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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十一揆度
张佩纶云:“此篇皆泛言轻重之筴,与轻重诸篇杂糅重复,未测篇名‘揆度'之义。 ……或曰:‘轻重以甲乙分篇,不应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训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轻重癸。浅人以辛、壬并亡,而《汉志》八十六篇之数已足,故削足就屦,致十干之数不全,而《管子》之次第益乱。'此说颇有见,姑附之以备参核。”郭沫若云:“《轻重乙篇》有‘武王问於癸度曰'一段,当属於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谓‘武王'者,‘武'殆‘威'之误,乃即齐威王因齐也。”元材案:揆即《孟子。离娄篇》“上无道揆”之揆,朱注:“ 揆,度也。”度即《孟子。梁惠王篇《“权然後知轻重,度然後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王请度之”之度。朱注:“度之,谓称量之也。”揆度犹言权衡、酌量、考虑、核计,盖汉人常用术语。《书。泰誓。传》:“ 揆度优劣,胜负可见。”《史记。律书》:“癸之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故曰癸。”《说文》:“癸,冬时水土平,可揆度也。”《白虎通》曰:“癸者,揆度也。”《释名。释天》:“癸,揆也。揆度而生乃出也。”《汉书。武五子传。昌邑王传》:“王内自揆度。”又《东方朔传》:“ 揆而度之,使自索之。”又曰:“图画安危,揆度得失。”即其证。《轻重乙篇》及《丁篇》之两“癸度”亦即“揆度”。着者或以此名篇,或以此名人,皆指善於考虑核计轻重问题而言。《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以计算用事。”又云:“弘羊洛阳贾人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故三人指东郭咸阳、孔仅及弘羊。言利事析秋毫矣。”《汉书。食货志》云:“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又《沟洫志》云:“博士许商治《尚书》,善为算,能度功用。”即“揆度”之义矣。又本书各篇同文之处甚多,不必移彼补此。两氏说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十六段,每段讨论一个问题。段与段间毫无联系,体例亦不整齐。时而用桓管问答,时而用“管子曰”,时而直引他书,时而用问答而又不着问答者之人名,时而用直叙法。似系由许多不同资料杂协而成。
齐桓公问于管子曰:“自燧人以来,其大会可得而闻乎〔一〕?”
管子对曰:“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共工之王〔二〕,水处什之七,陆处什之三,乘天势以隘制〔三〕天下。至於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四〕,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五〕,焚沛泽〔六〕,逐禽兽,实以益人〔七〕,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至於尧舜之王,所以化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其胜禽兽之仇,以大夫随之〔八〕。”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令:‘诸侯之子〔九〕将委质者〔一0〕皆以双武之〔一一〕皮,卿大夫豹饰〔一二〕,列大夫豹幨〔一三〕。'大夫散其邑粟与其财物以市武豹之皮,故山林之人刺其猛兽若从亲戚之仇〔一四〕。此君冕服於朝,而猛兽胜於外〔一五〕。大夫已散其财物,万人得受其流。──此尧舜之数也〔一六〕。”
〔一〕 戴望云:“《路史。前纪》五引此文云:‘齐桓公问于管仲曰:轻重安施?对曰:自理国伏羲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成其至者。曰:燧人以来,其大会可得闻乎?对曰: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为天下者也。'较今本多二十五字,宜据以补入正文。 ”元材案:此二十五字见《轻重戊篇》。《路史》引文,盖杂抄两篇之文揉合而成,非《揆度》原文也,不宜据彼补此。会,会计,解已见《山至数篇》。大会,犹言大计。
〔二〕 尹注云:“帝共工氏,继女娲而有天下。”元材案:此所谓燧人、共工云云,亦是着者假讬之词。惟于此有应注意者,本书中言古史传说者共有三处,而其内容则完全不同。其一:本篇以燧人、共工、黄帝、尧、舜为五代,《国准篇》以黄帝、有虞、夏後、殷人、周人为五代,而《轻重戊篇》则以虙戏、神农、燧人原误为黄帝,据陈立《白虎通疏证。二号篇》校改。为三皇,黄帝、有虞、夏、殷、周为五代。其二:本篇以“谨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属於黄帝一人,在《国准篇》,则以“谨逃其爪牙”属於黄帝,“烧增薮,焚沛泽”属於夏後,而在《轻重戊篇》,则又以《国准》属之夏後者改属之于有虞。本篇以“烧山林……” 为“实以益(隘)人”,《国准篇》亦曰“不益民之利 ”,而《轻重戊篇》则以为是“以为民利”。《国准篇》以“枯泽童山”属於有虞,而在《轻重戊篇》,又改属之于黄帝。《国准篇》曰“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而在《轻重戊篇》则曰“殷人之王,立皂牢,服牛马以为民利”。在同一书中,叙述同一古史传说,而内容之岐异如此,谁谓本书乃一时一人之所作耶?
〔三〕 元材案:“隘制”犹言限制,解已见《国蓄篇》。
〔四〕 元材案:“谨逃其爪牙”,解已见《地数篇》。
〔五〕 猪饲彦博云:“增疑当作橧,巢也,言破禽兽所寝。”李哲明云:“增读为橧,古通用。《礼记·礼运》:‘夏则居橧巢。'《释文》: ‘橧,本又作增。'是其证。《家语。问礼。注》:‘ 聚柴为橧。'《广雅·释兽》:‘橧,圈也。'即其义。”元材案:此谓破坏禽兽所栖息之处,犹言“覆巢” 矣。
〔六〕 尹注云:“沛,大泽也。一说水草兼处曰沛。”何如璋云:“沛泽,谓泽中草棘丛生者。《风俗通》:‘沛泽者草木之蔽茂,禽兽之所匿也。'”
〔七〕 元材案:此“益”字当读如 “隘”,“人”指富商蓄贾。“实以隘人”,即上文“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之意,皆《国蓄篇》所谓“隘其利途”者也。
〔八〕 尹注云:“胜犹益也。禽兽之仇者,使其逐禽兽如从仇雠也。以大夫随之者,使其大夫散其邑粟财物,随山泽之人求其禽兽之皮。”王引之云:“‘禽兽之仇',义不可通。禽兽安得有仇乎?下文曰‘禽兽胜於外',则所胜者禽兽,非禽兽之仇也。‘之仇'二字盖因下文‘若从亲戚之仇'而衍。尹不能厘正而曲为之说,非。”郭沫若云:“‘其胜禽兽,以大夫随之'者,言禽兽既胜,‘大夫散其邑粟与其财物以市虎豹之皮',则大夫亦随禽兽而被克制也。”元材案:“其胜禽兽之仇”,即下文“ 制其猛兽若从亲戚之仇”之缩词。犹言“战胜禽兽这个仇敌”也。王说太迂,郭释“以大夫随之”为“大夫亦被克制”亦不合,仍当以尹注为是。
〔九〕 尹注云:“诸国君之子,若卫公子开方、鲁公子季友之类。”
〔一0〕元材案:质读如贽。古人相见,必执贽以为礼,如“卿羔,大夫雁”之类。《左传僖二十三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即其义。
〔一一〕尹注云:“双虎之皮以为裘。”元材案:唐高祖李渊之祖名虎,故唐人讳“虎”为 “武”。《通典》十二、《路史》十一,引此俱作“虎 ”。
〔一二〕尹注云:“卿大夫,上大夫也。袖谓之饰。”张佩纶云:“《诗》:‘羔裘豹饰,孔武有力。 '《传》:‘豹饰,缘以豹皮也。'《礼记。玉藻》: ‘羔裘豹饰,缁衣以裼之。'郑注:‘饰犹褒也。'《唐风。羔裘。笺》:‘在位卿大夫之服也。'此郑取《管》义笺《诗》者。”
〔一三〕尹注云:“列大夫,中大夫也。襟谓之幨,音昌詹反。”何如璋云:《广韵》:‘ 幨,披衣也。'豹幨谓以豹皮为之。”张佩纶云:幨当作襜。《尔雅。释器》:‘衣蔽前谓之襜。'本或作幨。《说文》训同。”元材案:列,众多,与“诸”字同义。列大夫即诸大夫。大夫有上、中、下之分,不仅指中大夫而言,尹说失之。
〔一四〕许维遹云:“《诗。还篇》:‘并驱从两肩兮。'《毛传》:‘从,逐也。'亲戚犹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雠也。”
〔一五〕闻一多云:“‘此'当作‘ 故'。”元材案:此者,是也。冕,冠也。此言人君但垂衣拱手於朝,即能战胜猛兽於外。犹贾谊《过秦论》之言“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也。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万人得受其流者,谓大夫既以市买虎豹之皮而散其邑粟财物,则凡人之从事於猎取猛兽者皆得以劳力受取其散出之邑粟财物也。尧舜之数犹言尧舜之计。尧舜亦假讬之词,非谓尧舜真有其事。尹注以为“尧舜尝用此数”者失之。
桓公曰〔一〕:“‘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 '何谓‘事名二'?”
对曰:“‘天筴阳也,壤筴阴也〔二〕,此谓‘ 事名二'。”
“何谓‘正名五'〔三〕?”
