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 大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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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营造一

  内府

  内府造作、大者莫如宫殿门楼。然职掌未载。今略纪名额规制可考者、以备典式。并营建事宜、具列於後。其累朝增建、若南城西苑宫殿、旧无常制。以名额繁多、不能悉载云

  宫殿门楼规制

  皇极殿 【 旧为 奉天殿】

  中极殿 【 旧为 华盖殿、在 皇极殿後】

  建极殿 【 旧为 谨身殿。在 中宫殿後】

  【 以上三殿名、嘉靖中更定】

  中左门 【 在 皇极殿左】

  中右门 【 在 皇极殿右】

  後左门 【 在 建极殿左】

  後右门 【 在 建极殿右】

  文昭阁 【 旧为文楼、在 皇极殿丹墀之东】

  武成阁 【 旧为武楼、在 皇极殿丹墀之西】

  【 以上二阁名、嘉靖中更定】

  皇极门 【 旧为 奉天门、在 皇极殿之南正东。前有金水桥】

  【 常朝御此】

  弘政门 【 旧为东角门、在 皇极门左】

  宣治门 【 旧为西角门、在 皇极门右】

  会极门 【 旧为左顺门、在 皇极门东庑】

  归极门 【 旧为右顺门、在 皇极门西庑】

  【 以上五门名、皆嘉靖中更定】

  乾清宫 【 在 大朝三殿之後。按 祖训云、乾清宫为正寝】

  坤宁宫 【 在 乾清宫後□宫所居】

  交泰殿 【 在 乾清坤宁两宫之间】

  慈庆宫 【  先朝有 清宁宫。嘉靖中、即其後半地更建、以奉 皇太後。今仍旧名】

  慈宁宫 【  先朝有 仁寿宫。後毁。嘉靖中即其故址更建、以奉 皇太後。今仍旧名】

  文华殿 【 在 会极门东稍北。 东宫讲学受朝之所。嘉靖中、易黄尾。 上讲学致斋、则御此】

  武英殿 【 在 归极门西稍北 上斋戒、则御此】

  宝善门 【 在 文华殿右稍北】

  思善门 【 在 武英殿左稍北】

  仁智殿 【 在 武英殿後。 中宫受朝贺之所】

  午门 【 在 皇极门金水桥□。中三门、翼以两观、门观各有楼】

  左掖门 【  午门左】

  右掖门 【  午门右】

  东华门 【  文华殿东稍南】

  西华门 【  武英殿西稍南】

  玄武门 【  宫後门】

  【 自午门至玄武门、俱宫城门】

  阙左门 【  午门左稍南、又有神厨门内为 太庙】

  阙右门 【  午门右稍南、又有社左门内为 太社稷坛】

  端门 【  午门正南、门有楼。东有庙街门、即 太庙右门。西有社街门、即 太社稷坛南左门】

  承天门 【  端门正南、南有五石桥】

  大明门 【  承天门正南、中为驰道。东西长廊。名千步廊。折而左右】

  长安左门 【  大明门内稍北折而东】

  长安右门 【  大明门内稍北折而西】

  东安门

  西安门

  北安门

  【 以上六门、俱皇城门】

  东上门

  东上北门

  东上南门

  东中门

  西上门

  西上北门

  西上南门

  西中门

  北上门

  北上东门

  北上西门

  北中门

  【 以上十二门、在皇城宫城外】

  吴元年、作新内。正□

  奉天殿。前为奉天门。殿之後曰华盖殿。华盖殿之後曰谨身殿。皆翼以廊庑。

  奉天殿之左右各建楼、左曰文楼。右曰武楼。

  谨身殿之後为宫、前曰乾清宫。後曰坤宁宫。六宫以次序列、周以皇城。城之门、南曰午门。东曰东华。西曰西华。北曰玄武

  ○洪武十年、改作

  大内宫殿。阙门曰午门。翼以两观。中三门东西为左右掖门。午门内曰奉天门。门之左右为东西角门。门内正殿曰奉天殿。

  御以受朝贺。殿之左右有门、左曰中左门。右曰中右门。两庑之间、左曰文楼。右曰武楼。

  奉天殿之後曰华盖殿。华盖殿之後曰谨身殿。殿後、则後宫正门。

  奉天门外两庑之间有门、左曰左顺门右曰右顺门。左顺门之外为东华门。内有殿曰文华殿、为东宫视事之所。右顺门之外为西华门。内有殿曰武英殿、为上斋戒时所居

