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台湾海防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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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防档(下)

 

  光绪十二年(一八八六)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为官轮拟请另给官用牌照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威利」官轮顺搭客货请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免由洋关查验

  咨复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准「威利」官轮顺搭客货仍应验关完税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委由德商李德代办器材安设基隆沪尾至安平间陆路电线

  军机处交出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抄摺

  福建巡抚刘铬传咨呈台湾购办水陆电线摺稿并船图合同

  户部咨行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应令详拟商民电信定价章程

  光绪十三年(一八八七)闽浙总督杨昌濬咨呈光绪十二年冬季电奏电信清摺

  海军衙门咨行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抄摺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摺片并海军衙门议覆一摺抄件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改派杨宗瀚总办台省铁路商务林维源专办抚垦片稿

  光绪十四年(一八八八)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光绪十五年(一八八九)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驻英参赞李经方自英赴台与怡和、旗昌洋行校对购办船炮帐目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李经方校对船炮帐目完毕并准其请假入都会试

  光绪十六年(一八九○)户部发台湾巡抚电询前令另筹铁路经费曾否筹妥

  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户部咨行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铁路经费半数已由地粮项下汇解北洋前由百货厘金先解半数亦在地粮内提取归款

  同文馆译上海德国新报载台抚邵友濂由基隆赴台北火车险遭出轨等讯

  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台湾巡抚邵友濂函请发交各国条约及电报密本

  同文馆译上海德文新报载台湾铁路基隆台北段通车并向南接造等讯

  福州将军希元咨报台湾铁路经费改由闽关四成洋税项下拨解光绪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福州将军希元咨呈奏报闽关汇解光绪十八年铁路经费银两片稿

  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军机处抄交福州将军希元奏报汇解闽关光绪十九年铁路经费

  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线

  给津海关道盛宣怀劄饬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并预筹两国电局接线办法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复台闽海线合同业经查核准行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如何设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台阅海线售与日本後已饬酌定办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将来对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复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请照会日使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於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删呈送

  京卿盛宣怀函陈日使索阅水线章程已请就近向恒宁生取阅

  ·光绪十二年(一八八六)

  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为官轮拟请另给官用牌照

  二月初九日(三、一四),南洋大臣曾国荃文称:

  据江海关道邵友濂详称:『窃於本年十一月初十日接新关税务司好博逊函称,以接道函:「招商局「富有」、「美富」两船已奉福州大宪给价收买,作为官用,原领船牌并未送销;又「威利」轮船奉刘爵抚宪出价收买,赴台听差,於十月二十五日换挂龙旗」。查该船改作官船之後,虽已悬挂龙旗,并无另发之据,实系不成款样;且在船水手人等,俱系商船出身,走私一切是其惯技,与在营兵丁充当水手循分守业者迥不相侔。倘此项船只日见其多,若不设法区别,何以立防范而袪弊端?现由本税务司详细酌核,拟就官用船牌式〔样〕一纸,送请察核转详等因。职道伏查商轮改作官船,并无发给船牌专照定章;现因所用在船水手人等向经行驶各口,难免走私弊混。好税务司拟将此等船只由监督另给官用船牌,系为防弊起见;似可俯如所请。惟事属创办,职道未敢擅专。理合照录拟给牌示,具文详请;是否有当?仰祈察核批示祗遵!如蒙俯允,并请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通行各国一律照办,实为公便』等情;并船牌式样一纸到本爵大臣。据此,除批:『据详已悉。查此项商轮改为官轮,既与兵轮有别;在船水手人等又系商轮出身,行驶通商各口,自应有所稽察,方免流弊。现经税司请由监督另给官用船牌,察核所拟,尚属妥协。仰候照录船牌式样咨请总理衙门核定通行遵办,以昭周妥。缴印发』外,相应钞录船牌式样咨呈。为此,咨呈贵总理衙门,谨请查核办理施行。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六二二(九九三页)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威利」官轮顺搭客货请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免由洋关查验

  二月十八日(三、二三),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本年四月初七日,据会办通商委员、已革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详称:『案奉宪批:「威利」轮船现已由官购定,往来各口运儎军装;仍准附搭客商,照收儎脚。饬由卑局发给船票,以专责成』等因。奉此,伏查官轮船附搭客商、照收水脚,似宜援案通知洋关税务司知照,方为正办。当即录批,函致沪尾关税务司法来格知照去後。旋准函复:『官轮船既收客商儎脚及棺柩运费,即系贸易之船;照章自应由关节制,按例完纳税钞。况商人只知图利,其行李多有藏匿私货;虽委员稽查周密,而本关分当遵章派拨扦子手查验,未便稍事因循』等由。复经卑局以『该船仅收客商儎脚,并未奉准装运货物,未便作为贸易之船;仍遵宪定章程,援照「永保」等船成案办理』函复去後。讵法税司拘於成例,坚请如前。伏查光绪七年间前抚宪岑任内,议将船政之「永保」、「琛航」两号轮船专在台北、福州,按五天往返,连环开行。所有官民商货均准搭船,照招商局章程酌收水脚,由税厘委员监收,另款存储,即以开支两船薪水等项;既可常通文报,又可节省经费。行令省会通商、税厘两局司道,详奉前军宪行知沪尾海关。经前税司贺壁理来函,援引同治十二年总理衙门章程,以两船即无儎货、虽止搭客行李,核与商船无异;亦应由关查验,以昭画一等情。经由海关委员禀奉前军宪穆批:『前准总署咨:中国官轮、兵轮往来各省,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稽查;饬由各关自行派员认真查验等因。今贺税司函请前情,自未便俯如所请。现在此案尚未奏咨,业经照行善後通商、税厘各局司道确核通详:官轮船附搭商贩货物应收官税银两,仍循旧章由海关查照常税惩办。此次贺税司请照商轮进出口章程,归该税司查验;核与总署前咨未符,所请毋庸置议。详请行知遵办』等因,行知到关;经兜委员照会税务司知照在案。此次「威利」轮船仅准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脚费,以之津贴船中月费,实为节省经费、慎重税务起见;核与「永保」、「琛航」两船并准儎货、照收关税情形更有区别,自宜援照成案,毋庸洋关查验。第既准法税司两次函复坚请如前,未便徒由卑局与其争论。相应据情详请宪台察夺,可否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咨明总理衙门转行赫总税司知照,并咨督、军宪转行各关局一体遵行,以昭妥协;一面由卑局将该船搭客收儎缘由分移台北各衙门,并随时发给招帖,先行试办,以广招徕』?并据另禀:『查「威利」轮船准搭客商、照收儎脚一案,两准法税司来函,坚请照章由关查验等语;兹将原信恭呈宪监。至「永保」、「琛航」两船前年议儎货物照收水脚一案,兹将原案要键十件检出,一并呈请钧察。伏查「永保」等船原议准儎货物作为商船,尚归海关常税徵收、不归洋税项下造报;兹「威利」轮船仅准搭儎客商棺柩、收些儎脚,并无揽儎货物应完关税,核与「永保」等船情形又有不同;更无庸由关税务司派丁查验。但官轮搭客收儎,似宜咨明总署劄行总税司转饬各口税务司遵照,以免藉口;并咨军、督宪转行各局司道一体知照,方为正办』各等情。计呈送札十件、信二件到本爵部院。

  据此,除批『据详另单均悉。查「威利」轮船往来上海、台北等处,仅准附搭客商、带运棺柩,酌收儎脚津贴船中月费,与「永保」、「琛航」二船准儎商货情形相同;自应援照成案,毋庸由洋关税务司派人查验。如恐搭客行李防有夹带私货情弊,当由海关委员认真查验。候咨明总理衙门暨将军、督部堂转行各关局一体遵照。一面即由该委员於「威利」轮船进出口时,将搭客行李逐名查验;如有夹带货物、希图漏税,无论官弁商民兵勇,立即禀明照章罚办,毋稍瞻徇。切切!原信二件、札十件,发还备查。此缴印发』暨咨行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请烦查照转行赫总税务司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办理,望切施行。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八五(一○一三页)

  ·咨复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准「威利」官轮顺搭客货仍应验关完税

  二月二十四日(三、二九),行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光绪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接准咨开:『据通商委员李彤恩详称:「威利」轮船往来各口运载军装,拟附搭客商,照收水脚,当经知照洋关税务司去後。迭经函复:官轮既收客商水脚及棺柩运费,即系贸易之船,照章由关查验纳税等语。伏查光绪七年,前抚宪岑议将「永保」、「琛航」两轮搭运客货,奉准总理衙门咨:中国官轮、兵轮往来各省,无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稽查;饬由各关自行派员稽查等因在案。此次「威利」轮船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脚费以之津贴船中月费,拟援照「永保」、「琛航」两船成案,无庸洋关查验,咨明总署转饬总税司通行遵照』等因前来。本衙门查各省官轮、兵轮开行各处,不由洋人经理,历经办理有案。光绪七年穆图善片奏:『「琛航」、「永保」两轮渡送官兵、文报,顺搭商民货物,毋庸经新关洋人之手经理;别号轮船,不得援以为例』等语,嗣经本衙门复奏:以此项官轮如专渡送官兵文报,自毋庸由新关查验;倘须搭装客货,应於进出口时饬赴新关照章完纳税钞、听候稽查,以照画一。奉旨:『依议。钦此』;通行在案。再查九年北洋大臣咨称:「海镜」轮船往来烟台附搭客货,亦援「永保」、「琛航」成案,照章稽查完税亦在案。是官轮开行,新关洋人不得干预;而既搭载客商,即须由关查验。定章具在,办理未便两歧。本衙门碍难劄饬总税司遵办,致涉纷更。相应咨复贵抚转饬该局员仍照成案办理,以符定章可也。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八六(一○一五页)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报委由德商李德代办器材安设基隆沪尾至安平间陆路电线

  六月十七日(七、一八),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据会办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禀称:『窃彤恩面奉宪谕:「台北孤悬海外,而南北袤长十余里。倘无轮船之便,信息经旬莫通;水路电线,亟应克日举办。适有上海德国泰来行李德到台,面呈陆路电线所需机器料件价银清摺,愿代承办。饬与该洋人妥商议定先将陆线赶办,以速邮政」等因。奉此,彤恩即邀该洋人李德到局,将其所呈清摺逐查考;适台南电报局委员、船政学生、候选县丞苏汝灼请假来北,并邀会同估计。细核摺内所开台地由北至南一千五百里,需银三万二千八百两,每里合银三十七两五钱一节,数目多有不符。诘据李德声称:「摺内仅开机器价银数目,其运脚、保险一切不在其内」。彤恩复诘设电事宜尚有应需各项机器物件,摺内漏开甚多,自应逐一开明添入;令其补办,以免缺乏。又打电局所拟设五处,每局需机器一切,亦应详细开列;一并办齐,以备足用。该洋人深以为是。伏查此次设立陆路电线,应以基隆、沪尾两海口起,互通至台北府城,由府城直达台湾府安平口止,约计长七百余里。所办线条各项,有八百里足可敷用。至沿途溪河,倘难安插木杆;应令预备水线,以免临时周章。惟所开价银三万二千八百两。系照一千五百里而算;兹仅用八百里,则价银自应核减。第摺内所开应用机器等项,有不能短少者,自宜照数购备;惟七号电线一项按里而计,应可减少。查该洋人所开电线需银一万三千零九两,计除七百里应除银六千一百一十二两,若照原开总数三万二千八百两除银六千一十二两外,仅应给银二万六千六百八十八两。此外,加给苏汝灼所开添补各器共银一千六百五十两。核计仅应给银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两,彤恩拟照此数发给承办。据该洋人声称:此次代办电器,原属急公效劳,非敢希图中饱。坚以运费、保险一切尚须数千元,万难赔垫;固执至再、至三,未能定议。彤恩兹拟增给运费、保险一切一千六百余两,合共给其规平洋银三万两。以八百里计,每里适合三十七两五钱;与该洋人原议亦属相符,该洋人始肯应允。请定合同之日,在於福州给交银一万两;余俟六个月电线、机器运到之日,再行找给二万两。所有事宜均列合同之内,是否有当?理合开摺呈请察夺。如蒙俞允,俟奉批示,再与该洋人画押定议。至应用木料工作一切需费若干?俯容再行核估请示办理』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据禀已悉。陆路设电需用物件,既经该委员与洋商李德分款议定价目,应即画押立据,仰候分别咨行查照。此缴印发』并分别咨行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粘抄合同

