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六部監門 六部架閤。
吏部
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 。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 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 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 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係中書 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 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 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 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 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 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 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 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 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即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 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奉諸 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受 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 改。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舊 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 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 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 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 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及監 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閑劇 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 、守、試制祿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務從簡,於理 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 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 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 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 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寧初,立法大優,宗室 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 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
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 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 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 ,兼總於尚書,驗實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 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 奏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幣以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 ,班左丞上。自釐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 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 六。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 ,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 郎二人,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 、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 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 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 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 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 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 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 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 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 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 創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守。」從之。
侍郎
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 具歲月曆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 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 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 ,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 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 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 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建炎四 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為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 撰。)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 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 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 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 右」逕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員外郎 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 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 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云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御,始直書尚書吏 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 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輔、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 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 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 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 ;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 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 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 。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 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 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 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 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 ,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 ,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 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為戶 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 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海詞。」二年, 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 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 ,詔並依元豐法。)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遇大禮封 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 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謂命官非 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孫得封贈,其 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 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 ,甚無謂也。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 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 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 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 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 ;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 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覈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 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 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 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 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 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 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下所屬,將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 用。」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 年省併,以司封郎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勳,未幾改除,復省。 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於曆,給 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陞遷授者,驗曆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 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 、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 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姦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 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 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 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 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 ,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 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 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 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 計其曆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 夫以上應縊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 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 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凡立碑碣名額之事, 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
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 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 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 ,川廣成資餘並三十個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 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 餘給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 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 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
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 充。)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 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 ,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 應奏鈔畫聞者給之。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復位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 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并職事官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 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 年,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 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 身法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 ,至皇祐始備。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 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詳矣。
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韜,色帶。三 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天下樂錦褾犀軸, 色帶。左右僕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綾紙二等。(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韜,玳瑁軸,色帶。 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郡王,特進,觀文殿 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袞、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 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暈錦褾韜,玳瑁軸,色帶。觀文 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 、右衛上將軍,節度、承宣、觀察,並用之。)
大綾紙四等。(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宣奉、正奉大夫 ,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學士,左、右散騎 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 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侯,用之。一等十二張,法錦 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諫議大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一等一 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大牙軸,色帶。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 ,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 ,正侍、中侍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 練使,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一等八張,盤毬錦 褾,大牙軸,色帶。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少尹,少 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諭德,左武、右武大夫,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御 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 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 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正言,監察御史,和安大夫至 翰林良醫,男,用之。內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 其小異者也。)
中綾紙二等。(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衛,左武、右武郎中, 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 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 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 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用之。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奉議 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承,國 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內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 通判,御史臺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親王記室,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 義、秉義郎,太學、武學博士,開封諸曹掾,陵臺令,兩赤縣令,忠訓、忠翊郎,節度 、防禦、團練副使,行軍司馬,太醫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醫官,辟應 博士,太子諸率府副率,用之。)
小綾紙二等。(一等五張,黃花錦褾,角軸,青帶。校書郎,正字,宣教郎,太常寺協 律、奉禮郎,太祝,郊社、太官令,律學博士,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主簿 ,宣幾郎,保義、成忠郎,太學正、錄,律學,承事、承奉、承務、承信、承、節郎, 門下、中書省錄事,尚書省都事,三省、樞密院主事,辟應正、錄,用之。一等五張, 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三省樞密院令史、書史,流外官,諸州別 駕、長史、司馬、文學、司士、助教,技術官,用之。)凡宮掖至外命婦羅紙七種,分 十等:
遍地銷金龍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綱子,金樣 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大犀軸。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用之。一等一十七張,韜 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子中犀軸。貴儀、淑 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內宰用之。)
遍地銷金鳳子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五張,韜帶,銷金鳳子褾,紅絲綱子,金塗銀 帉錔,滴粉縷金雲鳳玳瑁軸。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 媛、副宰用之。一等一十二張,韜帶,銷金盤鳳標,紅絲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金雲 鳳玳瑁軸。婕妤、才人、貴人、美人用之。)
銷金團窠花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張,八荅暈錦逯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 滴粉縷金葵花玳瑁褾軸。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內史,宰相曾祖母、 祖母、母、妻,親王妻,用之。一等八張,翠色獅子錦標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 ,滴粉縷金梔子花玳瑁軸。郡主,縣主,國夫人,內命婦,郡夫人,執政官祖母、母 、妻,用之。)
銷金大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雲鴈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 瑁軸。寶林御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書省掌籍、掌樂,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法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縷金玳瑁軸。郡夫 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 、禁軍都虞候、軍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諸神廟夫人,用之。)
五色素羅紙一等。(七張,錦褾韜,色帶,紫絲綱子,銀帉錔,大牙軸。宗室女,升朝 官妻,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指揮使、忠佐妻,用之。)
凡內外軍校封贈綾紙三種,分四等:
大綾紙二等。(一等七張,法錦褾,大牙軸,青帶。遙郡刺史以上用之。一等七張,大 錦褾,大牙軸,青帶。藩方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都副都軍頭、馬步軍都軍頭、藩方 馬步軍都指揮使用之。內帶遙郡者,法錦褾,色帶。)
中陵紙一等。(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都虞候以上諸班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 軍副都軍頭,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之。內加至爵邑者,用大綾紙,大牙 軸,大錦褾。)
小綾紙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如加至爵邑 者,同上。)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
五色銷金花綾紙一等。(一十八張,翠色獅子錦褾,法錦韜,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 縷金牡丹花玳瑁軸,色帶。南平、占城、真臘、闍婆國王用之。)
中綾紙一等。(七張,法錦褾,中牙軸,青帶。藩蠻官承襲、轉官用之。)
大觀并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建炎元年,詔:「文臣太中大夫、武 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上給告,以下並給敕。」三年,詔逐等依舊給告。紹興二 年,詔:「四品以下官及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官告並用錦褾外,其餘官并封贈權用纈 羅代充。」十四年,始盡用錦。其後,又詔內外命婦、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網袋及銷金 ,其餘則否。至二十六年,詔內外文武臣僚告敕並依大觀格式製造。裁減吏額,共置二 十九人。(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戶部
部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以受天 下上貢,元會陳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穀之政令,貢 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稅賦持軍國之歲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 徵榷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以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 左曹。以常平之法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之法聯比閭、 察資賊,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扼,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 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 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
