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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化
隋唐时期发生的第二个历时甚久的大变化是政治生活类型发生的彻底改变。从6世纪后期到11世纪这段时期,中国的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起了彻底的变化,这只有从公元前500年至汉代初期的根本变化可以相比。甚至9世纪的历史着作也看到统治阶级的组成有了完全的变化;在11世纪,沈括在寻找与隋代以前相似的社会秩序时,只好着眼于与他当时的中国迥然不同的印度外国社会。
在近代历史学方面,内藤虎次郎在清朝已亡、中国的传统秩序正在崩溃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首先研究了这一大问题。内藤认为,唐代和宋初代表着中国“中世”期的终结和“近世”中国的开始;这里的近世的意思是,那时开始定型的政府、行政和社会组织的类型基本上也就是传至他的时代的那些类型。[1]
他非常概括地阐述了这些变化的特点,现转述如下。在汉亡以后的漫长的大分裂时期,中国已被若干贵族集团控制,它们在地方和全国的社会地位和政治优势是不容置疑的。它们不但垄断了高级官职,而且大力推行强调出身和社会地位的官员荐举制,这样,他们的势力就深深地在各级政府中扎下了根。它们一直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实行内部通婚,只有在取得政治利益时才与圈外的人结婚。有些贵族与北方的非汉族征服者联姻,6世纪北方诸王朝及隋、唐的统治王室就是从这部分贵族中产生的。到此时为止,某个统治王室不过是一个特定的、暂时为帝的贵族氏族。保持巨大财富和权势的其他大贵族氏族不过把皇室看作是其中的佼佼者罢了。皇帝与同一社会出身的高级官员关系密切;一些重大政务是与他们在非正式会晤时决定的。因此,皇帝不得不通过贵族同伴并在与他们相互获益的情况下进行统治。
在隋代,特别在唐代,随着全帝国的再统一,这种状况起了变化。贵族的力量逐渐衰弱,他们在政府中的地位被职业官僚所代替,这些职业官僚依靠自己的才能和教育程度并通过科举登仕,而成了统治王朝的代理人,而不是本社会集团的代表。这样就扩大了统治集团的社会基础,使出身于小家族的人也能进入官场。旧贵族逐渐消失。
随着政府官员的这一变化,皇帝的地位也改变了,他再也不仅仅是贵族精英中的第一号人物,这些贵族精英中的一些人(如在唐代)甚至藐视皇室,认为它是社会的暴发户。由于没有贵族的挑战,由于有了依靠王朝才能取得官职、权力和势力的官僚集团,皇族以一种崭新的面貌雄踞于普通社会之上,同时皇帝开始逐渐地扩大了他的专制权力,它在明代而达于极点。结果是皇帝与社会之间、皇帝与他赖以进行统治的官员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扩大了。
内藤只是很笼统地阐述了他的理论。他原来不是搞学术的历史学家,而是一位从19世纪90年代起开始研究中国的新闻工作者和时事评论员。另外,他写作时近代西方历史科学才刚刚开始应用于中国的过去。他的观点已被后来的学者作了许多修正和提高。我们现在对唐代社会的组成和对政治、制度变化的确切性质等方面的了解,远比他的时代详细。我们知道,“贵族”是一个比内藤想象的要复杂得多的社会阶层,他简略地谈到的各种变化是逐步实现的,它们的最后结果要到11世纪才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内藤勾划的总的轮廓,虽然主要凭直觉了解,对近代研究的发展来说却仍是站得住脚的一家之言。
他的理论本质上是政治分析,虽然他把政治变化置于一个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广阔背景中来考虑。他的几个后继者,特别是接替他在京都大学执教的宫崎市定,并不那样倾向于把重点放在政治发展方面,而是深入研究经济和社会史中若干主要的基础问题。[2] 他们还竭力想把中国的历史纳入世界史的总的发展类型中。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是如此,他们组成的一个重要集团认为,虽然晚唐是中国历史中的一个重大转折期,但不如说它是奴隶社会阶段和封建主义阶段之间的过渡时期。我将在以后再论述这些问题。
