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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卷一百九十六‧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遷補之制 屯戍之制)

遷補之制

自殿前、侍衛馬步軍校,每遇大禮後,各以次遷,謂之「轉員」。轉員至軍都指揮使, 又遷則遙領刺史,又遷為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員溢,即從上罷軍職,為正團練使 、刺史之本任,或有他州總管、鈐轄。其老疾若過失者,為御前忠佐馬軍都軍頭、副都 軍頭,隸軍頭司。其黜,則為外州馬步軍都指揮使。凡軍主闕,以軍都指揮使遞遷;餘 闕,以諸軍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行首、軍使、副行首、副兵馬使、十將遞遷。 凡將校,一軍營止補十人,其廂都指揮使、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指揮使,營主其一, 即闕其三。殿前左右班都虞候遙領剌史,即與捧日軍都指揮使通,以次遷捧日、龍衛廂 都指揮使,仍遙領團練使。若員溢,即為正刺史補外,他如諸軍例遞遷。

凡列校轉補,有司先閱走躍、上下馬;次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試之,左右各五占數為見 物。武藝,弓射五斗,弩擴一石五斗,槍刀手稍練。負罪不至徒,年未高,或雖年高而 無疾、精力不耗者,並取之。

凡諸軍轉員後,取殿前指揮使長入祗候填行門,取東西班長入祗候、殿侍、諸班直充諸 班押班、諸軍將校者,皆親閱。前一日,命入內都知或押班一人、勾當御藥院內侍一人 ,同軍頭引見司較定弓弩鬥力,標誌之。凡弓弩藝等者,人佔其一。至日,引見,弓弩 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軍頭引見司專視喝箭以奏。如喝失當,即奏改正。入內都知或 押班同勾當御藥院內侍殿上察視,如引見司不覺舉,亦奏改正。槍刀手竭勝負,若喝不 以實,并引見司失覺舉,並劾其罪。

太平興國九年,上詣崇政殿轉改諸軍將校,自軍都指揮使以下、員僚以上,皆按名籍驗 勞績而升陟之,凡數日而畢。內外感悅。乃謂宰臣等曰:「朕遷轉軍員,先取其循謹能 御下者,武勇次之。若不自謹飭,則其下不畏憚,雖有一夫之勇,亦何所用!」

咸平三年五月,上御便殿遷補軍職,凡十一日而畢。自神衛右第二軍都指揮使、恩州剌 史周訓而下,遞遷者千三十一人。

四年十二月,帝謂呂蒙正曰:「選眾求才,誠非易事。朕常孜孜詢訪,冀有所得。向求 於軍校中,超擢八九人,委以方任,其間王能、魏能頗甚宣力,陳興、張禹珪亦有能名 。」蒙正等曰:「才難求備。今拔十得五,有以見陛下知臣之明也。」

五年,帝謂知樞密院周瑩曰:「國朝之制,軍員有闕,但權領之,三歲一遷補。未及期 以功而授,止奉朝請而已。今闕員處則乏人部轄。須當例與轉補。」於是召瑩等至便殿 ,按軍籍次補,其屯戍於外及軍額在下素不該恩例,亦溥及之。凡再旬方畢。

