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禮四 士庶人喪禮 服紀
士庶人喪禮。開寶三年十月,詔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 前引。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命翰林學士李昉等復位士庶喪葬制度。昉等奏議曰:「唐大 曆七年,詔喪葬之家送葬祭盤,只得於喪家及塋所置祭,不得於街衢張設。又長慶三年 ,令百姓喪葬祭奠不得以金銀、錦繡為飾及陳設音樂,葬物稍涉僭越,並勒毀除。臣等 參詳子孫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親,全尚樸素即有傷孝道。其所用錦繡,伏請不加禁斷 。其用音樂及欄街設祭,身無官而葬用方相者,望嚴禁之。其詔葬設祭者不在此限。又 準後唐長興二年詔:五品、六品常參官,喪輿舁者二十人,輓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 置八床;七品常參官舁者十六人,輓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檢 校、試官等,舁者十二人,輓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並許設紗籠二。庶人,舁 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兩床。悉用香輿、魂車。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聽以 子品,葬妻子者遞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史臺、街司頒行,限百日率 從新制;限滿違者,以違禁之物給巡司為賞。喪家輒舉樂者,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 罪下里工作。」從之。
九年,詔曰:「訪聞喪葬之家,有舉樂及令章者。蓋聞鄰里之內,喪不相舂,苴麻之旁 ,食未嘗飽,此聖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親罹釁酷,或則舉奠之際歌 吹為娛,靈柩之前令章為戲,甚傷風教,實紊人倫。今後有犯此者,並以不孝論,預坐 人等第科斷。所在官吏,常加覺察,如不用心,並當連坐。」
景德二年,開封府言:「文武官亡歿,諸寺擊鍾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監、大將軍、 觀察使、命婦郡夫人已上,即據狀聞奏,許於天清、開寶二寺擊鐘,其聲數旋俟進止, 自餘悉禁。」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 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動心。國朝 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係官之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 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於禮法, 正守臣之職也。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 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從之。二十八年,戶部侍郎榮薿言:「比因臣 僚陳請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誠為善政。臣聞吳越之俗,葬送 費廣,必積累而後辦。至於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 相習成風,勢難遽革。況州縣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須寬廣。乃附郭近便 處,官司以艱得之故,有未行摽撥者。既葬埋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 。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并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候將 來州縣摽撥到荒閑之地,別行取旨。」詔依,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措置摽撥。
服紀。宋天子及諸臣服制,前史皆散記諸禮中,未嘗特錄之也,後史則表而出之。高宗 於外廷以日易月,於內廷則行三年之禮,御朝則淺素、淺黃。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皇 帝未成服,則素紗軟腳帕頭、白羅袍、黑銀帶、絲靴。成服日,布梁冠、(朱熹云:當 用十二梁。)首絰、直領布大袖衫、(朱熹云:不當用襴,蓋下已有裙。)布裙、袴、 腰絰、竹杖、白綾襯衫,或斜巾、帽子。視事日,去杖、首絰。小祥日,改服布帕頭、 襴衫、腰絰、布袴。大祥畢,服素紗軟腳帕頭、白羅袍、素履、黑銀帶。禫祭畢,素紗 軟腳帕頭、淺色黃羅袍、黑銀帶。祔廟日,服履、黃袍、紅帶。御正殿視事,則皂帕頭 、淡黃袍、黑鞓犀帶、素絲鞋。此中興後制也。
孝宗居憂,再定三年之制。其服:布冠、直領大袖衫、布裙、首絰、腰絰、竹杖。小祥 不易服。大祥禮畢,始去杖、去絰。禫祭畢,始服素紗軟腳帕頭、白袍、黑銀帶。祔廟 畢,服皂帕頭、黑鞓犀帶。每遇過宮廟謁,則衰絰行禮,二十五月而除。三年之內,禁 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視事則御內殿,服白布帕頭、白布袍、黑銀帶,殿設素幄 。每五日一次過宮,則衰絰而杖。虞祭則布折上巾、黑帶、布袍。受金使弔則衰絰,御 德壽殿東廊之素幄。受賀節使,則御垂拱殿東楹之素幄。是時,宰執、近臣皆不肯行, 惟斷自上心,堅不可奪,大臣乃不敢言。贊其決者,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書門下、樞密使副、尚書、翰林學士、節度使、金吾上將軍 、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領大袖衫、布裙、袴、腰絰、竹杖,或布帕頭、襴衫、布 斜巾、絹襯服。文武五品以上并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內客省、宣政、昭宣、知閤門事 、前殿都知、押班,布梁冠、直領大袖衫、裙、袴、腰絰,或帕頭、襴衫。自餘文武百 官,布帕頭、襴衫、腰絰而已。入局治事,並不易服。宰執奏事去杖,小祥去冠,餘官 奏事如之。大祥,素紗軟腳折上巾、黲公服、白鞓錫帶。禫除畢,去黲服,常服仍黑帶 、皂鞍韉。祔廟畢,始純吉服。宗室出則常服,居則衰麻以終制。
光宗居孝宗之憂,趙汝愚當國,始令群臣服白涼衫、皂帶治事,逮終制乃止。寧宗居光 宗之憂,復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畢,服紫衫、皂帶以治事,從禮部侍郎陳宗召請也。 諸路監司、州軍縣鎮長吏以下,服布四腳、直領布襴衫、麻腰絰,朝晡臨,三日除之。 內外命婦當入臨者,布裙、衫、帔、首絰、絹襯衫、帕首。士庶於本家素服,三日而除 。婚嫁,服除外不禁。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畢,乃許嫁娶,仍不用花綵及樂。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將作監韋璞充金國告哀使,閤門舍人姜特立副之。禮部、太堂寺言 :「告哀使、副并三節人,從禮例,如在大祥內,合服布帕頭、襴衫、布袴、腰絰,布 涼繖,鞍韉;在禫服內,合服素紗軟腳帕頭、黲色公服、黑鞓犀帶,青繖,皂鞍韉;俟 禫除,即從吉服,仍繫黑帶,去魚,涼繖、韉並從禫制,并去犬戎座。三節人衣紫衫、 黑帶,並不聽樂,不射弓弩,候過界,聽使、副審度,隨宜改易服用。」從之。或遣留 遺信物使,同上服。
喪服雜議。慶曆七年,侍御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甚 有裹素紗帕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欲乞武兩班,除以官品起復許裹素紗外,其餘臣 僚并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並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詔送太常禮院。 禮官言:「準令文,凶服不入公門。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 ,無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 。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詔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丁父母憂。淳化五年八月,詔曰:「孝為百行之本,喪有三年之制,著於典禮,以厚人 倫。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淪亡,蒙朝廷之齒敘,未及卒哭,已聞蒞官,遽忘哀戚 ,頗玷風教。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歿特被敘用,未經百日,不得趣赴公參。御 史臺專加糾察;并有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並以名聞。」