对曰:“权也,衡也,规也,矩也,准也,此谓 ‘正名五'〔四〕。其在色者,青黄白黑赤也。其在声者,宫商羽征角也。其在味者,酸辛咸苦甘也。二五者童山竭泽〔五〕,人君以数制之。人〔六〕味者所以守民口也,声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势,民失二五者亡其家。此国之至机也。谓之国机〔七〕。”
〔一〕 王念孙云:“‘桓公曰'当作‘管子曰'。下文‘何谓事名二',‘何谓正名五' ,方是桓公语。”张文虎云:“ ‘桓公曰'三字疑当在‘天下治'下。”元材案:“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是古时成语,说已详《山权数篇》。本篇着者对此语另有解释,故特分别提出以相讨论。王、张二氏说皆非。
〔二〕 元材案:天筴壤筴,犹言天数地数。
〔三〕 元材案:此又桓公问也。
〔四〕 元材案:《汉书。律历志》云:“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其道如砥,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旋见矩。……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权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所谓五则,与此处所谓“正名五”,内容全同。
〔五〕 陈奂云:“‘二五者'下不应有‘童山竭泽'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尧舜之王' 节中。《国准篇》‘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可证。” 俞樾云:“案‘童山竭泽'四字当在上文‘至於黄帝之王'句下。《轻重戊》云:‘黄帝之王,童山竭泽。' 是其明证。”何如璋云:“‘童山竭泽'四字乃上节‘ 黄帝之王'下训释之文误搀入者,宜删。”元材案:“ 童山竭泽”四字与此处上下文皆不相接,其为衍文无疑。但《国准》《轻重戊》两篇此四字亦所属不同,可见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上已言之。似不可随意移动。
〔六〕 陈奂云:“下‘人'字衍。 ”俞樾云:“‘人君以数制之人'句,不可通,疑下‘ 人'字衍文也。此文本云:‘二五者人君以数制之。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势,民失二五者亡其家。'至‘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当在‘二五者人君以数制之'之上。如此则文义俱顺矣。‘二五者人君以数制之'又远承‘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 ‘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今於中间又错入‘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则文不贯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数制之'下本与‘人君'相连。其迹未泯,尚可订正。”元材案:俞氏此一大段议论,全从“人君以数制之人”之下一“人”字出发。实则下“人”字应属下读,乃“夫”字之误。如此,则文从字顺,毫不滞碍矣。“人君以数制之”,即《山权数篇》所谓“以数行”之意,谓当以轻重之筴管制之也。
〔七〕 张佩纶云:“案此节当与《山权数》‘国戒'节参订。彼篇‘国机'‘君道'‘人心'为三端。其後仅有‘君道度法人心禁缪',而‘国机'乃见於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两端。正名有声味色三语疏解,而事名无之。彼篇乃有‘谷智'二句承之,而‘此之谓事名二'又见於彼,其为一节无疑。 ”元材案:“天筴阳也,壤筴阴也”二语,即是对“事名二”之疏解,何得云无?本书各篇同文异字之处不一而足,既非互相搀杂,又非完全抄袭,而是藉以各自发挥其所有关於轻重之筴之主张。此种现象,正足以说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若必一一为之“以意厘定”,则原文之可读者殆无几何矣。机,机要。国机,治理国家之机要。
轻重之法〔一〕曰:“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舋其鼓〔二〕。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三〕,杀其身以舋其鼓。自言能为官不能为官者, □以为门父〔四〕。”故无敢奸能诬禄〔五〕至於君者矣。故相任寅为官都重门击柝不能去亦随之以法〔六〕。
〔一〕 元材案:“轻重之法”谓轻重之家所立之法典也。《史记。齐太公世家。索隐》云:“管子有《理人轻重之法》七篇。”此处明标“轻重之法曰”云云,当与所谓《理人轻重之法》有关。惟不知所谓七篇者,究在轻重十九篇之内,抑在其外耳。
〔二〕 元材案:司马,《汉书。百官公卿表》应劭注云:“主武也。诸武官亦以为号。” 舋即衅字。衅鼓衅社,谓杀人以祭,以血涂鼓与社也。《左成三年传》:知莹曰:“臣不才,不胜其任,以为俘馘。执事不以衅鼓,使归即戮,君之惠也。”《僖三十三年传》:秦孟明曰:“不以累臣衅鼓。”杜注:“ 杀人以血涂鼓,谓之衅鼓。”此衅鼓之义也。《管子。小问篇》云:“桓公践位,令衅社塞祷。”尹注云:“ 杀生以血浇落於社曰衅社。”《公羊僖十九年传》:“ 邾娄人执鄫子用之。恶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盖叩其鼻以血社也。”《谷梁传》“血社”作“衈社 ”。范注:“衈,衅也。”此衅社之义也。
〔三〕 许维遹云:“据上文例,两 ‘能治田土'均当作‘能为治土'。治土即司徒。古彝器铭司徒多作□土。治、□古为一字。土、社古亦为一字。司徒之职兼土地人民社稷。杀司徒以衅社,正其职责所在耳。”郭沫若云:“‘能治田土'两‘田'字当为‘申'字之误,申土即司徒也。齐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误‘申'为‘由',此则误‘申'为‘田' ,盖校者不解‘申土'之义,而以意改之。《山至数篇》‘ 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殆即校改者之所本。”元材案:《荀子。王制篇》论序官,计有宰爵、司徒、司马、大师、司空、治田、虞师、乡师、工师、伛巫跛击、治市、司寇、塚宰、辟公等名义。又言 “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而“治田之事”,则为“相高下,视肥硗,序五种,省农功,谨畜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可见“司徒”与“治田”不仅各为一官,而且职权亦不一致。又《管子。小匡篇》亦有“□戚为田 ”及“垦草入邑,辟土聚粟多众,尽地之利,臣不如□戚,请立为大司田”之文。本书“治田土 ”凡二见,皆指农事而言,与《荀子》“治田”及《管子。小匡》“为田”、“大司田”意义全同。惟《山至数篇》之“治田土”,乃指农民而言,此则指主管治田土之农官而言,微有差异耳。二氏说皆非。
〔四〕 张佩纶云:“‘□'当为‘ 刖',字之误也。《周礼。秋官。司刑》:‘刖者使守门。'”元材案:张说是也。门父,守门之隶也。古代对犯法者或俘虏,多刖其足以为守门之隶。《左传》“ 鬻拳自刖,楚人以为大阍”,又“吾君以韩起为阍”,注:“刖足使守门也”,又“吴王获楚人,刖之使为阍 ”,皆其例也。又案“门父”以上为轻重之法之原文,以下乃着者所推广之意见。
〔五〕 元材案:“奸能诬禄”,疑当作“诬能奸禄”。《荀子。君道篇》云:“臣不能而诬能。”王先谦注云:“诬能,自以为能。《大略篇》曰:‘不能而居之,诬也。'又《韩非子。二柄篇》云:“君见好则群臣诬能。”《八奸篇》云:“是以贤者不诬能以事其主。”《管子。乘马篇》云:“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又《法法篇》“ 诬能”一词凡五见。《盐铁论。刺复篇》亦云:“将多饰文诬能以乱实耶?何贤士之难睹也。”皆作“诬能”,即其证。“奸禄”即“干禄” 。《管子。法法篇》云:“明主不以爵禄私所爱,忠臣不诬能以干爵禄。”是也。
〔六〕 俞樾云:“按寅字无义,疑更字之误。相任更为官都者,言使之相保任而更迭为官都也。官都见《问篇》。《问篇》曰:‘问五官有度制,官都其有常断,今事之稽也何待?'然则官都者,五官之总司也。《淮南子。天文篇》曰:‘何谓五官?东方为田,南方为司马,西方为理,北方为司空,中央为都。'都即此所谓官都也。上文云:‘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司马也,田也,五官中之二也。然则‘相任更为官都',殆谓使四官相保而更迭为官都乎?‘去'字乃‘者'字之误。此言重门击柝不能者亦随之以法,不以其职贱而免之也。‘重门击柝'犹言‘抱关击柝'。”戴望云:“《路史。後纪》十一引此正作‘者'。”张佩纶云:“‘任寅'当作‘任举' ,本书屡见。”陶鸿庆云:“‘寅'疑‘与'之误,与读为举。官谓官府,都谓都邑。为官以事言,为都以地言也。‘相任举为官都',对上文‘自言能为'者而言。‘重门击柝',对上文司马以下诸大官而言。此而不能者亦随之以法。一不以过举而免之,一不以微职而宽之也。”闻一多云:“‘寅'当为‘庚',字之误也。 ‘庚'与‘更'通。”郭沫若云:“‘寅'乃‘矣'字之误。‘故相任矣',谓相臣胜其任也。司马、司徒、官都,均相任也。‘为官都重门击柝',即为官都之重门击柝。”元材案:此当以“故相任寅为官都重门击柝不能者亦随之以法”为一句。“寅”,进也,见《尔雅。释诂》。“官都”当作“都官”。《汉书。宣纪》本始四年诏曰:“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助贷贫民……得毋用传。”师古注云:“都官令丞,京师诸署之令丞。”“重门击柝以待暴客”,本《易。系辞》中语。《盐铁论。险固篇》引作“重门击柘” 。《汉书。王莽传》引作“重门击□”。柝、柘、□三字古通用,即行夜者所击之木梆也。上言“自言能为” 乃出於自荐,此言“相任寅为”,则出於保进。自荐而不能者固应重罚,保进而不能者亦应以法随之,皆所以防制诬能奸禄之患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大准〔一〕。”
管子对曰:“大准者,天下皆制我而无我焉,此谓大准〔二〕。”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三〕定名者〔四〕,割壤而封〔五〕。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则是天下尽封君之臣也,非君封之也。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六〕,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七〕二十里。君之民非富也,□国富之。□国每动,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大准之数也。”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今天下起兵加我,民弃其耒耜,出持戈於外,然则国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八〕,厌而去,贾人受而廪之,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九〕。师罢,民反其事,万物反其重〔一0〕,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一一〕。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重三分〔一二〕。贾人市於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而君无筴焉〔一三〕。民更相制〔一四〕,君无有事焉。此轻重之大准也。”
〔一〕 张佩纶云:“‘大准'均当作‘失准'。”石一参说同。元材案:“大准”一词又见《国蓄篇》。本篇下文,即专为此一词下定义者。可见“大准”乃本书着者特用之专门术语。若作“失准” ,则《国蓄篇》所谓“御其大准”及本篇所谓“大准之数”及“此轻重之大准”云云皆不可通矣。
〔二〕 郭沫若云:“当作‘天下皆制我,我而无义焉,此谓失准。'上‘我'字夺一重文符,下‘我'字乃‘义'之误。”元材案:此即本书着者对“大准”一词所自下之定义。“天下皆制我而无我 ”,即一切皆为人所制而不能自主之意,下文乃举例说明之。郭氏说非。
