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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卷一百六十四‧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御史臺 秘書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附 光祿寺 衛尉寺 太僕寺

御史臺掌

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 ;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 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 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 ,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閤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 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

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并除 去。

中丞

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 知雜御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龍圖閣待制權,御史 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 ,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 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 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 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萬俟离、羅汝楫皆以秦檜意。 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 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 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

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 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 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 閤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裡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 「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任以上知縣為裡行。熙寧二 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 ,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 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 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四年,詔 :「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 優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 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 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 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 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 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 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咸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 三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 ,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臺察者,恐非法意 ,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 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 ,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 獄事。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 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 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 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 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 ,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臺

管勾臺事各一人,(舊曰判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 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 監 少監

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 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 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 讎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於仲夏曝書,則給酒 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諫官、御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 聽以早歸。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太平興國初,於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三年 ,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為史館書庫。大中祥符 八年,創外院於右掖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討、校勘等員。檢討以京朝官 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內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 官、表奏官、掌捨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

係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閤,以三館書籍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跡等藏之。淳化元年,詔 次三館置直閤、(以朝官充。)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 一人判閤事。直閤、校理通掌閤事,掌繕寫秘閣所藏。供御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 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崇文 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秘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 ,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 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 可者,豈乏材耶?」歐陽脩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 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 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 試。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 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 用人併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秘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 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秘書 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三年 二月,詔御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九月,覆試賢良於閤下。五年,置集賢 院學士并校對黃本書籍官員。(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 殿修撰,直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書校理。)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讎之 課,月終具奏。(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 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帶館職,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併除進士出身人 。政和五年四月,詔秘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 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詔曰:「延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 ,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八月,詔秘書省移於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 七年,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 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製作未遑。紹興元年,始詔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佐各 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 是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秘書省復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 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五年,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 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別為一所,以 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 正名實。十三年,詔復每歲曝書會。是冬,新省成,少監遊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 ,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熹,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 字充。

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幹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 置,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復詔不立額。紹熙二年,館職闕人, 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 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并舊館閣校勘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 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 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 :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 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

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 代之典。舊於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元豐元年詔:「宣徽院等 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 。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秘書省長、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 銜,以防漏洩,如舊編修院法焉。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職事 官兼職自此始。

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省,更 不隸秘書省。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秘書省。宣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 曆所係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 ,並依元豐法。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修纂。三 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四年,詔以史館為名 。十年,詔依舊制並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罷歸元官。尋復詔 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併修神宗、哲宗寶訓。隆興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併歸日曆所,依 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

以省官通任其事。紹興九年,詔秘書省官讎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乾道四年, 詔尚書右僕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 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並令國史日曆所官兼。五年,令本省再加刪定 ,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九年,秘書少監陳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 要為名。」並從之。其後接續修纂,並隸秘書省。

國史實錄院 提舉國史 監修國史 提舉實錄院 修國史 同修國史 史館修撰、同修撰 實錄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館 編修官 檢討官 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

初,紹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修撰,續以左僕射呂頤浩 提舉國史,右僕射朱勝非監修國史。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五年,置修 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是時,國史、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九年,修 徽宗實錄,詔以實錄院為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官充檢討,無 定員。明年,以未修正史,詔罷史館官吏併歸實錄院。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 正史,復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 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 各一員。以內侍省官充。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併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同修國史 。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皆前所未有。二 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領。四年,實錄告成,詔修 欽宗正史。以右僕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淳熙三年 ,特命李燾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靈院同修撰。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十五 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史院,復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 實錄。六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為額。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 宗實錄。二年,復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 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

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佔以聞。歲頒 曆於天下,則預造進呈。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 、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臺郎,有保章正。其判局及同判, 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臺郎試中乃遷, 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臺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曆所,掌雕印曆書。南渡後,並同隸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

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 諭。元祐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準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 。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崇寧三年,遂將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五年,罷算學 ,令附於國子監。十一月,從薛昂請,復置算學。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 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朴以上從祀,凡七十人。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宣和二 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 監 少監 監、丞

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御、幄帟、輿輦、捨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 參領之。凡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 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 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又置提舉六尚 局及管幹官一員。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而事存, 凡官隨局而移,不領於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袷後廟、神主赴 太高,供具繖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為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復建此官,而度 禁中未有其地,但詔御輦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 輿服御雜貯百物中,乃乞復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 ,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 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並看詳凡六十卷,仍冠以「崇寧」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 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 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併除之。」

御藥院

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 (舊制,勾當御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干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 五年,詔御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 資序。非勾當御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寧 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 副使

舊曰內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御繖扇之名物。 凡御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於禁中以待進御,事已,復還內庫。典 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內衣物庫

(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川鹿胎、綾、羅、絹、 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監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內侍充,(舊三人,以諸司使、副 及三班、內侍充。)掌受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服, 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并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 ,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 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

(在太平坊。)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雜帛、衣服之物, 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並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

(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 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併之。)

太常寺 卿 少卿 丞各一人 博士四人

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 為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有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 制度儀式。祭祀有大祠,有小祠。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 、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 、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 事,差官、卜日、齋戒皆檢舉以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亞獻 ;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御札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 期按閱即習。餘祀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樂有所損益,及祀典 、神祀、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擬上於禮部。凡太醫之政令,以時頒行。