解释这一时期政治和制度史的第二个大贡献是伟大的中国史学家陈寅恪作出的。[3] 在战争年代重庆出版的两部主要着作和四五十年代发表的许多论文中,他提出的关于唐代政治和制度的一个观点远比以往发表的任何观点扎实、严谨和令人信服。在使我们了解这一时期方面,他的主要贡献是对不同的对立集团和利益集团的分析,因为这些集团为唐代的宫廷政治提供了动力。他认为唐代是一过渡时期,在此期间统治皇室(其本身就是紧密结合的西北贵族中的成员)主持朝廷,这个朝廷开始时被同一社会集团的人控制,然后围绕贵族中对立的地方集团分化,再后来由于旧贵族和通过科举考试而成为职业官僚的新阶级不断摩擦而分裂。他认为科举制度是为王朝提供官僚精英的一种手段,这些人依靠王朝而不是依靠高贵的世系和世袭特权取得地位和权力。陈教授及其支持者中的某些人主张,经过考试吸收的官僚集团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武后的审慎的政策,他认为武后是旨在打破西北贵族对政治力量的垄断的“外人”。有人提出过一些很无说服力的论点,试图考证这些“新官僚”就是新兴的商人和地主阶级。
陈寅恪的观点已受到详细的质问:武后促使官僚集团内部产生一批科举出身的官员的作用肯定被夸大,也许被误解了;新官僚大部分从贵族的下层中吸收,后者的组成比他设想的要复杂得多;朝廷的党争只是偶尔围绕着贵族集团和中举士子的紧张对立才两极化,而党派大部分是某一特定问题造成的短暂的结合,而不是他设想的那种长期结盟;贵族保持的控制比他认为的控制程度更大,时间更长。[4] 然而,他的分析对以后的研究证明是非常有成效的出发点。陈的分析经过巧妙的发挥和提高,已成了蒲立本研究玄宗执政最后几年唐代政治史这一最重要的着作的基础,[5] 此书的每一章节都很得益于陈的研究成果,虽然陈对具体问题的明确的观点受到了挑战。
陈寅恪不但注意对立的贵族集团之间和宫廷党派之间的斗争,他同样提出了制度发展方面有创见和有洞察力的观点。[6] 他确定了唐政府中出现的另一个根深蒂固的紧张局面:一方是隋唐从北方诸王朝(可追溯至北魏)继承下来的制度,上面已经谈过,这些制度是为比较原始和简单的社会制订的;一方是出于把它们应用于重新统一的帝国中远为复杂的形势的要求。他指出唐代政府的各个方面是怎样处于一个激烈变化的时期的,这些继承的制度在此期间或被修改,或被更先进、更适用于新形势的体制所代替。
在过去40年,大量研究这类制度变化的文献问世了;现在已经清楚,如同其他方面那样,隋唐横跨两个迥然不同的时期,激烈的变化发生在8世纪;但由于名称的沿用,由于一些不再起作用和已经有名无实的机构制度的名称的存在,这些变化常被弄得模糊不清。现在仍需要对各别的制度进行详细研究,我们才能有把握地进行综合,但对已经出现的主要研究路子我们可概述如下。
像上面已经提到那样,隋代和初唐不是制度剧变或创新的时期。其真正的成就是修改现行的行政方法,以适应大大扩大的帝国的需要以及变化和变化中的社会秩序。这是一个使行政程序合理化、简化和效益化的时期;是消灭冗员(例如在地方政府)和多余法律的时期。公元583年隋朝法典的篇幅是北周法典的1/3,是南梁503年颁布的法典的1/5。它又是行政活动进行法典化和正规化的时期,当时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对长治久安满怀着信心,致使政治家们都倾向于以全帝国适用的统一制度和社会行为的持久准则来考虑问题,而不是用老经验来处理出现的具体问题。
人们通常认为太宗之治(626—649年)是唐代“理想制度”的形成时期,是一个以良好和井井有条的施政着称的统治期。8世纪后期和9世纪的作者在怀旧时当然把它说成是黄金时代。但事实上太宗在执政时并没有制订新制度,政府的政策也没有大变化。政府的基本结构、行政的细节以及政府干预的限度这一十分重要的问题早在隋代已被建立和解决,只是在唐高祖时期稍加修改后又被采用,并体现在624年颁布的一些法典化的法律中。
太宗的真正成就不如说是他进一步巩固了唐朝的力量以及他个人的施政“作风”,后一成就使他能在高级官员内部不同的强大贵族集团中树立牢固的优势。他的最早的修史者之所以赞誉他,不仅仅是因为他在巩固唐朝国内外的力量时作出了不容置疑的成就,更多的是因为他果断坚强,同时又是明智仁慈的君主,一贯愿意倾听他的一批亲密而有才能的智囊的意见。事实上他被誉为一位明君,他行使权力的做法符合传统儒家的道德伦理和反制度的理想,因而他同官员和传统的历史学家有心心相通之处。
