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管子轻重篇新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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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四事语

 

 

    张佩纶云:“《战国策。刘向别录》:‘中书本号或曰《国策》,或曰《短长》,或曰《事语》。'此篇亦名《事语》。疑子政校中秘书时,以《事语》之述六国时事近於《国策》者入《国策》,而其述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其为战国游士依讬管子无疑。”又云: “此篇必不止二节。《山至数篇》之‘梁聚'、‘请士 '、‘特命我曰'三节,《轻重乙》之‘衡谓寡人曰' 一节,均当以类录入。盖後人强分之以足篇数,愈杂糅不可读矣。”元材案:本书所述,虽以齐桓、管仲为问答之主体,然只是着者假讬之词,与齐桓时事初无关系,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即如张氏所云“ 以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然本书各篇之假讬齐桓时事者,实不止张氏所举数节为然,乃仅此篇可名为《事语》,不知张氏又将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体例本不如後世之谨严。节数多寡,原无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长短不一。《论语》、《孟子》及诸子书莫不皆然。若必一一为之补订,则古籍之可议者,不止《管子轻重篇》一书而已!至本书之篇名取义,或以篇首所见之字为题,如《巨(筴)乘马》、《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地数》、《国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内容为题,如《乘马数》、《山至数》、《揆度》等是。或以干支为题,如《轻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问“事之至数”,故即以《事语》为题,盖亦属於第一类。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战国策》之一名《事语》,遂疑此篇为《战国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论“泰奢之数”不可用於“危隘之国”。第二段论佚田所提“ 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观点亦不合,其理由为“不定内不可以持天下”。两段皆以“积蓄”为中心。前者谓 “非有积蓄、积财”,不可以“用人、劝下”。後者谓 “国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胜”之权。

  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一〕可闻乎?”

  管子对曰:“何谓至数〔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盖〔四〕不修,衣服不众,则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礼不致牲〔六〕,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则六畜不育。非高其台榭,美其宫室,则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数也。”

  桓公曰:“何谓非数?”

  管子对曰:“此定壤之数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齐诸侯〔一一〕方百里,负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赢不足〔一五〕,虽在下也不为君忧〔一六〕。彼壤狭而欲举〔一七〕与大国争者〔一八〕,农夫寒耕暑芸,力归於上,女勤於缉绩徽织,功〔一九〕归於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也。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二0〕。泰奢之数〔二一〕,不可用於危隘之国。”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至数”一词,又见《汉书。东方朔传》。“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数也。'”但彼处是指东方朔善於测算而言,与《後汉书。王涣传》所谓“神算”之意义相同。此处“至数 ”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数者,《说文》:“计也。”至数即善计。犹《盐铁论。本议篇》之言“长策”,《非鞅篇》之言“巨计”,《利议篇》之言“异策”或“奇计 ”,《诛秦篇》之言“至计”矣。

  〔二〕 张佩纶云:“此三句乃《山至数》篇首。‘何谓至数'亦当是桓公问辞。”元材案:此说非是。本书所讨论者,只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反复申述,不离其宗。故各篇同文之处不一而足。必如张氏说,言至数者应归之《山至数》。则《地数篇》及《轻重甲篇》之论煮盐,与《轻重乙篇》之论鼓铁,皆应归之《海王篇》。一切言积蓄者皆应归之《国蓄篇》。而其他同文之处,亦应一一为之分别重新厘定而後可矣。至“何谓至数”,明是管子语,乃亦必强定为桓公之辞。然则上文“事之至数可闻乎”,又是何人问语耶?

  〔三〕 何如璋云:“所谓秦奢者,不必实有其人,桓公设为问难以明轻重之数。下文佚田之类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秦'。後‘泰奢之数不可用於危隘之国',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实有其人也。作‘秦'乃误字。”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

  〔四〕 元材案:帷盖二字又见《轻重丁篇》。《礼。檀弓》:“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盖不弃,为埋狗也。”帷,车帷。盖,车盖。二者皆纺织物,乃女工生产品。

  〔五〕 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谓女工生产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犹言女工生产不发达。

  〔六〕 猪饲彦博云:“不当作必。 ”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当依猪饲说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级。《国语。楚语》:“诸侯祀乙太牢,大夫祀以少牢。” 但对太牢少牢之解释,历来说者不一。《大戴记。曾子天圆》:“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说也。又《公羊》桓八年传“冬曰烝”注云: “礼,天子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为太牢,但有羊豕而无牛,则为少年。今人独乙太牢为牛,失之也。”此又一说也。但祭祀必须用牲则一,故曰“必致牲”。戴说失之。