  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德国上海泰来洋行李德。同奉钦差福建台湾爵抚宪刘谕,将台北由沪尾、基隆两处海口起至台北府城,又由府城至台湾府安平止,设立陆路电线,以通信息。兹李德愿出承办电线机器一切,计由沪尾、基隆两海口至安平以华里八百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立约之日,先交给一万两;电线到齐,找还银二万两。所有应办物件细数,另列清单之内。惟电杆所用木料及安电工作,一切概由中国自办。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将电线物件包运至沪尾口交卸。所有运费、保险一切,均由李德发给。若机器物件照约依期运到中国,不得退还异说。倘李德不照合同,有迟误、短少致中国难以应期兴工,李德愿罚银二千两。彼此当立汉、洋合同各一纸,各执为据。

  一、约明用双条十七号电线,以华里八百八十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所有沿途电线及局中应用机器物件,另列清单之内。以上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物件到齐,应将外国所买发票原单呈请查核。

  一、约明应需木料并工作一切不在合同之内,由中国自理。倘将来兴工要用洋匠帮同工作,李德当选派精熟电务洋匠一名到台;每月另给薪水、火食银二百两,轿价在外。

  一、约明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内将电线、机器一切全数包运到沪尾口交卸。船到沪时,除风雨不计外,限二十四点钟耽搁起卸物件;倘过二十四点钟外,每天应贴船侢银二百元。

  一、约明所有价银,共计规平银三万两。立约之日,议由福州先交三分之一,应规平银一万两;尚余规平银二万两,约俟电线、机器到齐之日,仍由福州再行找清,不得迟延。

  一、约明所办电线、机器物具一切自到台安设之日起,保固一年为限;如限内原有损坏,李德愿赔修。倘所办物件有不合适用,应准中国剔换退还;李德当另行补齐应用,不敢异议。

  一、电线机器到日,倘有以李德所办之物不合於用,彼此议论不一;应请中国电报局选派熟悉之人秉公议估,不可刁难受累。至机器到台,所有应完关税暨驳船侢银,均由中国自理。

  一、由沪尾、基隆至安平所用电线,中有隔溪应用水线若干里?此时殊难悬揣。应由李德预备若干购运到台,以便足敷安设。

  一、此次议设陆路电线为国家有益起见,所有议价一切,均由钦差爵抚宪与李德当面议定。所有局中繙绎、通事、丁胥人等,不敢勒索花红规例。

  一、李德此次承办台湾陆路电线原为效劳出力起见,约明价银三万两。倘在英国采办价值勿须三万两,李德愿按照外国发价原单数目缴还中国,以表报效之忱。

  一、约明电线、机器一到香港,十天以前即须通知台北电报总局,以便预备驳船听候盘运,庶免临时周章。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号),立合同李彤恩、李德。

  谨将沿途电线应需各物,开列於左。计开:

  巴明行第七号双条电线,华里八百八十里长。

  巴明行第十六号电线,三墩。

  达挪依单钩碗钩,一万五千副。

  双钩碗钩,五千副。

  铁挺钩,五百磅。

  盐强水,三百四十磅。

  接桌螺丝,十五打。

  接七号线螺丝,十五打。

  粗树胶线,二千码。

  细树胶线,二千码。

  碗钻,八打。

  小本绞关,十根。

  铁练,八条。

  大摇车,六付。

  修水线器具,二付。

  理线拑,十付。

  小辘车缆,十四付。

  手锯,十把。

  螺丝郎头,八个。

  大拑,三打。

  小拑,三打。

  蟹剪,八把。

  途用机器,三付。

  角挫,二打。

  大角挫,三打。

  ——以上系泰来洋行原开数目物件。

  加大摇线,一付(二十四元)。

  指南针,二架(每架四元)。

  净铅,一百磅。

  白铅,一百磅。

  净锡,三百磅。

  铜号头,十个。

  寒暑表,三枝。

  布带尺,二匣。

  开地钻,一十二把(每把十八元)。

  焊筋,十个。

  风炉,五架。

  测远机,一架。

  测高机,一架。

  铁连尺,一条(计二十英尺)。

  白漆,三百磅。

  红漆,三百磅。

  各色鑢,六打(每打四元)。

  石油,三百磅(每磅一角二尖)。

  黄铜焊,三百磅(每磅二角五尖)。

  ——以上系中国添办物件,核计需银一千六百余两。

  谨将五所电局应需各物开列於左。计开:

  西门机器,十二付。

  莫耳斯纸条,一万盘。

  四线档电机,五付。

  二线档电机,二付。

  爱庚冷电池,八百全付。

  汤生验电表,三付。

  切线表,六尺。

  四线分电匙,六付。

  六线分电匙,六付。

  八线分电匙,六付。

  五线转电板,六付。

  马掌吸铁石,五块。

  蓝油纸,一千张。

  机器墨水,一千小瓶。

  机器油,二千瓶。

  顶好电报钟,十二付(每付二十元)。

  脑沙(上等),一千三百磅(每磅一角四尖)。

  小电表,六只。

  ——以上系泰来洋行原开数目物件。

  煤精,五百磅(每磅五尖)。

  卑好乐西门加呢,五百磅(每磅一角一尖)。

  水银,六十磅(每磅一元一角)。

  大铜板,六块(长五尺、阔三.五尺、厚二分,系英尺)。

  紫铜线,五十磅(每磅七角)。

  黄铜线,一百磅。

  天王钟,五架(每架二十元)。

  ——以上系中国添办数目物件。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三八(一三○三页)

  ·军机处交出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抄摺

  九月十五日(一○、一二),军机处交出刘铭传抄摺称:

  为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恭摺仰祈圣监事。

  窃台湾一岛孤悬海外,来往文报风涛阻滞;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水路电报实为目前急务,必不可缓之图。查同治十三年,经前江督沈葆桢奏请设立台地水路电报,奉旨允准在案。曾同上海大东北公司议明价值,业已粗定合同;因沈葆桢调任两江,议遂中止。臣於上年法兵解严之交,经营办理,固虑经费难筹,亦因水线价值昂贵,非考实精微利钝,不敢猛浪从事。自春至秋,洋商多有来台承办此项电线。臣因旱线损断容易修理,水线损断无船可修;中国只大东北公司修理电线轮船一只,若仍照沈葆桢前议归大东北公司承办,以後修理较易。特派已革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驰赴与该公司面议,据开水程由厦门至澎湖以达安平约共五百里,索价银十五万五千两;包修三年,需费银三万两;以後遇有损断,雇令该轮船修理,每日需费银五百两。与沈葆桢原定合同大略相同,均须交付现银。李彤恩因该公司开价过多,置不与议;会同已革广东试用道张鸿禄谘访各洋行,令其各开价值,约同各洋商一并来台,与臣面议。然修理无船,水线万不能办。据瑞生洋行条陈:自造钢壳四铁叶轮船一只,由外洋装线运至中国,并自购修理机器一副,长三百二十英尺、阔三十二英尺,可以安炮六尊;俟电线安妥後,平时可以载货、装兵巡洋,遇有电线损断随时自行修理。一举而数善备,以免大东北公司居奇。臣稔筹熟商,事属可行。台湾四面皆海,多一船即得一船之用。当令洋商各开实价,择其廉者与其成交。旋据地亚士等七行开单,内惟怡和、泰来、瑞生三行开价较廉:电线价银十万两,轮船价银九万两,修理电线机器价银一万两,测量机器一副、三局电报机器之具并包运、包放工价、包险等费,共银二万两。总共价银二十二万两,丝毫不能再减。台湾经费支绌,一时难筹钜款。臣当同该商人等面议,如能三年归还,即可成交。泰来、瑞生皆不承应,惟怡和愿办。当饬张鸿禄、李彤恩与其详议条款,先给定银四万两,其余分三年归清,不给息银。现据李彤恩等详送条款合同并船图、电线样式前来。臣伏查沈葆桢前立合同估价有三:一由福州至淡水之白沙墩、再由台湾府至澎湖,议价洋二十四万二千五百余元;一由台湾径至厦门,议价洋十七万六千八百余元;一由安平至澎湖、至厦门,议价洋二十一万二千九百余元。三项中,惟末一项与此次所办道理相同。其估价合成银数计之,须十五万三千二百余两。且所议头等电线,近岸只八吨重者八十五里,其余皆一吨三分四重。此次所订电线,议定头等近岸十吨重者一百里,其余皆二吨重;不独价值便宜,线料亦大相径庭。且查琼州水程不足六十里,据大东北公司开送从前包办海线价银二万余两;若以台湾线价比较,更属廉平。至添购修理电线轮船一项,按照合同所开机器马力,价亦并不昂贵。臣於经费万分支绌之际,勉力筹办急要之务;若不切实打算,给价稍多,不惟不能节省,且见笑於洋人。旱线由基隆沪尾合至淡水、由淡水至台湾府城来往两道,议定八百里。除木料之外,其余皆由泰来承办,其价银三万两,订於明年正月安设;水线定於明年六月安设。臣尤虑者,安设水线费款十万;一旦有事,或被敌人割断,不独无补於缓急,且白弃钜款,殊为可惜。今自造一船,可以自行随时捞取,便益甚大。

  惟此项经费无着,臣同沈应奎反复筹议,只有百货厘金项下可以抵拨。但本年六月甫经一律开办,每月收银不足四千两;三年能否如数相偿,尚无把握。台地安设电报,於茶商最为得益。李彤恩现与商人议定,如三年内厘金收数不敷电价,由该商人等竭力捐助,以成要举。

  除将合同、船图咨送海军并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考外,谨将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各缘由,缮摺具陈,伏祈皇太后、皇上圣监训示。谨奏。

  光绪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五○(一三二五页)

  ·福建巡抚刘铬传咨呈台湾购办水陆电线摺稿并船图合同

  九月十八日(一○、一五),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窃照本爵部院於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台北行营恭摺具奏「台湾购办水陆电线以速邮政」一案;相应抄录摺稿并将船图、合同呈送。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合同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於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儎水线到台安放之後,由中国改作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里,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价银规平二十二万两;立约之日先交四万两,余俟轮船水线到台安放沈妥,再交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水线安妥之日起,分作两年匀还,不贴利息。兹将议定条款饬彤恩、本思会立汉、英文字合同各三纸,送请沪尾口英国领事官翟盖印,各执为据。彼此倘不照约,应照後列章程办理。

  一、怡和行约明在英国定造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其船身大小、吨位、式样做法,另列清单粘附於後。

  二、约明立约之日起,限十个月包运至台湾;水线放妥,交付中国管理。所有十个月内保险并雇倩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轮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发给薪水等项。

  三、约明海线一到台湾,立即安放妥贴。放线时,船中薪费一切由怡和行发给;惟煤炭,请爵抚宪拨用。电线一经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费用,应由中国自备。倘要留船主人等,均听中国钧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资送回国。

  四、由安平至澎湖转达厦门计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内安平近岸海道计七英海里上下,应用粗线每英里重十吨;至澎湖近岸海道计十英里上下、厦门近岸海道计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吨重之粗线。其余深海,应用细线每英里重二吨。以上共用十吨重粗线三十英里、二吨重细线一百二十六英里;如须改用五吨重水线为之连接,由工师酌量添办,不另给价。