〔三〕 俞樾云:“厉读为利。厉国即利国也。《史记。陈杞世家》‘是为厉公',《索隐》曰:‘厉、利声相近。'《国策。秦策》曰:‘缀甲厉兵。'高注曰:‘厉,利也。'”张佩纶云:“‘厉 '当作‘励'。《说文》‘励,勉力也。'《书。立政》:‘用励相我国家。'”元材案:俞说是。
〔四〕 何如璋云:“定名,言定主尊显之名。”元材案:何说是也。闻一多谓“‘名'当为‘民'”者失之。
〔五〕 元材案:割,裂也。割壤而封,即裂地而封。解已见《山至数篇》。
〔六〕 元材案:此处所论,似是以王莽居摄时镇压翟义、刘信及赵明、霍鸿与益州蛮夷及金城塞外羌等起兵反莽之後,大封功臣事为背景。第一,所谓“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云云,盖即王莽于镇压翟义、刘信时,下诏“先封车骑都尉孙贤等五十五人为列侯”,及镇压赵明、西羌等时,“置酒白虎殿,大封拜……以小大为差,封侯伯子男凡三百九十五人”(均见《汉书。翟先进传》)之反映。第二,所谓封地十里,古无此制。《王制》虽言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若干、方七十里者若干、方十里者若干,但此乃计算开方之数,而非实际封国之数。此外,《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论封建,皆无“封地十里”之说。《史纪。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言“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不过三十里”。又云:“高祖末年,子弟同姓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余人。……地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又云:“天子观于上古,然後加惠,使诸侯得推恩分封子弟国邑……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是历代事实上亦无有“封地十里”者。至王莽时,立为“附城五差”之制,而後有所谓“自九以下降杀以两,至於一成”之规定。所谓“降杀以两”者,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王文彬云:“《左襄二十六年传》‘自上以下,隆杀以两',谓以两数相减,此自九以下而七而五而三以至於一也。 ”“至於一成”者,如淳云:“十里为成。”此文云“ 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正是王莽制度之反映。至下文又言“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二十里”者,盖谓贾人利用战争所得之赢利,相当於方二十里之封君。犹《史记。贷殖传》之言“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矣。
〔七〕 猪饲彦博云:“‘民'当作 ‘臣'。‘二'字衍。”张佩纶云:“‘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民'当作‘臣'。”陶鸿庆云:“重,益也。‘重封君之民二十里' ,本作‘重封君之臣二十里',与上文语意相承。今本涉下句‘君之民'而误也。”郭沫若云:“此‘民'字不当改为‘臣',‘民'指下文‘贾人'而言。言有职之臣,既因战事而得裂土分封,而无职之富商蓄贾,亦因战事而囤积居奇,所获利润更多一倍。民有贫富,故下文云:‘□国每动,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元材案:三氏说非,郭说是也。此文“臣”“民”并提,界别显然。臣指 “能谋厉国定名”及“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之将士,民则指下文“贾人”而言。盖谓设使战争一起,必动员抵抗,臣之有功者皆须裂地而封之。不仅此也,而以战争之故,令有缓急,故物有贵贱,贾人得乘其时,操纵物价,而滞财役贫,所获之利,较之有功之臣又多一倍,是不啻又一封君也。□国每动,而吾国臣民之贫富因之,是贫富予夺之权皆操之于□国而非君之自主,与《国蓄篇》所谓“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者适得其反,故曰“大准之数”也。又此处“ 重”字与下文“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 ”及《轻重甲篇》“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等“重”字,皆当作“增益”讲。《汉书。文纪》:“是重吾不德也。”颜师古注云:“重,谓增益也。”是也。《盐铁论。轻重篇》文学云:“ 今欲损有余,补不足,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矣。”卢文弨云:“张本‘愈'作‘益'。”义与此同。
〔八〕 元材案:肆,陈货鬻物之所。此处当作动词用,谓陈列其财物与五谷於市场而售之也。雠,售也。“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两“其”字皆指农民。
〔九〕 郭沫若云:“‘厌而去',古本、刘本、朱东光本均作‘厌分而去',是也。分犹半,‘厌分而去'者谓满半价而去。”元材案:“厌而去”,当作“厌分而去”,郭说是也。惟此处“分”字当作若干分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厌即左文二年传“及晋处父盟以厌之”之厌,注:“厌,犹损也。”谓损其价之若干分而卖去之也。此言国家一旦发生战争,农夫皆被徵发,持戈出战,不得耕种,以致粮食缺乏,造成饥馑。而政府赋敛之令又十分紧迫,农民以上令难违,不得不以其所有之财物与五谷售之于商人。 “厌分而去”者,谓财物五谷价贱,农民迫于上令,不能待价而沽,只有忍痛自认损失,减价出手而已。《轻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盐铁论。本议篇》文学云:“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所述情况,与此正同。
〔一0〕元材案:师罢谓战事结束。反,还也。上文云:“民弃其耒耜。”“民反其事”,谓人民回乡务农。“万物反其重”,谓万物之价又回涨至原有之水准。
〔一一〕元材案:此处“少分”与上文“一分”之分,均当作“半”字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
〔一二〕张佩纶云:“‘币重三分' ,当作‘谷之轻重一分'。‘财物之轻重三分'承上来。”郭沫若云:“‘财物之轻重三分',当衍‘重'字,盖贾人投出其囤积则物价跌。国币三分之一入贾人手,因而购买力增大。贾人於战前战後均能操纵物价,控制金融,故言‘贾人市於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而君无筴焉。'”元材案:郭衍 “重”字是也。惟此处两“三分”二字,均当作“十分之三”讲,不作“三分之一”讲。“财物之轻三分”,与“币重三分”互为对文。谓货币之少半为贾人所独占,而财物则仍散在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货币之价必上涨十分之三,而财物之价必下跌十分之三也。张氏说非。
〔一三〕元材案:“贾人市於三分之间”云云者,谓贾人利用币重物轻之机会,以上涨十分之三之货币,收购下跌十分之三之财物,於是全国财物又尽为贾人所独占。一出一入,其权全操诸贾人手中,政府於此,则完全处於束手无策之地位,故曰“而君无筴”也。《乘马数篇》云:“霸国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间而用足。”《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夫白圭之废着,子贡之三至千金,岂必赖之民哉?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耳。”“游於分之间”,“取之贵贱之间”,即此处“市於三分之间”之义也。
〔一四〕戴望云:“元本、宋本‘更 '作‘吏'。”郭沫若云:“作‘吏'者是也。‘制' (古作□)乃‘利'之误。‘民吏相利',谓大夫与商人狼狈为奸。《山至数篇》‘大夫谓贾人,子为吾运谷而敛财',即其例。”元材案:此说可商。更者递也。制即控制。民更相制,即《国蓄篇》所谓“民下相役” ,《山权数篇》所谓“下阴相隶”之意。《史记。货殖传》云:“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汉书。货殖传》亦云:“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即“民更相制”之义矣。
管子曰:“人君操本,民不得操末。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一〕。其在涂者籍之於衢塞,其在谷者守之春秋。其在万物,立赀而行〔二〕。故物动则应之〔三〕。故预夺其涂,则民无遵。君守其流,则民失其高〔四〕。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五〕。以利相守,则数归於君矣〔六〕。”
〔一〕 元材案:操即掌握,解已见《山国轨篇》。操本、操始,皆守始之意。守始解已见《乘马数篇》。
〔二〕 安井衡云:“‘衢塞'谓关市。”张佩纶云:“‘衢塞'即‘通塞'变义。”郭沫若云:“张所谓‘通塞',乃法家言‘开阖决塞'之谓,然而非也。原文‘其在涂者籍之衢塞,其在谷者守之(於)春秋,其在万物者立赀而行',‘在涂(涂)者 '指商旅言,‘在谷者'指农民言,‘在万物者'指工虞之类言。商旅则于市廛关塞而征籍之,农民则视其年之丰啬而赋役之,工虞盖采取佣工制。《地数篇》云: ‘阳春,农事方作。……北海之众毋得聚庸以煮盐'(亦见《轻重甲篇》),其证也。”元材案:安井、张、郭说皆非也。此籍字即《国蓄篇》“籍於号令”之籍,非指“所以强求”之租籍而言。衢塞谓通衢要塞。盖通衢要塞乃商贾必经之地,货物荟萃之区。《盐铁论。力耕篇》所谓“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 是也。此谓凡百财物必先於通衢要塞尚未登途之前,预为布置。若至途中再行征敛,则已无及矣。“其在谷者守之春秋”者,春时谷贵,以钱贷民,秋时谷贱,按照市价,以谷准币,收回本利。《巨(筴)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泰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谓农夫曰:‘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山至数篇》亦云:“泰春国谷倍重,数也。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泰秋,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民曰‘无币以谷'。则民之三有归於上矣。”皆其例也。“其在万物者立赀而行”,即《乘马数篇》所谓“布织财物皆立其赀”,《山国轨篇》所谓“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 ”,与《山至数篇》所谓“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之意。解已见《乘马数篇》。
〔三〕 元材案:“物动则应之”,《轻重甲篇》作“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此谓在处理各种经济政策问题时,必须能在事态产生之适当时间加以应付,不能胶柱鼓瑟。《史记。货殖传》所谓“ 范蠡乃治产积居与时逐”,“白圭乐观时变……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豫夺其途”,即《国蓄篇》“塞民之羡,隘其利途”之意。遵,行也。高即《铁盐论。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之高,犹今人之言“囤积居奇”矣。张佩纶谓“‘民失其高'当有误字,‘高'涉‘高下'而衍”,李哲明谓“‘高' 当作‘用'”,郭沫若谓“‘高'疑是‘章'字之误” 者皆非。守流,即“谨守重流”之意,解已见《山至数篇》。文中四“民”字皆指富商蓄贾而言。“则民无遵 ”,“则民失其高”,即《史记。平准书》所谓“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之意,故下文曰“国无游贾”也。