在与大批大臣的日常会晤中,他的政府也对上层官僚广开言路,努力使他们为王朝矢效忠诚,同时也加强了他们的团结精神。[7]
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省的。晚至657年,唐朝只有13465个有官品的官员来管理可能超过5000万的人口。兵制由民兵保持在最低水平上,这些队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每年轮班服役。政府的日常工作尽量交给挑选的纳税人以劳役的形式去完成。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已经牢牢地建立起来,地方的官员也被纳入单一的官僚机构内,州县的职位已不像分裂时期那样由地方的望族把持。但是,中央虽然牢牢地控制到县一级,人们公认中央的政策和干预只能在以下几个很有限的活动领域内实行:法律和秩序的维持,司法、税收及有关的人口登记和土地分配工作,以及对服兵役和劳役的劳动力的动员。由于地方官员自己不掌握强迫本地居民的武力,地方对政府政策的贯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县官与大批基层的胥吏和村长协商办理,后两种人既是国家的小雇员,又是地方社会的代表。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京师颁布的政策和地方的可行性及承诺能力之间进行协调。过于高压的干预政策是完全不可能的。执行法律太严酷的官吏更可能遭到责难和惩处,而不是受嘉奖。
因此,协调和调节是整个行政体制中的关键。在中央政府中,强大的贵族集团中的既得利益者仍然几乎提供政府中的全部高级官员,所以皇帝要受到牵制,就像地方官员也被他施政的环境所牵制那样。
这种平衡并没有维持很久。太宗的军事野心推动他向中亚扩张,并且又企图收回汉代的满洲和朝鲜的领土。他的继承者高宗继续进行这些征讨;到了7世纪70年代,唐代已在波斯边境建立了它的保护国,占领了塔里木和准噶尔,并在朝鲜打垮了高丽,不过却未能如愿地把它并入帝国。由于这些征服活动以及需要建立长期的戍边部队以防御北方突厥族这个传统的敌人和新出现的搞侵略扩张活动的吐蕃国,唐朝亟需建造巨大而昂贵的防御设施。在国内,官僚机器不断扩大和日趋复杂。开支激增,有入不敷出的危险。税制受到了压力,政府不得不开征新课。
朝廷的政治平衡也被破坏。太宗有事必躬亲的行政作风,他与官僚集团树立的共同使命感,在他死后不久已不存在。继承者高宗是一个病夫,他日益受到其无情的武后的支配,后者在他死后控制了朝廷,最后在691至705年期间自立新朝,自己称帝(中国历史中唯一的女统治者)。其政制恐怕不像传统历史学家声称的那样混乱。但她的统治期在政治上引起了很大的变化。她的施政作风是专横高压,使用特务并不断进行清洗。她企图消灭李唐宗室的力量,使许多人被杀;她有意识地抑制王朝的主要支持者,即西北的世家大族。她使用任性和残暴的施政方法,破坏了官吏阶级的信心,并且给予她宠幸的一批批小人过分的权力。但出现了两个重要变化。第一,在以前的朝廷中作用甚小的出身于东部平原大族的官吏,现在开始担任高官,因而不同地区贵族集团之间的党争不再是政治中的主要因素。第二,从长远观点看更为重要的是,一批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官僚精英开始在最高的宫廷机构中任职。[8]
科举制不是她的创造。它始于隋,并在初唐小规模施行。武后本人通过考试吸收的人较少。新形势之出现,部分是由于已经出现一批经过考试任职的官员,他们已有担任高官所必需的高龄和资历。此外,她本人似乎有意识地选拔中举士子担任朝廷的“清望官”(机要的谘询和审议之职),这些职务是由低级人员担任的。中式士子开始被起用为官僚集团中的一批精英,他们有希望青云直上并可长年累月在中央政府中供职。这些人大部分出身贵族,有的来自一直控制朝廷的“全国性贵族”中的高门大户,有的来自有同样悠久历史的地方望族中的小“州县贵族”。官僚集团中由此产生的紧张对立,与其说是像陈寅恪提出的那种阶级出身不同的结果,不如说是官僚结构内对立的职能集团的分歧的产物。
当武后在705年垮台和唐中兴时,政府到处呈现紧张的征兆。但没有立刻进行补救,因为武后的继承者中宗证明是一个无能的统治者,受皇后韦氏的控制;而韦后与其亲属进行大规模的贪污活动,通过公开卖官鬻爵来扩大官僚集团。