  五、此项水线安放海底,不能用劲牵直,应须曲折安排,方期隐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应由怡和行多备十余里或二十余里之水线,以免临时缺需贻误。此项不另给价。

  六、约明承办英国上等海线,其线心用七条紫铜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胶包固,每英里应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结实之小带紮紧,再紮以极坚固之铁线,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计包固五层,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旧料坏物抵塞。

  七、此项水线,现蒙爵抚宪发出线样一条为式,怡和行自当遵照原式制造。限四个月内,怡和行当将新造线式寄来呈请查验;倘将来水线运到,验与所送原样不符,怡和行情愿认罚。

  八、在安平、澎湖、厦门三处,应设电报局三所。其局所应由中国自行建造,即局中应需床舖、椅棹家伙一切亦由爵抚宪自备。惟所需打电电具、电池要双付及各等机器,由怡和行代办足备足用;共需若干件,要与厦门大北电报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备测量机器一付,以备将来海线损断,庶学生可以测量远近,易於捞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厦门三处线端应由何处起岸?应否添用陆路旱线或暗埋地窨?须俟将来外国工师到台,会同委员勘明应用若干,用行议价。此项,怡和行自当公道代办。

  十一、将来电线、机器到华,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线工师三、二人到华包放水线。每月应给薪水及工竣资送回国,统由怡和行给发。惟应留工师一人在台三年,令其教习学生修线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议给,怡和行愿为居中说合,必可从廉订定。

  十二、约明代办将来海线损断应行捞收修理接线之机器一付,并预备十吨、二吨海线若干及随时留备之线一切铜线、硬印度胶、麻绳、巴麻油、铁线等项,以备随时足用。

  十三、约明验看海线一事,如在英国察验,即由中国驻紮英京大臣派员查验;如在中国查验,或由爵抚宪派员、或由各省电报局派员考验,亦无不可。

  十四、约明以上轮船并各项海线、机器物件等,统共上海规平银二十二万两正,不折不扣。立约之日先付银四万两,轮船海线到华放妥再付银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轮船海线放妥之日起算,分作两年交还。所有两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给。

  十五、约明头批银四万两、二批银六万两并以後分交之十二万两,或在福州付给、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钧便。如兑付库平银核对上海规平银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办理。

  十六、此次议买轮船、海线,原由怡和行与爵抚宪当面议定价银,无折无扣。中国局员、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贿,查出与受均应科罚。

  再将承儎办运海线轮船一只大小式样、吨位、尺寸、做法开列於後:

  一、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船身均是钢片做成。自水线以下应用七分半厚,其余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约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旧料,要头号保险。倘不照约,立将原船送还。

  二、船身长二百二十英尺、宽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吨位一千吨,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两枝,均是钢片做成。横侧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单烟通锅炉二座。

  五、省煤快力机器,用新式三只汽缸。其马力名一百五十匹,实八百匹。此机器用煤极省,现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点钟行走十二诺,合华里四十三里。二十四点钟,用煤十五吨。

  七、舵盘机器前後二付,起锚汽机在前一付,起重汽机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为安放修理海线之用,惟无事之时兼可巡查各口,应於船头、船尾各置六寸口径阿姆斯脱郎後膛炮各一尊。该两处船身须与兵船一式坚固,两旁亦应开有炮门阔六十度,以备中国将来随时安置小炮。炮由台湾自备。

  九、船後舱面应设客座一间,家伙俱照半洋、半华式。外有卧房一间,留有床榻地位。舱下有客厅一大间,两旁各有客房数间。均照图式,不得参差。

  十、舱底有铁桶二、三只,以备放海线所用。或系活动可移、或系不能移动、或一二个活动而有一个不活动者,均由海线工师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应用应备大小吕宋绳■〈糸索〉、上等帆篷,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应用应备大小机器、料件家伙并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图,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镶配铜铁物件并官舱、客舱、各舱床榻、椅棹、钟表、应配坐褥、橱柜,一概齐全。

  十四、船中官舱、客舱、各舱门帘、地毯并厨房炉灶、盘杯、刀叉等件粗细家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铁练、铁椗大小几个,应照英国海部章程预备。杉板用楢木十掌一只、八掌一只、六掌二只,船上家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项数目,应须分款约明:轮船并水线约银一十九万两,修理水线机器一万两,三局机器并测量机器及保险、水脚共二万两。

  附船图式一纸、水线图式一纸。

  大清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五一(一三二八页)

  ·户部咨行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应令详拟商民电信定价章程

  九月二十七日(一○、二四),户部文:

  福建司案呈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一摺,光绪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抄出到部。相应恭录谕旨,移咨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台湾巡抚遵照,并令该抚速饬经手各员将安设水陆电线一切事宜,赶紧酌定章程,先行奏咨报部立案。

  至此项购办电线价值,据称在於百货厘金项下分作三年动拨;不敷之项,由茶商捐补。其百货厘金自本年六月甫经一律开办,每月收银不足四千两等语。查本年五月间,据该抚奏明台湾船货厘金自本年四月初一日停止,改抽百货厘金等因;此次奏称百货厘金自本年六月开办,核与前奏开办日期不符。应令该抚查明登覆,并令遵照本部前行,将设局处所、委员衔名籍贯暨月支薪水若干?先行专案报部。嗣後该厘局收放银数,务须照章按半年奏报一次,仍照册送部稽核;毋许违延。再查该处所安电线系为速邮政起见,既称於茶商最为得益,自系包电商信。凡商民电信定价若干?亦即详拟章程报部办理;均毋宕延可也,暨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五二(一三三三页)

  ·光绪十三年(一八八七)

  闽浙总督杨昌濬咨呈光绪十二年冬季电奏电信清摺

  三月初七日(三、三一),闽浙总督杨昌濬文称:

  窃照本部堂於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上年冬季分接奉电旨并电奏电信录摺分咨一片;相应抄录片奏稿并录具清摺一扣,备文呈送。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察照核办施行。

  照录清摺

  谨将光绪十二年冬季分来往电信开具清摺,呈送监核。计开:

  (略)

  十二月十四日,寄钧处电:昨接日本徐大臣来电云:『据倭外部文称:由法新造之「亩傍」兵轮日久未到,现派两兵舰来闽、厦、台湾各港口访寻;祈转饬地方官勿视为商船,并飞咨台抚』等语。经电复已知照台抚,闽、厦未闻到有日本兵轮,应请照复外部。鄙意新造臣舰开赴东洋,必有定期定向,不比纤芥,何须到处寻访;其言难信。查崎案现尚未了,恐地方惊疑,借端生事;请钧处电嘱徐大臣转致外部,无须派轮来闽。如该轮到时,当即电闻,并祈示复。濬叩。寒。

  十二月十七日,寄钧处电:徐星使续电:『倭只欲我免徵该二船钞税,即台湾亦只通商之口』等语。该外部语仍支离,已缓致代办领事,如船来不必入口。是否?乞电复。濬叩。洽。

  十二月十九日,寄钧处电:顷代办日本领事知照:『「亩傍」兵轮已查明於冬月初八由新嘉坡开行,至台湾洋面之东边失事沉没;所派「明治」、「长门」两舰不到闽、台访寻』等语。谨电闻。濬叩。效。

  照录清摺

  谨将光绪十二年冬季分电旨电奏开具清摺,呈送监核。计开:

  十二月十五日,接北洋转电钧处来电:本日奉旨:『张之洞电称:接徐承祖电,倭外部因购法舰未到,拟派船至各港访寻等语;南洋接闽电相同。目下崎案未定,华民积愤;如倭有兵轮入口,难保不别滋事端。此事该外部语涉支离,徐承祖既不先事力阻,且未电告总署及南北洋大臣,辄为转电闽、粤,殊属轻率。着传旨申饬,彼船如未成行仍应向其阻止,并即电闻。钦此』。即转电徐大臣、南洋、粤督、闽督云。鸿。咸戌。

  (略)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七九(一三七六页)

  ·海军衙门咨行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抄摺

  闰四月初二日(五、二四),海军衙门文称:

  本衙门於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一摺,本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依议。钦此』。相应恭录并抄原奏,咨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钦遵查照可也。

  照录粘单

  奏为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仰祈慈监事。

  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十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刘铬传奏「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暨恳饬林维源督办」各摺片,着总理海军事务衙门议奏。单并发。钦此』。伏查台湾孤悬海外,物产藩盛。非兴商务,不足以开利源;非造铁路,不足以兴商务。该岛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纷歧,兵力、饷力断难处处设守。若修成铁路,调兵灵捷,无虞敌人窥犯,尤属海防百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抚臣丁日昌规画台防摺内,曾建议须修铁路;因经费无措,迄未果行。今刘铭传招致新嘉坡、西贡各岛闽商回籍合办商务,又劝令由商承修铁路;所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将来即於铁路取偿,於公款无关出入,洵为裕国便民起见。摺内所陈三大利,均系实在情形。既称该处商民乐从,绅士亦无异议,应请旨准其开办,以裨台防大局。臣等细核单开章程,如台南、北应用铁路地价,由官筹发,并由官派勇帮同工作,官轮代运木料免算水脚,经过城池街镇停车之处由官修造车房,火车应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给薪水,统计商人省费已属不少;与津沽现办铁路全由公司承认者,稍有不同。至於工本银一百万两,分七年归还,周年六厘利息;内有钢条、火车、铁桥等项约需银六十余万两,由商在洋厂订购,其价亦分年归还,与该厂议立合同由官盖印,由商於铁路造成後提脚价九成偿还本利,另以一成并搭客票费一成作为铁路用度各等语。该抚自必与中外商人妥议办法。另片又虑该商以多报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内尚难清偿工本,并以内山番地招民开垦,均须得人经理;请令内阁侍读学士林维源督办台湾铁路商务,仍兼办抚垦事宜,以收实济而专责成。查林维源籍隶台北,乡望素孚。拟请旨准如该抚所奏,令该学士查照现议规条,督饬承办商人委员认真照办,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处。凡遇铁路商务应奏事件,应仍由台湾巡抚领衔会同林维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济之效。

  所有遵旨议覆缘由,是否有当?谨恭摺具陈,伏乞皇太后慈监。谨奏。

  ——见「海防档」「戊、铁路」六(二○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摺片并海军衙门议覆一摺抄件

  五月十八日(七、八),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窃照本爵部院於光绪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在台北府城恭摺由驿具奏「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以兴地方而固海防,请旨遵行」一摺,又附奏「台湾修造车路,恳恩饬令内阁侍读学士林维源督办铁路、商务」一片,於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准兵部火票递到四月初十日军机大臣字寄:『本日贵抚具奏摺片单各一件,奉旨:「留中。钦此」。为此知会』等因。承准此,又於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日,准钦差北洋大臣、直隶阁爵督部堂李启:『据海军衙门文案抄呈,海军衙门於四月二十八日「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一摺,钦奉懿旨:「依议。钦此」。除分行外,相应抄粘咨会查照』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除分别行知外,相应恭录并粘抄原摺片暨抄粘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钦遵施行。

  照录清摺

  奏为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以兴地方而固海防,请旨遵行;恭摺仰祈圣监事。

  窃臣据商务委员已革道员张鸿禄、候补知府李彤恩等禀称:『上年奉委招致南洋各岛贸易闽人来台合办商务,以兴地方;当即专函往招。现有南洋新嘉坡、西贡等岛闽商陈新泰、王广余等复信,佥称俱愿回籍在台湾合办商务。革道等现已集股订购轮船二只,先行开办。惟台湾一岛孤悬海外,当此分省伊始,亟宜讲求生聚,以广招徕。现在贸易未开,内山货物难以出运;非造铁路,不足以繁兴商务。查安平、旗後两口限於海涌,自春至秋不便泊船;沪尾一口日渐淤浅,轮船来往候潮耽搁时日。只基隆一口无须候潮,便於泊船;因距淡水旱路六十里,不便运货。所有各商,不得已於沪尾迁就往来。若能就基隆开修车路以达台南,不独全台商务繁兴,且与海防有裨甚大。现在公款支绌,革道等议集商股承修,约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将来即取偿於铁路,无庸动用公款。拟具章程数条,陈请酌核办理』等情前来。臣查台湾一岛孤立海外,现在设立省会,为南洋之屏蔽。必须开濬利源,经费堪以自给;南北防勇,徵调可以灵通:方能永保岩疆,自成一省。现在办防、清赋以及安设水陆电报,本年内外均可次第竣事。惟於铁路一事,臣知其利,因经费无出,踌躇未敢猝议举办。现据该委员等禀请由商人承修,於公款无关出入;将来坐收厚利,实於台湾大局有裨。所有铁路利益,除便於驿务、垦物、商务不计外,目前之大利有三,请为我皇太后、皇上陈之。

