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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言
一、是编虽仿瓯北赵氏武功纪盛、默深魏氏圣武记诸书,其源实本於谷氏纪事本末;故於篇末论断,仿其成例,亦间用骈体。自愧不文,语多径直,要必明顺逆、存是非,示法戒之义云。
一、鹿洲蓝氏纪朱逆事、富春周氏纪张丙事,皆以长编综贯颠末;愚恐无此笔力也。且载逆踞城久,党羽甚众,调兵十余起,头绪尤繁。况同一时也,而鹿港、淡水、嘉义分头攻战,吴帅、曾镇、张守同时用兵。林镇进军之时,正林方伯拒战之候。大甲被围者四,嘉义围攻者三。似难一气贯穿,故必分类编次,始有条不紊也。至如大甲城守列於北路防剿篇後,以便参考。已见者则不复详,庶免复沓之病。
一、编辑时尝采录奏摺以备查核,然引用卒少也;盖海外封章,似难尽据为典要。如陈弄、洪欉已伏刑诛,必加以伪王之名,转觉无谓。又如贵介挂名勳籍,学习应酬,得巴图鲁名号;赀郎例贡,安坐家中,而得保训导者五、六人,殊堪从略耳。
一、编中所列各官,皆直书衔名;本载记之体,虽显宦贵人不敢稍异,恐自乱其例也。若篇末论断,系发明己意;丛谈琐记,或取为谈资,皆与正文有别。至於表扬名节,又安得不传其名哉?
一、恽氏大云山房书例,谓名儒、高士始有别号、道号,其他不当有号。兹编间有注其里居、别字者,姑从省文之例,不暇详其为字、为号也。
一、编中表扬忠节,不遗余力。至荐绅被胁者,或从阙略,或纪其事而略其名,以合於恶恶从短之义。
一、凡正文不能备载者,悉入於丛谈中。
一、丛谈分上、下二编;下编多摭拾掌故,而与戴逆一案无涉者。盖制度规为,今昔之情形不同,似宜因时变通,有裨治理,故略加论列,附於後以备观览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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