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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包于路行脱换

 

  江贤,江西临川县人。钱本稀少,每年至七月割早谷之后,往福建崇安地方以绱鞋为生。积至年冬,约有银一拾馀两,收拾回家。

  中途偶见一包,贤捡入手,约有银二三两,不胜喜悦。从前一人曰:“见者有分,不许独得。可藏在你箱中,待僻静处拿出来分。你捡者得二分,我见者得一分。”贤意亦肯,况银纳置彼箱,心中坦然无疑。行未数十步,忽一人忙赶到来,啼哭哀告曰:“我失银三两作一包,是措借纳官的。你客官若拾得者,愿体天心还我,阴功万代。”前见者故作怜悯之容,曰:“是此绱鞋财主拾得,要与我均分。既是你贫苦人的,我情愿不分,你可出些收赎与他,叫他把还你。”贤被此人证出,只得开箱,叫失银者将原银包自己取去。但得其一钱收赎,亦自以为幸;不知自银已被棍将伪包换去矣。至晚到乌石地方,取出收赎银还酒,将剩者欲并入大包。打开只见铜铁,其银一毫也无,只得大哭而罢。

  按:贤所赚银,必早被棍觑见,故先伪设银包套合。一棍在贤之先于荒僻处,俟贤来,投银包于地。彼必捡之,乃出而欲与之分,令藏彼箱,则与彼银共一处矣。其后棍妆情哀取,贤自应开箱还之,何自开箱使棍手亲取其原包?则棍得以伪包换贤之银,贤岂知防其脱换哉?故捡银之时,即以其捡者与前棍均分,勿入箱中,则彼穷于计矣。然二棍亦必于僻处再抢之矣。故客路不在虚得人之有,而在密藏己之有也,斯无所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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