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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王、诸侯、贵族土地所有制

 

  周人灭商以后,周王和贵族的权力迅速发展起来。他们一方面在对外征服中利用自己的地位占有一些被征服地的土地,一方面也利用原来以氏族长的身分对公有土地的管理权,逐步的篡夺了这些土地成为自己所有。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周王、贵族土地所有制出现。

  西周铜器铭文中,多有赐田的记载,例如:

  锡汝田于埜,锡汝田于渒,锡汝井家◆田于▲,与▲臣妾,锡汝田于●,锡汝田于匽,锡汝田于渒[阝尃]原,锡汝田于寒山。(大克鼎)。

  锡汝马十匹,牛十,锡于丩一田,锡于◎一田,锡于队一田,锡于◇一田。(卯簋)。

  锡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簋)。

  这些铭文说明周王对土地已有支配权力,他可以把土地赐给【76】别人。

  有的同志认为金文中的赐(锡)和我们今天所说的赐含义不同。今天我们说赐,表示所有权,一定是土地的所有者才有权把这块土地赐给别人。金文中的赐,是分给的意思。我同意这个想法,但也不能说“赐”完全没有所有权的因素。所有权,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概念,不断的发展变化着。古代社会所有权的含义不同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就周王的权力说,在周人由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演化中,王的权力也在发展变化。到他可以把土地和人“赐”给别人时,王的权力已相当大了。他对土地和人的支配权力,特别对土地的支配权力已包含着所有权的因素。氏族土地公有制,默默向王有转化了。

  周王赐给贵族的土地,多是已耕地。土地既是以田为单位,赐十田、五十田,就说明这块地是加过工的,不是荒地了。随着周人势力的扩张和周王权力的发展,周王常常把从战争夺取来的土地和人或者把周人势力还没有达到的远方的土地赐给贵族,要他们到那里去建立邦国。前面引过《左传》定公四年的材料,就是命令伯禽、康叔、唐叔分别率领周人、殷人和怀姓九宗到不同的地方去建立国家。既然是去建立国家,自然也就是把这块远方土地给了他们。这就是“授民授疆土”。《诗经》中有好几篇是叙述周王以远方地区分给周族贵族或联盟族的贵族去建立国家的。例如《大雅·崧高》说申伯的建国:

  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执其功。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

  《鲁颂·閟宫》述鲁的建国:

  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字,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地附庸。【77】

  《大雅·韩奕》述韩的建国:

  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籍,献其貔皮,赤豹黄罴。

  这些被分的土地,有些是土着部落的人已经垦殖的,大部分是荒地,有待垦殖。郑子产叙述郑国初建国时的情况:

  昔我先公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左传昭公十六年)

  从以上材料,我们得出一个印象:西周时期,周王对土地的支配权是在不断发展,不断扩大的。在性质上,它使原来属于氏族的公有土地变为王有土地:在范围上,它对土地的支配权由已垦地扩大到未垦地,由近地区自己族人耕殖的土地扩大到远方原非自己族人耕种的土地。荒地原来属于氏族公有:周王继承了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周代有“名山大泽不以封”(《礼记·王制》),这部分土地一直保留在周王手里。直到汉代,全国未垦的草地以及山川池沼都是属于皇帝的私产,还名之曰“公田”。这公田之名,就来自氏族公有土地,后来都成了周王、汉帝的私田了。但“公田”的名字还保留着。

  土地王有出现的同时,土地诸侯所有和贵族所有也出现了。在氏族组织破坏的过程中,大大小小的氏族贵族和周王一样,在窃夺着氏族公有财产成为他们自己的私有财产,窃取氏族公有土地成为他们自己的私有土地。诸侯和贵族们又从周王那里取得土地。他们也和周王一样,有权处理他们的土地,可以把土地给予别人。西周金铭文中,就有贵族把自己的土地赐给小贵族和以土地作为对别人的赔偿的记载。例如不●簋铭文: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诲于戎工,锡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

  曶鼎铭文:【78】

  昔馑岁,匡暨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官。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廼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曰:用兹四夫稽首。

  不●有功,伯氏赐给他田十田。匡盗取了曶禾十秭,曶告了他。匡用田五田和一众三臣来赔偿。曶不答应,又增赔了二田一臣,才算完事。田可以用来赐给别人,也可以用来赔偿别人,这说明土地是为匡这个贵族所有的。

  东周春秋时期,贵族土地所有权更加确立。文献中关于贵族占有土地的记载就更多起来,贵族间争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左传》中就记下不少这类事件。

  隐公十一年:“王取邬、刘、蒍、邗之田于郑,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郑也。……己弗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

  这是周王取诸侯之田。苏忿生背叛了周王,他的土地已非周王之所能有。周王却拿它去换郑国的土地。所以说是“己弗能有而以与人”。

  庄公十九年:“初,王姚嬖于庄王生子颓。子颓有宠,蒍国为之师。及惠王即位,取蒍国之圃以为囿。边伯之宫近于王宫,王取之。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

  昭公十三年:“楚子之为令尹也,杀大司马薳掩而取其室;及即位,夺薳居田。”

  这是周王、诸侯夺贵族的田。

  僖公元年:“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

  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

  成公八年:“六月,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祁奚。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之勋、宣盂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乃立武而反其田焉。”【79】

  这是诸侯以田赐给贵族。晋侯以田与祁奚,是夺一家,与一家,又归还原主。

  闵公二年:“初,公傅夺卜齮田,公不禁。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齮贼公于武闱。”

  文公八年:“先克夺蒯得田于堇阴,故……蒯得作乱。”

  文公十八年:“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

  成公十七年:“胥童以胥克之废也怨郤氏,而嬖于厉公。郤锜夺夷阳五田,五亦嬖于厉公。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既,矫亦嬖于厉公。……壬午,胥童、夷羊五帅甲八百将攻郤氏,长鱼矫……以戈杀驹伯、苦成叔于其位。”

  襄公十年:“初,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候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

  昭公十四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这些贵族间争田的故事,反映了土地是这些贵族所有。为了争田,已到了互相杀害的地步。

  春秋时期,土地所有权是时常转移的。晋郤至与周王争田的故事,反映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速。《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这个故事说:“晋郤至与周争鄇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讼诸晋。郤至曰:温,吾故也,故不敢失。刘子、单子曰:昔周先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与檀伯达封于河。苏氏即狄又不能于狄而奔卫。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子。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晋侯使郤至勿敢争。”

  从以上所引文献,特别是郤至和周王争田这个故事看,到春【80】秋时期,土地王有的性质已不多么强了。鄇田所在的温,本是周王的土地。从周初把这块土地给苏忿生到春秋时晋侯把这块土地给予郤至,这块土地已几易其主了。郤至敢以“温,吾故也,故不敢失”为理由和周王争这块田,在他看来,这块田之为他所有是没有问题的。周王的代表也只能以“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从最早是谁所有来争,却没有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作理由来反驳,这说明土地的贵族所有,已相当牢固了。

  周代土地所有制不是国有制,王有不是国有。周代的周王、诸侯、贵族土地所有制是一种私有制,实质上就是贵族土地所有制。周王是最高的贵族,王有仍是贵族有。这种土地所有制是通过对氏族土地公有制的篡夺而出现的,它是公有制的对立物,是周代土地所有制的第一阶段。周王固然有土地,贵族也都有土地,每个贵族都把土地看作是他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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