景德二年四月,帝曰:「殿前諸班、侍衛馬步諸軍及軍頭司諸軍員,因衰病或以他事出 補外職,率皆臨事奏裁,殊無定制,可條其所入職名類例以聞。」又曰:「近累有諸處 立功指揮使,未可別加遷擢,皆特補本軍都虞候。舊無此職名,蓋權宜加置,若後有闕 ,不須復補。」又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幹之士, 自今並令閱試武藝,選擢為之。」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詔曰:「自來轉補軍員,皆是議定降宣命訖,方引見轉補。其間有 老病不任職者,臨時易之,無由整齊。經汾陰大禮,應殿前馬步軍諸班諸軍員,並分作 甲次於崇政殿逐人唱名引見,朕自視之。有不任職者,當於不係禁軍處優與安排,免轉 員之際,旋議改易。」八月,詔:「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管內外禁軍軍員,自來補 轉,體例不一,未得均平。朕夙夜思之。今來該汾陰轉員,可立定久遠規制。其馬軍、 步軍,自指揮使以下,各別轉補,皆令自下而升。仍將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轄軍分 ,各袞同轉補。如馬軍軍員自近下補至拱聖,即雙取之,以分補捧日、龍衛,其近下軍 分有闕,即卻自捧日、龍衛雙取,升一員資補填。其步軍有闕,填補并準此。」又詔: 「所議改更轉補軍員職名,恐諸軍未喻,可降宣命云: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多是龍 衛更轉入捧日,并神衛更入天武之類,是致難得出職,久成沈滯。今來轉員,出自朕意 ,並各與分兩頭遷改,其龍衛更不入捧日,並神衛更不入天武。其捧日、龍衛闕,於拱 聖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拱聖闕,即將驍騎、雲騎分頭轉入。其天武、神衛闕,於 神勇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神勇闕,即將宣武充填。其宣武闕,取殿前、步軍司虎 翼充填。已上如取盡指定軍員,即轉已次軍員充填。所有寧朔軍分次第請受並轉員出入 ,今後並特與依驍勝體例施行。」

六年十月,詔:「諸班直并馬步軍事軍員,其諸班、捧日、龍衛、天武、神衛五頭下出 人外,其御龍諸直作一處轉;員僚直、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武騎、寧朔、神騎已 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遞遷;水軍神勇、宣武,殿前司虎翼、衛聖,步軍司虎翼、奉 節、廣勇、神射已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轉補;事內殿前指揮使押班至都知只本班轉 ,其神衛、廣勇、神射已下至軍使、都頭,即逐指揮內遞遷。內有年及六十已下者並勾 押赴闕,令殿前司看驗聞奏,當議相度安排。所有副兵馬使、副都頭員闕,仍取捧日、 龍衛、神勇十將充填,餘並從之。內神衛水軍第一指揮,令立充神衛水軍指揮;殿前司 上虎翼第二、步軍司上虎翼第一,並立充虎翼水軍指揮,依舊係逐司管押。其神衛水軍 見管軍員,先自奉節補入,多不會舟楫,並一齊轉上外,卻將虎翼水軍兩指揮會水軍員 與神衛水軍共三指揮一處袞轉。如轉至神衛水軍指揮使,除年老病患依例出職安排外, 更不轉上。」

天禧元年十月,以御前忠佐郭豐等六人並受將軍。初,軍頭司定年老負犯者將黜之。帝 以其久居武列,命寘環衛,其帶遙郡者與大將軍,不帶遙郡者與將軍。

天聖六年,將轉員,樞密院奏:「諸軍將校有因循不敢戢士者,請諭殿前、馬步軍司密 以名聞。」八年,詔殿前、侍衛司同定內外諸軍排立資次。

景祐二年,詔緣邊就糧兵有員闕,奏以舊人次遷。

康定元年,詔三路就糧將校半以次遷,半遣自京師。又詔陝西土兵校長遣自京師,情不 諳達,自今悉就本路通補。

慶曆四年,詔捧日、天武選退將校超三資,餘超二資,悉補外職。五年,真定府、定州 路都總管司奏:「奉詔閱教軍士,選補階級,弓射九斗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 最親者為第一等。其閱教時,弓不必引滿,力競即發,務在必中。伏緣舊例軍中揀節級 ,以挽彊引滿為勝。今一旦取射親者為第一等,其弓力止九斗、一石,箭留三兩指,而 退素習挽強引滿之士,於理未便。」詔諸軍選節級用舊例,遇閱教即如近制。

皇祐元年,詔:諸路就糧兵闕將校,須轉補滿三年聽遷。又詔:將帥麾下兵,非有戰功 ,毋得請遷隸上軍。

嘉祐二年,詔:京東教閱本城、騎射、威邊、威勇、壯武,自初募置,即給鼓旗閱教以 代禁軍,如有員闕,聽遞遷至副指揮使止,轉補後滿三歲,闕三分已上即舉行。其指揮 使闕,即步軍司補之。