在玄宗(713—755年)统治时期,王朝又处于坚强的领导之下,国家高度繁荣,文化辉煌灿烂,因此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历史中的几个盛世之一。但在他执政期间,因以前几十年的危机而必须进行的改革造成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变化,它们即将激烈地改变中国的历史进程。[9]
在中央政府内部,自隋代传下来的门下、中书和尚书三省之间精心安排的权力平衡和职能分工遭到了破坏。在前几代作为皇帝的非正式谘询机构的庞大的宰相集团,这时的人数减到四人以下,他们兼有制订政策和最高行政长官的大权。门下省和中书省合而为一,成为代替两者制订政策和草拟法律的单一机构。尚书省单纯地成为政府的执行部门,它的首脑不再是宰相,也不参与对政策的磋商。这样,宰相们行使近乎独裁的大权的道路被打开了。[10]
皇帝不再定期与大批大臣商讨政策,开始越来越依靠从集贤院和翰林院等文士荟萃之地出身的一批批年轻低级官员来帮助他起草文件和拟订政策。他还开始使用宦官做他的私人代理人,以绕过正规的行政手续。这些发展开始破坏正规官僚体制的权力和影响,打破日常政务的有条不紊的秩序,制造皇帝与官吏之间的鸿沟;随着玄宗日益倦于政事,转而沉溺于宗教生活和寻欢作乐,这一鸿沟就加大了。
另一大变化是成立专司官署来解决紧急的行政问题,特别是财政问题。这些机构不编入正规的官僚组织;它们的掌管大臣拥有大权,能雇用大批人员,其中许多人还是专家。结果官僚集团内专业化和职业化日益发展,这就侵蚀了原来的信念,即认为官僚只须接受无官不会做的通才训练,而让下属去搞专门技术。[11]
财政制度的广泛变动还与原有的统一行政的思想背道而驰。新税按纳税人的财富分级征收,除了纳税人拥有的国家分配土地以外,还考虑他们的财产。地方的收入有了定额规定,以避免旧制中集中和复杂的会计手续。币制被改革,运送华中和华南收入的运输系统被改造。这些变化破坏了过去传下来的简单的财政制度的基本原则。[12]
同时,防御强大而机动的敌人的需要促使政府放弃了军队大部分是自给的旧的民兵制,而代之以长期服役的职业军队。他们大部分驻守在边境的各常备军中,这些常备军在节度使统辖下组成强大的地方藩镇。节度使对边境某一战略防区全面负责,这样他们才能比中央指挥的体制更迅速有力地对外来的攻击作出反应。在这一方面,新体制是成功的,但它几乎使全部军事力量集中在少数边境将领之手。同时,民兵的腐败使中央政府只有很少军队可资调遣。
755年安禄山叛变。此人为一个具有突厥和粟特混合血统的武将,并控制着东北三镇。安禄山死后叛乱还在继续,一直到763年才最后被平定。中国最富饶、生产力最高的河北道和河南道的大片地区遭受破坏,人口减少。战乱扩大到长江下游和汉水流域。到叛乱平息时,中国人已放弃了南满的立足点。整个西北(今甘肃)陷于吐蕃人之手,因为唐朝的边防军已被撤回保卫京师。但是,叛乱引起的最重大的长期性破坏却是中央政府权威的严重丧失造成的。[13]
在大力镇压叛乱的过程中,藩镇制的实行已扩大到全帝国,于是产生了新的一级地方政府。不像旧的州治,这些地方政府往往是能独立生存的单位,还能严重地威胁中央的权力。北方的有些藩镇能自行招兵买马,河北的某些藩镇甚至委给归顺的叛将指挥,处于半自治状态,它们不向京师上缴税收,自行任命官员,并宣称有权世袭其节度使之职。这些是极端的例子,但要求地方自治和地方特殊化的力量到处在明显地发展。刚从叛乱中挣扎生存下来的中央政府被迫将大部分责任交给地方,以求保持帝国的统一。
结果出现了一系列的制度变化,它们标志着中国行政的一个时代的结束。与各个地区的妥协是非常复杂的事,因为它们的力量、独立程度和内部组织大不相同。在780年前,被若干权力很大的宦官、一个专横的宰相和一批极有权势的财政专使败坏和控制的中央政府对这一局势无能为力。后来,新帝德宗(780—805年)试图在最重要的税收和军事方面纠正这种状况,办法是与地方达成协议,让各地同意向中央缴纳总的税收定额,但征税的具体办法则由地方当局决定。结果是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化的局面。税率各地不同,因此再也没有“全国”一致的税制可言。同样,在其他领域也出现了各搞一套的局面。
