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国学-管子轻重篇新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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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六国蓄

 

 

    元材案:本书凡十九篇,亡三篇,实存十六篇。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为问答体,独本篇及《轻重己篇》不用问答体。此可注意者一也。又其他各篇皆用具体写法,本篇及《轻重己篇》独用抽象写法。即前者多以具体故事(虽是假讬之词)为叙述之物件,後者则以一般原理原则为叙述之物件。此可注意者二也。又其他诸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与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异。如本篇“国有十年之蓄”一段见於《轻重乙篇》,“凡将为国,不通於轻重”一段见於《揆度篇》,“且君引錣量用”一段及“是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一段均见於《轻重甲篇》,“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一段见於《山权数篇》,“谷贵则万物必贱”一段分见於《乘马数》、《山至数》及《轻重乙》等三篇,“夫以室庑籍”一段,分见於《海王》及《轻重甲篇》,“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见於《地数》、《揆度》及《轻重乙篇》,“今人君籍求於民”一段,分见於《揆度》及《轻重甲》等篇,皆其例也。此外本篇中所有单词独句及各种特别术语散在其他诸篇者,几於无处无之。此可注意者三也。又《汉书。食货志》记管子轻重之法,而所引用则仅为本篇之文。《通典。食货》八记钱币,《食货》十二记轻重,其关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采录。此可注意者四也。关於此种现象,何如璋曾解释云:“旧本《轻重》共十九篇,亡三篇。其《国蓄》一篇管子所自着。《臣乘马》、《乘马数》、《事语》、《海王》、《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七篇则齐史之文,与《国蓄篇》互相发明。其《地数》、《揆度》、《国准》、《轻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齐东野人之语。间有词义不谬者,当是前七篇错卷,作伪者故意杂乱以混其真。卷末《轻重己》一篇专记时令,非轻重也。子政校雠不审,误搀入者耳。”(何如璋《管子析疑。总论》,见温廷敬编印《茶阳三家文钞》上册《何少詹文抄》卷一。)又释《轻重甲篇》云:“轻重各篇惟《国蓄》是管子经言。其《巨乘马》以下十一篇,则齐史记述之作。自此以至终篇,乃後人所附益。文非一手,大都假为问答以训释《国蓄》轻重之义。”此其所论何者为管子自着,何者为齐史之文,何者为齐东野人之语,既无具体证明,实不足据。但其以《国蓄》为管子经言,《巨乘马》以下十一篇则齐史记述之作,皆与《国蓄篇》互相发明。自《轻重甲篇》以至终篇,乃後人所附益,大都假为问答以训释《国蓄》轻重之义,则正可一语道破本篇与其他轻重诸篇间之相互关系。窃意本篇乃全书之理论纲领。其他诸篇所提出之种种具体问题及其讨论与解决问题之种种方法,或则就此纲领中之原理原则加以补充发挥,或则提出与纲领相反之意见,或则将此纲领中之特别术语加以解释,何氏所谓“与《国蓄篇》互相发明”者,信不诬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为十段,兹分别说明於後:

    第一段,从“国有十年之蓄 ”至“民力可得而尽也”,论货币与五谷均应由国家独占其最大部分及运用货币控制五谷,即“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术。

    第二段,从“夫民者信亲而死利”至“故天下乐从也”,论政府办理财政,应以“ 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为最高原则,即是说财政榨取应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之基础上。如此方能使人民乐於从命。

    第三段,从“利出於一孔者 ”至“亲君若父母”,论国家专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从“凡将为国”至 “恶能以为治乎”,论通於轻重及调通民利之重要。又分五小段:(1)“凡将为国”等五句总冒。(2)“ 是故万乘之国”八句,论为国者失其利权,则豪商大贾将窃而据之,必酿成“臣不尽忠,士不尽死”之不良後果。(3)“岁有凶穣”至“贫富之不齐也”,申言利不在国,则在於商。上失轻重之权,下据并兼之势,将使富者益富,贫者益贫,虽有法令无所用之。(4)“ 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论民有饥饿由於谷有所藏,民用不足由於利有所并。(5)“然则人君” ,至“恶能以为治乎”,申论不通於轻重不能为治,反语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从“岁适美”至“ 财之□可得而平也”,论人民有余则轻,不足则重。政府应采取贱买贵卖之策以平其价而收其利。

    第六段,从“凡轻重之大利 ”至“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论政府应分区设立平准基金。在春夏生产季节发放农贷。到秋收後按市价折收实物──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敛秋实──以期收到 “民无废事”(使生产者维持其再生产)与“国无失利 ”(使政府独占高利贷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从“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至“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论五谷与万物之价互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术。又分四小段:(1)“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至“而国利归於君”,论政府当利用谷与万物互为反比例的关系,进行轻重之筴,以期无籍而赡国。(2)“夫以室庑籍”至“遍行而不尽也”,承“万民无籍”句言。(3)从“故天子籍于币”至“千人得余”,承“国利归於君”言,论谷专卖利益之大。(4)从“夫物多则贱”至“而君得其利” ,论多寡羡不足与物价贵贱之关系及政府运用轻重之筴以调贵贱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从“前有万乘之国 ”至“然後万乘可资也”,论运用轻重之筴应因国势而不同。

    第九段,从“玉起於禺氏” 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论货币之作用在於“以守财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後一段,论国家号令可以引起物价之变动,因而主张“不求于万民而籍於号令”,即通过号令改变商品之轻重关系,人为地造成物价之剧烈波动,大作其投机生意以获取最大之利润。

  国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是皆以其事业交接於君上也〔二〕。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三〕,故民无不累於上也〔四〕。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五〕。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六〕。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尽也〔八〕。

  〔一〕 元材案:“国有十年之蓄” 一语又见《事语篇》及《轻重乙篇》,解已见《事语篇》。此句上,《通典。食货》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三句。并有尹注云:“富者能夺抑其利,贫者能赡恤其乏,乃可为君。 ”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积常余十年。”今本皆脱,宜据补。又案“夫富能夺”三句,又见《揆度篇》,但无尹注。

  〔二〕 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见《轻重乙篇》。惟《乙篇》“年”作“岁”。“而民不足於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业”。“金 ”作“财”。“而民不足於用”作“而民用不足者”。 “君上”作“上者”。而意义则同。“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与下文一例,当从之。“民不足于用”,宋本“足”作“罪”,误。“食”指五谷食米。“用”指黄金刀币。“技”即《山权数篇》“有官五技” 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数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为司马,能治田土,能为官”、《国准篇》“官能以备物”之能。技能连用,盖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见《山权数》)、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长者而言。事业即职业。禄即俸禄。交接犹云交换。

  〔三〕 元材案:挟者持也,即守之义。据亦守也。制谓控制。“有余”承上“国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於食”及“民不足於用”而言。“据有余而制不足”,谓政府以其有余之粮食与货币,控制粮食货币不足之人民,使其听命於政府,为政府所使用也。《盐铁论。错币篇》云:“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文义与此稍异。此因“国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余在政府手中,故谓之“挟”。彼则“物有所并,谷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余在富商蓄贾手中,故应制而调之也。

  〔四〕 王念孙云:“《通典。食货》十二引此,‘累'作‘系'。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无不系於号令。'今本‘系'作‘累',又全脱尹注。”於省吾云: “按类书每臆改古籍,不可为据。累本有系义,不必改为系。《礼记。儒行》‘不累长上',注:‘累犹系也。'下云:‘列陈系累获虏',系累连语,累亦系也。 ”元材案:於说是也。此“累”字与《轻重乙篇》“若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之“虏”字及《轻重甲篇》“ 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於赏也”之“执”字,乃本书作者特用术语。累即下文“系累”及《孟子。梁惠王篇》“系累其妻子”之累。虏即下文“获虏”及《汉书。樊哙传。注》“生得曰虏”之虏。执即《周书》 “予其执拘以归於周”之执。均当作俘虏讲。此盖言人民之所以愿意竭尽其技能,努力於事业者,徒以粮食与货币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则无之。故不得不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以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粮食及货币之惟一手段。故着者认为只要政府能将大量之粮食及货币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为富商蓄贾所挟所守,经常保持政府有余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状态,则据有余而制不足,人民虽欲不为我使,不为我用,亦不可得矣。《事语篇》云:“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义与此合。

  〔五〕 元材案:此二语又分见於《山权数》、《揆度》、及《轻重乙》等篇。惟“五谷食米”,《山权数篇》作“谷”,《揆度篇》作“五谷” ,《轻重乙篇》作“五谷粟米”,字句各有异同。郭沫若谓“食”当为“粟”者非。司命,星名。《史记。天官书》:“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辞。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辅天行化,诛恶护善也。”此谓五谷食米者人得之则生,失之则死,生死之权全系于五谷食米之有无,故喻之为司命。言其所关甚大,犹今人之言生命线矣。

  〔六〕 元材案:通施即通货。《轻重乙篇》云:“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可证。此亦汉人通用术语。《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学云:“故王者外不障海泽以便民用,内不禁刀币以通民施。”谓之“通施”者:《诗。周南》“施于中谷”,传云:“施,移也。”言得此则有无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故《轻重甲篇》迳作“通移”。本书作者认为货币之职能不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管道。亦即货物流通以全社会范围看来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管道。而此种管道必须通过货币始能体现。离开管道,货物流通便无法进行。马克思所谓“贮藏货币表现为流通中的货币的引水渠与泄水沟”(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页)者也。《揆度篇》云:“刀布者沟渎也。”义与此同。

  〔七〕 元材案:“执”即掌握。御即控制。“执其通施”犹言“守其用”。“御其司命” 犹言“挟其食”。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谓政府应将货币之铸造及发行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後以所铸造及发行之货币,运用贱买贵卖之轻重筴收购大量之粮食而独占之。《山权数篇》所谓:“梁山之阳綪□夜石之币天下无有。管子曰:以守国谷。岁守一分以行五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国准篇》所谓: “立施以守五谷。”皆其例也。