  〔七〕 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紧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礼,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则六畜之需要减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说非。

  〔八〕 元材案:《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饬宫室,则材木不可胜用。不充庖□,则禽兽不损其寿。无味利,则本业所出。(卢文弨云:味疑末。)无黼黻,则女工不施。'” 所引管子曰云云,似即此处所谓“泰奢之数”,惟字句、顺序皆不相符。

  〔九〕 元材案:定即《汉书。贾谊传》“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与下文“ 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之“狭壤”即所谓“危隘之国”互为对文。前者分授土地,自天子以至於子男皆有定制,而其权操于天子。故能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与後者之处於“一股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之地位者,实不可同日而语。着者认为泰奢之数,仅可适用於前者而不适用於後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数,不可用於危隘之国”,亦犹《乘马数篇》之言“斗国”“ 王国”之分及《山至数篇》之言“为诸侯”与“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下五句,又见《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篇》及《春秋繁露。爵国篇》。本书《轻重乙篇》亦有之。惟彼处“齐”作“佌”。又取消“五十里”一级而于天子之下、佌诸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级。与《揆度篇》所谓“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相同。其意义当於《揆度篇》再论之。

  〔一一〕猪饲彦博云:“齐,中也。谓中国诸侯。”宋翔凤、俞越说同。元材案:齐即《淮南。原道篇》“齐靡曼之色”之齐。注:“齐,列也。 ”齐诸侯,即列诸侯,犹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负海者,《轻重乙篇》云:“东方之萌带山负海,北方之萌衍处负海。” 《汉书。地理志》:“太公以齐地负海写卤。”此盖借用之为边远地区之代名词。张佩纶以“负海”属上为句,谓“齐诸侯即齐国,负海自指齐言”,宋翔凤谓“负海子”为“蛮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 ”,《轻重乙篇》作“若此,则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似皆出自贾谊《陈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词,在本书凡十七见,皆指号令言。《揆度篇》“号令者徐疾也” 是也。《地数篇》云:“令有徐疾,物有轻重。”《国蓄篇》作:“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可见徐疾即缓急。

  〔一五〕元材案:“赢不足”,《九章算术》之一,以御隐杂互见者。即藉有余不足以求隐杂之数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朒”。《轻重乙篇》作“羡不足”,义与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国轨篇》“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之“在下”,谓在民间流通也。此谓在定壤之国,财谷虽以奢侈而流通在民间,然中央政府犹得以号令之徐疾,就其有余不足者准而平之,故不足为病。《山至数篇》所谓“乘四时,行拦牢之策,以东西南北相被原作彼,误。据《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义也。

  〔一七〕俞樾云:“‘举'即‘与' 之误而衍者。”吴汝纶则以意於“举”字下增一“兵” 字。元材案:举即《汉书。严安传》“陈胜吴广举陈” 之举。颜师古注云:“举谓起兵也。”二氏说皆非。

  〔一八〕闻一多云:“‘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下有挩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数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别篇脱简羼入於此,故所答非所问。”又曰:“自‘农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伤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马篇》别本脱简。故所答非所问。”又云:“‘此定壤之数也'以下至 ‘不为君忧'五十三字,乃《轻重乙篇》别本脱简,羼入於此。当删。”元材案:本篇与《轻重》各篇及其他古书同文之处甚多。如必一一认为是别本脱简而删之,则岂复能成文耶?盖原文共分二节。从“此定壤之数也 ”至“不为君忧”为第一节,乃说明“地制壹定”之国,财谷虽以奢侈而流通於民间,然政府犹得以号令之徐疾,就其有余不足者准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数”。从“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国 ”为第二节,乃说明若在壤狭之国,则一切财谷非绝对由封建国家管制而独占之,使其“力归於上”“功归於府”,便有“税於天下”而“吾民常为天下虏”(《地数篇》语)之危险,故曰“非数”。一问一答,段落分明,既无脱文,亦非错简。似不可删。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国轨篇》 “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之功业。此处指 “缉绩徽织”等生产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积”指五谷,承“农夫寒耕暑芸,力归於上”而言。“积财”指女工生产品,承“女勤於缉绩徽织,功归於府”而言。前者俸禄所出,故曰“非有蓄积,不可以用人”;後者赏赐所出,故曰“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数'当是‘ 教'之误。上文‘管子曰,非数也。桓公曰,何谓非数 ',两‘数'字亦同是‘教'字之误。均承‘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说可商。“数”字乃本书各篇惯用之专门术语,说已详《巨(筴)乘马篇》。“泰奢之数”,与《地数篇》“ 武王之数”,《揆度篇》“尧舜之数”,“神农之数” ,及《国准篇》“五家之数”句例全同。此乃紧承上文“事之至数”与“何谓至数”两“数”字而言。盖桓公认为泰奢所教乃所谓“事之至数”,而管子则认为“泰奢之数不可用於危隘之国”,只能谓为“ 定壤之数”而不能称为“至数”,故曰“非数”。非数者,犹《盐铁论。击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计也 ”。若改为“教”字,则不仅所答非所问,而且与全书文风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问管子曰:“佚田〔一〕谓寡人曰:‘善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诸侯权以〔四〕制天下?'”