  ○二十五年、改建大内金水桥。又建

  端门承天门、楼各五间。及长安东西二门

  ○永乐十五年、作

  西宫於北京。中为奉天殿。殿之侧、为左右二殿。

  奉天殿之南为奉天门。左右为东西角门

  奉天门之南为午门。午门之南为承天门。

  奉天殿之北、有後殿、凉殿、暖殿、及仁寿、景福、仁和、万春、永寿、长春等宫 【 今在西城、各殿门俱更别名】

  ○十八名营建北京宫殿门阙、悉如洪武初旧制

  ○正统六年、重建奉天华盖谨身三殿成 【 三殿自永乐十九年灾。至是年始成】

  ○嘉靖十五年、以清宁宫後半地、建

  慈庆宫。以仁寿宫故址、并撤大善殿、建

  慈宁宫

  ○三十七年、重建奉天门成、更名曰大朝门 【 三十六年、三殿门楼灾。次年、门楼先成】

  ○四十一年、重建三殿工完、更名

  奉天殿曰皇极殿。

  华盖殿曰中极殿。

  谨身殿曰建极殿。文楼曰文昭阁。武楼曰武成阁。大朝门曰皇极门。左顺门曰会极门。右顺门曰归极门。东角门曰弘政门。西角门曰宣治门凡内府造作。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宫殿门舍墙垣、如奉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度量材料、然後兴工。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数目。务要点闸关察机密。所计物料、并各色匠人。明白呈禀本部、行移支拨。其合用竹木、隶抽分竹木局。砖瓦石灰、隶聚宝山等窑冶。朱漆彩画、隶营缮所。丁线等项、隶宝源局。设若临期轮班人匠不敷、奏闻起取撮工

  ○宣德九年、敕内府各监局内官内使等、凡在内各衙门修造、必明白具奏。有擅为者、悉处重罪

  ○嘉靖八年奏准、内府监局、凡有工作、俱要该衙门先期上请。敕下工部、奏差科道官、会同内外委官、从公估计。料无冒破、事非得已、方会本具题。仍听工部斟酌议覆、然後派行天下

  ○二十九年题准、凡内府及在外各项大工、例应内官监估计、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严禁官匠从实估计。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仍行监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验收物料、严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数收完。管工人员、如有仍前冒破者、听科道官参究

  凡大工营建。永乐四年、以将建

  北京宫殿、遣大臣诣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山西、督军民采木、及督北京军民匠造砖瓦。徵天下诸色匠作。在京诸卫、及河南、山东、陕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各卫、选军士。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隶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安庆、徐州、和州、选民丁。俱定限赴北京听役。半年更代

  ○正德九年、重建乾清坤宁二宫。起用军校力士十万。差工部侍郎一员、郎中等官四员、奉敕会同各该镇巡官、督属采木烧砖

  ○嘉靖三十六年、重建朝门午楼。议准、户兵工三部、各预处银三十万两、以备兴作。差御史四员、查解节年拖欠工部料银。仍准开例。行各抚按取赃罚、及缺官柴薪解用。次敕两京科道官、清查各监局库厂、收贮各省年例物料解用。次伐上林苑、海子乾枯榆柳、烧造砖瓦。次雇募附近地方、惯熟车户、运载木石。次停止各处工作。其工役、照先年营造

  乾清等宫例。用各营官军、及班军、锦衣等卫空闲军士。如不敷、行北直隶、及河南、附近州县、量县大小、佥派夫役。差府佐官、押送应役 【 後停止派夫】

  ○又题准、川、贵、湖广、三省采木。差大臣一员、郎中二员、添设川湖副使各一员。大石窝取石。差大臣一员、司官一员。又差郎中二员、一往山西、真定、采松木。一往浙江、徽州、采鹰架木

