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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形成
在这几个世纪中,最重要的一个长期历史发展是始于重新建立了中国的大一统。在此之前,秦汉建立的统一帝国已经崩溃。公元2世纪后半期中央权威日益衰落,许多地方权力结构随之成长壮大。2世纪80年代的黄巾之乱和其他民变及随之出现的几十年的内部冲突和近于无政府的混乱状态,最终破坏了汉政府的有效的力量和权威。武力成了权威的唯一源泉,皇帝成了受武将控制的傀儡。强大的地方权贵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地方的稳定和法律秩序,他们个人拥有大量土地和众多依附于他们的农户和武装门客。公元220年,当最后一位无权的汉帝让位给他的一位大将时,中国分成三个地区国家,它们的中央政府都没有全盛时期汉朝的那种不容置疑的权威。虽然晋在280年短期内重新统一全国,但新政权并无有效的力量,并很快成了严重内乱的牺牲品。几乎不久,即在4世纪之初,北方被一批批异族的游牧民族所蹂躏,晋只作为一个地区政权而在南方苟延残喘。入侵者在西北有吐蕃血统的羌和狄,在北方有匈奴及各种突厥人、准蒙古人和通古斯人;他们蹂躏了原来为中国最先进、最富饶和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令人眼花缭乱地建立起一个个短命的小王朝。北方经受了一个多世纪不断的战争、混乱、破坏和自然灾害的苦难,才在440年由拓跋突厥人建立了一个稳定而统一的北方政权(北魏)。
虽然拓跋人在几十年中试图保持他们的文化特征,但他们与其前人一样,发现自己不得不采用中国的制度并且与中国的社会精英合作。他们的传统的部落贵族感到自己快被其中国臣民同化,于是作出了强烈的反应;随之产生的紧张对立使北魏帝国分裂成两个国家,即国中非汉族成分仍最为强大的西魏(557年成为北周)和东北的东魏(550年成为北齐)。最后,在577年,北周征服北齐,重新统一中国的北方,再度树立起西北人的政治和军事的支配地位。
这几个世纪非汉族所占的政治和社会的支配地位给中国北方的社会和制度带来很深的影响。各个外来统治王室的贵族经常与中国社会精英联姻。特别在西北,那里出现的两个贵族集团所形成的社会精英与传统中国的统治阶级迥然不同。这两个集团一为山西中部和北部的代北贵族,一为其权力基地在山西西南、陕西和甘肃的强大得多的关陇贵族。它们的成员不但是混血儿,其生活方式也深受游牧部落风俗的影响;甚至到了唐代以后很久,它们之中的很多人仍既讲汉语,又讲突厥语;它们基本上是军人集团而不是文人精英,过一种艰苦而多活动的室外生活;另外,如同其他游牧民族,它们的妇女远比传统中国社会的妇女独立和有权威。
在东北平原,山东(太行山以东地区,即今河北、河南和山东)的几个大贵族世家竭尽全力想保持它们作为汉代文化真正继承人的社会和文化特征。它们注意不与外来的贵族通婚,在一定程度上不卷入宫廷的政治斗争,在自己的地方根据地上保持强大的力量。
隋作为北周的后继者而崛起。与北周的统治王室一样,开国者杨坚(未来的文帝)的家族也是西北的关陇贵族。这个家族的成员曾先后为北魏和西魏效劳,而它本身就是一小批创建北周的强有力的家族之一。这批家族还包括独孤氏(杨坚之妻的家族)和未来唐王朝的李氏,它们通过复杂的婚姻纽带而互相发生关系和与北周王室发生关系。[1] 根据以后发生的大事,隋朝虽然标志着中国历史延续性的一个大断裂,但帝国的继承和创建在当时不过是一次宫廷政变,是西北的一个贵族家庭接替另一个家族即位。后来唐朝的继承也不过是把皇位移向这一紧密结合的家族集团中的另一个家族而已。在7世纪和8世纪初期,隋室的杨氏、独孤氏以及北周宇文氏王室的成员依然遍及各地,势力极大。
隋不仅使由西北各贵族大族组成的小集团的政治优势得以绵延勿替,它还通过在前一世纪已被北方诸王朝所采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继续组织它的帝国。在这一方面,唐朝也继续沿着几乎同一条路线走下去。因此,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和政治制度方面都存在着从北魏一直持续到唐初的强有力的延续牲。
隋文帝执政初期是在北方巩固从北周接管的政体。不到几年时间,隋朝便制订了新的法典,改造了地方政府的混乱体制并使之合理化,把京畿的官署和地方的衙门结合成由强有力的中央控制的统一的官僚机器,振兴了国家的财政结构,沿北方边境加强了对突厥人的防务。与北魏和其他北方王朝一样,隋号称是中国的合法统治者。隋文帝现在开始把它变成现实。
对南方的征服提出了几个崭新的问题。中国的南方最初被晋统治,后来又由几个短命的王朝——宋(420—479年)、南齐(479—502年)、梁(502—557年)、陈(557—589年)——来统治,这样一直搞了两个世纪。南朝都以豪华奢侈的建康(今南京)为京都来发号施令,并被一小批强有力的贵族门阀及其武将所操纵。它们政治上不稳定,它们统治的时期不断发生宫廷阴谋、政变和篡位,它们不时企图收复北方,但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南朝的中心在长江下游,但在这几个世纪的主要成就表现在中国人开始向江南地区移民,表现在安抚和同化那里的土着。
