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禹平洪水,畫九州,任土作貢,賦稅之義始此。賦以足兵,稅以足食,國用既足,民亦安寧。而暴君汙吏以天下為私有,橫征倍斂,吸食脂膏,兆民怨怒,起而逐之,國亡身戮,為天下笑。連橫曰:明以前尚矣。臺灣遠隔海外,為古荒服,土番所處,海寇所踞,未有先王之制也。明季,荷蘭人始闢斯土,以通東洋貿易之途,設官行政,制王田,募民耕之,而納其賦,語在田賦志。是時歸附土番歲納鹿皮,視社之大小為差。其後因之,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官集公所,召民贌社,眾環視之。官歷舉各社餉銀之數,高呼於上,贌者應之,至最多者而畀之。乃具姓名及社餉於冊,取殷戶為保,以四季分納,謂之「社商」。社商時率夥記至番社貿易。夥主財物,記任會計,而社商領之。凡番耕獵之物悉與社商,而以布帛、鹽鐵、煙草、火藥易之。其令嚴密,番不敢私。社餉之入,大社數千金,小亦數百,是為雜稅之一。當是時,土地初闢,地廣而腴,一歲三熟,閩、粵沿海之氓相率而至,以逐什一之利,歲率數千人。荷人課其丁稅,每丁年納四盾。領臺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二十年,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歲入亦多也。臺灣之山多麋鹿,獵者領照納稅,月課一盾。逐犬入山,肆其捕殺。於是麋鹿漸少。其後增至十五盾,歲入三萬六千盾,少亦二萬餘盾。其脯皮販運中國、日本,歲率十餘萬金。設關榷稅,以稽市物,歲亦十餘萬金。若夫山林川澤之利,工之所計,虞衡之所入,莫不權其輕重,以佐行政之費。荷官俸養所入,歲不足用,各自私賈,以罔市利。暴待細民,侵奪田宅,上下交爭,賄賂成習。甲螺郭懷一因民之怨,糾合同志謀逐之,事敗被殺,株連數千人。亡命之徒,轉相嘯聚,以與抵抗。又聞延平郡王將興光復之師,荷人懼,乃請爪哇總督增兵戍臺,多課雜稅,以助兵食,而內訌不息,搶攘昏墊,以至於亡。夫國以民為本,富則國富,貧則國貧。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今荷人之有臺灣也,肆其橫暴,剪食我土地,侮虐我人民,剝奪我權利。而世之論者曰,是殖民之策也,烏乎痛哉!
延平入臺,國用不足,多沿荷人舊制。及經嗣位,諮議參軍陳永華乃籌長治之策,盡心經畫,建保里之方,布屯田之制,開魚鹽之利,伐林木之材,內課農桑,外興貿易。十數年來,移民大至,多至數十萬人,拓地遠及兩鄙。臺灣之人以是大集。孔子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故民皆勤功樂業,先公而後私。故曰:『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息爭訟』。夫自延平入臺以來,與民休息,而永華又咻噢之,道之以政,閑之以誼,教之以務,使之以和,漸之以忠,厲之以勇,勸之以利,嚴之以刑,民於是乎可任也。二十年間,臺灣大有。取其有餘,以供國用,民亦樂輸不怠。善乎德化之入人深也!洎永華亡,政教偷薄,而雜稅之徵濫矣。
