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橫曰:井田之法廢矣,鄉曲猾豪,奪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驕奢淫佚,勢過王侯。而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歲稔乃不獲一飽,先疇自作,貸種於人,頭會箕歛,從而剝之。貧富之等日差,貴賤之階愈絕,而民怨鬱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所謂十一而稅也。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則執鋤以耕,出則荷戈而戰。忠義奉公,以衛其國。此則先王經邦蒞民之善制也。天井田養民,其田皆國之田也。及秦以後,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從而賦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輸將不怠。若已不能保,而又橫征之,使之蕉萃於虐政之中,是直以民為隸而已。
臺灣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墾也。手耒耜,腰刀槍,以與生番猛獸相爭逐。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於今是賴。艱難締造之功,亦良苦矣。當明之世,漳、泉地狹,民去其鄉,以拓殖南洋;而至臺灣者亦夥。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輒病死,不得歸,故有「埋冤」之名。及顏思齊至,鄭芝龍附之,墾土築屋,漸成部落。思齊既死,芝龍復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餘人。自生自養,以贍其家,固無政令以率之也。天啟四年,荷人入臺灣,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雞籠,各據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徵其賦。計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為一甲。上則年徵穀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時土田初闢,一歲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禎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於芝龍,募饑民數萬,人給銀三兩,三人合給一牛,載至臺灣,墾田芟舍,以其衣食之餘,納租鄭氏,故富甲七閩。延平建宅,從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農畝。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者皆為官佃,賦仍舊。宗室文武召民自闢,謂之私田,則所謂文武官田者也。定則之法,亦分三等。納稅之外,又課其賦。所謂官斗,較中土倉斛僅有八升。原田膴膴,取之無盡。耕後數年,輒棄其舊。故三年一丈,課其增減,定其肥磽,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諸鎮之兵,各分其地,按地開墾,自耕自給,謂之營盤。三年之後,乃丈其則,以立賦稅。農隙之時,訓以武事。此則寓兵於農之意也。永曆十八年,嗣王經委政陳永華。永華善治國,分諸鎮土地,復行屯田之制。於是闢地日廣,遠及半線。二十四年,右武衛劉國軒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駐軍以戍;則今之國姓莊也。寧靖王術桂入臺後,以竹、滬一帶,土厚泉甘,墾田百數十甲,歲入頗豐,有餘則散之故舊,不需湯沐之奉。而諸鎮屯田至今尚留其跡。此則鄭氏富強之基也。
清人得臺,廷議欲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又奏請減賦,略曰:『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較鄭克塽所報之額,相去不遠。然在鄭氏當日,自為一國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餉賦,未免重科。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不得不以此數目議覆。如以會議既定,當按數而徵,在道府責成所係,必奉行催科。兼以鄭氏向時所徵者乃時銀,我之所定者乃紋銀,紋之與時更有加等。且臣前之議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賦也。蓋熟察其地,屬在東南險遠,關係數省安危。今既設官分治,撥兵汛防,則善後之計,宜加周詳。而今所調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制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內抽調,兵無廣額,餉無加增。就此議定錢糧數目,蠲減於寇虐之後,使有司得以仰體德意,留心安集撫綏。數年之後,人戶繁盛,田疇悉易,賦稅自充,有增無減。豈待按數而征哉』?下旨再議。於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征穀八石八斗,園四石,其詳如表。六十一年,巡臺御史黃叔璥以臺灣田賦較重內地。臺之一甲,得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有奇。內地上田,各縣徵法不一,約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過徵至一兩三錢為最多矣。今臺徵穀八石八斗,使穀最賤,石為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餘,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藉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矣。雍正五年,巡臺御史尹秦奏言:『臺灣全郡盡屬沙壤,地氣長升不降。所有平原,總名草地。