  管子对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为国者,壤辟〔五〕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且无委致围,城肥致冲〔六〕。夫不定内,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也。”

  管子曰〔七〕:“岁藏一,十年而十也。岁藏二,五年而十也。谷十而守五,绨素〔八〕满之,五在上。故视岁而藏〔九〕,县时〔一0〕积岁,国有十年之蓄〔一一〕。富胜贫,勇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一二〕,有义胜无义,练士胜欧众〔一三〕,凡十胜者尽有之〔一四〕。故发如风雨,动如雷霆,独出独入,莫之能禁止〔一五〕,不待权与〔一六〕。佚田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 何如璋云:“佚田者假设之名。与上文泰奢一例。”

  〔二〕 元材案:“善者”二字在本书凡六见。此外“善为国者”六见,“善为天下者”三见。《地数篇》作“善用本者”。用即为,本即国也。又《揆度篇》有“善正商任者”一语。依各语比较观之,“善者”二字,当可作三种解释,一即“善为国者”,二即“善为天下者”,三即“善为某事者”。本篇下文管子曰:“彼善为国者”云云,则此处“善者”二字盖亦指“善为国者”而言。

  〔三〕 张文虎云:“用非其有,即所谓来天下之财也。使非其人,即所谓致天下之民也。 ”元材案:二语又分见《地数》及《轻重甲篇》。其他诸子书亦多有之。《商君书。错法篇》云:“故明主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此人即民也。《淮南。主术篇》作人,与此同。又《吕氏春秋。用民篇》云:“汤武非徒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国虽小,卒虽少,功名犹可立。古者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能用非其有也。用非其有之心,不可不察之本。”依毕沅校增下“不”字。又《分职篇》云:“先王用非其有,如己有之,通乎君道者也。”又《圜道篇》云:“主也者,使非有者也。”字句皆大同小异。盖古有此语而佚田称之。

  〔四〕 王绍兰云:“按‘权以'二字连读。‘以'犹‘与'也,古多通用。权以犹权与也。《轻重甲篇》:‘数欺诸侯者无权与。'即其证。《说文》:‘与,党与也。'‘权与'谓利权亲与。‘因诸侯之权',即谓‘用非其有'。‘因诸侯之与'即谓 ‘使非其人。'故佚田云:‘何不因诸侯权以制天下。 '管子则谓‘善为国者不待因诸侯之权与'也。‘权与 '正对‘权以'之文。若读‘因诸侯权'为句,‘以制天下'为句,则管子但云‘不待权'可矣,何必赘言‘ 与'乎?”

  〔五〕 元材案:“壤辟举”云云,《管子。牧民篇》语,又见《轻重甲篇》。惟《牧民篇》及《轻重甲篇》“壤”皆作“地”。壤、地二字义相通。辟即《孟子。告子篇》:“我能为君辟土地”之辟。朱注:“辟与辟通,开垦也。”举即“百亩不举”、 “千亩不举”、“万亩不举”、“十万亩不举”之举。解已见《巨(筴)乘马篇》。“仓廪实”,指国家积蓄而言,观下文“国有十年之蓄”云云可证。与《牧民篇》之指人民积蓄者不同。