虽然南朝弱于北方,但在某些方面却比北方先进。南方的大家族大都是从北方逃难来的,自以为与北人的气质迥然不同,鄙视北人,认为他们粗鲁、土气,是半野蛮人。它们称自己是汉文化的标准的继承者,并发展了一种特别典雅的文体、自己的哲学和佛学学派以及自己的温文尔雅的社会习俗。[2] 但两者更根本的差别并不表现在生活方式的不同和竞相声称自己拥有更优秀的文化这两方面。
3世纪和4世纪的混乱对北方产生了社会和经济的深远而持久的后果,大批人逃亡(特别从西北),希望在四川、淮河和长江流域等比较安定的地区避难和寻求新生活。数百万人在4世纪的不断战争中丧生。北方的大片土地遭到破坏,人口减少,耕地荒芜,因此北方诸政体不断地力图鼓励它们的人民利用土地获益。在拓跋人统治下,奴隶制又大规模出现了,这又引起了社会混乱。北方的大部分地区又恢复了自给自足的耕作制,社会倾向于密集在由一个或几个大族控制的小地方单位内。交易和商业衰落,货币被废弃。北朝诸政体就是针对这种局面制订它们的制度的;它们征收实物,政府的大部分次要的职能都是通过劳役来完成的。
南方的土地一旦被开垦,就远比北方的肥沃,产量就高得多;南方广泛采用的水稻移植法使它能生产大量剩余粮食。贸易继续发展,货币的使用也日趋广泛。南方诸政权对商业实行课税;货币在财政体制中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隋朝对南方的实际征服是比较容易的。当时南方有两个政体。位于今湖北省的后梁曾是北周的附庸国,在587年很容易地被制服。位于南面和东南面的以建康为根据地的陈,经过了一次短暂的较量也在589年被征服,帝国的统一终于完成。实际的征服是以最小的流血牺牲和破坏完成的。开明的和富于想象力的政策又巩固了这次征服,因为这些政策赢得了南方统治阶级的效忠并把他们并入隋的官僚集团之中,而平民百姓并没有额外增加负担或完全受制于北方的土地制和税制。到了7世纪初期,南方已成为财富和储备的一个重要来源。在隋代的第二个皇帝炀帝统治期间,一个运河网络被建成,它把长江流域与黄河和今北京附近的地区连接起来,从而使隋能够以南方的粮食和物资来供养其宏大的都城大兴城(今西安),并给北方边境提供战略物资。这就为南北方的统一提供了具体形式。
中国的重新统一证明是一个扎实而持久的成就,但隋王朝本身却很快就每况愈下。隋朝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进行一些巨大的公共工程(如建造长城和建设运河网络)所付出的代价和造成的死亡,这些引起了国内的紧张,而国内的紧张又转而引起普遍的苦难和不满。由于炀帝妄想把中国的势力扩大到原来汉朝的西北疆土和朝鲜北部(此时已是强大和组织完善的高丽国的领土),这又把事情弄得更糟。对高丽进行的一次次代价高昂但劳而无功的讨伐造成了普遍的混乱,致使隋王朝的国力丧失殆尽。不过在隋灭亡以后,虽然有许多人争夺权力,但把中国分裂成为若干地方割据的国家的任何现实的威胁再也不存在了。617年隋最后垮台以后的问题是,哪一支叛军能够取代它而主宰全帝国。
甚至在胜利者唐朝时期发生的大事也证实了这一点。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国内安定以后,755年的安禄山之乱几乎把王朝打倒在地,当时这一建于7世纪的强大而高度集中的政体证明已不能生存下去,除非它去与这次叛乱造成的强大的地方自治势力妥协。中国有些最富和最重要的地区实际上已不受中央的控制。但它们并不企图通过成立地方割据的国家以维护自己的独立,而宁愿继续留在一个统一的中国政体的结构之内。
后来,在9世纪后期,群众普遍的不满导致了灾难性的黄巢叛乱,随之使国家分裂成十来个地方政权。它们是唐后期地方割据的产物,这种独立既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也是因为中央权力的彻底崩溃。它们多数是完全能够生存的国家,大约过了70年宋朝才把它们之中的最后一国重新统一在自己版图之内。但帝国终究会重新统一,这是被视为理所当然之事。北方的有些地方在10世纪初期也陷于异族邻邦之手,沦陷时间达四个世纪以上。但它们一直被视为应待收复的外人统治之地。
总之,政治分裂被认为是万物自然秩序临时的失调,在适当时候通过一个新的中央集权政体的兴起,这种状态就将告终。安禄山之乱以后,当人们十分清楚地意识到中央权威的衰亡时,他们心目中不是把它比作晚近的分裂局面,而是比作周代后期,即周王的权威下降并受到封建主权力挑战之时。人们以封建——即分权和把权力转移给地方封建主——大势来看待这一形势,而不仅仅看成是帝国的瓜分。
因此,隋唐两朝终于树立了中国一体化的思想,即一个领土统一的帝国的思想。下面将要谈到,它们还建立了唯中国的军事和政治势力马首是瞻的外围领土地带;也许更重要的是,它们建立了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隔离地带,中国的文化、思想体系、文学、艺术、法律、政治制度和使用的文字在这些国家中处于支配地位。
[1] 见上列图表4。又见陈寅恪:《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载《历史研究》,1(1954年),第33—51页。
[2] 关于南方和北方社会精英的文化差别,见宇屋美都雄:《南人与北人》,载《东亚论丛》,6(1948年),第36—60页;此文转载于他的《中国古代之家族与国家》(京都,1968年),第416—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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