至和三年,詔親從官入殿滿八年者補節級,從樞密院之請也。

治平元年,遷諸班直長行洎禁軍副兵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臨軒親閱。喻天 武右第三軍都指揮使王秀曰:「爾武藝雖不中格,而有戰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爾為 正刺史,務勤乃職,無負朕之委寄也。」又喻散直都虞候胡從、內殿直副都知張思曰: 「爾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軍又皆整肅,其以從為內園使,思為崇儀副使。」自餘 擢遷有差。

二年,詔:「廣南教閱忠敢、澄海,一營者即本營遞遷,兩營已上者,營三百人補五人 ,二百人至三百人補三人,二百人以下補二人,百人以下補一人,止於副指揮使。凡遞 遷滿三歲,五階闕二、三階闕一即補。」四年,詔:「自今一營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 十人,闕三人即補。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闕二人即補。京師非轉員并諸道就糧並 準此令。」

凡軍頭、十將、節級轉補,謂之「排連」,有司按籍閱試,如列校轉員法。弓射六斗、 弩擴一石七斗、槍刀手稍練並取之。如舊不試武技者,即遞遷。其不教閱廂軍節級,則 其半遞遷,其半取伉健未嘗犯徒刑、角力勝者充。

治平四年,有司言:「軍士闕額多而將校眾,請以實領兵數制將校額,第其遷補,並通 領五都之事。」乃詔:「二百五十人以上,補指揮使十人,以下七人,闕二人者以次補 。補十將者,馬軍四十人,步軍如馬軍之數而加其一焉。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闕五 人者以次補。不及百五十人者,如舊格,補單將二十人。」

熙寧二年,樞密院請:「自今捧日、龍衛、天武、神衛廂都指揮使闕,無當次遷者,並 虛之。其諸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當遷者,闕多則間一名補轉,兼以次職事。吐渾等軍都 指揮使、都虞候闕者,虛其闕。」六月,詔:「河東、陝西就糧軍士將校,其間材效之 人,孤遠無由自達,有司審度其有軍功驍勇者以名聞,當擢寘班行,以備本路任使。」

四年,詔:「諸班直嘗備宿衛,病告滿尚可療者,殿前指揮使補外牢城指揮使,餘以為 捧日、天武第五軍押營,奉錢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六年,詔:「軍校老而諳部轄者優假之;雖疾不至罷癃,或未七十猶堪任事者勿罷。即 法雖當留而不能部轄者以聞,當議處之廂軍。」二月,詔:「軍士選為節級,取兩嘗有 功者,功等以先後,又等以重輕,又等以傷多者為上。」

七年,詔:「十將以下當轉資而不欲者,凡一資,以功者賜帛十五匹,技優者十匹。」 六月,詔:「在京轉員諸軍都虞候已上至軍都指揮使,以軍功當遷而願以授子孫者聽, 視其秩有差。」

八年,轉員,帝親閱,凡三日。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補者五人,而馬軍都指 揮使闕驍騎二人,以捧日一人補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次軍皆不得遷,乃補四人者 皆為馬步軍副都軍頭。舊龍衛、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為一百三十一營,今省 五十營,而馬軍指揮以下已補八十一營,補外尚有溢員,乃詔所省營未移并者凡四十三 ,每營權置下名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軍使三,以便遞遷。

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稍優,軍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帝曰: 「祖宗以來,軍制固有意。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 分領之。凡軍事,止責分領節制之人。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至若諸路,則軍校 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吳充等以本大末小對,帝然之。因言:「周室雖盛,成、 康之後,寖以衰微。本朝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十二月,詔 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又詔:「 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按籍闕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 ,餘並闕之。」

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頭、軍 使並如令。自副都指揮使至都虞候嘗轉資者,間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連如禁軍法。