  〔八〕 元材案:“故民力可得而尽 ”者,包括上文“以技能望君之禄”与“以事业交接於君上”之各种人民而言。粮食既皆为政府所独占,则人民为求得粮食之满足起见,除竭尽其技能,努力於事业外,别无他道。故《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农夫夜寝早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早起,力作而无止。”又曰:“彼谷七藏於上,三游於下。谋士尽其虑,智士尽其知,勇士尽其死。”以“农夫”与“士”以及“谋士”“智士”“勇士 ”并举,与此正合。张佩纶谓“‘民力可得而尽'犹‘ 尽力沟洫'之意,非竭民之财力”,则专指“农民”而言,失其义矣。

  夫民者信亲而死利〔一〕,海内皆然。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二〕。故民爱可洽於上也〔三〕。租籍者所以强求也。租税者所虑而请也〔四〕。王霸〔五〕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

  〔一〕 元材案:亲,爱也。信亲,信其爱己之人。即《孟子。离娄篇》所谓“爱人者人恒爱之”之意。死利者,《史记。货殖传》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之所在,人必趋之,虽死不避,故曰死利。犹言“鸟为食亡,人为财死”也。《揆度篇》云:“币重则民死利。”《盐铁论。错币篇》云:“上好货则下死利。”又《毁学篇》云:“贪夫死利。”义与此同。

  〔二〕 元材案:以上六句,又见《轻重乙篇》。“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者,谓政府制定财政经济政策,必须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之基础上,表面上是对人民有所赐予,而实质上则是夺之於无形。尹注所谓“民(原误‘民'为‘与',据张佩纶校改)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者是也。

  〔三〕 孙星衍云:“按《通典》十二引‘民爱'作‘民忧'。此‘爱'字误。”元材案:上文言“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正是“民予则喜”之事,此处何得以“民忧”承之?仍以作“爱”为是。洽即《书。大禹谟》“好生之德,洽于民心”之洽。正义:“洽谓沾渍优渥。‘洽于民心',言润泽多也。”此言“民爱可洽於上”,特倒言之耳。尹注训“洽”为“通”者非。

  〔四〕 尹注云:“在工商曰租籍,在农曰租税。虑犹计也。请,求也。”猪饲彦博云:“ 《轻重乙》曰‘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租籍'当从彼作‘正籍'。正、征同。”洪颐楫、丁士涵、郭沫若说同。元材案:尹说谬甚。猪饲说亦未为得。本书各篇同文异字之处甚多。前辈学者常用据彼改此之法,断定某处某字宜依某处某字校改。此实不明本书体例之尤者。事实上此种同文异字,正是後篇作者对前篇所用字之翻译,亦可以说是用更通俗之字或作者所在地之方言以代替前篇不易懂之字。兹特略举数例加以说明。(1)本篇及《海王篇》“吾子”,《地数篇》作婴儿。可见吾子即婴儿。(2)《海王篇》“食盐”,《地数篇》作“咶盐”。咶即食之另一说法。《汉书。吴王濞传》“□糠及米”,师古注曰:“ □古□字。□,用舌食也。盖以犬为喻也。音食尔反。 ”《史记》作□。疑咶、□、□、□皆食字之各地方言。(3)《海王篇》“若其事立”,《轻重乙篇》“若 ”皆作“然後”。(4)《地数》、《揆度》两篇“禺氏边山”,《轻重乙篇》作“禺氏旁山”,旁即边也。(5)《国蓄篇》“耕田发草”,《轻重甲篇》作“耕发草土”,《轻重丁篇》则作“垦田发务”。务即蓩,毒草也。说见《丁篇》。(6)《地数篇》“守圉之本”,《轻重甲篇》作“守圉之国”。又《地数篇》“夫齐衢处之本” 一节中数“本”字,《轻重乙篇》皆作“国”字。知本字亦有作国字讲者。(7)《海王篇》“升加分强”,《地数篇》作“升加分耗”。猪饲彦博云:“强当作镪,钱也。”强、耗皆钱之又一名词。(8)《揆度篇》 “当壮者”,《轻重戊篇》作“丁壮者”。当即丁也。(9)本篇“通施”,《轻重甲篇》作“通移”,《轻重乙篇》则作“通货”。《史记。夏、殷、周本纪》载三代事,所引《尚书》,多与今本《尚书》不同,皆司马迁用汉人口语所翻译,而非司马迁所见《尚书》又另有所谓秘本。如果据史改书,或据书改史,便成为天下之最大笑话矣。细绎此处“租籍”“租税”,与《轻重乙篇》“正籍”“租籍”间之关系,亦是两篇作者所用术语之不同,而不是谁错谁正之问题。最足注意者,即两篇文字中对於“废”字之用法。废字在本篇及《乘马数篇》“如废方於地”之废字皆作“置立”讲。但在《轻重乙篇》则又作为“废弃”讲。猪饲彦博谓“废当作敛,《轻重乙》曰:‘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正与此反”,郭沫若谓“ 废当为发,言平发其岁入以利民”者皆非。至本篇所谓 “租籍”(《乙篇》谓之“正籍”),乃指“以室庑籍 ”等诸籍而言。所谓“租税”(《乙篇》谓之“租籍” )则指所谓“官山海”“官天财”及其他通过轻重之筴而获得之各种专卖事业的赢利而言。前者或为“毁成” ,或为“伐生”,或为“止生”,或为“禁耕”,或为 “离情”,或为“养赢”,皆是一种强制收入,所谓“ 见夺之理”者。故曰“所以强求”。後者则如《海王篇》之“正盐筴”,与本篇之“藉於食”,则“举臂胜事无不服籍者”,“虽百倍归於上而人亦无以避之”,所谓“见予之形”也。故曰“所虑而请”。“所虑而请” 者,谓此乃人人心意中之所欲而求之不得者。《乙篇》谓之“君之所宜得”,乃从政府方面立言,然其意义则一而已。

  〔五〕 元材案:“王霸”,《通典》作“五霸”,非。本书“王霸”连称之例甚多,与此正同。

  利出於一孔者〔一〕,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二〕。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三〕。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养〔四〕,隘其利途〔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六〕。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

  〔一〕 尹注云:“凡言利者不必货利,庆赏威刑皆是。”安井衡云:“孔,穴也。犹言门。出於一孔,专出於君也。二孔,君与相也。三孔四孔,则分出於臣民矣。”元材案:本书言利字之处不一而足,仅本篇即十五见,大抵皆指经济利益而言。此处尤与庆赏威刑无关。尹说失之。利孔犹言利门,安井说是也。利出一孔,谓利益从一条管道流出,此处引申为经济利益,应完全由封建国家统一掌握,例如上言国家“ 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即利出一孔之具体运用矣。

  〔二〕 许维遹云:“‘不'当为‘ 半'。‘其兵半诎',犹言其兵半数力诎,半数未力诎。”元材案:此说非是。尹注云:“诎与屈同。屈,穷也。”其兵不诎,谓虽不胜,但亦不至为敌所屈。

  〔三〕 元材案:此数语商、韩书亦有之。《商君书。靳令篇》云:“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又《弱民篇》云:“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又《韩非子。饰令篇》亦云:“ 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字句与此皆大同小异,而其意义则有别。商、韩所谓“利出一空”者,盖欲壹民于农战。乃从政治军事上立言者也。此则谓一切天财地利及其他由贱买贵卖而得之各种奇入旁利均应由国家独占之,不使人民自由经营。乃从财政经济上立言。盖即所谓国家垄断经济政策者也。至《新唐书。儒学传。柳冲传》载柳芳之论《姓系录》及《通典。选举》六载礼部员外郎沈既济之议选举,亦皆引本篇此文为据,则尤与原旨无涉矣。

  〔四〕 尹注云:“养,利也。羊向反。”何如璋云:“塞犹充也。塞其养,民乃足。隘其途,利乃一。”张佩纶云:“养读如字。《诗》‘遵养时晦'《毛传》:‘养,取也。'”元材案:“养”当为“羡”字之讹也。《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禁溢羡,厄利途。”“禁”与“塞”同义。厄即厄,与隘通。本篇上下文语意,与《错币篇》相同者不一而足,则此二语亦当与彼有其互相沿袭之关系。然则塞民之羡,即禁民溢羡之意矣。闻一多说与予同。

  〔五〕 元材案:隘即《揆度篇》“ 乘天势以隘制天下”之隘。上引《盐铁论。错币篇》作 “厄”。厄即厄,与隘通。限制、阻止之意。“塞民之羡,隘其利途”者,盖紧承上文“利出一孔”一段而言。谓利出多门,为害既如此其大,则政府唯有由国家垄断一切利权,以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已。

  〔六〕 元材案:此言予夺贫富之权,均应由国家掌握。即《揆度篇》所谓“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之意。《尹文子。下篇》云:“ 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於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又《商君书。说民篇》云:“治国之本,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义与此同。又案《史记。货殖列传》亦以贫富予夺四字并举,与此处及《揆度篇》相同。然而两者之意义则完全相反。《货殖传》以自由竞争为主,故认为人民之或贫或富,应由各个人自己负责,而以各个人能力之巧拙为其决定之主要因素,并无任何人可以予之夺之。故曰:“贫富之道,莫之夺予。”“巧者有余,拙者不足。”本书着者则主张应由政府实行国家独占之经济政策,以政府之予夺为调治社会上贫富之唯一原动力。故曰:“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盖司马迁乃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之代表人物,其在财政经济上之意见,着重在於为新兴地主阶级──“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服务。故力主自由放任,力主 “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力主“为权利以成富”,力主“故善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 。而本书着者则代表干涉主义经济学派,其在财政经济上之意见,着重在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者服务,着重在通过所谓轻重之筴,以充实封建国家之财政收入。故力主干涉主义,力主“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 ”。力主“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力主“塞民之羡,厄其利途”。力主“为笼以守民”。力主“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换言之,即司马迁之所谓“善者”,适为本书着者之所谓“最下者”,而司马迁之所谓“最下者”,又适为本书着者之所谓“善者”。此种经济思想上之大分野,最可注意。如果认为表现在《货殖传》中的思想,是司马迁对汉武帝、桑弘羊的经济政策所持的不同政见,则本书着者乃是完全站在扞卫汉武帝、桑弘羊经济政策的立场上对司马迁的不同政见所给予的针锋相对的有力批判。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史记》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凡将为国,不通於轻重〔一〕,不可为笼〔二〕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三〕。是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然者何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其忠,士不尽其死矣〔四〕。岁有凶穣,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五〕。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六〕。智者有什倍人之功〔七〕,愚者有不赓本〔八〕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九〕。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威罚也〔一0〕。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且君引錣〔一一〕量用,耕田发草,上得其数矣〔一二〕。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矣。计本量委则足矣〔一三〕。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一四〕。人君铸钱立币〔一五〕,民庶之通施〔一六〕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数矣〔一七〕。然而人事〔一八〕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藏也〔一九〕。然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二0〕,分并财利〔二一〕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强本趣耕〔二二〕,而自〔二三〕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恶能以为治乎〔二四〕?