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所開田園,總以甲數。每甲約抵內地十一畝有奇。鄭氏當日分上、中、下三則取租。開臺之後,地方有司照租徵糧,而業戶以租交糧,致無餘粒。勢不得不將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欺隱之田,倍於報墾之數。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隱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現徵科則,計畝分算,數倍於內地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臺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衝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將何以補苴虧缺;二也。臺地依山臨海,田園並無隄岸保障,海風稍大,鹹水湧入,田園滷浸,必俟數年鹹味盡去之後,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臺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後,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後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將公課;四也。臺灣佃丁皆係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夫田糧之欺隱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隱而難以清查者又若此。自宜作何變通,以除欺隱之弊。海疆重大,與內地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輕議,謹具實奏請聖裁。至於北路彰化一帶,縣係新設,地稍偏遠,臣等見其多屬未闢之土,亦宜召民開墾。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曾經具詳,稱北路虎尾溪以上,間原寬曠。召民開墾之法,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里,祗許農民自行領墾,一夫不過五甲,十夫連環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內地糧額起科。再如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餉包墾,久假不歸。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無依,必退處內山,漸變生番。宜令大社留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所。各立界碑,四至田畝,刊載全書,以俾日後勢豪不得侵佔。其餘草地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臣等細加尋繹,事屬當行。唯召墾農民,以宜照臣等前摺所陳,亦令歸莊併田,務使匪類無處託足,以靖盜源』。九年,詔以臺灣土田自七年開墾及自報陞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有奇,計畝徵銀,仍代以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詳亦如表。而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計歲徵粟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例以十月開徵,至臘而畢。每粟一石徵耗一斗,折銀五分,以防入倉之損。全臺正供之粟,支給班兵十五營,需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又配運福、興、漳、泉平糶以及兵米眷米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詳在糧運志。顧全臺徵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以運糶四府粟價發臺,分給四縣,糴補足額。其耗粟之銀,則為官署公費,而有司且加之數倍,以入私囊。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錄其功,而八成以上則吞沒之。一行作吏,便為富翁,故俸祿甚薄,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乾隆九年,詔曰:『臺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
夫臺灣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災,輒奏請蠲賦,故人民易於樂歲,而開墾日進,遠入番地。其始佃農力小,不足經營,富豪出資本、給牛種,建廬鑿圳,以任其費。田成,則納其穀十之一、二,謂之大租,或徵圳租,謂之水粟。每甲應納穀石,永久不替。道光四年,署兵備道方傳穟上書總督孫爾準,力言業戶之弊。書曰:『千萬人墾之,十數人承之,而一人所給墾照,或千數百甲,淡水是也。萬人墾之,千人承之,而地數千甲,給墾照者數千人,每人僅數十甲,最多亦十數甲,並無業戶,以民為官佃者,噶瑪蘭是也。夫業戶之設,其弊無窮。其始豪強有力者十數人,出領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不多,鳩集朋黨,私立約據。及其墾成報官陞科,而業戶一人,界廣甲多,且易隱蔽。及賦已定後,或十餘年,或數十年,遇有水旱偏災,沖崩塌壞,亦任意影射。且徵收供課,戶祗一人,實缺千萬。一經破敗,更換為難。請以淡水言之。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雞籠,綿長三百餘里;自山至海,腹內所寬亦四、五十里。較諸臺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僅有臺邑四分之一。業戶編入徵冊者,僅數十人。此所以地廣賦少也。然則業戶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國課;而每年實徵,民欠猶十之二、三。業戶大半貧窶,何也?