德宗的政策以及试图促使地方削减其军队的活动在东北激起了新的叛乱(781—785年),叛乱几乎再次摧毁王朝,结果相持不下。[14] 但在宪宗时期(805—821年),中央政权终于在很大程度上又树立了权威;除了河北两三个自治程度最高的镇以外,它把镇的制度纳入了官僚体制之内。[15]
但是,8世纪后期出现并正式表现于780年财政安排中的行政多样化依然存在。对地方行政各行其是的这种默认使法典中法律的地位和重要性发生了激变,有些日本学者指出这一变化是政治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16] 在737年前,整个法典的法律——律、令、格、式——大致每隔15年就要修改一次以适应形势。叛乱爆发后,唐令中涉及人口登记、土地、税赋、劳役、兵制和地方行政细节的规定已经过时,因为这些制度或者已经作废,或者随着人口的大规模迁移及正规户籍登记制的破坏而不得不被放弃。在记载令的典籍中依然保留了这些规定,例如土地分配的规定又载于两个世纪后的《宋刑统》中,但它们与实际情况已毫无关系。但是,还没有全面修改整个法典的企图。即使先在8世纪70年代,然后在宪宗时期,中央政府在与地方的斗争中确实恢复了权威,但它颁布新修法典之举并不表明它拥有新的权力,而以前的唐代诸帝都是以此来宣称新政体的正统性的。企图对诏令形式的大量法律加以合理化的唯一活动是时不时地编纂其本原归诸于737年法典化的律、令、格、式的《格后敕》。④
这样,在755年以后唐政府不但放弃了用于全帝国的统一规定和措施的想法,承认了行政的巨大差异性和多样化,而且还放弃了这种统一和通用的规定和程序应该体现在适用于全帝国的一整套中央编成的法典化律令中的原则。再也没有一套行政法能具有初唐法律的那种绝对权威,而且中央政府承认它再也不可能取得这种统一的准则了。
安禄山之乱以后若干年的地方割据和地方自治产生的影响,其广泛程度远远超过地方政府行政多样化和中央法典地位下降的影响。北方诸镇的地位日益独立,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行政作风,即由武官去履行以前的文官职责。这一变化还标志着大量任用专业官员的开始。这就为宋初政府中正式的文官、军人和财政部门的官员之间的分权提供了样板。
中央政府也被迫另找出路。政府不能再从帝国的大部分地区直接征税,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依靠劳役,于是开始通过国家专卖税(先对盐,后来对茶叶、酒和酵素)来筹措收入。这使它能够通过经营这些商品的商人从它控制外的地区间接征税。它开始对矿产品和商业征税,从而放弃了传统的原则,即认为一个稳定的国家的岁入应该是向农民开征的统一税。这些新办法与上述的税收定额一样,在以后许多世纪中一直是行政政策的长期特征。
随着这些变化,制度也有了重大的发展。叛乱以后,许多已成立的政府机构被撤销,官署废置,官职变得有名无实。这种状况在不断变动之中,我们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分清哪些官署继续行使职能,哪些官署已经失去作用。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对立的政治力量,诸如翰林院学士组成的非正式的智囊团以及宦官的权力,都在削弱各级正规官员的情况下不断增长。在8世纪后期和9世纪,宦官的权力大大加强,当他们取得对神策军——为皇帝提供主要力量以与地方军抗衡的精兵——的控制时,其权力取得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宦官有时还掌管皇宫的内库,并开始在处理公文和传达皇帝命令时起主要作用。这一职能在枢密院中被正式规定下来,院内年长资深的太监们还充当顾问,其作用很像外廷的宰相。传统的史学家始终敌视宦官;他们的活动很难弄清,因为他们从不像朝廷官员那样公开活动,而是采取间接对皇帝施加影响或利用同伙官员的手法来运用权势。但在9世纪初期,他们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朝廷官员不得不让有权势的宦官卷入他们勾心斗角的党派斗争中。在9世纪,宦官几乎决定每一次皇帝继位的大事,而且可能不止谋害了一个皇帝。[17]
