 【 正德四年例】 若以郡王进封

  亲王者、其郡爵亦不许补袭、请敕奉祀如前例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

  郡王。万历十年议准、郡王薨逝。长子先故。其孙承袭之後、例得追封长子为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得比

  世子例前追封

  亲王例、冒请加封。 【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

  亲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体追封为亲郡王妃。若系见存、亦准加封。但止请敕知会、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等件 【 弘治十年例】

  凡请改封典。万历十年议准、亲王嫡长子封为世子。次嫡庶子封为郡王。

  郡王嫡长子封为长子。次嫡庶子封为镇国将军。如世子长子有故、亲王次嫡子改封

  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长子。或妃年五十以上无出、及妃已故。

  亲王庶长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长子、亦改封长子。若未封者、径得请封。

  亲王嫡长孙、封为世孙。

  郡王嫡长孙、封为长孙。

  亲王嫡长曾孙、封为曾世孙。

  郡王嫡长曾孙、封为曾长孙。如世孙长孙有故、次

  嫡庶孙应继王爵者、亦许改封为世孙长孙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袭封。万历十年议准、亲郡王娶有内助妾媵、不论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袭封父爵、定以庶长承袭。若有越次争袭、朦胧奏扰者、将本宗参究罚治辅导官、并同谋拨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问治罪

  凡请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议准、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称夫人

  ○弘治四年定、亲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准、亲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请封夫人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亲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亲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继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请敕知会、不给诰命冠服。身後减半祭葬

  ○万历七年议准、将军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

  ○十年议准、亲王庶子袭封

  亲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许封次妃。 【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滥请继妃封号。

  郡王庶子袭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许封次妃。俱止请敕知会、不给诰命冠服。身後与祭一坛、无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其亲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将军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从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该府知会、俱不给诰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养母庶母、不许一概滥请。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愿请出府就养者、许其陈乞。 【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听递相迎养

  【 万历七年例】

  凡遣使册封。嘉靖三十二年题准、每年册封、□月题请。四月初旬传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准、册封亲王、及亲王妃、勳戚大臣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册封世子、郡王、及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为正使。部寺属官、中书行人等官副之

  凡册宝冠服。洪武间定、凡亲王

  王世子、俱授金册金宝。宝行印绶监铸给。册行银作局造办。册文行翰林院撰作、中书科书写。冠服仪仗行内官监造。如系旧府先年曾请封

  世子者、金宝仪仗传用、俱不另给。

  世子承袭、止授金册、传用金宝。

  郡王镀金银印、镀金银册。仪仗冠服册文、俱照

  世子例行。

  亲王妃、用金册九翟冠服、册文照

  亲王例行。余俱传用。

  世子妃、用金册七翟冠服、余照

  亲王妃行、郡王妃、用镀金银册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仪仗、袭封者不用。

  世子并妃、郡王并妃、系初封、该给银造大器一分、於银作局关领。袭封者传用、不领○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初封

  郡王及妃、银大器俱令自备、不许请给。世孙、长子、长孙、及世孙夫人、长子夫人、长孙夫人、俱止给冠服、不给诰命。镇国将军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给诰命

  凡酌议工价。万历十年议准、郡王初封者、爵秩虽同。然有帝孙王孙之异。系

  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坟价、俱照例全给。其余

  郡王、仪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备、不必奏请关给。身後坟价量给一半。如妃先故、给与造坟。以後王故之日、止开圹合葬。若

  王故在万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补给。

  世子坟价、与

  郡王同。至於将军、中尉、郡县主君等、房屋冠服坟价、俱一概停免

  凡管理府事。正德四年议准、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亲支暂管府事者、礼部请敕、着令用心抚养、毋致失所。候其长成、仍回本府不许干预一应事务

  ○嘉靖二十二年议准、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请敕其余不许渎请

  ○四十三年议准、凡亲王有罪削封。本府各郡王、听自行管束宗仪、及奏请一应事件。若迎接诏敕、大宗庙祀、则轮递从尊者

  ○万历十年议准、凡亲王薨、子幼、许抚按官推举

  郡王一位、请敕暂管府事。凡一应奏请名封、钤束宗仪事件、悉令管理。惟钱粮止许稽查、不许收掌。待嗣子年长、稍知事体、即便具奏回避。其另城

  郡王薨、子幼、亦听抚按官於将军中尉内、推举一位、请敕摄理府事。俱要伦次相应贤能素着者、方行推选。不得徇情滥举、致启争端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钤束宗仪弘治十七年议准、各王府仪宾戚属、如自恃尊属、以王幼冲、不服钤束、肆情纵欲、任意非为、败伦伤化、听王指实具奏。巡抚等官、照例会本奏闻区处。其教授等官、不行劝正、及军民旗校无籍之徒、并乐工人等、哄诱拨置生事者、重治