〔五〕 元材案:“国衡”与“国准 ”同,皆指国家之平准政策而言,即所谓“轻重之筴” 也。此四句与《史记。平准书》“名曰平准”一段内容完全相同。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即《史记》“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之意也。所谓“ 国无游贾”,即《史记》“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之意也。所谓“贵贱相当”,即《史记》 “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之意也。所谓“此谓国衡”即《史记》“名曰平准”之意也。抄袭之迹显然,不过字句微有变化而已。
〔六〕 郭沫若云:“此‘利'字当为‘制'(□)。本书利制二字每互讹。”元材案:“ 利”字不误。“以利相守,则数归於君矣”,当作“以数相守,则利归於君矣”。《山国轨篇》云:“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山权数篇》云:“守三权之数奈何。”又云:“轨守其数,准平其流。”又本篇上文云:“二五者人君以数守之。”此“以数相守”之义也。《国蓄篇》云:“国无失利。”又云:“而国利归於君矣。”又云:“而君得其利。”此“利归於君” 之义也。此盖谓国衡之道,在於守其本始,而豫夺其利途。即政府应事先运用轻重之筴,一切争取主动,毋为贾人所乘。如此则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物价可平,而国利尽归於君矣。
管子曰:“善正商任者〔一〕,省有肆。省有肆则市朝闲,市朝闲则田野充,田野充则民财足,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二〕。今则不然,民重而君重,重而不能轻;民轻而君轻,轻而不能重。天下善者不然,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三〕。此乃财余以满不足之数也〔四〕。故凡不能调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不察於终始者,不可以为至矣〔五〕。动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国之筴也〔六〕。盐铁,二十国之筴也。锡金,二十国之筴也。五官之数,不籍於民〔七〕。”
〔一〕 元材案:任即《淮南子。道应篇》“於是为商旅将任车”之任。高诱注:“任,载也。《诗》曰:‘我任我辇。'”商任指商旅任车而言。正,征也。《汉书。武纪》“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李奇曰:“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正商任,即算商车之意。
〔二〕 猪饲彦博云:“‘省'同‘ 眚',过也。‘有'当作‘宥'。‘肆',赦也。”张佩纶云:“‘有'当作‘贿',周礼:‘肆长各掌其肆之政令,陈其货贿。'是其证。”黄巩云:“‘肆',聚陈也。‘省'者察其不中度量,杀伐及奸声乱色而禁之。省有肆,则礼不得逾,材不得枉,盗窃乱贼不得作,而又无淫巧惑世,欺诈病民。以有易无,交易而退,无争质听断,上烦有司,朝市所以闲也。”郭沫若云: “以张、黄说为是。省是动词,谓省察也。‘有'可读为贿。‘省贿肆'谓稽察市廛耳。”元材案:三说非是。省指宫禁或官府而言。《汉书。昭纪》“共养省中。 ”伏偃曰:“蔡邕云:‘本为禁中,门合有禁,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为禁中。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周寿昌云:“《文选。魏都赋》‘禁台省中',李善注引《魏武集》荀欣等曰:‘ 汉制王所居曰禁中,诸公所居曰省中。'是汉制原有‘ 禁'与‘省'之别,不是避王禁讳始。且昭帝下距元後时甚远,何以遽避禁讳。若为班氏追书,则班氏时已在中兴後,更何所忌于王氏而必为之避也。”然余考《汉书》诸公所居可曰省中,帝王所居亦曰省中。《东方朔传》“上乃起入省中”,《赵充国传》“辛武贤上书告卬泄省中语”,《陈万年传》“石显奏白咸漏泄省中语”,此皆帝王所居之省中也。《孔光传》“黄门令为太师,省中坐置几,太师入省中用杖”,此诸公所居之省中也。则改禁为省,并不始於昭帝,在武帝时已然。当然非武昭所避改,而必为武昭以後人所追改甚明。且蔡邕为东汉时人,其对於汉代历史及制度之了解,应比魏武时人荀欣为更透更深。然则此所谓“省有肆”之省,无论其为宫禁或官府,均系政府之代名词,则可断言。市朝即市场,解已见《山至数篇》,此处指自由市场。焉,乃也。此盖谓善算商车者,应由政府设为专官,自营商业,贱则买之,贵则卖之,则人民咸不肯复至自由市场交易,而自由市场必为之空闲。自由市场空闲,则无利可图,故一般逐什二以为务者必返于农,而田野遂随之而日趋繁荣。田野繁荣则社会富裕,社会富裕则税源充足,自可赋敛无穷矣。惟此处“赋敛无穷”一语,亦是指“所虑而请”之“租税”而言,与“所以强求”之“租籍” ,实大异其趣。谓之“赋敛无穷”者,与《乘马数篇》所谓“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及《轻重甲》所谓“用若挹於河海”,同系着者故意夸大之词。盖极言“省有肆”之利益之大也。又案:此处所论,与汉武帝时大农桑弘羊所主持之均输平准政策内容相同。《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以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即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又云:“卜式言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坐市列肆,贩物求利。'”又《盐铁论。禁耕篇》亦云:“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所谓“ 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所谓“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所谓“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所谓“县官设衡立准”,即皆此处所谓“省有肆”之义矣。
〔三〕 元材案:“民重而君重”云云,谓不善正商者不能实行商业国营,对於物价之或贵或贱,一听商人之自由垄断,政府毫无控制之能力。“ 民重则君轻”云云,即《国蓄篇》“民有余则轻之,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及上引《平准书》“贵即卖之,贱则买之”之意。《史记。货殖传》:“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义与此同。
〔四〕 猪饲彦博云:“‘财'当作 ‘裁'。”张文虎说同。张佩纶云:“‘财余'当作‘ 余财'。以余财满不足之数。‘余'‘不足'对文。见《国蓄篇》。”元材案:猪饲说是也。“财”即《汉书。翼奉传》“惟陛下财察”之财。颜师古注云:“财与裁同。”谓减省之。财余以满不足,犹言“截长补短” 也。《汉书。食货志》晁错云:“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也。 ”《盐铁论。轻重篇》大夫曰:“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财余”即“损有余”之义矣。张佩纶说非。
〔五〕 元材案:“故凡不能调通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二语,解已见《国蓄篇》。“不可以为至矣”,张佩纶云:“‘至矣'当作‘至数矣',《山至数》篇名。”今案:至即善,解已见《事语篇》。
〔六〕 张佩纶云:“‘动左右以重相因',疑‘动'字衍。左右,相须也。‘二十国之筴也'上挩二字。”郭沫若云:“‘动左右以重相因',谓衡(天秤)也。此以衡喻轻重之数(术)。”元材案:“动左右以重相因”,义不可通。《轻重甲篇》云:“动言摇辞,万民可得而亲。”《轻重丁篇》云:“君动言摇辞,左右之流,君独因之。”又云:“动之以言,溃之以辞,可以为国基。”疑此文本作“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因”。此即《国蓄篇》及《轻重乙篇》所谓“籍於号令”之意。盖本书作者认为国家号令有变动物价之作用,所谓“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如武王立重泉之戍而国谷及巨桥之粟皆二十倍;齐令北海之众不得煮盐,而所积三万钟之盐价坐长而四什倍。故“动言摇辞”亦得与盐、铁、锡、金同抵于一国岁入之二十倍也。张、郭二氏说失之。
〔七〕 何如璋云:“五官承上言。市也,铁也,锡也,金也,以权轻重,奚必籍民以为用乎?”张佩纶云:“五官既非《山权数》之六家,亦非《幼官篇》之五官。当是《汉志》之工官、服官、盐官、铁官、铜官之类。”元材案:“五官”之“官”亦当读为“管”。五管者,盐为一管,铁为一管,锡、金各为一管,共四管。此外,则“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因”,即所谓“籍於号令”者亦应为一管。国家有此五管之数(筴),则可以“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故曰“不籍於民”也。何、张二氏说皆非。又案:《汉书。食货志》“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惟酒酤独未斡。请法古,令官作酒。'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莽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赡。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以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布铜冶为六斡。与此处以“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因”及盐、铁、锡、金为五管者,内容及管数虽不尽一致,然其以数目字冠于诸管之上,而特谓之曰“五管” 、“六管”,其造词则完全相同。考“管”字之应用,实始于孔仅与桑弘羊。《汉书。食货志》载大农上孔仅、咸阳言:“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又称:“桑弘羊为大司农中丞,管诸会计事。 ”“大农斡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又称;“元封元年,卜式贬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管天下盐铁。”然此时尚无几管几管之名词。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时,贤良文学称盐铁均输酒榷为“三业”(见《盐铁论。利权篇》),然三业非三管也。可见五管六管云云,乃王莽时代之特定术语。在此以前,虽有“管山海之货”、“管盐铁”、 “管诸会计事”等名词,实尚无以数目字冠于诸管之上之习惯。且本书诸管之数,实不仅五。《海王篇》有“管山海”,一也。《国蓄篇》有“管赋轨符”,二也。《山国轨篇》有“管国轨”,三也,又有“管天财”,四也。《山权数篇》有“管五技”,五也。《山至数篇》有“管百能”,六也。此明言必须由政府管制之者也。此外言“笼”言“ 守”言“障”言“塞”言“隘”言“抚”言“操”言“ 据”言“御”言“□”言“栏牢”,随处而是。几乎万事万物无不在封建国家管制之中。此处不过概括举其重要者数事而已。范围之大,实远非孔仅、桑弘羊等所及。尤其所谓“管赋轨符”之一管,乃王莽“五均赊贷” 之另一变词,在王莽以前实无闻焉。惟桑弘羊有酒榷法,王莽亦有沽酒之官,而本书独不言酒者,盖酒在桑弘羊时,其重要性本不及盐铁均输,故至征和四年始设此制。然行未数年,因贤良文学之反对,旋即废止。王莽初设五管,酒沽亦不在内。至羲和鲁匡言之,乃始令官作酒,合为六管。以意推之,本书着者对於酒榷不甚重视,故不言及酒榷之事,或虽曾言之而另在各亡篇中,今已无从考知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轻重之数恶终〔一〕?”