朝廷官员的实权由于被宦官、翰林学士和独立的财政专使的活动暗中破坏,并受到对他们施加压力的节度使的外部挑战,朝廷被激烈的党争所分裂。陈寅恪认为这是旧贵族和中举士子之间再次爆发的紧张对立的结果,但砺波护反对此说。[18] 不过,成为这一时期特点的尖锐对立和私人恩怨是活生生的现实。文宗力图消灭宦官的势力,结果使宫廷更加处于困境。835年,一次清洗宦官的企图失败了。宦官向其敌人反扑,对高级官员大开杀戒,力量反而更加强大。
管理新财政措施的司署是另一股敌对力量的来源。它们远比玄宗时代的前辈更为强大。盐铁司终于控制了南方的全部财政制度,变得几乎不受朝廷管制。度支司在北方几乎有同样权势。这些机构连同其他的专司雇用大批低级雇员,而且像地方政府那样,它们的属僚不是按正规的官场程序由京师的吏部加委,而是直接通过专使本人的推荐(辟召)吸收进来。晚唐的大批官员通过这种方式或在地方政府任职,或在专门司署中任职。这种非正式的任用方式提供了进入仕途的崭新的手段,因为许多这样任用的人后来被中央政府承认为人流的正规官员。通过这一制度被任用的人有的来自叛乱前在文官中默默无闻的门第,而在各地的低级官员往往是出身微贱的军人,很多人还是非汉族。财政专门司署还从商界吸收属僚,而在以前,商人出身的人是一律不准担任公职的。
这些发展远比科举制更能为众多的人提供担任公职的机会和开辟提高他们社会地位的途径。在唐代,科举考试不过产生一批官僚精英分子而已。其数量可能略多于全部官僚集团的10%。总之,其中大部分人出身于名门望族,都来自书香门第。在唐朝灭亡以前,这种情况没有改变。科举在唐代不是对任何有才能的人都开创了前程。它所能做到的是使出身于地方小贵族门第的人能够担任高官,并向一小批显赫的“全国性贵族”原来在朝廷中垄断的政治权力提出挑战。另一方面,辟召的广泛使用打破了中央政府对进入官场的途径的严格控制,使一个崭新的阶级中的人们能够取得在官场任职的前程,因为这些人由于出身和未受过传统教育,在以前是被排除在外的。
这一变化虽有其广泛的社会意义,但也不应加以夸大。正像许多应试士子是贵族子弟那样,许多通过辟召而任公职的人同样也是受过教育的精英人物。旧贵族世家也继续提供官员和高级官职的补缺者,直到唐末都是这样。在9世纪后期,它们在朝廷的势力确有重整旗鼓之势。但同时它们自己也进行了改造。它们在隋以前和隋唐过渡期间多变的局面和社会动乱中成功地生存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们能依靠自己的地方根据地,因为它们在那里拥有大批地产和许多依附家族。地方根据地是它们取得稳定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基础。但在初唐,情况起了很大变化。由于在一个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的王朝统治下,它们的无可匹敌的政治力量非常巩固,所以它们已能使自己成为京畿的精英集团,与唐王朝及其朝廷休戚与共,并且越来越依靠自己继续当官为宦的潜力。在此同时,它们放弃了自己地方上的权力根据地。只要与自己同命运的王朝继续存在,一切就顺利,并且从外表看,它们依然与过去一样有权势。但当王朝力量瓦解时,它们的成员只能作为受过广泛教育的文人学士而生存下来。它们作为“贵族”集体已被破坏无遗。[19] 在唐朝垮台后的五代时期,甚至在严格模仿唐朝模式的南方诸国中,都没有一个政体被唐初“全国性贵族”中的豪门之一所统治。
[1] 关于内藤的理论,见H.宫川:《略论内藤的假设和它对日本的中国研究的影响》,载《远东季刊》,14.4(1955年),第533—552页;周一良:《日本内藤湖南先生在中国史学上之贡献》,载《史学年报》, 2.1(1934年),第155—172页;浦立本:《中国史和世界史》,第一讲(剑桥,1955年);内藤的理论首先在其《中国论》(东京,1914年)发表,后又在其《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历史与地理》,9.5[1922年],第1—12页)一文中和在他死后出版的1920至1925年在京都大学讲课的讲义《中国近世史》(东京,1947年)中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2] 例如见宫崎市定的《东洋的近世》(京都,1950年)。