清人得臺之際,議遷其民而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田賦之制略同行省,而雜稅仍舊,或更立之,名目繁多,變本加厲。其設於陸者曰「陸餉」,麗於水者曰「水餉」。「厝餉」始於荷人,大小有差,歲徵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有奇。雍正元年五月,有司查驗府治家屋,除破壞者,凡得大厝七千七十四間,間徵一錢五分一釐九毫,小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徵半之。按戶給照。納餉後有倒壞者,許繳照註銷,而新建者餉亦如之,著為例。磨餉者,鄭氏所立也,一首徵銀五兩六錢。蔗車者,新餉也,一張亦徵銀五兩六錢。當舖者,以權子母者也,年徵五兩,謂之官典,官保護之,雖收贓不罪。然多勢豪所設,而地方官稍分潤焉。不徵餉者為小典,則武營弁兵以薄資而弋重利者也。瓦窑也,菜園也,檨宅也,檳榔宅也,亦以大小徵餉,其稅微不足道。此陸餉之大略也。塭養魚也,潭亦養魚也,而塭之出息優於潭。其後塭視下園徵稅,而編於田賦焉。澎湖產魚盛,以海為田。琅入臺後,據為私有,歲收規費千二百兩。及許良彬至,奏請歸官,以充提督衙門公費。而行家任意苛求,漁民多受剝,深以為苦。乾隆二年,下諭禁革。命總督郝玉麟飭地方官照例,編列魚舟號數,以時稽查。夫魚舟有大小,計擔徵餉,每擔七分七釐。次曰尖艚,每隻八錢四分。次曰杉板,每隻四錢二分。網一張則三兩五錢,小者一兩七錢五分。箔者,削竹如簾,長十餘丈,立海坪,乘潮汐以捕魚也,每張一兩二錢六分。滬者,築土圍,高尺餘,缺其門以入潮水,而置網以捕魚也,每口八錢四分。○,垂餌以釣也,每條五兩八錢八分。縺亦釣也,餉與同。罟也,○也,罾也,均用以捕魚,而得魚之多少不同,故徵餉之輕重亦別。罟一張十一兩七錢六分,五兩八錢八分,罾四兩二錢。烏魚旗者,亦謂之藏。每冬至前,烏魚自北而南,多以萬計。漁戶先時領旗,旗徵餉一兩二錢,鈐蓋縣印,列號備查。鳳邑最多。此水餉之大略也。
同治十三年冬十二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言:『舊例:臺灣鼓鑄鍋皿農具之人,須向地方官舉充,由藩司給照。通臺祗二十七家,名曰「鑄戶」。其鐵由內地漳州採買。私販者治罪。邇來海口通商,鐵觔載在進口稅則。昔杜內地之出,今自西洋而來,情形迥異。而不肖兵役人等,往往藉端勒索。該鑄戶亦恃官舉,任意把特,民甚苦之。又臺產竹竿,向因洋民不靖,恐有接濟,因禁出口,以致竹竿經過口岸,均須稽查。不知海船蒲布皆可為帆,無須用竹。立之厲禁,徒為兵役留一索詐之端,民間多一受害之事。應請無庸查禁』。詔可。光緒三年春,巡撫丁日昌既視臺灣,親見雜稅之苦,奏請蠲除。其言曰:『查臺郡當鄭克塽歸誠時,僅有臺灣、鳳山、嘉義三縣之地。其彰化縣、淡水、噶瑪蘭兩廳,皆係後闢之土。東至內山,西至海,地皆淺狹,唯南北袤長。計臺、鳳、嘉三縣合長二百九十里,共額徵供穀十三萬餘石。而後闢之一縣、兩廳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徵供穀五萬六千餘石。核計彰、淡、蘭之地,比臺、鳳、嘉幾多一半,而所徵之穀,反不及一半。何也?蓋臺、鳳、嘉開闢之地較早,所徵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彰、淡、蘭新墾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課較輕也。然其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無畝可計,無糧可科,以納鹿皮為餉。而所謂塭餉者,則徵於畜魚之所。所謂餉者,則徵於熬糖之所。雖謂苛細,而稽其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於民尚無大損也。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則如塭餉徵收。而小道可通之處,竹筏小艇運貨往來,亦按照徵收。