  台湾四面皆海,除後山无须办防外,其余防不胜防。基、沪、安、旗四口现已购炮筑台,可资守御;其余新竹、彰化一带海口纷歧,万无此兵力处处设守。臣已於奏办台湾善後摺内,陈明在案。如遇海疆有事,敌船以旱队猝然登岸,隔绝南北声气;内外夹攻,立见危迫。若修铁路,调兵灵便;何处有警,瞬息即至,无虞敌兵由中路登岸。此有裨於海防者一也。

  台湾既经分省,须由中路建设省城,以便控制南北。查彰化桥孜图地方,曾经前任抚臣岑毓英察看地形,可以建省。臣於上年九月,复亲往察看。该处地势平衍、气局开展,襟山带海,控制全台,实堪建立省城。惟地近内山,不通水道;不独建造衙署、庙宇运料艰难,且恐建省之後商贾寥寥。虽有城垣,空无人居。若修车路,商务立见繁盛;於建造各项工程转运之费,节省尤多。此有裨於建立省城者二也。

  台北至台南六百里,中隔大溪三道。春夏之处,山水涨漫,行人隔绝。大甲、房里两溪,每年必淹毙数十人。急须造桥,以便行旅。查大甲、房里、曾文三溪,或宽十里、八里;其次小溪二十余道,或宽百余丈、数十丈不等。大甲溪经前任抚臣岑毓英督修石坝以阻漫流,并未修桥,已费洋三十余万元;数月之後,为水冲刷净尽。臣现由上游窄处议修,统计大小溪桥工必需银三十余万两。今该商等承办车路,此项桥工二十余处一律兴修。暂勿论车路之利,公家先省桥工银数十万两。此有裨於台湾工程者三也。

  臣於光绪六年曾经条陈具奏铁路之利,其时风气未开,不无异议;现在开平业经办有榜样,可释群疑。且台湾与内地情形不同,兴修铁路,商民固多乐从,绅士亦无异议。如蒙天恩俯准开办,有裨於台湾大局实非浅鲜。臣无任惶悚待命之至。

  除将商人议立章程另行开单恭呈御览外,谨将台湾拟修车路、创办商务,请旨遵行各缘由,恭摺由驿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监训示。谨奏。

  谨将商办台湾铁路章程各条,恭呈御览。计开:

  一、基隆至台湾府城,拟修车路六百余里。所有钢质铁路并火车客车、货车以及一路桥梁,统归商人承办。议定工本价银一百万两,分七年归还,利息按照周年六厘。每年归还数目,使办成後,核量铁路脚价进款数目,再行定议。

  一、台北至台南沿途所过地方,土沃民富;应用铁路地基若由商买,民间势必居奇。所有地价,请由官发。其修筑工价,由商自给。

  一、基隆至淡水、猫里街至大甲,中隔山岭数重。台湾人工过贵,必须由官派勇帮同工作,以期迅速。

  一、车路所用枕木为数过多,现在商船订购未到。须请先派官轮代运,免算水脚。

  一、车路造成之後,由官督办、由商经理。铁路火车一切用度,皆归商人自行开支。所收脚价,官收九成偿还铁路本利;商得一成并於搭客另收票费一成,以作铁路用度。除火车应用收票司事人等由官发给薪水外,其余不能支销公费。

  一、铁路经过城池街镇如须停车之处,由官修造车房。所有站房、码头,均由商自行修造。

  一、此项铁路现虽商人承办,将来即系官物。所用钢质铁条每码须三十六磅,沿途桥梁必须工坚料实,由官派员督同修造。

  一、此项铁路,计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内有钢条、火车、铁桥等项约需银六十万两,商人或在德厂、或在英厂订购,其价亦须分年归还。如奉旨准办,再与该厂议立合同,由官验明盖印。以後由商自行归还,官不过问。如商人另做别项生意,不能以铁路作抵,另借洋款。

  再,臣查铁路之利,不独目前有裨於海防、建省、桥工三事,将来亦可添一大宗入款,以充海防经费。台湾地面窄小,不能如内地利息之厚;该商人等请以七年归还本利,似可有益无绌。惟经理必须得人;若无廉实大员查察会计,将来商人以多报少、任意吞匿,不独无利可余,且恐七年之内铁路工本尚难清偿。查台北府城市面日兴,内山番地土旷人稀,闽、广穷民多有愿来开垦;因轮船水脚过贵,无力渡台。若商务办理起色,即就商局轮船往来香港、厦门之便运载垦民渡台,由官薄给船资;十余年後,全台均成沃壤,永无番患。惟近年内地招商集股历被欺骗,亏折太多;现在商人搭股,不无疑虑。查内阁侍读学士臣林维源端谨忠实,为商人所钦信;自奉旨回籍帮办台北抚垦以来,不独抚垦得力,如清赋、抽厘等事均资臂助。其於理财一道,尤为精实。如蒙朝廷主持要政,俯准台湾修造车路,可否仰恳天恩,饬令学士臣林维源督办台湾铁路商务,仍兼办台北抚垦事务;凡遇铁路商务,准由该学士专摺奏事,以收实济而专责成之处?出自逾格鸿慈。臣为慎重经费、兴盛地方起见,是否有当?谨附片具陈,伏乞圣监训示。谨奏。

  奏为议复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仰祈慈监事。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十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刘□□奏「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暨恳饬林维源督办」各摺片,着总理海军事务衙门议奏。单并发,钦此』。伏查台湾孤悬海外,物产蕃盛。非兴商务,不足以开利源;非造铁路,不足以兴商务。该岛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纷歧,兵力、饷力断难处处设守。若修成铁路,调兵灵捷,无虞敌人窥犯,尤属海防万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抚臣丁日昌规画台防摺内,曾建议须修铁路;因经费无措,迄未果行。今刘招致新嘉坡、西贡各岛闽商回籍合办商务,又劝令由商承修铁路,所需工本银一百万两将来即於铁路取偿,於公款无关出入,洵为裕国便民起见。摺内所陈三大利,均系实在情形。既称该处商民乐从,绅士亦无异议;应请旨准其开办,以裨台防大局。臣等细核单开章程,如台南、北应用铁路地价由官筹拨,并由官派勇帮同工作,官轮代运木料免算水脚,经过城池街镇停车之处由官修造车房,火车应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给薪水,统计商人省费已属不少;与津沽现办铁路全由公司承认者,稍有不同。至其工本银一百万两,分七年归还,周年六厘利息;内有钢条、火车、铁桥等项约需六十余万两,由商在洋厂订购,其价亦分年归还,与该厂议立合同由官盖印,由商於铁路造成後提脚价九成偿还本利,另有一成并搭客票费一成作为铁路用度各等语。该抚自必与中外商人妥议办法。另片又虑该商以多报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内尚难清偿工本,并以内山番地招民开垦,均须得人经理,请令内阁侍读学士林维源督办台湾铁路商务,仍兼抚垦事宜,以收实济而专责成。查林维源籍隶台北,乡望素孚。拟请旨准如该抚所奏,令该学士查照现议规条,督饬承办商人委员认真照办,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处。凡遇铁路商务应奏事件,应仍由台湾巡抚领衔会同林维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济之效。

  所有遵旨议复缘由,是否有当?谨恭摺具陈,伏乞皇太后慈监。谨奏。

  为咨行事,本衙门於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议覆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事宜」一摺,本日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依议。钦此』。相应恭录并抄原奏,咨行台湾巡抚、闽浙总督、总理衙门、户部钦遵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二二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改派杨宗瀚总办台省铁路商务林维源专办抚垦片稿

  五月十八日(七、八),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窃照本爵部院於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一日,在台北府城附片由驿具奏「台北垦务亟须清丈分界,请旨开去林维源铁路商务差使,俾其一意帮办抚垦;并派道员杨宗瀚总办铁路商务」一片,除俟奉到朱批另行恭录咨呈并分别行知外,相应抄片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片稿

  再,台湾拟修铁路、创办商务,曾经臣附片奏请内阁侍读学士臣林维源督办。因该学士取与不苟,将来车路脚价期於涓滴归公,不虞中饱。连日据林维源面称:『所办台北沿山垦务新开田园,俱定於本年秋冬清丈,逐段分界,以便将来陆续升科。宜兰现又有新垦、旧垦争产械斗情事,即宜前往督同官绅清丈;地方宽阔,一时不能竣事。商务、垦务,彼此不能兼顾;商请奏销铁路商务差使。以免遗误』等情。臣查林维源所办台北垦务,亟须清丈。宜兰八里沙地方,本年三月经林维源督同官绅议开河道,该处可垦田园万亩,全系平阳膏腴之地;新垦、旧垦争占地界,不时械斗,亟须林维源前往督同官绅清丈分界,以免滋事。所称两据不能兼顾,亦系实在情形。铁路商务,现经海军衙门议准,奉懿旨『依议。钦此』;咨行钦遵前来。据商务委员已革道员张鸿禄、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等禀称:『现由英、德两厂先行订购铁路钢条三百三十里、铁桥二道、火车客车七十具,定於年内到齐;股分银两陆续招集,所欠无几。先由基隆造至彰化,再行接续前进。工程浩大,必须二、三年後方能完工。并请派道员杨宗瀚总办铁路商务,以便商情』等因。臣查盐运使衔新班先选用道杨宗瀚,以知县於同治元年投效大学士臣李鸿章军营办理文案,随营历保道员,留於河南补用;於光绪十一年,报捐海防先选用。其器局开展,办事精实,志趣远大。平时家居,每以「中国之大,不能富强」为恨。经臣函招来台总办商务,实称其选。惟据杨宗瀚禀称:现届轮选到班,理应赴部投供。合无仰恳天恩,俯念台湾分省伊始,事事兴创,需才佐理;饬部注册,准将盐运使衔新班先选用道杨宗瀚留於台湾差遣,差次遇缺即选。俟选缺後,再行送部引见。至铁路抽收脚价为期尚早,现由外洋开来铁路脚价章程简当详明,丝毫不能舞弊。届时再由臣妥筹办理。相应请旨开去林维源铁路商务差使,俾其一意帮办抚垦,以专责成而收实效。是否有当?出自逾格鸿慈。谨附片具陈,伏乞圣监训示。谨奏。

  ——见「海防档」「戊、铁路」八(二九页)

  ·光绪十四年(一八八八)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呈奏请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六),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在台北府城恭摺具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一案,相应钞录摺稿呈送。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见「海防档」「戊、铁路」一○(三六页)

  ·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八),军机处交出刘铭传钞摺称:

  为台湾铁路改归官办,以恤商情而免中止;恭摺仰祈圣监事。

  窃照台湾兴造铁路,前经海军衙门议准,奏奉懿旨『依议。钦此』钦遵。经饬据商务委员已革道员张鸿禄、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订由英、德两厂购办铁路钢条三百三十里、大小铁路桥一道、火车客车七十具,先自基隆造及淡水,再行接续前进;由臣改派道员杨宗瀚总办,议定地价,车房、码头归官承办,并拨营勇代做工程,於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奏明在案。