  〔一〕 元材案:“不通於轻重”一语,又见《山至数篇》。又《山权数篇》云“君通於轻重之数”,《轻重乙篇》云“通於轻重高下之数”,《史记。平准书》云“通于轻重之权”,可见“不通於轻重”,即“不通於轻重之数”或“不通于轻重之权”之意。

  〔二〕 孙星衍云:“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无‘为笼'二字。‘民'作‘人'。” 吴汝纶点勘本,即依《通典》校删。元材案:“笼”字,乃汉代理财家特用术语。其意义及其重要,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此处“为笼”二字必不可删。

  〔三〕 元材案:“调通民利”,即下文“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之意。 “语制”,讲求法制。“大治”一词,又分见《揆度篇》及《管子。任法篇》。惟本书所谓“大治”,与《任法篇》所谓“大治”,内容又大有不同。《任法篇》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其意以为只要全国上下皆能遵守国家法制,即可达到大治之目的。至於如何始能使全国上下遵守法制,仅提出“爱人不私赏,恶人不私罚,置仪设法,以度是断”等就法论法的抽象标准,换言之,只要统治者能一切按照法制行事,即为已足。本书着者则从经济政策的角度出发,认为“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皆是“贫富之不齐”的结果,因而提出如果不能调通民利,使人民贫富不致过分悬殊,则所谓“大治”,不过是一句空话。此乃本书着者对《任法篇》法治思想之继承与改造。而本书与《管子》其他各篇成书年代之先後,亦可於此窥见之矣。又案:“不能调通民利”二语,《揆度篇》作“不能调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无“通”字及“语制”二字。然意义则全同。

  〔四〕 元材案:此紧承上文“不通於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二句而言。“万乘之国”四句又见《轻重甲篇》。国多失利,谓政府不能实行国家垄断政策,不能为笼以守民,故为商贾所乘,而国利遂多所散失。此如汉代富商大贾,在武帝时,则有东郭咸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史记。平准书》)及 “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蜀卓氏、程郑氏、宛孔氏、齐刁间、周师史、宣曲任氏、桥姚、无盐氏、关中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氏、杜杜氏等,或则 “致产累千金”,或则“起富数千万”(《史记。货殖传》)。在成、哀、王莽时,又有“成都罗褒,赀至钜万,临灾姚伟,赀五千万”。“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 。及“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平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赀。樊嘉五千万,其余皆钜万矣”(《汉书。货殖传》)凡此皆《史记。平准书》所谓“而富商大贾或滞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者。故“国有万金之贾”,即可作为国家散失万金之说明。“国有千金之贾”,即可作为国家散失千金之说明。“臣”指公卿大夫及百官言。“士”指战士言。《轻重甲篇》云:“故轩冕立於朝,爵禄不随,臣不为忠。中军行战,委予之赏不随,士不死其列陈。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於赏也。”亦以“臣”与“士”、“大臣”与“列陈之士”互为对文。盖国利既尽入商贾之手,政府财政必感困绌,而禄赏之费无由支付。故百官战士皆不肯尽忠尽死也。又案此以国有富商大贾为“国多失利”之结果。与《轻重甲篇》以国多富商大贾为“中一国而二君之正”之正原作二王,误。依《丁篇》校改。皆是着者主张排斥富商蓄贾之具体表现。唐庆增不察前後文义与全书宗旨,乃断章取义,举此“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 ”数语,谓即管子重商之证(见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六篇第二章二二三页),胡寄窗亦以为是管子重视贸易之证(见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第十章三四九页),失之远矣。

  〔五〕 元材案:自“岁有凶穣”至 “而物利之不平也”,紧承上文“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二句而言。“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文注云:“上令急於求米则民重米,缓于求米则民轻米。所缓则贱,所急则贵。” 贵原误作遗,以意改。其说是也。“缓急”,《地数篇》作“徐疾”。徐疾,缓急,皆指国家徵收期限有宽有紧而言。“不能治”《汉书。食货志》引作“不能理”,理亦治也。蓄贾,《食货志》作“畜贾”。颜师古注云:“畜读曰蓄。蓄贾谓贾人之多蓄积者。”“乘民之不给”,颜师古注云:“ 给,足也。”《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云:“而商贾… …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与此语意略同。又《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彼时有春秋,岁有败凶,政有缓急。政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岁有败凶,故民有羡原误作义,依王念孙校改。不足。时有春秋,故谷有贵贱。而上不调淫,尹注:“淫,过也。谓谷物过於贵贱,则上当收散以调之。此之不为,故游商得什佰之赢以弃其本也。”张佩纶云:“‘淫'疑是‘准'之误。《轻重篇》屡见。”元材案:“淫”当作“治”。《国蓄篇》“然而人君不能治”,又曰“然而人君不能调”,当即据此而分言之。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也。百姓之不田,贫富之不訾,皆用此作。城郭不守,兵士不用,皆道此始。 ”与此文大同小异。

  〔六〕 元材案:“分地若一”四句,《盐铁论。贫富篇》作“故分土若一,贤者能守之。分财若一,智者能筹之。”又《管子。侈靡篇》云:“ 强者能守之,智者能收之。”《史记。货殖传》亦云: “巧者有余,拙者不足。”盖皆指个人而言。与《地数篇》“能者有余,拙者不足”之指封建统治者而言者不同。

  〔七〕 甘乃光云:“什倍人之功,即以一取什之意。”

  〔八〕 尹注云:“赓,偿也。”梁启超云:“不赓本,赓犹续也。谓资本不能回复回圈也。”元材案:赓同更。《史记。平准书》:“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集解》引韦昭曰:“更,续也。或曰:更,偿也。”是也。赓又同庚。《礼记。檀弓》:“请庚之。”郑注:“庚,偿也。”是也。《山国轨篇》云:“直币而庚之。” 又曰:“请以谷视市□而庚之。”即皆作“庚”。“不赓本”,犹今俗言“不□本”,“不顾本”也。

  〔九〕 丁士涵云:“当作‘故民利有百倍之失'。上文云:‘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此言智者之多取利,以致愚者之不偿本,故民利有百倍之失矣。下文曰‘夫民利之时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是其证。今文‘利'误 ‘相',又倒置‘有'字下。‘失'又误‘生'。遂不可读矣。”元材案:《山权数篇》云:“而民失生矣。”彼“生”字与此“生”字,皆当作产业讲。《诗。邶风。北风》“既生既育”,《笺》云:“生,谓财业也。”又《史记。平准书》云:“皆致生累千金。”《汉书。食货志》“生”作“产”,即其证。“民有相百倍之生”,谓贫富相隔百倍,即下文“物利不平”之意。此四句《盐铁论。错币篇》作“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调,民有相妨之富也。”“赓 ”作“更”,“生”作“富”,义实相通。丁说失之。

  〔一0〕元材案:“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云云,《盐铁论。错币篇》作“民太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太强则不可以威罚也。”“太强”似是“太贫 ”之讹。《管子。侈靡篇》云:“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亦以贫富互为对文。盖民太富则百事自足,无求於君。《轻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 ”此民富不可以禄使之说也。至人民生活不安定,最低限度之物质生活亦不能令其满足,则无以服从政府命令,政府亦无法使用之。《管子。治国篇》云:“民贫则难治也。”《侈靡篇》云:“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菜,饮野水,孰能用之?”此民贫不可以罚威之说也。贫富不齐之害盖如此。故着者力主应由政府从根本上以所谓轻重之筴调而治之。

  〔一一〕尹注云:“錣,筹也。丁劣反。”元材案:此段文字,共分两节,一节言谷,一节言钱。“计本量委”是对谷而言。疑“引錣量用”句当在“民庶之通施也”句下,乃对钱而言。计谷数时用“ 计本量委”,计钱数时用“引錣量用”。钱谷分言,界限极为明显。若如今本,将此语置於“耕田发草”之上,便不仅与“计本量委”句相重复,而且“量用”二字亦与“民人所食”不相衔接矣。錣即《淮南。道应篇》 “白公胜罢朝而立,倒杖策,錣上贯颐”之錣。高注: “策,马捶,端有针以刺马,谓之錣。倒杖策,故錣贯颐也。”是錣即策马之捶。以策计数,乃汉人通俗。《汉书。石广传》:“广为太仆。御出,上问‘车中几马 '?广以策数马毕,举手曰:‘六马。'”“引錣量用”,犹言以策数钱。尹训錣为筹,筹有筹策之义。亦可通。

  〔一二〕猪饲彦博云:“‘土'一作 ‘上'。《轻重甲》作‘躬犁垦田,耕发草土,得其谷矣'。未详孰是”。郭沫若云:“‘上'当为‘土'。 ‘草土'连文,本书习见。‘数'当为‘谷',《轻重甲篇》文可证,当据改”。元材案:“数”当为“谷” ,郭说是也。惟“上”字不必改。《轻重甲》下文云:“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草”下亦无“土 ”字。仍以作“上”字下属为宜。