管子对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国有患忧,轻重五谷以调用,积余臧羡以备赏。天下宾服,有海内,以富诚信仁义之士。故民高辞让,无为奇怪者。彼轻重者,诸侯不服以出战,诸侯宾服以行仁义〔二〕。 ”
〔一〕 元材案:恶,《韵会》:“ 汪乌切,音污,何也。”谓运用轻重之筴何时始能终止也。
〔二〕 元材案:更,迭也。举,起也。四时春夏秋冬更迭往来,无有已时,轻重之筴亦如是也。患忧指战争言。“天下宾服有海内”,即《山至数篇》“有海内,县诸侯”之意。陶鸿庆谓“‘有'字当在‘海内以富'句下,属下句读之,盖传写误脱而错补在上者”非。此盖言轻重之数,不论战时平时,列国分立或天下一统,无不咸宜。如在列国分立,国有战争,则可运用轻重之数高下五谷之价以调剂国用,励行积余藏羡以资战士之劝赏。若至统一之时,天下太平,诸侯宾服,则可籍其利入以为奖励诚信仁义之士之用。如此则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故人民皆能自爱自重,竞相以辞让为高,一切离奇怪异之行,自可绝迹於社会矣。《管子。任法篇》所谓“无伟服,无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史记。平准书》所谓“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仁义而後绌耻辱焉”,即此意也。故夫轻重之数,其作用概有二端,即(一)“诸侯不服以出战”,(二)“诸侯宾服以行仁义”,是也。《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颇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振。”所谓 “战士以奉”,即“诸侯不服以出战”之例也。“饥民以振”,即“诸侯宾服以行仁义”之例也。然则轻重之数无所终,不已彰明较着耶?
管子曰:“一岁耕五岁食,粟贾五倍。一岁耕六岁食,粟贾六倍。二年耕而十一年食〔一〕。夫富能夺,贫能予〔二〕,乃可以为天下。且天下者处兹行兹,若此而天下可壹也〔三〕。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四〕。”
〔一〕 丁士涵云:“‘十一年'疑当作‘十二年'。下文亦当有‘粟贾十二倍'五字。即上文‘一岁耕六岁食,粟贾六倍'之倍数也。”张文虎云:“据上文有‘五岁'‘六岁',正得十一年,丁君言‘当作十二年'非。”张佩纶云:“ ‘一岁耕'至‘十一年食',与下文不相承,乃他篇错简。当作‘一岁耕三岁食,粟贾三倍。二岁耕六岁食。三年耕而十一年食,粟贾十一倍。'此与《山权数》‘ 岁守十分之参'一节合。”尹桐阳云:“‘十一年食' ,合上五岁、六岁计也。”郭沫若云:“原文无讹,不当增改。”元材案:张(文虎)、尹、郭三氏说是也。五六一十一。“二年耕而十一年食”,正是上文两数之和。《汉书。律历志》云:“《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毕。言终而复始。”所言数字,与此文“五岁食、六岁食、十一年食”正同。然此文终恐有脱误,不可强解。
〔二〕 元材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并注云:“富者能夺抑其利,贫者能赡恤其乏,乃可为君。”盖即“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之意。解已见《国蓄篇》。
〔三〕 元材案:“处兹行兹”犹云 “念兹在兹”。壹,抟而一之也。即《地数篇》所谓“ 陶天下而为一家”之意。此谓为天下者,一举一动,皆当以夺富予贫,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为念。如此则上下抟壹,而无分崩离析之患矣。《商君书。说民篇》云:“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义与此同。
〔四〕 元材案:“毋曰使之”云云,又见《山至数篇》。此必古时有此成语,故两处皆引用之。
管子曰:“善为国者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一〕。故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二〕。今〔三〕谷重于吾国,轻於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四〕之就下。故物重则至,轻则去。有以重至而轻处者〔五〕。我动而错之,天下即已於我矣〔六〕。物臧则重,发则轻,散则多〔七〕。币重则民死利,币轻则决而不用。故轻重调於数而止〔八〕。”
〔一〕 何如璋云:“金谓五金之物。石者四钧也。”郭沫若云:“金指货币言。百二十斤为石,故何以‘四钧'解之。石则当指五谷。二者重量不能相等也。”元材案:金指黄金。钧、石皆衡名。《汉书。律历志》云:“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此处皆指称锤言。举,称也。《墨经。经说》:“衡,加重於其一旁,必捶。同垂。权重相若也,相衡则本短标长。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权也。”又《太平御览》八三。引《慎子》云:“君臣之间犹权衡也。权,左轻则右重,右轻则左重。轻重迭相橛,天地之经也。”此言“重钧则金倾”,即“权加重於其一旁必垂”及“左轻则右重,右轻则左重”之意。郭说非,何说近之。
〔二〕 张佩纶云:“‘羸'当作‘ 赢'。倾、赢为韵。”郭沫若云:“张说非也。‘道' 与‘权'为对,‘羸'与‘重'为对。《揆度篇》作者采取慎到重势之说,宁采用权势而舍正道。权与道犹金与石之相比。如金与石等重则金受损失矣。如权与道并重,则权受损失矣。权与势,二而一者也。故曰‘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故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 。张氏未得其解。”元材案:此即《盐铁论。非鞅篇》 “今商鞅弃道而用权”之意。盖谓以黄金与称锤相衡,称锤之一端重,则黄金之一端必轻。治国亦然,从权变之术以治之,则其势重,从经常之道以治之,则其势羸。羸者弱也,亦有轻义,故可与“重”为对文。下文即对於此一原理──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之具体运用。张说非,郭对金石及其相比之意义亦有未照。
〔三〕 元材案:“今”当作“令” 。
〔四〕 元材案:“原水”即源水。
〔五〕 丁士涵云:“处亦去也。《左僖二十六年传》:‘能左右之曰以。'《谷梁桓十四年传》:‘以者不以者也。'注:‘不以者,谓本非所制,今得以之也。'‘有以重至而轻处',言物非无端而重至,无端而轻去,必有以之者,则权数是也。”张佩纶云:“处,诗传:‘居也。'去彼则居此。”元材案:“处”与“去”对文,谓留而不去也。盖天下之物,虽因价贵纷纷而来。然及其既至,或因到货过多,或因政府忽於此时将旧有廪藏之货物大量抛出,供给超过需要,价格低落,而货主为免除往返运输之损失起见,不得不减价出售。物本为重至而轻去者,今则虽以重至而轻亦留而不去,故曰“有以重至而轻处”也。此法古人应用之以赈救灾荒而获其效者颇多。唐卢坦为宣叙观察使,岁饥,谷价日增,或请损之,坦曰:“所部土狭,谷少,仰四方之来者。若价贱,谷不复来,民益困矣。”既而米商辐协,市估遂平,民赖以生。宋神宗熙甯中,赵拚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诸州皆榜道路,禁人增米价,人多饿死。拚独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价粜之。於是米商辐协,米价更贱,而民无饿者。又范仲淹知杭州,二浙阻饥,米价方踊,每斗一百二十文。仲淹增至一百八十文,众不知所为,仍多出榜文,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於是商贾争先,惟恐其後。米既辐协,价亦随减。又包拯知庐州,不限米价,商贾闻之,日集其境,不数日而米价大平。皆重至轻处之实例也。丁、张二氏说皆失之。
〔六〕 丁士涵云:“当作‘我动而错之天下'句。赵本‘天下'属下读者非。”张文虎云:“当作‘天下即於我矣',‘ 已'字衍。”何如璋云:“‘即已'当作‘已即'。即,就也。”张佩纶云:“案已,止也。”元材案:诸氏说皆非也。“已”当是“泄”之坏字。此当作“我错而动之”句,“天下即泄於我矣”句。动而错之者,谓错综其行动,使其不为寻常物价定律──即物重则至轻则去──所限制,则天下之货物皆泄於我矣。天下即泄於我者,犹上文言“诸侯之自泄”也。泄字之义,解已见《乘马数篇》。
〔七〕 张佩纶云:“‘散则多'当作‘散则寡,敛则多'。《国蓄篇》:‘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是其证。”闻一多云:“ 当作‘聚则多,散则少'。”孙毓棠云:“疑当作‘聚则寡,散则多'。”郭沫若说同。元材案:张、闻说与本书《国蓄篇》所标之物价规律──“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恰恰相反。孙说亦非。臧同藏。“物藏则重”,即“聚则寡”之意。“发”即《孟子。尽心篇》“国人皆以夫子将复为发棠”之发。“散则多”者,承“发则轻 ”句而言,谓散於市场而不囤积,则取之左右逢其源,无货物缺乏之感,故见其多也。
〔八〕 元材案:币重谓购买力大,币轻谓购买力小。死利谓为利而死。此亦汉人通用语。《盐铁论。错币篇》云:“上好货则下死利也。”《毁学篇》云:“贪夫死利。”此谓购买力大,故民争取之,虽死不避。购买力小,虽多有之亦无利益,故决去之而不肯宝用也。数谓数量。轻重调於数而止者,谓政府对於货币流通之数量,必随时视其轻重而调剂之,使其适合於社会之需要,不可过於紧缩,亦不可过於膨胀。贾谊所谓“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 ”,即“轻重调於数”之义矣。
“五谷者〔一〕,民之司命也。刀币者,沟渎也。号令者,徐疾也。令重於宝,社稷重于亲戚。胡谓也〔二〕?”
