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 大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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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 【 谓谋危社稷】 及大逆、 【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淩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 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 【 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 【 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 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只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 【 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

  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 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

  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 【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

  内府财物、系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

  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於凤阳

  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

  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余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後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後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後、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

  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於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於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塚

  凡发掘坟塚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屍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 【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屍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塚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屍者、斩。若弃屍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塚、开棺椁见屍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塚、开棺椁见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屍、及弃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屍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塚开棺椁见屍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屍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屍者、斩

  ○若穿地得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屍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屍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後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勳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後、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後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

  【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淩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於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淩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 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淩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着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淩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枪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 【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

  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屍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於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鍼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於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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