  ○三十八年、三殿兴工。题准、差工部尚书提督。侍郎二员、分管运木采石。仍差科道官二员监工。在外文武职官、在内太监等官、俱不支粮。惟实在守工、内监官作、巡禁校尉、方许支给

  ○万历五年、重修乾清等宫。令兵部拨班军六千名。因班军不敷、题准、行兵部支募夫银、户部支口粮银、送部募夫凑用

  凡夫匠出入。永乐五年、令各处上工人匠、俱照旧印绶监起牌上工、不许擅自拨取

  ○八年、令内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写一人名字、不许双名相合

  王府

  按

  祖训云、凡诸王宫室、并依已定格式起盖、不许犯分。凡诸王宫室、并不许有离宫别殿、及台榭游翫去处。故

  王府营建规制、悉如国初所定。後以宗庶日蕃、始议给价自造、不领於有司

  亲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阔六丈、上阔二丈。女墙、高五尺五寸。城河、阔十五丈、深三丈。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月台、高五尺九寸。正门台、高四尺九寸五分。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宫门地、高三尺二寸五分。後宫地、高三尺二寸五分。正门、前後殿、四门、城楼、饰以青绿点金。廊房饰以青黑。四门、正门、以红漆金涂铜钉。宫殿窠拱攒顶、中画蟠螭、饰以金。边画八吉祥花。前後殿座、用红漆金蟠螭。帐、用红销金蟠螭。座後壁、则画蟠螭彩云。

  【 後改蟠螭为龙】 立

  社稷山川坛於王城内之西南、宗庙於王城内之东南

  ○七年定、亲王所居、前殿、名承运。中曰圆殿。後曰存心。四城门、南曰端礼。北曰广智。东曰体仁。西曰遵义

  ○九年定、亲王宫殿门庑、及城门楼、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亲王宫城、周围三里三百九步五寸。东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王府制、前门五间。门房十间。廊房一十八间。端礼门五间。门房六间。承运门五间。前殿七间。周围廊房八十二间。穿堂五间。後殿七间。家庙一所、正房五间。厢房六间。门三间。书堂一所、正房五间。厢房六间。门三间。左右盝顶房六间。宫门三间。厢房一十间。前寝宫五门。穿堂七间。後寝宫五间。周围廊房六十间。宫後门三间。盝顶房一间。东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间。後房五间。厢房六间。多人房六连、共四十二间。浆糨房六间。净房六间。库十间。山川坛一所、正房三间。厢房六间。社稷坛一所、正房三间。厢房六间。宰牲亭一座、宰牲房五间。仪仗库、正房三间。厢房六间。□殿、门三间。正房五间。後房五间。厢房十二间。茶房二间。净房一间。世子府一所、正房三间。後房五间。厢房十六间。典膳所、正房五间。穿堂三间。後房五间。厢房二十四间。库房三连一十五间。马房三十二间。盝顶房三间。後房五间。厢房六间。养马房一十八间。承奉司、正房三间。厢房六间。承奉歇房二所、每所、正房三间。厨房三间。厢房六间。六局、共房一百二间。每局、正房三间。後房五间。厢房六间。厨房三间。内使歇房二处、每处、正房三间。厨房六间。歇房二十四间。禄米仓三连、共二十九间。收粮厅、正房三间。厢房六间。东西北三门、每门二间。门房六间。大小门楼四十六座。墙门七十八处。井一十六口。寝宫等处、周围砖径墙、通长一千八十九丈。里外蜈蚣木筑土墙、共长一千三百一十五丈

  郡王府制

  天顺四年定、郡王、每位盖府屋共四十六间。前门楼三间、五架。中门楼一间、五架。前厅房五间、七架。厢房十间、五架。後厅房五间、七架。厢房十间、五架。厨房三间、五架。库房三间、五架。米仓三间、五架。马房三间、五架