咸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峽、廣南、福建路官, 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尋令川峽官,除州軍長吏奏裁,餘 並許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且忠 教恩義,士所執守,一悖於禮,其何能立?今執事盈庭,各務簡易,況無金革之事,中 外之官不闕,不可習以為例。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
天禧四年,御史臺言:「文武官併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下太常,禮 官議曰:「按禮·喪服小記云:『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注:『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假令父死 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 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雜記云:『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 ,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注云:『沒,猶終也。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 喪服,服後死者之服。』又杜預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衰,其虞 、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虞訖,反 服父之服。既除練,則服母之服。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則服母之服。』賀循 云:『父之喪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終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 反母之服。』臣等參考典故,則是隨其先後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請依舊禮改 正。」
慶曆三年,太常禮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曰:『三年之喪, 人道之至大也。』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時以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 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並聽終制,仍續月奉。武臣非在邊而願解官者聽 。」
凡奪情之制,文臣諫捨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制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 哭。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 特追出者。
凡公除與祭。景祐二年,禮儀使言:天聖五年,太常禮院言:自來宗廟祠祭,皆宰臣、 參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復改差,多致妨闕。檢會唐會要,貞元六年詔,百官有私 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監祭御史以禮有「緦麻已上喪不得饗廟」,移牒吏部詰之。 吏部奏:準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緦」者,所以殺旁親,不敢廢大宗之祭事,則緦不 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吉凶不相黷也。魏、晉已降,變而從權,緦已上喪服,假滿即 吉,謂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於祭無妨。乞今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 哀假滿,許吉服赴祭。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詔從。又王涇郊祀錄:「緦麻已上 喪,不行宗廟之祭者,以明吉凶不相干也。貞元,吏部奏請,得許權改吉服,以從宗廟 之祭,此一時之事,非舊典也。」今本院看詳,律稱:「如有緦麻已上喪遣充掌事者, 笞五十。」此唐初所定。吏部起請,皆援引典故。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 之祭。後雖王涇著郊祀錄稱是一時之事,非舊典也。又別無詔敕改更,是以歷代止依貞 元詔命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詳定官請依郊祀錄,緦麻以上喪,不預宗廟之祭。今詳貞 元起請,證據分明,王涇所說,別無典故。望自今後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免 致廢闕。
慶曆七年,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者。今但不許入宗 廟,至於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按唐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 後相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又據律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 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禁。』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王制曰:『喪三年 不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 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 以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故也。南郊、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 禮。今居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霑賚,使 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制以上 ,並許終喪,惟於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縗從事,金革無避之義也。然於郊祀吉 禮則為不可。」下禮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齊集。若居喪 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闕。但不以慘麤之容接於祭次,則亦可行。請依太常新禮 ,宗室及文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 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詔可。
天聖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司外州執守服制,詞旨俚淺,如外祖卑 於舅姨,大功加於嫂叔,顛倒謬妄,難可遽言。臣於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并見行喪 服制度,編祔假寧令,請下兩制、禮院詳定。」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言:「奭所上五服 制度,皆應禮經。然其義簡奧,世俗不能盡通,今解之以就平易。若『兩相為服,無所 降殺』,舊皆言『服』者,具載所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諱,合復為『期』 。又節取假寧令附五服敕後,以便有司;仍板印頒行,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始有定制 矣。」
