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曆法一下(法原)
日月五星平定三差
太陽盈縮平立定三差之原。
冬至前後盈初縮末限,八十八日九十一刻,(就整。)離為六段,每段各得一十四日八十二刻。(就整。)各段實測日躔度數,與平行相較,以為積差。
積日第一段 一十四日八二第二段 二十九日六四第三段 四十四日四六第四段 五十九日二八第五段 七十四日一○第六段 八十八日九二
積差第一段 七千零五十八分○二五第二段 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六三九二第三段 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三七四六二第四段 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七三二八第五段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九九九七第六段 二萬四千○二十六一八四
各置其段積差,以其段積日除之,為各段日平差。置各段日平差,與後段日平差相減,為一差。置一差,與後段一差相減,為二差。
日平差第一段 四百七十六分二五第二段 四百三十七分八○第三段 三百九十七分九七第四段 三百五十六分七六第五段 三百一十四分一七第六段 二百七十○分二○
一差第一段 三十八分四五第二段 三十九分八三第三段 四十一分二一第四段 四十一分五九第五段 四十三分九七
二差第一段 一分三八第二段 一分三八第三段 一分三八第四段 一分三八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為凡平積。以第二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去減第一段一差十八分四十五秒,餘三十七分零七秒,不凡平積差。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折半得六十九秒,為凡立積差。以凡平積差三十七分零七秒,加入凡平積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共得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為定差。
以凡立積差六十九秒,去減凡平積差三十七分零七秒,餘三十六分三十八秒為實,以段日一十四日八十二刻為法除之,得二分四十六秒為平差。置凡立積差六十九秒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三十一微,為立差。
夏至前後縮初盈末限,九十三日七十一刻,就整。離為六段,每段各得一十五日六十二刻。就整。各段實測日躔度數,與平行相較,以為積差。
積日第一段 一十五日六二第二段 三十一日二四第三段 四十六日八六第四段 六十二日四八第五段 七十八日一零第六段 九十三日七二
積差第一段 七千○五十八分九九○四第二段 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六五八第三段 一萬七千六百九十六六七九第四段 二萬萬一千一百五十○七二九六第五段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四八六第六段 二萬四千○百一十七六二四四
推日平差、一差、二差術,與盈初縮末同。
日平差第一段 四百五十一分九二第二段 四百一十五分四五第三段 三百七十七分六五第四段 三百三十八分五二第五段 二百九十八分零六第六段 二百五十六分二七
一差第一段 三十六分四七第二段 三十七分八○第三段 三十九分一二第四段 四十零分四六第五段 四十一分七九
二差第一段 一分三三第二段 一分三三第三段 一分三三第四段 一分三三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為汎平積。以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去減第一段一差三十六分四十七秒,餘三十一分一十四秒,為汎平積差。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折半,得六十六秒五十微,為汎立積差。以汎平積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加入汎平積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共四百八十七分零六秒,為定差。以汎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去減汎平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餘三十四分四十七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一十五日六二為法除之,得二分二十一秒,為平差。置汎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二十七微,為立差。
凡求盈縮,以入曆初末日乘立差,得數以加平差,再以初末日乘之,得數以減定差,餘數以初末日乘之,為盈縮積。
凡盈曆以八十日九零九二二五為限,縮曆以九十三日七一二零二五為限。在其限已下為初,以上轉減半歲周餘不末。盈初是人冬至後順推,縮末是從冬至前逆溯,其距冬至同,故其盈積同。縮初是從夏至後順推,盈末是從夏至前逆溯,其距夏至同,故其縮積同。
盈縮招差圖(圖闕)