又如建屋之基,磨¥之場,瓦、菜園、檳榔、番檨之類,莫不按數徵餉。若其徵諸漁戶者,曰罟、曰罾、曰○、曰縺、曰箔、曰○、曰網、曰滬、曰烏魚旗,吏役勒索,橫取窮民。而傭戶漁人又多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假手土豪,出為攬辦。豫納承充之費,壟斷浮收,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民奈何而不困耶?臣到臺後,查悉各弊,則擬稍為釐剔,而各項名目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籐,終難以絕弊竇。除番餉、塭餉、廍餉之外,其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徵銀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均應豁免,以除民累。伏查臺、鳳、嘉三縣正供,徵稅既重,而雜餉名目猶繁。小民終歲勤勞,所得無幾。而一經吏役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手、雞犬無聲之歎。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且此項雜餉徵收不過數千餘兩,就地支發,歸入奏銷。臺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釐稅均屬新徵,較此多至數倍。而臺北現議開礦,則地利更可勃興。謹將前項雜餉查列清單,請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詔可。臺人大說,至今猶稱頌焉。
契稅為入款之一,亦雜稅也。舊例:每百圓繳稅並費共十三圓,人民以為過巨,多不投稅。光緒二年,郡紳蔡霞潭囑御史某出奏,旨下部議。定自三年起,減為一半,即百圓徵稅六圓五角,外費悉裁。然經辦者猶不能盡廢,每宗加繳司單六角。若在千兩以上者,由縣送府加印,或由業戶自送,每宗規費二、三十圓。而稅額之中,以三圓解府轉藩,知縣例得一圓八角,餘由書吏、家丁、房總、差役分肥。故知縣下車之後,則示民稅契,按期輪比,而私其利。多者數萬圓,少亦數千。已稅之契曰「紅契」,未稅者「白契」,眾不以為憑,故人民亦自知為要也。
安平為府治通商之口,向由臺防同知管理,徵收船費,謂之「文口」,派員查之。凡內地商船來臺者,應驗牌照。出口之時,船上須掛紅旗。巡丁到船,丈量擔位,報明無差,乃由委員給照收費,每百擔五圓六占六瓣,歲約五千餘圓。不換照者以為走私,船貨充公。光緒元年,臺防同知移駐卑南,仍歸收費。至十四年,改由安平縣收之,以抵津貼一半之額。其時帆船漸少,歲約三、四千圓,而輪船則由海關收之。又有「武口」,歸安平水師副將管理,亦派弁兵以驗出入,詰盜賊,每船徵費二圓,歲約二千餘圓。天津之約,許開臺灣互市。咸豐九年,兩江總督何桂清奏准美國先在潮州、臺灣通商,福州將軍東純、閩浙總督慶端、福建巡撫瑞璸會奏在臺開設海關。已而英、法兩國請照美國徵稅,復奏准一律辦理。其稅項仍解關庫,歸將軍督辦,統併南臺、廈門兩口奏銷。十年,奏派道員區天民會同臺灣鎮林向榮、兵備道孔昭慈、知府洪毓琛等商辦。議以淡水八里坌為通商碼頭,而於對岸滬尾設關。其北路之雞籠、香山、後壟、中港,南路之鹿耳門、打鼓,大小各口,一律禁止洋船貿易。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滬尾開關徵稅。二年正月,奏派道員馬樞輝接辦。適彰化亂,各地俶擾,未到,乃委淡水同知恩煜代之。恩煜請設關渡驗卡,以查洋商進出,巡邏仍用關船。