  ○正德四年议准、亲郡王患病、或年虽尚幼、其合府

  郡王将军以下、悉该听其钤束、有事必启而行。违者、许该府指实参奏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各府仪宾、务要照将军等例、五日一赴府画押。或不到、即时差人查究下落。其有无故推托者、听亲王量加罚治。若累次抗违不到、备由参奏前来、以凭题请处治。构讼缘事者、将俸粮按月扣留在官、作正支销

  凡查革冒封。万历十年议准、郡王无继统之例。其进封

  亲王、或薨故绝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孙弟侄、及旁支疏族、俱不准承袭王爵。先年有冒封过者、许各自首、姑准本爵终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长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级。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隐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夺、不俟终身

  凡进缴册印。万历十年议准、郡王初封、给有册印。其缘事降革者、例当缴夺若薨故而本支尽绝、无人收藏者、亦当追缴。 【 正德二年及嘉靖四十三年例】 今後遇有此项、通送亲王奏缴。不许稽迟留外、以滋弊端。其有进封

  亲王、或改封

  世子、及虽故绝、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缴印、不必缴册 【 万历七年例】

  凡宗支奏报。弘治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报本支

  郡王、启亲王审实、年终类奏。长史造册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对、一留礼部查考。其各城另住

  郡王、照例径奏。教授造册缴部

  ○正德四年题准各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後、即行具本奏报其册、一年一次备造一样二本、分送礼部、并守人府、以便查考

  ○万历十年议准、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启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取具收生亲识宫眷人等、保结明白、按季类奏。或因事稽迟、许於下季补奏。每年终、备将奏报过子女、攒造文册一样二本齎部、一转送宗人府比对、一收贮礼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报、及未经保结明白、朦胧妄报者、俱候年终、将长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轻

  参治。所报子女、日後不许请名请封 【 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当时一年一次奏报】

  奏报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为报生事。为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几子女等、例该报生。乞为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曰、宗支奏报一款。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启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取具收生亲识宫眷人等、保结明白、按季类奏。或因事稽迟、许於下季补奏。如有不依期奏报、及未经保结明白、朦胧妄报者、俱候年终、将长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轻参治。所报子女、日後不许

  请名请封等因。今某等第几子女等、俱系某季该报生

  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审实、具结送部外。理合奏报。伏乞敕下该衙门登记、以便日後奏

  请名封。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闻 【 奏本背面、俱要细书对本长史教授、及用宝典宝等官职名。後仿此】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千岁。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女。如系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女。收生妇某氏例该奏报凡查参

  玉牒。万历十年议准、各王府玉牒册、每年八月以里、遵照册式、攒造一样二本。册尾明注监造某官、对同某官、书写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转送宗人府。一收贮礼部。除过期不到者、听宗人府查参外。其造到文册、但有开载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错、或那移封期、或增减年岁等项情弊、本部即将经管员役、指名参究。原册驳回另造。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本年内殇卒位数、照依宗支岁报册、一体开报、以备查考

  玉牒册式

  某王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年月日

  册封为世子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册封为世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袭封为某王。妃某氏、同日进封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系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从亲进封者、俱要明白开注】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自奏

  赐名。某年月日

  册封为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册封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 余仿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请封。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封为某郡王。选配仪宾某人。某年月日冠带成婚。郡王某年月日卒。仪宾某年月日卒 【 余仿此】

  某郡王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年月日授封为长子。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封为长子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几号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

  册封为某王。夫人某氏同日进封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 如系次嫡庶子已封将军、改封长子者。俱要明白开注】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年月日授封为镇国将军。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封为镇国将军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几号勘合、入府成婚。将军某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

  【 余仿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请封。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封为某县主。选配仪宾某人。某年月日冠带成婚。县主某年月日卒。仪宾某年月日卒 【 余仿此】

