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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隶臣妾

 

  西周春秋社会阶级构成中的最下层是奴隶。氏族制解体进入阶级社会时期,奴隶制的产生是正常的。

  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俘虏。古文献中,多有“执讯”、“获丑”的记载:

  “执讯获丑,薄言还归。赫赫南仲,猃狁于夷。”(《诗·小雅·出车》)。

  “临冲闲闲,崇墉言言。执讯连连,攸馘安安。”(《诗·大雅·皇矣》)。

  执讯、获丑,指的战争中的俘虏,除去一部分被杀掉,留下的就成为奴隶。

  《周礼·秋官司寇》有:“蛮隶百有二十人,闽隶百有二十人,夷隶百有二十人,貉隶百有二十人。”郑玄分别注说:“征南夷所获”、“闽,南夷之别”、“征东夷所获”和“征东北夷所获”。并说:“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其余谓之隶。”这些蛮隶、夷隶,都是通过战争获得的奴隶。

  不但对周边少数民族的战争俘虏要作为奴隶,所谓华夏各国之间的战争俘虏也是作为奴隶的。《左传》的记载,提供了不少【61】例证。

  《左传》隐公六年,“郑伯侵陈,大获。”《左传》所谓“获”,一般是指俘虏。

  “春秋”庄公六年,“冬,齐人来归卫俘”。但是,《左传》这条记载是:“冬,齐人来归卫宝。”按:五年,齐、鲁、宋、陈、蔡伐卫。杜注只言“疑经误”,又注“俘,囚也”,未敢言经必误。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楚伐宋,胜利而归。“郑文夫人芈氏、姜氏劳楚子于柯泽,楚子使师缙示之俘馘。”杜注“俘,所俘囚;馘,所截耳”。

  僖公二十八年,“五月丙午,晋侯及郑伯盟于衡雍。丁未,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七月丙申,振旅恺以入于晋,献俘授馘”。

  宣公二年,“郑公子归生授命于楚伐宋,宋华元、乐吕御之。二月壬子,战于大棘,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及甲车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

  宣公十二年,“楚子围郑,……克之。……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难命。”

  宣公十六年,“晋士会帅师灭赤狄甲氏及留吁铎辰。三月,献狄俘。”

  成公六年,“晋伯宗、夏阳说……侵宋。……师于鍼,卫人不保。说欲袭卫曰:虽不可入,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卫唯信晋,故在其郊而不设备。若袭之,是弃信也,虽多卫俘,而晋无信,何以求诸侯?乃止。”

  襄公十年,“荀偃、士匄帅卒攻偪阳,亲受矢石。甲午,灭之。……以偪阳子归献于武宫,谓之夷俘。”【62】

  襄公二十五年,“郑子展、子产帅七百乘伐陈。宵突陈城,遂入之。……陈侯免拥社,使其众男女别而垒以待于朝。……子美入数俘而出。”

  昭公十三年,“叔弓围费,弗克,败焉。平子怒,令见费人执之以为囚俘。”

  定公六年二月,“公侵郑取匡,为晋讨郑之伐胥靡也。夏,季桓子如晋,献郑俘也。”注:“献此春取匡之俘也。”

  以上从《左传》中抄来的例证,说明华夏各国间的战争,也是以战败国之人民甚至国君为俘,为俘就是为奴隶,郑伯所说“以赐诸侯使臣妾之”就说的很清楚了。

  战争俘虏和杀敌人数,都要向祖庙献俘和馘。对于华夏族各国间的俘虏,似乎本来是受禁止的。襄公十年,晋师灭偪阳,回国到武官去献俘的时候遂伪称是“夷俘”。杜注曰:“讳俘中国,故谓之夷。”《正义》曰:“昭十七年,晋荀吴灭陆浑之戎,献俘于文宫,不言谓之夷俘,彼真是戎也。此言谓之夷俘,明非夷而谓之夷,知其讳俘中国而改之也。庄三十一年传例曰: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中国则否。中国之俘既不合献王,故献庙亦讳。知其无罪,内惭于心,故讳之谓之夷俘。”

  周有大叔之乱,晋文公出师勤王,周王以阳樊、温等地与晋。“阳樊不服,围之。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服也。此谁非天之亲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俘,是不适用于华夏族之间的。故文公只好“出其民”。出其民,就是不以其民为罪人而俘,也就是不把他们作奴隶。

  对于俘获的奴隶,在分配上似乎还有一些办法。《周礼·秋官司寇·朝士》条:“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土,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郑玄解释说,俘而取之曰获。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朝士》这条所说,六畜、财物之外,包括奴隶。奴隶称“获”,六【63】畜、财物称“得”。

  奴隶的另一来源是罪犯。《周礼·秋官司寇》有“罪隶”一条,郑玄说:“盗贼之家为奴者”。贾公彦解释说:“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藳。故注云盗贼之家为奴者。”郑玄也说过:“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周礼·秋官司隶》注)。

  汉代以罪没入为官奴婢的,有臣妾、隶臣妾之称。《汉书·刑法志》:“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颜师古注说:“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汉代的隶臣妾来自秦,商鞅变法令中有一条:有军功的“各以家次,名田宅臣妾”。汉代的隶臣妾——鬼薪、白粲是刑徒,实际上是有限期的奴隶。汉代刑徒,有一岁到五岁,实际上就是一岁到五岁的奴隶。所以郑玄说:“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古之罪人为奴隶,今之罪人仍是奴隶,不过汉之刑徒有了年限,即作官奴隶有了年限。古之罪人为奴隶,是没有时限的,不经赦免永远作奴隶。

  秦汉的隶臣妾,是承自周。古籍和金文中,都有臣妾的记载,如《尚书·费誓》:“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樯,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克鼎铭文:“锡女井家◆田于▲,以厥臣妾。”

  如上节所说,周初贵族属下的人口,身分上包括奴隶和农奴、依附民。后来逐渐分化,有的演化为奴隶,有的演化为农奴、依附民,也有的成为自由民。周代的臣妾,就是沿着两条道演化的,一方面演化为依附民、徒属,一方面演化为秦汉的奴隶。

  周代的奴婢,已可以和牲畜一样出售。《周礼·地官司徒·质人条》:“质人,掌城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郑玄注说:“人民,奴婢也。”贾公彦疏:“此知人民奴婢也者,以其在市平定其贾,故知是非良人是奴婢【64】也。”卖买奴隶订有质券。郑玄解释质剂说:“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奴录有籍,称为丹书。《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初,斐豹隶也,着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

  孔颖达《疏》云:

  “盖以斐豹请焚丹书,知以丹书其籍。近世魏律缘坐配设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轴,此亦古人丹书之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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