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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征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徵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徵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徵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徵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徵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徵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徵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斗,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徵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徵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徵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徵银不算),共徵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徵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徵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徵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徵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徵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徵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徵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徵银二钱四分)共折徵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赋)。
彰化县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
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赋)。
淡水厅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赋)。
澎湖厅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徵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徵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徵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徵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共减徵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又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减徵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徵银二钱),实徵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徵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万零八百六十五,共徵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徵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徵银二十四两。
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徵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徵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徵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徵银三十五两。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徵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减徵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徵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徵银二钱),实徵银六百六十两。
下淡水八社番丁,旧额年徵粟石折徵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额徵社饷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计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徵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糸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徵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加六堂社徵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峤社徵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徵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零,卑南觅社徵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归化生番十社,共输鹿皮五十张,折徵银一十二两(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磱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乾社)。
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输鹿皮九十张,折徵银二十一两六钱(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磱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输鹿皮九十五张,折徵银二十二两八钱(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罗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朥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罗快社、德社、栗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载)。
乾隆二年,定每社实徵鹿皮二张。通计生番四十七社,共徵鹿皮九十四张(每张折徵银二钱四分)实共徵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徵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民丁三十五,共减徵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又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减徵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八百一十六两四钱。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减徵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徵银七百九十一两。
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徵银不等),共徵银七千五百七十三两一钱六分三厘(诸罗山社徵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罗社徵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壠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四社合徵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麻豆社徵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徵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零,萧壠社徵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徵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大杰巅社徵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罗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徵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徵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大圭佛社徵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零,他里雾社徵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零,猴闷社徵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徵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徵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徵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徵银八百零六两五钱零,二林社徵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徵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徵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九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徵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徵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零,马芝遴社徵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徵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徵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零,猫雾拺社徵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零,沙辘、牛骂社徵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徵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後壠社、猫社、嘉志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徵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徵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嵌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徵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劳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徵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徵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徵银九十八两五钱(内木武郡赤嘴社徵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徵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徵银一十二两,挽麟倒咯社徵银一十一两五钱,杵里蝉蛮蛮社徵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徵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徵鹿皮五十张,折徵银一十二两(内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
雍正二年,新归化生番本禄等四社,年纳鹿皮折饷银四两八钱。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东螺等二十二社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南北投、猫罗、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拺、水里、水沙连、蓬山、後壠、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难)。
雍正三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徵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徵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
实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额徵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徵社饷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计一千零八十二,共徵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内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壠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壠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罗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唣罗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禄等四社改徵本色鹿皮八张(每张变价该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
彰化县
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共减徵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共徵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四两八钱。
又诸罗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徵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徵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徵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徵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徵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则,额徵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拺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罗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又诸罗县拨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徵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徵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并附扫拺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二两二钱。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徵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银二钱),实徵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後壠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罗满社原徵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於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徵丁)。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徵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徵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徵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徵银二钱),共徵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徵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银四钱九分),共徵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其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徵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埕有二:其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
附考
台地自入版图之後,盐皆归於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徵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寻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於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徵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於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徵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徵银七分七厘,共徵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徵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徵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徵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徵银不等),共徵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徵银不等),共徵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糸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徵银不等),共徵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陞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陞小罾共五张(每张徵银八钱四分),共徵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陞大网二张(每张徵银三两五钱),共徵银七两。乾隆八年,新陞大网一张,徵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徵银不等),共徵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银一两零五分),共徵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徵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徵银七分七厘),共徵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陞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四两一钱;於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於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徵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徵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徵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徵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陞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徵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徵银四两二钱),共徵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徵银二两二钱),共徵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徵银三两五钱),共徵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徵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徵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徵银八钱四分),共徵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以上通共徵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徵银七分七厘),共徵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徵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陞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徵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徵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徵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徵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徵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徵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徵银四两二钱),共徵银八两四钱。(旧有小缯九张,徵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又,罟罾尾溢陞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银一两零五分),共徵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徵银一千二百八十七两七钱九分三厘。
诸罗县
采捕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徵银七分七厘),共徵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只,共徵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徵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徵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徵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徵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徵银四两二钱),共徵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徵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糸衮〉:二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徵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徵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二只,共徵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徵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徵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徵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徵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徵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陞港三所,共徵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徵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徵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徵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旧有罟一张,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徵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徵银八钱四分),共徵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徵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徵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徵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徵银六两三钱;十年,报陞三只,共徵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陞一十二只,共徵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陞八只,共徵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徵银三两五钱),共徵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徵银五十六两;七年,报陞大网四张,徵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陞大网一张,徵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陞二张,徵银七两;五年,报陞二张,徵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徵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徵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徵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徵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陞六张,徵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陞五张,徵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徵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徵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徵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徵银八钱四分),共徵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徵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陞三十四口,徵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陞半口,徵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陞一十八口,徵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徵银八钱四分),共徵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徵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陞六张,徵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陞二张,徵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陞二张,徵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陞八张,徵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徵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徵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徵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後,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鳞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於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
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後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於港、潭、沿海皆可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於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於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畲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於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於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於罟,■〈罒上令下〉又小於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於末如剪刀;於海水浅处钩致蛎房(同上)。
■〈糸衮〉,垂饵以钩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於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糸衮〉(同上)。
乌鱼於冬至前後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後至琅峤海脚,於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正头乌;则肥。冬至後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於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於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於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谷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後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徵银不等),共徵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陞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徵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徵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徵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徵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徵银不等),共徵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窖:五座,共徵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徵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徵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徵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徵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徵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徵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徵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徵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徵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徵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徵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徵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徵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徵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陞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徵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陞蔗车三张半,徵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徵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徵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徵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徵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陞)。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陞五两;五年,报陞一十两;六年,报陞五两;八年,报陞一十两;十年,报陞二十两)。
以上通共徵银一千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
凤山县
蔗车:八十四张半(每张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原额蔗车九张,徵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陞二十张,徵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徵二十九张半,徵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陞六张半,徵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陞一张,徵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徵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陞六张,徵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陞八张,徵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陞六张半,徵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徵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
番檨:一宅,徵税银六两。
以上通共徵银四百七十九两二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徵银不等),共徵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四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八百六十六两三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徵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徵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陞一百三十五张,共徵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徵银七两二钱零)。
槟榔:二十四宅,共徵银六十两。
瓦■〈石屚〉窰:五座,共徵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徵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徵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以上通共徵银一千一百四十二两三钱。
彰化县
蔗车:五十七张半(每张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三百二十二两(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徵银二十二两四钱;新陞二十八张半,徵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陞九张半,徵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陞一十五张半,徵银八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一百零六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徵银五两六钱;新陞一十八首,徵银一百两零八钱)。
以上通共徵银四百二十八两四钱。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徵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陞)。
廍饷:一张,徵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陞)。
以上通共徵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於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徵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徵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徵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徵,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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