盈縮招差圖說盈縮招差,本為一象限之法。(如盈曆則以八十八日九十一刻為象限,縮曆則以九十三日七十一刻為象限。)今止作九限者,舉此為例也。其空格九行定差本數,為實也。其斜線以上平差立差之數,為法也。斜綿以下空格之定差,乃餘實也。假如定差為一萬,平差為一百,立差為單一。今求九限法,以九限乘定差得九萬為實。另置平差,以九限乘二次,得八千一百。置立差,以九限乘三次,得七百二十九。并兩數得八百二十九為法。以法減實,餘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又法,以九限乘平差行九百,又以九限乘立差二次得八十一,并兩數得九進八十一為法,定差一萬為實,以法減實,餘矣千零一十九,卽九限末位所書之定差也。於是瑞以九限乘餘實,得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與前所不所得不同。蓋前法是先乘後減,又法是先減後乘,其理一也。
按授時曆於七政盈縮,竝以垛積招差立算,其法七巧合天行,與西人用小輪推步之法,殊途同歸。然世所傳九章諸書,不載其術,曆草載其術,而不言其故。宣城梅文鼎為之圖解,於平差、立差之理,垛積之法,皆有以發明其所以然。有專書行於世,不能備錄,謹錄招生圖說,以明立法之大意云。
凡布立成
盈初縮末 置立差三十一微,以六因之,得一秒八十六微,為加分立差。置平差二分四十六秒,倍之,得四分九十二秒,加入加分立差,得四分九十二秒八十六微,為平立合差。置定差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內減平差二分四十六秒,再減立差三十一微,餘五百一十零分八十五秒六十九微,為加分。
縮初盈末 置立差二十七微,以六因之,得一秒六十二微,為加分立差。置平差二分二十一秒,倍之,得四分四十二秒,加入加分立差,得四分四十三秒六十二微,為平立合差。置定差四百八十七分零六秒,內減平差二分二十一秒,再減立差二十七微,餘四百八十四分八十四秒七十三微,為加分。
已上所推,皆初日之數。其推次日,皆以加分立差,累加平立合差,為次日平立合差。以平立合差減其日加分,為次日加分,盈縮竝同。其加分累積之,卽盈縮積,其數竝見立成。
太陰遲疾平立三差之原
太陰轉周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六。測分四象,象各七段,四象二十八段,每段十二限,每象八十四限,汎三百三十六限,而四象一周。以四象為法,除轉周日,得每象六日八八八六五,分為七段,每段下實測月行遲疾之數,與平行相較,以求積差。
積限第一段 一十二第二段 二十四第三段 三十六第四段 四十八第五段 六十第六段 七十二第七段 八十四
積差第一段 一度二十八分七一二第二段 二度四十五分九六一六第三段 三度四十八分三七九二第四段 四度三十二分五九五二第五段 四度九十五分二四第六段 五度三十二分九四四第七段 五度四十二分三三七六
各置其段積差,以其段積限為法除之,為各段限平差。置各段限平差,與後段相減為一差。置一差,與後段一差相減為二差。
限平差第一段 一十零分七二六零第二段 一十零分二四八四第三段 九分六七七二第四段 九分零一二四第五段 八分二五四零第六段 七分四零二零第七段 六分四五六四
一差第一段 四十七秒七六第二段 五十七秒一二第三段 六十六秒四八第四段 七十五秒八四第五段 八十五秒二零第六段 九十四秒五六
二差第一段 九秒三六第二段 九秒本六第三段 九秒三六第四段 九秒三六第五段 九秒三六
置第一段限平差一十零分七二六為汎平積。置第一段一差四十七秒七六,以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六減之,餘三十八秒四十微,為汎平積差。另置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十六微折半,得四秒六十八微,為汎立積差。以汎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加汎平積一十零分七二六,得一十一分一十一秒,為定差。置汎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以汎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減之,餘三十三秒七十二微為實,以十二限為法除之,得二秒八十一微,為平差。置汎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為實,十二限為法,除二次,得三微二十五纖,為立差。
凡求遲疾,皆以入曆日乘十二限二十分,以在八十四限已下為初,已上轉減一百六十八限餘為末。各以初末限乘立差,得數以加平差,再以初末限乘之,得數以減定差,餘以初末限乘之,為遲疾積。其初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順推至後,末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逆溯至前,其距其距最遲疾處同,故其積度同。(太陰與太陽立法同,但太陽以定氣立限,故盈縮異數。太陰以平行立限,故遲疾同原。)
布立成法 置立差三微二十五纖,以六因之,得一十九微五十纖,為損益立差。置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倍之,得五秒六十二微,再加損益立差一十九微五十纖,共得五秒八十一微,為初限平立合差。自此以損益立差,累加之,卽每限平立合差。至八十限下,積至二十一秒四一五,為平立合差之極。八十一限下差一秒七八零九,八十二限下一秒七八零八,至八十三限下,平立合差,與益分中分,為益分之終。八十四限下差,亦與損分中分,為損分之始。至八十六限下差,亦二十一秒四一五,自此以損益立差累減之,卽每限平立合差,至末限與初限同。置定差一十一分一十一秒,內減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再減立差三微二十五纖,餘一十一分零八秒一十五微七十五纖為加分定差,卽初限損益分。置損益分,以其限平立合差益減損加之。卽為次限損益分。以益分積之,損分減之,便為其下遲疾度。以八百二十分為一限日率,累加八百二十分為每限日率。(以上俱詳立成。)