  〔六〕 肥,古本、刘本、朱本、赵本均作脆。刘绩云:“委,委积也。无食则人欲围而取之。脆,不坚也。冲,冲车也。城不坚,则人思毁之。 ”於鬯云:“无盖读为庑。与下句‘城脆致冲'之‘城 '字对。”元材案:二语又见《轻重甲篇》。本篇主要在论积蓄之重要,不宜又发为“庑委致围”之论。於说非是。肥即《山至数篇》“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之肥。丁士涵云:“肥,古俷字。《集韵》:‘俷,薄也。 '《列子。黄帝篇》曰:‘所偏肥,晋国黜之。'张湛注云:‘肥,薄也。'”今案丁说是也。《史记。三王世家》《燕王策》云:“毋俷德。”《集解》徐广曰: “‘俷'一作‘菲'。”《索隐》引孔文祥云:“菲,薄也。”刘氏迳改为脆,失其义矣。

  〔七〕 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否则其上必另有桓公问语。此盖承上文“定内”之意申言之。

  〔八〕 元材案:“绨素”二字不词。丁士涵认为“绨素”即《揆度篇》之“夷疏”,《轻重甲篇》误作夷竞。丁氏释《轻重甲》云:“‘夷竞'二字不可解。《揆度篇》曰:‘夷疏满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又《事语篇》曰:‘谷十而守五,绨素满之,五在上。' 上下文皆言谷,必非缯绨。夷疏与绨素同声。则《揆度篇》之‘夷疏满之',即《事语篇》之‘绨素满之'矣。凡从夷从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蓏素食当十石。《墨子。辞过篇》:“古之民未知为饮食时,素食而分处。”《尔雅》曰:‘谷不熟曰饥,疏不熟曰馑。'谷之外,蔬最为重。故管子言谷,必兼及蔬也。据此以推,则‘夷竞'之‘竞',疑本是‘疏'字。俗书竞疏形近而讹。故对粟言之。粟言‘积',疏言‘夷'者,夷读如《周官。剃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郑注曰:‘ 夷之,以钩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郑注曰: ‘夷氏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薀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 '注先郑说:‘芟夷如《春秋传》曰:芟夷薀崇之。今时谓禾下麦为夷下麦。言芟刈其禾,于下种麦也。'案先郑言夷禾夷麦,《管子》言夷疏,皆是剪取之意。後郑又以取茭为况。盖草莱必迫地芟之。蔬是草莱之可食者,惟夷之乃得当耳。《事语篇》‘绨'字本是‘稊' 字。‘夷'之通‘稊',犹‘荑'之通‘蕛'。浅人因下‘素'字,遂取同声之‘绨'字改之,而失其解矣。 ”今案:此说甚精确。此谓十分之谷,政府守其五分,另以百蔬补充人民之食用。如《轻重乙篇》所谓“山诸侯之国,则敛疏藏菜,此之谓豫戒”者,亦足以维持其生活。则政府手中可常操国谷百分之五十矣。盖百疏对於民食,本甚重要。《管子。立政篇》云:“六畜不育於家,瓜瓠荤菜百果不备具,国之贫也。”又曰:“六畜育於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国之富也。”又《禁藏篇》云:“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生,水与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於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国有余藏,民有余食。”又《荀子。富国篇》云:“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忧过计也。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数盆,一岁而再获之。然後瓜桃枣李一本数以盆鼓,然後荤菜百疏以泽量,然後六畜禽兽一而剸车,鼋鼍鱼鳖□ 鱣以时别一而成群,然後飞鸟凫雁若烟海,然後昆虫万物生其间,可以相食养者不可胜数也。”皆以百疏与五谷六畜并提,即此所云“夷蔬满之”之义。犹解放前各地农谚之言“糠菜半年粮”矣。

  〔九〕 元材案:视岁而藏,即视其岁之上、中、下而决定其所应藏之数。如李悝平粜法: “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例也。

  〔一0〕元材案:县即《山至数篇》 “县死其所”之县,与悬同,系也。有累积之义。《荀子。性恶篇》云:“加日县久。”杨倞注云:“加日,累日也。县久,悬系以久长。”义与此同。

  〔一一〕元材案:“国有十年之蓄” 一语又见《国蓄》及《轻重乙篇》。《贾谊新书》亦屡言之,《无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积,故胜七年之旱。”《忧民篇》云:“ 王者之法,民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九年而余三年之食,三十岁而民有十年之蓄。”又曰:“王者之法,国无九年之蓄,谓之不足。无六年之蓄,谓之急。无三年之蓄,国非其国也。”可见“十年之蓄”乃汉人之最高理想矣。