業戶坐收其租,除完課外,別無所利。田園實非其有。歷年既久,沖崩塌壞,漸就磽确,而佃戶逃亡也』。初,噶瑪蘭開墾之時,吳沙父子邀趙隆武、何繪等赴省呈請開墾,先與佃戶私議,將來告成,應由業戶陞科完糧,佃戶每甲田定納大租穀六石、園四石。及楊廷理籌辦建治,深慮不敷經費,議裁業戶,而由散佃報陞。謂此租額仿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詳請轉奏,援以為例。部議不許。以拳和官莊久已無案可稽,若照屯案辦理,屯案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徵四石,已準屯案第四等,則田不應列第六等,漫無區別。是拳和官莊與屯租二案,均難援引矣。然其後仍定田六、園四之率,丈陞報部。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餘,園三百甲餘,歲徵租穀一萬四千六十三石有奇。供耗之外,又徵餘糧,此為各屬所無。查臺灣陞科章程,凡田園祗徵正供、耗羨。若徵別款租賦,從無併徵正供。而蘭屬獨增餘租,猶之他屬雜徵,固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顧餘租實為籌備經費之計,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圓,奉文照議在案。嗣以同安下沙則而計,則田一甲徵穀六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穀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餘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園一甲徵穀四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穀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較之創始原議,凡田減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園減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餘租,以副其用。嘉慶二十三年,臺灣府知府以蘭地初啟,民力未充,詳請豁免餘租。而司中以核與原案田六、園四之數,實為減少,未許。道光七年,奏請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
先是,臺灣田賦自荷蘭以來,皆徵供穀。歸清後,亦以此為兵糈。而穀價既賤,當事者無所獲利。二十三年,改徵折色,每石六八秤銀二圓。當是時,市價每石僅值一圓五角,而當事者又格外誅求,兼有火耗之損。臺灣縣保西里人不從,幾至激變。莊豪郭崇高走籲北京,詔逮知縣閻炘治罪,事始息。澎湖為海中群島,地瘠而磽,素不播稻,所產唯番藷黍稷,一逢鹹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賦,由臺供之。光緒三年春,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蠲臺灣雜稅,略謂臺、鳳、嘉三邑合長二百九十里,額徵供穀十三萬餘石,而彰、淡、蘭一廳兩縣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徵穀五萬六千餘石。蓋臺、鳳、嘉開闢之地較早,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漳、淡、蘭新墾之地,新定科則,故賦較輕也。十一年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沈應奎為布政使。銘傳負吏才,以臺灣經費向由福建協助,欲謀自給之計,振興物產,以盡土宜。十二年五月,奏請清賦。疏曰:『竊查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仍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分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舒民力,歲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及十二年,乃議勻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穀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徵栗二十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圓。至今已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之額,僅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穀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陞科。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而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以臺灣一隅無足重輕。今則海上多警,而臺灣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經費浩大,今昔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擊時艱,當此財用匱乏之時,值百廢待舉之際,不能不就地籌畫。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經營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巖疆。況疊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顧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入款之常經,國家經久之至計。舍此不為,徒求鄰省,雖至舌破脣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而詢其底蘊,全係紳士包攬。