  当时勘定台南、北六百余里,除地价、车房、码头、土工外,估价银一百万两。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夹杂,须挖山洞九十余丈、大小桥梁一百二十余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各军因修筑炮台、剿番剿匪,无暇代修,均由商局雇夫兴办。现将基隆六十里修造平坦,铺成铁条三十里,年外可以完工;共计夫价桥梁,已费银十九万两。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万,其时创议皆以铁路利厚,两月之间即招股七十万,收到现银三十余万;复经各商议购快船两只价银三十六万两,以辅铁路之不足。自工师到後,细勘工程,统计土工需银三十余万两;营兵无暇代修,各商观望。需用经费,经李彤恩禀请,由臣挪用,陆续借支银二十万两。所有铁条、火车、铁桥,均经臣议立合同,由外洋购办,分年归还;本年头批已给银十万两。李彤恩勇於任事,商民信服;拟俟基隆六十里最大工程告竣後,再行招集股分。不料李彤恩於九月病故,杨宗瀚因病假归,经臣委员督修。据各商禀请归官自办,已缴现银三十余万愿留快船两只作抵等情。臣查台湾铁路办成,不独利商便民,且於海防大局有裨;故臣费尽经营,创议兴办。今商股既已观望不前,承办委员或死、或病;若听其中止,不独已费公款无所着落,且购到铁条、铁桥、车辆、木料,弃置可惜。臣饬工师详细勘估,究竟需用经费若干?据称:通盘核算,基隆至彰化每里合银三千两,彰化至台南每里合银二千五百两,计地价、土工、车房、码头四项需银六十余万两,核之原估百万数目相符;较之开平铁路,工倍而价廉。现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里不日完工,其余除大甲溪之外,别无大工。。臣拟尽购到铁条办至彰化,然後再行量力进止。惟经费无出,臣同藩司邵友濂筹商至再,惟有自本年秋季以後,闽省每年协济银四十四万两,计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解银一百零四万两;此项本拟节存,备充建省分治经费。现在分治虽然在急,工程浩大,尚非一时所能猝办,拟请暂将此款挪抵车路应用。俟竣工後,所收脚价即行陆续归还成本,办理分治。官项固不致丝毫落空,商股有快船取利,亦未受累。将来不独有裨於海防,即建省分治工程,有铁路运载木石、砖瓦,省费甚多,竣工亦速。

  所有台湾铁路收归官办缘由,是否有当?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监训示。谨奏。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戊、铁路」一一(三七页)

  ·光绪十五年(一八八九)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驻英参赞李经方自英赴台与怡和、旗昌洋行校对购办船炮帐目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据驻英二等参赞官、分省补用知府李经方禀称:『窃卑府於光绪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奉出使大臣刘札开:「准台湾爵抚部院刘咨:怡和、旗昌两洋行承办台湾大炮快船,现据该两行呈到帐目,多有未符。据称系驻英参赞李守经方经办等情,应请贵大臣饬令该员暂行回华,与该两行当面校对,俾易清结;一俟事竣,仍令赴英供差。咨请转饬遵办等因。札饬将经手事件料理清楚,即行束装起程,早日回署销差;仍将起程日期报查」等因。奉此,卑府遵将驻英使署经手事件,逐一清厘;兹於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附搭轮船前赴台湾。除将抵台日期另行禀报外,理合具禀;伏乞监核,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禀批示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五三六(七九七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咨报李经方校对船炮帐目完毕并准其请假入都会试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台湾巡抚刘铭传文称:

  据驻英二等参赞官、分省补用知府李经方禀称:『窃卑府前奉出使大臣刘札饬,赴台湾听候与怡和、旗昌两洋行结算前购船炮帐目等因。当经将驻英使署经手事件,逐一清厘;於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十五年二月初一日驰抵台湾,遵奉示谕与该两行校对船炮帐目。现在该两行帐目均已结算无■〈言为〉,理应即回英国使署供差。惟卑府系安徽省庐州府合肥县人,於光绪八年壬午科应江南乡试,中式第三十八名举人;现值会试之年,考期在即。刻下既因公奉差到台,拟请赏假两个月,俾得入都应试。一俟会试事毕,谨即束装起程回英销差。理合具禀,伏乞监核,赏给咨文,以便於二月二十一日自台湾起程,航海入都,亲賫至礼部呈验应试。并祈咨呈总理衙门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查怡和、旗昌两行船炮帐目既据该员结算清楚,应准给假咨送会试。除禀批示并给咨会试暨分咨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见「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下)五三七(七九八页)

  ·光绪十六年(一八九○)

  户部发台湾巡抚电询前令另筹铁路经费曾否筹妥

  七月初四日(八、一九),发台湾巡抚电:

  铁路经费,前令另筹;曾否筹妥?速电覆!户部。

  ——见「海防档」「戊、铁路」二七(七五页)

  ·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

  户部咨行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铁路经费半数已由地粮项下汇解北洋前由百货厘金先解半数亦在地粮内提取归款

  十一月初八日(一二、八),户部文称:

  福建司案呈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沈奏「台湾找解光绪十七年分一半铁路经费银二万五千两连同汇费,一并在於地粮项下提支,发交协和信号商汇解天津北洋大臣衙门投纳」附片一件,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交出到部。相应恭录朱批,移咨台湾巡抚遵照。

  再,该省此次找解本年一半铁路经费银二万五千两,现在该省遵照部行,改於本年地粮项下提解;其前在百货厘金项下筹补十六年分并先解本年一半共银七万五千两,亦在地粮项下提还归款,核与本部核覆原案相符。应令该抚即将动支前项银两连同汇费,造入该年地粮造销案内,报部查核。至此项经费,该省原请在於百货厘金项下拨解;嗣据该抚咨称厘金向徵番银,并无随收补水,兑解前项经费,请每百两另支补水银十两。当经本部行令改在地粮项下拨解,原以地粮有随徵补水,无须另款开支;该省自应遵照办理。此次原奏仅称补水随款核补,究竟是否即在地粮随徵补水项下核给,并未详叙,殊欠核实。应令转饬遵照本部前行,将前项补水银两即在於地粮随徵补水项下开支,不得另动正款,以免驳斥。至该省应解铁路经费已经改拨地粮,所有光绪十七年七月以後腾出百货厘金银两,既经该抚奏明解归海防经费项下列收造报,应令将前项银两归於何年海防善後案内列收之处?先行查明报部,以凭备案;并抄录附片,移咨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暨咨呈总理衙门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戊、铁路」五三(一一○页)

  ·同文馆译上海德国新报载台抚邵友濂由基隆赴台北火车险遭出轨等讯

  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九),同文馆译德国新闻纸「上海德国新报」云:

  (略)

  (略)

  台湾基隆地方,铁路与台北府相连。向有洋人数名受雇在车站应役,久为闽厂华员、华役所嫉。前经该军器局员役等具禀呈递署台抚某,请将车站洋人全行遣退,改用闽厂管机器华匠行车应役。该署抚未经批准,华人愈行忿恨,遇事益相龃龉。本年西十一月二十三日,新任台抚邵由基隆赴台北乘坐火车,华匠暗於必经之路施弄诡计,冀引火车出辙,以泄私忿。幸管车头机器洋人早经留心,见辙底铁钉掘去数处、辙铁浮起一段,立饬停车,故不致失事云。

  ——见「海防档」「戊、铁路」五六(一一三页)

  ·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

  台湾巡抚邵友濂函请发交各国条约及电报密本

  六月初一日(六、二四),台湾巡抚邵友濂文称:

  接准公函,以台湾请领各国条约十部,先寄二部,余俟摺差领取等因;谨已聆悉。除将寄到条约二部存档备查外,兹乘摺差之便,奉恳饬将存余各国条约八部并检贵衙门刊刻电报密本两本发交賫领回台分给应用。渎神之处,感泐无既。

  复谢并恳,敬请勋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九八四(一四九四页)

  ·同文馆译上海德文新报载台湾铁路基隆台北段通车并向南接造等讯

  八月二十一日(一○、一一),同文馆译新报。

  照录新报

  译上海德文新报(八月二十一日):

  (略)

  台湾铁路,自基隆至台北府计约十八英里,早经造成。现又向南接造,年内约可造成三十中里。因近来华人往来称便,附搭火车者日多;每日售出车票,约可五万余张。

  (略)

  (略)

  (略)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六(一四六页)

  ·福州将军希元咨报台湾铁路经费改由闽关四成洋税项下拨解光绪十八年款已解天津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将军希元文称:

  窃本爵将军接准户部咨:『本部具奏台湾巡抚邵奏「台湾经费入不敷出,奉拨铁路经费暨药厘凑还洋款银两,请自本年为始,不再拨解一一摺,光绪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钞摺内开:『查铁路经费一款,台湾甫经报解二年;现在台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将此项银五万两免其拨解,改归闽海关於今年省出协台银二十万两内拨银五万两,以供铁路经费之用。仍令福州将军自本年起,按年扫数筹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来。并准北洋大臣咨:『台湾应解铁路经费每年银五万两,既经户部议奏改由闽海关拨解,所有本年应解银两,迅速照数汇解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以济需要』等因。本爵将军查闽海关四成洋税项下今年省出协台银两,业将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两结期内徵存银十万两,提凑上半年京饷,兑交号商领解户部投纳,恭摺奏明在案。兹谨就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项下提出银五万两,遵照部咨拨解铁路经费之用;填具文批,发交号商源丰润、蔚泰厚承领,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前赴天津铁轨官路投纳。

  除附片奏报并分咨查照外,相应专文咨报。为此合咨总理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七(一四七页)

  ·福州将军希元咨呈奏报闽关汇解光绪十八年铁路经费银两片稿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将军希元文称:

  窃照本爵将军於光绪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附片奏报「闽海关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拨解光绪十八年分铁路经费银两」一片所有片稿,相应抄录咨会。为此合咨总理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粘单

  再,奴才接准户部咨:『本部具奏台湾巡抚邵友濂奏「台湾经费入不敷出,奉拨铁路经费暨药厘凑还洋款银两,请自本年为始,不再拨解」一摺,光绪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钞摺内开:『铁路经费一款,台湾甫经报解二年;现在台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将此项银五万两免其拨解,改归闽海关於今年省出协台银二十万两内拨银五万两,以供铁路经费之用。仍令福州将军自本年起,按年扫数筹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来。并准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台湾应解铁路经费每年银五万两,既经户部议奏改由闽海关拨解,所有本年应解银两,迅速照数汇解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以济要需』等因。奴才伏查闽海关四成洋税项下今年省出协台银两,业将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两结期内徵存银十万两提凑上半年京饷,兑交号商领解户部投纳,恭摺奏明在案。谨就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项下提出银五万两,遵照部咨拨解铁路经费之用;填具文批,发交号商源丰润等承领,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清款。

  除咨户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合将闽海关四成洋税提解十八年分铁路经费银两缘由,谨附片陈明,伏乞圣监。谨奏。

  ——见「海防档」「戊、铁路」七八(一四八页)

  ·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

  军机处抄交福州将军希元奏报汇解闽关光绪十九年铁路经费

  八月初五日(九、一四),军机处抄交希元片称:

  再,上年接准户部咨称:『本部具奏台湾巡抚奏「台湾经费入不敷出」一摺,钞摺内开:「查铁路经费一款,台湾甫经报解二年;现既入不敷出,自宜将此项银五万两免其拨解,改归闽海关於今年省出协台银二十万两内拨银五万两,以供铁路经费之用。仍令自本年起,按年扫数筹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当经奴才在於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项下提银五万两,遵照部咨拨解十八年分铁路经费清款,分别奏咨在案。嗣於本年正月十一日接准户部:『本部议覆「闽海关筹解各款不敷开报」一摺,抄录原奏内开:「查该协台饷银,向在四成洋税项下每年提支银二十万两;除行令划拨铁路经费银五万两外,计尚存银十五万两,悉数提归六成税洋项下列收,庶该关得此可藉资周转」』等因;自应遵照办理。业将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两结期内徵存银十万两提归六成税项下,以备凑解京协各饷之需,按结列单奏报亦在案。兹准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催十九年分铁路经费提前报解等因前来;谨就第一百三十一结四成洋税项下提银五万两,照案全数拨解十九年分铁路经费之用;填具文批,发文号商源丰润等承领,定於七月十四日由省起程,解赴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清款。