稅務司又稟總理衙門,請於雞籠、旗後、安平三處,照例通商。部議許之。八月十九日,雞籠開口,派副稅務司以辦。三年四月,安平、旗後亦開辦。以滬尾為正口,雞籠、安平、旗後為外口。徵稅銀冊,均由總口轉繳關庫,歸福州將軍督辦。四年春二月,旗後稅務司以安平徵收洋稅,遞年加多,各商赴旗完納,諸多不便,請於安平添設銀號,管出入。將軍慶麟調查原案,以安平僅為驗口,祗准洋船寄碇起貨,不許開設。而打鼓委員德協領復以此舉實為華商之便。嗣經戶部核准,以六年十月開辦。既又設船政廳,理港務,徵船鈔。其時貿易未盛,稅項亦少,蓋以中國協定稅率甚輕,而土貨之往來者別課釐金。
釐金之設,始於道光之季。時當軍事旁午,徵賦為難,故為權宜之計,取以助軍。凡貨物出入,照擔徵收,不論粗細,故謂之釐。咸豐十一年,知府洪毓琛奉飭遵辦,省中亦派候補知府程榮春至淡水,設局開徵,以阿片為大宗。分局之外又有驗卡,徵釐如前。而胥吏舞文弄弊,格外苛求,以飽私橐,商賈病之。夫釐金之設,為救一時之急,而非可以永遠也。故自事平之後,士大夫多請裁撤,歸併海關。而清廷不聽。然自通商以來,地利日闢,物產日興,糖、米、茶、腦之出口,歲率數百萬圓。米為民食之本,供給福建,故無釐。糖每擔二錢,以天津、上海為銷路,香港、日本次之。茶別徵釐,設局於大稻埕。樟腦之利,或歸官,或歸民,其釐較多。而煤炭、金沙之利,前後以興,故其詳可得而聞焉。
光緒十八年,旗後商人以波羅麻一宗,每百斤徵釐六角,合銀四錢三分二釐,而海關向徵稅銀七錢。自十六年三月,併入苧麻類,一律改徵,減為三錢五分。是前本稅重釐輕,今反稅輕釐重,故請核減。波羅麻者,即鳳梨絲,配至汕頭,以績夏布,其額頗多,全臺釐金局以為出口貨物。如土茯苓百斤,洋關稅徵銀一錢三分,釐金定章為一圓;牛皮膠百斤,洋關一錢五分,而釐金為五角;此稅輕而釐重也。又如芝麻百斤,洋關徵一錢三分五釐,而釐金為一角四瓣;樟腦洋關徵七錢五分四釐,而釐金為五角五瓣;此稅重而釐輕也。是則關稅之與釐金,原有參差,不得以百貨釐金俱照關稅減半徵收。其子口半稅,原指洋商請領之三聯票,運貨到最後子口,完納半稅而言。若華商則逢關納稅,遇卡抽釐,何得援出口半稅為例。但該商人近來市景蕭條,銷路尤滯。旗後波羅麻出口,每年徵釐約二、三百金,為數甚少,姑准核減,併入苧麻章程,每百斤改徵四角二瓣,合銀三錢二釐,以恤商艱。
夫稅釐之設,所以供國之用也,而民間亦有私徵。城廂之市,村落之墟,牛豚之畜,蔬果之場,凡至此販者,每收其費,以充廟祀義舉之款。然必稟官出示,以杜分爭,故人肯樂輸也。初,道光間,郡中商務繁盛,牛車入城,日數百輛。城兵欺其鄉愚,勒索規費,每輛收錢百文,多至數百文。鄉人不堪其苦,群籲郡紳。鎮道合示禁止,違者治罪,而弊稍革矣。
鄭氏徵收雜稅表
厝稅:每間六錢二分,凡六千二百七十間半,年徵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七錢一分。
贌社:凡二十七所,年徵三千六十兩。
港潭:年徵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
樑頭牌:每擔一錢一分,凡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擔,年徵一千五百兩七分。
澎湖船隻:凡一百十一隻,年徵七十三兩八錢。
安平鎮渡船:凡三十四隻,年徵四百兩。
牛磨:每首二十四兩,凡二十七首,年徵六百四十八兩。
蔗車:凡一百張,年徵一千九百七十六兩。
大小網箔:凡八十張,年徵二百零八兩四錢。
罟罾縺等:年徵八百四十兩。
烏魚旗:凡九十四枝,年徵一百四十一兩。
入港貨稅:年徵一萬三千兩。
出港鹽稅:年徵二百兩。
僧道度牒:僧每名二兩,道士五兩,年徵二百兩。
清代陸餉徵收表(據乾隆二十九年臺灣府志)(終位:釐)