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陞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陞隱匿,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餘人,分派南北各縣。又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遂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之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維念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林爽文之變,則言陞科之逼迫。以是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千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無裨實際;且恐竣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冀成效。若各地方委員紳士等妥速辦理,認真清查,臣請照異常勞績,從優奏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情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得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以期有裨臺灣之大局』。六月,詔可。設清賦局於臺北、臺南兩府,以布政使轄之,命知府統理。各廳、縣設分局,任總辦,以同知、知縣主之。
初,銘傳議辦清賦之時,先詢各廳縣。或以為當編查保甲,就戶問糧;或以為即施辦清丈,就田問賦。而眾多主前說,且為根本之計。於是先辦保甲,限二月告竣。乃以清賦之意告示於民曰:『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陞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疆多事,臺灣重地,久為外人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堂忝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靖內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澹經營,一時併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渡海遷來,當知創業不易,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籍冊失毀,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籍防番抽收隘租,或稱完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園,水衝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國計民生,皆有阻礙。若不及早清查,貽害胡底。現經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則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立即過戶催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搆訟之弊。其有水衝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累積之負。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自示之後,一律辦理』。嗣以清丈章程,頒發於民。其時各屬業戶,多慮加租。劣紳土豪,造作蜚語。銘傳不為所撓,督勵有司,晝夜不息。八月,復以丈法昭示於民曰:『臺灣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紳民嘵嘵,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自國初始入版圖,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係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化甲為畝,係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十四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名目,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則陞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厘有奇。是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尚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臺灣田園化甲為畝,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陞科。爾人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拗。其各懍遵』。十月,各屬漸報丈竣,乃定租率。倣江南一條鞭法,舉前之丁稅、耗羨等款而括之,折色完納,並加補水、秤餘,以定地則。凡分四則。前之不入則者,如新竹以北,則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為平等、次等、下等。丈單列天、地、人三號。魚塭之率視天字田,故業戶較益。臺南之田,有早季養魚而晚季播穀者,收利尤豐,而納租則輕也。前時大租多議裁廢,至是乃據減四、留六之制,以歸小租納課,而業戶僅得其六。十二月,頒定徵租之制,其詳如表。於是全臺田賦計徵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實增四十九萬一千一百零二兩。十四年春正月,示領丈單,甲費二元。嘉、彰兩邑民戶騷動。而彰化知縣李嘉棠素貪墨,施九緞起而抗之,糾眾圍城,提督朱煥明被戕,銘傳派兵平之。裁收丈費。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賦局,而全臺田賦乃定。