子為嫁母。景祐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嫁, 有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宮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 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註:『謂不為父後者。若為父後 者,則為嫁母無服。』」詔議之。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假寧令 :「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 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己者。」 律疏云:「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再詳格令:「 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 、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嘗為出嫁母解官 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降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 準謂:「為人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劉智釋云 :「雖為父後,猶為嫁母齊衰。」譙周云:「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昔孔鯉之妻 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於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 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云「子 聖人之後」,即父後也。石苞問淳於睿:「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 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 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為過。
詔兩制、御史臺、禮院再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 ,故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 得申本服。唐紹議曰:『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 ,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三年。又唐八坐議吉凶 加減禮云『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 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 ,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年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 又引劉智釋議:『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蓋天寶之制,言諸子 為出母,嫁母,故云『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云『猶為齊衰 ,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 降杖期。』則天寶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 言解官。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若俛同諸子杖期,又於條制相戾。請凡子為父後 ,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議,服齊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 ,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為出母、嫁母無服。』之 言不遠。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 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 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郭稹應得子為父後之條,緣其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 於追改,後當依此施行。」
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
子為生母。大中祥符八年,樞密使王欽若言:「編修冊府元龜官太常博士、秘合校理聶 震丁所生母憂,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禮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 母不禫。晉解遂問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答云:『士之 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 三年,問范宣,答曰:『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 不及。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齊褚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 ,起為中軍將軍。後嫡母吳郡公主薨,葬畢,令攝職。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若 特有奪情之命,望不以追出為名。自今顯官有類此者,亦請不稱起復,第遣釐職。」
熙寧三年,詔御史臺審決秀州軍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喪。御史臺言:「在法,庶子為 父後,如嫡母存,為所生母服緦三月,仍解官申心喪;若不為父後,為所生母持齊衰三 年,正服而禫。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嘗請解官持心喪,止以父老乞還侍養。宜依禮 制追服緦麻,而解官心喪三年。」時王安石笓定,擢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罷免。
婦為舅姑。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儀纂、五禮精義 、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周;近代時俗多為重服,劉岳書儀有奏請之文。禮圖、 刑統乃邦家之典,豈可守書儀小說而為國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戶婚律:『 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又書儀:『舅 姑之服斬衰三年。』亦準敕行。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右僕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謹按禮·內則云:『婦事舅姑,如事父母。』則舅姑 與父母一也。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於後唐始定三年之喪,在理為當。況五服制度,前 代增益甚多。按唐會要,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 子婦大功,增為期。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 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緦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行。況三年之內, 几筵尚存,豈可夫處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 理本。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況孝明皇后為昭 憲太后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慾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之制,其三年齊、斬 ,一從其夫。」
嫡孫承重。天聖四年,大理評事杜杞言:「祖母潁川郡君鍾歿,並無服重子婦,余孤孫 七人,臣最居長,今己服斬衰,即未審解官以否?」禮院言:「按禮喪服小記曰:『祖 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正義曰:『此論適孫承重之服。祖父卒者,適謂孫無 父而為祖後。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云為祖母后也。若父卒為母,故三年。若祖父 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己雖為祖期,今父歿,祖母亡時,己 亦為祖母三年也。』又按令文:『為祖後者,祖卒為祖母,祖父歿,嫡孫為祖母承重者 ,齊衰三年,並解官。』合依禮、令。」
