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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田和私田

 

  周代土地制度中有公田私田之分。《诗经·小雅·大田》篇:

  有渰萋萋,兴雨祁祁: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只要不否认这首诗是周代的诗,就不能否认周代土地制度中有公田、私田之分。问题在如何解释公田和私田,什么是公田,什么是私田。

  《大田》诗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公和私,还没有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公私的意思。《大田》诗中的公是尊称,指的是贵族。公田就是周王、诸侯、贵族的田,实际上是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我私,是农民分到的份田。由于氏族公有土地已被贵族篡夺,农民的份地实际上也已经成为【81】周王、诸侯、贵族们的私田了。不过这份私田和雨我公田那份私田,还有不同。

  孟子把公田和私田放在一井之内,说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这种说法,是孟子的理想。细绎有关古代公田的文献,周王、诸侯、贵族的公田,大概都是独立的大田,不是夹在私田之间和私田同在一井之内。

  国王不自己劳动,他们的公田要借助别人的劳动来耕种,因此叫作藉田。商周都有藉田。甲骨之中有“藉”字。西周铜器铭文中,也有藉和藉田。康王时的令鼎铭文有:“王大藉农于諆田”,晚周宣王时的◆簋铭文有:“令汝作■土,官■稻田”。《礼记·王制篇》:“古者公田藉而不税”。郑玄注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国语·周语》:“宣王即位,不藉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王耕一墢,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公田叫作藉田,都是独立的大田,借民力耕种。

  西周既有借助民力耕种的公田,也有百亩一份分给农民自种的私田。《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助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不明白周的土地制度,一方面说殷行助法周行彻法,一方面又说虽周亦助也。他不知道,周是又有公田又有私田,又行助法又行彻法。

  《诗经·小雅》里《甫田》和《大田》两篇诗所写的农田里的劳动图景,大约就是贵族“公田”里的劳动图景。以《甫田》诗为例:

  倬被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

  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攸介攸止,蒸我髦士。【82】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祀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

  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仑,乃求万斯箱。黍稷稻梁,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

  作为曾孙所有的“公田”的甫田、大田,都是大田,收获粮食归曾孙所有。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需要千斯仓来贮存,万斯箱来运输。农民的生活,或是依靠贵族主的“我取其陈,食我农人”,或者是依靠“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田的收获。

  农民的“我私”,就是井田制下的分田。井田原是氏族的公有土地,被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氏族成员各家庭去耕种,而向公家交纳一定的贡纳。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公有土地被氏族贵族篡夺了成为贵族的私田,原来向公家交纳的贡纳现在转交给贵族。马克思谈到过波兰、罗马尼亚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化的情况,对我们理解周初土地公有到私有的变化,很有启发。马克思说:“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在过渡到独立的农民经济以后,还在例如波兰和罗马尼亚保留下来。这种残余在那些地方成了实现向比较低级的地租形式过渡的借口。土地一部分属于单个农民,由他们独立耕作。另一部分则共同耕种,形成剩余产品,它部分地被用于公社的开支,部分地作为歉收时动用的储备等等。剩余产品的最后这两部分,以及最终全部剩余产品连同生长这个剩余产品的土地,都逐渐为国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夺;原来的自由农民,有义务共同耕种这种土地的土地所有者,这样就变为有义【83】务从事徭役或交纳产品地租的人,而公有地的掠夺者则变为不仅是被掠夺的公有地的所有者,并且也是农民自有土地的所有者。”(《资本论》第三卷《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5—906页)。周人公有土地的命运大体也是如此。集体耕种的大块公田固然变成了贵族的私田(仍有公田之名,但“公”字的性质却变了),农民的份地——井田,也为贵族所掠夺,成为贵族的土地。

  耕种份地的农民向贵族交纳的贡纳,大约是十分之一。孟子说,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其实皆什一也。证之《论语·颜渊篇》,“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大概彻是什一,助也是什一。

  分给农民耕种的这块小份地,大约是一百亩。孟子常常提到百亩之田。战国初年李悝相魏文侯尽地力之教,仍是“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上》)。百亩是农夫一家耕作的面积,大约是西周以来的传统。

  当时生产力低,土地一般不能年年耕种,耕种收获一年之后,必须休耕一、二年,以休息地力。因此,在分配土地给各家族时,实际分配亩数要大于一百亩。各地区土地肥瘠、得水条件不同,实际要分给多少,各地又不同。文献记载中也反映了这些情况。《周礼·地官》大司徒条:“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家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郑玄注云:“不易之地,岁种之,地善,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遂人条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84】

  同时,如前引《公羊传》何休注所说,还有三年一换土易居的习惯。

  氏族公有土地由集体耕作到把土地分成块块分到各家族去耕种,最初大概都是一年一分,收获之后,土地又归到一起,或者即作为草地使之休耕以恢复地力,明年再分别块土地。这样作,对田说是休耕,对人说是换土易居。后来,土地改为二年一分,三年一分,以至最后分了就不再收回,不再重分,土地归到个人。何休注《公羊传》,以为“圣人制井田之法”,定出“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办法。它模糊的反映公田到私田演化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总之,周代田制中有公田有私田。在私田上耕作的农民,按老皇历办事,上缴什一之税,但天下已经大变,他所交的已由原为氏族公有变为周王、诸侯、贵族私有了。周王、诸侯、贵族通过篡夺所取得的这份权利,是后代皇帝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也是现代国有土地理论所由产生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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