官莊
初,施琅克臺之後,以臺地肥沃,土曠人稀,奏設官莊,召民開墾。按其所入,以助經費。康熙四十九年,兵備道陳璸以其有弊,奏請廢止,其款入官。雍正元年,漳浦藍鼎元上書巡臺御史吳達禮,略曰:『臺灣舊有官莊,為文武養廉之具。今歸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贍矣。夫忠信重祿,所以勸士。況官人於遐荒絕域,欲用其身心,而凍餒其妻子,使之枵腹從公,非情之平也。官莊猶古公田,更不病民。舊莊雖沒,新地可再墾也。查臺北有竹塹埔,沃衍百餘里,可闢良田千頃。又當孔道要衝。曩以棄置荊榛,故野番敢於出沒。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開墾,莫若令全臺文武各官,分地闢之,各捐資本,自備牛種、田器,結廬招佃,永為本衙門恆產。不獨一時之利,萬世之利也。夫臺地素腴,隨墾隨收。一年所穫,足敷其本。二、三年後,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為臣子養廉之資,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國賦、足民食,是一舉而數善備也』。達禮據以入告,許之。於是總兵藍廷珍先墾貓霧之野,名曰藍興,即今臺中郡治之地。其田最沃,有泉可溉,每甲歲可得穀百石。八年,總兵王郡奏以臺灣賞恤兵丁之款,購置業產,而收其利,照例納租,由鎮理之,派員徵收。其後官莊一百二十有五所,年徵糖、穀、牛磨、魚塭等款三萬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逐年增多。而奸猾之徒,夤緣武弁,藉名官莊,侵佔番地,以牟私利。番黎怨恨,莫可誰何。乾隆九年,詔曰:『外省鎮將等員,不許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佔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投讞武員,因而據為己有。亦有授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其中來歷不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澈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緝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毋論本人子孫,或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曚混,以啟事端。此後創立產業,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者,即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如該管官吏通同容隱,並行議處』。十七年更立石番界,以禁侵墾。而墾者仍多,遠至內山。五十五年,頒行清丈,凡侵墾番地者皆入官。而運會所至,防不勝防,其令遂廢。
隆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欽差大臣福康安治軍臺灣。既平,尚餘兵餉五十餘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賑恤班兵之款。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離家遠戍,遇之較優。然多為武弁侵沒,不副設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兩屬,租制與官莊同,歲徵穀三千七百餘石。光緒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飭各屬,謂『臺、澎各營原置隆恩官莊田園糖廍,所收租息,除完納正供外,餘款由營造冊送司,按年在請領臺餉內扣存司庫,入撥充餉。乃因遞年租息參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兩年租息統算折半,勻計作為定額,盈則儘數造報,絀則令承辦營員賠補,例定甲年徵收,乙年造報,閩省歷辦在案。嗣因各營原置田園案券,間多被匪遺失。歷年既久,官弁遞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復問及田園處所。間有被水沖塌者,亦久不報豁,佃戶難免賠累。弊竇叢生。以致東移西扯,竟將所墾民業,希圖免糧,混為官莊者有之;逐年滯欠短額,積壓數年始行造報者有之。是此項官莊,從前業已混含不清。迨至全臺一律清丈之時,南北情形又各不同。臺南則就田查問,是以此次田園歷歷可考;臺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行清丈。在當時則藉刪除各項名目為辭,殊不知此項田園,係發帑買置,定由官收,與民田之繳納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異。嗣因清丈完竣,民業錢糧議由小租戶完納,大租減收四分,貼給小租完糧。而臺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臺北府雷守議照大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准,行司照辦。當時辦理,原為一時權宜之舉,不能遽以咨部。何也?蓋以各處扣餉之莊租,係除完納正供之款,淨收租息。清丈以後,供賦多至數倍,供多則租亦多,何以轉少四成,是以難於咨部。臺南各縣田園歷歷可考,係清丈時查詢,佃戶自稱。各縣照所指之田園,年應徵收錢糧秤水赴營催完。營中則較之前年所納供賦盈溢數倍,租息因之而短。各營所以紛紛藉口。然臺南官莊田園盈溢,可想而知。倘營中原置田園案券尚存,何難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祗以各營案券燬失,兼以當時原置田園甲數,並無造冊分送督撫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閩查考,無從檢出。現各營以新定錢糧,較之舊時供賦溢出數倍,臺北議以減四收六章程,而臺南則不能完納。迨至奏銷迫屆,由縣詳司,就餉核扣,而各營錢糧既多,租額因而減少,紛紛又以案照臺北減四收六核扣租息為請。查此項隆恩田園,係屬發帑購置,遞年徵收租息,完納錢糧之外,扣存司庫充餉,各數目均咨部有案。臺北議以減四收六,實因田園混入民業,丈量未經指出,暫時權宜辦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現民業均已陞科,而官莊歷年瓜葛不清。若統照減四收六辦理,遞年司庫短扣五千餘兩,從何彌補?亟須通籌全局,澈底清釐,俾得一勞永逸。擬將臺南、安、鳳、嘉、彰四縣官莊田園,清丈既已指出,應飭各縣委員會營按明圖冊所載前赴,就田問佃,向佃議租,重新整頓。臺北淡、新、宜各縣,雖無田園之可考,總有佃戶之可憑。向佃追田,罷四六之議,逐一清理。或田甲不敷,租額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係昔年被水沖塌,據實造冊送司,分別核辦』。於是各縣會營清釐,終不能澈底追究,而每年所徵祗有十之七、八而已。