五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凡五星各以實測,分其行度為八段,以求積差,畧如日月法。
木星(立差加,平差減。)
積日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第二段 二十三日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第四段 四十六日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第六段 六十九日第七段 八十零日五十刻第八段 九十二日
積差第一段 一度二一五二九七一一二第二段 二度三四○五二一四第三段 三度三五四一三七二六五第四段 四度二三四六○九一二第五段 四度九六○四○一三七五第六段 五度五○九九七八四四第七段 五度八六一八○四七二五第八段 五度九九四三四四六四
汎平差第一段 一十分五六七八○一第二段 一十分一七六一八第三段 九分七二二一三七第四段 九分二○五六七二第五段 八分六二六七八五第六段 七分九八五四七六第七段 七分二八一七四五第八段 六分五一五五九二
汎平較第一段 三十九秒一六二一第二段 四十五秒四○四三第三段 五十一秒六四六五第四段 五十七秒八八八七第五段 六十四秒一三○九第六段 七十○秒三七二一第七段 七十六秒六一五三
汎立較第一段 六秒二四二二第二段 六秒二四二二第三段 六秒二四二二第四段 六秒二四二二第五段 六秒二四二二第六段 六秒二四二二
各置其段所測積差度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之,為汎平差。各以汎平差與次段汎平差相較,為汎平較。又以汎平較與次段汎平較相較,為汎立較。置第一段汎平較三十九秒一六二一,減其下汎立較六秒二四二二,餘三十二秒九一九九,為初段平立較。加初段汎平差一十分五六七八零一,共得一十零分八十九秒七十零微,為定差。秒置萬位。置初段平立較差三十二秒九一九九,內減汎立較之半,三秒一二一一,餘二十九秒七九八八,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除之,得二秒五十九微一十二纖為平差。置汎立差之半,三秒一二一一,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二微三十六纖為立差。
已上為木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火星盈初縮末。(立差減,平差減。)
積日第一段 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第二段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第三段 二十二日八十七刻五十分第四段 三十○日五十○刻第五段 三十八日一十二刻五十分第六段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第七段 五十三日三十七刻五十分第八段 六十一日
積差第一段 六度二六八二五一二二八一八五五九三七五第二段 一十一度六○○一七五七四三五九三七五第三段 一十六度○二五九六三七九二五一九五三一二五第四段 一十九度六六九○一三六二一二五第五段 二十二度二七九八九一四七六○七四二一八七五第六段 二十四度一六八二二八六○三二八一二五第七段 二十五度三三一五五六二四九二六○一五六二五第八段 二十五度六一九五一五六六
汎平差第一段 八十二分○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第二段 七十六分○六六七二六一六七五第三段 七十○分○五八八五八一○九三七五第四段 六十四分一八二九六九二五第五段 五十八分四三九○五九六○九三七五第六段 五十二分八二七一二九一八七五第七段 四十七分三四七一七七九八四三七五第八段 四十一分九九九二○六
汎平較第一段 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第二段 六分○○七八六八○七八一二五第三段 五分八七五八八八八五九三七五第四段 五分七四三九○九六四○六二五第五段 五分六一一九三○四二一八七五第六段 五分四七九九五一二○三一二五第七段 五分三四七九七一九八四三七五
汎立較第一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第二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第三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第四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第五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第六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汎平較前多後少,應加汎立較。置初段下汎平較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加汎立較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得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為初日下平立較。置初段汎平差八十二分二十零秒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加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得八十八分四十七秒八十四微,為定差。置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加汎立較之半,六秒五九八九六零九三七五,得分三三七八一六一二五為實,以段日而一,得八十三秒一十一微八十九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六秒五九八九六零九三七五,以段日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為法除二次,得一十一微三十五纖為立差。