七年,樞密院言:「騎軍諸營、諸班直以年勞升至軍使者甚眾,無闕可補。」詔捧日、 龍衛、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權置下名軍使,凡二百四十員,拱聖、驍騎、雲騎權置 副兵馬使,凡九十員以處之。

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都指揮使除 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 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功勞者為右。」從之。

二年,樞密院言:「舊例,行門對御呈試武藝,並臨時特旨推恩,前期未嘗按試,至日 旋乞增加鬥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請於轉員前一日按定鬥力。」從之。四月,樞密 院言:「舊例,諸班直長行補諸軍員僚,並取入班及轉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迨元 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減五年,繫一時之命。今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制,即異 時遷補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之人。請於三次漸次增及舊例年限。 」從之。

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揮使以下至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詔權置 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 賜,罷轉資。」從之。六年,又言:「應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 、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 藝營名為次。」從之。

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換前班人,並從元豐轉員令,仍不得過一百二十人。元祐所 限人數比試家狀指揮勿用。」

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及行門試武藝、換前班、留住等條例。曾布言:「國初以來,皆 面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則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 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狀而操縱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閹與三司、軍頭司先指試定, 但對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眾之法。不許唐突,例坐徒罪兼決責人員, 皆非舊法。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舊格。先朝燕達 、林廣嘗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後皆為名將。至情重則杖脊配嶺表者,有王明者住留 叫呼,云:『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管軍賈逵乞重配,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 換外官。如此,故人知恩威皆自人主出,豈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悅,詔令並依元豐以 前條例施行。

五年,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 升名并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補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為高下,審會給據,候再 經袞轉,即依嵌補升轉名次高下轉那。』自今三路軍員袞轉亦如之。」詔侍衛馬、步軍 司,自今開具合轉補職名申樞密院降宣,餘並從之。七月,軍頭司引見殿前、馬步軍司 揀到御龍諸直人材事藝應格,並補逐直將虞候,賜杖子。一名開弓偃身不應法,黜之。

八月,樞密院言:

轉員旁通格:「捧日、天武不帶遙刺軍都指揮使,換左藏庫使,仍除遙刺;殿前班不帶 遙刺都虞候,換左藏庫使。」看詳殿前班帶遙郡都虞候,係與捧日帶遙郡軍都指揮使理 先後相壓轉遷;其不帶遙郡殿前班都虞候、捧日軍都指揮使換官班,合一等推恩。欲殿 前班不帶遙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帶遙郡軍都指揮使換官。

又拱聖、神勇與驍騎已下軍分有異,其逐軍都虞候、指揮使理難一等換官。欲拱聖、神 勇都虞候依舊換供備庫使外,驍騎、雲騎、宣武都虞候換左藏庫副使,拱聖、神勇指揮 使換內殿承製。捧日、天武、神、龍衛指揮使皆係上四軍,其捧日、天武換西京左藏庫 副使,龍、神衛換內殿承製,比捧日、天武隔兩官,理有未均,欲神、龍衛指揮使換供 備庫副使。

又殿前班上名副都知換供備庫副使,下名副都知換內殿承制,自來以左右第一、第二班 為資次,欲第一班換供備庫副使,第二班換內殿承制。

又:「換前班差遣,州總管以下,並以五路緣邊為優,諸路為次。正團練使,州總管; 正刺史,州鈐轄;諸司使副,都巡檢使、駐泊都監;內殿承制、崇班,巡檢、州都監; 供奉官至借職,教押軍隊指使。」看詳諸司使、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製以下 ,欲依今來轉員所差遣例。

又:「拱聖、神勇、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御 龍直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內殿直兩次都虞候換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 遙刺者依舊。」看詳拱聖、神勇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兼御龍直都虞候遇轉員合次神勇 軍都指揮使轉行,及係環衛諸直人員最上名人,兼內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 闕,合隨龍衛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於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欲御龍 直、內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換官外,併除遙刺;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止與換文思 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內已帶遙刺者並依舊。內殿前班副都知並與換供備庫副使。

今馬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強十將引見,取揀充員僚,內弓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軍安排; 弩手括不發,事體頗同,并弩手墜箭與括不發亦同,欲並降一軍安排。