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製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條例看詳, 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 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 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 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 各二人。
元佑初,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 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 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省立法。三 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 穀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役 、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元定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 元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 今許本部直達奏裁。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 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 侍郎
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徵 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 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饗祀 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 ,置吏五十有六。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 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 ,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 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 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 :曰二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 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 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掌常平、 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 ,各隨其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淳熙十 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 尚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 左曹 右曹 員外郎
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併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併,仍各置一員。紹興 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 季具冊以聞。初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乙太府寺丞兼左曹 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 疑難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員外郎
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中 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辨。歲終,則會諸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 書省。凡小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 ,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 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 ,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支掌之。裁減吏額, 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舶 、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 不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 時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日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 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 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 數。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 ,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 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 。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
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 祭,宗廟曰饗。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凡雅樂, 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 ,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章。若有事於南北效、明堂,籍田、 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飭有司辨具,閱 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度有所損 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凡天下選士, 具注於籍,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舍生。掌后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 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若印記、圖書、 表疏之事皆掌焉。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閤門表賀,餘於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主吏無 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 、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印之事。兼領貢院,掌受 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若朝廷遣官 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其屬三: 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元 祐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部。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建炎以 後並同。
尚書
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 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諮決,而質於尚書省。大祭祀則省 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 陵園之祀,后妃、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彝章以詔上下而舉 行之。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 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 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於禮樂者,皆掌之。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併 歸於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隸焉。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 奏,曰檢法。各隨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續又減四人。
侍郎
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祼,受瓚奉盤。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 書迭為亞獻。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 日、夕月、蠟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 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為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 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南渡,諸曹長、貳互 置。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
郎中 員外郎
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有所損益,則審 訂以次諮決。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祠部、主客、膳部並列為四。建炎三年,併省 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隆興元年,復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併行四司 之事矣。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每歲大祀忌日, 大忌前一日,皆不坐。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誕聖 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天祺、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 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若神祠封進爵號,則覆太常所 定以上尚書省。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初補醫 生,令有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 員外郎
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 冠,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 。分案四,置吏七。(元祐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 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舊來無例,創有陳乞, 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 ,令主客關報兵部。」從之。)
膳部郎中 員外郎
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度支。若祭祀、朝會、宴享,則 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季冬命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分案七, 置吏九。
兵部
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 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 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鹵簿有大駕、 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授有司。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凡 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御盜為土軍 ,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團結以御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羌分隸邊將為 蕃兵。籍其名數而頒其禁令。大將出征,奏捷則告於廟,破賊則露布以聞。凡招置廂、 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其屬三:曰 職方,曰駕部,曰庫部。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 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於朝。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 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 職方兼庫部。紹興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
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凡陳鹵簿, 設仗衛,飭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凡軍兵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 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大禮,則尚書 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 并徹。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凡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建炎三年,併衛尉 寺隸焉。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 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祗應並 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於殿前司抽差下班祗 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參掌本部長貳之事。建炎三年,詔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 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厥後間或並置,若從軍或將命於外,則假以為寵 焉。
職方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裡之遠近。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 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 數以給之。分案三,置吏五。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國初, 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淳化四年,令再閏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職方。轉運畫本 路諸州圖,十年一上。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並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 員外郎
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大禮,戒有司具五輅。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 馬如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總內外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凡 市馬於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建炎三年,並太僕寺隸焉。
庫部郎中 員外郎
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凡內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 式。若御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總 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
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 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 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於未然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 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 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傳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 姦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 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復,則以期數 定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 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 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 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祥符二年, 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 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詳 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 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 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 。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 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 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刑察兼領。其御史臺刑獄,令尚 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 ,並制勘、體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 :「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 令。」
尚書
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 、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 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 駁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蒞誓,薦熟則奉牲。大 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 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 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 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 ;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 置三十五人。
侍郎
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 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 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郎中 員外郎
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 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 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 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 」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 員外郎
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定 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 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及元 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 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 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 詔比部兼司門。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 :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 人。(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 員外郎
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 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 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踰十有二 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 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七年 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 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 。三年,釐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 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用郎官梅執 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 員外郎
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 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
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 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 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關,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 ,先具模制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 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 ,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
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製作、營繕、計 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 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 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 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並將作、少 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 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 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 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 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 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 「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 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
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 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并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 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
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 ,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員外郎
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 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提轄、監造官各 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 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 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 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 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 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
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 。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閤庫
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舊有管幹架閤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 五年復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 部架閤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喜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