火星縮初盈末(平差負減,立差減。)
積日第一段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第二段 三十○日五十刻第三段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第四段 六十一日第五段 七十六日二十五刻第六段 九十一日五十刻第七段 一百零六日七十五刻第八段 一百二十二日
積差第一段 四度五三一二五一八五七九六八七五第二段 九度一○二九六一四五一二五第三段 一十三度五三一六七○九○一七七三七五第四段 一十七度四七八九七九○四第五段 二十○度八四三六六三○六六四○六二五第六段 二十三度四三一三三六二四一二五第七段 二十五度○九二四三五二八三四六八七五第八段 二十五度六一八三七四七二
汎平差第一段 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第二段 二十九分八四五七七五二五第三段 二十九分五七八三五五○六二五第四段 二十八分六五四○六四第五段 二十七分三三三九五一五六二五第六段 二十五分六一八○一七七五第七段 二十三分五○六二六二五六二五第八段 二十○分九九八六八六
汎平較第一段 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第二段 二十六秒八四一八○八七五第三段 九十二秒四二九一○六二五第四段 一分三二○一一二四三七五第五段 一分七一五九三三八一二五第六段 二分一一一七五五一八七五第七段 二分五○七五七六二五
汎立較第一段 一十三秒五七六九七七五第二段 六十五秒五八七二九七五第三段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第四段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第五段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第六段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取汎立較停者,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以較一段下汎平較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餘二十六秒三一七三零六二五為較較,以加一段下汎平差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得二十九分九十七秒六十三微,為定差。置較較二十六秒三一七三零六二五,以段日一十五日二十五刻而一,得一秒七二五七二五。再置汎立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零六八七五,以段日而一,得一秒二九七七七五。兩數竝得三秒零二微三十五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零六八七五,以段日一十五日二五為法除二次,得八微五十一纖,為立差。
已上為火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土星盈曆(立差加,平差減。)
積日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第二段 二十三日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第四段 四十六日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第六段 六十九日第七段 八十○日五十刻第八段 九十二日
積差第一段 一度六八三二四五八二八七五第二段 三度二三二一六四○一第三段 四度六二○九三○○八六二五第四段 五度八二三七一九六第五段 六度八一四七○八六六八七五第六段 七度五六八O七一一一第七段 八度○五七九八四一九一二五第八段 八度二五八六二二八八
汎平差第一段 一十四分六三六九二○二五第二段 一十四分○五二八八七第三段 一十三分三九四○○○二五第四段 一十二分六六○二六第五段 一十一分八五一六六六二五第六段 一十一分九六八二一九第七段 一十○分○○九九一八二五第八段 八分九七六七六四
汎平較第一段 五十八秒四○三三二五第二段 六十五秒八八八六七五第三段 七十三秒三七四○二五第四段 八十○秒八五九三七五第五段 八十八秒三四四七二五第六段 九十五秒八三○○七五第七段 一分○三秒三一五四二五
汎立較第一段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二段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三段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四段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五段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六段 七秒四八五三五