  〔一三〕尹注云:“委,积也。”安井衡云:“本,谓田所生。委,末也,谓人所食。言一人食若干步亩所生之粟,自有定数。计田所生之本,量人所食之末,则其用自足矣。”姚永概云:“‘委'读如《礼记》‘或原也,或委也'之委。本、委相对。尹注非。”元材案:《汉书。食货志。注》引李奇云:“委,积也。”王先谦《补注》云:“上得民所食若干步亩之数,则可计本而量其积。”仍以尹说为是。计本量委,谓计算生产,估量贮存。

  〔一四〕尹注云:“言一国之内耕垦之数,君悉知之。凡人计口授田,家族多少,足以自给。而人乏於食者,谓豪富之家收藏其谷故。”《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言富人多藏谷,故令贫者食不足也。”元材案:颜说是也。藏即囤积。尹注言“计口授田”,与此处无关。

  〔一五〕王念孙云:“‘人君'当为 ‘今君'。此与上文‘且君引錣量用'云云,皆是指桓公而言。非泛言人君也。今作‘人君'者,涉上下文‘ 人君'而误。《通典。食货》八所引亦误。《轻重甲篇》正作‘今君铸钱立币'。”元材案:此说非也。本篇与《轻重甲篇》体例不同。《甲篇》系用桓公、管子互相问答,故曰“今君”云云。本篇则为泛论性质,不专指任何一个国君,故曰“人君”。且本篇前後“人君” 二字连用者计十二见,“君”字单用者计十九见,皆是泛言“人君”,文义甚明。若改为“今君”,则其余亦当同时改动而後可矣。又案“立币”一词,在本书凡六见。(除此处外,《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国准》各一见,《轻重甲》二见。)皆指铸造钱币而言。本文下文即有“铸币”,可以为证。又本书言 “立币”,皆与“人君”二字紧相连接。可知在着者心目中,货币铸造之权,皆应由封建国家统治者实行垄断。所谓“善者执其通施”,不仅掌握货币发行之权而已。

  〔一六〕元材案:“通施”,《轻重甲》作“通移”,《轻重乙》作“通货”。解已见上。

  〔一七〕王念孙云:“‘若干'二字涉上文‘人有若干步亩之数'而衍。上文‘步亩之数' 无定,故言‘若干'。此既云‘人有百十之数'(旧本 ‘十'误作‘千',据《轻重甲》及《通典》引改),则不得更言‘若干'矣。”颜昌嶢云:“王说误。此‘ 若干百千之数'与上文‘若干步亩之数'同为无定之词。‘若干'二字非衍文。‘百千'盖成数名,犹言若干百若干千也”。元材案:颜说是也。若干百千即几百几千。《通典。食货》八引作“人有若干百十之数”,“ 十”是“千”之误。

  〔一八〕尹注云:“民事谓常费也,言人之所有多少,各随其分而自足。君上不能调均其事,则豪富并藏财货,专擅其利。是故人常费不给以致匮乏。”元材案:据此,则“人事”当作“民事”,乃唐人避讳而未改正者。《盐铁论。错币篇》即作“民事” 。“及”与“给”同。

  〔一九〕王念孙云:“藏字衍。并与屏同。屏即藏也。上言‘谷有所藏',此言‘利有所并 ',互文耳。《汉书。食货志》引正作‘利有所并也' 。《轻重甲篇》曰:‘有饿馁於衢闾者何也?谷有所藏也。'又曰:‘民有卖子者何也?财有所并也。'则‘ 并'下并无‘藏'字明矣。”元材案:《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民有饥者,谷有所藏也。”亦是“并”“藏” 两字分用。王说得之。

  〔二0〕尹注云:“羡,余也。”梁启超云:“‘钧'同‘均'。”

  〔二一〕猪饲彦博云:“《轻重甲篇》无‘利'字,是。”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利 '当为‘制'(古作□),属下读,即‘制而调民事也 '为句。”元材案:猪饲说是。

  〔二二〕尹注云:“本谓务农。趣读为促。”

  〔二三〕吴志忠云:“‘自'疑‘日 '字误。”

  〔二四〕尹注云:“言人君不能权其利门,制其轻重,虽铸币无限极而与人,徒使豪富侵夺贫弱,终不能致理也。恶音乌。”元材案:“乃今”犹言“今乃”。“下相役” ,即《山权数篇》之“下阴相隶”。隶即役。谓贫弱之人为豪富所奴役。以上承“分地若一,分财若一”一段而申论人君不能调之害。

  岁适美〔一〕,则市粜无予〔二〕而狗彘食人食〔三〕。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四〕而道有饿民。然则岂壤力〔五〕固不足而食固不赡也哉?夫往岁之粜贱,狗彘食人食,故来岁之民不足也。物适贱,则半力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六〕。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七〕。然则岂财物固寡而本委不足也哉?夫民利之时失而物利之不平也〔八〕。故善者委施〔九〕於民之所不足,操事於民之所有余〔一0〕。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可得而平也〔一一〕。

  〔一〕 元材案:《史记。货殖传》云:“大阴在卯穣,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至酉穣,明岁衰恶。至子大旱,明岁美。有水。至卯积着率岁倍。”以衰恶、穣、美分别为言。如衰恶为凶年,穣为丰年,则美当为大有年。犹《孟子。滕文公篇》之言 “乐岁”矣。

  〔二〕 俞樾云:“按《方言》:‘ 予,雠也。'此予当训为雠。雠即售字。《说文新附》:‘售,卖去手也。'《诗。抑篇。笺》:‘物善则其售价贵。'《释文》云: ‘售本作雠。'盖古无售字,即以雠为之。此文‘无予 '即‘无售'也。犹《诗》云‘贾用不售'矣。下文云:‘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言谷贱则以币售食,布帛贱则以币售衣也。两予字亦当训雠。” 元材案:俞说是也。市粜无予,谓价虽贱亦无法售出。

  〔三〕 元材案:“狗彘食人食”及下文“道有饿民”,皆出自《孟子。梁惠王篇》。

  〔四〕 元材案:繦谓钱贯,解见《海王篇》及本篇下文。

  〔五〕 闻一多云:“‘力'字涉下文‘半力'而衍。”元材案:“壤力”即“地力”,“力”字非衍文。《史记。货殖传》“李悝尽地力之教”。地力即土地之生产力。闻氏说非。

  〔六〕 猪饲彦博云:“‘半力而无予',谓物价适贱,仅偿工人勤力之半而无人买取之也。”何如璋云:“半力二句,言谷价祗抵功力之半,不足偿其本也。”张佩纶云:“力犹勤也。半力而无予,言得价仅及其力之半,斯不偿其本矣。半、倍对文。” 元材案:三氏说皆是也。力即《乘马数篇》“此齐力而功地田筴相员”,《事语篇》“力归於府”及《揆度篇》“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之力。犹今人之言劳动力也。半力谓物价太低,不及生产时所费劳力之半。此乃吾国古代用劳动力计算物价之最早文献。本义自明。俞樾以“半力”为“半分”之误,吴汝纶以“半力” 为“半价”之误,尹桐阳以“力同仂,数之奇余也,半仂者谓半价或仅得实价之零数”,郭沫若以“半力”为 “半分”即“四分之一”,於省吾以“半力”为“半刀 ”之误者均非。

  〔七〕 元材案:以上两“物”字均指万物财物而言,即手工业产品。民事不偿其本,指生产者言。民失其用,指消费者言。谓价贱则对生产者不利,价贵则对消费者不利也。

  〔八〕 元材案:以上承“岁有凶穣,谷有贵贱”一段而申论“人君不能治”之害。“民利之时失”云云,谓政府未能利用万物高下之时,以贱买贵卖之术调通民利,而人民又不能自为之,遂致物利有如此巨大之差别也。盖一国之五谷财物,通丰凶而计之,原可截长补短,无有余不足之患。特以政府不能预为之谋,遂有此弊耳。《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今以天下之富,海内之财,百郡之贡,非特齐、楚之畜,赵、魏之库也,计委量入,虽急用之,宜无乏绝之时。顾大农等以术体躬稼,则(王先谦云:“则,法也”)後稷之烈。军四出而用不继。非天之财少也,用□石调均有无补不足亦非也。”意与此同。

  〔九〕 元材案:委,积也。施即《左传》“旅有施舍”之施。注:“施,予恩惠。”《周礼》:“门关之委积,以施惠於民。”此以“委施”连称,盖谓当人民不足时,政府应以平日之所委积者平价出售,以资救济。虽非无条件之赐予,然人民得此救济,既可以免除富商蓄贾之剥削,又能获得需要之满足,故曰委施也。

  〔一0〕元材案:“操事”一词又见下文及《山权数篇》。《管子。法法篇》亦有“愚民操事於妄作”之语。犹言从事。

  〔一一〕《汉书。食货志。注》引李奇曰:“民轻之时,为敛籴之。重之时,官为散也。” 何如璋云:“善通轻重者,因民有余则敛之以轻。因民不足,则散之以重。敛轻而积之,则轻者重。散重而行之,则重者轻。轻者重故君得其利。重者轻而财之□亦平。斯固上下交利之术也。”元材案:《汉书。食货志》所载贾谊《谏除盗铸钱令》云:“铜毕归於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与此内容殆全相同。所谓“敛之以轻”,即“钱轻则以术敛之”之义也。所谓“散之以重”,即 “重则以术散之”之义也。所谓“故君必有什倍之利” ,即“则官富实”之义也。所谓“财之□可得而平”,即“货物必平”之义也。不过本篇敛散之对象为五谷万物,而贾谊所论敛散之对象则为钱币,微有区别耳。□ 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财□即万物之平价。

  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一〕。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二〕。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三〕。使万室之都〔四〕必有万钟之藏,藏繦〔五〕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春以奉〔六〕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穣〔七〕粮食毕取赡於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八〕吾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九〕。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一0〕。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一一〕。