抄封
抄封亦官租也,其租有二,曰叛產:林爽文之役,凡與黨人者,皆籍其田,或被株連,所抄至數萬石,多在嘉、彰兩縣。自是每有亂事,援例以行,為官署歲入之款。叛產之業,贌之於民,而收其稅。歲徵銀約五萬四千兩。曰生息:從前府道庫款每存至數百萬兩,或數十萬兩,貸之富民,而收其息,息甚輕。一遇有事,則收回之,而倉卒難繳,或凌夷無力,亦籍其田以取償焉,售之於民以抵款焉。按年出贌,而收其稅,亦為官署入款之一。其詳皆在度支志。然抄封之中,有撥支兵餉者,有充地方公費者,又有鬻供軍需者。其業散在各縣,統歸臺灣府遴派佃首,代為徵收,多屬富紳攬辦。其田園各分三等:上田每甲納穀三十二石,中二十六石,下二十石;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十八石。道光間,年徵五萬六千餘兩,亦如官莊祗徵十之七、八。每年可得秤餘四千餘圓,以補額撥加餉內應徵未完租額。同治六年,署知府葉宗元請將秤餘儘數歸公,許之。及清賦時,亦照官莊辦理。
番租
臺灣固土番之地,其田皆番之田也。我民族拓而墾之,以長育子姓,至於今是利。然其成也,固非一朝一夕之故;胼手胝足,出生入死,而後得此尺寸地,如之何而不惜也。先是我族以入墾番地,遠及內山。清廷下令設界,禁出入,違者治罪,且籍其田。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趨;禁者自禁,而墾者自墾,終至法令不行,訟獄日出,固非計之得也。雍正三年,戶部覆准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方,可以墾種者,命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五年,巡臺御史尹秦據淡水同知王汧詳請,大社留給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地。其餘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奏請頒行。於是墾者先與番約,歲納其租,謂之番大租。其約曰招墾,或曰永耕,記其界址租額,存以為據,或報之官。背約者官為催科,所以保護番黎也。番大租有二:公有者謂之公口糧租,土目收之,照其社例,以充公費;私有者謂之私口糧租,番自取之。然其租率不定。召墾之時,互先立約,如活租則照所穫之穀而賦之,或十之一,或十之二,或十之一五。而死租則視地肥瘠以定,大略為十之一。其詳如表。顧活租雖較多,一遇凶歲,必須減賦。若死租則不論豐歉,莫得改易。臺灣民田之稅佃亦如此。自是以來,開墾日進,負租者亦多,番不能索。道光初,淡水番人乃由漢人攬辦,代為催收,而取其費。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照大租例,去四留六,並廢代收之弊,而番田變為民田矣。水沙連六社化番,擁地甚廣,番不能耕,募漢人墾之。田成,納其所穫百分之五,謂之亢五租,或曰空五租。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榮與社番約墾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納租,田穀二石,園一石,以早晚兩季攤繳。其後墾者均照此例。鋤耰並進,遂成樂土,至設埔里社廳以理之。然佃戶多負租。光緒六年,始設總理攬收,分與化番。十一年,更命義塾教習偕番收之,歲與千石,餘歸官,以充撫育之費。十三年,改歸官租。十月,全臺頒定租制。通判吳本杰據埔里社紳士稟稱布政使,以埔屬田園既納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過重。許之。乃不入上則,中則田徵銀一兩三錢六分,下則一兩九錢,園降一等,約輕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為一石八斗,歲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給番,千石歸官,四百石為催科之費。而亢五租亦變為官租矣。
初,噶瑪蘭設治時,西勢之地民墾已定,而東勢未闢。自濁水大溪以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蕪。楊廷理遣三籍頭人理之,分授漳、泉、粵人開墾,計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歸化,益不敢較,膏腴盡為民有。通判翟淦與廷理議,稟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處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餘埔。然番不能墾,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理徵收,按社計丁而分給之,謂之加留餘埔租,每甲定穀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餘,納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餘,納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粵佃首一,分地一百三十五甲餘,納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慶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陞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變為民田矣。