置第一段下汎平較,內減其下汎立較,餘五十零秒九一七九七五,為平立較。以平立較,加本段汎平差,得一十五分一十四秒六十一微,為定差。置平立較,內減汎立較之半,三秒七四二六七五,餘四十七秒一七五三,以段日十一日五十刻而一,得四秒一十零微二十二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以段日除二次,得二微八十三纖,為立差。
土星縮曆(立差加,平差減。)
積日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第二段 二十三日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第四段 四十六日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第六段 六十九日第七段 八十○日五十刻第八段 九十二日
積差第一段 一度二四一九七四二六八七五第二段 二度四一三七三五六九第三段 三度四八五○七九六八六二五第四段 四度四二五八○一六八第五段 五度二○五六九七○九三七五第六段 五度七九四五六一三五第七段 六度一六二四一一○○四七五第八段 六度二七八三七八○八
汎平差第一段 一十分七九九七七六二五第二段 一十分四九四五○三第三段 一十分一○一六八○二五第四段 九分六二一三○八第五段 九分○五三三八六二五第六段 八分三九七九一五第七段 七分六五四八九四二五第八段 六分八二四三二四
汎平較第一段 三十○秒五二七三二五第二段 三十九秒二八二二七五第三段 四十八秒○三七二二五第四段 五十六秒七九二一七五第五段 六十五秒五四七一二五第六段 七十四秒三○三○七五第七段 八十三秒○五七○七五
汎立較第一段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二段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三段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四段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五段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六段 八秒七五四九五
置一段汎平較,內減其下汎立較,餘二十一秒七七二三七五,為平立較。以平立較加入本段汎平差,得一十一分零一秒七十五微,為定差。置平立較,內減汎立較之半,四秒三七七四七五,餘一十七秒三九四九,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為法除之,得一秒五十一微二十六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三微三十一纖為立差。
已上為土星平定三差之原。
金星(立差加,平差減。)
積日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第二段 二十三日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第四段 四十六日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第六段 六十九日第七段 八十○日五十刻第八段 九十二日
積差第一段 空度四○二一三四○九八七五第二段 空度七九一三九三六六第三段 一度一五四九一二○八一二五第四段 一度七四九八二二七六第五段 一度七五三二五九○九三七五第六段 一度九六二三五四四八第七段 二度○九四二四二三一六二五第八段 二度一三六○五六
汎平差第一段 三分四九六八一八二五第二段 三分四四○八四二○○第三段 三分三四七五七一二五第四段 三分二一七○○六第五段 三分○四九一四六二五第六段 二分八四三九九二第七段 二分六零一五四三二五第八段 二分三二一八
汎平較第一段 五秒五九七六二五第二段 九秒三二七○七五第三段 一十三秒○六五五二五第四段 一十六秒七八五九七五第五段 二十○秒五一五四二五第六段 二十四秒二四四八七五第七段 二十七秒九七四三二五
汎立較第一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二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三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四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五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六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
置一段下汎平較,與其汎立較相減,餘一秒八六一七五為平立較,以加汎平差,得三分五十一秒五十五微,為定差。置平立較,與汎立較之半,一秒八六四七二五相減,餘三十四纖,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為法除之,得三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以段日為為法除二次,得一微四十一纖,為立差。
已上為金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水星(立差加,平差減。)
積日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第二段 二十三日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第四段 四十六日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第六段 六十九日第七段 八十○日五十刻第八段 九十二日