  〔一〕 安井衡云:“物重,以我重射□国之轻。物轻,以我贱泄注於平价之地。所以调贵贱也。”何如璋云:“欲射其轻也,则敛之以重而轻者至。欲泄其重也,则散之以贱而贵者平。”陶鸿庆云: “轻重相剂,正取其平。以贱泄平,义难通矣。疑‘平 '当作‘贵'。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二句相互为文。下节云:‘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 亦以轻重贵贱对言。可证也。”元材案:安井及陶氏说非也。何氏说於义为近。此盖言民有余则轻之,轻则贱,政府宜稍高其价以收敛之,使归於上。如此者谓之“ 以重射轻”。计然所谓“贱取如珠玉”,白圭所谓“人弃我取”,《山至数篇》所谓“以重藏轻”,桑弘羊所谓“贱则买之”是也。民不足则重之,重则贵,政府於此,又宜以曩所收敛之谷物,稍低其价而散之於民,使市场价格趋於平衡。如此者谓之“以贱泄平”。计然所谓“贵出如粪土”,白圭所谓“人取我与”,《山至数篇》所谓“ 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桑弘羊所谓“贵即卖之”是也。《揆度篇》云:“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此乃财余以满不足之数也。”义与此同。

  〔二〕 猪饲彦博云:“‘财'当作 ‘时'。”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猪饲校改‘财' 为‘时',可从。然当以‘时'字断句。原文当读为‘ 万物之满虚随时,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而' 亦犹则也。谓准平则物价稳定。猪饲以‘不变衡'为句,非是。”元材案:此当作“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为句,“衡绝则重见”为句。满即有余,虚即不足也。准平即平准。此乃汉代理财家特用术语。《史记。平准书》“元封元年,桑弘羊请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盐铁论。本议篇》云:“开委府於京,以笼天下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财准平者,指下文所谓“万钟千钟之藏”及“藏繦千万百万”而言,其性质与下引赵赞请置之“常平轻重本钱”,盖完全相同。以今语释之,即所谓“平准基金”者也。变者波动也,此谓万物有有余不足之时,因政府有充分之平准基金可以贱买贵卖,其价格必可不至发生甚大之波动。换言之,即政府有控制物价之能力,故不至於有过贵过贱之患。上文所谓“而财之□可得而平”,盖谓此也。“衡绝则重见”者言政府既有充分之平准基金,自可随时调均轻重,使其不至发生巨大波动。然若平时毫无准备,物贱不能高价收买,物贵不能减价出售,有如称物而无权,必将失其均衡。失其均衡,则畸轻畸重之形见矣。《揆度篇》所谓“善为国者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此之谓也。以上各说皆非。

  〔三〕 元材案:上论“财准平”之理,此言实施“财准平”之法。准平即财准平。

  〔四〕 元材案:“都”,《汉书。食货志》引作“邑”。

  〔五〕 元材案:繦,《汉书。食货志。注》引孟康曰:“繦,钱贯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王鸣盛曰:“下文‘贾人缗钱',颜亦云‘缗谓钱贯'。《通典。注》:‘缗者丝也,以贯钱。一贯千钱。《诗》云:“维丝伊缗。”'宋人亦以千钱为一贯。窃谓同一钱贯,而异其名,当有大小之别。缗既是千钱,则一繦当为百钱也。计万室之邑每室粟一钟。以李悝之言度之,可备四五人一月之食。每室钱千繦,为钱一万,可备籴谷种及买耒耜器械并饁饟之用。曰‘必有 ',明其不可更少,实欲其厚於此数也。此万钟与藏繦皆人君所藏以赡民者。万钟以备散,藏繦以备敛也。” 今案王氏以一繦为百钱,只是臆测之词。说无佐证,似不可信。仍当以一繦千钱为合。上文“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而道有饿民”,一繦千钱,十繦万钱,极言其价之贵。《史记。平准书》云:“汉兴,接秦之弊……米石至万钱。”即“市籴釜十繦”之实例矣。《通典。食货》十及《太平御览》八二三引,“繦”俱作“镪” 者非。说详《海王篇》“强”字注。

  〔六〕 《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奉,谓供事也。”犹言供应。

  〔七〕 洪颐楫云:“‘钟饟'当为 ‘种饟'。《汉书。食货志》引此作‘种饟'。师古曰:‘种,五谷之种也。'《山国轨篇》尹注亦作‘种饟粮食'。”俞樾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饟者,《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与饷同。谓饷田之具也。 ”

  〔八〕 元材案:《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豪谓轻侮之也。字亦作‘□'。盖通用耳。”今案:《韵会》云:“豪,强也。”豪夺即强夺。犹言凭藉财势进行剥削掠夺。

  〔九〕 元材案:“然则”当是“然者”之误。“然者何”,谓所以如此者何故也。上文云:“然者何也?”即其证。“养其本谨”即下文“守其本委谨”之意。戴望以“‘何'字即‘则'之误而衍者 ”。李哲明谓“‘君'当为‘□',古‘以'字,形似而讹。‘本谨'当作‘本委'”。许维遹谓“‘君'疑 ‘若'之讹”。郭沫若谓“‘君'乃‘居'字之误。‘ 何居'犹何故也”。均非。

  〔一0〕尹注云:“盖方春蚕家阙乏,而赋与之,约收其缯帛也。方夏农人阙乏,亦赋与之,约取其谷实也。”元材案:此“实”字与《山国轨篇》“有实者皆勿左右”、 “秋十日不害敛实”,《山至数篇》“积实而骄上”、 “出实财”、“君实乡州藏焉”等“实”字皆指“五谷 ”而言。《国语。晋语》“而又受其实”,《注》:“ 实,谷也”,是也。

  〔一一〕尹注云:“人之所乏,君悉与之,则豪商富人不得擅其利。”何如璋云:“赋者与也。春之所赋,夏敛其织。夏之所贷,秋收其实。故农不废耕芸之事,而国亦不失收敛之利也。《山国轨》‘ 谨置公币'两段,即是引申此文。参看自明。”元材案:“民无废事”,谓生产者能维持其再生产。“国无失利”,谓政府能独占高利贷之收入。又案:此节所论,与唐人赵赞所谓“常平轻重本钱”者对比研究意义当更易理解。《旧唐书。食货志》下,“建中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军兴以来,此事阙废。或因凶荒流散,饿死相食者不可胜纪。古者平准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虽有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人(民)者,谓能行轻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价不复腾贵,乃即日明验,实要推而广之。当军兴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泉以备时需。臣今商量,请於两都并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准置斛斗疋缎丝麻等。候物贵则下价出卖,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人(民)。'从之。赞於是条奏诸道要都会之所皆置吏,因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其法盖全出於此。吴汝纶所谓“後世常平、青苗等法所本”者,此即其一例矣。

  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一〕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二〕。故人君御谷物之秩相胜〔三〕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於君也。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四〕。王者不可毕用,故五者遍行而不尽也〔五〕。故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六〕。中岁之谷,粜石十钱。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七〕。是人君非发号令收啬而户籍也〔八〕。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九〕。一人廪食,十人得余。十人廪食,百人得余。百人廪食,千人得余〔一0〕。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一一〕。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一二〕。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一三〕

  〔一〕 元材案:据下文“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是万物价格之高下,全为谷价之高下所决定,故曰“万物之主”。

  〔二〕 元材案:“谷贵则万物必贱 ”云云,与“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意义相同,解已见《乘马数篇》。“两者为敌,则不俱平”者,谓谷与万物之价互为反比例,故不得归於平衡也。

  〔三〕 尹注云:“秩,积也。食为民天,故五谷之要可与万物为敌,其价常不俱平。所以人君视两事之委积可彼此相胜,轻重於其间,则国利不散也。”张榜云:“秩宜作迭。”王念孙云:“秩读为迭。迭,更也。谷贵则物贱,谷贱则物贵。是谷与物更相胜也。集韵‘迭'‘秩'并‘徒给切'。声相同,故字相通。”宋翔风云:“秩,次也。谓谷物以次第相胜。”何如璋云:“秩,《广韵》:‘次也,常也,序也。'言谷物之数互为贵贱。”元材案:以上四氏说皆可通,尹注非。秩相胜者即互为反比例之意。盖政府轻重之筴之得以施行,其窍妙即全在於谷与万物之互为反比例而不得归於平衡。苟非然者,则两者之间同贵同贱。同贵同贱则高下不贰。虽有计然、白圭,亦将无所施其技,岂尚能收“万民无籍而国利归於君”之效耶?

  〔四〕 尹注云:“小曰室,大曰庑。毁成是使人毁坏庐室。止生是使人不兢牧养。禁耕是止其耕稼。正人,正数之人,若丁壮也。离情谓离心也。赢谓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籍,则至浮浪,为大贾蓄家之所役属,增其利耳。”何如璋云:“按正籍一户止一人,是豪富与小民均出,故谓养赢。注义未明。”张佩纶云:“赢,有余贾利也。《毛传》:‘养,取。'‘养赢'即《龙子》所谓‘取盈'。旧注非。” 姚永概云:“‘以正人籍',计口而籍之也。计口则人无免者,故曰‘离情'。‘以正户籍',计户而籍之也。计户则大户口多者利矣。故曰‘养赢'。”元材案:诸籍又分见《海王篇》及《轻重甲篇》。惟“室庑”《海王篇》作“台榭”,《轻重甲篇》作“室屋”。又两篇皆无“田亩”及“正户”二籍而另有“树木”一籍。可证本篇作者是反对“籍于树木”又不主张徵收田亩税者,与《山国轨篇》“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相同。胡寄窗谓管子所谓“无籍於民”是指强求的征籍而言,不包括所谓“君之所宜得”而又为人民“所虑而请”的租金与土地税在内。既未注意及本篇与《山国轨篇》对於取消田赋之主张,而又误认为“地租”是“既是‘君之所宜得'的收入,也是各种类型的土地占有者‘所虑而请 '的‘自愿'缴纳,不属於强制收入的范围”,实有未合。至“养赢”一词,似不专指大户口多者而言,又包括“避籍浮浪,役属於大贾蓄家”者在内。《盐铁论。禁耕篇》大夫云:“是以养强抑弱而藏於跖也。强养弱抑,则齐民消。若众秽之盛而害五谷。”养强即养赢也。郭沫若谓“赢”当为“羸”者非。