  凡王府营建。嘉靖三十三年、营建

  景王府第、於湖广德安府。题准、工部差司官一员、前去会同抚按、督同三司府卫官、相度起盖。合用物料价银、先派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川、南直隶、江南府分、共十万两。於抚按司府等衙门赃罚、及无碍官银内动支。如有不足、量於湖广地方均派。工匠人力、於本府州县坐派。不敷之数、量於附近府县、起取协济凡王府给价。成化十四年奏准、自郡王、至乡君、出府之日、奏请勘报、无房屋者、有司给价、自行起盖

  给价则例

  山西

  晋、代、渖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并郡主、五百两

  奉国将军、镇国、辅国中尉、并县主、郡君、县君、四百两

  奉国中尉、并乡君、三百两

  庶人、一百两

  湖广

  辽、岷、楚、荆、吉、襄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七百两

  辅国将军、六百六十两

  奉国将军、六百二十两

  镇国、辅国、奉国中尉、并郡主、五百两

  县主、四百六十两

  郡君、四百两

  县君、三百六十两

  乡君、三百四十两

  陕西

  秦、韩、庆、肃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两、宁夏、平凉、九百两

  郡主、五百三十两

  镇国将军、一百七十五两

  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俱自行起盖

  河南

  唐、郑、赵、伊、周、徽、崇府、郡王、官拨地基、料价一千一十两

  山东

  德、鲁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五百两

  奉国将军、四百五十两

  中尉、四百两

  郡主、五百两

  县主、三百五十两

  郡君、二百五十两

  县君、二百两

  乡君、一百五十两

  江西

  淮、宁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五百五十两

  奉国将军、四百五十两

  奉国中尉、四百两

  四川

  蜀府内江等五府子女、蜀府出办工料、摘拨护卫军余成造

  弘治以後续定、蜀府、镇国将军、二百四十两

  辅国将军、二百两

  奉国将军、一百二十两

  镇国中尉、一百两

  辅国中尉、八十两

  奉国中尉、六十两

  郡主、二百两

  县主、二百两 【 後议减五十两、给一百五十两】

  郡君、一百六十两 【 後议减二十两、给一百四十两】

  县君、一百二十两 【 後议减二十两、给一百两】

  乡君、八十两 【 後议减十两、给七十两】

  广西

  靖江王府、奉国将军、一百六十两

  奉国中尉、八十两

  庶人、四十两

  弘治二年奏准、各处

  王府奏讨房价者、勘实、依原价量减一半、给与自造

  ○十四年奏准、除

  郡王、并妃、自镇国将军以下、其应得减半房价、每一百两者、减二十两。不及一百两者、减十两

  ○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庶人房价、每名给银一百两。勘系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处给。不许假以分析为名、节外奏讨

  ○万历十年、题定要例。

  郡王初封、系

  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坟价、俱照例全给。系

  王孙者、惟坟价量给一半。其余免给。若将军、中尉、郡县主君、房屋、冠服、坟价、一概免给

  凡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处新封营建

  王府以工完日为始、五十年之後、遇当修理、如有仪卫司、群牧所、并侍卫护卫千户军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给价。果系人力俱乏、该府具奏行勘、给价自修○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各王府以後府第、如有损坏、务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辄称人力俱乏、及引给价例、妄行奏扰

  凡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准、郡王、并镇国、辅国将军等长子、应出合者、於本府择便房成婚。如无、开奏勘实、拨工料银一百两、送府、自於府侧修盖。各世长子承继前宅。其郡县等主、并仪宾终後、子女不许僣居。待有该府郡县主成婚者、与之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亲王、郡王、既有见在府第、世子长子、皆不得重给。或世长子殇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给房价。又镇国等将军、中尉、各有给过房价、应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给。今後亲郡王、嫡次庶长、请改封者、查有先给房价、行令扣禄还官。其镇国将军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将次子承住父宅。先给者、亦扣禄还官。每年终、各府长史司、教授等官、将查出应还官房屋间数、造册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该布政司存照。遇有应给者、就将见在房屋给与凡王府绝产。万历十年题准、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後、复归

  亲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产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为岁时祭祀之需。其余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後、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产、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凡王府违制。嘉靖二十九年、以伊王府多设门楼三层、新筑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奏准勘实、於典制有违、俱行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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