積差第一段 空度四四○八四七三五三七五第二段 空度八六三一○一六八第三段 一度二五三八九六三七六二五第四段 一度六○○三六四八四第五段 一度八八九六三一○四三七五第六段 二度一○八八六六六第七段 二度二四五二九二一一三七五第八段 二度二八五六四四三二
汎平差第一段 三分八三三四五五二五第二段 三分七五二六一六第三段 三分六三四四八二二五第四段 三分四七九零五四第五段 三分二八六三三一二五第六段 三分零五六三一四第七段 二分七八九零零二二五第八段 二分四八四三九六
汎平較第一段 八秒零八三九二五第二段 一十一秒八一三三七五第三段 一十五秒五四二八二五第四段 一十九秒二七二二七五第五段 二十三秒零零一七二五第六段 二十六秒七三二一七五第七段 三十零秒四六零六二五
汎立較第一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二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三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四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五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六段 三秒七二九四五
術同金星,求得定差三分八十七秒九十微,平差二十一微六十五纖,立差一微四十一纖。
已上為水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右五星,皆以立差為秒,平差為本,定差為總。五星各以段次因秒,木土金水四星并本,惟火星較本,各以積日而積,五星皆較總,又各以積日乘之,得各實測之度分。
五星積日,皆本度率,除周日得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太。各以四分之一為象限,惟火星用象限三之一,減象限為盈初縮末限,加象限為縮初盈末限。其命度為日者,為各取盈縮曆乘除之便,其實積日之數,卽積度也。
里差刻漏
求二至差股及出入差。術曰:置所測北極出地四十度九十五分為半弧背,以前割圓弧矢法,推得出地半弧弦三十九度二十六分,為大三斜中股。置測到二至黃赤道內外度二十三度九十分為半弧背,以前法推得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又為黃赤道大句,又為小三斜弦。)置內外半弧弦自之為句冪,半逕自之為弦冪,二冪相減,開方得股,以股轉減半徑,餘四度八十一分為二至出入矢,卽黃赤道內外矢。夏至日,南至地平七十四度二十六分半為半弧背,求得日下至地半弧弦五十八度四十五分。半徑六十零度八十七分半,為大三斜中弦。置大三斜中股三十九度二十六分,以二至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乘之為實,以半徑六十零度八十七分半為法除之,得一十五度二十九分,為小三斜中股。(又為小股。)置小三斜中股一十五度二十九分,去減日下至地半弧弦五十八度中十一分,餘四十三度一十六分,為大股。以出入矢四度八十一分,去減半徑六十零度八十七分半,餘五十六度零六分半,為大股弦。置大股弦,以小股一十五度二九乘之為實,大股四十三度一六為法除之,得一十九度八十七分為小弦,卽為二至出入差半弧弦。置二至出入差半弧弦,依法求到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十六分一十四秒。置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十六一四秒,置二至出入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六一四,以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除之,得八十四分一十九秒,為度差分。
求黃道每度書夜刻。術曰:置所求每度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以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乘之為實,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為法除之,為每度出入差半弧背。(又術:置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以度差八十四分一十九秒乘之,亦得出入差半弧背。)置半徑內減黃赤道內外矢,卽赤道二弦差,見前條立成。餘數倍之,又三因之,得數加一度,為日行百刻度。(又術:以黃赤道內外矢倍之,以減全徑餘數,三因加一度,為日行百刻度,亦同。)置每度出入半弧背,以百刻乘之為實,日行百刻為法除之,得數為出入差刻。置二十五刻,以出入差刻視黃道,在赤道內加之,在赤道外減之,得數為半晝刻,倍之為晝刻,以減百刻,為夜刻。