对曰:夫城郭拔,社稷不血食,无生臣。亲殁之後,无死子。此社稷之所重于亲戚者也〔三〕。故有城无人,谓之守平虚。有人而无甲兵而无食,谓之与祸居〔四〕。”
〔一〕 元材案:此文上当有“桓公问于管子曰”一句,观“胡谓也?”及下文“对曰”便知。
〔二〕 元材案:“五谷者民之司命也,刀币者沟渎也”二句,解已见《国蓄篇》。“徐疾 ”解已见《事语篇》。“令重於宝”二句,又分见於《管子》别篇中。如《七法篇》云:“故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重於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於亲。”又《法法篇》云:“令重於宝,社稷先于亲戚。… …故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後社稷。”可见此等文句,乃当时最通行之成语,故特举而讨论之。
〔三〕 元材案:“对曰”上当有“ 管子”二字。无生臣,臣尽为社稷而死也。所重,当作 “所以重”。谓城破国亡,臣必尽死之,而亲殁之後,则不闻有子为父母而死者,故曰“社稷重于亲戚”也。上文提出“五谷”、“刀币”,与“号令”,共是三事。而下文却又以当时成语作为问答之中心。而且在答语中,又仅就“社稷重于亲戚”一语,加以解释。结论中提到“食”不可少,可算是对“五谷”句有所照应,然终嫌不□衔接,必有错脱无疑。
〔四〕 元材案:虚与墟同。废城谓之墟。如夏墟,殷墟、姚墟之类。“有人而无甲兵而无食”,安井衡云:“‘甲兵'下疑脱‘有甲兵'三字。”今案不加此三字亦可通。此盖言城无人守,虽有城与平墟同。有人而兵食不足,虽守不固,故谓之“与祸居”。《管子。权修篇》所谓:“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义与此同。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闻海内玉币〔一〕有七筴,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阴山之礝□〔二〕,一筴也;燕之紫山白金〔三〕,一筴也;发、朝鲜之文皮,一筴也;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禺氏边山之玉〔四〕,一筴也。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於轻重矣。”
〔一〕 於鬯云:“玉字疑衍。币者通名也。所谓‘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 '。若玉币则必以玉为币矣。而下文所举不定是玉。” 元材案:玉者珍也,《书。洪范》:“惟辟玉食。”《释文》:“《汉书》云:‘玉食,珍食也。'”玉币,谓以各种珍贵物产为货币也。於说失之。
〔二〕 元材案:阴山又见下文。《汉书。匈奴传》侯应曰:“臣闻北边塞至辽东外有阴山,东西千余里。草木茂盛,多禽兽。本冒顿单于依阻其中,治作弓矢,来出为寇,是其苑囿也。至孝武世,出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於幕北。建徼塞,起亭隧,筑外城,设屯戍以守之,然後边境得用少安。幕北地平,少草木,多大沙。匈奴来寇,少所隐蔽,从塞以南,径深山谷,往来差难。边长老言,匈奴失阴山之後,过之未尝不哭也。”山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横障漠北。起宁夏贺兰山,当河套北,亘乌拉特归化城,蜿蜒而东。随地易名,盖数千里。即地学家所谓阴山山脉者也。礝当作□。□当作□。司马相如《子虚赋》“□石碔砆”,《礼。聘义》“君子贵玉而贱□”,皆石之次玉者也。《汉书。音义》:“□石出雁门。”雁门属阴山山脉,故曰“阴山之□□”。
〔三〕 元材案:燕之紫山地望未详。白金,银也。《尔雅》:“白金谓之银。”又《史记。平准书。集解》引《汉书音义》曰:“白金,银也。 ”是也。谓银之出於紫山者。
〔四〕 元材案:“发、朝鲜”又见《轻重甲篇》。发,国名。《逸周书。王会解》“燕人发”。一名北发。《史记。五帝本纪》:“北发山戎息慎”。《汉书。武纪》:“海外肃□北发渠搜氐羌徕服。”晋灼曰:“《王恢传》‘北发月氏可得而臣'。似国名也。”此以发与朝鲜连言,则北发当在朝鲜附近。何如璋释《轻重甲篇》所谓“发即北发,国近朝鲜”,是也。文皮,虎豹之皮。《轻重甲篇》云:“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服而以为币乎?”又曰:“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然後八千里之发、朝鲜可得而朝也。”又《尔雅》:“东北之美者,有斥山之文皮焉。”斥山在今山东荣城县南。盖登州为发、朝鲜之通商口耳。江阳又见《山至数篇》。禺氏又见本篇下文,及《国蓄》、《地数》、《轻重乙》等篇,解均已见《国蓄篇》。又案此段文字又见《山至数篇》。惟彼处只三筴,此有七筴,是其不同耳。
桓公问于管子曰:“阴山之马具驾者千乘。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一〕。吾有伏金千斤,为此奈何〔二〕?”
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三〕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四〕。吾非埏埴摇鑪櫜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四者,数也〔五〕。珠起於赤野之末光,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玉起於禺氏之边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六〕。其涂远,其至厄。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先王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七〕。”
〔一〕 元材案:“平贾”一词,又分见《轻重甲》、《轻重乙》及《轻重丁篇》。此乃汉人通用术语。《汉书。吴王濞传》:“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沟洫志》:“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着外繇六月。”又《盐铁论。水旱篇》大夫云:“故有司请总盐铁,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又甘肃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平贾”一词凡六见。(一九七八年《文物》一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盖指封建国家规定之官价而言。“马之平贾万,金之平贾万”,谓马每匹之官价值钱一万,金每斤之官价亦值钱一万也。古无平马价之说,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武纪》:“元狩五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又《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梁期侯当千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过平,谓超过规定之价。元狩五年平价为二十万,此言十五万过平,可见元狩五年以後太始四年以前又有一次平马价之举,而其价则在十五万以下。又金之平贾万,则始于王莽时。《汉书。食货志》云:“莽即真,……黄金重一斤直钱万。”又《王莽传》:“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事在始建国二年。又阴山本匈奴故地,至武帝时,始收入中国版图。本篇上文既言“阴山之□□”、“江阳之珠”,此又言“阴山之马”,又言马有平贾,又言“金之平贾万”,谁谓本书之写成乃在王莽即真以前耶?
〔二〕 元材案:伏,藏也。伏金即藏金。此谓阴山之马千乘,每乘马四匹,合价四千万,而藏金一千斤,仅得一千万,今欲以此金买此马,当用何法也。
〔三〕 元材案:“与正籍”又见《轻重甲篇》。与读为预。正读如征。与征籍者,谓预于纳税人之列,即负有纳税义务之人也。《轻重甲篇》又云:“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轻重乙篇》云:“民之入正籍者……。”“出正籍”、“入正籍” 与“与正籍”意义全同。
〔四〕 元材案:还读如“环谷而应假币”之环,绕也。以币还于金者,谓政府下令於民,凡纳税者均须以黄金交纳。但人民手中无黄金,必须用重价向市场收买,如此则市场之金价必坐涨四倍,政府藏金亦因之坐涨四倍,向之平贾万金者,今则高至四倍矣,故曰“此一为四”也。《轻重甲篇》“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长而百倍”,亦是采用此法。此种将封建强制租税通过价格政策之运用而将负担全部转嫁于纳税人肩上之方法,即本书各篇着者所津津乐道之 “籍於号令”的真实内容也。
〔五〕 洪颐楫云:“‘櫜'当作‘ □'。《埤苍》□作□,锻家用以吹火令炽者也。”王念孙云:“‘鑪櫜'当为‘鑪□',字之误也。《老子》:‘天地之间其犹□龠乎?'王注曰:‘□,排橐也。'《淮南。本经篇》:‘鼓橐吹唾以销铜铁。'高注曰:‘橐,冶鑪排橐也。'《齐俗篇》曰:‘工师凿掘鑪橐铸铄乃成器。'故曰‘摇鑪橐而立黄金'。”元材案:王说是也。埏音膻,水和土也。埴音寔,黏土也。此处当作铸造黄金之坩埚讲。鑪橐即鼓风鑪。立即《国蓄篇》“铸钱立币”之立,即铸造之意。此言金价之涨,非真有炼金之术。其所以能以一为四者,乃施行轻重之策之必然结果也。金价涨而马价如故,於是伏金千斤之价由一千万变为四千万,恰与具驾千乘(每乘四匹)之马价相当,而无不足之患矣。
〔六〕 许维遹云:“‘度'当为‘ 皆',涉下文而误。《地数篇》、《轻重乙篇》并作‘ 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是其证。”元材案:度即量计,解已见《山国轨篇》,乃“大约”之词,不必改字。
〔七〕 郭沫若云:“此节所答非所问,疑与《轻重甲篇》‘阴王之国'一节答语互易。” 元材案:“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乃抬高金价之具体办法。“珠起於赤野之末光”数句,则说明上文“ 以币还于金”及“以一为四”之理由,即所谓“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者也。一问一答,丝丝相扣,不得谓为“所答非所问”也。
百乘之国,中而立〔一〕,东西南北度五十里〔二〕。一日定虑,二日定载,三日出竟,五日而反。百乘之制,轻重毋过五日〔三〕。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万户〔四〕,为开口〔五〕十万人,为分者万人〔六〕,为轻车百乘〔七〕,为马四百匹。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二日定虑,三日定载,五日出竟,十日而反。千乘之制,轻重毋过一旬。千乘为耕田十万顷,为户十万户,为开口百万人,为当分者十万人,为轻车千乘,为马四千匹。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三日定虑,五日定载,十日出竟,二十日而反。万乘之制,轻重毋过二旬。万乘为耕田百万顷,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为轻车万乘,为马四万匹。
〔一〕 元材案:“中而立”下脱“ 市”字。下文两“中而立市”,皆有“市”字,可证。