  除咨户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谨附片陈明,伏乞圣监。谨奏。

  光绪十九年八月初五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戊、铁路」九二(一七七页)

  ·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线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日本国公使林□照会称:

  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前来。相应照译来电照会贵王大臣,并请迅速转电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二(一五八二页)

  ·给津海关道盛宣怀劄饬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并预筹两国电局接线办法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给津海关道劄称: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後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急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後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劄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迳覆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五(一五八四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照称:『刻接外部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後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既经贵大臣转准贵国政府电称欲往修理,本衙门即日札饬电局总办迅速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接修?俟复到再行知照外,相应先行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六(一五八五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津海关道盛宣怀递节略称: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於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理;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九(一五八六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前议台湾水线应归中国,据闽局陈同书禀:须作为官已售与商电局,方好由公司出面争论。惟福州至台湾水线中断,应由电局往修,乃可认为我产。查「飞捷」修线轮船在沪装煤,两三天回闽;如以为然,请由总署电边帅,准将「飞捷」及船上修线物料暂归电局派用。否则,此线若听日本修好,则难收回矣。乞示遵!宣禀。勘。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五八七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台湾电线,据闽局电禀,大北恒宁生电致福州大东公司,两日内即派修水线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认我为物主矣。前电可勿议。宣禀。艳子。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一五八七页)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收李中堂节略一件。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二(一五八八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九月十二日(一○、二九),津海关道函称: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宪札内开:『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後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亟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後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札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迳复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断。职道因现在争修电线,即为将来收回关键;曾经职道电告日本电线督办,声言中国电局即派轮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复电内开:『电示敬悉,感甚。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赶紧往修。此事已由本国驻京大臣转致总理衙门矣。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电线,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其损断处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线房约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处;日本已雇大北水线轮船将坏处割修,当可复用。所有台湾修理水线「飞捷」轮船现归福州经管,以电局未能立时调往修理。现在日本已经雇用大北轮船往修,祗可将来认还彼处修费。至於此条海线,照条约第二款,不应在交割之内。谨拟办法六条,以备会商时采择。如能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更易措词。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肃此禀复。

  恭叩钧安,伏祈垂监。职道宣怀谨禀。

  照录清摺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於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闽、台水线中断一事,前准贵大臣照会,曾经劄饬电局总办亟筹接修并照复贵大臣在案。兹据电局总办禀称:『福州至台湾水线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断,正拟调派「飞捷」轮船前往修理,并一面电告日本电线督办;九月初一日接到复电内开:「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住修;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水线已由日本雇用大北公司轮船将坏处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等因。复准驻紮贵国出使裕大臣电,转述贵国外务大臣云:此条水线本已声明彼此另议,不在交接台湾之内;现因断线,亟须修接,是以托大北公司修整,系属暂时之计。将来中线、日线如何交接,尚须妥为计议。应由贵大臣在京与总署筹商等语。本衙门查闽、台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本於交接台湾凭单内声明「随後商定」;刻暂因线断,既经贵国雇用轮船代修完好,中国自应认还修费。至於此条海线尚须计议之处,既准贵外务大臣请贵大臣与本衙门筹商,其应如何订立章程,即希知复,以凭商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一五九二页)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称:

  九月十九日,奉钧署皓电内开:『顷日使来议闽、台海线,云系台抚拨款所设,应归日本。署中告以论公法,海中之物不能归日本;且为商物,更不能归日本。彼欲分认,本署未允,因索凭据。请饬盛道速查台线原案,函送本署,以备辩论』等因。当即面询盛道并查档册,此项水线系光绪十三年省三中丞垫款开办,嗣於光绪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驾时」、「斯美」两快船归於公用,即以水线抵还招商局所招商股银二十二万两。即经该局禀明,将水线作为电报局产业,由电局陆续归还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该两局同属盛道一人督办,故其时通融批准。今将原案三件,抄呈台监。肃复,敬请钧安。

  再肃者,台湾初设电线,系十二年台抚派员与怡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奏明有案。原订合同一件,抄呈台核。现与林董辩论,钧署既已答为商物,经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原议林绅招十一万、盛道招二十二万;其时虽未招足,亦为人所共晓。嗣将两船归公,亦有奏案;即以台、澎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事属有因。彼欲分认,如可坚持商物,从前法於越南曾赔还招商局地产价值,照公法固无异辞。惟澎湖至安平水线,只好归与日本,酌量给价;至福州至台湾水线,似可议由电报局与彼另立合同办理。统乞卓裁。再请钧安。

  照录清单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於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载水线到台安放之後,由中国改为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理,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价银规平二十二万两;立约之日,先交四万两,余俟轮船水线到台安妥之日起,分作两年匀还,不贴利息。兹将议定条款,饬彤恩、本思会立汉、英文字合同各三纸,送请沪尾口英国领事官翟盖印,各执为据。彼此倘不照约,应照後列章程办理。

  一、怡和行约明在英国定造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其船身大小、吨位、式样、做法另列清单,粘附於後。

  二、约明立约之日起,限十个月包运至台湾;水线放妥,交付中国管理。所有十个月内保险并雇请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轮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发给薪水等项。

  三、约明海线一到台湾,立即安放妥贴。放线时,船中薪费一切由怡和行发给;惟煤炭请爵抚宪拨用。电线一经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费用,应由中国自备。倘要留船主人等,均听中国钧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资送回国。

  四、由安平至澎湖转达厦门,计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内安平近岸海道计七英海里上下,应用粗线每英里重十吨;至澎湖近岸海道计十英里上下、厦门近岸海道计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吨重之粗线。其余深海,应用细线每英里重二吨以上。共用十吨重粗线三十英里、二吨重细线一百二十英里;如须改用五吨重水线为之连接,由工师酌量添办,不另给价。

  五、此项水线安放海底,不能用劲牵直;应须曲折安排,方期稳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应由怡和行多备十余里或二十余里之水线,以免临时缺需贻误。此项不另给价。

  六、约明承办英国上等海线及线心用七条紫铜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胶包固,每英里应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结实之小带紮紧,再紮以极坚固之铁线、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计包固五层,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旧料坏物抵塞。

  七、此项水线,现蒙爵抚宪发出线样一条为式,怡和行当将新造线式寄来呈请查验。倘将来水线运到验与所送原样不符,怡和行情愿认罚。

  八、在安平、澎湖、厦门三处,应设电报局三所。其局所,应由中国建造。至局中应需床舖、椅棹、家伙一切,亦由爵抚宪自备。惟所需打电电具、电池要双付及各等机器,由怡和行代办足备足用;共需若干件,要与厦门大北电报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备测量机器一付,一备将来海线损断,庶学生可以测量远近,易於捞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厦门三处线端应由何处起岸,应否添用陆路旱线或暗埋地窨须俟将来外国工师到台,会同委员勘明应用若干?再行议价;此项怡和行自当公道代办。

  十一、将来电线机器到华,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线工师三、二人到华包放水线;每月应给薪水及工竣资送回国,统由怡和行给发。惟应留工师一人在台三年令其教习学生修线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议给?怡和行愿为居中说合,必可从廉订定。

  十二、约明代办将来海线损断应行捞收修理接线之机器一付并预备十吨、二吨海线若干及随时留备之线一切铜线、硬印度胶、麻绳、巴麻油、铁线等项,以备随时足用。

  十三、约明验看海线一事,如在英国詧验,即由中国驻紮英京大臣派员查验;如在中国詧验,或由爵抚宪派员、或由各省电报局派员考验亦无不可。

  十四、约明以上轮船并各项海线、机器物件等,统共上海规平银二十二万两正,不折不扣。立约之日,先付银四万两;海线到华放妥,再付银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轮船海线放妥之日起算,分作两年交还。所有两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给。

  十五、约明头批银四万两、二批银六万两并以後分交之十二万两,或在福州付给、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钧便。如兑付库平银核对上海规平银,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办理。

  十六、此次议买轮船、海线,原由怡和行与爵抚宪当面议定,价银无折无扣;中国局员、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贿,查出与受均应科罚。

  再将承办运儎海线轮船一只大小式样、吨位、尺寸、做法,开列於後:

  一、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船身均是钢片做成。自水线以下,应用七分半厚;其余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约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旧料,要头号保险。倘不照约,立即原船退还。

  二、船身长二百二十英尺、宽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吨位一千吨,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两枝,均是钢片做成。横测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单烟通锅炉二座。

  五、省煤快力机器用新式三只汽缸,其马力各一百五十匹(实八百匹)。此机器用煤极省,现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点钟行走十二诺,合华里四十三里。二十四点钟,用煤十五吨。

  七、舵盘机器前後二付,起锚汽机在前一付、起重汽机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为安放修理海线之用,惟无事之时兼可巡查各口,应於船头、船尾各置六寸口径阿姆斯脱郎後膛炮各一尊。该两处船身,须与兵船一式坚固;两旁亦应开有炮门阔六十度,以备中国将来随时安置小炮(炮由台湾自备)。

  九、船後舱面应设客座一间,家伙俱照半洋、半华式。外有卧房一间,留有床榻地位。舱下客厅一大间,两旁各有客房数间。均照图式,不得参差。

  十、舱底有铁桶二、三只,以备放海线所用。或系活动可移、或系不能移动、或一二个活动而有一个不活动者,均由海线工师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应用应备大小吕宋绳■〈糸索〉、上等帆蓬,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应用应备大小机器、料件、家伙并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图,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镶配钢铁物件并官舱、客舱各舱床榻、〔椅〕棹、钟表、应配坐褥、橱柜,一概俱全。

  十四、船中官舱、客舱、各舱门帘、地毯并厨房炉灶、盘杯、刀叉等件粗细家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铁练、铁锭大小几个,应照英国海部章程预备。杉板用楢木,十掌一只、八掌一只、六掌二只。船上家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项数目,应须分款约明:轮船并水线约银一十九万两,修理水线机器一万两,三局机器并测量机器及保险水脚共二万两。

  附船图式一纸、水线图式一纸。

  大清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照录清单

  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台湾抚院咨北洋大臣:

  为咨明事:案查台湾商务局前经招集商股银三十三万两,系台湾林绅认招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招商局盛道认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购造「斯美」、「驾时」快轮船两号,於光绪十四年发交上海招商局代为揽儎;台湾商局一切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而招商局代办期内,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据商务司禀明本部院:「驾时」、「斯美」两快船应作台湾官轮船,由台湾筹款修养;林绅所集股分银十一万两暂存不动,盛道所筹股分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实无现款筹还。查有台湾至福州水线一条、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又「飞捷」轮船机器等,共计原价二十二万两,数日适相符合;该道督办电线,应将此项水线抵还前欠商股。以後福州、台湾电线,悉照商定章程办理。相应咨明贵阁爵部堂查照转饬是荷。须至咨者。

  光绪十五年六月,招商局禀北洋大臣:

  敬禀者,窃职道於光绪十四年二月,奉台湾爵抚部院刘饬令设立台湾商务局,广兴商务,购买「驾时」、「斯美」快轮船两号,计价银三十三万两;台湾林绅招集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该道总理招商局等局可即代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即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等处即由盛道派员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职道遵照筹垫商本银二十二万两。讵料代办期内,官利全无;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已禀明台湾刘抚部院,将此两船奏明改作官轮船,由公中筹款修养。惟职道筹垫商本,亟应归还;现因台湾无款可筹,即将海线原值价银二十二万两抵还轮船商本。其海线归并电报公司,即作为电局产业;其银即由电局陆续交还。至於「驾时」、「斯美」两船已退还台湾自行收管,以後盈亏与招商局无涉。理合禀明宪台,俯赐咨明台湾抚部院立案施行,实为公便。