如求冬至後四度晝刻。術曰:置冬至後四十四度黃赤道內外半弧一十七度二十五分六十九秒,(又為黃赤道小弧弦,前立成中取之。)以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十六分一十四秒乘之為實,以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為法除之,得一十四度五十二分八十五秒,為出入半弧背。(又法:置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一十七度二五六九,以度差零度八四一九乘之,亦得一十四度五二八五,為出入半弧背。)置半徑六十零度八七五,以四十四度黃赤道內外矢二度五十一分八十一秒(又為赤道二弦差,前立成中取之。)減之,餘五十八度三十五分六十九秒,(卽赤道小弦。)倍之,得一百一十六度七十一分三十八秒,三因之,加一度,得三百五十一度一十四分一十四秒,為日行百刻度。(又術:倍黃赤道內外矢得五度零三分六十二秒,以減全徑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亦得一百一十六度七十一分三十八秒,三因加一度,為日行百刻度,亦同。)置出入半弧背一十四度五十二分八十五秒,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日行百刻度三百五十一度一十四分一十四秒為法除之,得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為出入差刻。置二十五刻,以出入差刻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減之,(因冬至後四十四度,黃道在赤道外,故減。)餘二十零刻八十六分二十五秒,為半晝刻。倍之得四十一刻七十二分半,為晝刻。以晝刻減百刻,餘五十八刻二十七分半,為夜刻。(又術:置出入差刻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倍之,得八刻二十七分半,以減春秋分晝夜五十刻,得四十一刻七十二分半,為晝刻。以倍刻加五十刻,得五十八刻二十七分半,為夜刻。晝減故廢加,餘仿此。)
黃道篛度書夜記得立成
黃道積度 | 出入半弧背 | 日行百刻度 | 出入差刻分 | 冬至前後晝夏至前後夜 | 冬至前後夜夏至前後晝 |
---|---|---|---|---|---|
十度十分 | 十度十分十秒 | 百十度十分十秒 | 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初 | 一九九六一四 | 三三七一六0八 | 五九二0四 | 三八一五九二 | 六一八四0八 |
一 | 九五八七 | 一六八六 | 九一九五 | 一六一0 | 八三九0 |
二 | 九五0六 | 一九三八 | 九一六六 | 一六六八 | 八三三二 |
三 | 九三七二 | 二三四六 | 九一一九 | 一七六二 | 八二三八 |
四 | 九一八三 | 二九二二 | 九0五三 | 一八九四 | 八一0六 |
五 | 八九四0 | 三六六0 | 八九六八 | 二0六四 | 七九三六 |
六 | 八六四二 | 四五五四 | 八八六四 | 二二七二 | 七七二八 |
七 | 八二九一 | 五六一六 | 八七四二 | 二五一六 | 七四八四 |
八 | 七八八四 | 六八四0 | 八六00 | 二八00 | 七二00 |
十度十分 | 十度十分十秒 | 百十度十分十秒 | 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九 | 七四二二 | 八二二六 | 八四三九 | 三一二二 | 六八七八 |
一0 | 六九0六 | 九七八0 | 八二六0 | 三四八0 | 六五二0 |
一一 | 六三三三 | 三三八一四九0 | 八0六一 | 三八七八 | 六一二二 |
一二 | 五七0五 | 三三五六 | 七八四三 | 四三一四 | 五六八六 |
一三 | 五0二一 | 五三七八 | 七六0六 | 四七八八 | 五二一二 |
一四 | 四二八0 | 七五六八 | 七三五0 | 五三00 | 四七00 |
一五 | 三四八三 | 九九二0 | 七0七六 | 五八四八 | 四一五二 |
一六 | 二六二八 | 三三九二四00 | 六七八二 | 六四三六 | 三五六四 |
一七 | 一七一八 | 五0六八 | 六四六八 | 七0六四 | 二九三六 |
一八 | 0七四九 | 七八六四 | 六一三八 | 七七二四 | 二二七六 |
一九 | 一八九七二三 | 三四00八一0 | 五七八七 | 八四二六 | 一五七四 |
二0 | 八六三八 | 三九一二 | 五四一八 | 九一六四 | 0八三六 |
二一 | 七四九六 | 七一五二 | 五0三0 | 九九四0 | 00六0 |
二二 | 六二九四 | 三四一0五三六 | 四六二三 | 三九0七五四 | 六0九二四六 |
二三 | 五0三四 | 四0五二 | 四一九七 | 一六0六 | 八三九四 |
二四 | 三七一六 | 七七一二 | 三七五四 | 二四九二 | 七五0八 |
二五 | 二三三九 | 三四二一四九二 | 三二九二 | 三四一六 | 六五八四 |
二六 | 0九0三 | 五四0四 | 二八一二 | 四三七六 | 五六二四 |
二七 | 一七九四0八 | 九四三六 | 二三一四 | 五三七二 | 四六二八 |
二八 | 七八五四 | 三四三三五九四 | 一七九八 | 六四0四 | 三五九六 |
二九 | 六二四二 | 七九八0 | 一二六三 | 七四七四 | 二五二六 |
三0 | 四五七二 | 三四四二二三四 | 0七一四 | 八五七二 | 一四二八 |
三一 | 二八四二 | 六七一六 | 0一七四 | 九七0六 | 0二九四 |
十度十分 | 十度十分十秒 | 百十度十分十秒 | 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三二 | 一0五五 | 三四五一二九四 | 四九五六二 | 四00八七六 | 五九九一二四 |
三三 | 一六九二一0 | 五九五六 | 八九六一 | 二0七八 | 七九二二 |
三四 | 七三0九 | 三四六0七0八 | 八三四五 | 三三一0 | 六六九0 |
三五 | 五三五0 | 五五三八 | 七七一二 | 四五七六 | 五四二四 |
三六 | 三三三五 | 三四七0四四0 | 七0六四 | 五八七二 | 四一二八 |
三七 | 二二六四 | 五四一四 | 六四0一 | 七一九八 | 二八0二 |
三八 | 一五九一三九 | 三四八0四四二 | 五七二三 | 八五五四 | 一四四六 |