寶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 紀之制,罔知所適,乞降條制,庶知遵守。」詔送太常禮院詳定。禮官言:「五服年月 敕:『齊衰三年,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又曰:『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注 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為祖後者不服。』又按通禮義纂:『為祖後者,父所生庶 母亡,合三年否?』記云:『為祖母也,為後三年。不言嫡庶。然奉宗廟,當以貴賤為 差,庶祖母不祔於皇姑,已受重於祖,當為祭主,不得申於私恩;若受重於父代而養, 為後可也。』又曰:『庶祖母合從何服?禮無服庶祖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後者之服。晉 王暠議曰:受命為後,則服之無嫌。婦人無子,託後族人,猶為之服,況其子孫乎?人 莫敢卑其祖也。且妾子,父歿為母得申三年。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看詳五服年月 敕,不載持重之文,於義纂即有所據。今薛紳不為祖後,受重於父,合申三年之制。」
史館檢討、同知太常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與新定令文及通禮正文內五服制度,皆 聖朝典法,此三處並無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義纂者是唐世蕭嵩、王仲丘等撰集 ,非創修之書,未可據以決事。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於六經,臣已別狀 奏駮。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別子始祖,紳繼別之後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 等承傳其重者也。不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臣謹按禮經所謂重 者,皆承後之文。據義纂稱重於父,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 者,或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若繼別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 至重,不得更遠係庶祖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詳義纂所謂 『受重於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詔太常禮院與御史臺詳定聞奏。眾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於慈母 、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 乞將敘封母氏恩澤,迴授與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蓋朝廷以耀卿 已亡,紳是長孫,敦以教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輒邀國恩,歿則不受重服?況紳 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詔從之。
皇祐元年,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叔從簡為祖父中立服後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 重服。」禮官宋敏求議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況從簡為中子已卒,而 祖仁為嫡孫乎?古者重嫡,正貴所傳,其為後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 且三年之喪,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變也。今中立未及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 而服未經變也。或謂已服期,不當改服斬,而更為重制。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 ,為父三年。』鄭氏注:『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是服 可再制明矣。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三年。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制服 。」遂著為定式。
熙寧八年,禮院請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 庶子立嫡孫同母弟;如又無之,即立庶長孫,行斬衰服。於是禮房詳定:「古者封建國 邑而立宗子,故周禮適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本統、明尊尊之義也。 至於商禮,則嫡子死立眾子,然後立孫。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嘗封建國邑,則嫡孫喪祖 ,不宜純用周禮。若嫡子死無眾子,然後嫡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眾子猶承 重。」時知廬州孫覺以嫡孫解官持祖母服,覺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潤州。
元豐三年,太常丞劉次莊祖母亡,有嫡曾孫,次莊為嫡孫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孫承重之 文。詔下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無諸子,即嫡孫承重;無嫡孫,嫡孫同母弟 承重;無母弟,庶孫長者承重;曾孫以下準此。其傳襲封爵,自依禮、令。」
雜議。大中祥符八年,廣平公德彝聘王顯孫女,將大歸而德彝卒,疑其禮制。禮官言: 「按禮:『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注云:『謂無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又刑統云:『依禮,有三 月廟見、有未廟見就婚等三種之文,妻並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 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今詳女合服斬衰於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 之。」
天聖七年,興化軍進士陳可言:「臣昨與本軍進士黃價同保,臣預解送之後,本軍言黃 價昨赴舉時,有叔為僧,喪服未滿,臣例當駮放。竊思出家制服,禮律俱無明文,況僧 犯大罪,並無緣坐;犯事還俗,準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園。又釋門儀式,見父母不拜,居 父母喪不絰,死則法門弟子為之制服,其於本族並無服式。望下禮官詳議,許其赴試。 」太常禮院言:「檢會敕文,期周尊長服,不得取應。又禮為叔父齊衰期,外繼者降服 大功九月。其黃價為叔僧,合比外繼,降服大功。」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參軍祝紳幼孤,鞠於兄嫂。已嘗為嫂持服,兄喪,又請解官持喪。 有司以為言。仁宗曰:「近世蓋有匿親喪而干進者。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恩,亦 可勸也。候服闋日與幕職、知縣。」
繼絕。熙寧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館蔡延慶父褒,故太尉齊之弟也。齊初無子,子延 慶。後齊有子,而褒絕,請復本宗。禮官以請,許之。紹聖元年,尚書省言:「元祐南 郊赦文,戶絕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今戶絕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 ,即不當官為施行。」四年,右武衛大將軍克務,乞故登州防禦使東牟侯克端子叔博為 嗣,請赴期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聞。下禮官議,宜終喪三年。遂詔宗 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
大觀四年,詔曰:「孔子謂興滅繼絕,天下之民歸心。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 嘗用安石孫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後,以稱朕善善之意。」先是,元豐國子博士孟開,請 以姪孫宗顏為孫,據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其後王彥林請以弟彥通為叔母宋 繼絕孫,詔皆如所請。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知蜀州吳擴申明:乞自今養 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若所養子破蕩家產,不能侍養,實 有顯過,即聽所養母愬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