  〔五〕 猪饲彦博云:“‘遍'当作 ‘偏'。因其不可毕用,故偏行之。”元材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亦作“偏”。但仍以作“遍”为是。《国准篇》云:“请兼用五家而勿尽也。”又云:“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轻重戊》云:“并用而毋俱尽也。”即此“遍行而不尽”之意。《通典》及猪饲氏说均失之。

  〔六〕 元材案:此论天子诸侯宜各以“籍於币”、“籍於食”为国用之主要来源,不当以 “籍于万民”为务。惟币、食二者不可绝对分开。上文言“据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又云“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所谓“财准平”之法,亦以“ 万钟千钟之藏”与“藏繦千万百万”并称。可见二者乃轻重政策之两大工具,如鸟之有左右翼者然。任缺其一,皆将无法进行。而此处乃特为分开言之者,盖在天下一统之时,只有中央政府得操货币铸造与发行之权,至於地方郡国,则但须利用中央政府所铸造发行之货币,作为御谷物轻重之间之资金即为已足,固无庸自行铸造与发行货币以混乱全国之金融体系也。何如璋释此文云:“籍于币,籍於食,言天子诸侯所籍不同,以治国与治天下殊也。《山至数篇》‘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即是此义。”其说是也。又案此处“籍於币”“籍於食 ”,与《轻重丁篇》所云“且君币籍而务,则贾人独操国趣;君谷籍而务,则农人独操国固”之“币籍而务” “谷籍而务”意义不同。币籍而务、谷籍而务者,谓以敛币敛谷为务也。籍于币,籍於食,则不过以币与食为施行轻重政策之本钱。前者以币谷为籍之目的,後者则以币食为籍之手段。故特加一“於”字以别之。此等处最不可忽视。

  〔七〕 尹注云:“六十为大男,五十为大女,吾子谓小男小女也。按古之石,准今之三斗三升三合。平岁每石税十钱,凶岁税二十者,非必税其人。谓於操事轻重之间约收其利也。”安井衡云:“上文云‘岁适凶,则市粜釜十繦'。然则中岁石十之价,不止十钱。盖亦谓所加之邪赢,故名籍耳。”何如璋云:“中岁,平岁。‘粜石十钱',言以上岁所积,粜之中岁,石加十钱。故下云‘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 '也。”元材案:此处所论,盖即所谓粮食专卖政策。其法与《海王篇》之盐铁专卖政策大致相同。《海王篇》言盐,则曰“令盐之重升加分强,升加一强,升加二强”,言铁则曰“令针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铁之重加十”,皆指加价而言。则此处所谓“中岁粜石十钱,凶岁粜石二十钱”者,亦系指专卖後所得纯利而言。尹氏所云“谓於操事轻重之间约收其利”,安井衡所谓 “盖亦谓所加之邪赢”,何如璋所谓“石加十钱”是也。如作谷之实价讲,则下文所谓“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为不可解矣。大男大女及吾子解已见《海王篇》。尹注谓“六十为大男,五十为大女”者非。又案《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云:“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 半月食十五斗,一月共食三石。又《汉书。匈奴传》严尤谏伐匈奴云:“计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糒即乾粮。一人三百日食乾粮十八斛,一个月食一石八斗。按谷每斛出乾粮六成计算,与《盐铁论》所举数颇合。又《汉书。赵充国传》:“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计每月每人食二斛六斗六升余。前者所食与本篇大女相同。後者是军人食量,依理应大於一般人。但所食之数,仅比吾子稍多,去大男大女均相差甚远。当是贤良有意夸大,而本篇作者则比贤良又更为夸大,犹《海王篇》及《地数篇》之言食盐之数矣!

  〔八〕 尹注云:“啬,敛也。”丁士涵云:“‘收'疑‘亩'字误。”元材案:两氏说是也。“亩啬户籍”一语又见《轻重乙篇》,亩亦误为收。亩啬户籍者,谓按亩而敛,挨户而籍。

  〔九〕 尹注云:“委,所委积之物也。谨,严也。言人君不用下令税敛於人,但严守利途,轻重在我,则无所逃其税也。”元材案:《海王篇》云:“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於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又曰:“举臂胜事,无不服籍者。”与此处所言,语意全同。服籍,解已见《海王篇》。

  〔一0〕何如璋云:“廪,积也。一人积之,十人得仰其余。百人千人视此。言储蓄之要也。”张佩纶云:“廪,禀之误。说文:‘禀,赐也。' 此就上农夫食九人计之。一人之赐谷十人得余,十人之赐谷百人得余,百人之赐谷千人得余。一说:廪,藏也。此释上‘谷有所藏'。言一人所藏之谷食,散之则十人得余。十人所藏之谷食百人得余,百人所得之谷食千人得余。”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上文方畅论粮食专卖政策利益之大,此处不得以私人藏谷或赐谷承之。《汉书。贡禹传》禹上书言:“陛下过意征臣……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云: “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钜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乘北边亭塞候望。”颜师古注前“廪食太官”云:“太官给其食。 ”注後“廪食”云:“给其食。”是知“廪食”即食於官。惟此处则是指向政府仓廪中籴取谷食而言。余即《山至数篇》“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余,谓盈利也。此谓粮食既由政府专卖,则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在政府掌握之中,非人民所能过问。如此,但须有人依恃购买政府仓廪之谷以为食者,则政府所获盈利便足以为养活十人之用。以此类推,廪食之人愈多,可得之余愈大,而得余之人亦因之而愈众。故曰一人十人百人廪食,则十人百人千人得余也。以上论粮食专卖政策,承“诸侯籍于食”而言。以下论运用货币进行买贱卖贵,承“天子籍于币”而言。

  〔一一〕元材案:此“物”字包括货币本身及其他一切货物而言。盖从计然所谓“论其有余不足而知贵贱”之说发展而来,其含义与近世资产阶级经济学者英人休姆之货币数量说颇为近似。休姆之意,以为一切货物之价格,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决定之。货物数量或货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一切货物价格即有涨跌。即货物量增加,价格下落;货物量减少,价格腾贵。反之,货币量增加,价格腾贵;货币量减少,价格下落。又以为影响一切货物价格者并非全国之货币量,亦非全国之货物量;而为出现在市场中之货物量与流通於市场中之货币量。储藏不用之货币对於一切货物价格不发生影响。保存不售之货物对於一切货物之价格亦不发生影响。故决定一切货物价格者,仅为流通之货币量与待售之货物量之比例而已。本文後二句实最重要。在计然时代,尚只发现“有余则贱,不足则贵”,即所谓“物多则贱,寡则贵”之原理。换言之,即计然对於物价之规律,尚止发现其上半截,尚只发现物价之自然规律。至於如何实现此一自然规律之人为的规律,即所谓“散则轻,聚则重”的规律,则直至本文着者始得完全认识。盖政府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之原理时,并非将全国之货物量或货币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少,有如一九二二年秋季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发生危机时,巴西则将咖啡抛入海中,美国则将小麦代煤用以燃烧火车蒸汽锅,又将牛乳倾入河中,将鱼类食物抛入海中,并毁灭牲畜,摧残禾苗,以期减少市场上之粮食与棉花。(见列昂节夫《政治经济学》第一章第七节)但须以散聚之手段,实行敛轻散重,使流通於市场之货币量或待售於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少之。即可达其目的而有余矣。关於此一原理,本书中各篇论述之者不一而足。而其最足以说明此一原理者,莫过於下列二条:第一:“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什倍”。(《山国轨》)第二:“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资在下,国谷什倍。数也。”(《山至数》)所谓“在上”,即谓货币或货物从市场中退出而为政府所收藏。所谓“在下”,则谓货币或货物仍在市场中流通。着者之意认为如果流通中之货币,由政府收回百分之九十,使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只为原有十分之一,则币价上升而物价大跌。此时,政府即宜以货币出笼,大量收购货物,则货物之绝大部分退出市场,而为政府所收藏。於是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大为增加,而待售之货物数量大为减少,币价大跌而物价大涨。因此物价之变动随流通於市场货币数量之增减而涨跌,而单位货币之价值亦随流通於市场中货币数量之多寡而降升。当然所谓货币数量说本身,就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货币理论。无论计然或本书着者也好,或者资产阶级学者休姆也好,他们都不懂得这一道理:“货币加入流通的时候,它的价值是已经规定好了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十九页)但在一千多年前,本书对此一问题,即已有较详细之论述,实亦不可多得矣!

  〔一二〕刘绩云:“《通典。注》: ‘与当为易。'随其所贱而以币易取之,则轻重贵贱由君上也。”张尔田云:“布帛指作衣之布帛。谓谷与布帛多时,则政府出币收买,以币赋民,故曰‘予衣'‘ 予食'。予者赋也。若遇谷与布帛少时,则政府出谷与布帛而收回所发之币。此处未言,盖互文以见义也。” 元材案:此予字亦当训为售,解详上文。“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者,即《史记。货殖传》“ 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茧。凶,取絮帛,予之食”之意。《史记》此处未言货币,然下文有“欲长钱,取下谷。长石斗,取上种”之语。则白圭并非以物易物者甚明。盖白圭当岁熟谷贱时,则买谷而卖丝漆茧。当岁凶谷贵时,又买絮帛而卖谷。与本篇所论,实毫无二致也。刘、张二氏说皆非。

  〔一三〕元材案:准者平准也。“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即《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以数相守,则利归於君矣”原作“以利相守则数归於君矣”,误。以意改。之意。衡亦平准也。又《史记。平准书》云:“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意与此同。