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與番約者也。阿里山為嘉義熟番,歸化最久,而地甚廣,山產多。漢人入墾者,上田甲納穀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園降一等,隨時折色。其土產則照所穫百分之五納之,謂之山面雜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為之管理,由官給照。洎清丈時,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與番,官得其四,充雲林撫墾局之費。
臺灣溪流源自內山,引圳溉田,先與番約,而納水租。其租不一,或銀或穀,或以牛酒,藉事和親,而闢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欽差大臣福康安奏設屯番,以理防務,語在軍備志。其時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墾之地及抄封之業,凡八千八百餘甲,分給屯丁,自耕自給。嗣以抄封三千三百餘甲,撥充班兵之餉,餘地未敷。五十五年,頒行清丈,查出侵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官。分則定租,歲可徵穀四萬一千數百石,充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穀。以二、八兩月分給屯丁,謂之屯租。五十六年,閩浙總督札委泉州知府來臺,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詳如表。每穀一石折色一圓,歲收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二絲。屯餉之餘,以充隘餉。又其有餘,為開闢水利之費、賞恤屯丁之款。請墾佃戶稟由理番同知給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來,屯務漸廢,每為勢豪佔據,或被佃首隱匿,租額愈減,不足於用。嘉慶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巡臺,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為奸民通事串通欺詐,引誘典賣,越界侵佔,飭北路理番同知、鳳山知縣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許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係屬原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撥充屯務公費六百二十一甲,應徵屯餉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數,並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舊。以此曉諭,頗為整頓,未久又廢。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濬奏言:『臺灣當初設屯授地,徵租支餉,訂立章程,法良意美。顧今已百餘年,積弊愈重,徵收屯租,不充其額,支發屯餉,僅給其半。蓋以原給屯田之數,疊遭兵燹,檔案不存;加以分隸各縣,悉任佃首,田園界址及其租額,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詳查。而佃戶遂圖矇混,以磽确之地,易肥饒之田;又或稟報水衝沙壓,冀請豁赦。故欲祛其積弊,似應別行丈量,造明圖冊,以知屯田之地,庶於防務或有裨益』。是時巡撫劉銘傳頒行清丈,以屯田既納屯租又課正供,慮有過重,乃減屯租十分之四,改為官租,照則定課,分給丈單,與民田同。而佃戶仍多隱報,且抗而不繳。十六年,全臺所收租額,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後,且無一繳者。時各縣業戶以清丈故,民多謗黷,故銘傳不欲過激,以叢眾怨。爰籌別款,半發屯餉,而屯租幾廢矣。
隘租
隘丁之設,用以防番。官設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以贍其身。而民隘則民給之。徵收隘內田園,謂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屬不同。或甲徵一石,或多至八石,視其遠近險夷為差。皆於設隘之時,後先議定。其徵率則業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於眾,官不過問。其後隘制日弛,名存實亡。鄉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飽私慾。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開山撫番,乃以兵代。洎光緒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改設隘勇,徵收防費。翌年清賦,先飭各屬查明隘田之數,至是廢之,給發丈單,與民田同。
荷蘭王田租率表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上田 | 十八石 | 上園 | 十石二斗 |
中田 | 十五石六斗 | 下園 | 八石一斗 |
下田 | 十石二斗 | 中園 | 五石四斗 |
鄭氏官田租率表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上田 | 十八石 | 上園 | 十石二斗 |
中田 | 十五石六斗 | 中園 | 八石一斗 |
下田 | 十石二斗 | 下園 | 五石四斗 |
鄭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上田 | 三石六斗 | 上園 | 二石二斗四升 |
下田 | 三石一斗二升 | 中園 | 二石六斗二升 |
中田 | 二石四斗 | 下園 | 一石八升 |
鄭氏文武官田稅率表
地 則 | 一甲稅率 | 地 則 | 一甲稅率 |
上田 | 十四石 | 上園 | 七石九斗六升 |
中田 | 十二石四斗八升 | 中園 | 六石四斗八升 |
下田 | 八石一斗六升 | 下園 | 四石三斗 |
鄭氏田園徵賦表(永曆三十七年)
州分 | 田 額 | 園 額 | 合 計(釐) | 賦 額(合) |
天興 | 四、八五六、0七 | 八、五四九、五五 | 一三、四0五、六0 | 六三、一0九、八六四 |
萬年 | 二、六七八、四九 | 二、三六九、七一 | 五、0四八、六0 | 二九、0一八、一二二 |
