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晏子春秋集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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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公问明王之教民何若晏子对以先行义第十八

 

  景公问晏子曰:「明王之教民何若?」晏子对曰:「明其教令,而先之以行义〔一〕;养民不苛〔二〕,而防之以刑辟〔三〕;所求于下者,不务于上〔四〕;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守于民财,无亏之以利,立于仪法,不犯之以邪,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五〕,故下之劝从其教也〔六〕。称事以任民,中听以禁邪〔七〕,不穷之以劳〔八〕,不害之以实〔九〕,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一十〕,故下不敢犯其上也。古者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故明王修道,一民同俗,上爱民为法,下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遗〔一一〕,此明王教民之理也〔一二〕。」

  〔一〕 苏舆云:「治要无『义』字,『刑』下无『辟』字。」◎则虞案:「义」字後人所增,「先之以行」,言以身率教,「行」、「刑」为韵。下句「辟」字,亦後人妄增。

  〔二〕 则虞案:广雅释诂:「养,使也。」

  〔三〕 孙星衍云:「『义』、『辟』为韵。」

  〔四〕 王引之云:「『不务于上』,义不可通,『不务』当作『必务』,此涉上下文诸『不』字而误也。治要亦作『不务』,则唐初本已然。案:『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谓无诸己而後非诸人;『所求于下者,必务于上』,谓有诸己而後求诸人也。则当作『必务』明矣。下文云『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即承此四句而言。」◎则虞案:元刻本「所求」二字误倒。

  〔五〕 孙星衍云:「『利』、『邪』、『害』为韵。」◎刘师培校补云:「以上文问君臣身尊而荣章证之,『苟』下当增『有』字。」

  〔六〕 王念孙云:「案『之』字衍。下文曰『故下不敢犯其上也』,文义正与此同,则不当有『之』字明矣。治要无。」◎苏舆云:「治要作『故下从其教也』,无上六句。」◎则虞案:指海本删「之劝」二字。

  〔七〕 俞樾云:「案『听』,谓听讼也。古谓听讼为『听』,书大传『诸侯不同听』,注曰:『听,议狱也。』『中听以禁邪』,言听讼得中则足以禁邪也。尚书吕刑篇曰:『罔不中听狱之两辞。』然则『中听』二字盖本于尚书矣。问下篇曰:『中听则民安。』夫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故中听则民安也。又曰:『慢听厚敛则民散。』『听』『敛』并言,亦孟子『省刑罚,薄税敛』之意。」

  〔八〕 黄以周云:「谓称事。」

  〔九〕 王念孙云:「案『害之以实』,义不可通,『实』本作『罚』,谓不以刑罚害民也。『穷之以劳,害之以罚』,皆虐民之事。治要正作『不害之以罚』。」

  〔一十〕孙星衍云:「『邪』、『逆』、『实』为韵。」

  〔一一〕王念孙云:「案治要作『上以爱民为法,下以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违』,是也。上文云『明王修道,一民同俗』,故云『天下不相违』。今本脱两『以』字,『违』字又误作『遗』,则文义皆不协。」◎则虞案:「遗」字不为误,上下以相爱相亲为义,是不相遗也。犹孟子「未有仁而遗其亲者,未有义而遗其君者」之「遗」,同义。此节「一民同俗」即墨氏之尚同;相爱相亲,近墨氏之兼爱;「不相遗」,非承「一民同俗」而来。

  〔一二〕孙星衍云:「『义』、『遗』、『理』为韵。」◎王念孙云:「案本作『此明王之教民也』,上章『贤君之治国若此』,正对『贤君治国若何』之问;本章『此明王之教民也』,亦正对『明王教民何若』之问。今本作『此明王教民之理也』,词义庸劣,乃後人所改。治要正作『此明王之教民也』。」◎顾广圻云:「此书多以『理』为『治』,唐人避讳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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