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以幽、營立國,禮樂制度規模日完,授曆頒朔二百餘年。今奉詔修遼史,體與宋、金儗,其大明曆不可少也。曆書法禁不可得,求大明曆元,得祖沖之法于外史。沖之之法,遼曆之所從出也歟?國朝亦嘗因之。以沖之法算,而至於遼更曆之年,以起元數,是蓋遼大明曆。遼曆因是固可補,然弗之補,史貴闕文也。外史紀其法,司天存其職,遼史志是足矣。作曆象志。
曆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象,遷于中京,遼始有曆。先是,梁、唐仍用唐景福崇玄曆。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奏上乙未元曆,號調元曆,太宗所收于汴是也。穆宗應曆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進曆,蓋乙未元曆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則大明曆是也。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曆,驗矣。大明曆本宋祖沖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沖之上甲子元曆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
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
推二十四氣: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
加大餘十五,小餘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餘二十七,小餘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餘九十一,小餘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
以九十乘冬至小餘,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
加日六十九,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餘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餘盡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
以紀法乘朔積日為度實,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積度,不盡為度餘。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
以朔小餘乘百二十四為度餘,又以朔小餘乘八百六十為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餘,度餘滿紀法為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餘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餘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也。
遲疾曆:
月行度 | 損益率 | 盈縮積分 | 差法 |
---|---|---|---|
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 | 益七十 | 盈初 | 五千三百四 |
二日 十四十一 | 益六十五 | 盈百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六 | 五千二百七十 |
三日 十四八 | 益五十七 | 盈三百五十五萬七百六 | 五千二百一十九 |
四日 十四四 | 益四十七 | 盈五百五萬八千三百八 | 五千一百五十一 |
五日 十三二十一 | 益三十四 | 盈六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 五千六十六 |
六日 十三十七 | 益二十二 | 盈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九十一 | 四千九百八十一 |
七日 十三十一 | 益六 | 盈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一 | 四千八百七十九 |
八日 十三五 | 損九 | 盈七百九十四萬九百五十二 | 四千七百七十七 |
九日 十二二十二 | 損二十四 | 盈七百七十萬七千四百一十五 | 四千六百七十五 |
十日 十二十六 | 損三十九 | 盈七百七萬二千一百 | 四千五百七十三 |
十一日 十二十一 | 損五十二 | 盈六百三萬五千七 | 四千四百八十八 |
十二日 十二八 | 損六十 | 盈四百六十六萬三千一百 | 四千四百三十七 |
十三日 十二六 | 損六十五 | 盈三百九萬三百三 | 四千四百三 |
十四日 十二四 | 損七十 | 盈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 | 四千三百六十九 |
十五日 十二五 | 益六十七 | 縮四十五萬七千六十九 | 四千三百八十六 |
十六日 十二七 | 益六十二 | 縮二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五 | 四千四百二十 |
十七日 十二十 | 益五十五 | 縮三百八十七萬五十四 | 四千四百七十一 |
十八日 十二十四 | 益四十四 | 縮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 | 四千五百二十九 |
十九日 十二十九 | 益三十二 | 縮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 | 四千六百二十四 |
二十日 十三 | 益十九 | 縮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 | |
二十一日 十三七 | 益四 | 縮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 | 四千八百一十一 |
二十二日 十二十二 | 損十一 | 縮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 四千九百一十三 |
二十三日 十三十九 | 損三十七 | 縮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 | 五千一十五 |
二十四日 十四一 | 損三十九 | 縮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 | 五千一百 |
二十五日 十四十六 | 損五十二 | 縮五百八十七萬一千七百三十五 | 五千一百八十五 |
二十六日 十四十 | 損六十二 | 縮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 | 五千二百五十三 |
二十七日 十四十二 | 損六十七 | 縮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 | 五千二百八十七 |
二十八日 十四十 | 損七十四 | 縮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 | 五千三百三十一 |
推入遲疾曆術: 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餘滿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 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曆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 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度 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 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損益率 |
兼數 |
|
---|---|---|
一日 |
益十六 |
初 |
二日 |
益十五 |
十六 |
三日 |
益十四 |
三十一 |
四日 |
益十二 |
四十五 |
五日 |
益九 |
五十七 |
六日 |
益五 |
六十六 |
七日 |
益一 |
七十一 |
八日 |
損二 |
七十二 |
九日 |
損六 |
七十 |
十日 |
損十 |
六十四 |
十一日 |
損十三 |
五十四 |
十二日 |
損十五 |
四十一 |
十三日 |
損十六 |
二十六 |
十四日 |
損十六 |
十 |
推入陰陽曆術: 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各去之,為朔 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曆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 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 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滿三百三為日餘,不盡倍之為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 ,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為日,即望 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 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 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曆也。朔望加時入曆 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 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餘: 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日餘滿通法從日,則朔望加時入曆也。以入曆餘乘損益 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為定小餘。益之或滿法,損 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 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 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 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并少為半弱,并半為太弱,并太為一辰弱,以 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 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為定。定數十二而一為度。不盡四而 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一為強,二為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 ,陰曆在裡。
測景漏刻中星數:
二十四氣 | 日中景 | 晝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度 | 明中星度 |
---|---|---|---|---|---|
冬至 | 一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八十二行分二十一 | 二百八十三行分八 |
小寒 |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 四十五六 | 五十四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六 |
大寒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七 | 五十三二 | 八十六一 | 二百八十六 |
立春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四 | 五十一六 | 八十九三 | 二百七十七三 |
雨水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九五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七 |
驚蟄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九 | 四十七一 | 九十一 | 二百六十八二十 |
春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五 | 四十四五 | 百二三 | 二百六十四三 |
清明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一 | 四十一九 | 百六二十一 | 二百五十九八 |
穀雨 | 二尺二寸六分 | 六十四 | 三十九六 | 百一十一三 | 二百五十四四 |
立夏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四 | 三十七六 | 百一十四十八 | 二百五十一七 |
小滿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九 | 二十六一 | 百一十七十二 | 二百四十八十七 |
芒種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八 | 二十五二 | 百一十九四 | 二百四十七二 |
夏至 | 一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十二 | 二百四十六十七 |
小暑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八分 | 三十五一 | 百一十九四 | 二百四十七一 |
大暑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九 | 三十六一 | 百一十七十二 | 二百四十八十七 |
立秋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四 | 三十七六 | 百一十四十八 | 二百五十一十一 |
處暑 | 三尺二寸六分 | 六十四 | 三十九六 | 百一十一二 | 二百五十四四 |
白露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一 | 四十一九 | 百六二十一 | 二百五十九八 |
秋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五 | 四十四五 | 百二三 | 二百六十四三 |
寒露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九 | 四十七一 | 九十七九 | 二百六十八二十 |
霜降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九五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七 |
立冬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四 | 五十一六 | 八十九三 | 二百七十七三 |
小雪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七 | 五十三三 | 八十六一 | 二百八十六 |
大雪 |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 四十五六 | 五十四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六 |
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
推五星術: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
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不盡為日餘,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
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
以術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
以術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星: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監三年,沖之子上疏,論何承天曆乖謬不可用。九年正月,詔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曆。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金曰重修大明曆。傳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曆。及改授時曆,別立司天監存肄之,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書在太史院,禁莫得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