  〔一二〕猪饲彦博云:“‘微'疑当作‘能'。《七法》曰:‘以能胜不能'。”井衡云: “‘微'读为‘媺'。媺,善也。”李哲明云:“‘微 '字无义。疑当为‘媺'。媺古美字。美者善也。《孟子》曰:‘充实之谓美。'故得与富勇诸字并举。”元材案:微即《吕氏春秋。决胜篇》“凡兵之胜,敌之失也。胜失之兵必隐、必微、必积、必抟。隐则胜阐矣,微则胜显矣,积则胜散矣,抟则胜离矣。诸抟攫柢噬之兽,其用齿角爪牙也,必讬於卑微隐蔽,此所以成胜” 之微。此以“微”与“不微”对文,彼以“微”与“显 ”对文,盖皆指严守机密与不严守机密而言。诸氏说皆失之。

  〔一三〕元材案:“欧”当作驱。《汉书。韩信传》:“经所谓驱市人而战之也。”师古注云:“驱与驱同。忽入市廛而驱取其人令战,言非素所练习。”驱众,义与此同。

  〔一四〕猪饲彦博云:“‘十'当作 ‘六',不然,上文缺四胜。”安井衡云:“十,犹全也。言十胜无一败者,藏谷中尽有之。”张佩纶云:“ ‘十胜'只言六胜。案《枢言篇》‘七胜',与此大同小异。疑十当作七,挩去一句耳。此驳佚田因诸侯之说。”於鬯云:“此‘十'字当误,否则上文有脱。”郭沫若云:“此言‘富胜贫,勇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有义胜无义,练士胜驱众,凡十胜者尽有之。'仅举六胜而统之以‘十'。《枢言篇》‘众胜寡,疾胜徐,勇胜怯,智胜愚,善胜恶,有义胜无义,有天道胜无天道,凡此七胜者贵众。'两文互有出入,合计之则恰是 ‘十胜'之数。盖本作‘众胜寡,富胜贫,疾胜徐,勇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善胜恶,有义胜无义,有天道胜无天道,练士胜驱众。'‘微'乃周密之意。十胜既备,则本篇夺其四,《枢言》夺其三。《枢言》‘七胜'乃‘十胜'之讹。古文‘七'作‘□',‘十'作 ‘十',仅纵横画有长短之别,极易互讹。”元材案:除郭引《枢言篇》外,《管子。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亦有与此相类之文字。《七法篇》云:“是故以众击寡,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卒击驱众白徒,故十战十胜,百战百胜。”《王兵篇》云:“夫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士击驱民,此十战十胜之道。”(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下同。)此谓国有十年之蓄,则富力雄厚,一切胜利条件皆尽有之矣。《汉书。食货志》贾谊所谓“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义与此同。共止六胜而曰“十胜”者,举其大数而言,亦犹《七法篇》共止五胜,《王兵篇》亦止四胜,而或曰“十战十胜,百战百胜”,或曰“此十战十胜之道”也。本书与《管子》其他各篇并不是一个思想体系,不能据彼改此,更不能挹彼注兹。以上诸说均太迂!

  〔一五〕元材案:“发如风雨”四句又见《轻重甲篇》。此盖军事家常用语。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云:“动如雷电,起如飞鸟,往如风雨,莫当其前,莫害其後,独出独入,莫能禁止。”《管子。七法篇》云:“故举之如飞鸟,动之如雷电,发之如风雨。莫当其前,莫害其後。独出独入,莫能禁圉。” 《幼官篇》云:“说行如风雨,发如雷电。”又《淮南。兵略篇》云:“卒如雷霆,疾如风雨。若从地出,若从天下。独出独入,莫能应圉。”凡皆以描绘国力之强大无敌而已。

  〔一六〕丁士涵云:“‘待'当为‘ 恃'。‘不恃权与',正与上文‘桓公曰何不因诸侯权以制天下'相对。因,依也。恃,亦依也。二字同义。 ”元材案:此语又见《管子。七法篇》、《幼官篇》及银雀山出土《王兵篇》。《七法篇》“待”作“恃”。《幼官篇》及《王兵篇》皆作“待”,待字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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