  前有万乘之国,而後有千乘之国,谓之抵国。前有千乘之国而後有万乘之国,谓之距国。壤正方,四面受敌,谓之衢国。以百乘衢处,谓之讬食之君。千乘衢处,壤削少半。万乘衢处,壤削太半〔一〕。何谓百乘衢处讬食之君也?夫以百乘衢处,危慑围阻〔二〕千乘万乘之间。夫国之君不相中〔三〕,举兵而相攻,必以为扞格蔽圉之用。有功利不得乡〔四〕。大臣死于外,分壤而功。列陈系累获虏,分赏而禄。是壤地尽於功赏,而税臧殚於继孤也。是特名罗於为君耳,无壤之有!号有百乘之守而实无尺壤之用,故谓讬食之君〔五〕。然则大国内款,小国用尽,何以及此〔六〕?曰:百乘之国,官赋轨符〔七〕。乘四时之朝夕〔八〕,御之以轻重之准,然後百乘可及也。千乘之国,封天财〔九〕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财物之所生,视岁之满虚而轻重其禄〔一0〕,然後千乘可足也。万乘之国,守岁之满虚,乘民之缓急,正其号令,而御其大准〔一一〕,然後万乘可资〔一二〕也。

  〔一〕 元材案:抵,抵抗。距,与拒同。此谓前邻万乘,後邻千乘,是强敌在前,故谓之抵国。若前邻千乘,後邻万乘,是强敌在後,故谓之距国。衢,四达道也。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衢处”一词又分见《地数》及《轻重甲、乙》等篇。谓处於四通八达之地位,即所谓“壤四方,四面受敌”者也。讬食,犹云寄食。百乘既小,又复衢处,其君特寓公而已。削,侵削。《盐铁论。相利篇》大夫云“西败于秦,地夺壤削”,“壤削”即“地削”也。又《商君书。兵守篇》云:“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四战之国好举兵以距四邻者国危。四邻之国一兴事,而己四兴军,故曰国危。四战之国不能以万室之邑舍钜万之军者其国危。故曰四战之国务在守战。”意与此同。

  〔二〕 元材案:危慑,犹言受威胁。围阻,犹言受包围。

  〔三〕 猪饲彦博云:“‘国'上疑脱‘四'字。中犹和也。言四方之国不相和。”王念孙云:“‘夫国'当为‘大国'。此涉上‘夫'字而误。大国即千乘万乘之国。‘不相中',不相得也。”安井衡说同。俞樾云:“按‘夫国'者彼国也。《汉书。贾谊传》:‘夫将为我危。'师古曰:‘夫,夫人也。亦犹彼人耳。'此‘夫'字亦与彼同。以百乘之国视千乘万乘之国,则皆彼国耳,故曰‘夫国之君'。王氏说非。”元材案:俞说是也。“不相中”,《史记。封禅书》言:“康王后有淫行,与王不相中。”《索隐》引《三仓》云:“中,得也。”又《周勃世家》:“子胜之代侯,六岁尚公主,不相中睦。”《集解》引如淳曰: “犹言不相合当也。”即不和睦之意。盖是汉人常用语。

  〔四〕 刘绩云:“乡一作享。”宋翔凤云:“当读为‘飨'。亦通‘享'。言有功利而己不得享受其功利也。”陶鸿庆说同。元材案:“有功利不得享”犹言不得享其胜利之果实。猪饲彦博据别本“ 乡”作“卿”而谓“卿当作庆”者非。

  〔五〕 元材案:“分壤而功”应为一句,与下“分赏而禄”互为对文。“列陈”指列陈之士。陈同阵《轻重甲篇》云:“臣不为忠,士不死其列陈。”又云:“大臣执于朝,列陈之士执於赏。”皆以列陈与大臣并举,与此正同。“系累获虏”皆俘虏之意。《孟子。梁惠王篇》“系累其子弟”,《汉书。樊哙传》颜师古注“生得曰虏”是也。税臧即税藏。指国家所储存之赋税收入而言,犹言府库之藏。殚,尽也。继孤谓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于鬯谓“‘臧'疑‘赋'字之误”者非。此谓战事即获胜利,而其胜利之果实,亦非己所得享。反以“大臣死于外”及列阵之士多有系累获虏之勳劳,须以土地奉禄为赏赐有功及抚恤阵亡将士遗族之用。罗者,《广雅。释诂》一:“列也。”谓如此不过被列名于国君之林而已。表面上虽号称有百乘之守,实际上则不得尺壤之用,故谓之“讬食之君”也。《管子。权修篇》云:“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 《轻重乙篇》云:“是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也。” 义与此同。赵本以“分壤而功列陈”为句。梅本以“分壤而功列”为句。猪饲彦博以“分赏而禄”当作“分禄而赏”。张佩纶以“无壤之有”四字为衍文。闻一多以 “功”为“封”之讹。皆非。又案:“讬食之君”一语,又见《轻重丁篇》。但彼处是从经济生产上立言,谓非五谷所生之地太多,故谓之讬食之君。此则从军事国防上立言,壤地尽於功赏,税藏殚於继孤,结果亦等於讬食之君。是其不同耳。

  〔六〕 元材案:款同窾。《史记。自序》:“实不中其声者谓之窾。”《集解》引徐广曰:“音款,空也。”《汉书。司马迁传》作“款”,服虔曰:“款,空也。”是其证。内款即《盐铁论。本议篇》大夫所谓“内空府厍之藏”之意。“及”通“给”。猪饲彦博云:“犹足也。”是也。此紧承上文而言,谓大国内空,小国用尽,何以给之也。丁士涵谓“‘ 及'乃‘反'字误”,陶鸿庆谓“‘及'为‘支'字误 ”者,均失之。

  〔七〕 元材案:“官”即“管”。赋即上文“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贷也。符,《说文》:“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周礼。小宰》“听称责以傅别”注:“傅别谓券书也。故书作傅辨。郑大夫读为符别。杜子美读为傅别。”轨符谓合於客观需要之适量借券,亦即合於《山国轨篇》所谓“轨程 ”之借券。内容实包括借钱与借物二种。借钱者,如《山国轨篇》之“赋轨币”,《山至数篇》之“县州里受公钱”是也。借物者又包括借械器与借粮食二种。前者如《山国轨篇》之“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功已而归公折券”,後者如《揆度篇》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是也。其非国家所发行者则不谓之“轨符” 而但言“符”。《轻重乙篇》所云“百符而一马”是也。官赋轨符者,谓一切借贷均应由国家管制而独占之,不得放任人民之自为也。《汉书。食货志》羲和鲁匡言:“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即其义矣。

  〔八〕 安井衡云:“‘朝夕'犹贵贱也。物从四时而贵贱,故云‘四时之朝夕'也。”何如璋云:“ ‘朝夕'犹上下也。”尹桐阳云:“‘朝夕'犹涨落也。”许维遹云:“‘朝夕'犹丰敛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乘即《史记。高纪》“皆坚守乘城”之乘。《索隐》李奇云:“乘,守也。”“朝夕”二字又分见《山国轨》、《山至数》、《轻重乙》、《轻重丁》等四篇。皆当读如潮汐,乃海水定期涨落之称。本书所言朝夕,除《轻重丁篇》之“朝夕外之”为潮汐本义外,其余或曰“四时之朝夕”(本篇),或曰“国谷之朝夕” (《山国轨》),或曰“万物之朝夕”(《山至数》),或曰“天下之朝夕”(《轻重乙》),则皆假借为物价涨落之代名词。因物价亦常随季节而有所变动,故曰 “四时之朝夕”也。

  〔九〕 安井衡云:“封者,专利自私,不与民共之也。天财,财之不假人功而生者,金银珠玉竹石草木之属皆是也。”戴望云:“当作‘千乘之封国',今本误倒。”何如璋云:“‘天财'之‘财' 为‘材',方与下文不复。《荀子。强国》‘其国险塞,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可证。‘天财所殖'三句,谓山泽有利者封禁而守之,以所出之财物与岁之满虚相乘。”尹桐阳云:“封,界也。为界而使民不敢侵。《地数篇》曰:‘苟山之见荣者,君谨封而祭之。'”颜昌嶢云:“‘封'字贯下三句读。《左传》‘宿敢不封殖此树',杜注:‘封,厚也。'此言天财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财物之所生,皆封厚之,然後千乘可足也。 ”闻一多云:“封、邦古通。此盖一本作国,一本作邦,写者并存之,後又改邦为封也。《立政篇》‘修火宪,敬(儆)山泽,林薮草木,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是‘天财'谓树木。‘天财之所殖'犹言树木之所蕃殖也。《荀子。强国篇》‘山林川谷之美,天材之利多',材、财同。”郭沫若云:“以何、尹说为是。《立政篇》云‘以时禁发',即此‘封'字义。”胡寄窗云:“天财系指山泽产物之加工品。”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天财 ”一词,除本篇外,《山国轨篇》凡两见,《地数篇》凡三见。盖即今日经济学上所谓“自然资源”《管子。立政篇》云:“修火宪,敬山泽林薮草木,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乘马篇》云:“因天财。”《荀子。强国篇》云:“天材之利多。”天材即天财也。封者,积土为墙以为界限,以免为人所侵入。械器财物及金银铜铁皆天财之重要产物。此谓凡是属於自然资源而为械器财物及金银铜铁之所自出生者,政府皆应封而禁之,以为国家所有。即《山国轨篇》所谓“官天财”者也。又《地数篇》云:“苟山之见荣者,君请封而祭之。 ”又云:“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然则其与犯之远矣。此天财地利之所在也。”《轻重甲篇》云:“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孔仅、东郭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财。”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钱布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意义皆与此同。

  〔一0〕何如璋云:“禄当作准。上下文可证。”元材案:禄即俸禄。乃承上文“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及“分赏而禄”等禄字而言。满虚犹丰凶也。盖岁丰则谷多,岁凶则谷少。故必轻重其禄以应之,然後可免不足之患。但“轻重其禄”,并非直接增加或减少之。着者盖仍主张运用所谓轻重之筴,使其自增自减。《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农夫夜寝早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早起,力作而无止。”即轻重其禄之义矣。何氏说非。

  〔一一〕张佩纶云:“‘大准'当作 ‘失准'。”元材案:大准乃本书专用术语。《揆度篇》自有定义。张说失之。

  〔一二〕元材案:资乃澹之误字。说详《山权数篇》。

  玉起於禺氏〔一〕,金起於汝汉〔二〕,珠起於赤野〔三〕,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四〕,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讬用於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五〕握之则非有补於暖也,食之则非有补於饱〔六〕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於号令也〔七〕。