[3] 陈寅恪的理论最早在1944年重庆出版的以下两部着作中发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和《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它们以后有几种版本,现只能在陈教授近期的两部文集中见到。编得极好的《陈寅恪先生论集》(台北,1971年)只收他1949年前的作品。《陈寅恪先生论文集》(两卷,香港,1974年;《补编》,香港,1977年)所收的作品较完全,但编得较差。
[4] 要了解这方面的某些文献,见崔瑞德:《唐代统治阶级的组成:从敦煌发现的新证据》,载芮沃寿和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纽黑文,1973年),第83—85页。
[5] 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伦敦, 1955年)。
[6]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7] 关于他在施政这方面的例子,见H.J.韦克斯勒:《天子的镜子:唐太宗朝廷中的魏征》(纽黑文,1974年)。
[8] 关于她执政时事迹的十分肤浅的记载,见C.P.菲茨杰拉德:《武后》(伦敦,1956年;第2版,1968年),又见外山军治:《则天武后》(东京, 1966年); R.W.L. 吉索:《唐代武则天皇后之生平及时代》,1975年牛津大学未发表的博士论文。
[9] 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
[10] 见孙国栋:《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载《新亚学报》,3.1(1960年),第19—120页;严耕望:《唐史研究丛稿》(香港,1969年),第1—101页;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台北,1964年)。
[11] 崔瑞德:《安禄山之乱以后之盐使》,载《大亚细亚》(新序列号), 4.1(1954年第60—89页;砺波护:《关于三司使之成立》,载《史林》, 44.4(1961年)。
[12] 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版(剑桥,1970年)。
[13] 见C.A.彼得森:《安禄山之乱后东北诸镇之自治》,未发表之博士论文,华盛顿大学,1966年;浦立本:《安禄山之乱及唐后期长期存在的尚武精神的根源》,载于J.C.佩里和B.L.史密斯编:《唐代社会论文集》(莱登,1976年),第33—60页。
[14] 彼得森:《东北诸镇之自治》;崔瑞德:《陆贽(754—805年):皇帝的顾问和朝廷的命官》,载芮沃寿、崔瑞德编:《儒家人物》(斯坦福,1962年),第84—122页。
[15] C.A.彼得森:《中兴的完成:宪宗和诸镇》,载于芮沃寿、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第151—191页。
[16] 参见例如砺波护之文:《律令体制的崩溃》载《中国中世史研究》(东京,1970年),第407—416页。
[17] J.K.赖德奥特:《唐代宦官的崛起》,载《大亚细亚》(新序列号), 1(1949—1950年),第53—72页,以及3(1953年),第42—58页;矢野主税:《唐代宦官权势获得因由考》,载《史学杂志》,63.10(1954年),第34—48页;刘逸永(音):《神策军与宫廷机构:755—875年》,1970年伦敦大学未发表博士论文;王寿南:《唐代宦官权势之研究》(台北,1971年)。
[18] 砺波护:《从牛李党争看中世贵族制的崩溃与辟召制》,载《东洋史杂志》,21.3,(1962年),第1—26页。
[19] 见孙国栋:《唐宋之际门第之消荣——唐宋之际社会研究之一》,载《新亚学报》,4·1(1959年),第211—304页; D.G.约翰逊:《中世纪中国的寡头政治》(纽约,1977年);P.B.埃布利:《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门第:博陵崔氏家族研究》(剑桥,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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