廳縣/ 款目 | 臺 灣 | 鳳 山 | 諸 羅 | 彰 化 | 淡 水 |
厝餉 | 一、二五六、一九三 | 二00、五00 | |||
牛磨 | 二二五、二0四 | 一00、八00 | 五、六00 | ||
蔗車 | 二七四、四00 | 五六二、八00 | 八七一、九00 | 三四七、二00 | 一一、二00 |
檨宅 | 七0、000 | 六、000 | |||
檳榔宅 | 六0、000 | ||||
菜園 | 三、000 | ||||
瓦窯 | 一二、五00 | ||||
當鋪 | 五0、000 | 五、000 | 一一五、000 |
清代水餉徵收表(據乾隆二十九年臺灣府志)(終位:釐)
廳縣/ 款目 | 臺 灣 | 鳳 山 | 諸 羅 | 彰 化 | 淡 水 | 澎 湖 |
漁船 | 六四五、六四一 | 三八七、九二六 | 二二六、六六 九 | 一五五、八八五 | 二二三、0二0 | |
渡船 | 七六、一五三 | |||||
港潭 | 四二五、六二四 | 四四二、九七四 | 三五一、四一七 | 四四、五三八 | ||
魚塭 | 一六、五00 | 一00、000 | ||||
大小網 | 一五四、000 | |||||
箔 | 一一、七六0 | 三、一五0 | ||||
滬 | 三二、一三0 | |||||
罾 | 三二、四00 | 八、四00 | 八、四00 | 二八、五六0 | ||
罟 | 七0、五六0 | 一二九、三六0 | 五、八八0 | 五、八八0 | 一一、七六0 | |
| 一七、六七0 | 五、八八0 | ||||
縺 | 五二、九二0 | 六四、六八0 | 二九、四00 | |||
蠔 | 五二、九二0 | 四七、0二0 | 四七、0四0 | |||
| 一一、七六0 | |||||
烏魚旗 | 九八、七00 |
臺灣海關徵收稅鈔表
年 分 | 淡水及基隆(兩) | 安平及旗後(兩) | 合 計(兩) |
光緒七年 | 三二0、四六九 | 二一八、三九五 | 五三八、八六四 |
八年 | 二八五、三二0 | 一八六、九六一 | 四七二、二八一 |
九年 | 二九六、九三一 | 一九四、八九五 | 四九一、八二六 |
十年 | 二九七、八七九 | 二一0、二一四 | 五0八、0九三 |
十一年 | 三七二、七二0 | 一五二、三七五 | 五二五、0九五 |
十二年 | 三八二、一五六 | 一五四、0八八 | 五三六、二四四 |
十三年 | 五三四、五二三 | 三三七、五七六 | 八七二、0九九 |
十四年 | 五九八、三八三 | 四0四、二0五 | 一、00二、五八八 |
十五年 | 五九0、九四四 | 三九九、二0二 | 九九0、一四六 |
十六年 | 五八四、二四一 | 四六一、0三一 | 一、0四五、二七二 |
臺灣海關徵收船鈔表
年 分 | 淡水及基隆(兩) | 安平及旗後(兩) | 合 計(兩) |
光緒八年 | 一、八九七 | 五、0六七 | 六、九六四 |
九年 | 二、二八三 | 四、九三九 | 七、二二二 |
十年 | 一、九六一 | 五、四九一 | 七、四五二 |
十一年 | 六五六 | 二、五四八 | 三、二0四 |
十二年 | 一、四四二 | 二、四一五 | 三、八五七 |
十三年 | 七0七 | 二、四七五 | 三、一八二 |
十四年 | 四、八六九 | 三、四二二 | 八、二九一 |
十五年 | 三、一九二 | 二、七二四 | 五、九二三 |
十六年 | 一、六三0 | 四、0五九 | 五、六八九 |
十七年 | 二、0六五 | 一、七二七 | 三、七九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