〔二〕 俞樾云:“‘度'当为‘各 ',声之误也。谓东西南北各五十里也。上文‘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地数篇》作‘故先王各用於其重 '。‘度'‘各'声近而误,在本篇即可证矣。又案:此文当作‘东西南北各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三日出竟',明每日行五十里也。《荀子。大略篇》所谓‘吉行五十'是也。下文‘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当作‘度二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五日出竟',亦是每日行五十里也。何以明之?据下文曰 ‘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其下即云:‘十日出竟'。夫五百里而十日出竟,则日行五十里可知。前後必当一例,故知此文有夺误也。详《管子》之意,万乘之国方千里,是古王畿之制。千乘之国方五百里,是《周礼》诸公之国之制。百乘之国方三百里,是《周礼》诸伯之国之制。盖《管子》多与《周礼》合也。古者公侯为一等,伯子男为一等,故《左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 '此文言公以该侯,言伯以该子男耳。若如今本,则百乘之国方百里,千乘之国方三百余里,万乘之国方千里,参差不齐矣。又五十、五百均无余数,独於百五十言余,亦不可通。”元材案:俞氏之说,迂拘可笑。古今中外岂有领土整齐划一如此之国家耶?且行路之迟速原无一定。赤壁之战,曹操一日夜行三百余里,则俞氏又将以“军行三十”之说纯之乎?此处所谓 “百乘之国”、“千乘之国”、“万乘之国”,盖相当於《汉书。刑法志》所述“百乘之家”、“千乘之国”、“万乘之主 ”。《刑法志》云:“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沉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埰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与本篇所列里数及车马数完全相同。而从“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一语观之,更足证明本篇所谓“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正是“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半数。《轻重乙篇》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者,亦与此合。 “度”即“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之度,谓度计之,解已见《山国轨篇》。又案:关於封建制度,古代学者所言多不一致。《孟子。万章篇》云:“天子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礼记。王制》与《孟子》同。贾谊《新书。属远篇》云:“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其远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方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其远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云:“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云:“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然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太公于齐兼五侯地。……武王成康所封数百……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盐铁论。除狭篇》云:“古者封贤禄能,不过百里。百里之中而为都,疆邮不过五十。”又《备胡篇》云:“古者天子封畿千里,繇役五百里。”《汉书。地理志》云:“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为附庸。”可见从《孟子》至《汉书。地理志》,皆无“三百有余里”之说。颇疑《汉书。刑法志》所记,当是贾、董及司马氏以後汉代学者所持之新说。本书《事语篇》及《汉书。地理志》系沿用旧说,而本篇及《轻重乙篇》与《汉书。刑法志》则采用新说。此又本书各篇非出自一时一人之手之一证矣。附本文与《汉书。刑法志》对照表:
《揆度篇》
《刑法志》
附注
百乘之国
地方百里。轻车百乘。马四百匹。
百乘之家
一同百里。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
《汉书。张安世传。注》: “轻车,古之战车。”
千乘之国
地方三百有余里,(边长之半一百五十余里)轻车千乘。马四千匹。
千乘之国
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
万乘之国
地方千里。轻车万乘。马四万匹。
万乘之主
畿方千里。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
〔三〕 元材案:定虑谓制定计划。定载谓装载货物。竟即境。出竟谓出国境。轻重毋过五日,谓与国外通轻重,来回不超过五日也,愈樾谓“五日”当为“六日”者非。
〔四〕 元材案:百里万户,亦汉代通行数字。《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令长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又云:“县大率方百里。”又《王莽传》:莽策命孺子曰:“封尔为安定公,永为新室宾。……其以平原安德漯阴鬲重丘凡万户,地方百里为定安公国。 ”又下书曰:“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又莽以“扶崇公刘殷同心殄灭反虏,嘉其忠,其满殷国户万,地方百里。”皆其证。又下文“万乘之国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与《海王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万乘之正人(原误为九,依王校改)百万也” ,数字全同。
〔五〕 元材案:开口谓人口总数,解已见《海王篇》。
〔六〕 丁士涵云:“下文云‘为当分者十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皆有‘当'字,宜据补。”元材案:丁说是也。分读如“名分”“职分 ”之分。“当分者”指负有纳税义务之人而言。张佩纶谓“‘分'当为‘介'”者非。
〔七〕 元材案:轻车即战车,汉人用语。《盐铁论。西域篇》云:“虽轻车利马不能得也。”又《汉书。张安世传》:“安世薨,天子赠印绶,送以轻车介士。”颜师古注云:“轻车,古之战车。” 《刑法志》作“兵车”。
管子曰:“匹夫为鳏,匹妇为寡,老而无子者为独〔一〕。君问其若有子弟师役而死者,父母为独〔二〕,上必葬之,衣衾三领,木必三寸〔三〕,乡吏视事,葬於公壤〔四〕。若产而无弟兄〔五〕,上必赐之匹马之壤〔六〕。故亲之杀其子以为上用,不苦也〔七〕。君终岁行邑里〔八〕。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九〕,脯二束〔一0〕、酒一石以赐之。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之,当壮者遣之边戍〔一一〕。民之无本者贷之圃强〔一二〕。故百事皆举,无留力〔一三〕失时之民。此皆国筴之数也〔一四〕。”
〔一〕 元材案:“匹夫为鳏,匹妇为寡,老而无子曰独”,即《孟子。梁惠王篇》“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之意。《轻重己篇》云:“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语意与此略同。
〔二〕 元材案:“有子弟师役而死者”云云,谓阵亡将士之父母,亦得以“无子曰独”论也。
〔三〕 元材案:衣衾三领,谓衣衾三件。解已见《山至数篇》。木必者,必通□。《集韵》:“□,笔力切,音逼。闭也。”木□即木棺。《荀子。礼论篇》:“棺椁三寸,衣衾三领。”是其证。
〔四〕 元材案:公壤即公地。葬於公壤,谓以公地为墓而葬之,犹今人之言公墓矣。
〔五〕 张佩纶云:“‘若产而无弟兄',言止生一子也。”元材案:犹今言独生子。
〔六〕 郭嵩焘云:“上文‘百乘为耕田万顷,为马四百匹',则‘匹马之壤',当耕田二十五顷。” 许维遹云:“《山权数篇》有‘一马之田'语,是齐人以马名田壤之数。”元材案:“匹马之壤”即“一马之田,” 解已见《山权数篇》。郭、许说非。
〔七〕 何如璋云:“杀者减也。谓优恤其亲不若其子之厚也。”元材案:此言国家对於阵亡将士既赐之田以养其生,又葬之地以送其死,养生送死无恨,则其子弟虽为国而杀其身,为之父母者亦不以为苦也。何说失之。又案:《汉书。高纪》“八年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然则此所言者,亦汉制之反映矣。
〔八〕 安井衡云:“‘终岁',岁终也。”元材案:此说是也。行,巡视,解已见《山国轨篇》。
〔九〕 元材案:两“力”字不同。上“力”字指劳动力,下“力”字指勤劳。此言政府进行调查研究,当以宫室之美恶,作为决定人民品质良窳及其勤惰之标准。与《韩非子。显学篇》所谓“今夫与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今上征敛於富人以布施於贫家,是夺力俭与侈惰也”及《盐铁论。授时篇》大夫所谓“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疫,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力也”,同是片面强调“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之谬论,为剥削阶级打掩护。殊不知在私有制社会中,一个除自己劳动力外别无其他任何财产之人,如不为占有生产资料之剥削者作奴隶,便无劳动之机会,更无创造财富之可能。而且在此条件之下,所创造之财富,亦只能由剥削者所完全掠夺以去,如何能获得美宫室?马克思所谓“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见《哥达纲领批判》),正可作为对此一谬论之批判。
〔一0〕元材案:脯,即《汉书。东方朔传》“干肉为脯”之脯。《说文》:“肉干也。”束即《论语》“束修”之束。朱注:“十脡曰束。”《汉书。王吉传》:“使谒者千秋赐中尉牛肉五百斤,酒五石,脯五束。”可见以酒脯赐人,亦汉人通行礼节。
〔一一〕於鬯云:“‘当'盖读为‘ 党',并谐尚声,例得通借。党者,乡党也,与下文边戍为比。下文云:‘壮者遣之边戍。'盖壮者可遣,而老者不便遣,故同一‘游荡不作'之罪,但谯之於乡党而已。谯,谓谯让之。”元材案:此当作“老者谯之” 句,“当”字下属。“当壮者”一词又见《轻重丁篇》。《商君书》亦有“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於守”语,王注云:“当,丁也。”《轻重戊篇》云:“丁壮者胡丸操弹居其下。”又云:“丁壮者归而薄业。”《盐铁论。和亲篇》亦云:“丁壮弧弦而出斗,老者超越而入葆。”即皆作“丁壮”,可以为证。“谯”即《管子。立政篇》“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於长家,谯敬而勿复”之“谯”。《扬子。方言》:“谯,让也。齐楚宋卫荆陈之间曰谯。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言相责让曰谯让。”此言老而不作,则谯让之;壮而不作,则遣戍之。於氏说非。