從之。

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內御龍直都虞候至都頭副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 思副使係降兩資,餘止降一資,散員至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內殿承製,不惟職名有差 ,自副都知約六遷方轉都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係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 等換內殿崇班。其東西班、散直押班與副都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分副都 知,理難與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又散指揮至鈞容直指揮使並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 、散直、鈞容直遇轉員,止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詔:「御龍下兩直指揮使換 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知換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 押班換東頭供奉官,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 緣轉員旁通冊內未載雲、武騎軍都指揮使轉遷換官并恩例等,詔並依驍騎軍都指揮使格 。

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於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 ?」各對願增二石二斗弓。遣內待監定鬥力授之。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緡 錢。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軍頭、十將各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試五次 ,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但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 十步,仍試上下馬。如無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槍刀、標手各不至生疏,並 與轉補。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將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姦盜贓罪情罪重以上 雖該降,並隔下奏聽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報所在州體量。排連長行 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餘取年 四十以下、武藝高彊、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內步軍以闕六分為 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 取揀,周而復始。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年,或 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 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不應充軍人,於法許逐便者,並 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 舊充軍者聽。」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 。自更官制,階散並罷。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疋 。如一名管押兩處,只許就一處支給。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若一 員官兩處進奉,只隨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今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 例施行。」並從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無過犯,卻與 差遣。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 情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 日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於舊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將官有闕,自來擇眾所推者,不 以次序上聞陞遷。比年須自訓練官充準備將,準備將及二年升副將,副將及二年升正將 ,正將及三年升統領官,再及三年升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請今後兵將官有闕, 不以年為限,許本司銓量人材膽勇服從上聞補用。」詔從其請。此誠砥礪兵將之良法也 。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如內諸班直循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升轉,後名反 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今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二都知,內 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轉散直左班都知。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 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 升內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四曰,散 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右第一班副 都知。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三班副都知 升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 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 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八曰,內殿直左第一班押班遷轉東西班 西第一班副都知,內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係升四名外,御龍直御龍左第一直十將轉御龍弓箭直副都頭,御龍直右第一直十 將轉御龍弩直副都頭,御龍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將升御龍左第一直十將,御龍弩直左第 一直十將升御龍弓箭左第三直十將,係各升六名。

於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制焉。

淳祐十一年,御史臺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 ,制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御功。今自守闕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 節郎者,其弊尤多,迺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 ,朝廷審覈,動涉歲年,已無稽考。甚至承受、廳吏、廝卒之流,足跡未嘗出都門,而 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請申嚴帥閫,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冒濫。 」

寶祐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并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 以遞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雜 流冒授者,纔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至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甫得總管,卻 恥軍職,輒稱私計不便,或託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 意。」

至咸淳中,大將若呂文德、夏貴、孫虎臣、範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 ,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於草莽,而姦人坐竊其勳爵矣。

屯戍之制

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 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 。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餘如屯駐將校。凡駐泊軍,若捍御邊寇,即總 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事涉本城,并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 。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 、兩浙、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并將領下兵半年。

景祐元年,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銳自隨。自 今以全軍隸逐將,毋得選占。」三年,詔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 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 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側 刻十干字為號: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 刻甲己等兩半字。右五符留京師,左符降總管、鈐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凡發兵,樞 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復始。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 符。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內匣中,緘印之,命使者齎宣同下,雲下第一符,發 兵與使者,復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題「某處契」,中剖之,上三枚中為魚形,題「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 魚,令可勘合,左旁題云「左魚合」,右旁題云「右魚合」。上三枚留總管、鈐轄官高 者掌之,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總管、鈐轄發兵馬,百人已上,先發上契第一枚 ,貯以韋囊,緘印之,遣指揮齎牒同往。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即發兵,復緘上契以還 ,仍報總管、鈐轄。其發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

