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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卷一百五十五‧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始於舜典。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 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於周官。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於得賢而已。考其大要, 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 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 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 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 通譽望,則權貴請託,徒開利路。」於是議論紛紜,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於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銓法雖多,而莫重於 舉削改官、磨勘轉秩。考課雖密,而莫重於官給曆紙,驗考批書。其他教官、武舉、童 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咸有品式。其 間變更不常,沿革迭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彊之吏,皆自此出,得人 為最盛焉。今輯舊史所錄,臚為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蔭; 五曰保任;六曰考課。煩簡適中,隱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 盛。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自仁宗命郡縣建學 ,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今以科目、學校之制 ,各著於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 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 、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一百二 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 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 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 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士, 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 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卷,諸科 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 、試官停任。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 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并試卷之首,署 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 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姦,及口相 受授者,發覺即黜之。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藉,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 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閤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 ,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 特重。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 科許再試。」是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 :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 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三年,陶 穀子邴擢上第,帝曰:「榖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 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儒臣於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 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 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明年,翰 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準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 ,上黜之。濟川,昉鄉人也。會有訴昉用情取捨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 ,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並準以下,乃御殿給紙筆,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 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 ,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昉等尋皆坐 責。殿試遂為常制。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 矣。」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御試與省試名次,始 有升降之別。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 二,亦可為致治之具矣。」太平興國二年,御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 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 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藉,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 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 寺,帝自為詩二章賜之。甲、乙第進士及九經,皆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 其餘亦優等授官。三年九月,廷試舉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 ,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有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 書記。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 句。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復帖經。進士 始分三甲。自是錫宴就瓊林苑。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飢渴,召見臨問, 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 第一等為節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於是 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鎖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御廚 、儀鸞司供帳。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御史臺驅使 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御, 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傍唱名。既謝恩,詣國學謁先聖 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 郎、小兩省。綴行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醵錢為遊宴之資 ,謂之酺。皆團司主之。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 省、御史臺,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籍而入選謂之春關。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綾紙之直 ,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蘇易簡知貢舉, 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 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 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并賜焉。先是,嘗並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 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明法舊試六場, 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 七場試律,仍於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 、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真宗即位,覆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先是,國子監、開封府 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

咸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凡士 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 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 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較 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復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於是策名之士尤眾,雖藝不及格 ,悉賜同出身。乃詔有司,凡賜同出身者並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定令:凡 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 者,須至覆場方落。諭館閣、臺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仍詔諸 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 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覆審察得實,然 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 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幾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 ,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仍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 別以字型大小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 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 字型大小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以聞。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 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 淺為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餘如貢 院舊制。

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 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 、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 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 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 之。後又詔:「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 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 監以內侍二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著為令。」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鉅公,皆繇此 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 ,或因循不學,乃詔曰:「學猶殖也,不學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朕慮天下之 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閭, 而進不得預於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而狃於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 可恥也。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倖焉。」時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 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咸謂諸 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鎖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景祐初,詔曰:「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 。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 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自此率 以為常。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 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 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於試紙 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駮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 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 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曰:「唐調 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 自此沿以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年,進士 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 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 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 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 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 落,士之中否,殆繫於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 敕有司并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誥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 人之道,或有未至。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至唐武後始有殿試,何 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遂詔罷殿 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復如舊。

時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 「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 足盡人材。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 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 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 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 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 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曰: 「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於中, 英華發於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度,則何觀焉。邇來 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 罕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 ,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踵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 前詔,揭而示之。」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王珪 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增其 數,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浸廣,無有定數。比年官 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 ,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 於理,安足以長民冶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 記誦,皆以著於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圖安於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 毋輕易焉。」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鉤章棘句,浸失渾 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 不在選。澆薄之士,候脩晨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 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京師者恆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 往往沈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邇英閤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上曰:「古者選 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 ,咸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 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 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 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 士等。而罷說書舉。」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 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為定式,申敕有 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 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 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 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 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 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 。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 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 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迺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誦數,趨 鄉舉者狃於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 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議 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 胥吏、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 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 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 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置學 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 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 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 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 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 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 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復、 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 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 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 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 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 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 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 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 」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佔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 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次論一首 ,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 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 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捨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 別為一號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 、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 於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 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 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 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 。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舊制,進士入謝, 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 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 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舊制, 禮部已奏名,至御試而黜者甚多。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 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於令, 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 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 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於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 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 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 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 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 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 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 。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 ,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 ;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 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傢俬學,今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 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 風俗也。」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記、春 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 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 為大經,書、易、公羊、榖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榖梁、書,周禮得兼 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佔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 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 取解額中分之,各佔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捨,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 ,則於策論參之。自復詩賦,上多向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 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 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 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 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 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 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 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 ,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 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御試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 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纔八十二人。」於是詔:「來年御試,習詩賦人 覆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自後概試三題。」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 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 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 。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 官,以防復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佔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 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 ,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 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 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 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大觀四 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 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解 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 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 澹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 試,遇科舉仍自發解。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 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 。梁師成者,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此年之盛。然雜流閹 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 從得不一。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 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崇寧、大觀之後, 達官貴胄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