〔一二〕何如璋云:“‘强'当为‘ 疆'。盖驱民归农,则力皆出於南亩而五谷丰,固富国之数也。”郭沫若云:“‘强'假为‘繦'。《山至数篇》所谓‘县州里受公钱'也。”元材案:“强”即《海王篇》“升加分强”之强,即“繦”字之假借,谓钱也。说已详《海王篇》。
〔一三〕元材案:《礼记。礼运篇》云:“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己。”“留力”即“ 力不出於身”之谓。犹《盐铁论。水旱篇》之言“力作不尽”矣。
〔一四〕元材案:“国筴”即国计,解已见《乘马数篇》。
上农挟五〔一〕,中农挟四,下农挟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为之寒者〔二〕。饥寒冻饿,必起於粪土〔三〕,故先王谨於其始。事再其本〔四〕,民无□者卖其子〔五〕。三其本,若为食〔六〕。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後死得葬矣〔七〕。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八〕,然则奸涂不可独遵〔九〕,货财不安於拘〔一0〕。随之以法,则中内摲民也〔一一〕。轻重不调,无 □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君失其民,父失其子。〔一二〕亡国之数也。
〔一〕 猪饲彦博云:“挟疑当作食。言农之善力者,一人生五人之食。下仿此。”安井衡云:“挟、浃通,周匝也。”俞樾云:“挟犹给也。挟读为浃。古无浃字,故以挟为之。浃之言周也,遍也。故有给足之义。《荀子。解蔽篇》‘虽亿万已不足浃万物之变',注:‘浃,周也。'《文选。东京赋》‘ 饔饩浃乎家陪',注:‘浃,遍也。'并与给足义相近。此言上农足以给五人,中农足以给四人,下农足以给三人。与下文‘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同义。”张佩纶云:“挟,《尔雅。释言》:‘藏也。'言藏五人所食之谷。四、三递减。”许维遹云:“ 挟与接、捷通。《孟子。尽心上篇。赵注》:‘挟,接也。'《尔雅。释诂》:‘接,捷也。'《淮南。精神篇》:‘食足以接气。'《礼记。内则篇》‘接乙太牢 ',郑注:‘接,读为捷。'《吕氏春秋。论威篇。注》:‘捷,养也。'俞说亦通。”元材案:“挟 ”即《汉书。食货志》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之挟。此处以农与女对,挟与衣对,则挟即食也。挟五挟四挟三,即食五口、食四口、食三口。犹《孟子。万章篇》之言:“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矣。诸说皆非。
〔二〕 元材案:“一农不耕”四句,又见《轻重甲篇》。《吕氏春秋。爱类篇》:“神农之教曰:‘士有当年而不耕者,则天下或受其饥矣。女有当年而不绩者,则天下或受其寒矣。'”《淮南。齐俗篇》:“故神农之法曰:‘丈夫丁壮而不耕,天下有受其饥者。妇人当年而不织,天下有受其寒者。'”《汉书。食货志》贾谊说上曰:“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其寒。'”或作“神农之教”,或作“神农之法”,或作“古之人”,观下文“神农之数曰”云云,则此语必是出於农家者流,即《孟子》所谓“神农之言”者。盖当时有此古书,故各家均得引用之。
〔三〕 丁士涵云:“‘必起於粪土 ',‘起'疑‘赴'之误。《轻重甲篇》曰:‘勿使赴於沟浍之中。'是其明证。”於鬯云:“‘粪土'当是古语,盖懒惰之谓也。饥寒冻饿必起於粪土者,谓饥寒冻饿必起於懒惰耳。以足上文‘一夫不耕,一女不织' 之意。《论语。公冶长篇》宰予昼寝,而孔子以‘朽木 '与‘粪土之墙'喻。则粪土犹朽义,可会也。”於省吾云:“丁说殊误。沟壑可言赴,粪土不可言赴。且下云‘故先王谨於其始',‘始'字正与‘起'字相应。上文以耕织为言。盖农桑以粪土为本。今不以耕织为务,故云‘饥寒冻饿必起於粪土'。” 元材案:丁说固误,於说亦未为得也。既曰农桑以粪土为本,而又言“饥寒冻饿必起於粪土”,是饥寒冻饿起于农桑之本矣。於鬯说得之。
〔四〕 梁启超云:“事再其本,谓人民生产事业所获之赢利能倍於其资本也。下仿此。”
〔五〕 王念孙云:“‘卖'上当有 ‘不'字。□即饘粥之饘。言事再其本,则民虽无饘而亦不卖其子也。《轻重甲篇》曰:‘事再其本,则无卖其子者。'是其证。”安井衡云:“《轻重甲篇》似长。‘□者'二字,盖衍文耳。”郭沫若云:“王说有未谛。民既‘无饘',焉能‘不卖其子' 。‘无'下当有重文。即是‘民无无饘者卖其子'。《轻重甲篇》则夺去‘无饘'二字。二者可互校。‘无□ 卖子'之语,《乘马数》《山权数篇》等屡见。”元材案:“无□卖子”一语,凡一见於《乘马数篇》,三见於《山权数篇》。且从下文“无□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二语观之,以“无□之民”与“鬻子”双承,此文实无讹误。“民无□者卖其子”者,谓事再其本,则只有无□者乃有卖其子者耳。若有□者则不卖子明矣。与《轻重甲篇》之意正同。三氏说皆失之。
〔六〕 丁士涵云:“《轻重甲篇》曰:‘事三其本,则衣食足',疑此文有误。”许维遹云:“丁说是。‘若'与下‘则'互文,若亦则也。” 元材案:“若为食”之若,即《海王篇》“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之若。尹注彼处云:“若犹然後。 ”此谓三其本,然後衣食足也。《轻重甲篇》作“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义与此同。丁、许说非。
〔七〕 元材案:乡里给,谓家给人足。远近通,则不仅可以自给自足,且有余财以通移於四邻远近。如此则死者得以安葬,而无暴骨露骸之现象矣。又案以上“再其本”、“三其本”、“四其本”、 “五其本”,皆指农事及女工而言。
〔八〕 闻一多云:“‘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而'犹‘则'也。”元材案:此谓人民生产事业既不能再其本,而政府又赋敛无度,故人民不得不起而反抗之也。《巨(筴)乘马篇》云:‘谷失于时,君之衡籍而无止。”句例与此正同。闻说失之。
〔九〕 元材案:奸涂不可独遵,指各地人民反抗蜂起,以致道路发生阻塞,独身无法通行。谓之“奸”者,污蔑之词。
〔一0〕李哲明云:“‘拘'字疑误,或当为‘徇',与‘遵'‘民'韵,字形似拘。言人君徇於货财,货财即不得安。徇之云者,所谓‘上之求焉无止'也。”许维遹云:“‘拘'与‘局'同。《说文。手部》:‘局,戟持也。'‘持,握也。'言货财不得安於握持。《轻重甲篇》作‘遗财不可拘止',拘止与握持义相因。”郭沫若云:“此‘拘'当为“抱 '之讹。‘货财不安於抱'者,即不安於怀抱也。”元材案:“拘”当作“抱”,郭说是也。抱即《轻重甲篇》“怀而不见於抱”之抱,怀也。途中多为反抗者所据,怀财远行,常不免遭“杀人越货”之虞。在襄十五年传云:“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杜注:“言必为盗所害。”义与此同。
〔一一〕李哲明云:“‘内'读为‘ 纳'。言纳民财於中币,则是芟割其民也。摲,芟也。 ”於省吾云:“‘中内'与‘摲民'对文成义。《淮南子。原道》:‘是故好事者未尝不中',注:‘中,伤也。'《汉书。何武传《‘欲以吏事中商',注:‘中,伤之也。'中内摲民谓中伤其内,而摲夷其民也。”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中者,当也,乃汉人口头语,解已见《山国轨篇》。摲即《礼记。礼器篇》“有摲而播也”之摲,郑注:“摲之言芟也。芟、芟草也。”“内摲民”《轻重甲篇》作“下艾民”,艾通刈。刈,杀也。又左昭二十年传:“斩刈民力。”斩即摲,刈即艾,义与此同。中内摲民,谓相当於从内部自杀其人民也。
〔一二〕元材案:“鬻子”与“无□ 之民”,互为对文。鬻子谓被卖之子,指奴隶言。无□ 之民则指自由民而言。《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为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患,则怀宿怨而不战。”亦以“民”与“徒隶”互为对文,与此正同。“君失其民,父失其子”,即《汉书。食货志》晁错所谓“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之意。
管子曰:“神农之数〔一〕曰:‘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夷蔬满之〔三〕,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四〕,故无什倍之贾,无倍称之民。〔五〕”
〔一〕 郭沫若云:“‘神农之数' ,当为‘神农之教'。《吕览。爱类篇》作‘神农之教 '可证。”元材案:“神农之数”,《汉书。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作“神农之教”。上引《吕氏春秋。爱类篇》亦作“神农之教”。《淮南。齐俗篇》作“神农之法”。《孟子。滕文公篇》作“ 神农之言”。从本篇上文“此尧舜之数也”。《事语篇》“泰奢之数”,《地数篇》“武王之数”,《国准篇》“五家之数”等例观之,则作“数”者乃本书之专用术语,似不必据彼改此。说已详《事语篇》。
〔二〕 何如璋云:“减者减其所积而散之。”郭沫若云:“‘法'殆假为‘发',谓散发也。金文恒以‘法'为‘废',废从发声,法可为废,则亦可为发矣。”元材案:登,熟也,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减即减少。法犹言定律。一谷不熟,即减少一谷之收获。依照多则贱少则贵之物价定律,其谷之价必涨至十倍。下仿此。二氏说皆非。
〔三〕 元材案:“夷蔬”,《事语篇》误作“绨素”,《轻重甲篇》又误作“夷竞”,此文不误,说已详《事语篇》及《轻重甲篇》。
〔四〕 元材案:此二语又见《轻重丁篇》。惟彼处“食”作“本”,“贷”作“予”。贷放种食,乃汉王朝历代奉行之一种社会政策。《汉书。文纪》:“二年,诏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昭纪》:“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秋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贷种食,勿收责。'”《宣纪》:“地节三年,春三月,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冬十月,又诏……‘流民归还者假公田,贷种食。'”《元纪》: “初元元年,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永光元年三月,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平纪》:“元始二年,募徙贫民……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颜师古注云:“种者,五谷之种也。食者,所以为粮食也。”“陈”即《诗。大田》“我取其陈,食我农人”之陈,谓旧谷也。新,新谷也。
〔五〕 元材案:“贾”即上文“国无游贾”之贾,谓贾人。“什倍”指赢利言。“倍称” 亦汉人通用术语。《汉书。食货志》晁错上疏云:“亡者取倍称之息。”如淳曰:“取一偿二为倍称。”颜师古曰:“称,举也。今俗谓举钱者也。”即用高利息向人借钱也。此谓无食者以旧谷贷之,无种者以新谷贷之,如此则农民所必需之种饟粮食毕取赡於君,而富商蓄贾不得豪夺吾民矣。此亦着者脑海中存有幻想之表现。在封建社会中,仅凭“夷蔬满之”与“予陈”“贷新” 之“有名无实”的救济政策,岂真能达到“无什倍之贾,无倍称之民”之目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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