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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对国家的负担 1.租

 

  编户齐民是战国秦汉时代国家统治的基础,编户民对国家有租赋徭役负担。商鞅变法时奖励耕战。一个“耕”,一个“战”,反映了国家对编户民的要求,也说出了农民对国家的负担。

  田租是从周代什一之税演化下来的。周王、各国诸侯把田分赐给属下的贵族,什一之税也就由得到田地的贵族征收,周王、诸侯不再征收。贵族对周王、诸侯有贡纳,但和田地无直接关系。贡纳是贵族对周王、诸侯的义务,但不是按田地征收的租税。

  春秋末到战国时期,贵族对于他所持有的田地是征收田租的。下面是几个例证:

  《墨子·贵义篇》:“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乎?”《辞过篇》:“[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则民劳而不伤,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184】

  这里税和租税,都是说的田租。大人,自然是贵族。

  《左传》哀公二年,“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赵氏得而献之。吏请杀之,赵孟曰:为其主也,何罪?正而与之田。”杜预注说:“龙,范氏臣,为范氏收周人所与田之税。”公孙龙是“为其主”收税,税当然是归范氏。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赵简主出,税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重则利入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吏无私利而正矣。”税吏,是赵简子下面收税的人。赵简子的田,由税吏替他收田租。

  春秋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单位产量的提高,国君、贵族对田亩的税收恐怕已慢慢不只什一,鲁哀公就“二吾犹不足”。赵简子的税吏请筒子定税的轻重。轻重既可以由田主人来定,什一之税的税制就一定是打破了。

  不过,战国初年李悝为魏文侯尽地力之教,田租仍是征什一的。《汉书·食货志上》:“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租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这可能说明什一之税,仍是国家征收的正常的税率。

  自汉朝以来,重视秦汉间制度的沿革关系的,多认为是“汉承秦制”。今天看来,汉朝总结秦亡经验,其统治思想是和秦相反的,非承秦制;典章制度则多为秦制的延续,我们仍然可以说“汉承秦制”。

  刘邦自汉中回师关中,曾“留萧何收巴蜀租,给军粮食”(《汉书·高祖纪上》)。这当然是田租。这田租大约仍是按秦朝制度征收的。刘邦五年(公元前202年),灭项羽取天下,政府和民间都很穷困,“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书·食货志上》)。于是刘邦“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录,度官用,从赋于民”(同上)。什五而税一,是按产量征收,是先秦“什一之税”一条线上发展下来【185】的。既然说“轻田粗,什五而税一”,秦朝可能也是按产量收;只是比什五而税一重,可能是什一,或者更多。董仲舒说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同上),那是总计非只田租。

  惠帝即位,“减田租,复什五税一”(《汉书·惠帝纪》)。注引邓展曰:“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如淳曰:“秦作阿房之官,收泰半之赋,遂行至此(指景帝时)乃复十五而税一。”师古说:“邓说是也。”邓展所说“汉家初十五税一”,就是指的刘邦五年初灭项羽时的“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如淳所说,应该是无稽之谈了。

  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其赐今年田租之半”(《汉书·文帝纪》)。十二年又诏曰:“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同上)。田租、租税,意思是一样的,都是说的田租。这两次都是只免除当年田租之半,即原是十五而税一,现在改为三十税一。

  一年之后,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六月又有如下诏书:“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瘽(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同上)。

  这年之后,未再见文帝减免田租的记载。直到文帝死景帝即位,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才又见到“令田半租”(《汉书·景帝纪》)的记载。因此,这里产生一个问题,即文帝前元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税”是免除这一年的田租呢?还是从这年起就免除田租了?那就是十二年间(公元前167一前156年)未收田租。

  文帝减免田租,是由晁错建议富人入栗拜爵、除罪引起的。昆错说:“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186】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于是文帝听从晁错的话,令民入粟边地买爵。晁错又说:“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拜爵,甚大惠也。窃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文帝又接受了晁错的意见,而有十二年、十三年的减免田租。《汉书·食货志上》是把文帝免田租和景帝收田租之半连起来的。“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景帝纪》作元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由此看来,解释为十二年不收田租大概是合理的。如果是只免一年,不是继续免下去,这之后文帝很可能还有免“今年田租”或“田租之半”的诏令,但却没有。在前十三年中,文帝三次下诏赐或民田租,两次都是赐“今年田租之半”,只有第三次即前十三年这次是“除民之田租”,诏文的语味是不同的。前两次是为了劝农,第三次于劝农之外,提出农民勤身耕作,不当再有租税之赋。而且如果这次“其除田之租税”不是长期而只是一年,那么在这次除田之租税以后的十年中竟未再有减免田租的诏令,也不甚合情理。