  〔一〕 元材案:此数语本书凡四见,而字句略有不同。禺氏,《地数篇》作“牛氏边山” ,《揆度篇》作“禺氏之边山”,《轻重乙篇》作“禺氏之旁山”。禺氏、牛氏一音之转,皆月支之又一翻译。关於“玉起禺氏”,王国维曾有如下之考证云:“周末月氏故居,盖在中国之北。《逸周书。王会解》:‘ 伊尹献令,列禺氏於正北。'《穆天子传》:‘己亥,至於焉,居禺知之平。'禺知亦即禺氏。其地在雁门之西北,黄河之东,与献令合。此二书疑皆战国时作。则战国时之月氏,当在中国正北。《史记。大宛列传》始云:‘月氏居敦煌、祁连间。'则已是秦、汉间事。又云:‘月氏为匈奴所败,乃远去,过宛,西击大夏而臣之。遂都妫水北,为王庭。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考月氏为匈奴所败,当汉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则在武帝之初。然则月氏既败於匈奴以後,徙居大夏以前,果居於何处乎?近日东西学者均以为在伊犁方面。其所据者,《大宛列传》中单于言‘月氏在吾北'一语也。然单于之言未必审方位。即以伊犁当之,亦在匈奴之西,不得云北也。案《管子。国蓄篇》云‘玉起於禺氏'。《地数篇》云‘玉起于牛氏边山'。《揆度篇》云‘北用禺氏之玉',又云‘玉起於禺氏之边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又《轻重甲篇》云:‘禺氏不朝,请以白璧为币乎?昆仑之虚不朝,请以璆琳琅玕为币乎?'又云‘怀而不见於抱,挟而不见於掖,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後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後八千里之昆仑之虚可得而朝也。'《轻重乙篇》云:‘金起於汝汉之右衢,珠起於赤野之末光,玉起於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余里。'皆以禺氏为产玉之地。余疑《管子轻重》诸篇为汉文景间所作。其时月氏已去敦煌、祁连间而西居且末、於阗间,故云‘玉起於禺氏'也。盖月氏西徙,实由《汉书。西域传》之南道,其余小众保留南山,一证也。其逾葱岭也,不臣大宛、康居而臣大夏,二证也(《西域传》:‘南道西逾葱岭,则东为月氏、安息')。其迁徙之迹与大夏同(《大唐西域记》: ‘於阗尼壤城东行四百余里有睹火罗故国'),三证也。则月氏东去敦煌、祁连间之後,西居大夏之前,其居必在且末、於阗间,从可知也。”(《观堂别集补遗》:《月氏未西徙大夏时故地考》)今案:王氏因此一事,遂判定《管子轻重》诸篇全为汉文景间所作,而忽视本书其他各篇涉及文景以後汉代时事之种种事实,实未免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然其论禺氏即月氏,及禺氏所以与玉发生关系之原因,则至为详确可信,故备录之。

  〔二〕 元材案:“金起於汝汉”,《地数篇》作“金起於汝汉之右洿”,《揆度篇》作“ 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轻重乙篇》亦作“金起於汝汉之右衢”。此外,《地数篇》又云“夫楚有汝汉之金”,《揆度篇》亦云“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 ,《轻重甲》云“楚有汝汉之黄金”。皆以黄金产於汝汉。《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然则汝汉黄金,乃汉时用金之最主要来源。惜其产地何在及情况如何,今已不能详知之矣。

  〔三〕 元材案:产珠之地本有二处。一即江汉,或曰江阳。《山至数篇》云:“江阳之珠,一筴也。”《揆度篇》云:“至於尧舜之王,所以化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又云:“江阳之珠,一筴也。”秦汉间人亦尝言之。《吕氏春秋。重己篇》云:“人不爱昆山之玉,江汉之珠。”又《贵生篇》云:“以随侯之珠,弹千仞之雀。”又《淮南。说山训》亦有“不爱江汉之珠”语。随即今湖北随县,正在江汉之间。江阳有二,一为汉之江阳,犍为郡属县,即今四川省泸州市。(《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有江阳侯苏嘉,《索隐》云:“县名,在东海。”又《汉书。王子侯表》元凤六年,封城阳慧王子仁为江阳侯,注亦云在东海。然《汉志》东海郡无江阳县。《水经。江水注》列苏嘉封国於犍为,最为得之。)该处从古未闻有产珠之说。二为王莽之江阳,据《汉书。地理志》,即汉江夏郡西陵县。原文云:“西陵有云梦官。莽曰江阳。”西陵故城在今湖北省黄冈县西北。云梦官者,管理云梦泽之官。云梦有二泽,分跨今湖北省大江南北。江南为梦,江北为云,面积八九百平方里。今湖北省京山县以南,枝江县以东,蕲春县以西,及湖南省北部边境,华容县以北,皆其区域。泽中物产丰富,故汉时除西陵有云梦官外,在南郡遍县(今湖北省荆门县西)亦有云梦官一处。据上引各书皆言“江汉之珠”,则所谓江阳者,也不是犍为郡之江阳,而为王莽改西陵为江阳之江阳,盖无可疑。然则江汉之间,从战国秦汉直至王莽之时,数百年间,固尝为产珠地重点之一矣。一即赤野,或曰“赤野之末光”。其地当在南方。《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珠玑犀象出於桂林。”桂林,秦所置郡。属县有合浦,即今广东合浦县。沿海古产珠。东汉孟尝为合浦太守,珠去复还,世因有“合浦还珠” 之传说。所谓赤野之末光,岂谓是耶?

  〔四〕 安井衡云:“《揆度篇》‘ 北用禺氏之玉',则禺氏在北,赤野盖在昆仑墟之西,此二者未详远近。汝汉近在荆、徐之间,与周相距固无七千八百里之远,舟车相通,未尝水绝壤断。大抵轻重诸篇尤多妄论,皆不足辨也。”闻一多云:“周,圆周也。‘距周'谓自圆心至圆周之距离,算学家所谓半径者也。”元材案:此一数位,在本书中凡四见,完全相同。此与《地数篇》及《轻重乙篇》所谓“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必皆有其所本。“水绝壤断”,乃汉武帝时齐人延年上书中语,见《汉书。沟洫志》。至“周”字在本书中凡十六见(《国蓄》一、《山国轨》二、《山至数》一、《地数》一、《揆度》一、《国准》一、《轻重甲》一、《轻重乙》一、《轻重丁》五、《轻重戊》二),皆作周王朝或周地讲。《盐铁论。力耕篇》云:“美玉珊瑚出於昆山,珠玑犀象出於桂林,此距汉万有余里。”本书有不少证据是汉人所作,则所谓“距周七千八百里”云者,当即“距汉万有余里”之变词,徒以本书讬为管子所作,故不得不改汉为“周”耳。若如闻氏说,则所谓圆心者,究在何处耶?

  〔五〕 元材案:以珠玉、黄金、刀布同用为币而称之为“三币”,于古无闻。至秦并天下,始行三等货币制。《史记。平准书》云:“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三等”作“二等”。颜师古注云:“上币者,二等之中黄金为上而钱为下也。”)汉兴,钱制屡有更改,然大抵仍循秦制。据“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一语,则珠玉在秦汉时虽不为币,而一般人之心理,以其难得,皆甚宝贵之。其价值与地位,往往远驾于黄金之上,盖与今日资本主义各国之钻石黄金不为币而喜储蓄之者情形正复相同。虽无货币之名,而实际则等於最高等之货币。故《平准书》即云“ 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事实上,在汉时珠玉确已取得最高等货币之地位。故《汉书。景纪》後三年春正月诏云:“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知其始终。”《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云:“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人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为物轻微易藏,在於把握。可以周海内而无饥寒之患。”《贡禹传》:“禹言宜罢采珠玉金银之官,毋复以为币。”此皆以珠玉金银并列,即其明证。本书所论三等币制,不仅是以秦汉时实际情形为其背景,而且其所谓“三币握之则非有补於暖也,食之则非有补於饱也”二语,亦显系从上引景帝诏文及晁错疏文蜕化而来。又“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数语,则与贾谊谏除禁铸令文所谓“挟铜积以御轻重,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云云有因袭之关系。此亦本篇为汉人所作之又一证也。又案《通典。食货》八引此,“ 平天下也”以下,有“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十九字。又引尹注云:“若五谷与万物平,则人无其利。故设上中下之币而行轻重之术,使一高一下,乃可权制利门,悉归於上。”今本正文注文皆脱去。《轻重乙篇》“衡无数”节本此。

  〔六〕 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五百一唐玄宗开元二十年刘秩议引作‘舍之则非有损於饱也',於义较长。盖三币珠玉黄金刀布均不可食。”元材案:上引《汉书。景纪》诏云:“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又《食货志》晁错疏云:“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即皆作“食”字。似不可据後人引文校改。

  〔七〕 元材案:此以“不求于万民而籍於号令”为全文作结。与晁错请贵粟疏所云“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於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语意相同,凡以极论“强求”之“征籍”对人民财物所造成损失之大而已。盖政府强制征课捐税,则人民为获得缴纳捐税之钱,势必贱价出售其所有之财物,以便如期交付。催征之期限愈短,富商蓄贾对於物价之压抑愈甚,而人民财物之损失亦因之而愈大。恩格斯论俄罗斯与印度共产主义共同体之情形有云:“它们为了要获得纳税的钱,必须把它们的生产物一部分并且是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卖掉。这种税,是凭国家的毫无怜惜的专制主义屡屡凭非刑拷打来诛求的。这种生产物售卖时,绝不会顾到生产成本。支付的日期到了,农民绝对地必须有货币。商人给什麽价钱,他们就得凭什麽价钱来卖。”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第一版九四六页恩格斯《附注》)可见财政榨取的时限对於人民财物所造成之损害,往往比沉重之捐税本身更为沉重,不仅中国古代为然矣。《揆度篇》及《轻重甲篇》“君朝令而夕求具”节均本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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