  镇国将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辅国将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国将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镇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辅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以後某字辈、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将军中尉、同前开造

  凡名封奏结。万历十年议准、宗室子女、请名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并差人齎送到部、转行宗人府、备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报。仍将礼部收贮

  玉牒文册查对相同、方与题覆。其或查无奏报、及有差错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隐匿、将额外滥收妾媵、并乞养过房来历不明乐妇花生传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胧冒请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发、将本位参降爵级。保勘

  宗室、罚革禄米。长史教授等官革职。一应甘结人等、行巡按御史提问、以枉法论罪。 【 弘治间及嘉靖三十年例】 如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致妨查、题者、礼部每上下半年查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长史教授等官提问

  凡奏请期限。天顺八年定、各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许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亲郡王将军中尉所生之子、俱五岁即与请名。候该府奏到、礼部类题。行翰林院遵照

  祖训钦定字样、编拟名字、附簿登记。於每年三九月内、类行翰林院请敕颁行各王府

  ○万历七年议准、请名封过期者、非

  特恩、不许滥给冠带

  ○十年议准、凡亲郡王将军中尉之子、不分长次嫡庶、俱年五岁请名。

  亲王嫡庶子女、及世孙、郡王嫡长子长孙、俱年十岁请封、十五岁选婚。

  亲王次嫡庶孙、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将军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岁请封、即与选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请者、男请名请封、过期五年以下查题。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题、止给名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系听继

  王爵人数、过期年久、例应另题立案者、临期请旨定夺。男选婚、女请封、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请给名粮、亦许十五岁具奏。过期一如选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万历十年议准、王府奏请名封婚礼等项、长史教授等官、将历年册籍、备查的确、及审据各该人役、保勘明白、与例相合、启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贿徇私、将违碍事情。混行奏扰。亦不得因而留难勒掯、累苦贫宗。其礼部行勘事件、该布政司务要查核明确、依限回覆。不得止据长史教授申文、抄写以了前件。亦不得迟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後但有奏请违碍责在长史教授等官。回报草率、及迟至一年之外者、责在该布政司官。听本部酌量事情重轻参奏

  奏请格式

  一男请名

  某王臣某、谨

  奏为乞恩请名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嫡庶第几子等、各年岁已足。例该

  请名。乞为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款。

  宗室子女

  请名

  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并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据某等第几子等、俱系某季该

  请名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结送部外。理合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照例

  赐名。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闻

  计开

  某郡王府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报。今见年五岁、例该

  请名。如系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云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岁、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为第几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报。今见年五岁、例该

  请名

  一男请封

  某王臣某、谨

  奏、为乞恩请封选婚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嫡庶第几子某等、各年岁已足。例该

  请封选婚。乞为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款。

  宗室子女

  请名

  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并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据某等第几子某等、俱系某季该

  请封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结送部外。理合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诰命禄米。从人等项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择具奏婚配。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闻

  计开 【 同前。但某年月日奏报下、云於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今见年一十五岁。例该请封选婚】

  一女请封 【 同前】

  以上俱类奏格式

  一亲王子女请封、合用单本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为乞恩请封事窃照臣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荷蒙圣恩、册封臣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官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女某氏、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册封为某王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如系庶生者、云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无出。於某年月日、具奏选妾。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官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为第几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於某年月日、奏报。於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今年足十岁。例该

  请封。已令长史某等、取具某王等、无碍结状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

  皇上笃念亲亲。乞敕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册印等项。

  遣官

  册封。臣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闻 【 凡亲王子女、报生请名选婚、及亲郡王并妃请封、或亲王选妾、例应单本具奏者、具仿此】

  凡犯罪革爵。弘治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将军中尉已革官职、或降为庶人者、其降革以後、所生子女、不许请封

  ○嘉靖五年议准、庶人发高墙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系无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责令相应亲属照管。候长成、备查伊父犯罪缘由奏请○万历十年议准、凡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无论革前革後所生、一概不许请封。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已封而无同恶情由者、备查所犯轻重、分别奏请。止系越关讦奏等项革爵者、已封子孙、姑免查革。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项、子孙除同恶随坐外、其余一体降为庶人、日後不许援引远年宽宥事例、觊复封爵。

  【 万历七年例】 其在内法司、及在外抚按等官、但有干系

  宗室降革等项者、俱备开所犯招由、行移礼部知会、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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