  光绪十五年六月,电报商局详北洋大臣:

  为详报事,光绪十五年五月,奉台湾爵抚部院刘札开:『案查台湾商务局前经招集商股银三十三万两,系台湾林绅认招三分之一(计银十一万两)、招商局盛道认招三分之二(计银二十二万两),购造「斯美」、「驾时」快轮船两号,於光绪十四年发交上海招商局代为揽儎;台湾商局一切由林绅代为筹画、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与招商局外合内分。而招商局代办期内,实计亏折银一万八百四十两左右。据商务局禀明本部院:「驾时」、「斯美」两快轮应作台湾官轮船,由台湾筹款修养;林绅所集股分银十一万两暂存不动。盛道所筹股分银二十二万两,台湾实无现款筹还。查有台湾至福州水线一条、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又「飞捷」轮船机器等,共计原价二十二万两,数目适相符合;该道督办电线,应将此项水线抵还前欠商股,以後福州、台湾电线悉照商定章程办理。除咨北洋大臣爵阁督部堂李查照转饬外,合行札饬。札到,该道即便查照』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一条、又安平至澎湖水线一条及「飞捷」轮船一号原值银二十二万两,现已抵作职道所招「驾时」、「斯美」轮船之华商股分;而招商局不能承管水线,自应归入电报商局作为华商产业。惟此水线本重利轻,所有抵作商股银两,应分年陆续归还。其「飞捷」轮船,台湾借用时仍应核算租价,以恤商情。除禀复外,理合详请宪台俯赐查核,咨明台湾爵抚部院查照,实为公便。须至详者。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七(一五九八页)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九月十九日,贵大臣来署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按之公法,应归中国管理。贵大臣谓若果系商线须查出凭据,方可商议等语;当经本衙门电咨北洋大臣转饬电局查复去後。兹准北洋大臣复称:『台湾初设电线在光绪十二年,原系台湾巡抚派员与怡和洋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两。嗣於十五年间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两,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内有管理招商、电报各局道员盛宣怀招股二十二万两;嗣将「驾时」、「斯美」两船归於公用,即以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业由电报局陆续归还招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禀经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为台线归入商局之根据』。并将原案三件抄送前来。本衙门查福州至台湾水电线,初则官为创设,嗣经抵还「驾时」、「斯美」两船商本,即属电报商局产业。现在贵国电局如欲筹商接电办法,中国电局与各国接电均有成式,可由电局彼此互商妥订。相应照录原案三件,函达贵大臣查照见复;并祈转达贵国政府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八(一六○八页)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称:『九月十九月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云云等因。溯查当日贵大臣等曾云台湾境内以及从安平至澎湖水陆之线,自应照约让与。其至福州一条,原系大政府亦支经费而设,应归中国管理等语;是以本大臣当请查出大政府亦支经费之据,即与来函所称稍不相符。特此声明究竟。该线果系商线,犹可从长计议,似可无庸论境内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称:『前书十五年,究属笔误』等因,业已阅悉矣。并复。顺颂时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一○一(一六一○页)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怀函称:

  敬肃者,台湾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线,於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钧署并呈拟办法六条,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如须修理,应归中国自行经理。在福州一端,应由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并不预先知会。此三年内,应得海线转报之费屡请日本结付,亦不应允。其视此海线已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请由钧署与日本公使商议,势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换之费,足抵旧线之费为词。且福州电局代其海线转报,亦属一无所有。目前时局,又不能拒其水线不在福州。宣愈屡执前拟六款商办,彼坚持不允。

  本年六月间驻沪日本领事小田切回国,由电报总局给与照会,谆托其设法结束。该领事前月返沪函称:『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三次修换,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元。近来该海线又坏,必须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若不修理,势必置之无用之地。况该海线既属台界,中国若不趁此时售出,日後犹恐多费唇舌。若蒙采纳,以十万元交价』等语。及面议数次,语甚决绝。窃思此项海线,原系刘省三中丞经手设造。嗣因台湾设立商务局,需款置造「驾时」、「斯美」轮船,经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项台北至川石山海线一条抵与电报公司,经北洋大臣咨明钧署在案。现在日本报明三次修线已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目前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据电局商董集议,商力甚窘。无论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赎回自办,即使恳求政府向彼争回,商人亦难筹此钜款。中国势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设海线,莫若将此旧水线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约章,庶有羁勒。且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钜,又不敢请领公款,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宣怀审度再四,所议尚属允当。兹由日本领事拟送章程前来,又经悉心覆核增改函送前来;声明商董虽已允洽,仍应请示钧署,俟核准电复到日,方能画押。

  谨抄呈电报局照会及该领事复函一摺、又往来信函一摺、又原拟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摺、又大东公司福州海线章程一摺,是否可行?统乞俯赐核定电示,遵照办理。

  肃此,恭请钧安。

  照录清单

  录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来函(十月初四日):

  敬启者,昨晚趋抵尊寓求谒,阁下於行李倥偬之中,拨冗接见,获聆清教,鄙人感激无既矣。台、闽电线一节,业经拟立合同。兹将底稿送至台端查阅,即祈酌正是荷。

  窃查此案若候总署覆到签字恐要多日,切请阁下即於此地签定,另付章约,再行禀请两国上宪核定施行,庶几免耽延矣。是否照办之处?出自鸿裁!鄙人即日五点钟躬诣台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复者,两接惠函,并拟立台、闽电线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线虽属电报公司,然让售之权应归总理衙门核准。兹就贵总领事所拟条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台电价」一条,系照中英公司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订福州电线合同第六款办理。又於「线价十万元」之下,声明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与中国总局无涉。以上必须增入之语,再此约本大臣应俟接到总理衙门核准文凭,方有画押之权;是以於结尾处,照面商办法酌改,另缮清稿函复。即请贵总领事查照,先行电复为荷。

  此复,敬请勋安。

  谨录六月十四日致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福州府至台北府海中电线一条,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业。查交台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并无「公司物业并交」字样。福州至台北属电报公司之海线,与安平至澎湖属国家之海线不同;本公司於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呈请总理衙门核办在案。

  兹查交赔各案均已清楚,惟闽、台海线系电报公司之物,尚未议定接线、过线章程,实未可再事延缓。屡经电报公司商董禀请议章,本督办之意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福州、台北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可照中国与英、俄、丹、法等国成案,订定过线报费年期一切;一或将福州至台北海线一条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兹闻贵署总领事回国,应请转商贵国邮电部大臣,迅速派员到沪订立条款,以敦两国睦谊,并使华商共信公正办法;是不仅本公司感佩已也。须至照会者。

  谨录九月初七日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来函:

  敬启者,照得闽、台海线一节,前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称:此案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闽、台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一或将该海线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等因。本署总领事回国後,即将所有一切情形面禀邮电部大臣核夺,并力请作速办结,以副雅属。旋於出京之时,曾奉面谕:当该海线创设之初需费二十二万两,约合日本金二十八万七千五百元;距今已历十载,线料自不如新,应减价三分之一,值价至多不过十四万六千六百两,合日本金十九万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十三钱。然此系指该海线完固无损,并无碍打电而论;奈比年以来,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政府曾嘱大北公司於明治二十八年冬间修理截换一次,计长十六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三万七千四十七元;又於二十九年六月截换一次,计长八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一万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又於今年二月修换一次,计长三十一海里余,支费六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以上三次所需修换费,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此次本国政府议将海线应按前计之价十四万六千六百两之中,扣除修换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所剩七万三千五百八十元十三钱,方系本国政府愿交闽、台海线公平之价。本署总领事奉谕後,即於前日回任;昨已踵谒台阶,面聆一是。贵督办极望交价规银十万两,本署总领事实有不能为力之处。缘该海线修旧不如更新,估计更新之价只须二十万元。若就已经修换之价与尊意应交十万两之价并计,反与更新之价较多,本国政府断难允准。且近来该海线又有损坏,必须派轮前往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若不修理。势必置之无用之地;况该海线既属台界,中国若不趁此时售出,日後犹恐不免多费唇舌。所以鄙意甚望贵督办减价售出,彼此交益;不但中国电局获利匪浅,即本国亦与有裨益。若蒙采纳刍言以十万元交价,本署总领事尚可电禀本国政府核议夺覆。特此照请贵督办。智珠在握,即速示复,以便电询;为要、为盼。

  录中国电报总局、英国大东公使会议福州电线合同章程:

  一、中国电报局因大东公司所设川石山趸船时有飓风,商请福建大宪委派大员查勘该岛四面皆海,船泊不稳,允即禀明福建大宪咨明总理衙门,准大东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并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线房安置线头,以传海线电报,仍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其水线以川石山为止,并不能再引进川石山之口内,以清界线。

  二、大东海线引到川石山,其地线经过安置川石山之地,无论官地民地,须纳税纳租。

  三、中国电报局本有南台旱线通至长门,大东因川石山送报至长门路远不便,中国允将长门电线展至川石山,并将长门电局移至川石山,但不能与大东海线头相接。大东川石山海线所收电报,应由大东交到川石山分局接收,转寄南台速交大东南台经理人查收;大东在南台所收海线电报,亦须交到中国南台分局转递川石山分局速交大东川石山经理人查收。

  四、中国倘有水线通至新嘉坡或槟榔屿,大东亦当尽其力量禀请英国藩部大臣及诸执事大臣代中国水线办理,照中国代大东在福州水线一样办法。

  五、大东公司如愿分遣英国经理人董各一名前往南台及川石山中国电局内,只能稽察代寄大东之电报有无错误迟延;如果经理人有意错误迟延,准其告知大东总办,向中国委员代为查理。此外中国电报之事,大东之人仍不得越俎干预。

  六、川石山及南台报价,中国电报局定价每字收英洋四分。现因中、英两公司交谊,减半收取,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电报原单及两公司帐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结,作为常例。

  七、此合同年限,与上海所订之合同同日停止。其年限系二十年,以光绪九年四月初一日(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五月初七日)为起。惟试行一年之後,中、英两公司如各因所识损益之处遇有酌拟变通者,应由两公司会同和衷详为酌办,庶使两局均获其便;但须两面熟商允洽,方能更改。

  八、中国及各国或福州口岸,遇有海口封禁不测之事以及合同所未及详载之事,彼此均照万国公法办理。

  九、以上所议合同各条,中、英两公司已各允洽;应由中国电报局禀请福建大宪咨明总理衙门核准之後,方能签字。盖印之人,为中国电报局督办盛、大东公司特派总办滕恩。

  大清光绪十年□月二十九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月十七日)。大清钦命总办电报事宜直隶津海关道盛、大清北洋大臣洋务委员道□□衔伍、大英钦派驻紮中国天津领事官达、大英大东电报公司特派总办滕。

  录日本原拟合同:

  为立约事,大清国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国台湾淡水口海中电线原系中国电报公司创设,比年以来,因该线一端属在台界,屡经两国商议,未臻妥洽。此项电线已由日本政府修换三次,现又损坏经半岁之久,不能打电,与两国殊无利益。兹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议定,将该电线让与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谊。所有议定条款,开列於左:

  一、所有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头海中电线一条,自立此约之後,永归日本政府作为自有之业。所有该电线修理及截换等事,总由日本政府自行设法办理,中国不得阻挠。

  一、该海中电线价,议定英洋十万圆。准於立约之後一月内,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署交付中国电报总局收清,不得迟延。

  一、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於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电线合同章程;此次所议淡水口至川石山头海中电线应办事宜,均照该章程办理,不得违误。

  以上议立章程,俟两国政府批准後照议施行。

  大清国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大清督办电报事宜头品顶戴大理寺少堂盛、大日本钦命驻沪署理总领事小田切。

  录电报局增改合同:

  第一款:所有台湾淡水口至福建省川石山头海中电线一条,自立此约之後,即归日本政府作为自有之业。所有该电线修理及截换等事,总由日本政府自行设法办理。嗣该电线照中国电报总局、英国大东公司会议福州电线合同章程第一款,惟求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并准在川石山租小房一所及水线房安置线头,以传海线电报,仍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其水线以川石山为止,并不能再引进川石山之口内,以清界限。

  第二款:该海中电线价,议定英洋十万圆。准於立约之後一月内,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署交付中国电报总局收清,不得迟延。并议定此项前经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均与中国电报总局无涉。

  第三款: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於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电线合同章程,此次所议淡水口至川石山头海中电线应办事宜,均照该章程办理,不得违误。

  第四款:未订此约之前所有往来电价,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内如数结付清楚。自订此约之後,川石山及南台报价,应照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所订福州电线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电报原单及两公司帐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结,作为常例。

  以上议立章程,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照议办理。特立合同两分,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并由大清国总理衙门与大日本国驻京彼此照会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七三(一九八○页)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

  十一月十八日(一二、三○),日国公使矢野□□照会称: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总额事与盛大臣特立之台闽电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相应照会贵王大臣施行,并请见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八一(一九九六页)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复台闽海线合同业经查核准行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一、二),给日本国公使矢野□□照会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准照称:『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总领事与盛大臣特立之台闽电线合同,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特此照会,并请见复』等因。本衙门查盛大臣与小田切署总领事所订之台闽电线合同业经查核,自可准行。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八六(二○○一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台闽海线售与日本如何设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九、一、九),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兹悉中国电报局与日本定立合同,将台湾、福州海线卖与日本。查此出售,於中国交涉、理财之利权首有大碍。盖以交涉而论,此项海线仍在中国手内,殊甚所欲之事;若以理财而论,将来日本台湾以海线直与美欧相连,则因数成电报,即中国电报亦所不免改由此新路传递,於专经中国通商口各线,中国所收电费,至於大有减落。此不能不请贵王大臣在意也。然顾守中国利权,其专责在贵国政府。惟独目下此事,於海线二公司光绪二十二年由本处经手与贵国立有合同之利权能有大碍。是以烦请贵署留意:凡该两公司利益,亦应一体兼顾。出卖之时,若不将台湾海线亦应按照海线公司与中国政府於光绪二十二年所立合同一体办理注明,则该公司能受大亏。为此遵照本国之谕,烦请贵署将设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线公司之利益见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一○○五页)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台阅海线售与日本後已饬酌定办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月初三日(一八九九、一、一四),致俄国公使格□□函称:

  昨接函称:『兹悉中国电报局与日本订立合同,将台湾、福州海线卖与日本。目下此事,於海线二公司光绪二十二年由本处经手与贵国立有合同之利权能有大碍。是以烦请贵署留意:凡该两公司利益亦应一体兼顾,将设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线公司之利益见复』等因。本衙门查中国电报多系商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之处?应由盛大臣酌定办法,除已电致盛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外,为此先行函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此复。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二(二○○七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请将来对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复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卖与日本,设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亏?前经函询。施据复称:中国电报多系商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之处?应由该大臣酌定。来函且称:业已电致该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等因前来。本大臣自当候复。惟因此事系奉本国政府之谕而询,是以将来复言,亦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而不能视为向无直行往来之盛大人之复信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三(二○○七页)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称:

  窃照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於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贵衙门,并呈拟办法六条在案。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据其单开共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前据称,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无论电局殊难筹此钜款,即使赔其修费赎回自办,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设海线。是以於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贵衙门:莫如将此旧水线允其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水线合同,祗准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不准引进川石山口内,庶有羁勒。且电局前奉饬造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钜,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谨将所拟合同条款,先行呈请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贵衙门养电:『台闽海线售让日本,所筹甚妥。即照办』等因。适日本总领事小田切在鄂,遵将原拟及增改条款悉心覆核,缮立合同两分,於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铁路汉局彼此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理合将此项合同照录一分,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备案。如日本驻使照会来询此事,并祈照复施行。

  照录清摺

  立约事,照得大清国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国台湾淡水口海中电线,原系中国电报公司创设;比年以来,因该线一端属在台界,屡经两国商议,未臻妥洽。此项电线已由日本政府修换三次,现又损坏经半岁之久,不能打电,与两国殊无利益。兹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议定,将该电线让与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谊。所有议定条款,开列於左:

  第一款:所有台湾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头海中电线一条,自立此约之後,即归日本政府作为自有之业。所有该电线修理及截换等事,总由日本政府自行设法办理。嗣後该电线照中国电报总局、英国大东公司会议福州电线合同章程第一款,惟准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并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线房安置线头,以传海线电报,仍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其水线以川石山为止,并不能再引进川石山之口内,以清界限。

  第二款:该海中电线价,议定英洋十万圆。准於立约之後一月内,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署交付中国电报总局收清,不得迟延。并议定此线前经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均与中国电报总局无涉。

  第三款: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於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洲电线合同章程,此次所议淡水口至川石山头海中电线应办事宜,均照该章程办理,不得违误。

  第四款:未订此约之前所有往来电价,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内如数给付清楚。自订此约之後,川石山及南台报价,应照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所订福州电线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电报原单及两公司帐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结,作为常例。

  以上议立章程,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照议办理。特立合同两分,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并由大清国总理衙门与大日本国驻京大臣彼此照会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八(二○一一页)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请照会日使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十二月十七日(一八九九、一、二八),大理寺少堂盛□□文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将电报总局与日本总领事订定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合同呈送贵衙门查核在案。

  嗣据俄国兼丹国前署巴使来鄂述及日本电局与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内有「日本不得造线至中国地界,有碍大北海线利权」之语;故须由中国与日本电局商明不可跌价与大北争利。当即派令电局华参赞朱守宝奎面商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筹之助去後。旋接该领事函称:此事与英国大东关系稍重,业已商妥,必无力争乏理。丹商大北所虑者,有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皆由闽台水线转达一事;虽然是大误也,本国台湾之电报实为纷繁,电到每迟,且多误字。是以台湾总督府极盼闽台水线修理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之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以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理,实与两国大有裨益,而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仍请执事烛照情形,电请总理衙门从速照会施行,是所切望等因。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贵衙门照会日本公使: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於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理合据情咨呈贵衙门,谨请查核照会日本矢使转致日本电局查照办理。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二○一四页)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会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办电报盛大臣咨称:『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将电报总局与日本领事订定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据俄国兼丹国前署巴使来鄂述及日本电局与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内有「日本不得造线至中国地界,有碍大北海线利权」之语;须由中国与日本电局商明,不可跌价与大北争利。当即派令电局委员面商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去後。旋接该领事函称:此事与英商大东关系稍重,业已商妥,必无力争之理。大北所虑者,有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皆由闽台水线转达一事。然本国台湾电报纷繁,每多迟误。是以极盼闽台水线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法实与两国有益,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称: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各等语。该公司总办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於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总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应请查核转达』等因前来。相应照会贵大臣转致贵国电局查照办理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三(二○一九页)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於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文称:

  窃於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据日本驻沪署总领事官小田切照复称:『照得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一节,本年一月中浣贵处参赞朱守宝奎来署面交贵督办电报内开:「昨总署接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体办理,则大北公司必受大亏。应请设法,以保该公司利益等语。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等因。又於本月上浣接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称:「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照会贵国驻京大臣: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商议,以符中国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贵国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由此海线减价争利,於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当预为声明」等因。准此,本署总领事当即将前开各节,禀请外部大臣核示遵办。现奉札开:「接准邮电部大臣咨开:前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总办照复大北公司,称明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凭书内定期限未满之间,即至西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台闽水线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断不传递他项电报等语;所有台闽水线虽归本国政府之业,该凭书所载期限未满之间,仍照原议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并不传递他项电报。惟本国至上海之间大北水线有事不通之时,即不得援以为例等因。为此,札饬驻沪署总领事。札到该署总领事,即应照会督办电报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应照复贵督办,烦为查照可也』等情。据此,相应备文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核备案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二(二○五四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於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监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三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遵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後。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於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核示。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即於十二月十八日,彼此签字。正在呈送合同,乃据恒宁生接俄使电称:应添入「旅顺可与不论何处俄线相接」;似系暗指东三省铁路陆线。经本京堂不允所请,由恒宁生与俄使再四电商,改添「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此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字样。据恒宁生声称,似此祗准由旅顺通水线至珲春,工本较重,未必能成;且俄如必要设此水线,中国亦难阻挡,自可允其列入,究有限制。所添字句,英、丹合约内不入,可勿虑他国援引等语。正月十五日,详晰电请贵衙门钧示。奉电谕:『酌量妥办』等因。现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於正月二十五日将所订续约三分,在上海电报总局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监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者。

  照录合同

  谨将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电报局与大北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後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北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利益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专传俄国与旅顺口往返电报。至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四(二○五六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英、丹两国大东、大北水线公司於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监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查东、北水线两公司所虑美国现得擅香山、小吕宋,恐其另造水线至东方,由日本以通中国,夺其利益。而在电报总局亦深虑他国专设水线至中国沿海口岸,尤为中国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国愿保其海线利益订立密约,藉图牵制。因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东、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後。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英、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於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复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於十二月十八日将所订续约三分,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监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呈者。

  照录清摺

  谨将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监。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後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俄、英、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五(二○五八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因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亏之处?曾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询在案。旋於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复:『中国电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该公司利益?应由该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该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时该大臣与大北公司总办何泥生在沪已签合同,系为该公司於光绪二十三年经本处与中国所定合同之续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经盛大臣移送贵署矣。以本人臣所见,速行该合同甚要。盖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而於中国论政策、论财力,亦有裨益。自欲终行此合同,仅须贵处与本大臣以代办丹国事务大臣签押。是以烦请贵王大臣将此合同按照光绪二十三年同类合同成案,拟於何时签押之处?即希见复是望。

  此布。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四六(二○七九页)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致俄国公使格□□函称:

  前准函称:『台湾海线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不受亏之处?盛大臣已与该公司总办在沪签定合同,烦请将此合同定期画押等因。又准贵馆柯繙译送来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订立合同一本;据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门定有画押之期,一并送来等语。查此次合同,既经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总办会订签押,本衙门已核明照准,无须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当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可也。

  此泐。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五○(二○八六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

  四月十四日(五、二三),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本月十一日接准来函内称:『盛大臣与大北海线公司总办续立合同,既经该大臣总办签押,本衙门亦核明照准,无庸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等因前来。贵署於盛大人与总办恒宁生在上海签押续定合同照准之言,业已备悉。兹将该合同二分如示函送,以便盖印为凭可也。

  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五四(二○八九页)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删呈送

  二月十三日(三、一三),京卿盛宣怀函称:

  两奉惠函,敬悉一一。中国电局与大北公司所定水线章程,前经大北切嘱勿使各国阅看。日前日本使署楢原来寓索阅,弟以行箧未带复之。昨日奉示後,即已电商大北公司如何摘录给阅?尚无复电。顷又电催,一俟复到,即当摘删妥协,呈送钧署转给可也。

  肃复。敬请勋安不一。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六四九(二一七九页)

  ·京卿盛宣怀函陈日使索阅水线章程已请就近向恒宁生取阅

  二月十四日(三、一四),京卿盛宣怀函称:

  昨复寸函,计登签掌。今日輶原陈政来晤,弟已告知中国与大北所订合同,钧署并无底本;日前署中来函转索,敝处现已电令上海取寄。惟此合同,从前丹国说明不能给他人阅看;如要取阅,须彼此知会。目下大北总办恒宁生现驻日本,应请西大臣电复贵国,就近向恒宁生取阅,最为妥速等语。谨特奉闻,如前途再赴尊处索看,请即推至敝处可也。

  专布。敬请台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六五○(二一七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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