三九 | 六九五九 | 五五一八 | 五0三一 | 九九三八 | 00六二 |
四0 | 四七二六 | 三四九0六四二 | 四三二六 | 四一一三四八 | 五八八六五二 |
四一 | 二四四二 | 五八0二 | 三六0七 | 二七八六 | 七二一四 |
四二 | 0一0七 | 三五00九八六 | 二八七五 | 四二五0 | 五七五0 |
四三 | 一四七七二0 | 六一九四 | 二一三一 | 五七三八 | 四二六二 |
四四 | 五二八五 | 三五一一四一四 | 一三七五 | 七二五0 | 二七五0 |
四五 | 二八0三 | 六六四0 | 0六0七 | 八七八六 | 一二一四 |
四六 | 0二七四 | 三五二一八六六 | 三九八二九 | 四二0三四二 | 五七九六五八 |
四七 | 一三七七00 | 七0八0 | 九0四0 | 一九二0 | 八0八0 |
四八 | 五0八二 | 三五三二二七0 | 八二四0 | 三五一六 | 六四八四 |
四九 | 二四二一 | 七四四二 | 七四三四 | 五一三二 | 四八六八 |
五0 | 一二九七二0 | 三五四二五七八 | 六六一七 | 六七六六 | 三二三四 |
五一 | 六九七七 | 七六七二 | 五七九一 | 八四一八 | 一五八二 |
五二 | 四一九九 | 三五五二七一八 | 四九五九 | 四三00八二 | 五六九九一八 |
五三 | 一三八八 | 七七一0 | 四一一九 | 一七六二 | 八二三八 |
五四 | 一一八五三九 | 三五六二六三六 | 三二七三 | 三四五四 | 六五四六 |
十度十分 | 十度十分十秒 | 百十度十分十秒 | 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五五 | 五六五七 | 七五0二 | 二四一九 | 五一六二 | 四八三八 |
五六 | 二七四三 | 三五七二二八四 | 一五六0 | 六八八0 | 三一二0 |
五七 | 一0九八00 | 六九九四 | 0六九六 | 八六0八 | 一三九二 |
五八 | 六八二八 | 三五八一六0二 | 二九八二七 | 四四0三四六 | 五五九六五四 |
五九 | 三八二九 | 六一三二 | 八九五二 | 二0九六 | 七九0四 |
六0 | 0八0五 | 三五九0五六0 | 八0七四 | 三八五二 | 六一四八 |
六一 | 九七七五八 | 四八八六 | 七一九三 | 五六一四 | 四三八六 |
六二 | 四六八九 | 九一0四 | 六三0九 | 七三八二 | 二六一八 |
六三 | 一五九七 | 三六0三二0八 | 五四二0 | 九一六0 | 0八四0 |
六四 | 八八四八七 | 七一九二 | 四五三0 | 四五0九四0 | 五四九0六0 |
六五 | 五三六0 | 三六一一00八 | 三六三八 | 二七二四 | 七二七六 |
六六 | 二二一五 | 四八一二 | 二七四四 | 四五一二 | 五四八八 |
六七 | 七九0五四 | 八四二四 | 一八四七 | 六三0六 | 三六九四 |
六八 | 五八八二 | 三六二一九0四 | 0九五0 | 八一00 | 一九00 |
六九 | 二六九五 | 五二六四 | 00五二 | 九八九六 | 0一0四 |
七0 | 六九四九四 | 八四八六 | 一九一五一 | 四六一六九六 | 五三八三0四 |
七一 | 六二八五 | 三六三一五七0 | 八二五二 | 三四九六 | 六五0四 |
七二 | 三0六五 | 四五一六 | 七三五一 | 五二九八 | 四七0二 |
七三 | 五九八三七 | 七三一八 | 六四五0 | 七一00 | 二九00 |
七四 | 六六00 | 九九八二 | 五五四九 | 八九0二 | 一0九八 |
七五 | 三三五七 | 三六四二四九六 | 四六四八 | 四七0七0四 | 五二九二九六 |
七六 | 0一0八 | 四八七0 | 三七四七 | 二五0六 | 七四九四 |
七七 | 四六八五四 | 七0八六 | 八四六 | 四三0八 | 五六九二 |
十度十分 | 十度十分十秒 | 百十度十分十秒 | 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七八 | 三五九四 | 九一五六 | 一九四六 | 六一0八 | 三八九二 |
七九 | 0三三一 | 三六五一0八二 | 一0四六 | 七九0八 | 二0九二 |
八0 | 三七0六四 | 二八六四 | 一四六 | 九七0八 | 0二九二 |
八一 | 三七九四 | 四四九0 | 0九二四六 | 四八一五0八 | 五一八四九二 |
八二 | 0五七八 | 五九六六 | 八三四六 | 三三0八 | 六六九二 |
八三 | 二七二四九 | 七二九二 | 四四九 | 五一0二 | 四八九八 |
八四 | 三九七三 | 八四七四 | 六五五二 | 六八九六 | 三一0四 |
八五 | 0六九六 | 九五00 | 五六五五 | 八六九0 | 一三一0 |
八六 | 一七六一八 | 三六六0三七0 | 四七五八 | 四九0四八四 | 五0九五一六 |
八七 | 四一四0 | 一一0八 | 三八六二 | 二二七六 | 七七二四 |
八八 | 0八六二 | 一六七八 | 二九六六 | 四0六八 | 五九三二 |
八九 | 0七五八二 | 二0九八 | 二0七0 | 五八六0 | 四一四0 |
九0 | 四三0三 | 二三七四 | 一一七四 | 七六五二 | 二三四八 |
九一 | 一0二四 | 二四九四 | 0二七九 | 九四四二 | 0五五八 |
九一三一 | 0000 | 三六六二五00 | 0000 | 五00000 | 五00000 |
右曆草所載晝夜刻分,乃大都(卽燕京)晷漏也。夏晝、冬夜極長,六十一刻八十四分,冬晝、夏夜極短,三十八刻一十六分。明旣遷都於燕,不知遵用。惟正統己巳奏准頒曆用六十一刻,而群然非之。景泰初仍復用南京晷刻,終明之世未能改正也。
二至出入差圓(圖闕)