宋初,舊置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別置太常禮院 ,雖隸本寺,其實專達。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 、同判寺,始並兼禮院事。元豐正名,始專其職。公案五,置吏十有一。元祐三年,詔 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紹聖中,復舊制。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 禮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政和四年令,祠事監察御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 館職攝充。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建炎初,併省冗職,惟太 常、大理不並。詔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紹興三年,復 置丞。九年,臣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 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彌文之意。」詔添博士一員。十年,置簿一員。十五年,詔太 常討論置籍田令,續置太社令。隆興元年,併省博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並歸 太常,罷丞。明年,詔丞、簿並依舊制。

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封定諡、檢舉忌辰。曰祠祭,掌大中 小祠祀差行事官並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壇、廟域、陵寢。曰大樂 ,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 羊豕滌室。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曰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 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闕 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 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 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凡於法應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有祠 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 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板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令,掌巡視四郊及社稷。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 南郊太廟祭器庫 提點朝服法物庫所 朝服法物庫 南郊什物庫 太廟什物庫 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而頒於執事之臣。

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 掌先世后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

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太醫局,熙寧九 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 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 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 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 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 臨強乞取法。三學生原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 隸醫學,詳見選舉志。)孝宗隆興元年,省併醫官而罷局生。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 醫學科,逐舉附試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紹熙二年,復置太醫局, 局生以百員為額,餘並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

大晟府

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協律郎。又有按協聲律、 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 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 曰知雜,曰掌法。國朝禮、樂掌於奉常。崇寧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 ,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併之禮官;九月,復舊。大觀四年,以官徒 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 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宗正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敘宗派屬籍,以別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修纂 牒、譜、圖、籍,其別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歷數,凡政令賞罰、封 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焉。曰屬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曰宗藩慶系 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曰僊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 系以本宗。曰僊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敘而著其功罪、生死。凡錄以一 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 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 京官充。(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 。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九年,始定丞、郎 以上兼卿,給、捨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 而無知、判之名。)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 。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紹興三年,復置少卿一人。五年,復置丞 ;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並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嘉定九年,詔以宗學改隸宗 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 ,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

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姪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 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 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 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於籍 ,季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舊制,擇 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為判。熙寧三年,始以異姓 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 官,以其事歸宗正。(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神宗疑用異姓,王 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 ,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 年,詔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 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四年,詔宗室若婦女 自外還京,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條貫事跡關宗正寺,修纂圖牒 。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司於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 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仍詔各擇宗室 之賢者一人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 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 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飭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覈其當否;嫁 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 宗正寺。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覈以詔予奪。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 則除其過名。復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 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如大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 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初,先徙宗室於 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江寧,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州 ,南外止於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隨其所寓而分管轄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 興府宗司於蜀,不果,後並歸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 之人。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

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 屬籍,始創規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 。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寧 中范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僊源類譜自慶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 並無成書。乞別立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聖三年,應 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隨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並為一字相連。南渡後,紹興十 二年,始建玉牒所。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 少而下同修纂。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 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 ,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訪討論,以正九 族,以壯本支。」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乾道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 ,差內侍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 之貳,丞參領之。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鬱鬯及尊彝、籩豆、簠簋、鼎俎、鉶 登之實,前期飭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禮畢,進胙 於天子而頒於百執事之人。分案五,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政和六年二月, 監察御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 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舊置判寺事一人 ,以朝官以上充。光祿卿、少,皆為寄祿。元豐制行,始歸本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

太官令

掌膳羞割烹之事。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火之齊。祭祀共明水 、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朝會宴享,則供其酒膳。凡給賜,視其品秩 而為之等。元祐初,罷太官令。二年復置。(崇寧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

法酒庫 內酒坊

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 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內酒坊惟造酒,以待餘用。

太官物料庫 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 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 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 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 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 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儀衛兵械、甲胃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內外作坊輸納兵 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之。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御 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 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 凡仗衛,供羽儀、節鉞、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 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 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四,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 貳互置。所隸官司十有三: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 、器械、甲胃,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 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 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凡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

中興後,衛尉寺廢,併入工部。

太僕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車輅、廄牧之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國有大禮,供其輦輅、屬 車,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后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 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總國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 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騣尾、筋革入於官府。凡閱馬, 差次其高下,應給賜則如格。歲終鉤覆帳籍,以上駕部。若有事於南北郊,侍中請降輿 升輅,則卿授綏。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 牧司、騏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輅、屬車,后妃、王公車輅,給大中小祀羊。元 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元祐二年,詔外監事,令本 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內外馬事專隸太僕,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三年 ,詔省主簿一員。崇寧二年,詔太僕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馬事,上樞密 院所隸官司。

車輅院 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騏驥院 左、右天駟監 掌國馬,別其駑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轡庫 應奉御馬鞍勒,及以韉轡給賜臣下。

養象所 掌調御馴象。

駝坊 車營致遠務 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牧養上下監

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元豐末,廢畿內牧馬監。元祐初,置左、右 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

中興後,廢太僕寺,併入兵部。

群牧司

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至道三年,罷而復置。使一人,咸平三 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閤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 上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內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凡受 宣詔、文牒,則以時下於院、監。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 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 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 使 副使

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內侍充。掌御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 國使并國信韉轡之名物。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

元豐併入太僕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