計 | 七、五三四、五七 | 一0、九一九、二八 | 一八、四五三、八六 |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頒定,至雍正六年)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上田 | 八石八斗 | 上園 | 五石 |
中田 | 七石四斗 | 中園 | 四石 |
下田 | 五石五斗 | 下園 | 二石四斗 |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則例)
上田每畝照民米例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田照鹽米例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照官米例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園照中田例。
中園照下田例。
下園照鹽米不徵鹽折例,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頒定,至光緒十二年)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上田 | 二石七斗四升 | 上園 | 二石八升 |
中田 | 二石八升 | 中園 | 一石七斗五升 |
下田 | 一石七斗五升 | 下園 |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 則 | 一畝正耗 | 加一補水 | 一五秤餘 | 計徵銀數(微) |
上田 | 二、二四四、0八0 | 二二四、四0八 | 三三六、六一二 | 二、八0五、一00 |
中田 | 一、八三五、二八0 | 一八三、五二八 | 二七五、二九二 | 二、二九四、一00 |
下田 | 一、五一三、一二0 | 一五一、三一二 | 二二六、九六八 | 一八九一、四00 |
下下田 | 一、二一0、四九六 | 一二一、0四九 | 一八一、五七四 | 一、五一三、一二0 |
上園 | 一、八三五、二八0 | 一八三、五二八 | 二七五、二九二 | 二、二九四、一00 |
中園 | 一、五一三、一二0 | 一五一、三一二 | 二二六、九六八 | 一、八九一、四00 |
下園 | 一、二一0、四九六 | 一二一、0四九 | 一八一、五七四 | 一、五一三、一二0 |
下下園 | 九六八、三九六 | 九六、八三九 | 一四五、二0五 | 一、二一0、四九0 |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 則 | 一甲折色租率 | 地 則 | 一甲折色租率 |
上田 | 二兩六錢六毫七絲五忽 | 上園 |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
中田 |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 中園 |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
下田 |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 下園 |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
下下田 |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 下下園 | 一兩六分五釐二毫三絲六忽 |
人字田 | 三錢三分 | 人字園 | 二錢二分 |
地字田 | 四錢四分 | 地字園 | 三錢三分 |
天字田 | 六錢六分 | 天字園 | 四錢四分 |
魚塭 | 六錢六分 |
備考:天、地、人為不入則者。新竹以北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魚塭準天字之田,率較輕。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頒定)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一則田 | 二十二石 | 一則園 | 十石 |
二則田 | 十八石 | 二則園 | 六石 |
三則田 | 十四石 | 三則園 | 五石 |
四則田 | 十二石 | 四則園 | 四石 |
五則田 | 十石 | 五則園 | 三石 |
六則田 | 六石 | 六則園 | 二石 |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上田 | 八石 | 上園 | 六石 |
中田 | 六石 | 中園 | 四石 |
下田 | 四石 | 下園 | 二石 |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 則 | 一甲租率 | 地 則 | 一甲租率 |
上田 | 三石 | 上園 | 二石 |
中田 | 二石 | 中園 | 一石 |
下田 | 一石 | 下園 | 五斗 |
清代田園甲數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則縣分 | 臺 灣 | 鳳 山 | 諸 羅 | 合 計(釐) |
上田 | 八五七、二一 | 一、八0四、三八 | 一七、二0 | 二、六七八、七八 |
中田 | 七八七、五九 | 一八七、二二 | 九二七、一七 | 一、九0一、九八 |
下田 | 二、二四0、八三 | 六八六、八八 | 二六、0五 | 二、九五三、七六 |
下園 | 二0五、三五 | 七三八、五一 | 一、六二一、五二 | 二、五六五、三八 |
中園 | 一、三六七、八二 | 二二九、二一 | 一、七五0、二四 | 三、三四七、二七 |
上園 | 三、一0二、九九 | 一、四0一、九八 | 五0一、六二 | 五、00六、五八 |
清代田園徵賦表(康熙二十五年)
縣分 | 田 額 | 園 額 | 合 計(釐) | 賦 額(合) |
臺灣 | 三、八八五、六四 | 四、六七六、一七 | 八、五六一、八二 |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
鳳山 | 二、六七八、四九 | 二、三六九、七一 | 五、0四八、六0 | 二九、0一八、一二二 |
諸羅 | 九七0、四三 | 三、八七三、三八 | 四、八四三、八二 | 二三、四六八、三0七 |
計 | 七、五三四、五七 | 一0、九一九、二八 | 一八、四五三、八六 |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