  还有一条材料,使我倾向于认为文帝后十年中未收田租。文帝十五年诏有司举贤良文学士。在对策中,晁错赞扬文帝“配天象地,覆露万民”,“所为天下兴利除害,变法易故,以安海内者,大功数十,皆上世之所难”。他所说的大功数十中,有一条就是“农民不租”(《汉书·晁错传》)。文帝诏有司举贤良文学士,是十五年九月,在十三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二、三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二、三年,晁错还强调“农民不租”,似可证文帝十三年后是未收田租的。这条材料增强了使我们想:文帝十三年后到景帝元年是免收田租的。文帝十三年“除田之租【187】税”,不是只免这一年。帝十三年后到景帝元年是免收田租的。认为十年不收田租是不可能的人,总是以为统治者不收田税是不可想像的。这里有一些条件要考虑:文帝时官僚机构尚简单,官吏人数不多;田租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地位不如后世之重要。最重要的是:晁错建议边食足以支五岁,郡县足以支一岁以上,才可以勿收农民租。晁错既如此建议,可知边地支五岁郡县支一岁以上是可能的。不收农民田租是建立在这个条件也可以说这个基础之上的。当然,晁错也只是说富人入粟,“贫民之赋可损”,“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并未说可长期不收农民田租。如果有人认为文帝只是免一年田租而不是一直免下去,也举不出材料说这一定错。

  三十税一的田租制,一直维持到西汉未年没有变动。东汉光武初年以用度不足曾改为十一,但不久就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六年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十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一如旧制。”三十税一制的改变,是在曹操时代。献帝建安年间,曹操实行户调田租制,三十税一制被代替。因田而出的税租,于田租之外还有槀税。元帝时,贡禹说:“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把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槀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汉书·贡禹传》)。

  槀税,不起于汉,先秦已有。《国语·鲁语下》孔子对冉有说:“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秦时有刍、稿税,《淮南子,泛论训》:“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秦二世时,以“度用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史记·秦始皇本纪》)。《睡虎地秦墓竹简》,多处出现禾、刍、稿的记载(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188】

  西汉继承了刍、稿税的征收。《史记·萧相国世家》:“相国因为民请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槀,为禽兽食。”《索隐》:“苗子还种田人,留槀入宫(官?)”。颜师古注《汉书》此句:“言恣人田之,不收稿税也。”两注相较,似以《索隐》为胜,盖民得入田收禾,稿留入宫为禽兽食。

  关于槀税,西汉记载不多,东汉槀税记载多起来。如:

  建武二十二年,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槀”(《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中元元年,“复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刍槀”(同上)。

  章帝建初二年,诏曰:“复博、奉高、嬴,无出今年田租、刍槀。”

  和帝永元十三年,诏曰:“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槀。有宜以实者,如故事。”

  永元十四年,“七月,诏复象林县更赋、田租、刍槀二岁。……十月,诏兖豫荆州,今年雨水淫过,多伤农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团租、刍槀;其不满者,以实除之。”

  刍槀大概是和田租同时征收的。

  汉代田租,是用实物交纳。贡禹所说“已奉谷租”,可知租是用谷交纳。《汉书》、《后汉书》诸传,记载田租是用实物交纳的很多。刍槀税,西汉时期纳实物。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里有刍稿的记载。如三号简: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槀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凤凰山汉墓大约是文景时墓。据此简,刍税是征实物,还分户刍和田刍。西汉后期,槀税则似是改为纳钱。《东观记》载有一条:“(光武)为季父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槀钱若干万。”(《后【189】汉书·光武帝纪上》注引)。这条材料可证王莽时期或更早刍槀是纳钱的。

  按产量征收的三十税一,后来变为按顷亩征收,税额也固定在一定的一个数量上而不是年年按产量征收。在小国寡民时代,按亩产量收税是可以的。国家大了,按产量收就不行了。税额也固定下来,在执行上,这样作简单,免得年年一块块的计算土地的产量。《盐铁论》里有条记载,就说明武、昭时期三十税一就是按顷亩出固定的田租。《盐铁论·未通篇》载:“文学曰:什一而藉民之力也,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故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以顷亩出税,起自何时,已难考。

  桓帝时曾按亩税钱。《后汉书·桓帝纪》:永寿八年,“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李贤注:“亩十钱也。”征收的不是实物而是钱。从“初令郡国”亩敛税钱看,这年是开始,以后是要征收下去的。但灵帝中平二年又载:“二月己酉,南宫大灾,火半月乃灭。己亥,广阳门外屋自坏。税天下田,亩十钱。”注云:“以修宫室。”好像桓帝的初令郡国亩敛税钱并没有延续下去。不然灵帝只要照旧税天下田亩收十钱就是了,用不着特别记载“税天下田”。李贤注说“以修宫室”,更似为修宫室而开征,而不是从桓帝开始年年征收亩税的延续。抑或桓帝亩税十钱之外,灵帝又以火灾亩加十钱耶?

  田租是汉代诸种租赋中主要的一种交纳五谷食物的租税。汉代大部分租税,是由货币支付的。

  赋是汉代人民比较重的负担。如果再加上免役钱的更赋(详下节),赋就更重了。于琨奇同志在他的博士论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里,对汉代的赋有细致的论述。他认为:从征赋税的量来看,田租三十取一的税率,并不算重,小农如果耕种五十大亩土地,亩产三大石,需纳田租五石,实际只按亩四升的规定纳【190】二石,每石粟以百钱计,合二百钱。而算赋人纳一百三十钱,户有二人纳二百四十钱,口赋二十三钱,户有三人纳六十九钱,更赋三百钱,户有二人计纳六百钱,共九百零九钱,几乎是田租的五倍。于琨奇同志的这个估计,只是个大略。需纳田租五石,又按二石计租也无必要。每石粟以百钱计价,似又偏高。但实际数字,赋比租高的多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于琨奇同志提出的:“秦汉政府对小农所征的租税赋役,有两大特点,这就是:以税人为主,税产为辅,征货币为主,征实物为辅”,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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