傳信牌中為池槽,藏筆墨紙,令主將掌之。每臨陣傳命,書紙內牌中,持報兵官,復書 事宜內牌中而還。主將密以字為號驗,毋得漏洩軍中事。

呂夷簡言:「自元昊反,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萬一賊有奔衝,即關輔驚擾。雖夏竦等 屯永興,其實兵少。自永興距鄜延、環慶諸路,皆數百里,設有急緩,內外不能相救。 請募勇敢士三萬,訓以武技,分置十隊,以有謀勇者三人將之,分營永興。西寇至,則 舉烽相應,或乘勢討擊,進退不以地分,並受夏竦等節制。」詔從之。初,趙元昊反, 以夏竦、陳執中知永興軍,節度陝西諸軍,久之無功。乃析秦鳳、涇原、環慶、鄜延為 四路,以秦、渭、慶、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是歲,罷銅符、木契。詔曰:「陝西屯 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并西川歲輸,而軍儲猶不足。宜度隙地為營田務, 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

慶曆二年,詔:「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 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葛懷敏 等喪師,命范仲淹、韓琦、龐籍復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四年,夏人 已納款,乃罷。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眾,宜遣醫 往為胗視。」

六年,詔:「騎軍以盛夏出戍,馬多道死。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又詔:「廣南方 春瘴癘,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其自嶺外戍回軍士,予休兩月。」李昭亮上言:「舊制 ,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今或不暇試戰陣,請選彊壯有武技者,每十 人引見轉資後遣。」詔可。

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 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里,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自景德以前,邊數有 警,官軍雖眾,罕有成功。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 交錯非便。況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請以河朔兵為四路 ,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 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其駐泊鈐轄、都監各掌 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急緩即成部分。」

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當內外之衝,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 要害,迭為應援。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 里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里,野無民居,非賊蹊徑。萬一有警,可決漳 、御河東灌,塘澱隔越,賊兵未易奔衝,不必別建一路。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 ,控扼大河南北,內則屏罩王畿,外則聲援諸路。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 、通利軍建為北京路。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平時祗 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議未決,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府,覆命規度。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 并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號彊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 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 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 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 韓琦謂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朝廷以更寘甫新,不 報。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又詔自今兵戍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 等軍。

皇祐元年,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以歲饑備盜。詔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禦,東軍 屯戍者徙內郡,以省餉饋。二年,詔:「如聞河北諸屯將校,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有 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四年,詔:「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管聽休。」 五年,又詔:「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 之亂,戍兵踰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

至和元年,詔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嘉祐五年,用賈昌朝奏,京北路置 都監三人,駐劄許、蔡、鄭州,分督近畿屯兵。七年,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治平二年,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三年,詔員 僚直、龍衛毋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又詔:「頃以東兵戍嶺南,冒犯瘴癘,得還 者十無五六。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

神宗嗣位,軍政多所更革。熙寧初,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 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故邊無橫費,彊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後,有事四夷 ,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帝曰: 「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三年,詔 :「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紀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 之,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當遣者並隸總管司,以詔令從事。」

舊制,河北軍馬不出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歲以優之 。其年,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帝嘗曰 :「窮吾國用者,冗兵也。其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費。」

九年,詔:「京師兵比留十萬,餘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 遣。」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營 ,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揚、江寧諸州,以備盜賊。嶺外 惟廣、韶、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癘,間徙軍於全、永。元豐中,或請遣陝西 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元祐元年六月,右諫議大夫孫覺言:「將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責所在守臣與州郡兵官 ,可令乘時廣行召募,稍補前日之額。循祖宗之法,使屯駐三邊及川、廣、福建諸道州 軍,往來道路,足以服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勞佚。」詔:「陝西、河東、廣南 將兵,不輪戍他路,河北輪近里一將赴河東,府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兵,並更互差撥 出戍別路。赴三路者差全將或半將,餘路聽全指揮分差,仍不過半將。」

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將兵內有 出戍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劄三將只充本路 守禦差使,虔州第六將、全永州第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應,並不差戍他路 外,餘八將及不隸將兵依均定路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內將兵、不隸將兵路分, 卻於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抽。」從之。

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除桂、宜、融、欽、廉州係將、不係將馬 步軍輪差赴邕州極邊水土惡弱砦鎮監柵及巡防并都同巡檢等處,並乞依邕州條例,一年 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并欽 州如昔峒駐劄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州巡檢下,一年一替。」從之。

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赴嵐、石州,分擘沿 河等處差使,代開封府界等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駐劄,代東兵兩指揮赴太 原府就食。」從之。是月,樞密院言:「昨為熙河蘭會路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 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路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一千三百餘人。今朝旨令熙河蘭會路都 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許於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緣本路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 ,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應副差使,從京東差步 軍五指揮赴永興軍、商虢州權駐劄,以備秦鳳路勾抽。」從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備呂惠卿所言:「『比緣邊牒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見闕守禦人兵 ,兼土兵未填闕額,并蕃兵弓箭手比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 、七年少十六指揮。乞於東步兵人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兼本路自去歲泛差過 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三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 亦不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 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人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還。 」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上番兵馬,無令戍邊日久,致有勞弊。如無人替 換,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元符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副熙河新邊戍守。十一月,以呂惠卿奏,減鄜延 戍兵五十指揮。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十 二月,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崇寧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東西雖殊,氣候無異。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 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隕於瘴癘者,朕甚惻然。其東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 如違,以違制論。」

大觀二年六月,詔:「陝西諸路,自罷兵以來,數年於此,兵未曾徹。蓋緣邊將怯懦, 坐費邊儲,戍卒勞苦。可除新邊的確人外,餘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餘並直抽 歸營。有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又詔:「東南除見兵額外,帥府別屯二千人 ,望郡一千人。帥府置奉錢五百一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 名;帥府三指揮、望郡一指揮各奉錢三百,以全捷為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三年 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 可除見今兵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宣和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應拖後人並與免 罪,依舊收管。」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 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已前, 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 ,非增戍兵鎮遏,無以潛消兇暴。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 、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給鞋錢 一千。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詔從之。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 將兵,須隸守臣,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詔從之。續有旨改 從舊制。

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藝無過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處 ,多不成隊,而差使無時,委致勞弊。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役并著東軍, 實為偏重。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 置東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後兵,相度節鎮增添兩指揮處,餘州各一指揮,各不 隸將。內兩指揮處,將一指揮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餘州並以威果為名。」 從之。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間有竊發。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 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諳知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可令每巡檢下招置土 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於擒捕。令樞密院行之。」

靖康元年四月,以種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 院事。時師道駐軍滑州,實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 河陽,預為防秋之計。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復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 以弱。」議格不行。

七月,河北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 必蒙聖察。今宣撫司既無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兼遠方人兵 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已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 虛費,而實要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詔依所奏。

紹興之初,群盜四起,有若岳飛、劉光世諸大將領兵尤重,隨宜調發,屯泊要害,控制 扞蔽,是亦權宜之利矣。厥後樞府、帥臣屢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 尤可閔念。蓋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諸州所留,類皆少壯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為名,占 留違制,有終身未嘗一日戍者,於是命帥臣、鈐轄司置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 。帥臣又言:「有如貴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貴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 在途,徒有勞費。願以一年終更。」

今攷紹興間邊境弗靖,故以大軍屯戍,而踐更之期,近者三月,遠者三年。逮和議既成 ,諸軍移屯者漸歸營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邊備禦亦倚重焉。乾道、淳熙、 紹熙之際,一遵其制。開禧初,復議用兵,駐劄諸兵始復移屯。和議再成,邊地一二要 郡雖循舊貫,其諸駐劄更戍之法不講,而常屯之兵益多。逮夫端平破川蜀,咸淳失襄樊 、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壞。叛將賣降,庸夫秉鉞,間有圖國忘死之士,則遙制於權姦 ,移屯更戍,靡有定方。於是戍卒疲於奔命,不戰而斃者眾矣。至若將校之部曲,諸軍 之名號,士卒之眾寡,詳列於屯駐者,茲不重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